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论文范文

2022-05-13

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证券交易论文范文(精选3篇)》,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摘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高低,是当前中国证券市场争论非常激烈的一个问题。国内外研究显示,印花税调节在增加财政收入、维持市场稳定、公平赋税等方面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作用被明显高估。必须对证券交易印花税进行改革,降低税率,拓宽税基,采取差别税率以体现政策导向,并适时开征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以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税收体系。

第一篇:证券交易论文范文

证券交易法律关系分析

摘 要:证券交易实际上是以证券为标的物的一种常见的市场教育行为,但是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买卖关系,证券交易中需要相关主体参与,更关系到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要正确处理证券交易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更好的保障证券交易中主体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分析了证券交易中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更好的理解证券交易法律关系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证券交易;法律关系;分析

就目前证券交易中的主体来看,主要包含了证券交易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关系、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与受委托业务之间的法律关系、会员证券公司、非会员证券公司及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等,认清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助于更好的实施证券交易,维护证券交易市場的长效健康发展。

1.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关系分析

根据我国《证券法》中的相关文件内容,可以将证券公司划分为经纪类和综合类两种类型,其中,前者证券公司中的主营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他们的主营业务是接受客户委托在证券交易所中实施证券交易活动,并收取相应的佣金。这种情况下,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的的法律关系目前有不同的见解,主要可以分为代理说、居间说以及行纪说。其中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表示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实际上是代理关系,证券公司在客户的委托下,按照客户确定的代理权限来实施相关的证券买卖。

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在我国的证券相关立法中,对于代理一词的使用频率比较高,这种情况可能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英美法的影响而产生的。就英美法中的代理来看,可以分为三类,一种是显名代理,一种是隐名代理,还有一种是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综合来看,英美法中的代理主要是倾向于保存本人的一些隐私信息开展的代理活动,而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一般代理人需要以被代理人的身份和名义来进行相关事务处理。在《法国民法典》中,指出委托或者代理,是一方向另一方授权并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处理相关事务的活动,这里更加强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来开展相关的代理活动的。我国相关的立法也以此为依据。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中,需要以被代理人名义开展民事法律行为,综合来看,我国相关法律中,对于代理行为的界定多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开展的,而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实施相关委托事务处理的现象是很少见的。

持行纪说观点的人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行纪关系。这里的行纪指的是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用自己的名义来为另一方办理相关事务的行为,并从中获得相应的报酬。这种立法观点实际上也是参照大陆法系的,也就是在不对委托人姓名的公开前提下,也不告诉对方自己的代理人身份,用自己的名义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相对于代理来说,这种行纪有着一定的不同之处。

就证券交易来说,行纪说实际上是有一定合理性的说法。在具体的操作中,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和行纪关系的法理是相吻合的。首先,证券公司是具备相应营业资格和交易席位的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和普通的法人和社会公众有一定的区别。其次,证券公司是接收客户委托,和客户之间是签订相关委托协议的,这也是两者关系产生的基础。在证券交易的过程中,证券公司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证券交易活动,相关的后果也需要他们自己第一时间承担。证券公司在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清算银行与有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清算机关和登记机关履行清算和登记手续后再与客进行清算和过户(投资者在交割单上签字为履行过户的法定手续)。针对交易中阐述衡的异议,客户往往只能针对其委托的公司提出,不能直接向交易的实施者提出。证券公司可以根据交易所核定的收费标准来获得相应的酬劳。综上所述,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关系行纪说中观点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关于行纪关系的规定,也就是相关的证券公司能够和行纪人签订委托协议,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证券交易,收取相应酬劳,相关的证券交易的得失间接属于委托人。

2.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与受委托业务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证券公司的作用至关重要。无论是集中交易还是非集中交易,证券公司都是必不可少的。在《证券法》中,规定两种类型的证券公司的主营业务上是有一定差异的,针对综合类证券公司中从事的自营业务和客户委托业务之前的法律关系,是保障客户权益并实现政府监管的重要基础。综合相关研究来看,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是行纪关系更为合理。所以,不排除证券公司在客户委托下,依然进行自营业务开展,但是这些都是建立在证券公司丰富的经济和研究上,从某种意义上说,证券公司对于维持市场平衡,促进证券供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不过因为证券公司自身的优越性,他们开展的活动往往会对市场造成较大的影响,所以也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强化监管。

