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老设计范文

2022-06-18

第一篇:广州市养老设计范文

郑州市养老公寓设计说明

郑州市老年公寓规划方案设计说明

一 、项目概况及背景

1、项目建设背景:

郑州市是河南省会,地处华北平原南部,河南省中部偏北,黄河下游。 北临黄河,西依嵩山,东南为广阔的黄淮平原。 自然风光秀美,地域特色鲜明,人文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

郑州市属北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冷暖适中、四季分明,春季干旱少雨,夏季炎热多雨,秋季晴朗日照长,冬季寒冷少雪。郑州市冬季最长,夏季次之,春季较短。 境内生态环境优良,空气清新、环境优美,是老年休闲养老的理想环境。

2、建设选址:

郑州市老年公寓建设选址位于惠济区绿洲路以北,惠丰路以西,用地面积约85.405亩。

建设用地坐北朝南,日照充足,环境优美,交通便利(距市区8-10分钟车程)。场地基本平整,外部条件较好,适于项目建设。

3、 建设项目基本内容与建设规模: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为老年公寓,包括:养老公寓、医疗保健、康复疗养、餐饮服务、文化娱乐、休闲健身、后勤服务与行政管理、商业服务、职工宿舍、室外园林景观等内容,其中养老公寓分为普通养老公寓(双人间)、高级养老公寓,老年公寓总床位数为1701床。

老年公寓净用地5.70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5.97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根据实际需要设计。

建设项目分为两个养老单元,并分为二期建设,第一养老单元(已建工程)与第二养老单元(拟建工程)自成体系,独立管理。本次设计包括总体规划及一期单体建筑设计。

第一养老单元(一期改造工程)包括医疗康复中心、生活服务中心、社会工作中心大楼地方特产超市、职工宿舍、地下车库、辅助设备用房等内容。公寓包括双人间、三人间、共设养老床位400床总建筑面积17262平方米。

第二养老单元(二期工程)包括自理养老区、半自理养老区、非自理养老区、、职工宿舍、地下车库、辅助设备用房等内容。公寓包括双人间、三人间共设养老床位1301床。

4、开发定位:

郑州市老年公寓是以老年养老为主,集老年养老、慢性病康复疗养、休闲娱乐、康体健身于一体的休闲养老、疗养中心。规划设计以创造良好的老年生活环境、服务老年群体为宗旨,建设以 3-5层为主的园林式养老、休闲、疗养中心。养老公寓充分利用惠济区良好的自然生态优势,创造宜人的养老休闲生活环境,造福社会,促进惠济区经济发展。

二、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5.《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 6.《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7.《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8.《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J114-2001) 9.《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10.《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11.《城市排水工程规范》(GB50318-2000) 12.《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1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14.《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6) 17.《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18.《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19、国家其它有关设计、建设规范及规程、规定。

三、规划指导思想

老年公寓依托当地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资源和良好的地理位置,在当地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建设郑州乃至河南标准最高、设施最为齐全、生态环境最为优美、服务最为周到贴心的养老休闲中心。

四、规划设计原则

1)、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土地,节约建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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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依地就势、因地制宜,利用地形特点,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布局,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降低建设开发成本。

2)、充分利用景观资源,打造一流高品质康复、养老中心。

郑州市生态老年公寓建设场地位于郑州黄河北岸,紧临黄河湿地风景区。方案设计充分利用良好的景观资源,打造环境优美、品质优良的高端生态养老公寓。郑州市老年公寓建设成为老年人理想的养老休闲场所。

3)、以人为本,提高养老居住的舒适性。

规划设计对老年公寓服务人群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老年人养老生活需求和心理特点,创造符合老年人养老居住的生活环境,以老年人为核心,充分考虑老年人生理、心理及行为特征,以超前的建设理念、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构建人性化、智能化、生态型的高端养老生活休闲服务园区。 4)、保护生态环境,注重可持续发展

