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教学管理论文

2022-05-09

想必大家在写论文的时候都会遇到烦恼,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法学本科教学管理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为了更好地了解司法考试与我校法学本科教育,本文拟从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良性互动研究调查对象,法学本科教育基本情况,我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司法考试改革的方向等方面加以阐述。

法学本科教学管理论文 篇1: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人才素质培养目标研究

摘要:法律人才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人的基础”。新时期,法学本科教育担负着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第一线输送人才的任务,其人才培养目标应当重新定位于培养我国法治建设所亟须的具备基层工作能力和一定发展潜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素质构成;实施路径

21世纪什么最重要?人才。虽然法治国的精神实质在于强调制度和规则在国家政治和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限制人的专断,但对“人治”的摒弃并不意味着对“人才”的忽视。法律人才,特别是直接服务于法治各个环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法治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人的要素”。高度重视“人的要素”已经成为现代各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共识。以日本为例。在日本社会对自身法治建设的反思中,将以法曹为代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成为法治的“人的基础”,而“人的基础”的薄弱被日本法律界公认为是司法无法充分发挥所期待作用的一个主要原因。在日本近年来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中,培养丰富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以扩充“人的基础”与“完善制度基础”以及促进“国民的司法参与”相并列,被认为是实现值得国民信赖并容易利用的司法以及全社会各个领域中的“法治”的三大支柱[1]。

法学本科教育担负着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输送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重要任务。人才的培养质量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的“人的基础”是否坚实。相对于一些法学院对“知识产品”和“制度产品”生产的日益关注,人才培养的基本任务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改革开放30年代来,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无论是法律知识的累积,还是法律制度的建立均已取得实质性的突破。然而,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虽然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进展速度却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期待。传统法学教育重理论而轻应用的倾向不仅没有在根本上得以转变,甚至有随着法学院科研化的浪潮而增强的趋势[2]。法治建设所亟须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块短板。

有的才能放矢,科学设定培养目标的是提高法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前提。上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照搬苏联模式。在人才培养的目标上,强调为国家政法机关“对口培养”专业法律人才。改革开放以后,这种“窄口径”的人才培养目标已不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人才的需求。法律人才培养目标需要重新设定早就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界的共识。1998年印发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提出了改变过去过分强调“专业对口”的高等教育观念,确立了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发展的人才观的要求。然而,就应当如何具体地设定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法学教育界的观点并不统一。在理论上主要形成了下列几种观点。

一是精英法律人才说。主张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应设定为培养具有良好的法学思维和研究能力,掌握扎实的法学基本理论和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的高级法律人才。二是职业法律人才说。主张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定为与培养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复杂法律实务的职业法律人才。三是法治公民说。主张法学本科教育属于公民通识教育,其目标应当首先定位于培养具有现代法治理念和崇尚法律精神的高层次合格公民。四是高素质法律人才说。主张大学法学教育应当定位于素质教育,主张大学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备优秀综合素质的法律人才[3]。

究竟哪一种理论更适合作为法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基础,应当由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要来决定。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发现上述种种理论都有其可取之处,但也都存在欠缺。

精英法律人才说显然受到传统的大学法学教育精英化的影响。传统的本科教育被认为是精英教育,其目标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而因为大多数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有机会直接成为“公、检、法”机关的国家公务员或从事社会地位及收入较高的律师职业,法学教育在许多国家都曾有贵族化的倾向。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明确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然而,随着高等教育的日趋普及,本科教育甚至是研究生教育都已经日趋大众化。早在我国高等教育大幅扩招之初,1998年3月召开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会议就已提出“由于本科毕业生的大多数将直接到社会主义建设第一线从事各种实际工作”,本科层次培养出来的人才并不直接就能称为“高级专门人才”,而“是未来高级专门人才的基本来源。”[4]经过十多年的大学扩招,法学专业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在校规模已超过30万。随着高校法学专业人数急剧增长,就业竞争愈发激烈。据统计,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去向有超过80%集中在广大企事业单位,在公检法以及行政部门就业的只有10%左右[5]。法学本科教育早已跌下精英教育的神坛。正如有学者所言“既然我们大学本科不能培养出高级专门人才,那么就不能以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否则就有培养目标不明确,不实际之嫌疑。”[4]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社会各个行业,特别是包括广大农村在内的基层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法学本科教育从主要为政府、为社会高端培养少数精英人才和专门人才,转为向法治建设第一线输送大量从事各种实际工作的应用型人才,这正顺应了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新需要。

