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安全规程

2022-07-09

第一篇:地质勘查安全规程

地质勘查野外安全施工注意事项

夏季野外安全施工注意事项

1、施工组间协作和监护十分必要,施工中班组间要相互提醒,防患于未然。

2、相关生产物质要在前一天晚上准备齐全,不影响工作。

3、合理安排施工时段,注意避开高温时段。应由项目组配发劳保用品及应急药品,如鞋帽、人丹、藿香正气水等应急药物,正确使用。

4、在户外施工应注意合理的“喝水”方式,应做到:每次喝两三小口,太口渴了可以缩短喝水的时间,增加喝水次数。一次喝水太多,很容易以汗液或者尿液的形式排出体外,浪费宝贵的水源不算,反而增加心脏的负担。带足饮用水。

5、严禁单人野外作业,应保持通讯通畅。

6、穿越密林、茂密灌木丛等植被覆盖较厚地区时,要“一看二慢三通过”。一看指:注意多观察,看有无毒蛇、毒虫(萌芦蜂、地窝蜂、蚂蝗、蝴蛛、草爬子等)猛兽、毒草(蝎子萆)等,如无法驱赶,尽量绕道而行。二慢指:密林中行进忌急冲猛赶,遇突发情況不易躲闪、处理。在前面的基础上才能通过。

7、野外作业时遇雷雨天应急措施:A、提前预防,上山前可带好雨具;如没带雨具,也不可停留在山顶、大树底、沟底、结构不牢固的陡坎下等易遭雷击或易引发山洪、易垮塌的地段。B、如有必要,待雷雨小或消失时应及时返回驻地,应及时联系相关野外负责人,确定返回时间、路线等。C、雨中、雨后行进要注意防滑,不可急躁,确保安全。

8、野外作业时遇毒虫(毒蛇、马蜂等)叮咬应急措施:

A、不要慌,快速远离事故发生地,首先紧急处理伤口,一般先大力挤压,尽量减少体内的毒液残留。其次立即服(敷)用对应药品,如季德胜蛇药、祁门蛇药等。B、及时与驻地留守、邻近组员或负责人联系,简要说明事件发生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以便负责人安排施救方案。C、如情况允许,应有不少于一人陪同下山,并随时向负责人联系汇报。

9、牢记野外严禁用明烟明火;如吸烟后,烟蒂必须掐灭。

10、严禁私自下水库、河塘等自然或人工水域等地洗澡、嬉戏,防止溺水。

11、检查电插接触情况:如插不紧,会导致接触电阻增大;如果负载大,会烧坏插头和插座。

12、空调滤网的清洗,为了保护健康、保护空调散热片过热、提高功效。

清洗时要注意,首先要切断电源,再打开面板,取出过滤网。清洗时避免热水变形,晾干即可安装上。严禁用水擦拭机舱内机组部件。

13、饮食注意,要紧抓食材源头,注意生熟分开加工;注意冷藏保鲜,防止食物变质。

14、养成早睡早起的习惯,保持充足体力。

第二篇:地质勘查作用

直白一点说就是,初勘是泛泛的,按照一个标准来进行勘查的,点位相对较少,而详勘则是由针对性,针对某个项目或工程进行的,勘察深度和要求比较详细,数据比较准确。具体见下:

一、初勘

1查明场地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查明岩土类别、层次、厚度及物理力学性质;

2查明各种岩溶洞隙的形态、分布范围、规模、埋深、围岩和岩溶充填物的性状,提出岩溶洞隙的处理建议;

3查明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对建筑材料的侵蚀性,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及规律,人孔开挖后渗水速率,建议施工降水的措施;4评价场地的稳定性及建筑适宜性,提供设计所需岩土参数及基础方案建议;提供桩基按两类极限状态进行设计所需用的岩土物理力学指标值。提供设计比较用的各种桩型的力学指标及其实施的可能性。勘探深度范围内各土层的各项力学指标,探讨该工程采用浅基础的可能性。

5提供整治不良地质现象的地质资料、危害程度及建议。特别是涉及边坡开挖的稳定的评价报告,并有明确的判断、结论和防治方案。 6测试项目为:土样:天然含水量、天然重度、比重、液限、塑限、常规压缩试验、直剪试验。

7岩样:块体密度、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抗剪强度。测试项目满足规范要求。

勘察院提供的技术要求;

①收集拟建工程有关文件、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资料。

②初步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 ③初步查明场地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物理力学特性、地下水埋藏特征;

④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作出评价;⑤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物的腐蚀性;

⑥对场地抗震条件作出初步评价;

⑦对边坡及基坑稳定性作出初步分析、评价;

二、“详勘阶段”即指“岩工工程详细勘察阶段”。

岩工工程勘察工作是根据不同的目的,由浅及深分阶段地进行的。包括

1、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

2、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

3、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4、施工勘察: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 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由上可见,详细勘察的成果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所以它应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初步勘察

初勘是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建设方案的基础上,在初步选定的路线内进行勘察,其任务是满足初步设计对资料要求.根据工程地质条件,优选路线方案,在路线基本走向范围内,对可能作为隧道线位的区间进行初勘,重点勘察不良地质地段,以明确隧道能否通过或如何通过.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所需全部工程地质资料.初勘工作步骤:可按收集资料,工程地质选定隧道线位,工程地质调绘,勘探,试验,资料整理等顺序进行.

(1)收集资料:初勘也应收集已有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隧道所在位置的初步总平面布置地形图及有关工程性质,规模的文件.

(2)工程地质选定隧道线位:初勘工作的任务是选择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最优隧道位置方案.当测区内的工程地质条件比较复杂,如区域地质的稳定条件差,有不良地质现象,尤其应注意工程地质选线工作.首先应从工程地质观点来选定隧道线位的概略位置,然后充分研究并掌握沿线的工程地质条件,尽可能提出有比较价值的方案进行比较,将隧道选定在地质情况比较好的区间内,以避免在详测时因工程地质问题发生大的方案变动.

(3)初勘资料整理:工程地质勘察的原始资料,包括调查,测绘,勘探,试验等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填写,并进行复核与检查.提交的资料包括图件,文字等资料,要求清晰正确,并符合有关规定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

详细勘察

详勘的目的:是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所确定的修建原则,设计方案,技术指标等设计资料,通过详细工程地质勘察,为线位布设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提供完整的工程地质资料. 详勘的任务:是在初勘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校对,进一步查明沿线的工程地质条件,以及重点工程与不良地质区段的工程地质特征,并取得必需的工程地质的数据,为确定隧道位置的施工图设计提供详细的工程地质资料.

详勘工作步骤:可按准备工作,沿线工程地质调绘勘探,试验,资料整理等顺序进行.由于详勘工作需在初勘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隧道中线两侧的工程地质条件和不良地质区段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因此详勘工作更为详细|深入.最后提交的资料深度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初勘--点数少 费用低 用于初步了解地质概况,一般做总平面前做初勘;价格一般按整个项目收费;详勘--点数多 费用高 用于单体建筑施工图设计 地基处理 基坑处理,一般只做岩土勘察费用不是太高,需根据具体地质条件确定,大概50-70元/延米。民用建筑的工程地质勘察一般划分为三个阶段:

1. 选择场(厂)址勘察(简称选址勘察);

2. 初步勘察(简称初勘),应满足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要求;

3. 详细勘察(简称详勘),应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

初步勘察是在场(厂)经批准后进行的。工作前要掌握选场(厂)报告书,要了解到建设项目,类型,规模,建筑面积及建筑物和工艺设施的有关特殊要求,包括主要建筑物名称,最大高度,最大荷重,基础的一般与最大埋深及主要设备等情况;要取得1/1000—1/5000带有坐标的地形图。图上标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的预计分布范围与初步勘察边界线。

初步勘察的目的是对场地内各建筑地段的稳定性作出评价,并为确定建筑物总平面布置,主要建筑物地基基础工程方案及对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工程提供资料和建议。

初步勘察的主要任务为:初步查明地层,地质构造,岩石和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初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及冻结深度;查明场地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分布范围,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及其发展趋势;对设计烈度为7度或7度以上的建筑物,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详细勘察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它是为了施工图设计提供资料的。除此,对于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小型工程或现有项目的扩建工程,一般的作法是直接进行这一阶段的勘察工作。勘察前应取得下列资料作为布置工作的依据:附有坐标及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各建筑物的地面整平标高,上部结构特点及地下设施情况等;可能采取的基础的形式,尺寸,埋置深度,单位荷载或总荷载,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地基基础设计,施工方案。上面的朋友都说得不错,我来补充几点:

1、尽可能地了解周边的地质情况,尤其是搞到地质勘探报告或基础竣工图;

