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

2022-10-04

第一篇: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

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在市局领导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我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有很大进展,各类民间组织得到进一步加强,行业经济协会迅速开展。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1、当前我区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现状

为了切实加强我区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管理机构。按照上级要求,我局自2001年经请示政府批准成立了**区民间组织管理局,设立了民间组织管理科,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并组织工作人员加强民间组织的法律知识和管理工作的理论研究,增强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提高执法水平,使我区民间组织管理基本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目前,我区共有社会组织72家。其中社会团体16家、民办非企业单位56家。类型分布为:社会团体中,行业性社团占50%,联合性社团占6.3%,专业性社团占44%;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教育类占77%,民政类占16%,卫生类占3.6%,体育类占1.7%。人员情况:我区社会组织共有工作人员816名,其中专职人员802名,兼职人员14名。

二、主要工作情况

1、认真做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我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热情接待群众咨询各项民政业务,对他们热情服务、耐心准确答复,使他们高兴而来满意而归,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我们一是坚持登记条件、相关手续及实地验收等工作程序,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实地验收合格的马上办理,加班加点也要办好,办结合格率100%。二是切实做好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按照市局年检实施方案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作发放社会组织年检告知单,扎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了年检质量。对我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检查,进一步加大了督促指导力度,按时完成了年检工作任务。做到了严格执法,优质服务。

2、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一是调整工作程序,通知社会组织年检持证书正、副本交到窗口,再领取年检告知单、《年检报告书》及民间组织会计制度报表等手续,并全面细致的讲解政策和要求,防止有的民间组织不按规定参加年检又不交证书或只交副本,见年检不合格不参加年检私自保留使用证书正本问题。二是防止出现民非单位私自设立分支机构一证多用问题,我们苦思冥想刻制了"证件不年检无效"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业务印章,加盖在登记证书正、副本上面,这样既明确了法规要求对证书必须年检否则无效进行了明示,又防止出现有的民非单位私自设立分支机构一证多用问题。再是《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的正本没有有效期限,证书的正、副本有同样的法律效益,持正本也可在有关部门和社会上使用,办理养老保险业务或在本单位悬挂证书正本迷惑群众,为防止个别社会组织投机取巧,我们刻制有效期限印章加盖在证书正本上,和副本一样写明有效日期;并将年检合格单位的证书正、副本都加盖年检合格印章,切实有效地进一步加大了督查管理力度。

3、大力开展清理非法民间组织活动。在市局领导要求和大力支持下,我区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民间组织进行清理。我们结合实际采取措施:一是主动、多次到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沟通交流,说明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征得业务主管部门配合,提供已取得主管部门许可证书的社会组织名单、电话及地址,我们逐个打电话请他们到我局窗口签字领取登记办证通知,并苦口婆心、耐心细致的宣传讲解有关法规政策,二是对通知未到的,我们想方设法带着通知上门服务,克服了种种困难努力创造性的开展清理活动,工作进展大有成效。目前已为30多个幼儿园和近10个培训学校办理了登记手续。

三、社会组织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我区的民间组织有的已成为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有重要影响的社会组织,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积极作用。如我区国办的幼儿园只有3个,受规模和数量的限制只能解决少量的儿童保育问题。而民办幼儿园却在为大量的几千个家庭提供了方便、就近保育服务,培养发展社会组织,能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众多的社会组织都在为社会排忧解难;我区的行业协会,涉及蔬菜、果品、棉花、农资、等行业的种植和加工,并扩大到农村流通运输、销售、信息服务等诸多领域。如我区国办的只有3个幼儿园,受规模数量的限制只能解决及少量的儿童保育问题。而民办幼儿园却在为大量的几千个家庭供了方便、快捷的保育服务等等,众多的社会组织为社会排忧解难;再是我区的**工程橡胶产业协会不断增强产业市场竟争力,把**工程橡胶做成全国知名产业,走出了国门,走向了世界。被选举为中国橡胶工业协**事单位、主席团成员。该协会由起步、发展、壮大到腾飞,从维权、打假、协调、服务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促进了产业的健康、快速、有序发展。我区荣膺"中国工程橡胶产业制造基地"光荣称号。开通了由****工程橡胶产业协会主办的全国最大的工程橡胶专业门户网站----中国工程橡胶网,并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工程橡胶产业制造基地授牌暨中国工程橡胶网开通新闻发布会",更大程度的提高了**橡胶的知名度和信誉度,把**橡胶产业的发展推向了高潮。我区的英才学校曾被评为全国先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工程橡胶产业协会、启明学校被评为**省创先争优先进党组织。