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去精英化并不意味着人才培养质量的下降。法律人才从社会高端向基层的普及的原因并不是人才培养质量下滑,而是社会对人才需求水平不断增长的结果。更何况,精英和非精英总是相对而言的,在层次上可以有精英和非精英之分,但质量不应有优劣之别。无论是精英型的人才还是非精英的人才在培养上都应当是高质量的。由于社会对法学本科毕业生的需求主要是从事法治建设第一线的各种实际工作,因此本科阶段法学教育主要应定位为基层提供法律人才。目前,我国法学研究和教学管理人才主要在研究生中选拔,国家公务员任用考试也已经逐渐在本科应届生中停招,并越来越强调基层工作的经验。这就更加明确了本科阶段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不应定位于培养高级精英人才,更不能定位于培养研究型法律人才,而是应定位于适应基层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精英人才的培养与大学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是不兼容的。社会同样需要精英法律人才,而法学本科教育毫无疑问是大部分精英法律人才的基本来源。因此,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中也应为有潜力的法律人才成长为精英人才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正像教育部于2005年1月1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所指出的:“要根据不同专业的服务面向和特点,结合学校实际和生源状况,大力推进因材施教,探索多样化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要科学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标准。”因此,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在着眼于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同时,也应关注研究生培养的优质生源,法学理论研究队伍及更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后备力量等潜在的精英人才。应当指出的是,有一种观点认为,人才培养目标的层次性主要与学校的类型挂钩,提出985高校和211高校主要应以培养精英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地方性法学院校主要以培养面向基层的人才为目标。这种观点有一定的现实基础,主要是不同类型院校在生源质量和教学资源占有量方面存在的差异。但不能将之绝对化。在我国社会对优秀法律人才的需求已经日趋普及的情况下,重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同样应当担负为基层输送高水平法律人才的任务,而地方性院校也应当对那些具有潜力的人才提供合适的培养,为其成长为精英人才提供条件。

职业法律人才说的提出,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中轻视职业技能训练的不足。但法律在本质上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技能型职业。法律人不同于工匠,法律职业离不开对公平、正义等社会基本价值的理解和追求。这就需要法律人才除了具备职业技能和技巧必须还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广博的社会知识和维护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而后者的形成又需要深厚的人文社会科学素养。这些绝不是狭隘的“职业教育”所能提供的。

如果说职业法律人才说在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上失之于狭隘,法治公民说的培养目标则过于宽泛。法治需要崇尚法治精神的公民,但同样需要专业的法律人才。而大学法学教育作为通识教育对现代公民的塑造与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也并不冲突。事实上,几乎没有一所法学院仅仅以培养法治公民作为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而不同时强调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例如,将为社会输送法治公民列为其专业培养“一元目标”的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也同时提出了“多层次的培养方案”,其列举的三个层次的目标全面地涵括了“社会管理人才”、“法律实务人才”和“法律研究后备人才”。正如有学者所言,素质教育的内涵不仅包括“做人”的素质,即公民素质,也应当包括“做事”的素质,或者说职业素质[6]。

相比较而言,“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定位顺应了我国教育领域素质教育的潮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应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应当“着力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人才,更加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大力推行素质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当着眼于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界的共识。

然而,社会对法律人才素质的要求是多元的。不同层次、不同种类的法律人才,其所需具备的素质也会存在差异。在上述讨论中,我们已经指出社会对法学本科人才的需求在层次上主要面向基层,在种类上以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因此,可以将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具备基层工作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当然,法学本科教育也是更高层次的应用型人才以及法学研究与教育人才的基本来源,其培养的人才也应当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潜力。综上,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可以完整地表述为:“培养我国法治建设所亟须的具备基层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孙义刚.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日本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透视[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2):82-87.

[2]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2006,(2):3-21.

[3]苑敏.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及其实现[J].工会论坛,2010,(2):124-125.

[4]屈茂辉.中国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基于法学院系网站资料的分析[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0,(6):64-67.

[5]杨忠辉等.建立高素质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体系的探索和思考——法学类专业毕业生社会适应性调研报告.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7,(3):148-151.

