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2022-09-10

第一篇: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省级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实施方案

编 制 提 纲

第一章 总论

1.1项目名称:省级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 1.2主管部门:山西省林业厅 1.3工程性质:新建

1.4实施单位:XX国有林管理局 1.5项目建设任务: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二章 基本情况

2.1项目区自然概况

林局经营范围所涉市、县;地形地貌;气候条件(降水、日照、无霜期等);土壤;植被;主要适宜生长树种等。 2.2项目区社会经济概况

林局范围人口及其结构(农业、非农业;在职职工、离退休等);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贫困县;工农业产值等。 2.3项目区森林资源概况

林地总面积;分地类面积;林龄结构;主要树种结构及其分布等。

2.4项目区生态公益林概况

-1- 公益林林地总面积;分地类面积;林龄结构;主要树种结构及其分布等。

2.5本次列入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概况

公益林林地总面积;分地类面积;林龄结构;主要树种结构及其分布等。 2.6项目实施单位概况

林场及其分布;职工构成;经济状况等。

第三章 项目建设的意义及《方案》编制依据和原则 3.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客观要求;是保护森林资源,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的根本途径等。 3.2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重点公益林管护能力为核心,以科技为支撑,坚持以生态优先、科学布局、因地制宜、综合设防,提高重点公益林的综合管理能力,从根本上加强生态安全建设,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为建设“绿色山西”,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等。 3.3《方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 -2- 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 7号)

(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农[2007]307号)

(4)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林管发[2008]85号)

(5)二类调查数据 3.4《方案》编制原则

坚持以二类调查数据为依据;以落实管护面积、管护地块、管护责任为重点;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生态优先,确保重点等。

第四章 项目建设范围、布局、规模

4.1项目建设范围

项目总面积;所涉林场;分林场项目面积;涉及管护责任区数、管护人员数等。 4.2布局

项目分布区域 4.3规模和任务

规模:项目面积及其地类、林种、生态区位构成;补偿资金额度等。

任务:管护,营造林等。

第五章 重点公益林管护规划

-3- 5.1管护模式 5.2管护责任区划分 5.3管护责任书签订程序 5.4管护人职责 5.5管护设施设置 5.6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5.7管理人员职责 5.8管护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章 重点公益林培育规划

6.1补植造林

2009年——2015年完成公益林培育面积、方式(封育、植苗、其它)、布局等。 6.2森林抚育

2009年——2015年完成公益林中幼林抚育面积、主要措施、布局等。

第七章 资源监测、工程档案建立和管理

7.1资源监测

(1)监测对象:天然次生林、灌木林、封山育林和补植造林地;

(2)监测内容:森林植物群落生物量、涵养水源效益、固 -4- 土效益、生物多样性效益等;

(3)监测项目:森林生物量、林冠及森林土壤的水文特性、地表径流等;

(4)监测方式:

①林分生长、森林生物量、土壤水文特性、生物多样性监测等,用固地标准地法定期监测;

②林冠截留降雨量、林地地表径流监测等,用固定标准地法常年监测等。

7.2工程档案项目和内容

(1)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重点公益林发布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文件;

(2)国家和省有关管理部门印发的有关重点公益林管理等方面的文件、通知等;

(3)重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文本资料、图表及电子文档等;

(4)重点公益林管理制度;

(5)重点公益林管护资料(责任书、管护合同、管护员名册、巡山日记、管护验收资料、考核奖惩资料、劳务费支付等);

(6)重点公益林补植补种、抚育作业设计、工程验收资料等;

(7)重点公益林资源监测数据、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地林权变动、林地征占用情况等资料;

-5- (8)基础设施建设资料等。 7.3管理手段

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设档案室;配档案柜、微机、打印机;传真机等。 7.4制度和措施

