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异常处理通知单

2022-09-27

第一篇:考勤异常处理通知单

考勤异常处理与招聘异常处理会议报告

会议报告

会议时间:2012年10月8日

地点: 9楼906办公室

参 会 人:

记 录 人:

议题:议题一,考勤管理维护及改进

议题二,生产体系人员招募推进

会议概要:

一、根据现有生产体系人员考勤情况,考勤管理存在四方面问题及漏洞:1.上班不打卡;

2.代他人打卡;3.打卡时长与加班申请单上时长不一致;4.请假依旧打卡。在以往考勤稽查或者实际抽查中发现过类似情况,也采取过一些措施,但是至今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二、 生产体系人员目前招募难点在焊接车间,还缺5个焊工。负一楼机加车间和喷涂车间生产能力相对有所上升,基本能满足生产需求,焊接车间日产量在15台左右,成为生产瓶颈。人员招聘需要加紧。

会议共识:

针对议题一,改进措施:

1. 从10月9日起,生产体系各部门每天5点前抄送当天加班申请表至人力资源部与行政部,人力资源部与行政部沟通,行政部8点前提交当天上夜班人员的考勤记录给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每周不定时2次抽查生产体系出勤情况,每次50人以上。

2. 行政部保安负责上夜班人员的出勤稽查,每周不定期抽查三次,每次50人以上,并将抽查情况书面告知人力资源部、生产体系等相关部门。

3. 行政部保安每天员工上下班及晚上加班上班五个时间点,定点执勤,监督员工打卡,严禁代打卡等行为。

4. 新的打卡机正式运行后,生产体系各文员每天必须对当天加班输入、核对前一天部门人员上下班异常,打卡异常第二天必须处理完毕,并将异常结果汇报人力资源部。

5. 重申《考勤管理制度》,对代打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离岗不登记,不佩戴离岗证、睡觉、玩手机等行为严厉处分。对考勤现场稽查结果有问题的,严惩。 针对议题二:改进措施

1. 拓宽招聘渠道,增加招聘频率,扩大招聘范围,网罗人才。

2. 从现有打磨工中培养一批焊工学徒,作为人才储备。

第二篇: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版本版次 文件名称 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管理规定 页码页次 1 / 3 制定部门 1.0.目的: 规范制程品质异常处理流程,提高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的时效性,确保产线的正常运转,同时满足顾客的质量要求。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制程、出货品质异常的处理。

3.0.职责与权限:

NO. 部门 职责与权限 品管部负责品质异常分析及改善有效性确认。 1 负责品质异常的改善和预防措施的实施。 2 生产部 负责协助参与原因分析及相应的预防改善措施。 3 技术部 4 其它相关部门 协助进行安排异常改善通知的配合 。 4.0.术语与定义:

4.1 制程品质异常:

a、严重缺陷超过3%; b、使用不合格的原料或材料; c、同一缺陷连续发生; d、不遵守作业标准或不遵守工艺卫生要求; e、机械发生故障或磨损; f、其他情形影响到产品质量时; 4.2 出货品质异常: 出货发现严重缺陷超过1%; 5.0.运作流程: 无 6.0 作业程序: 6.1 制程品质异常:

6.1.1异常属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需立即找QC或工程师确认不良现象可否接收。如异常可接受则继续生产,不可接收依6.1.2执行。 6.1.2 IPQC依相关检验标准进行判定,确认不良成立时,应开具《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并评估异常的严重性要求生产部门暂停生产。

6.1.3针对已生产产品依产品标识卡信息往前追溯,直至良品。 6.1.4 IPQC针对已追溯到的不良品标示“不合格”,并要求生产单位立即移至不良品区域,不良品如可以进行 文件编号

版本版次

文件名称 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管理规定 页码页次 2 / 3 制定部门 返工、返修达到合格要求,生产依需求的返工、返修方案对不良品进行返工、返修,返工返修后需交付IPQC进行检验,合格品进行流向下一站,不合格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6.1.5生产后IPQC负责跟踪相关工序,确认临时应对措施是否有效。 6.1.6制程品质异常开立时机: 6.1.6.1制程异常属材料所致,需第一时间通知责任单位、IQC前往确认,双方判定标准一致,确认异常成立,则开立《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要求责任单位改善。

