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

2023-05-24

第一篇: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省卫生厅《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拟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

2010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于 3月1日启动。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考核内容为2007年12月31日以前在市卫生局注册医师(不含2006年注册的)200

8、2009两年内的执业情况。其中,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由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进行提前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三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业务水平考核应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三、考核程序

考核程序包括简宜程序和一般程序。考核机构须于考核前30日通知被考核医师。

(一)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采取简宜程序考核。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对符合简宜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写出述职报告,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不再进行笔试。

(二)对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对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其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写出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报考核机构复核,考核机构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其中,笔试时间定于4月10日上午进行,各考核机构自行安排考场;其他方式的业务水平测评由各考核机构自行安排,于4月10日下午至4月11日进行。

四、考核结果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4月20日前各考核机构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送达被考核医师执业所在机构,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通知书样式见附件2)。各考核机构于4月26日至4月30日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2010医师定期考核报表(见附件3)、医师定期考核表(样式见附件4)上报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上述两种表格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也要同期上报。

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在其“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3-6个月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五、考核机构及分工

经研究决定,由潍坊市人民医院等31家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承担市卫生局的医师定期考核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一)潍坊市人民医院。负责潍坊眼科医院、潍坊同心医院、山东潍坊伽玛刀治疗研究中心、潍坊口腔医院新华分院、潍坊市荣复军人医院、潍坊市奎文区妇幼保健院、潍坊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所、潍坊市皮肤病防治所、奎文许光琴妇科诊所、潍坊市市直机关医院、潍坊医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北京伊济源面神经学研究院潍坊面神经医院、潍坊东方骨科医院、潍坊肛肠外科医院、奎文李储忠医疗美容诊所、山东省潍坊卫生学校卫生室、山东省潍坊卫生学校口腔医院、奎文海大医疗美容门诊部、潍坊医学院校医院、奎文郑中华牙科诊所、奎文孙雷口腔诊所、奎文李月军口腔诊所、奎文魏占荣口腔诊所、奎文魏占山口腔诊所、潍坊市第四人民医院大柳树分院、潍城刘承礼口腔诊所、奎文章和平口腔门诊部、高新韩晓文口腔诊所、潍城刘永胜口腔诊所、潍城周海祥医疗美容诊所。

(二)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负责潍坊口腔医院、潍坊哮喘病医院、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奎文长河口腔诊所、潍坊市第六人民医院、潍坊市脑科医院、潍坊市皮肤病防治所和平路门诊部、潍坊市潍城区妇幼保健站、潍坊市中心血站血液病治疗中心、潍坊牙科医院福寿街门诊部、奎文陈桂娥口腔诊所、奎文口腔门诊部、潍坊口腔医院福寿街门诊部、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市区分院、潍城周庆顺口腔诊所、经济区郑福光口腔诊所、奎文赵素霞医疗美容诊所、潍城朱运祥口腔诊所、潍城周晓鹏口腔诊所、高新王业常口腔诊所、高新范新芳口腔诊所、高新王守美口腔诊所、潍坊口腔医院北宫街口腔门诊部。

(三)坊子区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潍坊心脏病医院、坊子区仁康医院、坊子王素菊口腔诊所、坊子区皮肤病防治站、坊子区妇幼保健站。

(四)寒亭区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寒亭区皮肤病防治院、寒亭区妇幼保健院、寒亭王伟林口腔诊所、寒亭李永政口腔诊所、寒亭郭兰口腔诊所、寒亭周建华口腔诊所、寒亭营春平口腔诊所。

(五)青州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青州市结核病防治所、青州市皮肤病防治站、山东省益都卫生学校附属医院、潍坊牙科医院、青州眼科医院、青州沙作军口腔诊所、青州吴军兴口腔诊所。

(六)诸城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诸城市皮肤病防治站、诸城市口腔医院、诸城曹培森口腔诊所、诸城葛济清口腔诊所、诸城张永奎口腔诊所、诸城赵荣明口腔诊所、诸城朱世伟口腔诊所、诸城市精神卫生中心、诸城黄清德口腔诊所、诸城张宏琦口腔诊所。

