云南省司法所管理办法

2023-05-24

第一篇:云南省司法所管理办法

云南省司法所管理办法

潞城市司法所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司法所的管理,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中的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27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2006〕1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司法所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司法所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全面加强司法所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司法所干部队伍综合素质,提高司法所管理水平,提高司法所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潞城中的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条 司法所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司法所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基础

- 1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司法所长一般应从司法所工作人员或县级司法局机关干部中选拔,所长的任免、调动,须征求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的意见,由司法局会同组织部门考察,按干管权限办理;其他工作人员的任免、选调、录用,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办理。

第八条 凡有3名以上党员的司法所应当建立党支部,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司法所工作人员党组织、团组织关系由乡镇(办事处)负责管理。

第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但人员应明确分工,严格区分行政职能和服务职能,禁止以司法所名义开展有偿法律服务或以法律服务所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第三章 行政业务管理

第十条 司法所主要履行下列职能: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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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所内管理制度,带头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维护所内团结,加强管理教育,充分发挥司法所的整体功能;

5、主持召开所务会议,研究司法所建设、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讨论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解方案等;

6、负责向司法局和镇(办事处)党委、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和反映重要情况。

副所长在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所长的授权和分工,负责承办和处理相关工作。

(二)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

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所长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学习政治,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法律水平;

2、服从所长的工作安排,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注重质量,讲求效率,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3、团结协作,主动配合本所其他同志的工作;

4、根据司法所的九项职能,针对本地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向所长提出工作建议或意见;

5、完成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纪律

1、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必须服从司法局和乡镇(办事处)人

- 56挂牌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颁布的简化汉字,正面白底黑字,自上而下排列。

(三)司法所办公楼内应悬挂下列方形铜牌: 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XX乡镇(街道)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站; XX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XX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四)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司法所的印章为圆形,直径4㎝,中央为五角星,所名与挂牌一致,自左而右环形,印章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颁布的简化汉字,民族乡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挂牌和印章,可参照司法所的挂牌和印章执行。印章应由专人妥善保管,并明确保管责任和使用规定。

第十七条 司法所应悬挂本辖区司法行政工作示意图、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图文、法律服务所和调委会联系图文等,有关公开办事的制度应上墙明示。

(一)司法所办公室应上墙以下内容:

司法所主要承担的9项职能(见本《办法》第10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图文(像片、姓名、职务等)、职责及业务公开公示制度等。

(二)调解室应上墙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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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财务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州市、县(区、市)司法局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司法所的经费保障标准,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普法依法治理等专项业务经费和司法所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经费由县级司法局向司法所核拨。

第二十二条 司法所的业务培训、表彰经费等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争取同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三条 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建设、办公设备的购置等所需资金,按有关规定分别由上级和县乡共同分担。

第二十四条 司法所的财务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县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局应加强对司法所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规章制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培训制度。州市、县(区、市)司法局要建立对司法所人员定期培训机制,州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培训司法所长,县级司法局主要负责培训司法所工作人员。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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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或不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查访,避免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情况发生;

(五)热情周到,耐心细致,语言文明,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压制、推诿、拖延,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或接受吃请。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制度

(一)负责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涉及法律援助的来信、来访;

(二)受理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登记,并进行初步审查;

(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报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有权处理的部门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组织办理属于本所职责范围的法律援助案件工作;

(五)接待群众要热情周到,耐心细致,语言文明,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压制、推诿、拖延,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或接受吃请。

第三十四条 档案管理制度

(一)司法所应指定具有文书档案工作经验的同志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二)上级下发的文件和司法所拟制的重要文件、材料、业务报表及承办的人民调解协议、法律事务(含法律服务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的重要资料等重要文件资料,均应认真登记,公文处理完毕后,应及时立卷归档;

(三)卷宗的装订,要加封面封底,并填写卷内目录,统一编归档号;

(四)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档案,按有关业务要求立卷归档并注重保密;

(五)做好档案的借阅、使用和回收登记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清洁和安全;

(六)自觉接受县级司法局和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业务公开公示制度。司法所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将司法所的职能、办事程序和结果向社会公示,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司法所日常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运作。

第三十六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司法所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如因行政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廉政勤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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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湘司发〔2007〕116号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和。

第三条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四条 全省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由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实施,各市州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当地档案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二章 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

