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住宅楼调研报告

2022-08-25

报告在写作方面,是有着极为复杂、详细的写作技巧,很多朋友对报告写作流程与技巧,并不是很了解,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多层住宅楼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多层住宅楼调研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多层住宅楼A1栋)0102]

合同编号:[新雅房产08]第010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新诚小区综合用房A—1栋]

发包方:湖南省新雅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方: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 包 方: 湖南省新雅臵业有限公司 承 包 方: 湖南省西城建设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新诚经济适用房小区综合用房A-1栋,总建筑面积约2936.6平方米,其中办公建筑面积约2248平方米,底层商铺建筑面积约688平方米。桩基础,主体五层框架结构。

工程地点: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谷山村

工程内容: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弱电等工程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长发改投[2007]666号

二、工程承包范围、结算方式、合同价款及工程款支付

承包范围:以长沙中盛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新诚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综合用房A-1栋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弱电施工图纸明示的所有内容和发包方确认的室内装修施工图纸明示的所有内容以及后述补充说明的内容。①建筑:家电、家具不包括;屋面保温中40厚挤塑聚苯板变更为40厚聚苯颗粒;所有塑钢普通真空玻璃(5mm+6Amm+5mm)变更为铝合金普通真空玻璃窗(5mm+6A mm+5mm);包括该栋号室外明沟、散水、化粪池。②结构:不包括桩基础工程,但凿桩头包括在内;③给排水:给水工程做到室外管网至本栋号供水的第一个阀门井(该栋总阀门水表井)含此栋号阀门井砌筑、盖板及总水表、阀门;排水工程做到化粪池入水口;④电气:电气工程做到本栋号电源入户箱,包含此栋入户箱及箱内的开关安装;入户箱处向墙外按图纸要求预埋PVC管至散水外1米,供外线电缆引入,包括防雷及接地工程、电气的重复接地工程。⑤弱电:除电视、电话、宽带、不可视对讲机的穿线套管预埋及接线盒安装之外其余均不包括。⑥装修:发包方书面指定的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主要装修材料其材料的价款不包括在内;不包括第五层住宅套房的装修。施工图纸没有明示的,但国家规范明确要做的,必须按规范要求施工到位,此部分包含在承包范围之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结算方式:① 合同承包范围的所有工程内容均以定额计价,土建工程按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执行年份1999年)定额基价上浮13.5%,计取主要材料价差和人工费调整,主材的调差价格发包方有相应指定价格的以指定价格为调差价格,没有指定价格的以《长沙建设造价》发布预算价格与工程进度同期各期平均价格作为调差价格;安装工程按湖南省统一安装工程单位估价表(执行年份2002年)定额基价上浮13.5%,计取人工费价差调整,主材价格由发包方书面指定确认;人工工资调差价格46元/工日。

② 承发包双方约定,施工图纸明示的砼工程承包方必须采用商品砼。商品砼按平均价230元/m3包干其材料价款,同时相应扣减其定额子目中砼搅拌机台班数量,并按每10立方米砼构件5.58工日扣减人工费,不另计任何费用。

③ 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施工用电量按承包方实际用电量另加其5%的线路损耗计量,其用电单价按长沙市电业局相应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施工用水量按承包方实际用水量另加其5%损耗计量,其用水单价按长沙市自来水公司相应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施工用水用电的总费用在承包方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④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审计机构最终审计报告为准,审计过程中有争议的以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咨询函文结果为准。终审时间为承包范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

合同价款及工程款支付:

① 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付20万元人民币作为签订本合同支付民工工资的保证金。发包方承诺上述保证金在基础结构工程完工后,退还10万元,主体结构封顶后退还10万元。

② 本合同暂定总价约450万元,仅作为概算依据。承包方全部完成合同承包范围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初审后三天内,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已完工程价值的50%;承包方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自新诚小区开盘后一周内,发包方支付承包方工程款至合同总价80%的工程款;承包方所有竣工资料符合城建档案馆备案资料要求后三天内,发包方支付至承包方合同总价95%的工程款,但因提交的资料文件是由于发包方的原因,致使竣工资料不能符合城建档案馆备案要求的,则由发包方完善并自驳回档案资料之日起两个月内,发包方支付至承包方合同总价95%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留作质量保修金,按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期的规定期满后一周内退还。