(七)寿光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寿光市皮肤病防治站、寿光光明眼科医院、寿光王增刚牙科诊所、寿光市慢性病防治所、寿光市结核病防治所、寿光光明眼科医院圣城街诊所、寿光市口腔医院、寿光光明眼科医院渤海路诊所、寿光市人民医院环翠花园门诊部、寿光郑中庆口腔诊所、寿光魏光永口腔诊所、寿光魏永明口腔诊所、寿光刘培春口腔诊所。

(八)安丘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安丘市皮肤病防治站、安丘市眼科医院、安丘岳建平口腔诊所、安丘张玉武口腔诊所、安丘陈海星口腔诊所。

(九)高密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高密市皮肤病防治站、高密市结核病防治所。

(十)昌邑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昌邑市皮肤病防治站、昌邑市人民医院城东分院。

(十一)临朐县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临朐县妇幼保健站、临朐县朐山医院、临朐县皮肤病防治站、临朐县海浮山医院、临朐王绍升口腔诊所、临朐陈方明口腔诊所。

(十二)昌乐县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昌乐县妇幼保健院、昌乐县皮肤病防治站、昌乐高新明口腔诊所、昌乐甄永强口腔诊所、昌乐田秀珍口腔诊所。

(十三)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海化海盟口腔诊所、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妇幼保健站。

(十四)临朐县中医院。负责本单位和临朐县妇幼保健院、临朐糖尿病医院。

(十五)潍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潍坊市市立医院、潍坊市肿瘤医院、青州市妇幼保健院、诸城市妇幼保健院、寿光市妇幼保健院、高密市妇幼保健院、昌邑市妇幼保健院、安丘市妇幼保健院、青州市中医院、寿光市中医院、安丘市中医院、高密市中医院、昌邑市中医院、昌乐县中医院负责本单位。

六、组织领导

市卫生局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对考核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组 长:孟庆阳 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副组长:赵金顺 卫生监督处主任

成 员:宿希龙 卫生监督处副主任

张建科 卫生监督处副主任

刘丰东 卫生监督处支部副书记

刘洪庭 卫生监督处副主任

张晓静 中医科副科长

王 勇 卫生监督处监督四科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宿希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篇: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组织

医院成立医师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依据医师考核工作制度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工作。

二、考核对象

凡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均为考核对象。按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等)、口腔和公共卫生。

三、考核内容

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医师在考核期内必须达到医院规定的要求。

1、业务水平测评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医学继续教育是否达到规定学分。中医类别医师还包括中医基础理论、经典理论、常用方剂、中医诊疗等基础知识;中医非药物治疗基本技术及专科技术;医学伦理

学、医学心理学、医患沟通技能等医学人文知识。

2、工作成绩评定: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能否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中医类别医师还包括中医病历质量、中医特色考核指标内容。中医特色考核指标(手术科室除外)应达到以下标准:辨证论治优良率应达到90%以上,中成药辨证使用率应达到100%,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比例应达到30%以上,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占门诊总人次比例应达到10%以上。

3、职业道德评定:执业过程中是否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是否坚持救死扶伤,有无违反医院医德医风规定,科内能否团结协作,患者满意度调查合格等。中医类别医师还包含中医诊疗行为规范、中医言语仪表规范等中医药文化内容。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言语、举止、礼仪、衣着服饰、服务方式、服务态度、服务流程等方面应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的核心价值。

四、考核方式与管理

1、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第一个考试周期为2007年5月1日—2009年4月30日。每个周期的医师考核工作在第二年的3月至6月集中完成。新进医师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我院注册执业之日起开始考核。

2、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3、具体实施时间:①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下发通知,公布本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和考核时间安排;②本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并于3月31日前提交至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③考核委员会于4月15日前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④考核委员会根据程序于6月15日前,完成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⑤考核委员会在当年6月30日前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与医师考核情况相衔接。

