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管理

2023-01-21

第一篇: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版)

(2006年0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一)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七)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八)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九)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

(五)项、第

(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至第

(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5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

(二)项、第

(六)项和第十条第

(一)项、第

(五)项的规定,暂不适用于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尚未进行改制的单位。

第二篇: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回访与总结

一、委托方评价意见

您对浙江万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海宁1008人防亮化工程项目(合同编号: ,成果报告书编号:浙万嘉招(2013)039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中:

1、对咨询人员服务态度和工作进度、效率的评价:

□很满意 □满意 □一般 □不太满意 □很不满意

2、对咨询人员执业道德的评价:

□很满意 □满意 □一般 □不太满意 □很不满意

3、对咨询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评价:

□很满意 □满意 □一般 □不太满意 □很不满意

4、对咨询人员表达、协调、沟通能力的评价:

□很满意 □满意 □一般 □不太满意 □很不满意

5、对咨询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的评价:

□很满意 □满意 □一般 □不太满意 □很不满意

6、对咨询人员执行相关执业规程和工作制度的评价:

□很满意 □满意 □一般 □不太满意 □很不满意

7、对咨询成果报告及附属技术文件质量的评价:

□很满意 □满意 □一般 □不太满意 □很不满意

8、对咨询服务收费合理性的评价:

□很满意 □满意 □一般 □不太满意 □很不满意

9、对咨询合同履行情况的评价:

□很满意 □满意 □一般 □不太满意 □很不满意

10、对造价咨询(控制)实际达到的目标、效果的评价: □优秀 □良好 □一般 □较差 □极差

依据以上1-10项评价结果,您对咨询服务的总体评价: □很满意 □满意 □一般 □不太满意 □很不满意 请您说明对咨询服务的总体评价及存在问题的具体说明: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人(公章)

年 月 日

(注:总体评价为很不满意需说明理由或分项评价结果有半数以上为很不满意)

第三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定稿)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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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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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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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

(五)项、第

(六)项所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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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至第

(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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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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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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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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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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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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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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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5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

(二)项、第

(六)项和第十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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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第

(五)项的规定,暂不适用于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尚未进行改制的单位。

第四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建设项目造价管理

关键词: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项目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诞生的,它也为必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发展。为公正合理地确定造价,确保工程造价的真实可靠,准确地反映工程的价值,在价值实现中使业主、承包商均取得合理的经济利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

项目决策阶段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根据设计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的规模、厂址、技术协作条件,对各种拟建设计方案制订估算书,必要时还要为业主估算竣工后的经营费用和维护保养费,从而向业主提交估价和建议,便于业主决定项目的执行方案,确保方案在功能上、技术上和财务上的可行性。同时还应向业主提供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报告。项目设计阶段这一阶段的设计费支出只占建设工程全费用的1%以下,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却占75%以上,且往往容易被忽视。因此,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将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作为全过程造价管理中的重点来抓紧。具体来讲,可根据设计人员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设计说明,制订建设投资分项初步概算,再根据概算和施工程序,制订资金支出初步估算,以保证投资得到最有效的运用;对不同的设计及材料进行成本分析和研究,并向设计人员提出成本建议,协助他们在投资限额范围内进行设计。

项目招投标阶段分析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当时,当地有关招投标方面的政策文件,向业主提供书面的咨询意见。需要时可协助业主编制招标文件;可接受业主委托编制实物工程量清单(或工程标底)和一系列相关文件;开标后,可协助业主分析,研究投标单位的报价,必要时可参与评标、决标;中标单位确定后,可为业主制订涉及工程造价的相关合同条款,并向业主提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注意的有关问题,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项目实施阶段工程实施阶段是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时间跨度最长,变化最多的阶段,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来说也是最难,最复杂的,这个难点就是工程变更和工程索赔。作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来说,工作主要包括与承包商一起参加施工图会审,了解施工图纸变更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与发、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几家相关单位明确统一的工程变更审核程序及审签人,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约办理;协助业主分析索赔事项,分清责任,及时提出反索赔,挽回不必要的损失;按合同和已经约定的规定,及时计算每次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动,为业主投资决策控制的提供依据。、