2、不要轻易相信物探,那玩意就是发点类似地震波的东西,出入很大,遇一小石头也会反映是岩石;

3、多钻孔(即钻探),在基础没有开挖前,钻探是最好的办法;

至于费用,市场价都是透明的,在价格悬殊不大的情况下,找对场地情况熟悉的单位搞地质勘探,避免走弯路。

初步勘察跟多的是侧重于对项目总体地质情况的了解,比如某一处的地形地质是否适宜做人工挖孔桩,如果可以,中风化基岩可挖多深才能有足够的抗压强度;而详勘则侧重于具体的各个局部范围内是否适合施工某一特定的施工工艺。

岩工工程勘察工作是根据不同的目的,由浅及深分阶段地进行的。包括

1、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

2、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

初步勘查是在场(厂)址经批准后进行。其目的是全面查明选定场(厂)址的工程地质条件,对场地内各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和工程地质问题作出定量评价,并为确定建筑工程的形式、规模、主要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方案及对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工程提供足够的工程地质数据资料。其主要任务是:

a.初步查明场(厂)址地层岩性、构造、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水文地质条件及冻结层深度; b.查明场地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及其发展趋势; c.对设计地震裂度为七级及其以上的建筑物,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d.对水工建筑物场地区附近的天然建筑材料进行初查。

3、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详勘即指详细勘察。经过选址勘察和初步勘察之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已基本查明,

详细勘查目的是补充初勘工作中的不足之处,使每个建筑物下的地基条件完全明确,以便为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与加固、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工程,提供设计数据和资料,即对具体建筑物地基或具体地质问题进行钻探,为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对于单项工程或现有项目扩建工程,勘察工作一开始便应按详勘阶段进行)。

其主要任务是:

a.查明场地内的地层结构、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并对地基的稳定性、压缩性及容许承载力作出

评价;

b.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和侵蚀性,必要时还需查明地层的渗透性、水位变化幅度及其规律;

c.提供不良地质现象的整、防治工程所需资料和数据;

d.判定和查明地基岩土和地下水在建筑物施工和使用中可能产生的变化和影响及其防治所需的资料;

e.对水工建筑区附近的天然建筑材料进行详查。

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详细勘察的成果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所以它应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详见工作见《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要求。

4、施工勘察: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

工程勘察工作是根据不同的目的,由浅及深分阶段地进行的。包括

1、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

2、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

初步勘查是在场(厂)址经批准后进行。其目的是全面查明选定场(厂)址的工程地质条件,对场地内各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和工程地质问题作出定量评价,并为确定建筑工程的形式、规模、主要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方案及对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工程提供足够的工程地质数据资料。其主要任务是:

a.初步查明场(厂)址地层岩性、构造、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水文地质条件及冻结层深度;

b.查明场地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及其发展趋势;

c.对设计地震裂度为七级及其以上的建筑物,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d.对水工建筑物场地区附近的天然建筑材料进行初查。

3、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详勘即指详细勘察。经过选址勘察和初步勘察之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已基本查明,

详细勘查目的是补充初勘工作中的不足之处,使每个建筑物下的地基条件完全明确,以便为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与加固、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工程,提供设计数据和资料,即对具体建筑物地基或具体地质问题进行钻探,为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对于单项工程或现有项目扩建工程,勘察工作一开始便应按详勘阶段进行)。

其主要任务是:

a.查明场地内的地层结构、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并对地基的稳定性、压缩性及容许承载力作出

评价;

b.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和侵蚀性,必要时还需查明地层的渗透性、水位变化幅度及其规律;

c.提供不良地质现象的整、防治工程所需资料和数据;

d.判定和查明地基岩土和地下水在建筑物施工和使用中可能产生的变化和影响及其防治所需的资料;

e.对水工建筑区附近的天然建筑材料进行详查。

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详细勘察的成果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所以它应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详见工作见《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要求。

4、施工勘察: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

第三篇:地质勘查[模版]

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是以自然科学和地球科学为理论基础,以地质调查、矿产资源的普查与勘探、重大工程的地质结构与地质背景涉及的工程问题为主要对象,以地质学、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技术、数学地质方法、遥感技术、测试技术、计算机技术等为手段,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先导性工程领域。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地质问题、所需各类矿产资源、水资源与环境问题等是社会稳定持续发展的条件和基础。地质勘查领域正是为此目的而进行科学研究、工程实施和人才培养。地质勘查领域服务范围广泛,技术手段多样化,目前,从空中、地面、地下、陆地到海洋,各种方法技术相互配合,交叉渗透,已形成科学合理的、立体交叉的现代化综合技术和方法。

本工程领域涉及到数学、物理学、地质学、油气及固体矿产的矿产普查与勘探、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遥感地质、数学地质、应用地球物理和应用地球化学、计算机应用技术等学科。

地质勘查领域适用的行业包括:地质调查,油气及固体矿产资源的普查勘探与评价,大型工矿企业和水利水电建设,公路和铁道建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的调查,勘察及监测等。

地质勘查领域覆盖的范围包括:地质调查技术和方法与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价,区域矿产基地及矿产远景区预测与评价,矿区与矿床的勘探、开发与评价,地质勘查领域建设、勘查评价项目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地质勘探的新技术与新方法,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的预测、评价、监测与保护,地质结构、地质环境、地质过程及地质灾害研究中的计算机应用,地质勘查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及新方法、新技术的设计、开发、应用,地质资源与地质勘查行业的工程管理。

第四篇: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勘探工作野外作业、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职业健康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地质勘探(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探除外)工作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地质勘探技术手段和方法从事其延伸业的工作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引用文件最新版本,以及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

GB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MH/T1010-2000 航空物探飞行技术规范

GB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5972-1986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50194-199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GB3787-198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16424-199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质勘探 exploration 是指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质灾害、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勘察、调查研究的活动。包括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

3.2 艰险地区 areas with hard ships and dangers 是指海拔3000m以上或者其他无人居住,自然条件恶劣、生存条件差的地质工作区。 3.3 野外作业 open country work 是指在非城镇地区户外进行的地质勘探活动。 4 总则

4.1 地质勘探单位应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逐步推广安全质量 标准化管理。

4.2 地质勘探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a)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等安全生产责任制; b)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c)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d)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e)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f)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制度; g)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h) 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4.3 地质勘探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地质勘探项目组(车间、分队,下同)应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4.4 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改善生产作业条件。

4.5 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地质勘探单位对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野外生存、野外自救互救技能训练。

地质勘探项目组每年野外工作出队前或变换工作地区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应熟悉工作地区人文、地理和危险因素,掌握当地野外生存、避险和相关应急技能。

4.6 地质勘探单位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地质勘探项目组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地质勘探单位、地质勘探项目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专项安全生产检查按规定要求进行。

4.7 地质勘探单位应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体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4.8 地质勘探单位应每年为野外地质勘探和地质实验测试从业人员进行身体检查。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体质应适应野外工作要求。

4.9 地质勘探项目立项报告应有项目工作地区安全生产条件内容描述;项目设计应有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设计,项目设计审查应有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人员参加;项目实施应有安全防范、防护措施。

4.10 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海洋地质、航空遥感地质、艰险地区地质勘探和其他重大地质勘探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对项目工作地区安全工作条件,以及项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设计组织安全评审。 4.11 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安全保障及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5 野外作业基本规定

5.1 地质勘探单位应了解和掌握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情况,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伤害源、流行传染病种、疫情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交通等状况,并建立档案。

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信息和预防措施应及时向野外作业人员告知。

5.2 地质勘探单位应为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配备野外生存指南、救生包,为艰险地区野外地质勘探项目组配备有效的无线电通讯、定位设备。

5.3 禁止单人进行野外地质勘探作业,禁止食用不能识别的动植物,禁止饮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新水源和未经消毒处理的水。

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应按约定时间和路线返回约定的营地。

5.4 在疫源地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应接种疫苗;在传染病流行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应采取注射预防针剂或其他防疫措施。

5.5 野外地质勘探施工应收集历年山洪和最高洪水水位资料,并采取防洪措施。

5.6 在悬崖、陡坡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清除上部浮石。一般情况下不得进行两层或多层同时作业;确需进行两层或多层同时作业,上下层间应有安全防护设施。2m以上的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

5.7 地质勘探设备、材料、工具、仪表和安全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5.8 野外地质勘探临时性用电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电缆应架空或在地下作保护性埋设,电缆经过通道、设备处应增设防护套。