5、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考试; (3)相关专业知识评定; (4)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 (5)医疗文书书写评定; (6)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6、凡认为考核人员与被考核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申请回避,或主动回避。

7、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五、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1、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执业过程中表现突出,受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时间在一年以上);承担医学专业技术科研课题,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取得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2、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医院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

3、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①一般程序为:医师根据本人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医院考核委员会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对其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最后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结论。

②简易程序为:医师根据本人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

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由医院考核委员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对医师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结论。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离退休后由本单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5、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受援医院意见。

6、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可延期考核。

六、考核结果

1、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臵,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2、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

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含助理医师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3、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考试形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①本周期因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导致考核不合格,经参加培训后再次考核的;

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卫生部及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业务水平测评以考试形式开展。

4、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局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由卫生局医政处负责组织培训,并重新安排考核。医师因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方面原因考核不合格而暂停活动的,暂停执业活动期间应到指定机构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因职业道德、工作成绩等原因考核不合格而暂停活动的的,暂停执业活动期间由所在医院安排培训与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二月十日

第三篇: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

2010年度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于 3月1日启动。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考核内容为2007年12月31日以前在市卫生局注册医师(不含2006年注册的)200

8、2009两年内的执业情况。其中,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由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进行提前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三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业务水平考核应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三、考核程序

考核程序包括简宜程序和一般程序。考核机构须于考核前30日通知被考核医师。

(一)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采取简宜程序考核。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对符合简宜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写出述职报告,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不再进行笔试。

(二)对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对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其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写出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报考核机构复核,考核机构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其中,笔试时间定于4月10日上午进行,各考核机构自行安排考场;其他方式的业务水平测评由各考核机构自行安排,于4月10日下午至4月11日进行。

四、考核结果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4月20日前各考核机构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送达被考核医师执业所在机构,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通知书样式见附件2)。各考核机构于4月26日至4月30日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样式见附件1)、2010年度医师定期考核报表(见附件3)、医师定期考核表(样式见附件4)上报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上述两种表格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也要同期上报。

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在其“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3-6个月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五、考核机构及分工 经研究决定,由潍坊市人民医院等31家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承担市卫生局的医师定期考核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二)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负责潍坊口腔医院、潍坊哮喘病医院、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奎文长河口腔诊所、潍坊市第六人民医院、潍坊市脑科医院、潍坊市皮肤病防治所和平路门诊部、潍坊市潍城区妇幼保健站、潍坊市中心血站血液病治疗中心、潍坊牙科医院福寿街门诊部、奎文陈桂娥口腔诊所、奎文口腔门诊部、潍坊口腔医院福寿街门诊部、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市区分院、潍城周庆顺口腔诊所、经济区郑福光口腔诊所、奎文赵素霞医疗美容诊所、潍城朱运祥口腔诊所、潍城周晓鹏口腔诊所、高新王业常口腔诊所、高新范新芳口腔诊所、高新王守美口腔诊所、潍坊口腔医院北宫街口腔门诊部。

(三)坊子区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潍坊心脏病医院、坊子区仁康医院、坊子王素菊口腔诊所、坊子区皮肤病防治站、坊子区妇幼保健站。

(四)寒亭区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寒亭区皮肤病防治院、寒亭区妇幼保健院、寒亭王伟林口腔诊所、寒亭李永政口腔诊所、寒亭郭兰口腔诊所、寒亭周建华口腔诊所、寒亭营春平口腔诊所。

(五)青州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青州市结核病防治所、青州市皮肤病防治站、山东省益都卫生学校附属医院、潍坊牙科医院、青州眼科医院、青州沙作军口腔诊所、青州吴军兴口腔诊所。

(六)诸城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诸城市皮肤病防治站、诸城市口腔医院、诸城曹培森口腔诊所、诸城葛济清口腔诊所、诸城张永奎口腔诊所、诸城赵荣明口腔诊所、诸城朱世伟口腔诊所、诸城市精神卫生中心、诸城黄清德口腔诊所、诸城张宏琦口腔诊所。

