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履职考核办法

2022-07-30

第一篇:书记履职考核办法

履职考核办法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 文件 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沪烟专安〔2011〕74 号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印发厂处级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部门),各厂(公司),各烟草专卖分局(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 通知》 (国发〔2010〕23 号)和局、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 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设的通知》 (沪烟专安〔2011〕 58 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落实,局、集团 公司制订了《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厂处级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 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从责任体系、组织体系、制度标准、教

一、指导思想 深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设,强化各级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安全基层、基础管理,不断推进安全生 产长效机制建设,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局、集团公 司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平稳受控状态。

二、适用范围 各卷烟工厂、物流单位、卷烟配套企业、区县有限公司、 王宝和有限公司、中华园大饭店、三产管理中心、物资采购中 心、基建设备处、机关服务中心。

三、考核内容

(一)指标考核 局、集团公司下达的安全绩效考核指标和过程考核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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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完成情况。

(二)组织保障 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安全工作考核、领导带班等工作履 职情况。

(三)基

础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三同时” 、资金投入、特种设 备管理、职业危害防治、承发包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民主监督 等工作履职情况。

(四)现场管理 班组安全管理、安全标准化进现场、进岗位等工作履职情 况。

(五)重点工作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安全标准化、安全文 化、安全信息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履职情况。

(六)落实局、集团公司安全工作 按要求参加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和贯彻落实会议精 神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工作信息、事故处理、工作总结 等材料情况。

四、考核成绩评定和程序

(一)考核标准 1.考核总分为 100 分,安全生产履职考核专项检查 占总分的 30%;安全标准化考评成绩占总分的 50%;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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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占总分的 20%。 (对未建立管 理体系的单位, 年底安全生产履职考核专项检查占总分的 40%; 安全标准化考评成绩占总分的 60%) 总分达到 85 分的为一 等,70 分至 84 分为二等,69 分以下为三等。其中,考核为一 等的单位评为“履职考核成绩突出单位” 。 2.发生以下事项,直接加分或否决: (1)加分项 当年在安全工作方面受到区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通报表 扬或奖励的,在安全管理绩效突出、标准制定、经验推广等方 面做出贡献的,给予加分。 (2)否决项 被考核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取消评级资格;年 度考核指标超标的,当年受到区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通报批评 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制订整改计划、不落实整治措施的,瞒报、 谎报安全事故的,或存在其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 件) ,均直接评定为三等单位。 3. 安全生产履职考核专项检查内容根据安全生产 “一 岗双责”制度要求,结合每年安全工作要点,由局、集团公司 安委会办公室制订,满分为 30 分(未建立管理体系的单位为 40 分) 。 4.安全标准化考评实际成绩(1000 分制)按 5%(未 建立管理体系的单位按 6%) 的比例直接折算成安全生产履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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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的实得分,满分为 50 分(未建立管理体系的单位为 60 分) 。 5.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和合规性评价的符 合率的 20 倍直接折算成安全生产履职考核的实得分,满分为 20 分。

(二)考核方式及安排 1.被考核单位、部门应每半年进行安全生产履职自查,并 将自查报告分别于七月底、十一月底前交局、集团公司安委会 办公室。 2.安全生产履职考核专项检查由局、集团公司安委会 办公室组织,通过听取自查报告、台帐检查、现场抽查,结合 座谈询问和书面考核

核等形式,反映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和“一岗双责”制度履职情况。 3.安全标准化考评由局、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 并实施,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和合规性评价按年 度管理体系审核计划实施。 局、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在考核情况汇总后,将履职考 核书面意见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报送总经理室,对“履 职考核成绩突出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北京卷烟厂、天津卷烟厂的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履职考核除 按本办法实施外,还应结合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执行。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局、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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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作用,并为公司监事履职管理提供客观量化的考核依据,根据《公司法》、《监事会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履职考核是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经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核准,具有任职资格的监事。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是监事履职考核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批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二)审批公司监事履职考核结果;

(三)审批公司监事履职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是监事履职考核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和修订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二)落实执行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1