野外地质勘探电气设备及其启动开关应安装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处。

电气设备熔断丝规格应与设备功率相匹配,禁止使用铜、铁、铝等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5.9 野外电、气焊作业应及时清除火星、焊渣等火源;电、气焊工作点与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点间距离应大于10m。 5.10 野外地质勘探钻塔、铁架等高架设施应设置避雷装置。雷雨天气时,作业人员不得在孤立的大树下、山顶避雨。

5.11 坑、井、易滑坡地段或其他可能危及作业人员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野外地质勘探作业应设置安全标志。 5.12 地质勘探爆破作业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5.13 地质勘探野外工作机动车辆应满足野外作业地区越野性能要求,并在野外作业出队前进行车辆性能检测,在野外工作期间应随时检修。

野外工作机动车辆驾驶员除持有驾驶证外,需经过野外驾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14 野外营地的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借住民房应进行消毒处理,并检查房屋周边环境、基础和结构。 b) 营地应选择地面干燥、地势平坦背风场地,预防自然灾害和地质灾害。 c) 营地应设排水沟,悬挂明显标志。

d) 挖掘锅灶或者设立厨房,应在营地下风侧,并距营地大于5m。 e) 在林区、草原建造营地,应开辟防火道。 5.15 山区(雪地)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每日出发前,应了解气候、行进路线、路况、作业区地形地貌、地表覆盖等情况。 b) 在大于30°的陡坡或者垂直高度超过2m的边坡上作业,应使用保险绳、安全带。 c) 山区(雪地)作业,两人间距离应不超出有效视线。

d) 冰川、雪地作业,作业人员应成对联结,彼此间距应不大于15m。 e) 在雪崩危险带作业,每个行进小组应保持5人以内。

f) 在雪线以上高原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气温低于-30℃时应停止作业或者有防冻措施。 5.16 林区、草原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林区、草原作业应随时确定自己位置,与其他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b) 在林区、草原作业,生火时应有专人看守,禁止留下未熄灭的火堆。 c) 在森林、草原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遵守林区、草原防火规定。 d) 林区、草原出现火灾预兆或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并积极参加灭火。 5.17 沙漠、荒漠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备足饮用水,并合理饮用。 b) 发生沙尘暴时,作业人员应聚集在背风处坐下,蒙头,戴护目镜或者把头低到膝部。 c) 作业人员应配备防寒、防晒用品,穿明显标志工作服。 5.18 海拔3000m以上高原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初入高原者应逐级登高,减小劳动强度,逐步适应高原环境。高原作业,严禁饮酒。 b) 艰险地区野外作业应配备氧气袋(瓶)、防寒用品用具。 c) 人均每日饮用水量应不少于3.5L。 5.19 沼泽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沼泽地区作业应佩戴防蚊虫网、皮手套、长筒水鞋,扎紧袖口和裤脚。 b) 在沼泽地行走应随身携带探测棒。

c) 在植物覆盖的沼泽地段、浮动草地、沼泽深坑地段,应绕道通行,并标识已知危险区。 d) 在沼泽地区作业应配备救生用品、用具。 5.20 水系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水上地质勘探作业应配备水上救生器具。 b) 每天应对船只和水上救生装备进行检查。

c) 徒步涉水河流水深应小于0.7m,流速小于3m/s,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5.21 岩溶发育地区及旧矿、老窿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进入岩洞或旧矿老井、老窿、竖井、探井,应预先了解有关情况,采取通风、照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b) 在垂直、陡斜的旧井壁上取样应设置绞车升降作业台或者吊桶。 c) 洞穴调查作业时,洞口应预留人员,进洞人员应采取安全措施。

5.22 进入矿山尾矿库时,应预先了解有关尾矿库情况,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防止工作人员陷入尾矿库,行进小组应有2人以上。

5.23 特种矿产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放射性异常地区作业应进行辐射强度和铀、镭、钍、钾、氡浓度检测,采取防护措施。

b) 放射性异常矿体露头取样应佩戴防护手套和口罩,尽量减少取样作业时间。井下作业应佩戴个人剂量计,限制个人吸收剂量当量。

c) 放射性标本、样品应及时放入矿样袋,按规定地点存放、处理。 d) 气体矿产取样应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 e) 地下高温热水取样应采取防烫伤措施。 6 地质测绘

6.1 标高观测仪器应架设平稳,各类拉绳及附属安全设施应栓结到位,操作员应站于安全、可靠处作业。 6.2 地下管线测量应了解管线的基本情况。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时,应有防范、保护措施。管线井下测量应设专人指挥。

6.3 公路沿线测量应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指挥。

6.4 铁路沿线测量应与铁道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设立瞭望哨岗。 6.5 登高观测作业应检查攀登工具、安全带和观测工具,并保持完好。

6.6 在建筑物附近测量时,应了解建筑物结构坚固程度及周围情况,尽量避免在建筑物顶边缘作业。 6.7 露天矿区、坑道、高山陡坡和险峻地区测量作业,测量人员应先检查安全情况后进行测量作业。 6.8 在电网密集地区测量作业应避开变压器、高压输电线等危险区,并禁止使用金属标尺。 6.9 雷雨天气或五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测量作业。 7 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地质遥感 7.1 电法勘探

7.1.1 发电机应有有效的漏电保护装置。仪器外壳、面板旋钮、插孔等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0ΜΩ/500V。工作电流、电压不得超过仪器额定值,进行电压换挡时应关闭高压电源。

7.1.2 电路与设备外壳间绝缘电阻应大于5ΜΩ/500V。电路应配有可调平衡负载,严禁空载和超载运行。 7.1.3 导线绝缘电阻每千米应大于2ΜΩ/500V。 7.1.4 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知识。 7.1.5 供电电极附近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7.1.6 观测前,操作员和电机员应检查仪器和通讯工具工作性能,测量供电回路电阻,在确认人员离开供电电极后,方可进行试供电。

7.1.7 导线铺设应避开高压输电线路;必须经过高压输电线路时,应有隔离保护措施。 7.1.8 在雷雨天气时,禁止进行电法野外勘探作业。 7.2 磁法勘探

7.2.1 仪器操作应按仪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进行。禁止将仪器输出专用插口与其他仪器连接。

7.2.2 仪器工作不正常或出现错误指示时,应先排除电源不足、接触不良及电路短路等外部原因,再使用仪器自检程序检查仪器。

7.2.3 启动仪器激发按钮时,禁止触摸探头中元件。 7.3 地震勘探

7.3.1 车载仪器设备应安装牢固并具有抗震功能,电路布设合理。 7.3.2 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服从统一指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7.3.3 爆破工作站应设立在上风侧安全区内,并与孔口保持良好视通。 7.3.4 炮点与爆破工作站之间应避开输电线路。

7.3.5 同一爆破工作站,只准使用一套起爆网路作业,同一炮点只准存在一个起爆药包(组合爆破除外)。 7.3.6 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禁止在通航河道、海域和桥梁、水库、堤坝、地下通道、铁道、公路、工业设施、居民聚居区安全距离内进行爆破勘探作业。在通航河道、海域进行地震爆破作业,应设置临时航标信号。 7.3.7 在井内进行爆破作业前应探明井内情况。在浅水区或水坑内爆破时,装药点距水面应至少1.5m。 7.3.8 汽车收、放电缆时,车辆行驶速度应小于5㎏/h。 7.3.9 排列地震电缆应使用导向轮和导引拨叉。

7.3.10 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之间最小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但应大于150m。 7.4 放射性勘探

7.4.1 放射性地质勘探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 7.4.2 放射性地质勘探活动应遵守《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7.4.3 地质勘探单位贮存、使用放射源应建立严格的领取、退还管理制度,由专人管理,并建立放射源登记档案,按规定建设放射源贮存库。

7.4.4 高辐射地区野外地质勘探,应设立洗浴设施,并按规定配备辐射防护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作业人员经常修剪指甲、头发,勤换洗衣服,保持皮肤清洁。

7.4.5 职业照射剂量,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20mSv,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不超过50mSv。 7.4.6 放射源运输应专车专人押运;装卸、使用时应采取辐射防护措施。

7.4.7 每日野外工作结束,辐射仪应及时放置于指定地点。禁止辐射仪、放射源与人员共处一室。

7.4.8 发生放射源丢失、污染和危及人体健康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监管部门,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措施。

7.5 井中地球物理勘探

7.5.1 测井前应对钻孔地质、孔身结构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

7.5.2 外接电源电压、频率,应符合仪器设备要求。仪器、设备接通电源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7.5.3 绞车、井口滑轮,应固定平整牢靠。绞车与滑轮应保持一定距离。电缆抗拉和抗磨强度应满足技术指标要求。 7.5.4 地表各类导线,应分类置放。电缆绝缘电阻,应大于5ΜΩ/500V。