(七)寿光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寿光市皮肤病防治站、寿光光明眼科医院、寿光王增刚牙科诊所、寿光市慢性病防治所、寿光市结核病防治所、寿光光明眼科医院圣城街诊所、寿光市口腔医院、寿光光明眼科医院渤海路诊所、寿光市人民医院环翠花园门诊部、寿光郑中庆口腔诊所、寿光魏光永口腔诊所、寿光魏永明口腔诊所、寿光刘培春口腔诊所。

(八)安丘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安丘市皮肤病防治站、安丘市眼科医院、安丘岳建平口腔诊所、安丘张玉武口腔诊所、安丘陈海星口腔诊所。

(九)高密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高密市皮肤病防治站、高密市结核病防治所。

(十)昌邑市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昌邑市皮肤病防治站、昌邑市人民医院城东分院。

(十一)临朐县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临朐县妇幼保健站、临朐县朐山医院、临朐县皮肤病防治站、临朐县海浮山医院、临朐王绍升口腔诊所、临朐陈方明口腔诊所。

(十二)昌乐县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昌乐县妇幼保健院、昌乐县皮肤病防治站、昌乐高新明口腔诊所、昌乐甄永强口腔诊所、昌乐田秀珍口腔诊所。

(十三)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负责本单位和海化海盟口腔诊所、潍坊海洋化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妇幼保健站。

(十四)临朐县中医院。负责本单位和临朐县妇幼保健院、临朐糖尿病医院。

(十五)潍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潍坊市市立医院、潍坊市肿瘤医院、青州市妇幼保健院、诸城市妇幼保健院、寿光市妇幼保健院、高密市妇幼保健院、昌邑市妇幼保健院、安丘市妇幼保健院、青州市中医院、寿光市中医院、安丘市中医院、高密市中医院、昌邑市中医院、昌乐县中医院负责本单位。

六、组织领导

市卫生局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对考核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组 长:孟庆阳 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副组长:赵金顺 卫生监督处主任 成 员:宿希龙 卫生监督处副主任 张建科 卫生监督处副主任 刘丰东 卫生监督处支部副书记 刘洪庭 卫生监督处副主任 张晓静 中医科副科长

王 勇 卫生监督处监督四科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宿希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篇: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

《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正式发布

通 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执业医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11月19日

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专长)、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管理工作,下设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医师定考办”),办公室设在省医师协会,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水平测评的统筹安排。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医师定考办,委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省直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可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第八条考核机构需在国家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医师定考系统”)中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并上报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医师定考办,由市级医师定考办汇总后上报省医师定考办备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公布辖区内考核机构名单。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承担所在医师定考办委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医师定考办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各级医师定考办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由医疗卫生管理人员和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的考核委员会,制定考核工作制度,确定考核工作方案,对医师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十一条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 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职业道德评定包括自评和人文医学知识考核。自评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人文医学知识考核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医患沟通、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等。

业务水平测评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第十二条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通过医师定考系统完成;业务水平测评使用医师定考系统随机生成试卷,测评方式为计算机“互联网+分散考核”模式。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明确各地考核时间区间,由各地安排辖区内医师在规定时间区间内,通过电脑或手机APP进行考核。

第四章 考核程序与考核时间

第十四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简宜程序与一般程序。 第十五条简宜程序考核为医师根据本人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自评,并参加人文医学知识考核,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签署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复核。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且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且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医师离退休后由原机构返聘,且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十六条 一般程序:

(一)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内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考核相关事宜,并通知需执行定期考核的医师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医疗卫生机构通知本机构需接受考核的医师按时、按要求参加考核。

(二)医师在考核时间区间内通过医师定考系统对本人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自评,并参加人文医学知识考核;所在机构在考核时间区间内,对医师的自评和考核结果签署评定意见;考核机构复核通过后,组织医师在规定的考核时间区间内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如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或专科医师试点考核,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每个考核周期的考核时间为下一考核周期第一年的第二季度,补考时间为下一考核周期第一年的第四季度。医师在每个考核周期内只有一次补考机会。