第八章 管护设施

8.1管护站分布(现有站利用;拟建) 8.2公示碑设置 8.3责任牌设置

第九章 科技支撑

9.1建立公益林软件管理系统 9.2推广GPS巡护和远程监控

第十章 检查验收

10.1检查验收程序

自查、复查 10.2检查验收内容

管护责任制落实、制度建立健全、管护成效、营造林成效、抚育成效、资金使用等。 10.3检查验收时间及责任人

-6- 10.4补偿资金支付

第十一章 项目投资概算及其资金来源

11.1概算标准:管护劳务费投资按每亩每年3元计算;其余项目总投资按每亩每年1.75元计算; 11.2管护劳务费投资测算:

劳务费按每亩每年3元测算; 11.3补植造林投资测算:

(1)植苗造林(亩均补植株数不得少于67株)按每亩200元测算;

(2)封山育林按每亩100元测算(当年拉网、补植等70元/亩,后期围栏维护、幼苗抚育等30元/亩); 11.5森林抚育投资测算:

中龄林抚育按每亩100元测算; 幼龄林抚育按每亩150元测算; 11.6管护设施投资测算

11.7 工程档案建立和管理及资源监测投资测算 11.8其它投资测算

除管护劳务费项目外,其余项目投资概算可在现有的规模基础上增加10—20%进行测算。

第十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

-7- 12.1组织保障 12.2管理措施

附件:1.评审意见

-8- 2.规划表(1—10 ):

表1:林局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总表 表2:林局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 表3:林局列入省级补偿的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

面积明细表

表4—1:林局省级重点公益林管护任务落实及小

班规划表(林局)(2009年——2015年) 表4—2:林局省级重点公益林管护任务落实及小

班规划表(林场)(2009年——2015年) 表5—1:林局省级重点公益林补植造林(植苗)

规划表(林局)(2009年——2015年) 表5—2:林局省级重点公益林补植造林(植苗)

小班规划表(林场)(2009年——2015年) 表6—1:林局省级重点公益林补植造林(封山育

林)小班规划表(林局)(2009年——2015年)

表6—2:林局省级重点公益林补植造林(封山育

林)小班规划表(林场)(2009年——2015

年)

表7—1:林局省级重点公益林抚育小班规划表(林

局)(2009年——2015年)

表7—2:林局省级重点公益林抚育小班规划表(林

场)(2009年——2015年)

表8:林局省级重点公益林管护设施建设规划表

(2009年——2015年)

表9:林局省级重点公益林工程档案管理和资源监

测规划表(2009年——2015年)

表10:林局省级重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

目投资概算表(2009年——2015年)

3.规划图

图1:林局列入省级补偿的公益林资源分布图(林

局:比例尺1:50000)

图2:林场列入省级补偿的公益林资源分布图(林

场:比例尺1:25000) 图3:管护设施规划图(示意图)

-9-

第二篇: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生 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 办法》,结合我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对象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对象包括:

(一)补偿对象。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

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集体;

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或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

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

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二)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或协调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1.负责生态公益林管护的管护人员;

2.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的省、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部门);

3.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有关协调工作的乡镇政府、村委会。

第三章资金使用及拨付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为损失性补偿和管护经费两部分。

(一)损失性补偿: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75%专项用于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确定的补偿对象。

2.省林业局编制省级损失性补偿资金安排计划(编至县级),送省财政厅审核,由省财政厅将补偿资金下达到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及省级用款单位。

3.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根据核定的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会同有关部门(县级需会同乡镇政府、村委会等),与补偿对象签订现场界定书,明确权利与义务,建立档案资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资料拷贝。

4.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编制细化编列至补偿对象的本区域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具体分配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分配计划表中应分别列明省、市、县下达的计划数。

5.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资金分配计划,委托有条件的银行,开设补偿对象的个人帐户,将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支付到其个人帐户内。

(二)管护经费。包括管护人员经费、管理经费和省统筹经费。

1.管护人员经费: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18%专项用于补助管护人员经费。管护人员经费包括管护人员工资、管护工具的购置费用等。

(2)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落实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按本地区实际情况核定管护人员经费标准。