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在工作中急待解决的主观和客观问题:一是缺乏人力物力,没有专项业务经费;二是没有政府的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缺乏积极配合;三是多数的民间组织不了解有关政策,只知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不知道还要在民政部门登记,缺乏政策宣传教育;三是非法民间组织数量多,这也是各县市区存在的普遍问题。据初步了解,目前我区未登记的教育类民间组织约有100多家,卫生类的约有600余家。对通知多次无效继续活动的非法民间组织,没有强制有效的处罚和清理取缔措施。

根据以上问题,我们将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一是根据**区校园及周边安全各职能部门工作划分,**区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在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我们已跟教育部门联系,让他们本周提供所有已在教育部门登记的单位名单,对未在我局登记的非法组织梳理情况,向**区综合治理办公室提出协调解决问题的建议;二是积极同卫生部门领导协调清理工作,利用政策解释和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颁发通知或培训会议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促进该项工作进展。

五、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想法

1、成立评估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民政局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2、学习培训,掌握业务知识和技能

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通过学习培训掌握社会组织评估业务知识,做好评估工作的宣传,讲明意义,使社会组织人员真正理解支持这项工作。

3、选择规模较大的社会组织先开展评估工作,总结经验、以点代面逐步推开。

第二篇:乡镇民政局民间组织年检工作总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XX市民政局的统一安排,XX县民政局于2012年5月圆满地完成了对2011年6月30以前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工作。

一、领导重视,重点部署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工作,是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其向着健康方向发展的重要环节,为此,XX县民政局领导对此项工作始终给予了高度重视。一是局里为搞好2011年度的年检工作专门召开了局务会,确定了一名副局长专门分管年检工作。二是按照市局的安排,结合实际,及时地起草了2011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并将文件及时发往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时地对全县的年检工作做出了统一部署。

二、集中学习,领会精神

按照全县民间组织年检通知精神,组织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的负责人集中进行了学习讨论,主要学习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山西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暂行办法》。通过学习把大家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年检通知上来,统一到法律法规上来,参加学习的业务主管单位领导和社团、民非负责人都一致表示要按照文件要求,按照年检程序规定,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年度检查工作。

三、按照程序,严格审核

年检工作开始之后,根据调查了解掌握的情况,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都站在讲政治和维护稳定的高度、加强领导、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有效地开展了年检工作,各社团和业务主管单位先后将年检报告书及时报回县民政局,对照年检规定,对各社团的年检报告书进行了反复审核,经过认真细致的检查审定之后,17个社团和6个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规定,通过了年检。因特殊原因撤销2个社会团体和2个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年检,我们认为大多数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业务主管单位都能按照规定,按照各自的章程,依法开展活动,但是,也存在个别单位不重视此项工作的表现,需要今后进一步加以改进,从而把全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第三篇:民间组织管理

系 (部) : 文化艺术学院

专 业: 社会工作 学生姓名: 何浪 学号: 2010092060

目 录

成都小树苗青少年发展中心章程................................................ 1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 1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 1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 3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 4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 4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 4 第八章 附则 .............................................................. 5 成都同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状况................................................ 6

一、 机构使命: .......................................................... 6

二、业务范围: ........................................................... 6

三、服务领域: ........................................................... 6

四、项目简述: ........................................................... 6

五、与业务范围不符的地方和原因: ......................................... 7

成都小树苗青少年发展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成都小树苗青少年发展中心(Chengdu Saplings Youth Development Center)

第二条 机构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机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儿童和青少年提供服务,丰富其业余生活,提高其社会技能,增进其生存能力,从道德,身体,心理等多个层面获得知识和经验,从而更好的发展和成长。

第四条 本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

本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机构的举办者:何浪。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机构开办资金:10(拾)万元;

出资者:何浪,金额,5(伍)万元;周晓,金额,5(伍)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对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各种发展社会技能的服务;提供生存技能服务;提升儿童和青少年生理,心理,社会层面知识和经验的进步,以及其他符合机构宗旨的服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机构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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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选举或者解聘理事长,秘书长;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罢免、增补理事;

(九)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超过半数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

第十四条 理事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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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机构的执行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可根据业务活动需要设置若干内设机构。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 机构日常事务工作;

(二) 与理事会、监事会进行协调和沟通;

(三) 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四) 建立健全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五) 制定基金会工作计划和日常安排以及开展项目的设立、评估、实施和监管等运作。