第五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良好行为记录包括:

(一)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级以上的奖励、表彰;

(二)完成卫生支农、援外医疗、救灾医疗等政府指令性任务;

(三)取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四)其他良好行为记录。 第二十条不良行为记录包括:

(一)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

(二)发生医疗事故;

(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未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擅自在主要执业机构或备案执业机构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超执业范围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二十四条考核机构应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定考办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二十五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医师因不可抗力因素在考核周期内未完成考核的,由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具证明并向考核机构申请,应在原定考核结束半年内完成考核。

第二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至6个月,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医师注册管理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考核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及所在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十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同医师定考系统对接,实行联网管理,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保证医师定考信息来源于“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考核结果反馈至“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完善医师执业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考核结束后,市级医师定考办对辖区内医师的考核结果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成绩汇总结果、考核总结和“合格”防伪标贴申领书集中上报至省医师定考办备案。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条考核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履行工作职责,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和指导,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实施细则对注册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改正不到位的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第三十三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照《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四条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医师考核周期内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六条个体诊所、医务室、卫生所、门诊部和村卫生室等机构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工作由医师定考办委托的考核机构负责并复核。

第三十七条在考核周期内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医师,该考核周期内考核结果有效;变更执业地点到我省执业的医师,应当重新进行考核,每年分两次统一安排考核,考核时间为第二季度的最后一周和第四季度的最后一周。

第三十八条申请多机构备案医师的考核机构为医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对应的考核机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主要执业机构进行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8年6月20日制发的《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编辑| 白杨树

第五篇: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吉林中山医院文件

医务科(2011) 号

关于印发《吉林中山医院医师定期考核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建立医师定期考核具体实施方案,规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我院制定了《吉林中山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至个医疗科室,请结合本科室情况,组织学习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吉林中山医院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附件:1. 吉林中山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2. 吉林中山医院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成立通知

吉林中山医院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医 师 定期考核 方 案 抄 送:各科室 吉林中山医院 2011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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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山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试行)

为加强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建立对医师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建立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全面评价医师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客观公正记录医师的执业状况,进一步规范医师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提高医师素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二、实施范围

凡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均为考核对象。经注册在吉林中山医院医疗、预防、保健科室中执业的医师。按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等)、口腔和公共卫生。

三、组织机构

吉林中山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中山医院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吉林中山医院王雅华院长担任,副组长为苏旭院长,成员由医务科、人事科、党办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

主要职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医院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完成考核人员资质审查;确定考核科目及内容;对考核医师定期进行抽查;考核结果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等。

2

医院成立考核委员会,要以贯彻本方案及《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重点,根据本方案工作目标和重点要求,按照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认真做好医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在考核周期内完成医师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及业务水平综合考核,全面评价医师从业行为。

四、工作内容

按照卫生部及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明确考核组织,确定考核内容、考核程序及考核方式,有效运用考核结果,加强考核监督管理,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内容见《办法》。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完成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准备、动员和组织发动工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召开医师考核工作会议,下发本方案,对医师考核进行全面部署;同时下发《办法》,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提供政策依据。

2.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协调、指导院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3.各考核科室依据本方案及《办法》有关要求,成立考核组织,制定考核实施方案,保证医师考核工作有序进行。

(二)组织实施阶段: 1.申报审批阶段

(1)申请:医院按照《办法》向区卫生局提交《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提出设臵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

(2)批准:经区卫生局审查、书面批准。

2.考核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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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由考核机构确定,对一般程序的医师,采取综合笔试方式进行考核,其中:法律法规(25%)、基础知识(25%)、专业知识(25%)、基本技能(25%);对简易程序的医师,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

(1)通知:医院将《医师定期考核通知单》书面通知接受定期考核的每位医师,同时在医院内部征询被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医疗事故等情况。

(2)简易程序申报: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

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报考核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审核。

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①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的;②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的。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对要求执行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由本人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有医师良好行为记录内容的,填写《医师行为记录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报考核委员会审核。

