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借款合同

2022-07-26

第一篇:权利质押借款合同

财产权利质押借款合同(金投)

财产权利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第号

抵押人:

财产权利质押合同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有效证件(照)名称:号码:

住所地:

电话:传真:

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传真: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的《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担保借款合同》项下本金为人民币(大写)(小

写),月利率为,月综合费率为;

担保期限自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二、担保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 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

1、质物名称_________,编号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复印件附后)。

2、质物有效期限_________。

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折价率为百分之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折价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当金、利息、综合费、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拍卖费、评估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权利质押的登记与记载

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甲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将股份出质有关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对此应提供足够的协助。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共同到工商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四、以应收账款出质的,由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

五、以存单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共同到存单开户银行办理存单确认和止付手续;

第五条 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并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同时,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押的效力

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可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随附于债权证书的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借款的利息、综合费,担保借款的本金。

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当物,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四、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五、质押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补救不成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当物或提前清偿。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甲方有权另行追索。

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七、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期限先于借款履行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一、质押期间,甲方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收回借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质押期间,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三、出现绝当后,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

四、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五、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 质物的返还

借款期限(含续当)届满,甲方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应当返还质物。

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担保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债权数额每日千分之

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三条 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甲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七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出质登记/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借款合同项下或协议项下借款期限届满后_________年止。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长沙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行政公馆18楼

第二篇:《权利质押合同》使用指引

《权利质押合同》(ABCS[2007]2004)使用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的质押担保业务,上述财产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权、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配套文本

本合同为《借款合同》、《减免保证金开证合同》等各种资产类、或有资产类本外币业务的从合同,《权利质押清单》、《个人存单国债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存单国债质押凭证处理通知书》、《使用开户证实书协议》、《开立单位定期存单委托书》、《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仓单质押合作协议》及相关的账户监管协议等与本合同配套使用。

三、使用说明

(一)第四条 出质人承诺

1、第4项

出质的权利存在被申请撤销、被异议、被查封、被冻结等情形将影响质权实现,甚至导致担保无效,本项约定旨在要求出质人承担权利暇疵担保义务。经营行接受质押时,也应按行内规定对具体出质权利的清洁性进行审查。

如《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可被依法撤销;《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此外,有权部门已经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权利也不能作为出质权利。

2、第6项

本项系对出质人维护权利持续性义务的约定,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质押担保业务。

3、第7项

与本合同第八条质权实现条款对应,本项约定了出质人对可能影响质权实

现的重大事项的通知义务,经营行获知相关信息后,应及时依据主合同和本合同

第八条的约定采取债权救济措施或行使质权。

其他各项的使用说明请参见《抵押合同使用指引》承诺条款的相应部分。

(二)第六条 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1、第1项

按照《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对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具有实物权利凭证的权利出质的,应当依照本项约定严格办理权利凭证的交付,交付期限应当明确填写,对于权利凭证或所质押的权利有瑕疵的,应当在质押清单中明确写明。出质权利凭证的保管责任由质权人承担,经营行应妥善保管权利凭证,避免因保管不善,而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第2项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

8、99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公司债券出质的,应要求出质人在凭证上背书并记载“质押”字样,此时出质人须在背书处签章确认,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合同法》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仓单、指示提单的转让需要背书,因此在以仓单、指示提单设定质押时也应要求出质人在凭证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确认,以预先排除处臵仓单、提单时的障碍。

以其他需要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也应进行相应的质押背书,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存单、国债、债券、保单等质押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权利凭证的止付手续。

3、第3项

(1)对于需要办理出质登记或其他法定出质手续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到有权部门办理。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注册商标权在国家商标局,专利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著作权在国家版权局指定的专门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质权登记后,如出现导致主债权或担保内容变更的,经营行应按质押登记的法律法规或登记机构的规定及时变更及补充登记。以著作权质押为例,《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12条即规定质押合同担保之主债权的种类、数额等发生变更或质权的种类、范围、担保期限发生变更的,质押合同当事人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持变更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后的质押合同无效。

4、第4项

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出质的权利赠与、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经我行书面同意以转让、许可使用等方式处分出质权利的,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质权人对出质人的承诺签章认可等体现双方合意的书面形式进行。该书面形式中一般应将出质权利的处分方式、期限、价格、价款支付方式、价款处臵、凭证交付等问题与出质人协商一致并充分体现于书面文件中。同时为防止出质人恶意逃废担保责任,应密切关注出质权利处分过程,确保处分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提存。

5、第5项

可参见《动产质押合同使用指引》第六条“质物的移交和保管”第5项的相应部分。实践中还应结合本合同指引第四部分“特殊问题的处理”中“

(二)警戒线和平仓线的合同处理”注意本项约定的具体适用。

(三)第七条 质权的转让

参见《动产质押合同使用指引》质权转让条款的相应部分。

(四)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1、第1项

本项是质权人有权实现质权的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法定情形,虽然本处约定了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直接处臵出质权利,但是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仍要遵守其规定。其余5种情形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当出现所约定的任一情形时,质权人也有权实现质权,实践中应根据出质人通知或自身贷后检查及时衡量相关情形对我行债权的影响,适时主张合同权利。