第五条 各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六条 归档立卷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具体要求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七条 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可以一案多卷。

第八条 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法医学、文书、物证、声像资料、建筑工程、司法会计、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涉税案件、知识产权等项目分类立卷。

第九条 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四)鉴定笔录;

(五)鉴定文书底稿;

(六)鉴定文书正本;

(七)送达回证;

(八)收费凭据;

(九)送鉴材料;

(十)其它应当归档的材料。

需退还委托方的鉴定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如不便复印,应附加说明。

第十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上填写页号,并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目录和备查表。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鉴定委托书;

(四)鉴定书;

(五)鉴定书底稿;

(六)鉴定组检查(检验)、讨论记录;

(七)鉴定受理登记和鉴定方案材料;

(八)鉴定送检材料(病历、询问笔录等原件或复印件);

(九)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备查表;

(十一)卷底。

第十一条 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反映卷内文书材料内容。 第十二条 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档案名称、目录、备查表应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的钢笔书写。

第十三条 案卷应当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装订时以文书材料的左边和下边为基准,将上边和右边宽出部分折起,整齐装订。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的各类档案,应当以各案卷宗为单位,按不同专业门类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编制案卷序号,并进行档案登记。

第十五条 其他载体的档案材料也应当注明档案号,在备查表中注明与其他案卷材料的关系。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重大案件的保管期限为永久类;一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为定期类。

第三章 司法鉴定档案的借阅、抄录、复制

第十七条 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档案借阅、抄录、复制登记制度。

凡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的部门和单位,需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需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的,应当持本部门和单位的介绍信并说明原因,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抄录、复制手续。

查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须在司法鉴定机构办公室并有鉴定机构人员陪同进行。

第十九条 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材料只限于送检原始文证材料及鉴定书原本,鉴定讨论记录及专家工作过程记录不在抄录、复制范围之内。

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只能供本部门和单位使用。

抄录、复制的内容中涉及保密的内容,由抄录、复制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泄密。

第二十条 对借阅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鉴定机构要及时收回。如果发现案卷破损、文书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及时追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机密,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篇:云南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1/30 云南省司法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下列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审核登记,现予公告。 2005年9月30日 机构名 称 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住 所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 李利华 机构负责人

云南省司法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下列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审核登记,现予公告。 2005年9月30日 机构名

称 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住 所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 李利华 机构负责人 李利华

电 话 (0871)5338940 传 真 (0871)5338940 邮 编 650031 电子邮箱 许可证号 5301001 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微量物证鉴定

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执业司法鉴定人:35名 姓 名 性别 技术职称 行业资格 执 业 类 别 执业证号 景 强 女 教 授 法医物证鉴定 5301001001 李利华 男 教 授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5301001002 张爱云 女 副教授 法医临床鉴定 5301001003 于建云 男 教 授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5301001004 姜润生 男 教 授 法医临床鉴定 5301001006 吴春燕 女 实验师 法医物证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5301001007 李树华 女 实验师 法医毒物鉴定、微量物证鉴定 5301001008 赵丽萍 女 副教授 法医临床鉴定 5301001010 李建京 女 副教授 法医物证鉴定 5301001011 逯建华 女 实验师 法医病理鉴定 5301001012 许冰莹 女 副教授 法医物证鉴定 5301001013 李 桢 女 副教授 法医病理鉴定 5301001014 聂胜洁 女 讲 师 法医物证鉴定 5301001015 韩晓华 男 高级实验师 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 5301001016 瞿勇强 男 副教授 法医病理鉴定 5301001017 赵永和 男 高级实验师 法医病理鉴定 5301001018 刘 清 男 副教授 法医毒物鉴定、微量物证鉴定 5301001020 王贵义 男 助 教 法医病理鉴定 5301001021 吴 坚 男 副教授 法医物证鉴定 5301001022 姚 宏 男 助 教 法医病理鉴定 5301001023 许秀峰 男 教 授 法医精神病鉴定 5301001026 徐 飞 男 副教授 法医精神病鉴定 5301001027 胡利平 女 助理实验师 法医物证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5301001028 和映藻 女 教 授 法医病理鉴定 5301001029 洪仕君 男 助 教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5301001030 詹 萌 女 助 教 法医临床鉴定 5301001031 雷普平 男 助 教 法医病理鉴定 5301001036 白 燕 女 副教授 法医精神病鉴定 5301001037 杨建中 男 讲 师 法医临床鉴定 5301001038 王 健 男 法医师 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 5301001039 王晓燕 女 法医师 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 5301001040 潘新民 男 法医师 法医病理鉴定 5301001041 尹兰华 男 法医师 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 5301001042 杨 荣 男 法医师 法医临床鉴定 5301001043 李绍义 男 法医师 法医病理鉴定 5301001044 机构名称 云南云审司法鉴定中心