6.1.6.2产品制造过程中如发现产品同种异常现象不良率超过3%时,IPQC应开出《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待技术与品质协助分析出原因找出责任单位后由责任单位进行对策,品质部监控对策实施有效性.。 6.1.6.3品质再现(品质异常重复发生)时,开立《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评估重复发生事宜的情况通知生产单位停线整改。 6.1.7所有制程中《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需生产部进行会签,技术部接到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后1小时内需针对异常现象提出临时对策。

6.1.8责任单位需于收到《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48小时内,针对异常现象提出长期改善方案。 6.1.9 品质工程师针对责任单位回复内容进行确认,针对改善措施不合格部分予以退件,要求责任单位重新回复。改善措施合格,则报告予以归档,由IPQC跟踪后续品质状况,依6.1.10~6.1.11执行。

6.1.10 IPQC 针对责任单位改善后产品加严检验,连续追踪2 天(或3 批)无异常予以结案,转正常检验。 6.1.11 如责任单位改善措施回复后连续2 个月无生产,则强制结案,后续生产依正常检验执行。 6.2 入库品质异常: 6.2.1 FQC 依相关检验标准进行判定,确定不良成立时,针对不合格物料标示“不合格”,并要求生产单位立即移至不良品区域。 6.2.2 FQC 于半小时内开立《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并附不良样品(功能不良请技术协助分析处理),通知生产安排返工。 6.2.3 生产部接FQC《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或《验货通报》及不良样品后,当天安排返工作业,FQC 负责跟踪返工及验证工作。 6.2.4 生产返工后的产品需重新送FQC 检验,重新检验合格予以合格入库,检验不合格依《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要求执行。 6.2.5 针对异常改善后产品,FQC 时行加严检验,连续追踪3 批无异常后予以结案,转正常检验。 6.2.6 如异常发生后连续2 个月无生产,则强制结案,后续生产依正常检验执行。 6.3 出货品质异常: 6.3.1 OQC 依相关检验标准进行判定,确定不良成立时,针对不合格品标示“不合格”,并要求仓库立即移至不良品区域。

文件编号

版本版次

文件名称 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管理规定 页码页次 3 / 3 制定部门 6.3.2 异常成立半小时内开立《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并附不良样品(功能不良请技术协助分析处理),通知生产部安排返工。 6.3.3 生产部收到《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或《验货通报》后安排返工作业,OQC 负责跟踪返工及验证工作。 6.3.4 生产返工后的产品需重新送OQC 检验,重新检验合格予以合格出货,检验不合格依《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要求执行。 6.3.5 针对异常改善后再出货产品,OQC 应加严检验,连续追踪3 批无异常后予以结案,转正常检验。 6.3.6 如异常发生后连续2 个月无出货,则强制结案,后续出货依正常检验执行。

6.4 作业品质异常 6.4.1 符合4.1 中d、e、f 任一项,作业品质异常成立。 6.4.2 相关单位发现作业品质异常后,立即通知责任单位改善。 6.4.3 针对重复发生作业品质异常未达到有效改善时,可开立《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由品质统一编号后,交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措施。 6.4.4 责任单位需于收到《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48小时内给出整改措施,回复反馈到单位。 6.4.5 异常单回复后,由品质统一归档整理/追踪。 6.4.6 针对不良产品可分析出根本原因,在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上直接回复原因分析并转交给责任单位回复改善及预防措施;如不能分析出根本原因,将不良实物与品质异常处理通知单转交技术部人员协助分析原因。 6.5 客户投诉或抱怨 客诉品质异常依《客户投诉处理程序》。 7.0.相关文件:

NO.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1 2 3 8.0. 相关记录

NO. 记录名称 表单编号 保存期 记录保存部门 1 2 3

第三篇:考勤及异常卡管理规定

1、 从本月开始电子考勤卡与纸考勤卡两种并用(未发电子卡的除外),两种卡每天上、下班都必须打卡;

2、 严格杜绝代打卡现象,发现一次,打卡者和被打卡本人各罚款100元/次;情节严重者开除处理,绝不姑息;

3、 对异常卡必须在24小时内找厨师长或厨师长助理签卡(比如1号未打卡,必须在2号内签卡),否则一律算休息或旷工处理(过时不再补签)每月签卡不得超过两次;

4、 员工休息(一天内)必须经得组长同意,如工作安排不过来,组长未同意休息,而擅自休息者一律按旷工处理;组长休息必须经厨师长或厨师长助理同意;

5、 员工休息(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必须写请假条,先经组长同意,然后报厨师长,经厨师长同意签字后,方可休息,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6、 禁止电话请假、纸条代请假。有急病须出具三甲以上医院证明;有急事须出具相关证明,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7、 组长安排休息必须合理,如出现工作无法完成,该组长要承担20元—100元/次的领导责任(比如:本组共有四个灶台,一下同意休息了三个灶台,造成工作无法完成);

8、 各班组必须有第二责任人,以负责组长休息期间本组工作,各组员工在组长休息时必须服从第二责任人的工作安排,组长休息必须做好工作安排。

以上规定从即日开始执行!