建设用地依地就势,环境优美。设计充分利用自然环境资源,保护植被和水体,将建筑与自然环境完美融为一体,充分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注重建筑环境与自然生态环境的融合,加强两者之间有机的联系,引水入园,回归自然,融于自然,营造绿色养老家园,碧水相依,绿树环绕,人文与自然和谐交融,塑造高品位老年居住环境,打造理想的老年居住空间,使养老老人怡神养性,尽享园林风光。通过对自然环境的利用和保护,强化建筑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既达到对养老公寓养老环境品质的提升,又促进当地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可持续发展,造福当地居民。

5)、注重文脉与文化的传承。将郑州当地民俗文化与建筑艺术同老年公寓设计有机结合起来,展现地域特色,传承文化传统,形成一个优美、舒适、恬静、高雅、温馨并富于地方特色的养老休闲环境。

五、规划布局与单体建筑设计

由于郑州市老年公寓一期已有三栋建筑,因此本次设计在考虑是一起把已有建筑统一考虑规划加以设计利用。

1、第一期服务单元(已建工程): 1)、用地:

一期项目位于地块南部,包括社会工作中心,医疗康复中心,生活服务中心 2)、主要建设内容:

第一养老单元主要包括医疗康复中心、社会工作中心、生活服务中心及辅助用房、室内园林花 房等。

3)、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

第一养老单元分为社会工作中心。社会工作中心包括公共服务与办公大楼。其中公共服务与社会工作中心包括接待、室内体育健身、休闲茶座、棋牌室、阅览室、办公室及社会工作办公室;医疗康复中心包括入园体检、诊疗室、抢救室、化验、医技检查及康复病房等,医疗康复中心主要以老年体检、保健、康复为主,不设全科室医疗机构。

一期养公共服务区规划为了便于老人休闲休息和服务管理,将各不同功能用房分区布置,各功能区既相对独立又便于联系,规划以公共服务与办公大楼为中心,使公共服务区与各养老居住活动组团服务半径相对较小、交通便捷。

一期服务区面向南侧城市规划过境道路设主入口,并设入口广场,便于人流集散,将公共服务与办公大楼设于入口广场北侧,便于入园老人办理入院手续及参与公共服务活动;园区围绕公共服务与办公大楼设中心花园与室内阳光花房,绿水环绕,亭台相映。规划设计将医疗、康复中心布置于主入口西侧,便于老人入园体检与门诊就医,并与公共服务与办公大楼相邻,形成公共服务区与景观中心。

为了便于不同养老人群生活活动的方便和园区养老服务,规划设计将养老公寓划分为自理养老区和非自理养老区,各区呈院落布置,并相对独立。设计将普通自理院落养老区布置于中心花园西北侧,南与综合服务与办公大楼相邻,中心邻养老单元中心花园,东隔中心花园与失能养老公寓院落相对,北侧紧邻次要出入口,便于自理老人内外出入与联系。

失能养老区(非自理养老区)布置于园区北侧,区域相对独立,环境安静,景观视野良好。

职工宿舍与特产超市组成生活服务中心,底层为特产超市,2-6层为职工宿舍,布置于主入口东侧,南邻城市过境道路,方便养老中心探视家属购物。 4)、交通组织:

一期养老园区设主、次三个出入口,主入口位于用地中心,使整个园区坐北朝南并与主干道相接。次入口位于养老园区东西侧,在区域内部形成环形道路,作为车行第出入口,便于消防车及养老人员接送出入。园区车行道绕用地中心花园外侧与各单体建筑相接,既满足园区车行需求,又最大限度减少车行道占地,并避免车行道路对园区景观中心的影响,景观区内人车分流,便于老人休闲活动安全。

5)、单体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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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社会工作中心大楼:

社会工作中心大楼:建筑主体五层,局部1~2层,建筑主要内容包括健身房、棋牌室、茶座、书画室、阅览室、亲情网络室、多功能厅、会议室、社会工作办公室、管理办公等。建筑位于园区中心位置,四面绿地与水景环绕,并与养老公寓、康复中心等个服务对象相邻或相对,方便各单体建筑与之便捷联系。建筑局部退台,高低错落起伏,典雅别致。 b、医疗、康复中心:

医疗康复中心负责养老人员日常康复保健、急救、常规检查、慢性病药物治疗,不设全科室医疗机构,既方便养老老人医疗保健,又避免设置复杂医疗机构,加重养老园区运行成本。

建筑主体3层,局部1~4层,主要功能包括急诊室、诊疗室、抢救室、化验室、医技检查室(B超室、X光拍片室、透视室、心电图室等)、消毒室、处置室、心理治疗室、护士站、药房、医生办公室、康复病房等,建筑贴近主入口布置,便于对内、对外联系。 c、生活服务中心:

建筑布置于园区东北区域,环境相对安静,避免相互干扰。建筑功能主要包括综合商住楼:特产超市、宿舍:位于园区东南角,建筑主体4层,宿舍分为单间和双人间,居住职工使用.建筑采用新中式风格,既有传统建筑的意境,有富于现代生活气息。 分为单间和双人间,供150-160居住职工. h、地下车库及辅助设备用房:地下车库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车库可停车120-150辆, j、辅助用房包括变电所、换热站、水泵房、弱电机房等内容,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

2、第二养老单元: 1): 用地:

第二养老单元为二期工程,用地位于地块北侧。 2):主要建设内容:

第二养老单元主要包括养老公寓及辅助用房。第二养老单元共设养老床位1301床,总建筑面积42452.43平方米。 3):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

第二养老单元分为自理养老区、失能养老区(非自理养老区)、职工生活区、其中公共服务与办公楼包括接待、餐饮、室内体育健身、休闲茶座、棋牌室、阅览室及办公室、社会工作室等;第二养老单元(二期工程)养老园区分为三个组团,北侧非自理养老公寓组团,规划设计为了便于 老人休闲、休息和园区服务管理,将各功能区分区布置,使各功能区既相对独立又便于联系。半自理养老公寓位于用地中心,自理养老公寓位于用地南侧。 4)、交通组织:

三个组团分别设置出入口三个组团通过连廊与园区景观道路连接,方便老人生活娱乐。 5)、单体建筑设计: c、失能养老公寓:

建筑功能主要包括养老居住用房、护士站、配餐室等,建筑主体五层,局部4层,共有床位248床,双人间228床(114间),四人间20床(5间),建筑面积6532.26平方米。 d、自理养老公寓:

自理养老公寓包括普通养老公寓和中高级养老公寓总建筑面积:35920.17平方米。

普通养老公寓为三人间和双人间,共有养老床位1053床,其中双人间562床(281间),三间423床(141间),四人间44床(11间),六人间24床(4间)。

g、地下车库:地下车库及辅助设备用房位于建筑地下室,车库可停车120-150辆,建筑面积4690平方米。

f、辅助用房包括变电所、换热站、水泵房、弱电机房等内容,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

六、建筑风格与景观设计:

1、建筑风格与艺术设计

养老公寓以中国传统建筑风格与地方特色民居为底蕴,主体建筑采用坡顶院落式布局,庭院院落是中国传统建筑的灵魂,是中国园林的精髓所在,本方案力求营造江南水乡的庭院式环境,在创造优美环境的同时,追求富于传统文化的建筑意境,建筑以三至五层为主,局部降低或升高,形成高低错落、步移景异的园林式庭院空间,并通过景观种植与景观水系的融合,强调传统中国园林的意境。

本着建筑与园林景观紧密相结合的主题思想,进行文脉传承和地域特色的展示,充分利用绿化、水系衬托富有传统乡村小镇特色的建筑个体,以亲切自然的建筑风格把养老园区建成一个温馨宜人的养老疗养居住环境。在满足功能布局和交通流线合理的前提下,有效的利用场地面积,追求规划、建筑、景观三位一体的整体设计目标,吸取传统院落式建筑的整体布局概念,为养老老人创造一个有机完整的室内外活动空间和休闲环境。

郑州气候温和,建筑立面以大方窗与实墙面结合,建筑之间辅以连廊,步移景异,曲径通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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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廊为透空半室外空间,为老年人交往提供场所,并彰显了传统建筑文化气息。建筑群体简洁大方、宁静淡雅、清新别致,并与自然环境融为一体。