3.会员证券公司、非会员证券公司及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是客户和非会员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客户对于非会员证券公司进行委托交易的过程中,考虑到其和非会员之间的委托关系是比较直接的,所以,客户和其委托的非会员公司之间是行纪关系。

其次是非会员证券公司和会员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相关的大陆法系观点,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是行纪关系,但是这里的客户不仅仅是个人客户,也可以包括企业法人和非会员证券公司。所以在某种意义上,非会员公司就是会员公司的客户,他们之间也属于行纪关系。

总结:现阶段,在我国的证券交易中,对于相关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有相关的法律界定,把握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能够更好的分清他们的权责关系,让相关方面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和实现,也能够更好的理解证券交易市场,明确在证券交易中,应该进行的市场监督和管理。

参考文献:

[1]史佳欣.论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核心逻辑——基于公司治理与证券监管的双重面向[J].河北法学,2018,36(04):127-140.

[2]郑晖.美国泄密型内幕交易法律责任中个人利益标准研究——兼谈泄密型内幕交易罪之中美对比[J].证券市场导报,2017(06):63-70.

[3]刘桥.从客观标准到实证标准:试论“短线交易”行为要件的目的解释[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1(02):50-111.

[4]孟银芳,邢颖.证券交易法律关系研究──《合同法》、《证券法》颁布后的重新界定[J].中国司法,2000(11):34-36.

作者:郝祺玥

第二篇:证券交易印花税再探

摘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高低,是当前中国证券市场争论非常激烈的一个问题。国内外研究显示,印花税调节在增加财政收入、维持市场稳定、公平赋税等方面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作用被明显高估。必须对证券交易印花税进行改革,降低税率,拓宽税基,采取差别税率以体现政策导向,并适时开征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以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税收体系。

关键词: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交易税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8-04-18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中国证券市场非常重要的一个税种,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利用印花税调节证券市场的作用还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实际上,许多学者对于印花税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作用和问题已经进行了比较广泛的探讨,但一些根本性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阐述清楚。本文拟对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一些问题从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探讨,为今后的一些政策调整提供参考。

一、国外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功能的分析

(一)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财政收入的关系Stiglitz(1989)认为,提高交易税税率将导致税收收入的增加。Jackson和O’Donnell(1985)研究了英国1964~1984年间印花税变动的影响效应,其研究结果表明,1%的税收削减短期内将使交易量增加0.4%到0.6%,而调整后的长期影响则是1.63%。Umlauf(1993)的研究发现,瑞典在1986年交易税由1%增加到2%后,11只交易最活跃的瑞典股票60%的成交量转移到了伦敦,这些转移的成交量相当于在瑞典股票市场所有交易量的30%,到1990年,该份额增加到大约50%左右。但更多学者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由于税收收入是税率、加权的平均价格水平以及成交量三个参数的乘积,税率上升将增加交易成本,从而导致成交量和价格水平可能急剧下降,结果很可能与提高税率的初衷相去甚远。这些学者认为,造成这种后果有其必然的原因,因为印花税率的提高增加了交易成本,会极大地影响交易者的利润,交易者为减少纳税造成的“损失”可能采取的对策是:减少股票交易,这将直接导致股票市场成交量的减少,并因此可能引起股票价格下跌;或者从短期持有证券转移到长期持有证券上;或者可能将交易由国内市场转移到海外市场。诸如此类的行为,都将导致国内市场由于成交量减少从而日渐萎缩,最终国家的税收收入可能不会上升而是下降。