(六) 本机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机构设立两名监视。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机构理事、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本机构财务;

(二) 对本单位理事、秘书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本机构理事、秘书长的行为损害本机构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何浪。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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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机构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机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机构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 4

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机构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机构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6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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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同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状况

一、机构使命:

成都同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是一个由男同自发组织成立,自主开展社会工作的社区组织,致力于应对艾滋病等健康危机,发展同志文化,增进同志权益。

二、业务范围:

针对MSM人群的艾滋病预防教育、咨询检测和治疗关怀;为艾滋病防治领域公民社会组织的共同发展提供支持和协作;对政府和社会大众开展关于性取向和艾滋病的倡导和反歧视活动;开展与LGBT相关的文化交流、社区发展、权益维护等活动。

三、服务领域:

艾滋病咨询服务、艾滋病检测、艾滋病预防、感染者关怀、反歧视倡导、同性恋文化交流和传播、同性恋权益保护。

四、项目简述:

(一)成都男男性行为人群艾滋病预防与检测

这个项目开始于2002年即机构诞生的时候,当时的内容是在艾滋病干预的层面,其具体内容是在同志场所例如酒吧,浴室,会所等地方做防御艾滋病宣传,同时并发布一些宣传单以及安全套和润滑油;机构内部的同伴教育(即以同行者的角色做艾滋病预防,包括支持小组建设,还有部分的个案);还包括一些外展的干预工作,这个项目是中英项目的一部分(2003-2006),如今的工作内容是双向的,检测和预防两个部分,检测是由2007年开始的,主要内容就是免费的HIV检测,工作日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到机构进行检测,而且是保密的,如今每年接受检测的人次达到3000人次,而当前的资助方主要是全球基金。

(二)感染者随访和关怀

服务内容包括四个阶段,应急期心理支持;开展持续性随访服务;抗病毒治疗支持;开展病期关怀服务。这个项目是围绕感染者个体展开的服务,主要还是以医疗模式为主,尽管带有一些同伴支持性的帮助但是整体来讲还是就感染者个体而言的,对于社会支持网络的建设还不够立体和成熟,出现这点的原因还是其机构内部没有真正的社会工作专业背景工作员,这个项目只做到了个体这一点,没有构建出感染者背后的整个支持性的网络,但出现这一点也与同性恋个体的特殊性有关系,很多同性恋个体都没有“出柜”,所以说对于感染者也会存在更大的问题,但是我觉得在这点上,构建感染者身后的支持性网络是很有必要的,同伴的支持尽管必要但是还是需要更多的非正式组织的支持,他们的关怀也许是感染者更需要的。我觉得这种模式需要向生理-心理-社会模式的转变会更好的提供 6

服务给感染者。

(三)LGBT权益和文化

这个项目毋庸置疑,是几乎所有同性恋组织都存在的项目活动,6月16日成都同乐开始了“骄傲月”的活动,活动内容包括同志摄影展,“真人图书馆——我和我的同志”,“彩虹骄傲.骑游成都”四个方面,从艺术的层面推广LGBT文化,同乐的同志文化传播也已经很久了,包括科学,历史,艺术等多个层面,同志文化向来在艺术的造诣上颇高,如今许许多多国家和地区都举办了同志绘画展览,摄影展览,电影节,甚至还包括舞蹈,音乐,就连选美也有专门以“同志”为主题比赛。“彩虹”文化向来是同志文化的代表,成都同乐作为全国最大的同志机构也一直传承着这样的文化传播。

LGBT增权上,“彩虹梦想计划”是一个突出的范例,“彩虹梦想计划”是在全球基金的支持下,由成都同乐主办的关注青年同志个人成长,扶持青年同志社团发展的一个计划。该计划希望搭建起成都大学生同志交流、分享的平台,在区域内实现各高校间资源共享,培养、激励更多青年人采取行动以争取平等权益和营造校园同志友善环境。同时在个人成长方面,也希望有越来越多的行动者参与到公共事物议题中去,渐进构建多元、包容的公民社会。这个计划算是目前国内很少的社会行动的案例了,尽管没有真正的社会行动那么激烈,但已经算是当前民间非盈利组织当中比较激烈的了。

五、与业务范围不符的地方和原因:

2009年11月,同乐中心支持“西区大学生交流群”成功举办魅力单身派对活动,本次活动有高新西区17所大学的112名大学生朋友,这次的活动是与机构业务范围不符的,该机构的使命是为同性恋群体提供防艾抗艾的宣传同志文化,为同志群体维权,在其业务范围之中,对于其使命做了具体的解释和补充,但是并没有举办单身派对的业务,所以这是与业务范围相悖的。