7.5.5 井下仪器应密封,与井上仪器、设备连接良好,经试验工作正常后方可下井作业。 7.5.6 测井作业中,应密切注意井下情况,根据不同物探测井方法,控制升、降速度。 7.5.7 在雷雨天气时,应暂停作业,断开仪器、设备电源,并将井下仪器提升至孔口。 7.5.8 放射性测井应遵守7.4放射性勘探规定。 7.6 地球勘探

7.6.1 野外地球化学勘探工作人员应配备手电筒、蛇药、跌打损伤等外用药品。 7.6.2 每日外出作业应有当日的采样路线、汇合地点及宿营计划。

7.6.3 在血吸虫疫区野外作业应配备高筒套鞋、胶手套。返队后,应及时进行血防检查。 7.6.4 现场分析药品,应由专人保管;现场试验,应保护环境,禁止随地丢弃药品。 7.7 航空地球物探勘探、地质遥感

7.7.1 航空勘探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7.7.2 航空勘探活动应遵守《航空物探飞行技术规范》(MH/T1010-2000)。

7.7.3 航空勘探活动应遵守国家空中交通安全管制法规,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取得航空勘探飞行权和观测权,并依法接受空中飞行监管。

7.7.4 航空勘探单位应会同飞行单位、航空管理部门制定应急预案。

7.7.5 航空器内外航空物探、遥感地质勘测仪器设备安装,应考虑航空器整体平衡、配重;由具有航空器安装、维修专业技术资格单位承担。安装人员应具有航空器安装、维修专业技术资格。

7.7.6 飞行勘探工作开始前,勘探队应与飞行机组、飞行保障部门召开安全协调会,研究作业区域气象、地理条件,确定飞行高度。

航空器起飞勘探作业前,飞行机组、勘探队应分别对航空器及勘测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7.7.7 勘探队长应了解执行勘测飞行任务的航空器性能及其定检、发动机使用小时等情况。

飞行勘测时,机上勘测技术人员应与机组人员密切配合,随时检查记录飞行速度、离地高度,确保不突破飞行安全边界。 7.7.8 非封闭舱航空器飞行高度3000m以上勘测作业,应装备氧气瓶;海区飞行勘测作业,应配备救生衣。 7.7.9 航空勘探作业应遵守航空磁测、航空遥感摄影技术规范规程。

7.7.10 航空勘探空勤技术人员,每天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h,每次飞行不超过6h,168h内最长飞行小时不得超过50h。 8 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 8.1 水文地质

8.1.1 水点调查应观察调查点周围稳固等情况。 8.1.2 泉水调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山泉水源调查,在遇到风暴、悬崖、峭壁、峡谷、雷雨等情况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b) 露天泉水源调查,调查人员应确认周围是否是沼泽地或泥泞地。 8.1.3 矿坑水点调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下井调查前,应了解矿山井巷涌水量、含水层特点及其变化情况和地下水进入坑道的状态、坑道充水水源、井巷涌水点分布、矿井排水系统等。

b) 老矿区、废弃坑道地区调查,应观察坑道口灌水、草遮盖情况。下坑观测前,应通风并进行坑内有毒有害水体、气体检测。

c) 陡峭险峻河岸及容易发生地质滑坡、山崩和塌方的倾斜河岸观测,应采取防护措施。 8.1.4 动态观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观测员应掌握安全信号含义和发出方法。 b) 夜间动态观测,观测员应佩戴个人照明器具。

c) 禁止观测员在草丛、灌木中或其他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休息。 8.1.5 观测井(孔、泉)布设与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观测孔台应高出地面0.5m。

b) 选用饮水井或浅井作动态观测点,井口应安装防护井栏。

c) 选用露天泉井水作观测点,泉井、引水渠、测流池、测流堰等应设置防护栏栅。 8.1.6 抽水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靠近试验点的渠段及井口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栅。 b) 压风机抽水试验,高压风管、水管接头应严密、牢固。 c) 潜水泵抽水试验,潜水泵供电应使用漏电保护器。 d) 注意观测地面塌陷和建筑物位移。 8.2 环境地质

8.2.1 梅雨季节,江河流域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制定防洪、防涝措施。

8.2.2 在山地崩塌和滑坡区以及泥石流发生区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8.2.3 在高原冻土区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避开冬季。

8.2.4 在平原沙漠区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有防风、防沙措施或避开风沙季节。 8.3 工程地质

8.3.1在工业及民用设施区工程地质施工,对工业及民用建筑物应有监测措施,同时应了解和掌握地下管网设施的埋设情况。

8.3.2 工程地质野外测试应遵守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8.3.3 水上工程地质勘察应遵守10.10.1水上钻探施工规定。 9 海洋地质 9.1 出航准备

9.1.1 海洋地质调查每个航次应制定航行、作业计划。 9.1.2 每个航次起航前,应采取下列措施: a) 召开本航次航行、作业海区情况分析会。 b) 对本航次航海图书资料和船舶证书进行检查。

c) 制定本航次操纵、避碰、防台风、防火和海难应急预案。 9.1.3 船舶出海作业前应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a) 出航前,船舶应补足各种油料和生活淡水。 b) 主食品补给量应大于计划工作日15天量。

c) 配备专职或兼职医生,常用药品、必要医疗器械齐备。 d) 船舶导航、通讯设备齐备、完好。

9.1.4 海洋地质调查单位应根据作业海区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9.1.5 海洋地质调查单位在每航次出航前,应向当地海事部门申报作业海区,并发布航行作业通告。 9.1.6 海洋地质调查单位在船舶出海作业前,应对船舶进行综合检查,保证船舶适航状态。 9.2 海上作业

9.2.1 海洋地质调查作业人员应与船员密切配合,并遵守海洋地质取样、地震测量、磁力测量、重力测量、钻探、测深、海底摄像等机械、仪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9.2.2 使用水下设备作业前,应采取下列措施: a) 检查船舶设备是否正常。

b) 检查水下设备电缆、钢缆、保险绳接口是否牢固。 c) 检查绞车、吊机液压泵油位是否符合工作要求。

d) 查阅航海图书资料,核实海底地形、地貌是否符合拟使用设备的安全技术参数。 9.2.3 使用水下设备作业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船舶操纵应满足水下设备技术参数和施工设计要求。 b) 船舶应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悬挂危险信号和旗帜。 c) 船舶收放电缆尾标应停车进行。

d) 收、放电缆航速应小于3kn;拖网作业,航速稳定在2kn。 e) 船上应建立、完善观察瞭望体系。 9.2.4 特殊情况下应采取下列措施:

a) 船舶拖带水下设备在渔船活动多或国际航道附近海区作业时,应配备护航船只。 b) 作业区渔船、渔标、渔网过多,严重危及作业安全时,应收回水下设备,停止作业。 c) 水下拖拽设备、吊放设备拉力超过钢缆最大扩张力时,应立即降低航速。 d) 发现半潜状态漂浮物时,应迅速操纵船舶躲避。 9.2.5 海上钻探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抛锚后应检查锚链受力强度是否均匀、刹车是否紧固。 b) 按规定悬挂锚泊信号和作业信号。

c) 钻机应按下列程序操作:断开离合器、启动动力机、合拢离合器、挂挡、启动水泵、加压钻进。 d) 设置水文气象观察、记录员,海面风力大于6级、浪高大于2.5m时,应停止钻探作业。 e) 值班驾驶员和水手应进行不间断巡视,保持船舶平稳。 10 钻探工程 10.1 修筑机场地基

10.1.1 机场地基平整、坚固、稳定、适用。钻塔底座的填方部分,不得超过塔基面积的1/4。

10.1.2 在山坡修筑机场地基,岩石坚固稳定时,坡度应小于80°;地层松散不稳定时,坡度应小于45°。 10.1.3 机场周围应有排水措施。在山谷、河沟、地势低洼地带或雨季施工时,机场地基应修筑拦水坝或修建防洪设施。