③ 发包方支付承包方的工程款,由发包方拨付至承包方的基本账户,承包方必须确保专款专用。若承包方未将工程款直接用于项目建设,则下次工程款的支付由发包方直接支付项目各项款项。

三、合同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开工日期:以发包方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其中主体结构工程封顶在2008年2月6日前完成,发包方承诺按主体结构工程造价的1‰给予奖励;如未完成则按主体结构工程造价的0.5‰给予处罚。

四、质量标准

合格工程质量标准,争取达到优良工程。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① 本合同

②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③ 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签证、确认书、工作联系函等书面协议和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后述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六、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①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不服从发包方统一安排、指挥及管理,造成不良后果,可根据情节轻重,处违约金5万元—10万元。

② 承包方应遵守发包方公司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名义私刻发包方公司公章或其他印鉴,一经发现,发包方有权收回,并由承包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得以发包方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材料供货合同、班组承包合同等),否则承担其引起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③ 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④ 承包方应按工期要求,订立切实可行的进度计划,按时或提前竣工,如有延误,承担延误工期的一切经济损失。

⑤ 在施工过程中及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⑥ 工程竣工后如承包方在接到质量维修通知后24小时之内不能及时赶到,发包方可自行安排维修队伍,所产生费用从5%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七、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及费用。

八、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8.1 本合同约定发包方委托湖南方圆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按照总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对项目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总监理工程师刘宏波。

8.2 承包方派驻 为驻现场施工代表,对项目进行总的全盘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承包方派驻的项目经理必须提供本人相应上岗资质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在工程开工前交发包方存档备查。如因承包方引起的民工工资问题、材料供应纠纷、安全事故及质量责任等其他经济法律责任,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3 发包方的工作

① 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提供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并提供保证正常施工所需的水电接口,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事项遗留问题;

② 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③ 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④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进行现场交验; ⑤ 组织承包方和设计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⑥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边关系;

⑦ 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工程进展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约定。 8.4 承包方的工作

⑴ 向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主要材料进场计划表(应在材料到达工地至少三天前报送),对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制定具体方案与奖惩办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发包方、监理工程师及承包方审批、审核后方可实行。

⑵ 承包方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及公安部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⑶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承包方应积极响应。

⑷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保护工作。

⑸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整齐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场地零乱、邋遢的归整、清洁费用。

⑹ 应积极主动的配合发包方做好施工队伍进场与其他土建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 ⑺ 有权聘用持上岗证的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安全员等工作人员,并将上述人员的上岗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上报发包方留档,经发包方同意再自行组合生产。

⑻ 有权实行按劳分配,奖勤罚懒的分配制度,以及制定工程费用的处理办法。 ⑼ 负责工程竣工后在规定时间内与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结算。工程竣工后必须提供工程竣工备案表,交由发包方。

⑽ 有权处理工程竣工后节余材料,节余资金和各项奖金。

⑾ 编制文明施工方案,坚持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合理布臵施工现场,内外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搞好宣传教育,树立安全生产观念,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承担因忽视安全生产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⑿ 必须聘用经建设部门、劳动部门认可的具有职业技能上岗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施工。

⒀ 隐蔽工程、基础和桩基础工程必须经发包方、监理方主管技术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预制构件必须经发包方、监理方主管技术人员核定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

⒁ 协调、融洽与发包方、监理单位的关系,及时办理工程款项支付手续,所有工程款禁止挪作它用。承担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工程亏损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⒂ 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如有拖欠工资现象,发包方、承包方受到政府职能部门追究责任或新闻媒体曝光,致使名誉受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按影响程度对承包方处以违约金5000—50000元。

⒃ 如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安全、质量问题使发包方受到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公示,发包方将视情况对承包方处以违约金10000—100000元。