2、景观设计

规划设计围绕公共服务中心与办公大楼设中心花园,花园以水体景观为中心,将中心绿地、组团绿地、院落绿地与蜿蜒曲折的水流连接,形成有机整体。不同院落空间均能享受良好的绿色空间,并与园区步行绿地系统融为一体。绿地与水体、室内景观花园、室外活动空间有机结合,精心组织区域内部水系,充分利用宽阔的步行空间布置绿化,共同构成互动、开放、文化艺术氛围浓厚的绿色养老环境。

多层次的环境景观布局,保证集中景观空间合理的服务半径,尽可能满足不同心理取向、不同身体状况的老年人的景观需求,较分散的景观尽可能接近使用者,景观的散点布局,结合庭园塑造尺度适人的半围合景观空间。空间环境布局根据建筑规模及现状条件,灵活多样,不拘一格,营造出具有特色的景观空间,满足老年群体户外活动心理和文化需求。

七、室外活动空间设计

1、健身锻炼空间

园区集中设置门球场、羽毛球场以及供老年人做操、跳舞等集体活动的健身广场。在各个组团结合绿化景观系统,分散设置器械活动场以及供老年人打太极、武术等小群体活动的独立性小空间。设置贯穿整个步行系统的健康步道,满足老人散步、慢跑的日常锻炼需要。运动区地面选用平整防滑、适于运动的铺装材料,同时满足易清洗、耐磨、耐腐蚀的要求。室外健身器材考虑老年人的使用特点,采取防跌倒措施。在运动区周围布置休息区,种植遮阳乔木,设置适量的座椅,供健身运动的老人休息。环境设计力求视线透过室内和庭院看到健身锻炼空间,可鼓励他人参与,也方便工作人员照顾到正在进行活动的老年人。

2、社会交往空间

在老年公寓的出入口、公共建筑的檐下、主要步行道路及道路交叉口、景观节点、楼宇之间的活动场地、树荫下等处,通过铺地、雨棚架、座椅等物质形态,为老年人提供舒适的交往空间。另外,通过延长雨棚、挑檐板的长度、增设门廊等方式,为养老、疗养人群提供雨雪天气条件下的户外交往活动空间,增加生活情趣。

3、休闲活动空间

1)、园艺种植区:主要满足老人对田园的向往,利于老人身心康复和享受劳动的乐趣。小块园 地主要以栽植花草和蔬菜为主,结合自然景观区布置。种植园根据需要分成若干块,供老人使用,地块周围设置舒适的休息空间,方便老人劳动后休息、交往,利用“园艺疗法”达到康体的目的。 2)、垂钓区:垂钓具有休闲、娱乐、健身、修身养性、陶冶情操的功能,是老人较喜欢的休闲活动,结合园区中心湖面安排垂钓空间,交通便捷,便于老人休闲活动,成为园区的特色景区。垂钓区设有舒适的垂钓平台、挡雨蔽日的保护设施、带扶手的台阶,四周利用绿色的植物围合成半封闭的环境,初夏垂钓,绿枝拂面、微风习习。

3)、赏鸟场所:老年人通过喂鸟、逗鸟、赏鸟,既能避免老年孤独,又能通过散步活动锻炼身体、增进健康。为避免鸟的叫声干扰老人的休息,观鸟空间宜远离居住区域,采用植物围合,结合花园、自然景观区和园艺区设置。

4)、风雨廊、阳光露台:适度的晒太阳,能够促进机体内对钙的吸收和利用,增进老人健康。阳台、屋顶平台、不设绿荫的坐息空间、室外运动散步的小径都可以使老年人享受到阳光的温暖,亦可成为老人聊天交流的场所。

5)、室外坐息空间:老人在户外不只是运动,更多在户外休息、聊天、享受阳光、观景等。良好的坐息空间为老人进行小规模交往活动提供方便。树下、廊檐下、入口处、道路交叉口以及健身锻炼空间的周围和路径旁侧,设置休息坐凳、座椅,形成方便舒适、便于集聚交往的空间环境。