10.1.4 机场地基应满足钻孔边缘距地下电缆线路水平距离大于5m,距地下通讯电缆、构筑物、管道等水平距离应大于2m。

10.2 钻探设备安装、拆卸、搬迁 10.2.1 钻塔安装与拆卸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安装、拆卸钻塔前,应对钻塔构件、工具、绳索、挑杆和起落架等进行严格检查。b) 安装、拆卸钻塔应在安装队长或机长统一指挥下进行,作业人员要合理安排,严格按钻探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塔上塔下不得同时作业。 c) 安装、拆卸钻塔时,起吊塔件使用的挑杆应有足够的强度。拆卸钻塔应从上而下逐层拆卸。

d) 进入机场应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不得赤脚或穿拖鞋,塔上作业应系好安全带,禁止穿带钉子或者硬底鞋上塔作业。

e) 安、拆钻塔应铺设工作台板,塔板台板长度、厚度应符合安全要求。 f) 夜间或5级以上大风、雷雨、雾、雪等天气禁止安装、拆卸钻塔作业。 10.2.2 钻架安装与拆卸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起、放钻架,应在安装队长或机长统一指挥下,有秩序地进行。 b) 竖立或放倒钻架前,应当埋牢地锚。

c) 竖立或放下钻架时,作业人员应离开钻架起落范围,并应有专人控制绷绳。 d) 钻架钢管材料应满足最大工作强度要求。

e) 钻架腿之间应安装斜拉手,应在钻架腿连接处的外部套上钢管结箍加固。 f) 起、放钻架,钻架外边缘与输电线路边缘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10.2.3 钻机设备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各种机械安装应稳固、周正水平。

b) 安装钻机时,井架天车轮前缘切点,钻机立轴中心与钻孔中心应成一条直线,直线度范围±15mm。 c) 各种防护设施、安全装置应当齐全完好,外露的转动部位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或者防护栏杆。 d) 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的地方。 10.2.4 设备搬运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机动车搬运设备时,应有专人指挥;人工装卸时,应有足够强度的跳板;用吊车或葫芦起吊时,钢丝绳、绳卡、挂钩及吊架腿应牢固。

b) 多人抬动设备时,应有专人指挥,相互配合。 c) 轻型钻机整体迁移时,应在平坦短距离地面上进行,并采取防倾斜措施。 d) 禁止在高压电线下和坡度超过15°坡上或凹凸不平和松软地面整体迁移钻机。 e) 使用起重机械起吊钻机设备时,应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 10.3 升降钻具

10.3.1 升降机的制动装置、离合装置、提引器、游动滑车、拧管机和拧卸工具等应灵活可靠。 10.3.2 使用钢丝绳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钢丝绳安全系数应大于7。

b) 提引器处于孔口时,升降机卷筒钢丝绳圈数不少于3圈。

c) 钢丝绳固定连接绳卡应不少于3个;绳卡距绳头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d) 钢丝绳应定期检查。变形、磨损、断丝钢丝绳应按《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5972-1986)的规定报废。

10.3.3 升降机,应平稳操作。严禁升降过程中用手触摸钢丝绳。

10.3.4 提引器、提引钩,应有安全边锁装置;提落钻具或钻杆,提引器切口应朝下。 10.3.5 钻具处于悬吊或倾斜状态时,禁止用手探摸悬吊钻具内的岩心或探视管内岩心。 10.3.6 操作拧管机和插垫叉、扭叉,应由一人操作;扭叉应有安全装置。

10.3.7 发生跑钻时,禁止抢插垫叉或强行抓抱钻杆。 10.4 钻进

10.4.1 开孔钻进前,应对设备、安全防护设施、措施进行检查验收。

10.4.2 机械转动时,禁止进行机器部件的擦洗、拆卸和维修;禁止跨越传动皮带、转动部位或从其上方传递物件;禁止戴手套挂皮带或打蜡;禁止用铁器拨、卸、挂传动中皮带。

10.4.3 钻进时,禁止用手扶持高压胶管或水龙头。修配高压胶管或水龙头应停机。 10.4.4 调整回转器、转盘时应停机检查,并将变速手把放在空档位置。 10.4.5 转盘钻机钻进时,严禁转盘上站人。

10.4.6 扩孔、扫脱落岩心、扫孔或遇溶洞、松散复杂地层钻进时,应由机(班)长或熟练技工操作。 10.5 孔内事故处理

10.5.1 孔内事故处理前,应全面检查钻塔(钻架)构件、天车、游动滑车、钢丝绳、绳卡、提引器、吊钩、地脚螺丝、仪器、仪表等。

10.5.2处理孔内事故时,应由机(班)长或熟练技工操作,并设专人指挥;除直接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撤离。 10.5.3 禁止同时使用升降机、千斤顶或吊锤起拨孔内事故钻具。 10.5.4 禁止超设备限定负荷强行起拨孔内事故钻具。

10.5.5 打吊锤时,吊锤下部钻杆处应安装冲击把手或其他限位装置;禁止手扶、握钻杆或打箍;人力拉绳打吊锤时,应统一指挥。

10.5.6 使用千斤顶回杆时,禁止使用升降机提吊被顶起的事故钻具。

10.5.7 人工反钻具,扳杆回转范围内严禁站人;禁止使用链钳、管钳工具反事故钻具。 10.5.8 反转钻机反钻具应采用低速慢转。 10.5.9 使用钢丝绳反管钻具连接物件应牢固可靠。 10.5.10 钻孔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下入爆破筒前,应进行孔径、孔深、偏斜度探测。 b) 向钻孔内送药包时,应慢速下放。

c) 爆破前应确定爆破危险边界,并做好爆破警戒工作。 10.6 机场安全防护设施

10.6.1 钻塔座式天车应设安全挡板;吊式天车应安装保险绳。 10.6.2 钻机水龙头高压胶管,应设防缠绕、防坠安全装置和导向绳。

10.6.3 钻塔工作台,应安装可靠防护栏杆。防护栏杆高度应大于1.2m,木质踏板厚度应大于50mm或采用防滑钢板。

10.6.4 塔梯应坚固、可靠;梯阶间距应小于400mm,坡度小于75°。

10.6.5 机场地板铺设,应平整、紧密、牢固;木地板厚度,应大于40mm或使用防滑钢板。 10.6.6 活动工作台安装、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工作台应安装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b) 工作台底盘、立柱、栏杆应成整体。

c) 工作台应配置?30mm以上棕绳手拉绳。

d) 工作台提引绳、重锤导向绳应采用?9mm以上钢丝绳。

e) 工作台平衡重锤应安装在钻塔外,与地面之间距离应大于2.5m。 f) 活动工作台每次准乘一人。

g) 乘工作台高空作业时,应先闭锁手动制动装置后方可进行作业。 10.6.7 钻塔绷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钻塔绷绳应采用?12.5mm以上钢丝绳。

b) 18m以下钻塔应设4根绷绳;18m以上钻塔应分两层,每层设4根绷绳。 c) 绷绳安装应牢固、对称;绷绳与水平面夹角应小于45°。 d) 地锚深度应大于1m。

10.6.8 雷雨季节、落雷区钻塔应安装避雷针或采取其他防雷措施。 安装避雷针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避雷针与钻塔应使用高压瓷瓶间隔。 b) 接闪器应高出塔顶1.5m以上。 c) 引下线与钻塔绷绳间距应大于1m。

d) 接地极与电机接地、孔口管及绷绳地锚间距离应大于3m,接地电阻应小于15Ω。 10.7 机场用电

10.7.1 钻探施工用电应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技术规范》(GB50194-1993) 10.7.2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应分别设置。

10.7.3 每台钻机应独立设置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器”。

10.7.4 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安装在固定支架上,并有防潮、防雨、防晒措施。 10.7.5 机场电气设备,应采用保护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10.7.6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遵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1983)的规定。 10.7.7 机场照明应使用防水灯具;照明灯泡,应距离塔布表面300mm以上。 10.7.8 在修理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并挂警示牌或设专人监护。 10.8 机场防风

10.8.1 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钻探作业,并应做好以下工作: a) 卸下塔衣、场房帐篷。

b) 钻杆下入孔内,并卡上冲击把手。 c) 检查钻塔绷绳及地锚牢固程度。 d) 切断电源,关闭并盖好机电设备。 e) 封盖好孔口。

10.8.2 大风后重新开始钻探作业前,应检查钻塔、绷绳、机电设备、供电线路等的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钻探作业。

10.9 机场防火、防寒

10.9.1 钻探机队应成立防火组织;作业人员应掌握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10.9.2 机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合理摆放,专人管理,禁止明火直接加热机油,及烘烤柴油机油底壳。 10.9.3 寒冷季节施工,作业场所应有防寒措施和取暖设施。机场内取暖,火炉距油料等易燃物品存放点应大于10m,距机场塔布应大于1.5m。 10.10 特种钻探