[6]杨兴林.素质教育内涵的二重构成及实践意义[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8,(3):22-25.

作者:包振宇

法学本科教学管理论文 篇2:

法学本科教育与应对司法考试的反思

摘要为了更好地了解司法考试与我校法学本科教育,本文拟从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良性互动研究调查对象,法学本科教育基本情况,我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司法考试改革的方向等方面加以阐述。

关键词司法考试 法学 本科教育

司法考试改革与法学教育是当前法学专业的学生热议的话题之一,为了更好地了解司法考试改革与我校法学教育的基本情况,课题组于2016年对我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发放了调查问卷,通过调查,了解我校法学本科教育基本情况,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同学们对司法考试改革方向的预想,以便为我校的法学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1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良性互动研究调查对象

为了更好了解掌握同学们对我校法学本科教育基本情况的认知及对司法考试改革方向的预想,课题组成员对我校法学专业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具体调查对象如下:大二、大三、大四共计224人,我们发放调查问卷120份(法学民17-1班,41人,发放调查问卷24份;法学民考汉18-3班,35人,发放调查问卷16份;法学17-2、3班,69人,发放调查问卷40份;法学18-2班,40人,发放调查问卷22份;法学19-2班,39人,发放调查问卷18份),收回调查问卷118份,占98.33%,调查问卷的发放占总人数的53.57%,其中民族学生76人,发放调查问卷40份,占人数的52.63%,汉族学生148人,发放调查问卷80份,占人数的54.05%,应该来说面还是比较广的,基本能够反映同学们的心声。

2法学本科教育基本情况调查分析

法学本科教育基本情况调查问卷总涉及15个问题,其调查具体情况汇总如下:

(1)当问到我校当前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汉族班为旨在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法律实践能力,毕业后能在公、检、法、司及法律服务机构中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民族班为坚持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的办学宗旨,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法律实践能力,毕业后能在公、检、法、司及法律服务机构中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人才。你对我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否满意时,94人选择满意,占79.66%,24人选择不满意,占20.34%,说明绝大多数同学对我校当前法学专业培养目标还是比较满意。

(2)当问到我校当前法学专业培养要求为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具备较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理论处理各类法律事务、解决各类法律纠纷的能力。你对我校法学专业的培养要求是否满意时,96人选择满意,占81.36%,22人选择不满意,占18.64%,说明绝大多数同学对我校当前法学专业培养要求还是比较满意。

(3)当问到我校当前法学专业培养就业方向(领域)主要在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在律师事务所、仲裁、公证等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在基层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法律相关工作。你对我校法学专业的培养就业方向(领域)是否满意时,93人选择满意,占78.81%,25人选择不满意,占21.19%,说明绝大多数同学对我校当前法学专业培养就业方向还是比较满意。

(4)当问到我校当前法学专业主要课程包括: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際经济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你认为我校法学专业课的课程设置是否合理时,24人选择合理,占20.34%,80人选择比较合理,占67.8%,14人选择不太合理,占11.86%,说明绝大多数同学对我校法学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认为比较合理。

(5)当问到我校当前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模拟法庭、司法职业资格考试实训、法律诊所、大学生视野拓展(参加各类学术报告)、社会调查、创新创业训练实践、社会实践等。你认为我校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设置是否合理时,52人选择合理,占44.07%,52人选择比较合理,占44.07%,14人选择不太合理,占11.86%,说明。说明绝大多数同学对我校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设置认为比较合理。

(6)当问到你对我校法学本科专业课教学的质量是否满意时,39人选择满意,占33.05%,50人选择比较满意,占42.37%,29人选择不太满意,占24.58%,虽然大部分同学对我校法学本科专业课教学的质量比较满意,但仍然有将近四分之一的同学对我校法学本科专业课教学的质量不太满意,毕业生尤为明显,说明我们的教学质量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如部分学生提到的存在一些老师授课比较乏味无聊,照书本念,扩充知识较少等。

(7)当问到你对我校法学本科专业课课堂教学方式是否满意时,38人选择满意,占32.2%,60人选择比较满意,占50.85%,20人选择不太满意,占16.95%,说明大部分同学对我校法学本科专业课课堂教学方式比较满意,但也存在少部分同学不太满意,主要表现在部分同学认为实践性教学环节较少。