竣工结算阶段由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项目立项开始就介入工程造价控制,因此,结算阶段的工作相对就显得轻松。该阶段所要做得咨询服务工作主要有审核竣工图纸,清理、统计工程变更联系单并计算造价,审核发承包等合同规定允许调整的其他事项,审核承包方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经过多方对账最终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总之,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贯穿于投资决策、项目设计、招标投标和建设施工各阶段,工程建设的各有关主体应转变观念、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第五篇: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工程项目管理-78分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20道题】

1.项目中某个活动的乐观时间(a),最可能时间(c)和悲观时间(b)分别是35天、37天、40天,则此活动的期望时间是()天。

A.37

B.37.2

C.37.3

D.37.5 用户答案:[A]

得分:0.00

2.一个EPC工程项目的计划工期是17个月,总预算是3053150元。项目开工后第2个月末的绩效报告表明:BCWS为45672元,BCWP为42932元,ACWP为44721元,则进度绩效指数CPI为()。

A.0.96

B.0.94

C.0.92

D.1.04 用户答案:[A]

得分:0.00

3.监测和控制项目工作是项目()管理领域中的一项管理任务。

A.集成

B.范围

C.成本

D.进度

用户答案:[B]

得分:0.00

4.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

A.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

B.项目申请报告

C.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D.资金申请报告

用户答案:[D]

得分:2.00

5.BIM可以在招投标和施工阶段可以进行4D模拟(三维模型加项目的进度),也就是根据施工的组织设计模拟实际施工,从而来确定合理的施工方案来指导施工。这表明BIM具有()的特点。

A.可视化

B.协调性

C.模拟性

D.优化性

用户答案:[C]

得分:2.00

6.BIM可以在建筑物建造前期对各专业的碰撞问题进行协调,生成协调数据,提供出来,这表明BIM具有()的特点。

A.可视化

B.协调性

C.模拟性

D.优化性

用户答案:[B]

得分:2.00

7.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核准目录之外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实行()管理程序。

A.审批制

B.核准制

C.备案制

D.评估制

用户答案:[C]

得分:2.00

8.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的合同期限一般为()年。

A.5-10

B.10-20

C.15-25

D.20-30 用户答案:[D]

得分:2.00

9.深度应满足设备材料订货及非标准设备制造要求的设计阶段是()阶段。

A.可行性研究

B.初步设计

C.技术设计 D.施工图设计

用户答案:[B]

得分:0.00

10.采用杠杆租赁融资模式,出租人只需要投资购置出租标的所需款项的()%,即可以拥有设备所有权,享受如同设备100%投资的同等待遇。

A.10~20

B.20~30

C.20~40

D.30~50 用户答案:[C]

得分:2.00

11.创建工作分解结构是项目()管理领域中的一项管理任务。

A.集成

B.范围

C.成本

D.进度

用户答案:[B]

得分:2.00

12.管理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MC)的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年。

A.3

B.5

C.8

D.10 用户答案:[A]

得分:2.00

13.工程项目的目的和目标由工程项目的()事先规定。

A.投资人

B.用户

C.业主

D.咨询机构

用户答案:[C]

得分:2.00

14.在某教学楼项目开工后的第四个月末,计划工作预算费用是700万元,实际总支出为900万元,则该教学楼项目的实施状况是()。 A.项目进度超前

B.信息不足,无法判断

C.项目费用在正常的范围内

D.项目陷入费用超支的麻烦中 用户答案:[B]

得分:2.00

15.如果赢值BCWP为350万元,已完工作实际费用ACWP为400万元,计划工作预算费用BCWS为325万元,则进度偏差SV和进度绩效指数SPI分别为()。

A.25;0.875

B.25;1.077

C.-50;0.875

D.50;1.077 用户答案:[B]