(3)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医院对被考核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签署评定意见后报医师考核机构;有医师行为记录内容的,填写《医师行为记录表》报考核机构,并由考核机构确认行为记录结果。 (4)业务水平测试:考核机构进行业务水平理论及技能(医疗卫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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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及“三基三严”等)考试。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5)作出考核结论: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三项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臵,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考核委员会综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试结果,对被考核医师作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展情况和最终考核结果报区卫生局。

(三)总结阶段

全面总结院内医师考核工作,适时召开医师考核管理经验交流会议,就加强医师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进医疗服务的经验进行交流。总结和树立一批服务好、患者及服务对象反映好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导。同时,研究部署下一周期医师考核工作。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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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规定的一项法定的医师考核制度,各职能科室及临床科室必须高度重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做好宣传、教育和发动工作,及时总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要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计划严密组织,规范开展医师考核工作。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区卫生局联系。

(二)加强配合,紧密协调

医师考核时间紧、任务重、工作新、要求高,相关职能与临床科室要加强配合,严格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的有关规定和计划要求,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确保首轮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三)抓住重点,结合实际

本方案及《办法》提出的重点要求是对医师考核的基本要求,各临床科室要结合本专业实际确定本科室的具体要求和工作措施。工作中要以方案为重点,同时推动《办法》的落实,尽可能制订一些操作性强的考核措施。

在医师考核中,必须重视医师日常表现。医师的工作业绩评定要与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情况相衔接,职业道德评定要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相结合,要客观评价医师平时执业情况。

(四)深入宣传,广泛动员

要加强本院医师的教育与培训,营造注重患者、注重管理、注重质量、注重安全的教育氛围,让广大医师自觉的履行职责,自觉接受考核组织评价,自觉的改进工作,提高自身素质,为群众健康服好务。

(五)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医院将加强对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和曝光。

7

在考核工作中,出现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取消考核委员会成员资格。

1、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2、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3、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4、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5、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六)总结经验,巩固成果

第一个医师考核周期结束后,各考核科室要对考核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适时开展科室间的横向交流,建立并完善考核机制,健全制度,为今后医师考核工作奠定基础。

吉林中山医院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医 师 定期考核 方 案 抄 送:各科室 吉林中山医院 2011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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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山医院文件

医务„2011‟ 号

关于成立吉林中山医院

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领导,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吉林中山医院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组 长:王雅华 吉林中山医院院长 副组长:苏 旭 吉林中山医院院长

李姗姗 吉林中山医院医务科长

成 员:朱相志 吉林中山医院业务院长兼妇产科主任

王静懿 吉林中山医院内科主任

杨惠芹 吉林中山医院妇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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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泽岐 吉林中山医院骨科主任

贾宝元 吉林中山医院皮肤科主任

修 丽 吉林中山医院影像科主任

谭慧芳 吉林中山医院新生儿科主任

马雯雯 吉林中山医院麻醉科主任

苗丽娟 吉林中山医院耳鼻喉科主任 吉林中山医院耳鼻喉科主任

主要职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医院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完成考核人员资质审查;确定考核科目及内容;对考核医师定期进行抽查;考核结果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等。

吉林中山医院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医 师 定期考核 方 案 抄 送:各科室 吉林中山医院 2011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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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山医院

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王雅华 吉林中山医院院长

副组长:苏 旭 吉林中山医院院长 李姗姗成 员:朱相志

王静懿 杨惠芹 梁泽岐 贾宝元 修 丽 谭慧芳 马雯雯 苗丽娟 刁永祥

2011 吉林中山医院医务科长

吉林中山医院业务院长兼妇产科主任吉林中山医院内科主任 吉林中山医院妇科主任 吉林中山医院骨科主任 吉林中山医院皮肤科主任 吉林中山医院影像科主任 吉林中山医院新生儿科主任 吉林中山医院麻醉科主任 吉林中山医院耳鼻喉科主任

吉林中山医院外科主任

吉林中山医院

年10月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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