九、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① 承包方应于开工前一周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文件提交发包方工程部、监理公司项目监理部、承包方项目部,并经审定批准后方能施工。

② 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及监理项目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监理方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监理方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监理方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③ 承发包双方约定发包方、监理方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监理方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十、质量与验收

①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②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比例分别承担。

③ 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业主方、监理方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④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监理方工程师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的,承包方应按要求拆除或重新施工直至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⑤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监理方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监理方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发包方、监理方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直至合格为止。

⑥ 无论发包方、监理方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承包方损失费用。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

一、安全施工

① 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② 施工单位进场后不许擅自接水接电,必须向发包方工程部提出用水用电的书面申请计划,注明各用水用电设备名称、数量、功率及总容量,并附电工上岗操作证复印件,经发包方工程部根据申请及实际情况核实后,指定位臵方可搭接并自备水表电表。不按上述规定私自搭接用水用电等造成的发包方损失,发包方有权从承包方工程款中扣除予以弥补。

③ 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实施。

④ 实施爆破作业等在恶劣环境中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实施。

⑤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及监理负责人,并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理和自行承担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和全部法律责任。 十

二、材料设备供应

① 本合同工程所需材料除统一由发包方采购的以外其余材料均由承包方自行采购。 ② 承发包双方约定,由承包方采购的材料发包方需指定的(如指定则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承包方上报的材料进场计划书面指定并通知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指定的型号、规格、品牌、质量、等级、价位控制标准等采购外,其余所有材料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及国家规定的相关各材料的技术指标、技术参数要求采购。

③ 承包方用于工程的各项主、次材必须严格按照监理公司材料进场报验手续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现场专业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场。 十

三、工程变更

① 施工中发包方对原工程设计变更,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并由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② 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③ 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7天内应向发包方、监理方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的相应工程量的签证,作为工程变更增加的结算依据。 十

四、竣工验收与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竣工验收:

①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承发包双方约定,工程竣工由承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图三套。

② 发包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③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④ 中间完工工程的范围和验收时间及其验收程序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及具体情况由发包方另行通知。

⑤ 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竣工结算:

①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②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③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④ 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后述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十

五、质量保修

承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预留金为合同价款的5%。 十

六、违约、索赔和争议

① 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②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拖延一天处以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③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方原因致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责任,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返工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30%计算,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发包方的一切损失。

④ 承发包双方约定,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七、其他

工程分包:

① 承包方应在综合考虑分包人的专业、信誉、经济实力等的情况下分包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② 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③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方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方造成其他损失,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④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方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方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合同解除:

① 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② 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③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

④ 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照上述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十

八、合同份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合同共六份,正本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分别保存一份。副本四份,发包方、承包方各两份。 十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日 合同订立地点: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谷山村

本合同约定经发包方确认交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到发包方账户后并加盖公章(签字)、页面全封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后生效。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第二篇: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现就推进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因地制宜、兼顾各方,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

二、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消防和结构等规范和标准;

2、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3、增设电梯所在幢房屋的全体业主同意;涉及占用小区土地或专有部位的,应当征得相关权利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建筑间距控制符合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有关规定。

三、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由该住宅所属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直管公房和系统公房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作为申请人提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相关申请。

申请人在具体实施工作中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作为实施单位进行代建。

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主要程序:

1、制定初步方案。既有多层住宅业主或者居民有增设电梯意愿的,申请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实施单位先行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土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平面布局初步设计,资金概算,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担方案等内容。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将初步方案征求业主意见。

2、申请项目计划。在业主对初步方案能够达成共同意愿的情况下,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申请旧住房综合改造(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计划,区(县)房管局审核同意后下发实施计划。项目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区(县)房管局上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列入全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计划。

3、编制设计方案。申请人凭区(县)房管局下发的实施计划及区(县)规土局要求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向所在地的区(县)规土局申请核定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按照区(县)规土局核定的规划条件,申请人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进行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并向区(县)规土局送审设计方案,同步征求涉及的消防、环保、卫生、民防、市政等其他部门的意见。