(8)当问到你对我校法学本科专业课课堂教学的互动性是否满意时,35人选择满意,占29.66%,51人选择比较满意,占43.22%,32人选择不太满意,占27.12%,说明大部分同学对我校法学本科专业课课堂教学互动性比较满意,但也有少部分同学不太满意,尤其是低年级的同学比例较多,主要表现在部分同学认为部分老师上课很少互动,而是单向式灌输式教学。

(9)当问到你认为我校法学本科专业师资队伍的建设是否完善时,56人选择完善,占47.46%,62人选择不完善,占52.54%,说明同学们对我校法学本科专业师资队伍的建设整体认为是不太完善,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老师少,课头多,教师队伍数量不太稳定,存在一个老师教多门课的现象,毕竟每位老师的精力能力有限,可能导致部分课程的效果不太令人满意。

(10)当问到你认为老师在授课中是否应该以法律思维能力培养为主线贯穿于教学中时,115人选择应该,占97.46%,3人选择不应该,占2.54%,说明绝大多数同学认为老师在授课中应该以法律思维能力培养为主线贯穿于教学中,这样有利于同学们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11)当问到你是否能够理解我校法学本科专业课课堂教学的内容时,33人选择理解,占27.97%,74人选择基本理解,占62.71%,11人选择不太理解,占9.32%,说明绝大多数同学能够理解我校法学本科专业课课堂教学内容,只有极少部分同学不太理解,而且这一比例主要集中在民族班级,这是由于民族班级部分民族生汉语水平较低的原因。

(12)当问到你对我校法学本科专业课教材的适用性是否满意时,34人选择满意,占28.81%,64人选择比较满意,占54.24%,20人选择不太满意,占16.95%,说明大部分同学对我校法学本科专业课教材的适用性还是比较满意,这是因为我们学校对教材的选用做出了严格的要求,教材选用要根据专业特色及培养目标,结合本专业或学科当前发展方向、趋势,有计划地优先选用近三年公开出版的“十一五”、“十二五”教育部规划立项教材、“面向二十一世纪课程教材”、国家及省部级获奖及优秀教材、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使用外文教材,必须是原版或经授权的同类版教材,杜绝质量低劣的教材进入课堂。

(13)当问到你对我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的考试方式是否满意时,42人选择满意,占35.59%,58人选择比较满意,占49.15%,18人选择不太满意,占15.26%,说明大部分同学对我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的考试方式是比较满意,这是因为我们学校对课程的考试方式做出了灵活要求,考核方式可采取闭卷、开卷、公開答辩、论文撰写、实验报告、文献综述、研讨辩论、技能操作、上机、口试等多种形式,任课老师可以根据课程需要选择最能反应学生综合应用能力与真实水平的考试方式。

(14)当问到你认为法学本科毕业生是否能立即胜任法律实务工作时,18人选择能胜任,占15.25%,49人选择比较胜任,占41.53%,51人选择不太胜任,占43.22%,说明有相当部分同学认为法学本科毕业生是不太能立即胜任法律实务工作的,尤其是汉族班的同学,这也与我们到事务部门了解的情况基本符合,事务部门也是认为现在的大学毕业生不太能立即胜任法律实务工作,虽然具备一定的理论功底,但动手能力、实践操作能力有所欠缺,为此我们在教授理论的同时,也要加强动手能力、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

(15)当问到你认为法学本科教育最主要应该培养学生的什么能力时,108人选择法律应用能力,占91.53%,10人选择理论研究能力,占8.47%,说明绝大多数同学认为法学本科教育最主要应该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这与上面有相当部分同学认为法学本科毕业生是不太能立即胜任法律实务工作的基本相符,也与用人单位的要求基本相符,他们不仅要求同学们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更应具备运用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我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3.1我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不足

通过问卷的调查与学生的座谈,当前我校法学本科教学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教学课堂互动性较弱,教学方法单一,教学与实践紧密不强;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衔接不够,授课过程没能很好地突出司法考试知识点,课堂穿插司法考试相关真题不够,考试内容与教学内容没有偏向于司法考试,运用所学理论结合实际案例不多,到法院庭审现场切身感受机会缺乏,教学缺乏司法考试方面的引导,司法考试专业辅导不足,缺乏与司法考试相关的讲座;大三课程安排不合理,未就对司法考试进行侧重,教学针对性不明显;学生自主学习积极性不高,能力不强。专业师资队伍建设不全,缺少民族,部分老师理论水平与授课水平有待提高。图书馆法律类藏书匮乏。