(3)省、市、县(市、区)林业部门编制本级管护人员经费安排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

2.管理经费: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4%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县、乡镇、行政村分别按1.5%、1.5%、1%的比例分配。县级经费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宣传培训及检查验收等支出;乡镇、行政村经费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的协调管理。

(2)县级林业部门编制本级管理经费使用计划,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乡镇政府编制乡镇、行政村管理经费使用计划,报县级林业部门初审,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将资金拨付给乡镇。行政村的协调管理经费,实行报帐制,村凭支出凭证到乡镇财政部门报帐列支。

(3)地级以上市管理经费在本级财政安排的林业事业费中列支,不再从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中安排。

3.省统筹经费: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3%由省统筹。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森林生态环境监测、突发性的森林灾害救助、森林生态科技研究和推广、技术培训、宣传、检查验收以及林业生态县创建等工作。

(2)省林业局编制统筹经费使用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按现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程序支付。

第 五条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计划,应于每6月底前,由省林业局会省财政厅下达。安排给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 金,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级林业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逐级下达。损失性补偿资金,必须在本9月底前拨付到补偿对象帐户。

第六条资金分配计划一经下达,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批准。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必须建立认领签收制度。发放时由补偿对象签收,并将认领签收情况造册登记,存档备查;县(市、区)林业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负责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分配情况在各行政村张榜公布,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地方补偿资金。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应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足额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定期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各级林业部门应加强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建立翔实的生态公益林基础数据及补偿对象资料。提供的资料、数据必须真实可靠。由于资料失实而引起纠纷和造成补偿者损失,林业等有关部门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市、县级财政、林业部门应每年检查验收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落实情况,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应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或骗取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现有的生态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及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农[2000]344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泸西县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泸西县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我县2010年的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在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 以 “公益林资源管护、护林员管护工作督查、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为重点,通过强化措施、完善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开展有序、完成及时,现将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我县共纳入省级公益林补偿的面积是5.7万亩,其中:所有权属为集体的面积5.35万亩,所有权属为国有的0.35万亩。收到州级下达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28.41万元。全县省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涉及8个乡镇的42个村民委员会和1个国有林场。

2010年我县的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严格按《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6个村民委员会,按程序选聘护林员52人(其中:国家级公益林护林员兼管省级公益林24人)。52名巡山护林员经乡镇批准后统一管护省级公益林,兑付到林权所有者的补偿资金分配方案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平均分配到林农,项目实施一年来公益林区秩序稳定,做到了既管好了林,林农也得到了实惠的双赢的良好局面

二、公益林管护完成情况

1、资金兑付情况

我县严格按照《云南省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专户储存拨兑,层层监管,从严核算,安全专用。资金下达到乡镇后,按属

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林业工作站、财政所负责资金的兑付工作。

2010年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兑现情况是:下达给各乡镇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金28.41万元 (泸政办发[2010]135号文)。省级公益林资金的补偿方案由各乡镇指导各实施村组结合各自实际拟定,林权所有者补偿、直接管护费、村集体监管费的补偿均未超过5:4:1的比例规定,各乡镇的补偿方案确定后报县林业局公益林管理所备案。2010年,全县兑付林权所有者的补偿费为12.708万元,涉及农户24068户,补偿人口75000余人。直接管护费10.165万元,用于省级公益林护林员工资。村集体监管费2.542万元,责任单位用于省级公益林的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拨付国有省级公益林管护费用:1.575万元,由国有责任单位用于国有省级公益林的管护支出和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检查验收、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抚育、补植补造、管护站所(点)建设和林区道路维护以及其他相关支出。拨付县统筹费:1.42万元,用于乡镇林业站组织开展省级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重点区域森林火灾预防、公益林资源建档与监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公益林管护站点建设以及林区道路维护等开支。经检查,各项目单位无截留、挪用、挤占、滞发、随意调整用途、脱离管护任务、随意切块下达资金等违规行为发生。