10.10.1 水上钻探应遵守下列要求:

a) 掌握工作区域有关水文、气象资料,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 通航河流或湖泊施工作业应遵守航务、港监等有关部门规定,勘探船舶停泊作业,应设置信号灯或航标。 c) 钻塔(架)地脚应与钻探船牢固连接。

d) 钻探船舶地锚应稳定、牢固可靠,钻探船舶平台拼装应使用同吨位船只,钻探船四周应设置牢固防护栏杆,平台铺设稳固可靠。

e) 禁止在钻探船上使用千斤顶及其他起重设备。

f) 钻探船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并经常检查。g) 4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h) 浮筒、木筏作为钻探作业平台时,其平台基础和结构应稳定、牢固。 10.10.2 坑道钻探应遵守下列要求:

a) 坑道钻探施工应编制施工设计,施工前应进行场地安全检查和钻室支护。

b) 遇含水层或涌水层时应立即采取排水措施,禁止将钻具提出钻孔,并立即采取预防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c) 坑道内应有良好通风,作业点应有充足的照明。

d) 悬挂在巷道壁的滑轮支撑点应牢固,其强度、附着力应满足钻机起吊最大负荷要求。 11 坑探工程 11.1 施工设计

坑探工程施工设计,应充分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影响坑探工程施工因素。 11.2 坑探工程断面规格与使用条件

11.2.1 探槽长度应以地质设计为准,深度应小于3m,槽底宽度应大于0.6m。两壁坡度,应根据土质、探槽深浅确定:槽深小于1m的浅槽,坡度应小于90°;1~3m的深槽,结实土层,坡度应为75°~80°;松软土层,坡度应为60°~70°;潮湿、松软土层,坡度应小于55°。

11.2.2 浅井深度应小于20m。断面规格及使用条件按表2确定。 11.3 探槽掘进

11.3.1 人工掘进探槽时,禁止采用挖空槽壁自然塌落方法。

11.3.2 槽壁应保持平整,松石应及时清除。槽口两侧1m内不得堆放土石和工具。 11.3.3 在松杴易坍塌地层掘进探槽时,两壁应及时进行支护。 11.3.4 槽内2人以上同时作业时,相互间距应大于3m。 11.3.5 探槽满足地质要求后应及时回填。 11.4 浅井掘进

11.4.1 井口应设置防护围栏,井口段井壁应支护,并应高于地面200mm。

11.4.2 在井壁不稳定砂砾层、含水层掘进时,应采取止水、降低水位、加强支护措施。 11.4.3 提升吊桶时,井下应有安全护板。木质护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

11.4.4 作业人员上、下井应佩挂安全带。禁止乘坐手摇吊桶(筐)或者沿绳索攀登、攀爬井壁升井、下井。 11.4.5 在山坡上掘进浅井时,应清除井口上方及附近浮石(土)。上、下坡均有井位时,应先完成下坡浅井后,再掘进上坡浅井。

井口1m内不准堆放工具、物料,5m内不准堆放重型设备和石碴等。 11.4.6 拆除浅井支护时应由下而上,边拆除边回填。 11.4.7 在满足地质要求后,浅井应及时回填。 11.5 平巷、斜井、竖井掘进 11.5.1 平巷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坑口上方应有防、排水措施,坑口应稳定、坚固。 b) 地处道路上方或者陡坡坑口,应有防护措施。

c) 交通干线下部坑探施工,坑道上方覆盖岩体厚度应大于15m。 d) 坑道穿过铁路、公路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11.5.2 斜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

b) 运输物料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隔墙。 c) 斜井井口应设挡车器、阻车器。 11.5.3 竖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竖井掘进应遵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规定。

b) 梯子间梯子倾角应小于80°,相邻两梯子平台距离应小于6m,梯子平台长、宽应分别大于0.7m和0.6m。 c) 井口应设围栏、井口盖,井下应设护板。 d) 使用吊桶升降人员,吊桶上部应有保护装置。 e) 井下作业人员携带工具、材料应装入工具袋。

f) 在井架上、井筒内或者吊盘上作业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应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11.6 凿岩作业

11.6.1 凿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坑探工程应采用湿式凿岩,并有防噪声、振动危害措施。

b) 凿岩前,应检查和清除盲炮、残炮、炮烟;检查和清除顶、帮、工作面浮石及支护的不安全因素。 c) 禁止戴手套扶钎杆,禁止肩扛钎杆作业,禁止站在凿岩机钎杆下方。 d) 流砂层或者突然涌水等地段凿岩应制订安全措施。 11.6.2 风动凿岩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操作者应站在后侧面,一脚在前,一脚在后。

b) 凿岩时应随时观察和检查压气胶管接头、机械联结部分。 c) 储气罐、高压水箱安全部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应灵活可靠。 11.6.3 电动凿岩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巷道有瓦斯或者煤尘应选用防爆型电动凿岩机。 b) 电动凿岩机绝缘电阻应大于50ΜΩ,并安装漏电保护器。 c) 凿岩机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手套、绝缘胶鞋。 11.6.4 禁止在坑道、浅井、巷道使用内燃凿岩机凿岩。 11.6.5 钎头修磨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砂轮机或者磨钎机应安设防护罩。 b) 操作者应佩戴防护眼镜。

c) 操作者应站在砂轮侧面操作。禁止操作者和其他人员站立在砂轮正面。 11.7 爆破作业

11.7.1 放炮后,工作面应通风、处理浮石、检查支架,并处理完残炮、盲炮后,方可进行其他工序作业。 11.7.2 贯通爆破,测量人员应及时提供两个贯通工作面间距离数据。两工作面间相距小于15m时,应停止一方掘进,并封闭一侧,设立明显标志。

11.7.3 在有矿尘、煤尘、易燃易爆气体爆炸危险的工作面放炮时,应使用导爆管、瞬发电雷管、煤矿安全炸药。 11.7.4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 有冒顶或者顶帮滑落危险。 b) 通道不安全或者通道阻塞。

c) 爆破参数或者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d) 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易燃易爆气体含量大于等于1%,或者有易燃易爆气体突出征兆。 e) 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者炮眼温度异常。 f) 危及设备或者建筑物安全。 g) 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h) 光线不足或者无照明。

11.7.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a) 浅井、竖井、盲井、倾角大于30°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的爆破。 b) 有易燃易爆气体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 c) 需借助于长梯子、绳索和台架点火的爆破。 d) 深井爆破。 11.8 通风与防尘 11.8.1 井巷空气成分按体积计,氧气应大于20%,二氧化碳应小于0.5%。

11.8.2 井下作业点空气粉尘含量应小于2mg/m3 。入井风源空气含尘量应小于0.5mg/m3 。

11.8.3 井下风速:工作面应大于0.15m/s;巷道应大于0.25m/s。井下使用柴油运输设备时,工作面应大于0.5m/s;巷道应大于0.6m/s。

11.8.4 井巷深(长)度大于7m,平硐长度大于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11.8.5 风筒口与工作面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压入式通风不得超过10m。 b) 抽出式通风不得超过5m。

c) 混合式通风时,压入风筒不得超过10m,抽出风筒应滞后压入风筒5m以上。

11.8.6 项目施工单位,应配备气体。粉尘检测仪器,定期检测井下空气尘、毒和氧气含量。 11.9 装岩与运输

11.9.1 装岩作业前应“敲帮问顶”、三检查(检查井巷与工作面顶、帮;检查有无残炮、盲炮;检查爆堆中有无残留的炸药和雷管)。

11.9.2 运输巷道应凿设安全躲避硐,安全躲避硐间距20~25m。 11.9.3 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有瓦斯或者矿尘爆炸危险的坑道应使用防爆型电瓶机车。 b) 使用内燃机车时,应有尾气净化装置。

c) 采用架线式电机车时,电线悬挂高度应大于2m,电线与顶板或者棚梁距离应大于0.2m。 11.9.4 斜井和竖井提升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应遵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规定。 b) 提升装置应有齐全的电气控制系统和安全保护系统。 c) 提升系统应设定明确的声光信号。 11.10 支护

11.10.1 坑口应进行支护,支护体在坑口外部分应大于1m。 11.10.2 破碎、松软或者不稳定地层掘进应及时支护。 11.10.3 架设、维修或者更换支架时应停止其他作业。

11.10.4 回收平巷支架应由里向外进行,回收井框及斜井支架应由下而上进行。 11.10.5 坑口及交叉处支架应采取加强措施。

11.10.6 在松软破碎岩层喷锚作业应打超前锚杆预先护顶。在含水地层喷锚作业应做好防水工作。 11.11 防排水

11.11.1 坑口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水位1m以上。坑口上方应有排水沟或者修建防水坝。 11.11.2 井巷排碴应避开可能形成山洪、泥石流等灾害的通道。

11.11.3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接近水源可疑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

11.11.4 在掘进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有“出汗”、顶板滴水变大、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挂红、水叫等透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所有井下人员。

11.11.5 排水应根据水文资料和施工情况进行设计,确定排水方法和排水设备。 11.11.6 斜井、竖井、浅井掘进应使用移动式水泵排水。 11.11.7 涌水的井下巷道应在井底开凿泵房和水仓。 11.11.8 瓦斯或者爆炸性粉尘井巷应使用防爆型排水设备。 11.12 井下供电与照明