3.2我校法学本科教学改进措施

针对我校法学本科教学不足,我们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首先应进行教学导向,加强教学管理,改善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师资力量建设,要有民族老师,招聘民族老师授课。教学应多样化,有创新,不局限于单一的方法;加强课堂互动性,可以多互动,多交流;加强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培养学生独立完成法律事务。其次授课过程应突出司法考试的知识点,多讲授司法考试的重点和命题规律,课堂穿插案例司法考试相关真题讲解。增加司法案例教学,多接触司法领域相关前沿资讯。将司法考试融入课堂,从大一开始培养独立思考讨论思维。专业课老师应该研究司法考试趋势并在授课的过程中有意指导,司法考试命题的变化趋势、历年真题讲解、最新法律修改,修正案的提出。请一些信得过的专业培训机构或者由本专业的比较牛,比较厉害的老师进行单个部门法的培训。建议在教学方法上多多使用法律上的案例,把司法考试的真题、案例融入其中,在教学方法上还可以融入案件的真实场合,司法考试多以最新时政,最新法律公开、公布为主,所以,应该多多突出这些。在考试时应加大难度,倡导教师原创新题,设置与司法考试难度相当的题。考试内容与教学内容应该更多偏向于司法考试,并且加以时政与法律条文的细致解读,可以让法律知识变得灵活,不再枯燥,与未来的司法工作更加接轨。学校既不可一切以司法考为中心又不可对司法考试不闻不问,应该二者相互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可把实践流于形式。在正常教学秩序下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学生的具体案例解决能力。注重讲课内容跟司法考试相关内容,注重司法考试内容的培训及讲座,开设司法考试课程,聘请专业老师进行辅导,加强对司法考试方面的引导。再次教学应提高实践的能力,这有助于将来从事司法工作。应该把教学与实践紧密结合,教学注重实际,多讨论,培养法学思维。多让学生接触一些社会问题,让学生解决,比如:建一个学生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帮助需要的人,同时也提高了自己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多让学生参加一些实践活动,多一些实际理论应用,多一些实践课,实践课不应拘泥于某一形式,不能老是模拟法庭,应该多带走进庭审现场,切身感受法院庭审现场氛围。加强理论知识教育的同时,多结合实践,多分析案例,多带学生出去利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案例。最后图书馆应再增加法律类藏书。应将教学目标定位在南疆,结合南疆实际情况开展教学,应鼓励我校的法学人才留下来,扎根边疆,针对目前我校的司考通过率太低,应加大力度,找准病根,对症下药。

4司法考试改革的方向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结合实际,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首先,应从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进行改革,提高司法考试的门槛,改变以前那种专科就可以报名的条件,提高至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为报考条件。其次,从司法考试的组织、命题、标准确立,录取方式,考试次数等方面进行改革,按照《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同时根据国家法律职业从业的需要,确定年度合格比例,由于边远地区地区教育教学质量,地区间的差异等原因,考试应向边远地区倾斜,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再次,考试题型设置方面的改革,司法考试题型设置应多样化,考试内容更加靠近实务,不仅仅局限于选择题,要加大综合考查能力,减少客观题及分值比例,增加主观题及分值比例。第四,司法考试在题型分配及难易度,考试方式,考试结果上进行改革。考试内容题型分配及难易度调整;增加考核方式,如案例审理或讲解模拟评选;考试结果上,通过司法考试不参加公务员考试,直接进入公检法或律师行业等。最后,司法考试内容方面的改革,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及分值比例,突出宪法的权威性重要性,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考查考生法治思维能力,考查考生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

作者:罗云方 黄德霞

法学本科教学管理论文 篇3:

浅谈大类招生下的法学本科教育

[摘 要]近年来,随着各大高校教育体系改革,大类招生成为大势所趋,这种将相同、相近学科门类,同院系或是不同院系的专业合并,按一个大类招生的模式因关系到学生未来专业的选择与发展方向而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而在大类招生问题方兴未艾之时,各大高校在大类招生制度下对法学本科教育做出的相应调整也备受关注,是停滞不前还是继续改革创新都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大类招生的概况与现状,当前大类招生下的法学本科教育应从课程体系设置及教育管理等方面进行改革,以发挥大类招生的优势,培养出更优质的人才。

