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打击传销名单

2022-09-01

第一篇:公安部打击传销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

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传销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有效地查处传销行为。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以下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四)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信息的;

(五)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六)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时,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条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以下传销行为:

(一)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

(二) 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 公安机关查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行为时,需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传销举报,并在受理举报后的3日内开展调查。经过调查后,对于依法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移交主管机关,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传销违法案件的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可能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法制作案件线索移送书,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配合查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时,应当附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九条 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传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理之日起10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传销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将查处情况通报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传销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不予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移送案件,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退回涉案物品、相应案卷材料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自己发现的传销违法行为,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案件移送通知书,及时将涉案物品、有关证据材料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工商行政?芾砘兀晒ど绦姓芾砘匾婪ㄗ鞒龃怼? 第十五条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的传销案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送请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传销案件时,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应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八条 对于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的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可以分别依法立案,联合开展调查。对于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对于依法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在查处传销案件时,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完善查处传销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及时互通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传销案件规律、特点及预防、打击的对策。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查处传销工作情况通报制度。采取发文或者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及时相互通报各自查处的传销活动场所、传销手段、传销组织以及传销组织者、策划者、骨干分子等情况;及时提供各自查处的传销典型案例以及查处工作经验材料;定期通报在查处传销中协作、配合的情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传销人员信息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在查处传销执法协作中发生的问题,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依法受理举报、移送案件的,查处传销时敷衍推诿、消极应付等,以及失职渎职、包庇、纵容、支持、参与传销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打击传销

全区打击传销总结表彰暨新一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11月26日,全区打击传销百日联合行动总结表彰暨新一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我县设立分会场参加会议。

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厅长、全区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副组长梁胜利在会上总结了前一阶段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情况。6月份以来,全区工商部门出动执法人员48419人次,查处传销案件258件,全区公安机关出动执法人员28850人次,刑事拘留传销人员804人,遣返传销人员2万多人。打击传销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维护了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

梁胜利要求,全区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要延长到明年3月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办案水平,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力度,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严厉惩处传销头目分子及涉案人员。

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全区打击传销领导小组组长温卡华强调,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打击传销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不懈地深入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会议表彰了前一阶段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南宁市、来宾市作了经验介绍。

全区会议结束后,河池市也召开了打击传销电视电话会议,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廖昌军对全市打击传销工作作了安排。

莫智深 报道

第三篇:打击传销总结

高岭镇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工作总结

为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健全和完善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长效机制。我镇综治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密综办(2009)30号文件精神,在本镇区域内广泛开展创建无传销村活动,现就具体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根据密综办发(2009)30号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召开了专门会议研究部署此项工作。制定下发了高岭镇关于开展打传和创建无传销村活动的通知,建立了组织机构,成立了由三十二人组成的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镇长担任,综治、工商、公安、民政、社保、安全与经济办、教委、宣传及各村党支部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商所,具体负责落实打传和创建工作。

二、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为做好此项工作,镇综治委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一是镇综治办为总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密切配合,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深入主管行业,全面落实打传工作。

二是当地工商所做为打传主力军,在公安派出所的有利配合下,集中开展了打传检查工作。

1 三是民政、流管、安经、社保、教委等部门加大了对所属系统打传的宣传力度,并有效指导各行政村无传销村的创建活动。

四是各村党支部、村委会按照镇综治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建通知,将创建无传销村活动纳入村综治维稳体系中,利用广播和村级数字影院等宣传平台,广泛宣传《禁止传销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村民们认识到参与传销的危害性,远离传销。

五是宣传科配合工商等部门,利用高岭集贸市场的宣传平台,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从而有效增强了村民防范传销的意识,自觉抵制传销。村民知晓率已达85%以上。

由于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打传和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健全、责任目标明确、宣传面广泛、检查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到目前为止,辖内未发现非法传销活动,为镇域安全稳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几点体会

一是领导重视是做好“打传”和创建工作的决定因素。 二是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方案措施齐全有效是做好“打传”和创建工作的有效保证。

三是各部门积极参与、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打防结合、以防为主,为“打传”和创建活动积累了宝贵经验。

总之,我镇将继续深入开展“打传”和创建无传销村活

2 动,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借鉴兄弟单位的好做法,弥补不足,健全完善体制机制,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高岭镇打传和创建无传销活动领导小组

2009年11月

第四篇:打击传销活动

惠济区教体系统

开展集中打击非法传销活动总结

为严厉打击和取缔传销活动,保护广大师生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郑州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郑州市市集中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实施方案》要求,11月初,惠济区教体局在本系统开展集中打击传销活动。

惠济区教体局成立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管综治工作局长任组长,局勤管办、办公室、各中心学校、局直单位、各学校(园)等相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勤管办,具体负责全区学校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协调及督办,各校都成立有相应的领导小组和配备工作专干,加强了对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

惠济区各校都广泛开展打击传销进校园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广播、板报、宣传栏、专题讲座、主题班会等多种途径宣传法律法规,讲解典型案例,使师生了解国家政策,了解传销活动特征,提高辨别能力和防范能力,让师生远离传销,自觉抵制传销。 在活动中,各校都加强了日常“打、防、控”措施,在传销活动多发时节,开展了整治行动,对全校师生进行一次摸排调查,一经发现有人直接或变相参加传销活动,要指定专人找其谈心,做好帮教工作,让其自觉脱离传销组织,坚决杜绝传销活动进校园。

另外,惠济区教体系统还实行了责任追究。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综治工作目标考核进行检查,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惠济区教体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五篇:打击传销信息制度

1、发放联系卡发放“一张联系卡”,在开通投诉、举报通道的同时,也传递和构建共筑联防的信息平台,使之人人打传,草木皆兵。

2、建立打击传销联系员制度在工商所、派出所等职能部门确定具体责任人的同时,指定社区、 委、村、学校、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一名专门的信息联络员, 形成通迅畅通的网状基层“连线员”,负责宣传和下达相关的打传法律法规知识,并收集、整理各种可疑行为、讯息,及时上报创建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

3、绘制街道区域分布图。在基层组织的配合下,绘制和统计以村、社区为单位的人口,及以独立的经营业户为单位的场所情况分布图。对重点区域、重要监管对象、易发区等特殊标注。

4、建立信息资料库。A、公共场所流动人口聚集情况在区域情况分布的基础上,逐面到点,对一些公共场所如饭店、宾馆等加强宣传教育,并发放流动(外来)人口情况登记表,对疑似的外来、流动人口的行为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B、社区外出人口登记各派出所、基层组织要对辖区内的外出人口逐户进行登记核实,对其外出流向、工作性质等时时、详细的进行登记备案。 C、社区出租房屋人口登记各派出所、基层组织要对辖区内的房屋出租情况进行登记,并对变动情况及时记录。D、社区下岗人员登记 基层组织要对下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登记统计,要对其新就业的情 况予以备案。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防诈骗应急预案流程下一篇:发展是推动社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