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通用廉洁协议

2022-07-04

第一篇:采购通用廉洁协议

采购部门廉洁协议

购销合同廉洁协议

甲方:(需方/买受人)

乙方:(供方/出卖人)

为了防止在公司各类经营活动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促使甲乙双方廉洁从业,不断推动双方廉政建设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乙方安排的国内外旅游

活动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五)甲方不准在乙方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正常按约履行时为索取合

同约定以外的费用而推诿扯皮、借故刁难。

第二篇:采购廉洁协议书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采购工作的良好进行,预防违规和杜绝商业贿赂行为,切实做到以“尽责尽职、阳光采购、优质优价、服务生产”的采购宗旨,实现更好的采购质量、合理的市场价格,确保采购工作始终保持廉洁高效、准确及时、服务周到,树立公司及采购人员良好的公众形象,在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定的同时,结合实际的采购工作,制定本规范。 2.范围:采购部全体人员。 3.职责

3.1采购员及涉及购工作的人员对自身的廉洁自律负责;

3.2采购部负责人对自身的廉洁自律负责,并监督管理本部门采购员及涉及的人员; 3.3公司全体员工对涉及采购工作的廉洁自律实施监督。 4.内容

4.1 采购责任规范:

4.1.1 采购管理人员采购业务人员严格按照公司《TB-IMP-029 采购和合同管理手册》进行采购活动;

4.1.2 采购人员应在采购执行前对市场进行询价调查,提供准确价格信息,掌握市场行情,为采购执行提供指导参考;

4.1.3 采购人员在接到采购申请时严格审核,与预算校对,应及时与申购单位沟通,准确了解所需产品的相关数据和需服务的详细信息;对涉及工程、设备、重大维修或数额、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需坚持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商定具体采购事项,并共同签订最终采购合同;

4.1.4采购业务人员严格遵循管理采购、对比采购、谈判采购、择优采购、供方合格、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诚信服务的原则,保质保量满足日常工作和生产需求; 4.1.5采购完毕,采购人员应及时交付需求单位,跟踪掌握接货数量和质量验收工作; 4.1.6 对采购验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供方和需求部门进行协调沟通报告,快速做出处理; 4.2 禁止行为规范:

4.2.1 禁止参加供应商及潜在供应商的宴请和娱乐等消费活动;

4.2.2 禁止向供应商及潜在供应商索取各种礼品、现金、有价证券、中介费、好处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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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的各种福利待遇;

4.2.3 禁止接受供应商和潜在供应商给予的回扣等;

4.2.4 禁止在供方单位和当事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4.2.5 禁止向供应商提出与业务工作无关的要求;

4.2.6 禁止在开标前泄露招标相关信息和采购过程中需保密的事项; 4.2.7 禁止利用职权向供应商压价购买私用商品和赊欠货款; 4.2.8 禁止截留、挪用、私分和擅自处理采购资金; 4.2.9 禁止利用职权向供应商借钱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4.2.10禁止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4.2.12禁止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采购行为。

5.违约责任:如有违反本行为规范的,一经查实,依据公司管理制度处理;情节严重者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受承单位及承诺人各一份,本协议至签订之日起生效。

协议受承单位: 协议承诺人: 成都****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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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采购员廉洁协议书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采购工作的良好进行,预防违规和杜绝商业贿赂行为,实现更好的采购质量、合理的市场价格,确保采购工作始终保持廉洁高效、准确及时、服务周到,树立公司及采购人员良好的公众形象,在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定的同时,结合实际的采购工作,制定本规范。

2 范围:采购部、涉及采购工作的人员、采购负责人及公司全体。

3 职责

3.1采购员及涉及购工作的人员对自身的廉洁自律负责;

3.2采购部负责人对自身的廉洁自律负责,并监督管理本部门采购员及涉及的人员;

3.3公司全体员工对涉及采购工作的廉洁自律实施监督。

4 内容

4.1 采购责任规范:

4.1.1 采购管理人员采购业务人员严格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制度》进行采购活动;

4.1.2 采购人员应在采购执行前对市场进行询价调查,提供准确价格信息,掌握市场行情,为采购执行提供指导参考;

4.1.3 采购人员在接到采购申请时严格审核,与预算校对,应及时与申购单位沟通,准确了解所需产品的相关数据和需服务的详细信息;

4.1.4采购业务人员严格遵循管理采购、对比采购、谈判采购、择优采购、供方合格、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诚信服务的原则,保质保量满足日常工作和生产需求;

4.1.5采购完毕,采购人员应及时交付需求单位,跟踪掌握接货数量和质量验收工作;

4.1.6 对采购验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供方和需求单位进行协调沟通报告,快速做出处理;

5.2 禁止行为规范:

4.2.1 禁止参加供应商及潜在供应商的宴请和娱乐等消费活动;

4.2.2 禁止向供应商及潜在供应商索取各种礼品、现金、有价证券、中介费、好处费和供应商的各种福利待遇;