同庆楼大酒店厨房部

2005年4月1日

第四篇:异常案件处理办法

文 山 金 文 山 丰 产 林 有 限 公 司

W E N S H A N G O L D E N W E N S H A N F O R E S T C O .,LTD.

异常案件处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

本办法旨在规范指引金光纸业在文山丰产林项目公司(简称公司,下同)异常案件的处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动性,及时、合法、合理、高效处理异常案件,营造有利于林浆纸项目发展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利益。 二异常案件含义及主要案件分类界定

本办法所称异常案件系指妨碍林班有效经营管理以及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损害公司利益,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森林火灾、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盗伐、盗窃、滥伐、破坏生产经营、非法放牧砍柴、滥垦、征地占地、临时占用、非法占地、移动损坏标志、偷采矿产、其他案件(水土流失、病虫害、冻害、水涝、旱灾、风灾、偷采野生植物、偷猎、非法经营木材业等)。

处理异常案件,除提请案件处理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外,应当努力通过各种方式、循相关渠道取得当地政府、林浆纸(业)部门等党政部门的支援或协助。 1 森林火灾

(1)森林火灾系指因各种自然、人为(故意或过失)以及因暂时无法判断之状况发生的林地火灾,云南省一般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戒严期。 (2)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新造林地内,严禁下列活动和行为:

(一)烤蜂、烧山狩猎和使用火药抢狩猎、烤火、烘烤食品和野炊;

(二)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

(三)使用火把照明、吸烟;

(四)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3)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林缘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村民委员会(相当于村小组)同意,报村公所(相当于村委会)、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批准。经批准进行的生产性用火,必须落实防火措施,有专人负责。

炼山造林、烧牧场,必须提前10天报县(市、区)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发给用火许可证。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必须落实消防措施,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进行,由批准机关指定专人监督实施。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4)引起森林火灾案件的责任人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赔偿公司损失和追究刑事责任),并先由当地林业局或授权的当地森林公安机关(无森林公安机关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下同)或乡镇林业站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盗伐

1 (1)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2)法律责任

(一)构成行政处罚的规定:不足0.5 M3或幼树不足20株,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0.5 M3以上或幼树20株以上,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二)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2—5M3或幼树100—200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20—50 M3或幼树1000—2000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100—200 M3或幼树5000—10000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盗伐案件首先由当地林业局或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乡镇林业站管辖。 3.滥伐

(1)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法律责任

(一)构成行政处罚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M3或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至3倍的罚款; 2 M3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二)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10—20M3或幼树500—1000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50—100 M3或幼树2500—5000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盗伐案件首先由当地林业局或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乡镇林业站管辖。 4.权属纠纷

(1)权属纠纷系指因林地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产生的争议。 (2)法律规定:

(一)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二)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3)林班责任人应当随时掌握并报告权属纠纷发生情况,发生权属纠纷(特别是公司给付承包费、已经发包造林的林地)时,采取初步处臵措施后,应当毫无迟延地向公司提报;因权属纠纷引起的各种异常案件均与该案合并提报。

林地权属纠纷发生后,积极协调争议方协商处理,签订协议,协商未成的,为排除对现场作业的干扰因素,建议争议各方先行搁臵争议,交政府部门确权处理,并不得影响我方正常作业。涉及争议地的所得部分提存有关部门或留存我方,待争议处理后,按权属比例或我方原合同约定原则再行给付,根据处理结果对合同作相应变更或补签合同。 5.征地占地

(1)征地(包括征收和征用)占地系指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占用(相对于国有土地)或征收征用(相对于集体土地)公司林地的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补偿的合法活动。 (2)上述工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含补偿协议书),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3)法律责任: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征收征用或占用土地的,公司有权依法获得补偿;征地占地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5)占用公司林地,占用土地人持有征地占地审批文件,未与公司洽商处理或虽有洽商处理但未达成意见的,应取得乡镇人民政府、县林浆纸、县人民政府等部门支持,向乡镇林业站、土地管理部门或县级林业局林政资源部门详细反映、了解情况,提报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6.临时占用