住 所 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4号国托大厦A座10楼 法定代表人 王念宁 机构负责人 王念宁

电 话 (0871)3155888 传 真 (0871)3152444 邮 编 650021 电子邮箱 许可证号 5301002 业务范围 司法会计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咨询服务;计算机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

云南云审司法鉴定中心执业司法鉴定人:31名

姓 名 性别 技术职称 行业资格 执 业 类 别 执业证号

王念宁 女 审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 5301002001 温 琳 女 高级审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2002 刘 芳 女 高级审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 5301002003 高兴波 男 会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知识产权价值争议鉴定 5301002004 王冬华 女 审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2006 姜 跃 女 审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2008 孙淑莲 女 审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2011 纳海伦 女 会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2012 张亦政 男 会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2014 代 丽 女 审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 5301002017 岳天元 男 高级审计师 知识产权价值争议鉴定 5301002018 许富春 男 网络工程师 计算机司法鉴定 5301002019 李兴富 男 网络工程师 计算机司法鉴定 5301002020 杜 涛 男 审计师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5301002021 黄新标 男 会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2023 刘 铮 女 会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2026 周 妹 女 会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2028 全 磊 男 审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2030 刘佳萍 女 审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2035 崔茂林 男 会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2036 浦晓琳 女 会计师 资产评估司法鉴定 5301002038 续庆生 女 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5301002040 田卫红 女 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5301002043 任顼慧 女 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5301002046 王 凡 男 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5301002047 王 波 男 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5301002048 芮裕国 男 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5301002049 杨延勇 男 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5301002050 汪美珍 女 会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2051 师丽萍 女 会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2052 包丽萍 女 会计师 司法会计咨询 5301002053 机构名称 云南财贸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住 所 云南省昆明市龙泉路 法定代表人 蒋兆岗 机构负责人 蒋兆岗

电 话 (0871)51279

59、5137525 传 真 (0871)5192472 邮 编 650221 电子邮箱 gmg@km169.net 许可证号 5301003 业务范围 司法会计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咨询

云南财贸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执业司法鉴定人:15名 姓 名 性别 技术职称 行业资格 执 业 类 别 执业证号 蒋兆岗 男 高级经济师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5301003001 葛茂光 男 高级经济师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5301003002 陈德怀 男 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3003 涂久明 男 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 5301003004 刘 静 女 副教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3005 姜海林 男 副教授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5301003006 彭家生 男 教 授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5301003007 高永明 男 高级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3008 王元亮 男 教 授 NIT考评员 计算机司法鉴定 5301003009 王 翔 男 讲 师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5301003010 寸晓宏 男 教 授

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 5301003013 杨 静 女 讲 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3015 赵如兰 女 副教授

司法会计鉴定 5301003016 张 洪 男 教 授 土地估价师 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 5301003017 刘永春 男 讲 师

计算机司法鉴定 5301003018 机构名称 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住 所 云南省昆明市教场北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 周云龙 机构负责人 周云龙

电 话 (0871)5135872 传 真 (0871)5135872 邮 编 650223 电子邮箱 zhuoyl60@163.com kmlb69@126.com 许可证号 5301004 业务范围 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执业司法鉴定人:21名 姓 名 性别 技术职称 行业资格 执 业 类 别 执业证号

周云龙 男 教 授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5301004001 倪春明 男 副教授 痕迹司法鉴定 5301004002 姚 岚 女 副教授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5301004007 杨丽君 女 教 授 微量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5301004008 刘 咏 男 讲 师 微量物证鉴定、痕迹司法鉴定 5301004009 张 昆 男 副教授 痕迹司法鉴定 5301004011 刘 璇 女 副教授 痕迹司法鉴定 5301004012 黄 星 女 副教授 痕迹司法鉴定 5301004013 林 锐 女 副教授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5301004014 苏