得分:2.00

16.深度应满足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要求的设计阶段是()阶段。

A.可行性研究

B.初步设计

C.技术设计

D.施工图设计

用户答案:[B]

得分:2.00

17.测定施工工作的进度时, 对那些难以事先规定好中间里程碑或需要的努力和时间难以估算的活动应采用的方法是()。

A.开始/结束百分比法

B.渐进里程碑法

C.完成单元法

D.比值法

用户答案:[C]

得分:0.00

18.计划要做的工作是WBS最底层的组成部分,称为()。

A.任务

B.活动

C.工作包

D.交付成果

用户答案:[C]

得分:2.00

19.制造厂、炼油厂、深海石油钻井平台以及其他高新技术项目适合采用()的工程项目发包交付模式。

A.传统

B.代建制

C.设计/建造

D.CM 用户答案:[C]

得分:2.00

20.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实行()管理程序。

A.审批制

B.核准制

C.备案制

D.评估制

用户答案:[B]

得分:2.00

二、多选题【本题型共10道题】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第9号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

A.具体招标范围

B.招标组织形式

C.拟采用的招标方式

D.不招标申请

E.不招标原因

用户答案:[ABC]

得分:3.00

2.一般来说,在采用PPP时,从项目是否是存量项目来看,存量项目可采用()等方式。

A.O&M

B.BOO

C.MC

D.ROT

E.BOT 用户答案:[ACD]

得分:3.00

3.对比项目管理,职能管理更关注()。

A.必须做什么

B.必须在何时完成

C.要花费多少费用

D.要怎样做

E.要做到多好

用户答案:[DE]

得分:3.00

4.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B.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C.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D.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情况

E.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用户答案:[ABCE]

得分:3.00

5.工程项目发包交付的CM模式的优点包括()。

A.业主、设计师、承包商在项目设计/建造过程的早期就建立起了良好的交流沟通,并一直延续到项目竣工

B.从合同的角度为业主提供了相当的保护

C.可以缩短设计和施工的工期

D.业主会获得分包商竞标所带来的利益

E.业主无需过多地参与建设过程 用户答案:[AD]

得分:0.00

6.可能影响项目计划编制的企业环境因素有()。

A.标准化的指导原则、工作指南、建议书评价标准,以及绩效测量标准

B.政府或行业的标准

C.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D.组织的结构和文化

E.基础设施和人员管理

用户答案:[BCDE]

得分:3.00

7.测定施工工作的进度时,费用比率法用于项目中的管理类任务,如()。

A.项目设计

B.项目控制

C.合同管理

D.项目采购

E.质量保证

用户答案:[BCD]

得分:0.00

8.利用赢值方法进行偏差分析时,需要计算的参数是()。

A.SPI和CPI

B.BCWS和BCWP

C.ETC和EAC

D.BCWP和ACWP

E.SV和CV 用户答案:[AE]

得分:0.00

9.规定范围的方法包括()。

A.问卷调查

B.专家评价

C.产品分析

D.寻找替代方案

E.促进研讨会

用户答案:[AB]

得分:0.0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A.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B.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

C.军事设施

D.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工程项目建设

E.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工程项目建设 用户答案:[ACDE]

得分:3.00

三、判断题【本题型共6道题】

1.在赢值方法中,成本偏差的计算公式是CV= BCWS-BCWP。 Y.对

N.错

用户答案:[N]

得分:5.00

2.按规定内容已经建设完成,但因外部条件制约,而不能投入使用的项目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Y.对

N.错

用户答案:[N]

得分:5.00

3.在工程项目早期,对工程项目质量、成本和进度实施变更的代价低。

Y.对

N.错

用户答案:[Y]

得分:5.00

4.在工程项目早期,对工程项目质量、成本和进度实施变更的代价高。

Y.对

N.错

用户答案:[N]

得分:5.00

5.工程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

Y.对

N.错

用户答案:[N]

得分:5.00

6.在工程项目早期,影响工程项目质量、成本和进度的能力小。

Y.对

N.错

用户答案:[N]

得分: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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