(1)临时占用林地系指临时占用人基于一定需要占用公司林地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依法给予公司补偿的活动,一般不超过

3 两年。

(2)临时占用各类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临时占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面积不满二公顷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公顷以上不满十公顷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公顷以上不满三十五公顷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十五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不满十公顷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不满十公顷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公顷以上不满三十公顷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十公顷以上不满七十公顷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七十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使用期满后负责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应当对林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进行补偿。 (3)办理程序

(一)临时占用单位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送有关材料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范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等。

(二)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

(三)按规定支付补偿费。

(四)经批准并交纳费用后,到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

(4)占用公司林地,占用土地人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文件,未与公司洽商处理或虽有洽商处理但未达成意见的,提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7.非法占地

(1)非法占用林地系指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公司林地的行为。

(2)占用公司林地,未与公司洽商处理或虽有洽商处理但未达成意见,初步了解没有发现占用人持有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文件的,按非法占用案件处理,应取得乡镇人民政府、县林浆纸、县人民政府等部门支持,向乡镇林业站、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或县级林业局林政资源部门详细反映、了解情况,提报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8.破坏生产经营

(1)破坏生产经营系指由于泄愤报复(包括林地林木权属纠纷)或其他个人原因,采用拔苗、破坏林木、损坏林道、集材道、运材道、培育生产种子苗木、贮存种子苗木木材、汽车等林业生产服务设施等方法破坏公司生产经营的行为。 等行为。

(2)法律责任:除赔偿公司损失外,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发生该案的,当地乡镇无森林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应当按照就近原则,努力取得当地乡镇政府支持向当地乡镇地方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提

4 报调查、采取措施,同时以《异常案件报告表》的形式提报公司处理,当地乡镇设有森林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应直接提报查处。 9.放牧砍柴

(1)砍柴放牧系指违反林业法规,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内 放牧砍柴,致使公司林地受到毁坏的行为;因泄愤报复或权属纠纷等原因,放牧致使公司林地受到毁坏的,按放牧砍柴、权属纠纷与破坏生产经营案件并案处理。

(2)法律责任: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3)发生该案的,视情况提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乡镇林业站查处。 10.滥垦

(1)滥垦系指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沙、采土及其他毁林行为。 (2)法律责任:,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该案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乡镇林业站处理。 11.偷采矿藏

(1)偷采矿产系指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的行为。

(2)法律责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偷采矿产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理,国家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该案无论是否取得采矿许可,只要采矿威胁、侵占、毁坏公司林地,未与公司洽商处理或虽有洽商处理但未达成实质意见的,按偷采矿产和非法占地案件并案提报处理。 12.移动损坏标志

(1)移动损坏标志系指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2)法律责任: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3)该案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乡镇林业站处理。 三 依据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四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异常案件的处理。 五 处理部门及其职责

1. 公司实行林政部门主导异常案件制度,林政部门的配臵可以在林务部设立,也可以逐级设立,总体负责异常案件的管理、跟踪和督办以及处理机制的拓展;根据案件的性质,法务部门对林政部门和林场处理异常案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5 2. 林场、林政及法务部门都是处理异常案件的部门,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密切配合。

(1)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不大或涉案标的2000元(含)以下的异常案件一般由林场处理; (2)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较大或涉案标的2000元以上的异常案件一般由林政部门处理;

(3)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或牵连诉讼和刑事案件的一般由法务部门处理,对牵连法律问题的生产技术性异常案件仅提供法律建议; (4)经公司总(副)经理特别指示交办的案件可不受上述金额、标准限制。

影响是否重大应当从案件是否对林班的有效经营管理构成重大影响、案件的危害程度或持续负面影响、侵权人(次)数、侵害(动机、工具、手段、面积等)、社会关注度等方面综合判定。

3. 处理部门必须坚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原则,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切实、高效地处理异常案件,并及时将处理过程或结果反馈至上级部门或主管,上级主管都负有对异常案件处理进行及时组织、领导、协调和支援之责任。 六 处理程序及方法