(二)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证券市场稳定的关系Summers & Summers(19891认为,交易费用提高能够抑制短线交易,减少股票市场的波动性,进而提高股票市场有效性。更多的学者却持相反的意见。Roll(1989)研究了1987-1989年23个国家的股票收益波动情况,发现没有证据证明股票的波动性与交易税有明显的相关性。Umlauf(1993)研究了1980-1987年间瑞典在对经纪服务提供商开征交易税前和开征交易税后的股票收益情况,其研究结果表明,股价的波动性并没有因为交易税的开征而有所下降,而是在交易税开征以后这段时间股价波动性最大。

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证券市场稳定性并没有直接联系,许多学者还从投资者可以分为噪音交易者和信息交易者的角度进行了研究。Hakkio(1994)认为,增加证券交易税对每一个投资者的作用都是一样的,增加印花税不仅影响噪音交易者,而且也会影响在减少股票市场波动性方面发挥着更大作用的信息交易者,只有当交易税对噪音交易者的作用大于对信息交易者影响时,交易税才能在减少波动性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反之,如果交易税对理性投资者的影响更为严重,交易税可能反而会增加市场的波动性。Kupiec(1995)的研究表明,随着税率的提高,风险资产的噪音收益的波动性也随之提高;Hu(1998)的研究发现。税率的变动仅影响小组合的噪音收益的波动性,而对大组合收益的波动性几乎没有影响。

(三)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公平负担问题从理论上看,提高印花税税率可有着增加投机者和盲目交易者成本。可将税收负担更多地加在投机者和盲目交易者的身上,增加这些人的交易成本。但在实际运行中,可能很难达到上述目的。美国学者G·威康认为,证券交易税的税收负担必将更多地由广大公众承担,而不仅仅是投机者和盲目交易者,因而证券交易税将打击直接和间接权益人,因为税收负担不是被全部纳税人平均承担,那些持有较多金融资产和投资风险较小证券(如蓝筹股)的投资者要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

二、国内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功能的分析

国内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功能分析,有许多是国外理论在中国市场的检验,但由于中国市场的特殊性,这种研究也有一些明显不同的地方,并得出不一样的结论。

(一)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财政收入的关系史永东等人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他们采用税率乘以成交量的方法来估计印花税税收收入。成交量的指标选取上海30指数和深圳成份A指的成交量。样本期间为税率调整前后60个交易日。其研究结果表明:税率调高后税收收入增加,税率下调后税收收入下降,即税收收入的税率弹性都为XE;税率调高时税收为低弹性,而当税率调低时税收为高弹性,税率调高时的税收弹性小于税率调低时的税收弹性。他们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虽然税率调整可能影响股票价格变化。但对综合了价格和成交股数的成交金额影响不大,税率调高减少了成交量,但幅度不如税率上调的幅度大,并且税率下调对成交量几乎没有影响。

(二)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证券市场稳定的关系 刘红忠、郁阳秋(2007)采用1991年lO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上证综合指数的日交易数据,对6次印花税调整与市场波动性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发现:当印花税水平处于中等水平(3‰)时,监管层态度不明朗,因此噪音交易者和理性交易者对于未来预期不一致,可能造成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增大;印花税对波动性呈现的影响是不对称的,既包括不同印花税税率水平对波动性产生的不对称影响,也包括印花税调整对波动性产生的不对称影响;上调印花税税率比下调引起的波动性更为显著。史永东等人的研究,也证明了沪、深两市对印花税调整有很敏感的反应,具体反应模式为:当印花税税率下调时,股票价格指数上升,价格指数的收益率为正,而当印花税税率上调时,股票价格指数下降,价格指数的收益率为负;当调整幅度较大时,相应的股票价格指数变化较大,当调整幅度较小时,股票价格指数变动也较小。因此,印花税税率的调整,并不能达到稳定证券市场运行的目标。