11.12.1 井下供电电压应小于380v。

11.12.2 井下供电应采用不接地电网,电气设备禁止接零。 11.12.3 井下配电箱应设在无滴水、无塌方危险地点。 11.12.4 井下电缆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竖井井筒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

b) 平巷和斜井电缆悬挂应设置在风水管路另一侧。 c) 电缆接地芯线不准兼作其他用途。

d) 通讯线路与照明线路不得在同一侧,照明线路与动力线路应保持0.2m距离。

11.12.5 明火照明只准用于无瓦斯、无矿尘爆炸危险的井巷。使用明火照明的井巷不准堆放易燃物料。使用电石灯照明时,井下不得存放电石桶。

11.12.6 电气照明、运输主巷照明电压应小于220v,工作面照明电压应小于36v。 11.12.7 运输巷道应每隔10~15m安装照明灯。 12 地质实验测试 12.1 基本安全要求

12.1.1 实验室位置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等要求。

12.1.2 实验室建筑材料和室内采光应符合消防和职业健康设计标准。 12.1.3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应有通风、降尘处理等措施。 12.1.4 废水、废气、废渣排放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12.1.5 禁止在实验室操作间内进食、吸烟、加工和存放食物。 12.1.6 金属器皿不得直接在电炉上加热。

12.1.7 精密仪器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12.2 粉尘作业

12.2.1 碎样、选矿、缩分、切磨片作业应在通风柜(罩)内或在通风、防尘条件下进行。 12.2.2 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应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每季度检测一次。 12.2.3 废弃矿样应集中处理。 12.3 危险化学品管理、储存和使用

12.3.1 危险化学品管理、储存、使用,应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的规定。 12.3.2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潮、防盗要求。

12.3.3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应检查登记,领用时应按最小使用量发放,并应定期检查库存。 12.3.4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分库存放。

12.3.5 剧毒物品应使用保险柜储存,实行“双人双锁”、审批使用管理制度。 12.3.6 放射性试剂、标准源应在铅室中存放。

12.3.7 应使用专用工具、器械取用或吸取酸、碱、有毒、放射性溶剂及有机溶剂。 12.3.8 使用高氯酸、过氧化物等强氧化剂时,禁止和有机溶剂接触。 12.3.9 有机溶液实验操作应在通风条件下进行。

12.3.10 有毒试剂、挥发性试剂实验测试应戴口罩、橡胶手套,防止溅洒沾污。

12.3.11 汞测试实验室应设置局部排风罩,排风罩应安装在接近地面处。汞测试实验台,应有捕收废汞设施。 12.3.12 稀释放出大量热能的酸、碱操作应边搅拌,边将酸(碱)倒入耐热器皿中。 12.3.13 搬运大瓶酸、碱等腐蚀性液体时,应检查容器是否有裂纹,外包装是否牢固。 12.3.14 矿物熔样、酸溶液加热应在通风柜中进行。 12.4 压力容器管理

12.4.1 压力容器使用、运输和储存,应遵守压力容器安全规定。

12.4.2 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钢瓶,应有明显标签,并存放于安全、阴凉处,禁止不同性质气瓶混合存放。 12.4.3 禁止氧气瓶与油脂接触;乙炔钢瓶应有防回火装置。 12.4.4 一氧化氮气体使用应在通风条件下进行。 12.5 放射性、电磁辐射防护

12.5.1从事放射性矿石制样、分析测试、鉴定、选冶试验等,应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工作安全规定。 12.5.2 产生放射性粉尘、气溶胶和其他有害气体的作业场所应有通风、净化过滤装置。 12.5.3 产生放射性、电磁辐射的仪器、设备应有防护装置。 12.5.4 放射性矿样、选冶尾砂、废物和污染物应集中处理。

第五篇:地质勘查单位名单

地质勘查单位名单 详细请看下面链接

http:///bbs/viewthread.php?tid=315&extra=page%3D1 序号 单位名称

1 北京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2 北京市地质研究所

3 北京中资环钻探有限公司 4 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

5 北京市地质工程设计研究院 6 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 7 北京市地质勘察技术院 8 北京中煤大地技术开发公司 9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勘查总院

10 北京金有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11 北京市华清地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2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北京总队 13 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

14 北京市大地开源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15 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 16 有色金属矿产地质调查中心

17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特种技术勘探中心 18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9 北京市地热研究院 20 派力工程有限公司

21 北京勘查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22 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 23 北京地大捷飞物探与工程检测研究院 24 正元国际矿业有限公司

25 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

26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探研究院 27 北京中色地科矿产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 28 北京市地质工程公司

29 中国黄金集团地质有限公司 3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3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32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33 首钢地质勘查院地质研究所 34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 35 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 36 北京中金泰科勘探技术有限公司 37 北京中色物探有限公司 38 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39 神华(北京)遥感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40 中昊海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1 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核工业二四七大队 42 天津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43 天津地热勘查开发设计院 44 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45 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地质研究所 46 天津华北地质勘查总院

47 中钢集团天津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 48 天津市地球物理勘探中心

49 中国地质调查局天津地质调查中心 50 河北省地勘局第四水文工程地质大队 51 河北省煤田地质勘查院

52 河北省煤田地质局第四地质队 53 河北省地质调查院

54 河北省地勘局秦皇岛矿产水文工程地质大队

55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院 56 河北省保定地质工程勘查院

57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测试中心 58 核工业航测遥感中心

59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 60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物测队 61 河北省环境地质勘查院

62 华北地质勘查局综合普查大队 63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查院 64 华北地质勘查局五一九大队 65 河北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地质队

66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地质勘查院 67 河北省地勘局国土资源勘查中心 68 河北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地质队

69 河北省地勘局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河北省遥感中心) 70 河北省地勘局第十一地质大队 71 河北省地勘局第二地质大队 72 河北省地勘局第五地质大队 73 河北省地球物理勘查院

74 中国地质科学院勘探技术研究所 75 河北省区域地质矿产调查研究所 76 河北省地勘局第一地质大队 77 河北省地勘局第三地质大队

78 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大队 79 河北省地勘局石家庄综合地质大队 80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 81 河北省煤田地质局物测地质队 82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二九勘探队 83 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

84 河北省地勘局第三水文工程地质大队(河北省地热资源开发研究所) 85 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86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地质研究院 87 秦皇岛华勘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88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研究所 89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水文物测队

90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第二总队 91 地质矿产部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 92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七三勘探队

93 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94 河北省地矿中心实验室 95 河北矿业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96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一九勘探队 97 华北地质勘查局五一四地质大队 98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北地质勘查院 99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二水文地质队 100 秦皇岛天元五一五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101 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中心 102 廊坊华北石油思源钻井股份合作公司 103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河北总队 104 山西省煤炭地质115勘查院 105 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 106 山西省煤炭地质勘查研究院 107 山西省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108 山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二一二地质队 109 山西省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110 山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二一三地质队 111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三地质勘查院 112 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 113 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 114 山西省地质调查院

115 山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二一七地质队 116 山西省煤炭地质144勘查院

117 山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二一四地质队 118 山西省煤炭地质水文勘查研究院 119 山西省煤炭地质114勘查院 120 山西省地球物理化学勘查院

121 山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二一一地质队 122 山西山地物探技术有限公司

123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山西总队 124 山西省煤炭地质物探测绘院 125 山西省煤炭地质148勘查院

126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7 山西地科勘察有限公司

128 山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129 内蒙古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院 130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实验研究所

131 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17勘探队 132 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09勘探队 133 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472勘探队 134 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51勘探队 135 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04勘探队 136 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 137 内蒙古有色地质矿业有限公司 138 内蒙古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139 内蒙古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40 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41 内蒙古自治区第四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 142 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143 内蒙古龙旺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144 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45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内蒙古总队 146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147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148 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53勘探队 149 核工业二四三大队 150 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院 151 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

152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153 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154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内蒙古地质勘查院 155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

156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 157 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 158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 159 核工业二0八大队

160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161 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科研所

162 包钢集团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163 内蒙古自治区冶金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冶金产品质量检验所) 164 辽宁省地质矿产调查院 165 辽宁省地质矿产研究院

166 辽宁省有色地质局勘察研究院 167 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四0四队 168 东北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169 东北煤田地质局一0三勘探队

170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辽宁总队

171 中国地质调查局沈阳地质调查中心(沈阳地质矿产研究所) 172 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 173 东北煤田地质局一0一勘探队 174 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四0一队 175 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四0二队 176 辽宁核地地质调查院 177 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 178 辽宁省有色地质局勘查总院 179 东北煤田地质局一五五勘探队 180 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 181 辽宁省第七地质大队 182 辽宁省第四地质大队 183 辽宁省地质勘查院