4、签订相关协议。由申请人与增设电梯所在幢房屋的全体业主分别签订增设电梯改造协议。改造协议应当包括:同意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增设电梯资金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修保养费用分担方案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申请人应当按照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步书面向相关权利业主征求意见,主要包括:明示加装电梯方案,及加装后在日照、绿化等方面产生的影响等内容。

5、完成相关审批手续。改造协议全部签订、相关权利人完成意见征询后,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向区(县)规土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实施前,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向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设电梯工程报建报监手续,并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组织实施。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告知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6、竣工验收备案。增设电梯项目竣工后,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土局申请竣工验收或备案。增设的电梯必须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经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五、申请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完成增设的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

六、增设的电梯及井道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产权属于该幢房屋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增设电梯后,申请人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在相关权利人的房地产权证上予以注记。

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七、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以方便群众、注重可操作性和确保安全为原则,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并结合旧住房综合改造等,科学规划,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相关规划土地、房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审批和备案工作。

街道(镇)、居委会等要充分发挥开展社区工作的优势,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

第三篇:单元式多层住宅施工图设计资料

1. 单元式多层住宅:

住宅是供人们生活居住的空间,按照我国的情况,1~3层住宅为低层住宅,4~6层为多层住宅,7~9层为中高层住宅,10层及10层以上为高层住宅。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城镇中的住宅是以多层住宅为主,在大城市中有条件的地方,适当修建中高层和高层住宅。在这里只就单元式住宅设计的基本原理作简单介绍,供课程设计参考。

为适应住宅大规模建设的需要,简化和加快设计工作,统一结构、构造和方便施工,常将一栋住宅分为几个标准段,一般就把这种标准段叫做单元,以一种或数种单元拼接成长短不

一、体形多样的组合体,这种方法称为单元式设计。单元的划分可大可小,多层住宅一般以数户围绕一个楼梯间来划分单元,这样能保证各户有较好的使用条件,故成为常用的划分形式。

2. 住宅户内组成及其各部分的设计:

一套住宅包括居室、厨房、卫生间、户内走道(户内楼梯)、前室、贮藏、户外活动空间(阳台、露台、庭院等)等几部分。

1.居室设计:居室是户内主要房间,每套住宅一般有1~4间或更多的居室。居室设计必须要根据各居室的使用对象和使用要求,结合朝向、通风、采光、保温或隔热,以及技术经济、美观等因素,来确定居室的位置、房间大小、形状、合理设置门窗、组织室内交通及户内交通。居室按使用功能分起居室和卧室。

起居室(即厅、堂)—家庭集中活动空间,如起居、团聚、娱乐、会客、进餐等,需要有较宽敞的空间。对一户来说,此空间属于“闹”区、“开放”区。

卧室(即房、室)—是分散独立的居住空间。要求安静、分隔、避免干扰。卧室可分为主卧室(为家庭主要成员居住的空间)、次卧室(为家庭其它成员居住的空间)。

一个家庭对居室的使用情况是复杂的,随着使用对象、生活习惯、季节变化、社会发展等因素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所以居室设计不能只考虑一种家具布置方式,而应为住户提供多种布置家具的可能性。

床是卧室的主要家具,尺寸也较大,如果卧室的尺寸、形状能够适应多种床位布置的可能,那么较小尺寸的家具就好布置了。因此我们一般以床位布置作为开间、进深选择的主要因素。如图床位布置的尺度要求,像这样以床位布置为主的家具布置,就基本确定了居室的净空尺寸。

门窗位置对家具布置的影响很大。在小面积居室中,家具常沿四周墙面布置,而门窗也要占据墙面,如果其位置布置不当,就会给家具布置以及使用带来困难。

居室的比例尺寸对家具布置影响也很大。同样面积的居室,比例不同,其家具布置也不相同。居室平面不宜狭长,最好不超过1:2的比例。下面例举几种居室的家具布置,作为设计参考。