(一)报告

对事后发现或对正在发生的异常案件经林场现场尽职处理后,林场应在发现后48小时内填写《异常案件报告表》(附件1)(情况紧急的立即提报,事后补办),根据《异常案件报告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告案件发生和处理情况,由相关部门签署案件处理意见,最后由总经理综合多方意见,形成决策。

《异常案件报告表》中案件发生详细情况栏根据案件性质说明定植时间、平均树高、平均胸径、时间、地点、人物、原因、过程、现场尽职采取了何种措施等,案发时开始,现场责任人应毫无迟延地进行线索摸查,保存有关证据材料,为案件进一步处理提供便利条件。

请求事项可包含对案件合理合法化处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尽可能详尽,林场得根据案件性质和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合理提供具体处理方案和处理部门,以供权责主管参考。

(二)报案

案件承办部门或人员根据立案标准及公司领导决策进行具体事项的操办,对需向政府主管机关报案处理的,应具以书面形式,包括案件发现者、当事人、时间、地点、证人证言、损失情况及对案件的处理请求等基本内容。报案书由林政部门拟制,经法务审核;情况紧急的由林场先口头报案。

1、构成刑事案件的,依法报主管机关查处及追究刑事责任。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公司案件承办人员可代表公司与对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进行和解,也可在追究刑事责任进入诉讼程序后,由我司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以达成追偿经济损失或持续维护林浆纸基地建设之利益。

2、尚未构成刑事案件的异常案件经总经理批准,依法报政府主管机关查处,同时通报相关单位如当地村委会、林业站。当事人因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接受行政处罚,如限期恢复原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同时因该行为而造成我方物质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处理现场:

1. 现场人员对正在实施的不法行为在表明身份时应立即予以制止,可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以制止不法侵害继续发生和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并及时电话报告上级;在事态难以控制或情况紧急时,应毫无迟延请求当地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制止、扣留作案工具及扣押有关责任人员,必要时及时请当地村委会、林业站、乡镇政府、森林公安或当地派出所协助处理;相关部门怠于处理的,应毫无迟延地报告相关主管处臵。

6 2.收集有关证据,对现场拍照留存,照片应一底两片,交政府主管机关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3.现场被政府主管机关确认并请示公司后再进行清理,现场遗留有财产的,在清理前应有人员看守。

(四)跟踪案件处理情况

主要由案件承办人员或指派人员在职权或授权范围内跟踪督促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案情进展情况或请示处理办法。

(五)追偿损失

1. 确定损失:以给我方造成的直接实际损失为准。如有评估机构作出的损失评估报告则依之,如没有,则按我方制订的相关规定评估。如因侵权行为造成林地永久流失的,则将我方承包期限内的预计可得利益计入损失范围。

2. 追偿时间:从损失确定之日起,案件承办人员就可代表公司对当事人提出具体的索赔要求,每次索赔时应保存有关证据,一般要求有书证,并注意时效性,一般是两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3. 追偿损失可先由林场或林政部门与当事人协商,法务部门、财务、总务等相关部门配合,若不能及时取得赔偿或补偿,经公司总经理核准以诉讼方式索赔的,由法务部门处理。

(六)结案

1、 经主管机关处理过的侵权人已经得到处理、我方损失得到全额赔偿或持续维护林浆纸基地之利益已达成的案件或已超过诉讼时效、其他长期积压无法处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部门或人员制作《结案报告表》(附件2),并依报批程序逐级呈报到公司总经理决定是否结案。

2、 结案后应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对原有事实及现场状况需做变更的,由相关部门及时调整,同时通知林场执行处理结果。

3、 结案后,整个案件材料应完整归档,作为该林班档案的组成部分,交公司档案部门保管。

七 各异常案件承办部门应定期将待办案件(纯粹技术性的异常案件除外,如病虫害、风害等)汇总报法务部门,法务部门根据案件的性质、进度及难点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推进案件的解决进度。对于需要诉讼或即将超过诉讼期限的案件,及时进入诉讼程序,或采取有效措施,使诉讼时效得以顺延。

八 公司逐步设立异常案件奖惩办法,以促进异常案件及时有效处理。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异常案件负有提报、处理、配合、组织、领导、协调、支援等责任的责任人怠于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依法追究。

九 本办法经权责主管签署生效。

事业区负责人 总(副)经理 审核 拟稿

第五篇:生产异常处理作业程序

1、 目的:为建立各相关部门对生产异常的责任制度,以减少效率损失,特制定本程序。 为产线出现异常时的处理方法提供指导,包括异常发生与解决、内部检讨、原因调查、预防与围堵措施安排实施及产品质量的持续改进,以确保