第四篇:云南省政法干部学校云南省司法学校

云 南 省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政 法 分 校

2008年招生简章

云南省政法干部学校创建于1953年,文革时停办,1981年恢复,云南省司法学校于1982年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两校实行“两块牌子、一套机构”的管理体制,承担在职政法干警教育培训及法律大、中专学历教育的双重任务。学校在省级有关部门的重视、关心下,在教学质量、办学规模和学生管理等方面有长足进步,已日渐成为培养我省初、中级法律专业后备人才的摇篮。共计轮训全省政法干警24408名,培养大、中专法律专业毕业生7831名。

学校现有教职工148名,教师80名,外聘教授、副教授30多名,讲师30多名。目前有在校学历教育学员、学生4000余名,其中全日制中专学生1700余名,全日制大专学生300余名,在职干警法律大专、本科函授学历教育近2000名。这种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办学模式为建设富裕、文明、开放、和谐的云南,培养优秀政法人才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现将我校2008年招收中国政法大学、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法律本科班及大专班;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函授法律本科班及大专班;法律全日制普通中专班班次的具体招生事宜做如下简介:

一、云南省政法干部学校(党校政法学区)举办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拟招100名。

1、学制三年,入学考试科目3门(可提供复习资料):(1)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与时事政策;(2)法理学;(3)行政法学与刑法学;考试时间:2008年6月

7、8日(6月6日报到领取准考证),学费与教材费总计13500元。报名费60元,报名时间至2008年4月10日止,报名地点:云南省政法干部学校(昆明市教场中路318号)。

2、报名者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身体健康。

二、云南省政法干部学校(党校政法学区)举办“专升本”函授法律本科班(免试入学)、高中起点函授法律本科班及大专班,拟招600名。

(一)专升本省委党校函授法律本科班(免试入学)。

1、学制两年半,每生每学期收学费700元,书费、资料费200元;

2、报名者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党校系列或国民教育系列大专毕业文凭。

(二)高中起点省委党校函授法律本科班。

1、学制五年,入学考试科目4门:(1)语文;(2)历史、地理;(3)数学;(4)政治理论。考试时间:4月26日、27日。每生每学期收学费700元,书费资料费200元;

2、须具有高中、中专毕业文凭(注:具有高级职称者可免试入学)。

(三)高中起点省委党校函授法律大专班。

1、学制三年,入学考试科目4门:(1)语文;(2)历史、地理;(3)数学;(4)政治理论。考试时间:4月26日、27日。每生每学期学费600元,书费资料费180元;

2、须具有高中、中专毕业文凭(注: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者可免试入学)。

凡报考高中起点大专或本科并具有以下资格者,可免试入学:

1、曾被评为省部级和军队军级及其以上单位先进个人者;

2、荣获军队、公安、司法等系统

一、二等功荣誉者。

根据有关规定,符合照顾加分条件者,可照顾20分。

上述本科、大专班报名时间:自接到本简章至3月30日止,免试学员可报名至2008年8月30日。报名地点:省政法干校二楼办公室(昆明市教场中路318号);全省有关州市及县司法局宣教科;有关监狱、劳教所及省政法干校各地工作站。报名时须领取和填写《报名登记表》,经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报名时交近期一寸、半身免冠照片3张,交报名费40元;学校提供《考试复习资料》供考生进行复习,交资料费60元;报名时须交验大专、高中、中专毕业文凭或中级职称原件,并交复印件2份。报考大专者交验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并交复印件2份。录取后,平时自学,每学期集中15天进行辅导、复习、考试,经考试考查及毕业论文合格,分别颁发法律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文凭,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三、云南省政法干部学校(省电大政法分校)举办中国政法大学、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法律专业“专升本”本科班,拟招300名(免试入学)。

1、“专升本”法律本科班招收具有国民教育大专文凭者。

2、报名时间从接到本简章至2008年7月20日止;报名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向省政法干校(电大政法分校)及各工作站领填《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生报名登记表》一份,由本人按要求如实填写,同时交验大专文凭原件,并交身份证和毕业文凭复印件各1份。