八、消防设计

1、总体设计:

1)消防车道:养老园区建筑为多层建筑,区域及建筑均设消防车道,消防车可通达每栋建筑。主干道为5.5米。尽端式消防车道设回车场。 2)耐火等级: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

3)防火分区:每栋建筑防火分区面积小于均2500平方米,不同防火分区之间设防火墙。不同建筑之间间距大于6米。

4)消防设施:养老园区各单体建筑室内均设消火栓,并配置手提式灭火器。室外设消防水池及消火栓。

九、共用设施设计

1)供水:养老园区饮用水及消防用水由城市自来水管网引入,景观绿化用水以市政水源为取水水源,水量满足养老园区要求。

2)排水: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通过雨水管网排入河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排入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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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心处理后排放。医疗废水排入专业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放。

3)供电:常备电源由城市高压电网引入10kv高压电源经园区自备配变电所降压后供入各单体建筑,

一、二级负荷由自备柴油发电机供电。

4)供热:服务中心冬季采用热水地辐射方式采暖,夏季采用集中空调制冷,热源采用地源热泵系统。 热水井选址位于一期工程用地西侧,公共服务中心办公大楼西南,热水井及站房位于

一、二期工程之间之间,与

一、二建筑服务半径相对最小,节省工程建设及运行成本。 5)弱电:养老园区设电视、电话、网络及电子监控系统,信号源由城市信号网络系统接入。

十、环境卫生与环境保护

1、养老园区除产生日常生活污水、垃圾外,还产生医疗废水、医疗固体垃圾。养老园区设污水处理中心及垃圾台站,医疗废水由园区专设污水处理中心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放;生活垃圾由园区设置垃圾箱、垃圾台站定点收集运至城市垃圾处理中心处理,医疗垃圾分类收集,运至医疗垃圾处理站,作无害化定点处理。

污水处理站由建设单位与当地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另行选址建设。

垃圾台站选址位于一期次入口西侧靠近山体位置,位置相对隐蔽,既方便垃圾清运,又减少对养老园区的影响,同时方便为对二期项目服务。

2、养老园区尽可能加大绿化覆盖率,通过绿化改善环境。 十

一、技术经济指标:

1、建筑总用地面积:56936.95平方米.

2、建筑占地面积:13767.35平方米.

3、总建筑面积:59714.43平方米. 1)、一期工程(改造工程)建筑面积:17262平方米 2)、 二期工程(拟建工程)建筑面积:42452.43平方米

4、养老床位:

总床位1301床,其中:

非自理养老公寓248床,其中: 双人间228床(114间),四人间:20床(5间);

半自理养老公寓:612床,其中:双人间:550床(275间),三人间18床(6间);四人间44床(11间);

自理养老公寓441床,其中:双人间:12床(6间),三人间405床(135间),六人间24床 (4间);

5、容积率:1.20。

6、建筑密度:24.18%。

7、绿地率:40%。

8、建设总投资:3.71亿元。

第二篇:广州市天河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事指引

为便于申办人依法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指引。

一、许可机关

除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向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外。其他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二、申办条件

养老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养老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老年人社会

—1— 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具有与服务对象、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医疗康复条件。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以上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具备从业资格。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六)床位数在10张以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建设要求

(一)选址。选址应当符合市、区养老机构设立规划、相应的城乡规划和环保要求,临近医疗卫生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园绿地、生活配套设施和大型居住区,远离厌恶型设施,环境良好,布局合理。

(二)基建。养老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的基本标准。新建、扩建和改建养老机构必须按《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1999)进行设计和施工。新建、扩建和改建护理型养老机构的,还应符合《老年养护院建—2 — 设标准》(建标144-2010)。

期间,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消防验收;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养老机构,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

四、申请程序

申请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营利性服务活动的,应依照工商管理有关规定,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办理企业登记后,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申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非营利性服务活动的,应当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后,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其中涉及申请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机构,须按照机构编制管理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程序专题报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批准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五、审批