(三)关于税收税率变化与公平负担问题在中国证券市场,印花税也未能起到公平税赋的作用,

而很可能是相反。这个问题从新股申购方面可以看得非常清楚,中国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时必须缴纳相应的印花税,而在申购新股时,按照有关规定是不用缴纳印花税的。这种不公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申购新股在中国证券市场几乎是一种无风险的投资,即新股上市的第一天的交易价格很少有低于发行价格的。二是新股申购者以机构资金为主。新股申购制度虽然经历了多次改革,但总体来看,其利于大资金操作的特点一直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如按照现行规定,机构资金不仅在网上申购的数量没有限制,而且还可以享受到网下申购的特权。这样做的结果是,新股几乎被机构投资者所垄断,导致新股上市当天价格大大高于其发行价格。显然,向二级市场投资者买卖股票征收印花税,而不对一级市场申购新股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征收印花税,是有失税收调节的公平性的。

三、国内外证券交易印花税功能异同及其原因分析

在印花税调节与市场稳定性方面,国内外的研究都表明,二者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在印花税的调整与财政收入方面,国外研究证明二者之间没有直接关系,而国内研究却表明,印花税的提高与财政收入的增加密切相关;在印花税调节与公平赋税方面,国内外研究都表明印花税并不能达到公平的效果。

分析国内外印花税功能的异同,最值得研究的是,在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的明显差异。为什么在这个方面,国内外会存在较大的差异呢?一是在印花税提高的情况下,国外证券市场一部分交易量转移到了其他国家,而在中国这样的封闭性市场上,不论印花税如何调整,交易量都不可能转移到其他国家;二是在印花税提高的情况下,国外交易量呈现非常明显的下降趋势,且下降幅度高于印花税提高的幅度(Jackson、O’Donnell,1985),而中国证券市场上,交易量虽然也会呈现一定的下降幅度,但下降幅度低于印花税提高的幅度。因此,增加财政收入无疑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印花税的最重要功能。实际上,2007年证券交易印花税上缴达到2005亿元,比2006年增长10.2倍,充分显示出利用印花税筹集财政资金的功能;而且,财政部在2008年的预算中,已经为印花税安排了1725.34亿元的收入,显示出有关部门对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高度重视。

国外对印花税的研究表明,提高税率并不能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稳定市场、公平税赋等目的,因而利用印花税调节证券市场的作用极其有限。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趋向于减少或废除证券交易印花税(或证券交易税)。德国早在1991年就废除了股票周转税及中短期债券交易税,新加坡于2001年6月30日开始取消所有股票交易的印花税,瑞典证券交易税也经历了“先征后废”的过程。孙静(2004)对美国国际税收网提供的95个国家的税收情况进行了分析,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国家和地区只有27个,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正在对交易税进行改革。

国外特别是许多发达国家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或征收较低税率的印花税,除了该税种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外,还因为这些国家在证券市场上建立了一个比较系统的税收体系。其中非常重要的是股票交易利得税(龚辉文,2008)。显然,中国征收较高税率的印花税,是因为国家的证券税收体系不完善,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在某种程度上起着代替其他税种的作用(谢魁星等,2001)。

中国倚重印花税的另外一个原因是,通过印花税的变动,反映有关管理部门对市场运行的态度和判断。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设立证券交易印花税以来的历次上调和下调印花税税率的历史来看,调整基本遵循如下的规律:当管理层认为市场低迷特别是证券市场融资功能受到较大限制时,就降低印花税以提升投资者信心;当管理层认为市场过度火暴投机盛行时,就提高印花税税率以抑制指数的迅猛上涨。但是,从长期来看,印花税的调整并不能压缩股市泡沫,难以有效控制股票交易规模,调控股票投资的结构、抑制股市的非理性投资行为效果不明显,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目的较难实现(陈华等,2007)。

四、印花税改革的探讨

上面的分析显示,印花税调整并不能很好地起到调节市场的作用,印花税对于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也在相当大程度上是因为其他税种的缺位所造成的。因此,就印花税本身来看,其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的作用被过度高估了。为此,需要对证券交易印花税大胆进行改革,为印花税找到真实的定位,并在相关的配套政策方面进行重大的调整。主要的改革意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恢复中国证券市场印花税的本来面目,更名为更加规范的证券交易税 在我国,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但是,在国家1988年颁布并适用至今的《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明确列出的13个税目中并没有任何涉及对证券交易征税的内容。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中国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因此,刘杰(2003)认为,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不够严谨,降低了公众的可接受性。申建新、黄韬(2007)也认为,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只是借用了印花税之名,而无印花税之实,实际上类似于其他国家的证券交易税,其原因是我国没有专门的证券交易税立法。为改变目前印花税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政策行为的现状,增强印花税调整的法律依据,应该尽可能通过立法,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更名为证券交易税。