3、录取与注册:参加过工作站组织的入学水平测试的报名者,经省教育厅审核合格后,免试录取,并发放中央电大“录取通知书”和由中央电大统一印制的“学生证”。

4、学习形式:“开放教育”法律本科实行完全学分制。学生平时利用网络、电视、录音、录像资源、教材自学为主,适当集中面授辅导。学生入学后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实践教育环节考核合格,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由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央电大共同颁发国民教育系列的法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5、学制两年(未毕业前,学籍8年内有效),收费按71学分,每学分75元收取,两年学费共5325元,报名注册费300元,每学期教材及有关资料费300元。

四、云南省政法干部学校(省电大政法分校)举办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法律大专班,拟招300名(免试入学)。

1、大专招收具有高中、中专、职业高中、技校学历者。

2、报名时间从接到本简章至2008年7月20日止,报名时须交验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并交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各1份,向省政法干部学校及各工作站领填“开放教育试点学生报名登记表”1份,由本人按要求如实填写。

3、录取与注册:参加过由工作站组织的入学水平测试的学生经省教育厅审核合格后,免试录取,并发放中央电大“录取通知书”和由中央电大统一印制的“学生证”。

4、学习形式:“开放教育”法律大专实行完全学分制,入学后,可自由选择学习时间,平时利用网络、电视、录音、录像资源教材等自学为主,适当集中面授辅导,完成毕业总学分及实践、品德鉴定合格,由中央电大颁发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法律大专毕业证书。

5、学制两年(未毕业前,学籍8年内有效),收费按76学分,每学分60元收取,两年共4560元,报名注册费300元,每学期教材及各种资料费250元。

五、云南省司法学校2008年7月拟招收全日制普通中专生1000名。

1、培养目标:主要培养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助理、司法文秘等法律服务人员。学校确定“依法治校、和谐建校、从严管理、严谨治学”的办学宗旨,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全日制学生统一着2000式司法警察制服,实行严格的警容警纪管理。致力于培养政治素质好、懂法律、会电脑、会写作、会驾驶、会普通话,具有基层司法工作基本技能,适应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等政法部门及行政执法部门需要,一专多能的复合型初、中级法律专业后备人才。

2、报考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学习,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应参加2008年中考;年龄不限,未婚;取得《云南省中学生体育标准合格证》,符合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普通中等专业学生招生体检标准》的各项规定,同时符合《司法(法律)学生招生身体条件要求》。

3、招生办法:面向全省统一招生。一是“考试入学”。凡是符合司法(法律)学校招生条件,本人自愿报考云南省司法学校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要求参加全省统一考试,于6月20日左右到户口所在地县(区)招生办报名,我校代码“393”,学校参加省招办组织的全省中专学生第一批集中统一择优录取。二是“凭证入学”。往届或因故未参加中考的学生,可凭初中毕业证、体检表、政审表向学校招生办报名,同时通过当地乡镇司法所、县司法局教育科报名填表后汇总到学校招生办,也可到省司法学校各分校、联办学校报名,报名费100元,学校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户口凭录取通知书转入昆明市五华区。我校还实行网上报名,网址:http://.cn。

4、学制及招生专业:学制三年(在各联办学校及办学点报名的学生,第一学年在报名点就读,第

二、三学年在昆明本部就读)。共开设五个专业:法律事务、司法警务、司法文秘、律师助理、司法警察(限招考试入学学生50名)。

5、毕业:(1)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颁发国民教育中专毕业文凭;电脑操作技术合格者颁发国家通用的《计算机技术等级证书》;普通话考核合格者,颁发《普通话等级证书》;驾驶技术合格者,颁发全国通用C型驾驶执照。(2)学校为学生创造继续深造的机会。在校学习期,使用法律大专自学考试教材,学习大专课程。并由学校统一组织参加大专自学考试,十四门自考成绩合格者,颁发大专毕业文凭,并实行奖励政策。同时,鼓励学生参加“三校生”考试,报考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等高职院校。此外,学生还可报考我校开办的法律大专班、本科班继续深造。(3)学生毕业后主要是自主择业,也可根据用人单位需要推荐就业(2006年我校已向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推荐36名毕业生上岗),毕业后由省教育厅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毕业生就业登记表》回生源地进行就业登记。毕业时已落实单位的学生,可一次性发给“就业报到证”;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三年内可跨省、跨地区自主择业。

(4)自主择业到乡镇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6、收费标准:学费2200元/人·年;公寓住宿费:800元或1200元/人·年;警察制服费:1300元/人·年;教材资料费:900元/人·年;驾驶培训费:3360元/人(一次性)。