[关键词]大类招生;法学教育;不利条件;建议对策

大类招生的全称应该是按学科大类招生,与按专业招生的模式不同,是高校实行“通才教育”的一种改革。具体表现为学生入学时不分专业,进校后按大类培养,学习一年相关基础课程,大一下学期结束后,根据学生志愿、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再进行分专业学习。这种模式不仅顺应了当下兼容并包的教育氛围,也为学生在专业选择方面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自由度。不过,事物的发展总具有两面性和特殊性,且法学的本科教育较其他學科而言又有其特殊性,对于法学本科教育采用大类招生的模式,是否符合法学专业的教育要求,在实施中又遇到了哪些难题等问题,本文将着重展开梳理和探析。

一、大类招生下的法学本科教育概述

所谓大类招生下的法学本科教育即在大类招生的教育模式招收和培养法学本科人才。在当下转型发展的背景下,各大高校及其独立学院在不断探索自身的发展途径的同时为优化专业结构、培养适合市场需求的人才积极推进大类招生培养模式,即按照专业大类录取学生,经过一年或半年的通识培养后,学生按照意愿进行专业选择,多渠道满足学生专业修读需求。而现阶段大类招生下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有按一级学科(群)或二级学科(群)招生模式、按院系招生模式、通识教育模式,各个院校根据自身法学专业本科的发展水平、专业程度以及相应需求选择不同的教育培养模式,统称大类招生下的法学本科教育。

(一)历史沿革与社会背景

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相应的教育改革最先在北京大学开始酝酿和实践。到了20世纪80年代,北京大学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率先提出了“加强基础,淡化专业,因材施教,分流培养”的教学改革方针,并于2001年正式开始实施“元培计划”①。随后,浙江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重点大学也顺应潮流陆续加入到大类招生的队伍中,根据各自的办学定位和学科的专业特点实施大类招生的培养制度。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

1.减少专业选择的盲从

很多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在专业选择方面只有一个大致的方向,但是对该方向涉及的具体专业的细微差别还不够了解,难以做出适合自己的判断,因此往往会陷入随大流、追求所谓热门专业的误区。而按照大类招生的学校,学生在进入学校后经过一至两年的通识教育培训,已经学习了一些基础课程和技能,对各个专业也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再利用与学长学姐、辅导员、专业教师的交流,加深对分流专业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结合自身的学习能力和未来规划,在分流时进行一次深思熟虑后的选择,不仅降低了专业选择的盲目性,也能有效避免填报志愿时专业“过热”或“过冷”的窘境。

2.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

对于刚刚步入大学校园的学生来说,大学与高中完全不同的生活环境充满了诱惑,较为宽松的学习氛围也很容易让初入校园的学生迷失方向,找不到学习的动力,大类招生通过竞争选专业的方式,激励学生为了能够选到心仪的专业提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有效预防大学新生因目标不明晰而产生的学习倦怠心理。

3.更能适应就业市场需求

在就业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大学的很多专业设置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同时纯粹的专业教学也会导致学生其他能力的缺失,使得学生毕业后无法快速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而采用大类培养的模式一定程度上更强调基础能力的培养。在这种环境下,学生的基础知识学习得更全面、更扎实,综合能力比较高,知识面比较广,适应能力也更强,能更快地融入人才市场成功就业。

二、大类招生下的法学本科教育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本科教育发展迅速,体系日趋完善,为社会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不能忽视的是,法学专业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导致学生实践能力不强,缺乏将理论与现实生活有效对接的能力,导致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紧缺。在此基础上,教育部提出了一系列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工程措施,旨在解决当下我国高等法律教育改革发展的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而当下教育改革更新了人才培养模式,也给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需要面临更多更加复杂的问题。