(三)公司监事履职考核结果的归档和保管。

第三章 监事职责与工作纪律

第六条 监事的职责

(一)日常监督工作;

(二)参加会议工作;

(三)专题调研工作;

(四)按规定提交监事履职报告;

(五)监事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驻会监事考勤管理

(一)驻会监事必须确保每天到岗处理日常工作。

(二)驻会监事因故不能按时到岗的应及时向监事长报备,月底统一销假;监事长向董事长报备。

(三)驻会监事的出差、外出调研及学习均由监事长审批;监事长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 驻会监事应根据公司安排按时参加各类会议和活动,无故不得缺席,经监事长批准的除外。

第九条 驻会监事应确保通讯工具的畅通,监事长有急事联系不上,无正当理由的,给予50元/次的扣罚。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考核程序包括公司监事考核审批程序和考核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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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考核审批程序:

(一)监事会办公室拟定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提交公司监事会审核后上报股东会;

(二)股东会对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三)监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落实执行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考核执行程序:

(一)监事会办公室根据监事履职报告(含日常监督工作情况、出席会议情况、调研报告)履职情况,进行统计评价,提出考核建议;

(二)监事长对考核建议进行审核;

(三)股东会审议确定监事考核结果,并形成决议;

(四)监事会办公室根据股东会决议落实执行。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和结果运用

监事工作考核为考核,考核期限为上12月26日至本12月25日。考核结果主要用于监事会专职监事年终业绩报酬、兼职监事履职补助的发放、批准监事资格的依据以及作为董事会特殊贡献奖的提名依据。

第五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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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为监事履职情况考核。其中:日常监督工作30分、参会工作30分、专题调研工作20分、其他工作20分。合计为100分。

第十五条 履职考核

监事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履职报告书(履职报告书附后),无任何原因未按时提交的,扣除100分。

(一)日常监督工作(30分)

1.工作程序:通过参会、稽核、检查等方式履行职责。对公司董事、经营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执行股东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按照程序,呈报股东会。

2.考核标准:

(1)每半年稽核检查公司财务运行状况,并形成报告。未按照规定完成检查和报告的,一次扣除5分。

(2)在参会过程中发现问题,未提出任何建议意见,也未按照程序向股东会上报的,一次扣除2分。

(3)各监事根据分工按照《稽核管理办法》开展日常稽核检查。未正确履行职责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汇报的,一次扣除2分。

(二)参加会议情况(30分)

1.会议种类:包括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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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的监事会会议及应邀列席的董事会会议;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列席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例会、风险委员会会议及经营层应邀参加的其他会议。

2.考核程序:按照参会记录表的结果和标准考核 3.考核标准:

(1) 未参加法定监事会及应邀列席的董事会又未办理委托或未履行告假手续的,每次扣5分。

(2) 未参加法定监事会及应邀列席的董事会但办理委托手续的,每次扣1分。

(3) 对监事会会议议题,未表决意见的一次扣除2分。 (4) 对未出席应邀列席会议又未办理委托或未履行告假手续的,每次扣2分。

(三)专题调研工作(20分)

1.每位监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及监事会自身建设等方面情况的专题调研,并从完善监督机制和强化监督执行力的角度提交一份专项调研报告。

2. 考核标准:

未开展调研和未提交专题调研报告的,直接扣除20分;缺少实际调研的,一次性扣除10分;提交专题调研报告但质量不达要求的,一次扣除5分。

(四)其他工作考核(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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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核内容: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安排给监事会的党建、工青妇、扶贫帮困等公益性工作,考核、奖惩和日常督导、检查等工作;以及其他安排给监事会的工作。

2.考核程序:按照《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六条 等级评定:监事考核成绩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四个档次。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在95分(含)以上为优秀;考核成绩在95至85(含)分之间为称职;考核成绩在85分至75分(含)分之间为为基本称职;考核成绩低于75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十八条 奖励:

1.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监事,除获得年终奖外,在此基础上可另外上调浮动20%;同时可享有董事长的“董事会特殊贡献奖”提名权;