五、中央电大开放教育大专、本科班及省委党校函授大专、本科班面向全省招生,当地政法机关组织30名以上委托当地政法机关就地开班,以减轻学员经费及工学矛盾。

报名地址及联系电话:

1、省政法干校招办:(0871)51841

29、51850

55、5185919,姜老师、王老师、杜老师;

2、昆明市司法局:(0871)5138115,杨老师;

3、曲靖工作站:(0874)33262

22、13908743700、13887451808,杨老师、张老师;

4、元谋县司法局:(0878)8212859,韦老师;

5、文山州司法局:(0876)2188540、13577687937,马老师;

6、玉溪市司法局:(0877)2024816,戴老师;

7、昭通司法局:(0870)2158062,张老师;

8、楚雄州司法局:(0878)30251

48、13638753599,李勤老师;

9、红河工作站:(0873)366098

8、13887388095,张老师;

10、禄劝工作站:13888641768,刘老师;

11、易门工作站:(0877)49618

12、13708488169,赵老师、何老师;

12、景东监狱:(0879)6311011,杨航燕老师;

13、景洪监狱:(0691)2460133,黄老师;

14、云南省第一劳教所:(0871)645520

4、7177181转51259,黄生永老师

15、昆明五华社区:(0871)5325300,和老师;

16、小龙潭监狱:(0873)7198234,陈老师;

17、晋宁县司法局:(0871)789227

8、7801601,杨老师;

18、云南戒毒劳教所:(0871)15925113135,王老师;

19、丽江监狱:(0888)8882398,和老师;

全日制普通中专联办学校报名地址及联系电话:

20、红河州司法局:(0873)26517

14、15987380689,李老师;

21、蒙自育才文化武术学校:(0873)3656

419、13887315048,伍老师;

22、云南工商管理学院:(0871)53096

55、5357229,邓志华老师;

23、滇南武校(弥勒文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0873)637808

8、13118736666,戴老师;

24、昆明现代工商旅游学校:(0871)53411

52、13888583891,王老师;

25、大理市中等职业学校:(0872)218697

8、13987291291,李老师;

云南省政法干部学校招生监督电话:(0871)5188879。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五篇:云南现代司法鉴定所

云南现代司法鉴定所云南现代司法鉴定所是经云南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530109095),下设有云南亲子鉴定中心,云南现代司法鉴定所。该所拥有多名具有很高学术知名度和权威性的高级科学技术人员,是我省最具技术实力和影响的司法鉴定机构之一。该所的专家是云南省最权威的(第一开展DNA亲子鉴定,第一获国家、卫生部DNA研究科技进步奖),使用的设备是国际一流的先进进口设备;我所的鉴定书够被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所等机构认可,完全具有法律效力。 云南现代司法鉴定所业务范围涵盖: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DNA亲子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诉前鉴定咨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交通事故及职工工伤等各种伤残程度评定、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鉴定等。

申滨教授的工作照

云南现代司法鉴定所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和影响,司法鉴定《云南现代司法鉴定所》。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开展鉴定工作为该所之宗旨。此外,云南现代司法鉴定所将充分利用并综合各高校、研究所和大医院的人才设备等资源优势,开展全方位的对外服务。以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先进性和权威性,为各级法院和执法机关提供重要证据,热诚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云南现代司法鉴定所是经云南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530109095),下设有云南亲子鉴定中心。该所拥有多名具有很高学术知名度和权威性的高级科学技术人员,是我省最具技术实力和影响的司法鉴定机构之一。我所的鉴定书够被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所等机构认可,完全具有法律效力。

云南现代司法鉴定所是经云南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530109095),设有云南DNA鉴定中心。该所拥有多名具有很高学术知名度和权威性的高级科学技术人员,是我省最具技术实力和影响的司法鉴定机构之一。该所的专家是云南省最权威的(第一开展DNADNA鉴定,第一获国家、卫生部DNA研究科技进步奖),使用的设备是国际一流的先进进口设备.已备案

云南

云南现代司法鉴定所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和影响。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开展鉴定工作为我所之宗旨。此外,云南现代司法鉴定所充分利用并综合各高校、研究所和大医院的人才设备等资源优势,开展全方位的对外服务。以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先进性和权威性,为各级法院和执法机关提供重要证据,热诚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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