2、管护成效情况

为认真落实《泸西县政府、村财政、林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及项目管理责任状》,加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和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公益林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年来,为切实加强省级公益林的管护工作,泸西县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所将5.7万亩省级公益林承包给52人管护,以做到

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实行“公益林管理所--林业站--村委会”三级管理的模式,对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同时,建立健全巡山日志、巡查记录、森林防火、资源监测、人员监管、资金使用等各项制度。配套完善公益林区宣传碑16块、标志牌116块,固定标语10余条、检查哨所3余座等管护设施,有效保证了工作顺利开展,公益林得到有效保护,区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3、检查验收情况

泸西县林业局是实施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年底要对乡镇林业站和管护责任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根据各乡镇实施的省级公益林面积,按照省、州和《泸西县政府、村财政、林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及项目管理责任状》的工作内容,重点检查:管护责任主体落实情况,护林监管人员落实情况,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制度落实情况,限制性利用开展情况和生态公益林管护成效。经检查,各乡镇均未出现和违反公益林管护和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未出现林地管理弄虚作假和致使公益林生态功能下降行为,有关材料上报及时和内容符合规定,未擅自调整补偿资金的使用计划和违反规定截留、挪用及不按规定实施管护项目。

三、采取措施

1、组织领导情况

健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完善管理工作。为切实做好省级公益林的管理工作,“泸西县林业分类经营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林业局负责日常事务,林业局又明确公益林管理所办具体抓各项工作的落实,乡镇也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真正做到工作有人管,部门有人抓,做到领导、人员、工作全面到位。

2、责任落实情况

明确要求,落实管护责任,签订责任状和承包管护合同。按年初工作计划,泸西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泸西县政府、村财政、林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及项目管理责任状》8份;按项目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林业局与管护责任单位签订《省级公益林管护合同(A)》43份,限伐协议43份,各管护责任单位又与52名承包管护人员签订《省级公益林承包管护合同(B)》52份。责任状和承包管护合同的签订,落实了项目管理工作责任制、责任人员。同时责成各承包管护员,要管好各自的责任区域,依法巡山、文明护林。

3、制度方案制定情况

政策体系是公益林建设的重要保障。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为确保公益林管护到位,我们先后制定出台了泸西县重点公益林《检查验收办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管护实施细则》、《护林员考核奖惩办法》、《护林员定期汇报制度》和《护林员巡山记录制度》等,明确了公益林建设、管护、资金补助、责任追究、考核奖励等一系列政策,使整个工作有章可循,达到“用好钱、管好林”的工作目标。同时,本着便于管理、职责分明的原则将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划分为若干个监管责任区,每一个监管责任区落实一名监管员。在监管责任区的基础上,合理划分管护责任区,采取有效措施,将补偿面积落实到了管护单位、管护人员和山头地块,将管护责任与管护报酬挂钩,并签订了管护合同。

4、指导、监督、考核情况

县林业局将省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作为乡镇林业站的一项工作职责,并给予所有管护工作的指导和加以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监管责任主体,具

体工作落实到林业站;村委会负有辖区公益林监管直接责任。乡镇林业站、村委会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的职责,及时掌握森林资源的变化动态,发现和纠正管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建立健全指导、监督、考核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管理责任人,管护工作落实到具体山头地块,实现辖区公益林管护的全程监控。

每年,按照国家、省、州的管理要求,一是对项目区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用占用、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发生及控制等情况逐级进行全面检查,写出总结,编制当年补偿性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工作计划,并形成报告上报;二是强化措施,加强督查,县公益林管理所每年对各乡镇的公益林护林员进行2次以上的抽查,每次抽查在10%以上护林员,各乡镇林业工作站每月对辖区内公益林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通过督察和检查,及时掌握生态公益林管理效果,发现生态公益林管理漏洞,有效地督促护林员工作;三是实行严格的考核奖惩措施,公益林管理所制订出台了护林员考核办法,并有乡镇林业站与护林员签订公益林管护责任书。护林员工资报酬按月发放70%,剩下的30%要在年终考核后一次性发放,考核合格以上的全额发放奖励工资;考核为不合格护林员,扣发全年奖励工资,不合格护林员和考核分位列全乡末位的解除聘用关系,另行选聘护林员。