2.厨房设计:厨房是户内主要的辅助用房。人们在厨房中活动的时间相当长,家务劳动量也较大,厨房主要活动是做饭、烧水。其操作程序是:洗-切-烧。所需设备目前主要是洗池、案台、炉灶。如果卫生间无洗漱设备,厨房还可兼作洗漱、洗衣。有的将厨房面积稍加扩大,厨房还可兼作用膳。

厨房按洗、切、烧顺序布置洗池、案台、炉灶三大件。布置在光线好、空气流通、使用方便的位置。

设备布置要考虑操作方便,操作空间不应小于750mm×750mm,但若设备间距过大,会增加

往返走动的距离,在厨房操作的人数,一般为1~2人,故操作范围应考虑适当重叠。

厨房的贮藏问题。厨房要考虑炊具、餐具、粮、菜、燃料、杂物等的贮藏。应设置壁龛、搁板、吊柜等设备,但要注意存取方便。一般经常存取的搁板高度,应不超过1.7M为宜。而不常用的杂物可放置在更高的空间。有些较重而又常取用的物品,可利用案台下空间存放。

厨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注意防止油烟、煤气、灰尘串入室内;同时厨房还要注意防火,墙和地面要便于清洗,并注意防水,一般厨房地面应比居室地面低20mm~60mm。

厨房应与服务阳台直接相通,以便理菜,晾晒、贮藏等,使厨房使用空间扩大到户外。

3.卫生间设计:住宅卫生间的设备与布置是根据住宅标准、气候条件、使用对象、生活习惯等因素而决定的。

卫生间的位置要求,既要方便各居室的使用,同时又要有一定的隔离,避免卫生间对居室的干扰。在面积较大的住宅可设为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

卫生间的地面和墙面要求防水,并便于清洗,一般卫生间墙裙、地面用水磨石、磁砖等材料,以便清洗。地面最好比其它房间低20mm~60mm,并设较大的排水坡度,使水不至溢出。

卫生间可以处理成暗厕,,但应处理好排气通风。一般处理手法是在卫生间门扇下部留百页进风,墙内设拔气道或设通风井排风。

卫生间内视情况,设置手纸盒、肥皂盒、挂衣钩、毛巾架、镜面等,为用户提供更大的方便。

3. 施工图:

施工图,是表示工程项目总体布局,建筑物的外部形状、内部布置、结构构造、内外装修、材料作法以及设备、施工等要求的图样。施工图具有图纸齐全、表达准确、要求具体的特点,是进行工程施工、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也是进行技术管理的重要技术文件。一套完整的施工图一般包括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给排水、采暖通风施工图及电气施工图等专业图纸,也可将给排水、采暖通风和电气施工图合在一起统称设备施工图。

 建筑施工图的组成部分

结构设计第一步就是看懂建筑施工图,建筑专业是整个建筑物设计的龙头,没有建筑设计其他专业也就谈不上设计了,所以看懂建筑施工图就显得格外重要。大体上 建筑施工图包括以下部分:图纸目录,门窗表,建筑设计总说明,一层~屋顶的平面图,正立面图,背立面图,东立面图,西立面图,剖面图(视情况,有多个), 节点大样图及门窗大样图,楼梯大样图(视功能可能有多个楼梯及电梯)。作为一个结构设计师必须认真严谨的把建筑图理一遍,不懂的地方需要向建筑及建筑图上 涉及的其他专业请建,要做到绝对明了建筑的设计构思和意图。

 图纸目录及门窗表

图纸目录是了解整个建筑设计整体情况的目录,从其中可以明了图纸数量及出图大小和工程号还有建筑单位及整个建筑物的主要功能,如果图纸目录与实际图纸有出 入,必须与建筑核对情况。门窗表相信大家不会陌生,

就是门窗编号以及门窗尺寸及做法,这对大家在结构中计算荷载是必不可少的。

 建筑设计总说明

建筑设计总说明对结构设计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建筑设计总说明中会提到很多做法及许多结构设计中要使用的数据,比如:建筑物所处位置(结构中用以确定设防列 度及风载雪载),黄海标高(用以计算基础大小及埋深桩顶标高等,没有黄海标高,施工中根本无法施工),墙体做法地面做法楼面做法...等等做法(用以确定 各部分荷载),总之看建筑设计说明时不能草率,这是结构设计正确与否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4. 构造详图:

在建筑平、立、剖面图中,由于比例较小,对房屋许多细部和构、配件的构造、尺寸、材料做法等都无法表示清楚,为施工需要,用较大的比例绘制出构造详图。详图的特点是比例大、尺寸标注齐全、文字说明详尽。

5. 建筑平面图:

建筑平面图是建筑施工图的基本样图,它是假想用一水平的剖切面沿门窗洞位置将房屋剖且后,对剖切面以下部分所作的水平投影图。它反映出房屋的平面形状、大小和布置;墙、柱的位置、尺寸和材料;门窗的类型和位置等。

建筑施工图中的平面图,一般有:底层平面图(表示第一层房间的布置、建筑入口、门厅及楼梯等)、标准层平面图(表示中间各层的布置)、顶层平面图(房屋最高层的平面布置图)以及屋顶平面图(即屋顶平面的水平投影,其比例尺一般比其他平面图为小)。

建筑施工图中的平面图,一般有:底层平面图(表示第一层房间的布置、建筑入口、门厅及楼梯等)、标准层平面图(表示中间各层的布置)、顶层平面图(房屋最高层的平面布置图)以及屋顶平面图(即屋顶平面的

水平投影,其比例尺一般比其他平面图为小)。

6. 建筑立面图:

将住宅的各外墙面分别向与其平行的投影面进行投影,所得到的投影图就叫立面图。立面图反映了住宅的外貌特征,通常将反映住宅出入口或较显著地反映住宅特征的那个里面图,称为正立面图,其余外墙面的投影分别称为背立面图,左侧立面图,右侧立面图。

7. 建筑剖面图:

住宅建筑剖面图,是指按一定比例绘制的建筑物竖直(纵向)的剖视图。即用一个假想的平面将住宅建筑物沿垂直方向像劈木柴一样纵向切开,切后的部分用图线和符号来表示住宅楼层的数量,室内立面的布置、楼板、地面、墙身、基础等的位置和尺寸,有的还配有家具的纵剖面图示符号。

第四篇: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宜居水平,推进居家养老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既有多层住宅是指合法建成已投入使用、结构安全、已取得规划验收证明或者不动产权属证明的4层以上(含本数,下同。不含地下室)未设电梯的住宅。

已列入城市更新或者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既有多层住宅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与小区整治改造相结合,坚持业主自愿、公开透明;政府指导、分级负责;友好协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实施工作。

1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见证备案、矛盾协调等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规划、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实施项目的服务工作。

原房改售房单位、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第五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在住宅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并且满足城市规划、消防间距、日照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不得影响小区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与安全,保持电梯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

第六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按单元(梯)为单位进行。 既有多层住宅单元(梯)内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住宅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电梯安装企业、设计单位等作为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负责协调业主关系,组织方案制定、项目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相关法律、法规

2 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该单元(梯)房屋专有部分占该单元(梯)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改造意见,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住宅楼其他业主的意见,以及增设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增设电梯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属于单位产权的住宅应征得产权单位书面意见。

第八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按照文明、和谐、合理的邻里互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业主可参照大修住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三)财政补助资金;

(四)吸收社会投资及其他合法来源资金。

第九条 业主委托电梯安装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由电梯安装企业投资持有电梯产权的,可以采取自愿申请、免费安装、有偿使用模式进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

3 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电梯型号、施工方案及资金概算等。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包括费用筹集、对利益受损业主补偿预案、后期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及大修费用分摊等内容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增设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在住宅小区和拟增设电梯住宅楼的各单元(梯)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建设单位应当对公示情况进行委托公证,或邀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进行见证。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存在异议的,由业主自行协商或在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调解下处理异议。

公示期满后,该单元(梯)房屋专有部分占该单元(梯)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应当书面签署同意改造意见,该住宅楼其他业主和增设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或异议已协商解决,公证或见证方出具公示意见,建设单位方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查手续,并将公示和异议处理情况报住宅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持既有多层住宅规划验收手续或不动产权属证明、业主书面意见、公示结果及增设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等材料向住宅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