184 辽宁省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 185 辽宁省矿产勘查院

186 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公司 187 辽宁省物测勘查院 188 辽宁省第十一地质大队 189 辽宁省第三地质大队

190 辽宁省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 191 辽宁省第八地质大队 192 辽宁省第五地质大队 193 辽宁省第六地质大队

194 东北煤田地质局勘察设计研究总院

195 沈阳市大地环境地质勘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196 核工业二四0研究所

197 沈阳核工业建设工程总公司

198 东北煤田地质局沈阳测试研究中心 199 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测试研究所 200 吉林省水文地质调查所 201 吉林省区域地质矿产调查所 202 吉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203 吉林省勘查地球物理研究院 204 吉林省第二地质探矿工程大队 205 吉林省第三地质调查所 206 吉林省煤炭地质调查总院 207 吉林省地质调查院

208 吉林省地质科学研究所(国土资源部长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209 吉林省通化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210 吉林省四平地质工程勘察院 211 吉林省第五地质调查所

212 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院 213 吉林省煤田地质一一二勘探公司 214 吉林省核工业地质局

215 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六0七队 216 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六0八队 217 吉林省第二地质调查所

218 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六0三队 219 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六0六队 220 吉林省第六地质调查所

221 吉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六0四队 222 吉林省第一地质调查所 223 吉林省地矿勘察设计研究院

224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吉林总队 225 吉林省第六地质探矿工程大队 226 吉林省煤田地质物探公司

227 吉林省煤田地质二0三勘探公司 228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吉林地质勘查院 229 黑龙江省地质矿产测试应用研究所

230 黑龙江省九0四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231 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0六队 232 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0二队 233 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0三队 234 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0七队 235 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研究总院 236 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七0一队 237 黑龙江省地质科学研究所

238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第一总队

239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黑龙江总队 240 鹤岗龙煤勘测有限责任公司 241 黑龙江省区域地质调查所

242 黑龙江省煤田地质测试研究中心 243 黑龙江省地质调查研究总院

244 黑龙江省煤田地质勘察设计研究院 245 黑龙江省煤田地质物测队

246 黑龙江省煤田地质一0八勘探队 247 黑龙江省煤田地质一一0勘探队 248 黑龙江省煤田地质二0四勘探队 249 黑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250 黑龙江省第一地质勘察院 251 黑龙江省地球物理勘察院 252 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察院 253 黑龙江省第五地质勘察院

254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矿产勘查开发总院 255 上海中煤物探测量有限公司 256 上海市京海工程技术公司 257 上海市岩土工程检测中心 258 上海地矿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259 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260 上海海洋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261 上海市地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62 上海申丰地质新技术应用研究所有限公司 263 华东石油局第六物探大队 264 华东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265 江苏华扬石油钻井工程公司 266 江苏煤炭地质物测队

267 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八一○队 268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江苏总队 269 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

270 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八一四队 271 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272 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

273 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八○六队 274 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八一三队 275 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 276 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四地质大队 277 江苏长江地质勘查院

278 江苏省核工业二七二地质大队 279 江苏省工程物理勘察院

280 江苏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281 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六地质大队 282 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一地质大队

283 中国地质调查局南京地质调查中心(南京地质矿产研究所) 284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江苏地质勘查院 285 淮安市地质矿产勘查院 286 徐州长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287 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88 浙江省地质调查院

289 浙江省核工业二六九大队 290 浙江省地质矿产研究所

291 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浙江省工程勘察院) 292 浙江省第九地质大队 293 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 294 浙江省第三地质大队

295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浙江总队 296 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

297 浙江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浙江省工程物探测绘院) 298 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 299 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

300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浙江煤炭地质局 301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302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 303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二地质队 304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一地质队 305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综合地质大队

306 安徽省勘查技术院(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能源勘查中心) 307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 308 安徽省地勘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 309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3地质队 310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1地质队 311 安徽省地质调查院

312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安徽总队 313 淮北矿业(集团)勘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14 安徽省化工地质勘查总院 315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316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 317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 318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 319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 320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勘查研究院

321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二七地质队 322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研究院 323 安徽省核工业勘查技术总院 324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物探队

325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五地质队 326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一二地质队 327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1地质队

328 安徽省地勘局第一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 329 安徽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技术院 330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5地质队 331 安徽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332 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333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334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4地质队 335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32地质队 336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6地质队 337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屯溪地质调查所 338 福建省地质调查研究院 339 福建省闽东南地质大队 340 福建省闽南地质大队 341 福建省闽西地质大队 342 福建省闽北地质大队 343 福建省第二地质勘探大队 344 福建省第八地质大队 345 福建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346 福建省厦门地质工程勘察院 347 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 348 福建省地质测绘院 349 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350 福建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 351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52 福建天宝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53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福建地勘院 354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二地质勘查院

355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福建总队 356 福建省121煤田地质勘探队 357 福建省196煤田地质勘探队 358 福建省197煤田地质勘探队 359 福建省地质测试研究中心 360 福建省核工业二九四大队

361 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六一大队 362 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六七大队 363 核工业二七O研究所

364 江西省核工业地质调查院(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六六大队) 365 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六八大队 366 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六三大队 367 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六五大队 368 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二**大队

369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江西总队 370 江西省地质调查研究院

371 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372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 373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一五地质大队

374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0一探矿工程大队 375 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

376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0二探矿工程大队 377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南地质调查大队 378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东北大队 379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一六大队 380 江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381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一二大队 382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北大队 383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物化探大队 384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实验测试中心 385 江西有色工程有限公司 386 江西有色地质勘查一队

387 江西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388 江西有色地质勘查二队 389 江西有色地质勘查五队 390 江西有色地质勘查三队 391 江西有色地质勘查四队

392 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一九五地质队 393 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三地质队 394 江西省煤田地质勘察研究院 395 江西省煤田地质局普查综合大队 396 江西省煤田地质局二二四地质队 397 青岛地质工程勘察院

398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山东省第五地质矿产勘查院) 399 山东省地质测绘院

400 山东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401 山东省地质科学实验研究院 402 山东省地质调查院

403 兖矿集团东华建设有限公司 404 山东泰山地质勘查公司

405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正元地质勘查院 406 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

407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山东总队 408 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409 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 410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泰安地质勘查院 411 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

412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大队(山东省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 413 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 414 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

415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八地质大队(山东省第八地质矿产勘查院) 416 山东省鲁南地质工程勘察院

417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山东省鲁北地质工程勘察院) 418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七地质大队(山东省第七地质矿产勘查院) 419 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420 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

421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六地质大队(山东省第六地质矿产勘查院) 422 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423 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

424 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425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山东地质勘查院 426 山东正元地理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427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大队(山东省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 428 山东金星钻探有限公司 429 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

430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勘查院 431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队

432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河南总队 433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总院 434 河南有色岩土工程公司

435 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436 河南省地质调查院 437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队 438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勘查院 439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工程院

440 河南省岩石矿物测试中心(国土资源部郑州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441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七地质大队 442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四地质大队 443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 444 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院

445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二地质大队 446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447 中国地质科学院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 448 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

449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探矿队

450 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勘探中心郑州基础工程勘察研究院 451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调查队 452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球物理勘查队 453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十一地质队 454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一地质大队 455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调查队

456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457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队 458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 459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三队

460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 461 郑州祥隆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462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一队

463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六地质大队 464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465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河南地质勘查院 466 湖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

467 湖北省核工业地质大队(湖北省核工业地质调查院) 468 湖北省第二地质大队 469 湖北省宜昌地质勘探大队

470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湖北地质勘查院 471 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

472 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473 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474 湖北省地质科学研究所

475 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武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 476 湖北非金属地质公司

477 湖北省地球物理勘察技术研究院 478 湖北省鄂东北地质大队 479 湖北省鄂东南地质大队 480 湖北省地矿建设工程院 481 湖北煤炭地质勘查院

482 湖北冶金地质研究所(中南冶金地质研究所) 483 武汉中南冶勘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484 武汉地震工程研究院 485 湖北省地质调查院 486 湖北省地质实验研究所(武汉综合岩矿测试中心、国土资源部武汉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487 湖北省第四地质大队

488 湖北省鄂西北地质矿产调查所 489 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490 中国地质调查局宜昌地质调查中心 491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二队 492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三队 493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五队 494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七队 495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八队 496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九队 497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三队 498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四队 499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六队 500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七队

参考资料:http:///bbs/viewthread.php?tid=315&extra=page%3D1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弟子规试题及答案下一篇:达州领导班子成员

热门文章

地质勘查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