2.考核等级为基本称职以上的监事,可按照《董事会基金与薪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领取各项报酬、履职补助和年终奖励。

第十九条 惩罚:

1.安排的各项工作,未按照履职程序和工作纪律要求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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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逐级汇报报告的,发现一次将直接扣除考核分值5分。

2.监事个人考核成绩为不称职的,提请股东会取消该监事任职资格,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条 奖惩措施须经董事长审核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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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作用,并为公司监事履职管理提供客观量化的年度考核依据,根据《公司法》、《监事会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履职考核是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经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核准,具有任职资格的监事。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是监事履职考核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批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二)审批公司监事履职考核结果;

(三)审批公司监事履职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是监事履职考核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和修订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二)落实执行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1

(三)公司监事履职考核结果的归档和保管。

第三章 监事职责与工作纪律

第六条 监事的职责

(一)日常监督工作;

(二)参加会议工作;

(三)专题调研工作;

(四)按规定提交年度监事履职报告;

(五)监事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驻会监事考勤管理

(一)驻会监事必须确保每天到岗处理日常工作。

(二)驻会监事因故不能按时到岗的应及时向监事长报备,月底统一销假;监事长向董事长报备。

(三)驻会监事的出差、外出调研及学习均由监事长审批;监事长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 驻会监事应根据公司安排按时参加各类会议和活动,无故不得缺席,经监事长批准的除外。

第九条 驻会监事应确保通讯工具的畅通,监事长有急事联系不上,无正当理由的,给予50元/次的扣罚。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考核程序包括公司监事考核审批程序和考核执行程序。

2

第十一条 考核审批程序:

(一)监事会办公室拟定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提交公司监事会审核后上报股东会;

(二)股东会对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三)监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落实执行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考核执行程序:

(一)监事会办公室根据监事履职报告(含日常监督工作情况、出席会议情况、调研报告)履职情况,进行统计评价,提出考核建议;

(二)监事长对考核建议进行审核;

(三)股东会审议确定监事考核结果,并形成决议;

(四)监事会办公室根据股东会决议落实执行。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和结果运用

监事工作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期限为上年度12月26日至本年度12月25日。考核结果主要用于监事会专职监事年终业绩报酬、兼职监事履职补助的发放、批准监事资格的依据以及作为董事会特殊贡献奖的提名依据。

第五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内容

3

考核内容为监事履职情况考核。其中:日常监督工作30分、参会工作30分、专题调研工作20分、其他工作20分。合计为100分。

第十五条 履职考核

监事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年度履职报告书(年度履职报告书附后),无任何原因未按时提交的,扣除100分。

(一)日常监督工作(30分)

1.工作程序:通过参会、稽核、检查等方式履行职责。对公司董事、经营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执行股东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按照程序,呈报股东会。

2.考核标准:

(1)每半年稽核检查公司财务运行状况,并形成报告。未按照规定完成检查和报告的,一次扣除5分。

(2)在参会过程中发现问题,未提出任何建议意见,也未按照程序向股东会上报的,一次扣除2分。

(3)各监事根据分工按照《稽核管理办法》开展日常稽核检查。未正确履行职责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汇报的,一次扣除2分。

(二)参加会议情况(30分)

1.会议种类:包括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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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的监事会会议及应邀列席的董事会会议;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列席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例会、风险委员会会议及经营层应邀参加的其他会议。

2.考核程序:按照参会记录表的结果和标准考核 3.考核标准:

(1) 未参加法定监事会及应邀列席的董事会又未办理委托或未履行告假手续的,每次扣5分。

(2) 未参加法定监事会及应邀列席的董事会但办理委托手续的,每次扣1分。

(3) 对监事会会议议题,未表决意见的一次扣除2分。 (4) 对未出席应邀列席会议又未办理委托或未履行告假手续的,每次扣2分。

(三)专题调研工作(20分)

1.每位监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及监事会自身建设等方面情况的专题调研,并从完善监督机制和强化监督执行力的角度提交一份专项调研报告。

2. 考核标准:

未开展调研和未提交专题调研报告的,直接扣除20分;缺少实际调研的,一次性扣除10分;提交专题调研报告但质量不达要求的,一次扣除5分。

(四)其他工作考核(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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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核内容: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安排给监事会的党建、工青妇、扶贫帮困等公益性工作,年度考核、奖惩和日常督导、检查等工作;以及其他安排给监事会的工作。

2.考核程序:按照《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六条 等级评定:监事年度考核成绩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四个档次。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成绩在95分(含)以上为优秀;考核成绩在95至85(含)分之间为称职;考核成绩在85分至75分(含)分之间为为基本称职;考核成绩低于75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十八条 奖励:

1.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监事,除获得年终奖外,在此基础上可另外上调浮动20%;同时可享有董事长的“董事会特殊贡献奖”提名权;

2.年度考核等级为基本称职以上的监事,可按照《董事会基金与薪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领取各项报酬、履职补助和年终奖励。

第十九条 惩罚:

1.年度安排的各项工作,未按照履职程序和工作纪律要求进

6

行逐级汇报报告的,发现一次将直接扣除年度考核分值5分。

2.监事个人年度考核成绩为不称职的,提请股东会取消该监事任职资格,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条 奖惩措施须经董事长审核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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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党组织书记履职尽责管理办法

党员管理教育制度

目的:加强对党员的管理教育

一、加强对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是党自身建设的经常性工作,全体党员必须密切配合,自觉接受管理教育。

二、对党员进行管理教育的主要形式是组织党员学习,学习的主要内容同《党员学习制度》要求的内容一致。

三、组织党员听党课,让党员接受系统的邓小平理论、党的基础 知识和基本理论以及“五观”教育等。

四、充分利用现代电教设备,组织党员观看党的基础知识讲座、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等电教片,每个月应组织观看一次。

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党支部的实际需要,召开党小组会,民主评议党员,对党员进行日常教育。

六、针对当地实际,特别强调对广大党员进行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教育、无神论教育,使每个党员真正的成为无神论者和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的坚强战士。

七、党员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个人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坚持每月向党小组或支部汇报一次,外出党员没有转走临时关系的每两月书面向支部汇报一次。

八、按照《党建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每个党员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

九、在党员进行自查的同时,党支部在每个季度对每个党员在执行党建目标管理中的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公布与众。

十、对于党员个人在工作、学习、生活中存在认识问题和思想问题,党组织要派人及时与其谈心,解决问题,提高认识。

十一、对于犯错误的党员,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采取“团结——批评——团结”的办法,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工作。

十二、按照《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以及有关的规定,切实搞好民主评议和民主生活会,解决党员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五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考核办法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考核办法

(草案)

为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提高人大代表履职自觉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对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是增强代表责任意识,提高代表自我约束力,激励代表履行职责自觉性的需要;是提高人大代表议政督政积极性,为每年评选代表工作积极分子提供依据的需要;是代表任期届满,作为推荐连任代表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内容:

1、积极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请假审批。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将被终止。

2、认真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小组审议会议。审议发言不少于1次,会议期间向“一府两院”工作提出议案、建议,议案、建议数量不少于一条。

3、自觉参加各级人大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培训期间能遵守纪律,认

真学习,重点记录。

4、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代表活动。做到活动前认真调研,了解民情,活动中积极发言,反映民意,活动后撰写相关报告。每年参加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活动不少于4次。

4、主动联系选民,听取选民意见。自觉联系选区、选民,每年不少

于2次。力争做到察民情、听民声、问民需、表民意,将选民的意见转化为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向政府及提出。

5、努力为民办实事好事。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好事,每年不少于1—2件(次)。

6、积极参加社会其他活动,担任各类监督员等。

7、任期5年中必须向选民述职一次。

三、考核方法:代表履职考核采取代表自评和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每年年底,区人大代表填写一式二份的年度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由各代表团组成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考核,然后将考核结果上报区人代工

委。考核档次分为:履职好、履职较好、履职一般、履职较差。考核结束,将其中一份履职情况登记表上报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存档,一份由所以代表团代表之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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