2、 使用范围:本公司生产过程中异常发生时。

3、 职责:

工艺部:负责对异常的分析,现场处理,临时改善对策提供、改善过程跟进以及改善标准文件的提供。

质管部:负责异常反馈、确认、分析、组织改善、原因分析讨论与对策汇总,改善措施的制订、改善对策执行跟进,改善效果验证以及整个流程运作的监督跟进等。

生产部:负责异常反馈、改善;异常对策的执行。

4、 定义:

重大问题:

质管部连续3批抽检不合格(且同一故障、同一订单、同一班次)属性能不良问题; 生产发生批量质量异常:单项不良率超过10%(生产数大于300pcs);

品质缺陷(致命质量隐患,如产品爆炸等)

生产要素不满足,如服务器故障、工装设备故障、缺料等无法满足正常生产,造成停线1小时以上。

5、 异常问题反馈处理流程:

5.1 对严重问题处理

处理时限:严重问题处理时限为1小时,1小时无解决办法或无法改善至正常生产状态的,升级到相关部门经理处理并知会计划主管。

5.2 流程:

当发生严重问题时,发生单位生产主管或质量主管立即发出《停线预警报告》,发生单位工艺主管5分钟内到现场,对问题初步分析。

5.2.1 生产厂长必须立即升级到工程部经理直接处理,30分钟无法解决的立即升级到总厂厂长处理,并发出《停线报告》给责任单位,总厂厂长直接协调责任部门经理处理《停线报告》。

5.2.2责任部门经理受理60分钟内如仍不能解决的,责任部门经理须立即牵头召集销售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讨论商谈解决措施,并将书面处理结论措施下达到各相关执行部门。

5.2.3 当质管连续3批检查不合格,QA主管必须向品质经理报告,当品质发出停线通知单后,如故障排除后恢复生产,必须经品质经理同意。

5.2.4 当故障问题不能及时排除并影响出货时,总厂厂长必须向上一级公司领导进行汇报,以便公司采取相应对策。

一般问题处理时限:

一般问题处理时限为2小时,2小时内无解决办法或无法改善至正常生产状态的,需升级到责任部门总经理处理并指挥计划主管。

处理流程:

当一般问题出现时,发生单位当班班长或巡检员立即通知工艺技术员处理,同时发出《质量信息反馈卡》,工艺员5分钟内到现场进行分析确认,工艺员初步分析为:

人为制造不良问题:工艺员需给出预防措施或向产线员工进行操作培训,并验证措施有效方可关闭;

来料问题:立即通知(电话/邮件)质管部SQE,SQE 10分钟内到现场处理,确属来料问题,按《不合格物料MRB处理流程》处理。物料的挑选/加工处理由SQE牵头负责。

设计问题:需通知(电话+邮件)工程部PE处理,30分钟内无法解决的升级到其部门主管,如仍不能解决的升级至。。。

设备/工装夹具故障,服务器故障,立即通知。。。。。工程师10分钟内到场处理;

一般问题发生30分钟得不到有效解决时,产线必须上报到车间主任,1小时不能解决的(电话)上报到生产厂长,由生产部经理积极推进问题的处理,跟进处理进度,当2小时内责任部门仍无有效对策的,生产部经理必须向生产总监汇报情况。

验证:所有问题的解决措施验证由责任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助,验证数量不少于10pcs,确认问题得到解决的才能交生产批量生产验证,质管部工程师、巡检员跟踪对策在批量生产实施效果并及时反馈情况。

PE接收产线异常单后,5分钟内对异常问题是否属实,异常类别,严重程度进行确认,根据确认结果召集相关责任人在20分钟内分析处理。

根据相关责任人的分析处理,PE在30分钟内制订处理临时的解决方案,以满足生产的需求。如无法在30分钟内给出对应措施或无法找到异常原因,品质部要求生产立即停线处理,并召集计划。各部门主管到现场解决。如在4小时内无解决方案,品质部QE工程师立即通知经理进行裁决。

在工艺部给出临时措施后,QE要对临时措施有效性进行确认,如对策无效,由工艺部在30分钟内重新制定新的临时对策。

对执行临时对策造成异常公式的,由生产部统计并上报异常工时,由IE进行核算。 QE上质量信息单跟踪责任单位永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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