5、宣传情况

印发《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给各级干部和村民,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省级公益林补偿的目的意义、有关政策;召开全县林业站长、护林员培训会议,林业站以会代训护林员,乡镇召开村两委和村民小组会议,宣传启动省级公益林管护补偿工作,吃透补偿政策、主要工作精神和实际运作

方法;组织林业、财政和乡镇工作人员深入农家开展宣传,讲清讲透补偿政策,做到补偿工作家喻户晓。

6、档案管理情况

严格按《红河州公益林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省级公益林科技档案的分类制作与管理,同时采取有力措施,按相关要求和部门管理规定,加强对公益林补偿工作管理中产生的文字、电子材料进行立档归卷,同期建立电子档案,切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也按《办法》认真整理各种文书材料,并分类、立卷归档。指导、督促各乡镇搞好档案建管是我们工作的重点。保证管护主体管护的山头地块与图、表、册相一致,方案决议、各种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目标责任状、管护合同(A、B)、信息报表等资料齐全,入档规范,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四、取得成效

实施省级公益林补偿,提高森林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能力,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关系生态环境建设和百姓切身权益的的大好举措,也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本着对全县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县政府把实施省级公益林补偿列入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并加强组织领导,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推进我县省级公益林补偿工作,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生态支撑。

项目从实施以来,管理制度在不断的实践、探索、改进,逐步完善,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滥砍乱伐、毁林开垦的现象极少发生,牲畜破坏次生林的情况也逐年减少,省级公益林的管护取得了明显成绩。特别是补偿资金的到位,增加了林农收入,林权所有者获得了补偿,村集体林业工作热情得到了显著提高,主要表现在:提供就业岗位和增加了林农收入,从当地村民

中招标的52名省级公益林承包管护人员,人均年管费收入近3600元,林权所有者获得补偿12万余元,村集体获得监管费近3万元;省级公益林补偿工作的实施,形成了“林有人看、树有人管、责有人担”的良好局面,森林资源得到有效培育和保护,公益林区域内森林质量明显提高。

五、存在问题

随着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今后的公益林管理工作要求会越来越高,就我县目前的情况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单位补偿费过低。完善和提高补偿额度到10元/亩,以进一步缩小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补偿差距,减少林权所有者、承包管护人员的对比心理,有利于公益林补偿实施项目的健康发展。

二是工作经费匮乏。已实施补偿的省级公益林补偿基金中没有明确配套有各级的管理工作经费。县、乡无配套工作经费,这在一定程度影响了开展省级公益林补偿管理工作的到位性。

三是管护费偏低。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承包管护费偏低势必影响承包管护人员的管护积极性和管护质量,还有就是在旧城镇很难招到管护人员。

六、意见建议

一是提高补偿单价,争取与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单价相同即10亩/元,以消除林农的对比心理。

二是建议从补偿费中,规定一定比例的公益林管理工作经费。 三是扩大补偿资金统筹范围,出台相关政策机制,向水利、工矿企业等行业和社会捐赠统筹补偿资金。

四是出台启动公益林区的林木更新、采伐利用规划规则,加大低效公益

林改造力度,引导公益林管护区林农致富,保护好公益林区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系统建设。

泸西县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第四篇:中山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山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根据《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4〕159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府〔2014〕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生态公益林包含省级生态公益林和市级生态公益林;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和市、镇区基于区域综合平衡模式筹集的用于我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申请、公开受理;

(二)择优支持,突出重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标准公开、公平;

1

(二)分配公正、透明;

(三)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资金补助对象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是指用于补偿因划定为省级或市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的资金。具体对象包括:

(一)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

(二)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

(三)未租赁或未承包的国有、集体林场,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

(四)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和租赁合同的,在合同内必须明确合同期内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对象,并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五)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第七条 资金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补偿对象向生态公益林所在村委会提交申报资料,村委会汇总申请后,报镇区林业部门审核;

(二)镇区林业部门分别对申请对象条件、生态公益林面积、补偿金额等相关要素初审通过后,汇同有关单位(村委会等),与申请补偿对象签订现场界定书,建立档案资料报送市林业部门;

2

(三)市林业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通过后将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二)已签订《中山市省级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或《中山市市级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以下均简称界定书)的单位直接申报;

(三)属于租赁、承包期内的林木,提供签订的界定书和合法租赁、承包合同;

(四)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权属人签订合同的,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提供签订的界定书和协商(协议)文件;

(五)申请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名册。

镇区以村小组为单位建立补偿申请名册,包括: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补偿林地面积、林地地址、林地四至、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和银行账号等内容。

第九条 档案管理

项目实行一村一档案管理制度,市林业局、所属镇区需建立项目档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资金的筹集与分配

(一)省财政安排的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与市财政

3 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二)市、镇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采用基于区域综合平衡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模式。其中,市财政按照1:1配套省财政生态补偿资金,并填补省财政下发资金中用于竞争性分配及省统筹管理缺口,市、镇区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标准调整后除省财政资金及市财政配套资金的全市新增生态补偿资金,火炬开发区自行负担,五桂山办事处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镇区应支付生态补偿资金按镇区生态补偿综合责任分配系数核算。

(三)中山市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为损失性补偿资金和公共管护经费。市财政按照1:1配套省财政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并填补省财政下发资金中用于竞争性分配及省统筹管理缺口。市财政配套资金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75%为损失性补偿资金,其余的25%为公共管护经费。公共管护经费中镇(区)管护经费占总额的23.5%,市统筹经费占总额的1.5%。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除省财政及市财政配套资金外新增的补偿资金全部为损失性补偿资金,不保留公共管护经费。

(四)中山市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参照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分为损失性补偿资金和公共管护经费,其中损失性补偿资金占总额的75%,公共管护经费占总额的25%。公共管护经费中镇(区)管护经费占总额的23.5%。市统筹经费占总额的1.5%。

(五)生态公益林属自留山、责任山或依法承包租赁的,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通过银行账户全额发放给农户或承包租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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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态公益林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的,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的70%以上补偿资金必须均分发放到个人(户),原则上一律要求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一卡(折)通”方式直接发放到个人(户)。村(组)集体可按不高于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的30%比例提留管护经费。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范围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为损失性补偿和公共管护经费,其中公共管护经费含市级林业部门管护经费和镇(区)管护经费,使用范围为:

(一)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用于补偿因划定为省级或市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二)市统筹经费主要用于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宣传培训、检查验收等生态公益林管理管护支出。

(三)镇(区)管护经费主要用于管护人员的工资、管护工具的购置、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预防与救治、造林和抚育、资源档案管理费、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公益林协调管理等管护开支。

十二条 资金的拨付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分配方案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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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镇区林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按每1000至3000亩划定综合管理责任区,落实管护人员。并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营造防火林带,加强森林防火、防治病虫害等工作。生态公益林区内火灾、病虫害发生面积不超过省定的标准。

(二)负责审核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的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改变林地用途的,须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负责落实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发放“一卡(折)通”制度。补偿资金下达到镇(区)财政部门后,负责督促审核村(组)集体制定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确保补偿资金要70%以上分配到村民手上,并明确每人分配的补偿金额,按要求公示后报镇(区)财政部门。负责将各村(组)集体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分配方案造册登记,存档备查;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建立翔实的生态公益林基础数据及补偿对象资料。提供的资料、数据必须真实可靠。由于资料失实而引起纠纷和造成补偿者损失,有关部门应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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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六)及时向市林业部门书面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自觉接受市财政、林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林业部门职责:

(一)组织制定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拟定生态公益林损失补偿项目的总体规划;