4 审查手续。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审查增设电梯初步设计方案,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出具规划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划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增设电梯施工,向住宅所在地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变更备案,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电梯安装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安全生产负责。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和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申报竣工消防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六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的电梯仅作为原住宅建筑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指标,不办理

5 不动产登记,也不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让时,应当将增设电梯及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担协议约定的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需增设电梯小区应当完善备用电源或应急电源,防止因停电造成乘客被困风险;电梯的大修及维护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八条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身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或者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可以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补偿费用由筹集资金列支。协商不一致的,由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

6 组织调解,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由相关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增设电梯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中,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或存在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其他住宅或非住宅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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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和提高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按照“业主自愿、政府指导、依法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且增设电梯部分须在原房产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本规定所称既有多层住宅是指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未设电梯的多层住宅。

增设的电梯与套型内楼梯功能一致的住宅及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工作的领导。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质监、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工作。

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加强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增设电梯可以以建筑单元、栋为单位申请,以下情况 1 的单位或个人可依照本规定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一)业主或业主代表;

(二)业主委员会;

(三)房改房的原售房单位;

(四)直管公房的现有房屋产权人;

(五)业主授权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企业。 如遇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原则。

共同出资的业主应为增设电梯的建设主体,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增设电梯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受让人自该房屋变更登记之日起,承继出售人对增设电梯所负权利、义务。

第五条增设电梯的必要条件:

(一)增设电梯应当满足特种设备、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技术的标准。

(二)增设电梯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事先征求该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应当经本栋或本单元专有部分占本栋或本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三)同意增设电梯单元全体业主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检验检测、管理等费用的分担方案;电梯使用管理维护单位主体确定。

(四)增设电梯须保证消防安全及出行通道的要求。增设电梯的尺寸原则上不得大于2.5米×2.5米,通过连廊与原住宅相连的,连廊伸出的长度不得大于2米。增设的电梯不应设置在住宅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一侧,同时不应影响城市景观风貌要求,同一小区增设电梯应保持整体统

一、规范、有序、美观。

第六条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全部资金,根据所在楼层、套型建筑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自行筹集,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业主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出资增设电梯,可按相关规定提取物业维修资金用于增设电梯的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采取“一窗受理,并联审批”的方式,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立专门窗口一窗受理,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质监、消防等部门运用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的方法优化流程,方便群众。

第八条增设电梯主要程序,第一步:业主协商;第二步:公示公告;第三步:申报审批;第四步:施工并竣工验收。

第九条增设电梯建设主体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现行国家、地方标准,对增设电梯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为是否满足特种设备要求、规划要求、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必要时应聘请有资质单位对该住宅进行安全性鉴定。

3 第十条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建设主体应该在街道、社区的指导监督下,将本规定第五条所列内容在增设电梯所在显著位置(主要包括本栋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小区其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如存在异议情形,由街道、社区负责组织调解。 第十一条增设电梯建设主体应持以下材料申报审批:

(一)全体出资业主的身份证;

(二)满足第五条第

(三)项条件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的书面意见;

(三)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地勘单位出具的详勘报告;

(四)特种设备、结构及消防安全的评估意见;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的施工设计图;

(六)本规定第五条第

(四)项所列内容的书面协议;

(七)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的公示公告材料;

(八)依法依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质监、消防等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法审批,签署审查意见。

联合审查通过后由社区指导在现场对设计文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住建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区质监部门核发安装告知备案证。

4 第十三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向区住建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在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业主提出异议且理由成立的,由相应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停工,直至事由消除。

第十六条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建设主体应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告区规划、区质监、区消防等部门进行集中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主体应当向属地城建档案馆或相关部门移交建设档案,并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增设电梯的建设主体应当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并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在国家、省未出台相关规定前,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后新增加建筑面积,暂按不征收增容地价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长沙县、宁乡市、浏阳市根据本县市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5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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