2、第2项

(1)按照本项约定,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的,质权人有权兑现或者提货变现,并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货物的变现价款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或者提存。除此之外,在实践中,质权人还可以与出质人协商将兑现或变现的价款存入专用的保证金账户或转为定期存单,继续作为主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但是要注意,保证金或定期存单质押变更了担保方式,采用时必须与出质人另行落实相应的担保合同,具体合同处理可参见《担保合同共同性条款使用指引》第四部分“特殊问题的处理”第五条的相关部分。

(2)本项内容仅按《物权法》第225条的规定约定了权利先于债务到期的质权实现方式,未将《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权利兑现或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实现方式直接作为合同条款。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2条规定,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提取货物。鉴于此,实践操作中需要注意,若确实需要在权利到期前提前处臵的,要征得出质人的书面同意。建议在签订本合同时直接在“其他事项”中与出质人预先约定质权的实现方式,由双方自愿排除适用司法解释第102条的规定。如订立合同时未作此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先于权利到期时,也可与出质人达成提前处臵的补充协议,就提前处臵征得出质人的充分同意。

(五)其他条款的使用说明参见《合同文本共同性条款使用指引》和《担保合同共同性条款使用指引》。

四、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不同类型出质权利的合同使用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的出质权利种类多样,作为制式合同,本合同难以将各种权利质押的特殊性条款全部列举,内容重在设定权利质押的基本内容和核心条款,各类出质权利的特殊性约定在对应的权利清单中做了相应补充。但实践中因权利类型多样、权利及凭证的法律性质亦不尽相同,各行使用本合同和对应清单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注意结合行内信贷担保管理制度和实际接受的具体权利类型完善本合同相关条款,相关条款可在本合同“其他事项”中进行补充。

制式合同中的清单无法适应具体业务需要的,可以根据我行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定非制式合同清单配套使用。

目前本合同配套的权利质押清单包括票据、股权、基金份额、债券、知识产权、存单、国债等制式文本,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各行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应收账款的法律特征拟定相应的权利质押清单与本合同配套使用。

(二)警戒线问题的合同处理

《担保合同共同性条款使用指引》第四部分“特殊问题的处理”第四条已就“警戒线、平仓线、观察期、补仓期、处臵期”的合同处理做了说明,但基于以下考虑,本合同仅在配套的《权利质押清单(仓单提单)》和《权利质押清单(股权基金债券)》设臵了警戒线条款:

1、仓单项下货物、股权、基金份额或债券的价值波动较大,但其价值确定有相对客观的市场价格或市值作为参考。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较为复杂,票据、存单、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等权利价值则相对比较稳定。

2、补仓期可由我行在发送出质人的补充担保书面通知中进行确定,合同中预先设定补仓时限可能导致我行无法根据权利价值波动情况灵活把握。

3、在合同中约定处臵线、处臵期会构成对我行处臵出质权利的义务性限定,价值下降到处臵线而未处臵的或在处臵期内未及时处臵的,反而容易导致承担怠于行使质权的不利后果。因此在本合同第六条第5项已约定出质人未提供补充担保、质权人即有权处臵的情况下,未对处臵线(平仓线)、处臵期作预先设定。

实践中经营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需要约定“警戒线、平仓线、观察期、补仓期、处臵期”的,可在本合同“其他事项”或各清单的“备注”栏进行特别约定。

第三篇:以交付为质押合同生效要件的权利质押

与动产质押合同生效以质权人占有标的为特殊要件不同的是,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以不同权利质押的公示方法不同而分为两种:即以交付作为质押合同生效要件和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生效要件。

以交付作为质押合同生效要件的权利质押类型为证券债权质押,包括有价证券债权质押和以权利凭证或者合同书所代表的财产权利所设定的一般债权质押,这些财产权利的凭证,都可以经背书加以处分,权利凭证的持有人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对权利凭证所代表的财产权利的主张,这些债权与债权证书不可分,权利证书的交付就是权利的交付。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其中以一般债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还有通知其债务人的义务。

尽管证券债权质押以权利证书的交付作为质押合同和质押设定生效的要件,但质押之后如果善意第三人受让被质押的权利,就存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是,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签发银行应承担民事责任。来源网址:

第四篇:借款质押合同

【提醒:质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内容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述内容的,可以补正。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以动产设质的,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 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银行 出质人: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大写)、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金额用途:

种类利率:

期限: (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分期提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

年 月 日(金额)

年 月 日(金额)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__________________等动产、权利(详见质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______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_________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由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的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一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如选择仲裁务必填写仲裁委员会名称): (一)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持_______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贷款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出质人: 保证人(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经办人(签字): 签订日期:

第五篇:动产质押借款合同

编号:

动产质押借款合同

甲方(贷款人、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乙方(借款人、出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动产质押借款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3、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15时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付清利息。 特别约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累计达到15日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收到借款提前到期通知次日15时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付清利息,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 但利息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给付。

第三条 借款利息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

借款月利率为‰,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2、乙方须于实际放款日当日内支付第一个月的利息;此后,于每个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支付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

第四条 质押标的(见附件1)

质押物名称:;

质押物品种、型号:;

质押物数量:;

暂估价值: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质押动产交付甲方占有的时间:;

质押动产交付甲方占有的地点:。

第五条 质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质押动产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担保期限:质押权设立之日起,至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日止。

第六条 质押动产的交付与登记

1、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质押动产交付甲方占有,仓储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依法应当办理质押权设立登记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

第七条 放款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签署本合同。

2、质押动产已交付甲方占有,甲方已取得仓单或相关凭证。

3、已办妥质押权设立登记手续,甲方已收到相关文件。

4、甲方已收到乙方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关于同意借款和质押的决议。

5、乙方已付清仓储保管费、公证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

第八条 质押动产的权利限制

1、质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质押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提取、转让、赠与、出借、抵偿债务、分割等)或做出对甲方不利的任何改变;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乙方确需转让质押动产的,应经甲方事先同意,且另行提供等值担保。甲方在取得担保后,指派工作人员办理出库手续。

2、如甲方要求乙方为质押动产办理保险的,乙方应无条件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甲方为第一受益人)。质押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押权及于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代位款物等。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3、质押期间如质押财产价值显著减少(质押动产的市场价值减至合同评估价值的80%或更低)的,或第三方就质物与乙方发生权属争议的,或第三方就质物申请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或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合并、被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改制、歇业、停业整顿、被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另行提供担保。

4、质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质押动产上另行设定质押权、抵押权等其他担保或权利限制,也不得以该动产进行出资、合伙或联营。

第九条 乙方保证与承诺

1、乙方保证对质押的动产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乙方签订、履行本合同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及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2、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该质押动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限制,以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或质押权实现的其他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存在质押、抵押、留臵、已出售、出租、借用、托管、继承、遗赠、赠与、被查封、行政限制、存在权属争议、涉

及该动产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动产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乙方已与第三方签订质押动产转让合同等)。

3、及时交纳质押期间动产的仓储及保管费用。

第十条 质押权的行使

1、双方特别约定: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况的,甲方有权宣布借款合同(包括展期凭证)项下的借款提前到期:

(1)乙方违反其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的;

(2)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或发生可能造成质物毁损、灭失、价值下降,或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质物上存在其他担保或优先权利,或质物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情况;

(3)在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情况后,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补偿措施的;或乙方在收到甲方相关付费通知后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付费的,或乙方未履行支付有关质物的相关费用或未履行有关质物的相关义务,导致甲方的质押权可能遭到损害的。

(4)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累计达到15日的。

2、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15时前,或收到借款提前到期通知次日15时前,乙方应当结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则,甲方有权行使质押权。

3、如仓储合同约定的质物仓储期限届满,则乙方应于期限届满前向仓储人交纳下一期的仓储费用。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宣布借款全部提前到期,并行使质押权。

4、甲方可通过自行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质权。如甲方自行拍卖质物的,甲方有权自行选定评估及拍卖机构。

3、质押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各方同意:相关评估、拍卖等手续均委托甲方办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余额(含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每日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借款利息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质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2、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包括提前到期)届满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的,

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余额(含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每日1.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借款利息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质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3、乙方、各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或由于非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致质押权未能有效设定、丧失或部分丧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有效担保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息,并另向甲方支付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在上述本息及违约金未获清偿期间,按总额的日千分之三计息。

4、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

1、本合同所约定的质押担保条款独立于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如上述合同或其中的其他条款无效、部分无效、被撤销、解除、不成立、不生效时,本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仍然有效,作为乙方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担保。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3、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评估、拍卖、公证、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有的本合同约定的质押财产以外的财产申请执行以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且不以放弃本合同所约定的质押权或必须先行使该质押权为前提条件。

5、如第三方为乙方向甲方另行提供其他担保(包括物的担保、保证等)的,甲方有权同时就本合同项下质押动产、第三方提供的担保物实现债权,并有权同时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市区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各方同意办理公证手续,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则甲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使债权、实现质押权),乙方放弃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辩权。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于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后终止;相关方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办理质押动产返还及注销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2、乙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担保等对补充协议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 通知

各方当事人确认本合同首页所列的联络方式准确、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所发出的通知等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八条 充分磋商与修改补充

1、各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系各方当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后共同拟定,各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理解和接受。

2、各方对本合同内容进一步修改、补充如下:

附件1:质押动产清单(加盖双方公章)

附件2:乙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 (以下无正文)

甲方:授权代表:

乙方:授权代表: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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