4.2.3 禁止接受供应商和潜在供应商给予的回扣等;

4.2.4 禁止在供方单位和当事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4.2.5 禁止向供应商提出与业务工作无关的要求;

4.2.6 禁止在开标前泄露招标相关信息和采购过程中需保密的事项;

4.2.7 禁止利用职权向供应商压价购买私用商品和赊欠货款;

4.2.8 禁止截留、挪用、私分和擅自处理采购资金;

4.2.9 禁止利用职权向供应商借钱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4.2.10 禁止私自经商,禁止采购员与其直系亲属有采购关系,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在供应商单位入股分红;

4.2.11 禁止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4.2.12 禁止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采购行为。

5 违约责任:如有违反本行为规范的,一经查实,依据公司管理制处理;情节严重的,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协议至签订之日起生效。

协议人:

日期:

第四篇:招标(非招标)采购廉洁诚信协议书

招标(非招标)采购

廉洁诚信

协 议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说 明

1、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强化监督,促进招标(非招标)项目采购人员、投标供应商等相关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规范招投标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保护国家、企业和招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协议。

2、项目采购主管部门在发标书或询价书时连同协议书一并发给供应商(如以电子邮件形式发标书或询价书时,可将协议书作为标书的附件一并发给供应商,由供应商自行打印三份),供应商签字盖章后作为标书的附件一并应标,双方应在项目谈判之前签署完毕。

3、举报、投诉部门和电话: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电话:0898—31908604

4、本协议书解释权归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

招标(非招标)采购廉洁诚信协议书

招标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临高分公司 投标方:

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投标工作公正、公平、公开,防范招投标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特作如下规定,作为招投标双方在招投标活动中廉洁诚信的保证。

一、 总 则

1.1招投标双方必须依法办事,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认真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严格遵守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招投标人员加强廉洁诚信教育,反对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杜绝招投标活动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1.2《招标(非招标)采购廉洁诚信协议书》签订后,在招投标期间及其相关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招投标双方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

1.3双方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物资采购及工程建设等招投标监督的有关规定,各自负责抓好本方人员的廉洁诚信工作。

二、 招标方协议条款

2.1本公司所有的设备、服务(含培训、SP合作)、礼品、广告宣传、工程建设(含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规划)等项目的采购,均采用竞争性招标(邀标)、询价方式,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2.2原则上,招标方应向三个(含三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

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少于三个投标人参加的采购项目,项目采购主管部门代表应向有关监督部门作出必要的说明。

2.3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其他人透露已获取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2.4项目招标采购过程中,应严格遵循“谈判的不决策,决策的不谈判”的原则;招标方的领导、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投标人或对经办人进行暗示。

2.5不得以任何方式私下接触投标方人员、擅自许诺对方的要求。 2.6要公平对待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得有歧视行为。 2.7招标方的领导、相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在招投标期间及其相关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索要投标人的钱、物、有价证券及提供的劳务(如修建住宅等),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如宴请、旅游、娱乐等)。

2.8招标方的领导、相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不得私下向投标人转包、分包招标采购项目;不得对招标采购项目所用原材料进行中介或买卖活动并从中牟利。

2.9对中标方给予的下浮、折扣均应在该项目合同中或合同备忘录中体现。

3.0 罚则

3.0.1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有

关人员责任。

3.0.2招标采购项目人员向投标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项目招投标情况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0.3违反上述2.1—2.9协议条款者,经发现并查实但不构成违纪违法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构成违纪的按党纪政纪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 投标方协议条款

3.1投标方相关工作人员在招投标采购期间及其项目承建、制作的全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招标方领导、相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馈赠钱、物、有价证券及提供劳务(修建住宅等),不得安排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任务活动(如宴请、旅游、娱乐等)。

3.2 投标方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恶意损害招标方或者其他投标方的合法权益。

3.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以向招标方相关人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

3.4投标方在进行工程建设的预结算编制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经招标方审核后的审减额不得超过20%(有争议的项目另定)。

3.5投标方在招投标采购期间及其相关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招标方的任何人索要非法利益要求时, 或认为招投标采购过程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时,有权向招标方提出异议或向招标方的监督部门投诉。

3.6违约责任:违反上述3.1—3.4协议条款者,一经查实,取消投标人3年内参加招标方招标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并承担相关责任(含项目合

同中明确的违约责任)。

四、 附 则

4.1本协议书由招标方和投标方代表负责签订,一式三份,招标方、投标方、招标方监督部门各持一份。

4.2对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协议从签署之日起内有效;其他投标供应商采取一个项目一签的办法。

4.3本协议书一经签订,立即生效。

招标方(盖章) 投标方(盖章) 招标方监督部门(章) 招标方代表: 投标方代表: 监督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篇: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为甲、乙双方建立物料采购关系,规范甲、乙双方的采购流程,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相关条款如下,供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1.2 “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材料、备件、工具、手册、其他技术资料及材料。