(二)在更名为证券交易税的基础上,建立既能“拓展税基”又能实现“差别税率”的税制体系,以发挥其鼓励长期投资、维持证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作用首先,循序渐进降低证券交易税。第一步的改革可以是单边征收——即只对买方或只对卖方征收证券交易税。目前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实行交易税单边征收的,其中既有对买方单边征收,也有对卖方单边征收。为突出鼓励长期投资的政策意图,建议只对卖方征收交易税,而对买方免征交易税。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市场情况,适时降低交易税税率。为鼓励采用新的交易技术,还可以对不同的交易方式适用不同的税率,如对网上交易征收较低的税率。其次,在税率有所降低的情况下,为使税收收入不至于发生较大幅度的下降,要注重“拓展税基”。证券交易税种不应再限定在流通股的转让方面。对新股发行、法人股与国有股的转让、债券交易、投资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过户均可适度课征交易税,这既可实现税负公平,也可推动各种交易品种的均衡发展。再次,目前固定划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足以实现鼓励长期投资的政策意图,可以考虑对买卖时间长短不同征收差别税率,如对10个交易日内完成一个买卖周期的征收较高税率的印花交易,对20个交易日内完成一个买卖周期的征收较低税率的印花交易,依次类推下去。

将印花税更名为证券交易税,并在此基础上降低税率、拓展税基、实行差别税率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所遭遇的一些困惑。但由于印花税实际上在中国目前扮演了部分资本利得税的角色,这种角色的错位势必在今后还将导致各种矛盾和冲突。因此,要最终完成证券交易印花税基本功能的回归,必须构建更加完善的证券税收,特别是要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考虑到对于资本利得税存在各种误解,特别是一些人担忧资本利得税将对目前脆弱的市场造成难以承受的冲击,在资本利得税推出之前要进行广泛的宣传,使投资者形成正确的预期,同时该税种的开征要选择在市场承受能力较强的时期,并且开征初期要尽可能采取较低的税率。

作者:王园林

第三篇:强化内部人证券交易管理

证券交易对上市公司而言,不再是过去事不关己的“二级市场行为”,而是一个可能会带来证监会立案调查、带来公司严重负面影响的蕴含着风险的管理工作。切实转变观念、强化内部人证券交易管理,刻不容缓

2020年8月,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证监会对嘉化能源、中恒电气等上市公司董事长立案调查。证监会通报的2020年上半年案件办理情况显示,内幕交易案发数量呈下降趋势,利用并购重组、业绩大幅波动进行不公平交易仍较多发,避损型内幕交易案件同比增长;实控人伙同市场机构操纵股票价格案件时有发生。中国A股多年来投机之风太盛,投资之道不彰,被有些人斥为赌场甚至连赌场不如,就是因为老千大行其道,“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之道被践踏。

防控内幕交易、打击市场操纵是监管机构的工作,似乎与上市公司关系不大。然而,从案件来看,上市公司内部人要么是违法交易的实施者、参与者,要么提供了内幕信息。正如反洗钱的一线是银行,反内幕交易的一线监管应延伸到上市公司,保证内幕信息从源头上受到控制。随着A股的发展,存在大量市场操纵的“庄股”将被投资者抛弃;无法严控内幕信息、实施有效内控的公司会被投资者打入另册:外在的违法证券交易,终将在资本市场表现为内在的公司价值。基于此,上市公司一定要强化证券交易的监管,通过加强内部控制与规范运作,将两类内部人的行为管理纳入公司治理体系中。一类是对证券价格有直接影响的,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掌握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一类是其自身利益与股价波动有较大影响的人,如实控人、大股东——在法律和监管规则上不是“内部人”,但实际情况是,他们天然地比一般投资者有更多的信息渠道和影响力优势,如果上市公司未建立与股东之间的信息防火墙,他们很可能演化为一种影子内部人。强化内部人的证券交易管理,三方面需发力。