第四篇: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

第一节

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管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项目是可以盈利的)

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

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所有权属于社会,清算时,不得收回剩余财产,应转移给同类社会组织。出资者在交出资金所有权的同时,也交出了资金使用的监督权。

一 资产。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1、银行存款(闲置资金,可以积极理财。要核对银行对账单。)

2、现金

(不得出现红字)

3、应收款项(要定期清理)

4、投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在投资方面,很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一是怕风险,不敢投,二是缺少投资方面的专业知识,不善于投,投资很难达到预期的结果。因此, 1 造成了资金闲置,或者,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资金管理不善等问题。重点讲投资品种、风险控制、审批、协议、跟踪管理、投资收益确认)

5、存货(重大金额物资购进,应办理入库手续,最好作存货反映。捐赠物资要作存货反映)

6、固定资产(要计提折旧)

7、无形资产

8、受托代理资产(与受托代理负债结合讲,与代收代付区别)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合法、安全、增值的原则下,应尽量优化资产结构,合理配置资源,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二、负债。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民间非营利组织。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三、净资产。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分类,

按其来源:

1、初始投入。

2、收支结余。 按其是否受到限制:

1、 限定性净资产

2、非限定性净资产 (结合讲基金会项目分类)

第二节

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费用管理

一、收入。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

2 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1、会费收入

2、捐赠收入

3、提供服务收入

4、政府补助收入

5、投资收益

6、商品销售收入

7、其他收入

二、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筹资费用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1、业务活动成本。(成本可下设慈善活动支出、服务成本、销售成本等,要分项目核算。)

2、管理费用。

3、筹资费用

4、其他费用

建立健全预算制度,缺乏财务收支计划,收入和支出管理混乱,缺少必要的成本分析。

第三节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1、慈善法第四条 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

3 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注意:这款采用列举法明确说明,捐赠款物作为慈善活动支出的只有两种情况,一是直接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二是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没有第三种,也就直接排出了把对其他组织(包括基金会)捐赠作为慈善活动支出合法性。)

(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2、慈善活动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

3、第五条 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4、第七条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第八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5 第九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四;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 计算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上年总收入为上年实际收入减去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产。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管理费用难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一)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未满1年,尚未全面开展慈善活动的;

(二)慈善组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突发性增长的;

(三)慈善组织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突发性增长的。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其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不得违反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在工作报告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或者管理费用违反本规定要求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

第四节

阅读会计报表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一般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报表的特点、平衡关系、区别。

7 第五节

慈善组织申请认定需提交材料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需要出具的上一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第六节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有效期为五年。

材料需提供:申请前会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三、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 税收优惠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税收优惠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0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取消了绝大部分优惠。)

11 另外,第四章 税收优惠法律条款中,还有以下优惠条款要充分使用。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和第

(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七节

税收优惠政策

(1)符合规定的会费收入不交增值税。

(2)取得慈善组织认定及免税扣除资格认定的社会组织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

(3)未取得慈善组织认定及免税扣除资格认定的社会组织,捐赠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国库券及银行存款利息,均不交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但是,股权、股票、债

12 券(不含国库券)等投资收益,按照税法规定是要交纳所得税的;提供服务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照税法规定是要交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 (4)对捐赠人而言,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捐赠在会计利润的12%内准予扣除。这就是说,企业捐赠额如果小于12%,则依据实际捐赠额扣除;企业捐赠额如果超过会计利润12%的,只能依据利润的12%扣除,超过部分无法享受扣除,捐赠企业还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现在,慈善法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八节发票管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建立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管理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一、会费收据管理规定

1、 会费收据要遵循限量申购,交旧领新原则。

2、 会费收据的开具,要遵循双限规定:限范围,限标准。

3、 会费收据不得转借、代开、套开、跳开。

二、捐赠发票管理规定(财综2010年112号文件)

(一)公益性单位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二)公益性单位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三) 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四)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5)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节

特殊开支规定

14 鄂组通[2014]73号文第八条规定:

退(离)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和实际支出。

中组发〔2014〕11号文件 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需要的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社会组织管理费用中列支。

>关于委托审计事项。

主讲人:武汉永隆会计师事务所

董德明

13720175131(电话、微信) QQ1254264841.

第五篇:民间组织管理科工作职责

1.负责起草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有关工作。

2.负责全区性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工作。

3.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査处非法民间组织。

4.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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