1.3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支持、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乙方应提供的辅助服务。

1.4 “甲方”系指西安市亚宝制药机械厂;“乙方”系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丙方”系指甲方本次采购货物的最终用户。

1.5 “协议”系指本协议,“订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二、技术性能

2.1 乙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性能应满足甲方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2.2 若甲方未提供具体的技术性能的相应说明,则乙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适用标准和规范供货。

三、知识产权

3.1 乙方应保证甲方或丙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一律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四、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毁损、灭失等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4.2 每个包装单元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凭证和其他必要文件。

五、订单及交货

5.1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订单要求安排供货。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订货。乙方供货不得超过甲方订单所列总量,否则多发的部分视为乙方无偿赠与甲方。

5.2 甲方可以通过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订单。

5.3 除甲方事先同意调整外,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按时交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如未按时交付,每延迟一日乙方应依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将相应违约金在应支付的合同总价中扣除。

5.4 乙方应当将本合同标的按时交付甲方指定的接收人(见具体的设备订货单及专用条款),由接收人本人签收。由任何其他人代为签收的无效,视为乙方未交付。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乙方承担。

5.5 接收人签收的送货单等材料仅仅表明甲方收到货物,不能用以证明乙方交付的合同标的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等。数量、质量检测报告应由甲方另行出具。

5.6 甲方接收人发现乙方交付的标的物有明显的瑕疵、残缺、短缺等情况,有权拒收。甲方接收人将此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后,乙方送货人员应当签字(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六、价格及付款

6.1 每笔订单中货物的单价按照订单约定的价格为准。

6.2 具体的付款方式由双方在订单中约定。

6.3 本合同下所有订单以人民币付款。对于每笔付款行为,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单据,甲方经审核合格后付款(预付款除外):

A.发票原件;

B.甲方指定接收人的收货签单;

C.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以及必要的检测报告。

6.4 发票要求:乙方开具的必须为真实有效的正规发票,发票需能通过国税局相关网站认证或者提供发票登记薄复印件,开票单位必须为本合同签订单位。发票需体现货 物明细,规格型号,单价总价等有必要的信息。发票需严格按甲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如发票出现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发票,乙方不配合的甲方有权进行 按合同总额10%的扣款处理。

七、附随义务

7.1 乙方应按照国家“新三包”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7.2 乙方应在质保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更换、维修,但是该服务并不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7.3 如货物中不包含任何需要调试或试车的,则有关调试和试车的服务自动免除。

7.4 如货物需要安装的,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质量保证

8.1自货物最终验收之日后计算,本产品保修两年。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8.2在质量保证期内或经有关部门检验,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是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8.3 乙方在收到甲方有关乙方所提供货物的质量问题通知后,应在三小时内响应,六小时内解决一般问题,24小时内解决疑难问题。确实需要一定供货周期的特殊部件更换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延长时间。

8.4 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有关乙方所提供货物的质量问题通知后,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8.5 乙方因供货质量问题给甲方和丙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责任事故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和丙方损失,构成责任事故的,由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九、检验

9.1 在发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 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乙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的背面。

9.2甲方将在合同的交货现场组织验收,如果货物的数量、表面与合同约定相符,甲方应及时填写验收单,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甲方拒收货物的,货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货物的隐蔽瑕疵或者功能缺陷,甲方有权于发现时随时要求退还。

9.3 验收不合格的货物,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造成交货延误的,按照逾期交货处理。甲方退货的,乙方应于甲方发出通知后5日内返还货款。

十、索赔

10.1甲方有权根据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在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0.2.1甲方选择退货的,应退还已付货款,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10.2.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和丙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乙方降价供货。

10.2.3用符合要求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等新材料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承担甲方和丙方所蒙受的全部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0.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4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14天内,按照甲方选择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

十一、交货延误

11.1乙方应按照订单中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11.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不能按时交货或提供服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同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同时保留按合同规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权力。

十二、违约责任

12.1 除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该权利的行使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 法),赔偿费按每天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1%计收,直至乙方完全履行交货义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 30%。乙方延期交货1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12.2 乙方应当赔偿的损失,应当包括甲方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十三、不可抗力

13.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13.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和使用单位,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除甲方 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60天以 上或继续履行合同会对甲方造成较大损失,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十四、税费

14.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

14.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

方负担。

十五、争议解决

15.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方、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十六、终止合同

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通知自发出时生效。

16.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16.1.2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4天内,或经甲方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16.1.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6.2在甲方根据上述第16.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未终止的部分。 十

七、权利义务转让

17.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十八、合同生效及其它

18.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8.2 甲方盖章必须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分公司公章;项目章等其他形式盖章视为无效。

18.3本协议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甲方、乙方各执二份。十

九、双方承诺,已详细阅读本通用条款,并同意遵守该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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