做好宣传教育和引导

上市公司要防止内部人出现违规违法的证券交易,首先要通过反复的普法宣教,让内部人了解证券法和刑法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的规定,证券交易要做到正心正念、依法交易。现实中,一方面是巨大利益的诱惑和逍遥法外的侥幸,另一方面是股票质押融资的压力和市值维护的艰难,坚持不碰违法交易的红线并不容易。A股多家公司高管的内幕交易,就是在股价大涨或避免亏损的利益驱动下进行的。今年6月,江西证监局做出处罚,江特电机时任财务总监龙良萍短线交易江特电机股票,并在2018年年度巨额商誉计提公告前卖出股票避免损失,构成内幕交易,罚没逾90万元。

证监会、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的股票持有和卖出均有限制规定,新证券法将其纳入法律条文,违规升格为违法;对于董监高六个月短线交易的禁止性规定扩大到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短线交易的标的也由持有账户的股票扩大到“持有的及利用他人帐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如果不能有意识地进行证券交易自律管理,就可能出现直系亲属持有帐户或实际控制下的账户发生短线交易。内部人既不能以身试法,也不要犯无心之过。

上市公司对内部人的证券交易管理介入,可做的首先应当是宣传与教育。内部人对证券交易的规则可能并不清楚,特别是证监会的减持规定,需要董事会秘书和董办工作体系,反复地进行宣讲,并根据内部人证券持有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股票交易的时间提示、数量提示。相关的宣教需要制度化持续、定期进行,在公司人员流动、股东工作人员流动的情况下,保持实操者认知的合规水准。

加强内幕信息和知情人登记管理

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一般与信息披露管理密不可分。内部人利用其地位、职务等便利,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前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在其持股后利用信息披露、交易所互动易等沟通平台来影响股价。今年8月,证监会对凯瑞德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联模做出处罚,吴联模2014年8月-2015年6月借用他人账户持有买卖凯瑞德股票,并控制上市公司发布信息操纵股价,处以“没一罚五”及60万元信息披露违法罚款、合计高达5.13亿元,终身市场禁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能否执行,在于董事会是否将其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职责给予足够重视、投入。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另一方面是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变现,内幕信息量越少、内幕期越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压力就越小,也就距离阳光、透明的模范上市公司越近。

上市公司要做好内部人的证券交易管理,应首先着眼于重大信息的形成、归集、流转过程管控,通过制度和流程对知情人严格控制。对于董监高等法定知情人、因履行职责需要持续接触内幕信息的工作知情人,要明确要求交易本公司股票必须向董事会办公室申报。董事会办公室对知情人持有、交易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监控,提示在禁止交易的信息披露窗口期不要买卖。

上市公司须根据监管要求、公司制度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信息流转的证据保留,在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中更要做到全方位内幕信息登记管理,与相关内外部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今年9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一大目的是要压实上市公司防控内幕交易的主体责任,董事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档案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这与2011年的原规定仅要求“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有相当大的差异。防控内幕交易已成为董事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落实账户管理与个人信息管理等基础工作

新证券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董监高是否遵守了本条法律,其开立证券账户的数量及具体使用情况、是否存在使用他人证券帐户等情况都应进行调查和核实,董监高对相关情况签字确认。

证券账户信息与董监高的个人基本情况、持股情况、上市公司培训情况等其他个人信息,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定期调查、采集和核实,并保密处理。无论是为了防控内幕交易还是服务内部人证券交易,上市公司都有必要在董监高等内部人员的自律之外,进行专业的信息收集与核查。

今年9月23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議,决定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证券交易对上市公司而言,不再是过去事不关己的“二级市场行为”,而是一个可能会带来证监会立案调查、带来公司严重负面影响的蕴含着风险的管理工作。切实转变观念、强化内部人证券交易管理,刻不容缓。

作者: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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