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个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取消缘由及其归属分析

2022-09-12

新版个税法改革的内容之一是取消了旧版“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以下简称“其他所得”) 应税项目, “其他所得”不下十个项目, 如今何去何从?是广大财税工作者急于了解的, 以下就“其他所得”取消的缘由和去向作一简单分析。

一、其他所得的含义

“其他所得”是旧版个人所得税法十一个税目中的最后一个, “其他所得”不是筐, 并不是所有不属于前十项的所得都要按“其他所得”征税, 而是要按照国家出台的政策执行, 只有档规定即明确规定征税的项目才按“其他所得”征税。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 没有列举的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按照旧版个税法第二条规定, “其他所得”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也就是说, 如果要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 必须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 如果是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方式单独发文, 那么这个公告应该是无效的。

二、取消“其他所得”项目的缘由

(一)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不符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按税收法法定的要求, 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减免税均属于所得税的税制基本要素。旧版个税法中关于“其他所得范围”、“其他减免税情形”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或者批准的规定, 不符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 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新个税法中, 其他免税所得, 其他减税情形, 均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此2019年1月1日起, 此前由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就失去了上位法依据。

(二) 现行税收实务中, 对于“其他所得”的确认不够规范

现行税收实务中, 对于“其他所得”, 有的是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确认, 有的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单独发文确认, 这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本身的规定也不完全一致。而且某些“其他所得”项目在实务操作中其实一直存在争议, 例如个人提供担保的报酬, 实务中存在着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利息所得的争议, 两者所得的税基是不一样的, 前者需要扣除一定的费用作为税基, 而后者以全额作为税基。

另外,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表示: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所得范围已经比较全面, 可不必再由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确定“其他所得”。

由此, 取消“其他所得”征税项目也就成为必然了。

三、旧版个税法中“其他所得”项目的归属

“其他所得”项目取消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需要对现行按照“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进行清理和梳理, 归并到新个税法界定的九类所得中, 对某些项目也有取消征税的可能, 现分析如下:

(一) 银行部门超过国家规定利率支付储户揽储奖金

银行间揽储竞争的激烈, 使得有些银行会给储户支付一些高于国家规定利率的奖金, 国税总局规定这部分按照“其他所得”, 适用20%的税率来征税。这一部分奖金的实质就是利息, 利率放开本身是金融改革的方向, 国家规定的利率只是基准利率, 银行可以上下浮动, 因而银行部门超过国家规定利率支付储户揽储奖金可以纳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二) 保险公司支付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

我国保险收益自诞生之日起, 一直享有免税的待遇。保险收益与其他投资产品的收益不是一个概念, 保险收益一般由三部分构成, 分别是死差、费差和利差, 前两项是保险公司基于谨慎原则多收的保费, 如果未出险, 保险公司理应根据实际运营情况返还给客户, 只有第三部分是真的投资所得。所以对于保险户的此项所得, 应结合利息的性质以及我国大力发展商业保险的方针, 有针对性地确认此项所得为免税项目或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

(三) 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费返回

证券公司为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 而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中支付给大户股民部分金额。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国税总局规定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本人认为这部分收入应该属于一种销售折扣, 视为大户股民多交费用的退还, 因而无需纳税。

(四) 提供担保所得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按照财政部、国税总局的规定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 需要事前对被担保人的进行调查分析, 得出可否担保的结论, 签订担保合同, 获得的是一种劳动报酬, 属于劳动所得, 此项所得并入“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比较合适。

(五) 解除住房合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

这是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 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 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公司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按照国税总局的规定个人取得这个违约金收入应该按照“其他所得”交税。但这个违约金收入, 是对购房个人损失的一种补偿, 再比对目前购车合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 目前没有征税的规定, 因而此项所得是否征税尚需论证。

(六) 个人无偿受赠房屋

除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无偿赠与情形,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 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 财政部、国税总局规定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除非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既然视同销售, 赠与者不能免税, 受赠者为何因受赠去缴税呢?还不如产权所有人把房子卖给受赠人, 尔后私下把售房款转给受赠人, 所以对此项所得征税规定存在的意义不大。

(七) 随机赠送的礼品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 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财政部、国税总局规定按照“其他所得”项目, 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中礼品价值很小, 获赠人数较多, 企业难以做到代扣代缴。鉴于赠送礼品的价值低、财会人员核算成本较大以及某些赠送礼品的随机性, 建议为该项所得制定一个计税标准, 超出标准的部分按照“偶然所得”征税。

(八) 个人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

这是刚刚试点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收入, 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 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该项收入, 其中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财政部、国税总局的部门的规定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该项所得原本属于职工工资薪金的一部分, 领取时可按职工离职后福利处理, 在征税方面宜做“工资、薪金所得”专案处理。

(九) 中科院院士荣誉奖金

该项奖金是香港实业家蔡冠深先生捐资500万元人民币建立“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 用基金的利息颁发给中国科学院院士的, 根据国税总局的规定该奖金按照“其他所得”来征税。该项奖金属于个人对个人的货币捐赠, 个人所得税法中尚无此项纳税的规定, 而且该项捐赠是为发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贤的优良传统,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能拿到这个奖金的人也是少之又少, 对绝大部分人来说没有任何影响, 因此, 笔者认为此项荣誉奖金可以取消征税。

摘要:新版个税法中取消了旧版个税法规定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 这也是本次新个税法改革的内容之一。新版个税法颁布之后, 人们急于了解“其他所得”项目取消的缘由及“其他所得”项目的归属问题, 本文就此问题做了简单的分析预测和分析, 旨在帮助财税人员正确判断应税所得项目, 提高业务能力。

关键词:其他所得,征税,归属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2018-08-31.

[2] 全国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中国人大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zhibo/zzzb36/node_27356.htm 2018-08-31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064号, 1995-07-06.

[4] 本文涉及其他法规:国税函[1995]第351号;国税函[1998]第546号;国税发[1999]第058号;国税函[1999]第627号;财税[2005]第094号;国税函[2006]第865号;财税[2009]第078号;财税[20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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