(一)大类招生下的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

现阶段,将法学专业纳入大类招生体系的高校招生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根据一、二级学科招生模式,将一些具有相似特点或相似属性的部门或专业合并为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例如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它将公共事业管理、行政管理、法律和新闻合并为公共管理大类,统一招生。二是按院系招生的模式,即根据招生方式,学院或系通常招收一个或多个专业类的学生,如西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招收“法类”学生,大二再以分流的形式确定具体细化的法学研究方向。三是通识教育模式,即新生入学后不分专业文科,进入大学进行通识教育,主要学习基础课程,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课程体系的全面改革,所有的课程都经过重新安排和改革,经过一年的学习,又被划分为不同的专业。通识教育模式的代表是北京大学元培学院,学生是根据文科和理科入学的,主要学习通识选修课和专业平台课,实施通识基础教育。四是按“基地班”“实验班”模式招生,如南京大学的社会科学实验班,将法学、社会学、政府管理学与信息管理学统一纳入社会科学实验班。

总的来说,这些高校通过探索按专业分类招生模式,按专业分类培养法律类本科人才,又通过不断完善相应的课程改革,构建以学生为导向的本科人才培养体系,取得了良好的成绩。然而,将原本统一、自成体系的法学本科教育进行这样的改革显然会遇到不少问题。

(二)大類招生下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

在法学教育问题上,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二元性”学说,即法学教育的学术研究和职业实践技能。从法学在大学教育中的作用来看,它既负责人文学科的理论教育,又负责人文学科的职业教育。从教学内容上看,它体现为法律知识体系和人文素质的培养,以及具体技能、职业思想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从培养目的上看,它也体现了学者型人才与实践型人才的相容性。法学的独特性、多元性决定了它的二重性,而这种与生俱来的二重性也是当下法学教育的发展绕不开的一大难题。而在二重性的问题尚未解决的情景下,大类招生模式的加入让法学教育者们又面临更多的挑战。

1.课程设置不够规范合理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类学科,需要打好基础、日积月累地学习,而不是一蹴而就的。大类招生在课程设置上让学生在大一学年学习的内容没有包括任何法学基础的部门课程,学生无法对法学专业课程的学习有一个具象的了解。

不仅如此,这无疑加重了选择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日后的学习负担,也在无形中给授课教师的教学备课带来压力。课时压缩带来的还有学生选课范围的缩减,让学生们自主选择的余地也变小,相比较大类招生的法学本科生,非大类招生的法学本科生在学习基础专业课的同时,也有更多的时间选修与法律相关的课程,多方面地提高法律素养。

2.学生基础课程学习动力不足

大类招生的初衷是让学生通过大一课程的学习对可供选择的四个专业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为专业选择提供理性思考的空间。然而,笔者通过与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后选择法学的学生交流后了解到,大部分学生都认为自己在大一一学年并没有学到对法学专业有实际帮助的内容,这无疑偏离了大类招生的初心。同时他们也深感专业分流后课时的紧张与考试的密集,由于学时的缩减课时也随之压缩,这样的课程设置不利于学生充分消化所学内容,有些急功近利,也不利于专业化法学人才的培养。

3.专业完整性联动性减弱

法学本就是一门独立完整的基础性学科,在大类招生之前,各大院校的法学院根据不同的研究方向设置了不同的院系,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学院就下设了理论法学系、宪法与行政法学系、诉讼法学系、民商法学系、经济法学系等七个分支,各个学院之间相互联动,相互交流,给学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学学习生态环境。而法学大类招生简单地将法学与其他基础学科归为一类,并作为一门概括性较强的专业学科,这种做法不仅让法学专业丧失了完整性,也削弱了各个不同类别法之间的联动性,让学生局限在笼统的法学大类中,缺乏专业性与针对性,因此与专业相关的大型活动的举办也愈发困难。

三、完善大类招生下法学本科教育制度的建议

基于大类招生下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们不难看出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何在大类招生的制度中既保持法学专业的独特性,又让其能恰到好处地融入当下本科教育制度改革的浪潮、迎合教育发展趋势是当下法学本科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此,笔者认为可以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课程体系设置方面

课程设置无疑是法学本科教育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为本科生提供了基础的学习框架,而根据前文的分析也可得知,大类招生下法学本科教育的诸多不利因素都是由课程设置的不合理导致的,因此针对课程体系设置,笔者有如下两条建议。

1.合理安排专业课课时

专业课是法学生的基本功,然而很多学校由于大类招生打乱了原有的课程设置体系,使得专业课课时大幅缩减,本该循序渐进的课程也不得不集中开设,给学生和授课教师都带来了巨大压力。基于此,采用法学学科大类招生院校更应该仔细地研究学生的培养计划,合理安排专业课课时,将其与大类招生的课程安排合理对接,达到最优效果。