(三)统筹协调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组织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实施;

(五)负责对项目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六)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七)汇总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镇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对镇区林业部门提出的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二)对镇区林业部门提出的项目资金拨付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审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

(四)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申报请拨手续,负责通过银行将补偿资金直接发放到个人的“一卡(折)

7 通”,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偿资金发放到人;

(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配合林业部门制订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林业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环节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四)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林业和财政部门要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将资金退回市财政部门,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给予处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外,对补助对象为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在五年内不给予财政支农资金补助;补助对象为镇区部门的,市财政将停止对其下一该专项资金的补助。严

8 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一)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第一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市市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中林〔2013〕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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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某乡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根据区纪委监委、区林业局《关于印发<__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我乡结合实际,扎实推进“漠视侵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工作,得到了社会好评。

一、领导重视

乡党委、政府先后召开党委会、全乡职工大会等安排布署清理整治工作。首先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__乡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六个工作组,分别负责乡辖六个村的可能存在的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由各联系村领导负责,联系村办室负责人、包社干部、扶贫第一书记、各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组成清理工作人员。负责扎实推进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明确任务重点

以原各社“一事一议”讨论的分配方案为准,以农业社为单位,重点清理xxxx至xxxx年度公益林补助中是否存在暗箱操作、优亲厚友、截留私分、侵占挪用、一家多户等问题,以及乡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是否履职到位,发现问题立即移交乡纪委处理。

三、多举措推进工作

各村通过村社的QQ群、微信群、居民点、村活动室张贴、社员大会公布等形式,公示xxxx至xxxx年度各村社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分配方案、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发放清册、补偿资金分配表、历任村社干部表。收到良好效果,特别是社员大会和村社微信群公示后,群众讨论相当活跃,为清理整治工作提供了有效的线索。同时,各工作组也通过走访调查、资料对比等方式主动收集公益林补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线索,分析问题的规律和特点,梳理问题线索,归类汇总。

四、清理整改情况

经过三个多月的不断努力,全乡收集到问题线索xx起,经过调查,其中x条线索符合当时的“一事一议”分配方案,但需要向广大群众作详细说明。如有x个社社长每年多领取x-x亩的公益林补助金资金,经查是当时按方案分配后,剩余的少量余数,不好再分配,经与会人员同意,作为平常开会的灯油烤火费计算在社长户头上;又如六棱村冉正合与马林友夫妻两人一人一个户头领取森林补助,经查实为马林友代其弟冉正余领取。另有__村__组两条线索是经工作组数据比对时发现,其户领取金额明显超过同社其它农户,经查实为原大家庭人口众多,林权证面积多造成的,符合分配方案。

清查出存在违规行为线索x条,共计涉及x人,金额xxxx.xx元。一是__村__私自将代为村民__保管森林直补存折里的钱取出xxxx元自用,已完成整改存回__帐户。二是__村__组原社长__xxxx年至xxxx年间,在分配方案之外,多享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共xxxx.xx元,其中xxxx-xxxx年多领取xx亩补助金xxx.x元;xxxx-xxxx年多领取xx亩补助金xxx.xx元,责成__退回资金xxxx.xx元到乡财政帐户。

五、下步工作打算

通过这次集中清理整治工作,存在违规行为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公开透明度不够。以前通讯不发达,公开公示渠道少,加之群众外出务工人员多,每次户长会总有很多农户未参加或只是老年人参加,对会议所讲理解不是很清楚。二是少数干部责任心不够,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反正大家也不知道,数量也不大,不会存在问题。三是乡村两级的监督管理欠缺。没能逐社监督到位。针对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把公示公开做实。结合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在公示公开过程中,不能只在村社张帖公示表了事,还应该通过QQ群、微信群等现代的方式增加公开的透明度,让群众真正了解。充分发挥群众自身对干部的监督作用。

二是加大监督执纪力度。乡纪委、乡林业站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通过主动检查数据,走访群众等形式,杜绝少数干部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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