2.适当丰富非专业课课程

清晰的逻辑思维与思辨能力、灵活的口头表达与随机应变能力对于法学生的发展和成长来说必不可少,然而这些能力仅靠专业课程显然是不够的。因此,在选修课程的设置方面可以增设与法律相关的课程,如博弈论、逻辑学、模拟法庭等,拓宽学生的眼界增加相关知识的储备量,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其全面发展,为其日后的法学专业课学习打好基础,帮助其专业知识的吸收和消化。

(二)教育管理方面

除了将大类招生与专业法学教育接轨的科学的课程设置,合理高效的教学管理也是让大类招生真正发挥其与众不同的优势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改进。

1.开展专业导学类活动

高校可以在学生对专业课程都还不太了解的阶段开展丰富的专业类指导活动,如带领学生参观法院、监狱等与法律相关的场所,让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这个专业日后在社会上的位置、职能和功效。邀请一些法学大家来学校举办讲座及相关的报告会,让学生对法学专业最前沿的知识有初步的了解。邀请优秀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分享自己的经历感悟,谈谈自己对法学专业的看法与体会,通过间接经验启发激励大家。举办与法学专业相关的趣味活动,如法律常识知识竞赛、模拟法庭②、辩论会等,以一种喜闻乐见的方式提高学生对法学专业的兴趣,增强对法学专业的认识。

2.落实专业导师制

针对大部分大一学生面对众多课程而感到迷茫失去目标这一问题,可以相应地设置专业个人导师,根据不同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的学习方法、选课及专业方向的选择、职业生涯规划等多个方面进行指导。法学专业的导师可在大一传授一些法律学习的方法,推荐阅读书目,针对学生提出的问题也可以做出有效的回答。个人导师制的落实对于学生信心的树立、归属感的获得都有很大影响,导师的正确指导与有效指引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以及未来专业的学习都有很大帮助。

3.提供专业科学的大一学年综合能力分析图

通过对学生大一学年的学习情况及综合素质能力的分析可以绘制出相应的专业学习趋势图,通过大数据的方式让学生对自己的能力水平及特长优势有一个较为科学清晰的认识,也帮助学生在专业分流时做出更加合理的选择,而不是盲目跟风。对于法学专业本身而言也更有利于高效地吸收合适的生源,提高整体实力。

四、結语

近些年来,在教育体制改革领域,大类招生一直是一个争议不断的话题。它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符合本科院校教学改革的趋势,是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对原有人才培养模式的根本改革,是21世纪本科人才培养的理性选择。但是,在其实施过程中,像法学一样有其特殊性的专业普遍存在,如何让大类招生的体制在这些专业中仍发挥功效,如何解决专业和大类之间的矛盾冲突,其教学管理者必须根据这些专业的实际情况,围绕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以及相配套的教学计划是否成熟来谨慎地实施大类招生,完善相应的体制机制,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大类招生的优势,培养出更优质的人才。

[ 注 释 ]

①元培计划是“元培计划实验班”的简称,现已更名为“元培学院”。元培计划是北京大学在创建世界一流大学过程中,为了探索21世纪中国综合性研究型大学本科人才培养的新模式,培养高素质创造性人才而实施的一项本科教育改革计划。

②模拟法庭一直被各法学院广泛采用,是法律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方式。模拟法庭通过案情分析、角色划分、法律文书准备、预演、正式开庭等环节模拟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仲裁的过程。

[ 参 考 文 献 ]

[1] 苏力,徐姝,杨阳.独立学院专业大类招生的研究与实践——以东南大学成贤学院为例[J].科教文汇:下旬刊,2018(10):149-150.

[2] 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2014(2):285-318.

[3] 唐苏琼.高校实施大类招生的利弊分析[J].中国高教研究,2009(1):88-89.

[4] 方流芳.追问法学教育[J].中国法学,2008(6):14-21.

[5] 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二)构筑大类培养和自由转专业的成才通道[EB/OL].[2015-02-16].http://www.moe.edu.cn/jyb_xwfb/s5989/s6635/s8537/zl_cxgt20150611_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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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凤华]

作者:姚天冲 罗翊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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