—3— 养老机构建设工程竣工并具备开业条件,应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人应当填写《广州市天河区养老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履历表。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委托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受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可以作为身份证明。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1.同一区范围内,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不得重名;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工商部门提供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证明文件;

2.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申请有关章程格式提供章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企业申请有关要求提供章程或协议;

3.提供养老机构规章制度及执行部门登记表,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出入院工作制度、护理工作制度、医疗康复工作制度、后勤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管理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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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验收或证明文件。 1.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2.卫生、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餐饮、医疗和生活饮用水等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文件;

3. 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必备附件。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以上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1.法人投资者需提供注册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并说明资金来源构成和数额;个人投资者需提供银行出具的存款或其他资信证明,并说明资金来源构成及数额;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向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应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应为一式两份。

—5—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服务和收费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收住老年人应执行《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29353-2012)、《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 032-2012)、《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01-201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 008-2001)等管理服务标准,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人性化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各项管理制度、服务内容和标准及其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养老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受理机关:天河区民政局

地址:天河区黄埔大道中256-258号恒安大厦317室 电话:3712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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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高龄老年人和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轻度失能及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简称“特殊困难老年人”):

(一)“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包括农村“五保”老年人;

(二)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

(三)根据我市公办养老机构评估轮候有关规定纳入优先轮候通道的其他老年人。

第三条

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各区街道(镇)公办养老机构的,可自行安排入住,并按照本办法给予资助。

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或其他定点养老机构的,应当通过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以下简称

1 “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统一轮候或转介入住。

特殊困难老年人根据安排自愿入住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轮候志愿以外的其他定点公办养老机构,视为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轮候结束;根据安排自愿入住定点民办养老机构的,保留原轮候志愿继续轮候,并在轮候序列中注明。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转介和资助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综合协调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本区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转介和资助的日常管理工作,选定定点养老机构,转介轮候3个月(含在建机构,下同)仍未能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其他定点养老机构。定点养老机构原则上在本区选定,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其他区选定。

市、区财政局负责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资金的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定点养老机构负责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负责资助资金的申请。

第二章

定点养老机构

第五条

区民政局应当根据本区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轮候状况,以及本办法第二条确定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数量,依法合理确定定点养老机构,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

2 需求。

第六条

定点养老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许可登记。已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二)设施适用齐全。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养老机构基本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和标准,配置合理,功能完善,经济实用。

(三)管理科学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人员配备合理,财务管理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四)服务安全周到。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养老护理员与重度失能老年人的配比不低于1:3,与轻度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的配比不低于1:5,与能力完好老年人的配比不低于1:10。膳食服务卫生、营养,能满足老年人特殊饮食需求。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市、区、街道(镇)公办养老机构全部纳入定点养老机构。除上述公办养老机构外,各区民政局应当根据需要,适时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在本市确定1个或多个定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轮候公办养老机构3个月仍未能入住的特殊困难老年人。

定点民办养老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中政府采购合

3 同价格(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应按市场实际成本核定,并予以公开。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经费

第八条

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定点养老机构缴费标准为:

(一)“三无”老年人(含农村“五保”老年人)免费入住养老机构,其供养费用由定点养老机构统一安排使用;

(二)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失能、高龄老人,其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按照我市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

(三)根据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有关规定纳入优先轮候通道的其他老年人,按照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缴费。

入住定点民办养老机构的月收费标准低于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的,按实际收费缴费。

第九条 “三无”老年人(含农村“五保”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的,供养费用或个人缴费与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人均不超过当年政府供养人员供养标准予以资助。

4 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定点民办养老机构的,供养费用或个人缴费与政府采购合同价格差额部分,由区财政部门予以资助。

第十条

本办法所需资助资金按以下原则负担:

(一)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的分别由市、区财政负担,纳入市、区民政局部门预算。

(二)入住其他定点养老机构的由特殊困难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区财政负担,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和市、区公办养老机构应根据已有资助对象和预计新增服务对象人数,分别测算下一年度资助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市、区民政局应在分别审核市、区公办养老机构部门预算时,统筹考虑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分别按下列方式拨付和结算:

(一)市、区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发生数按月结算资助资金,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时进行清算。

(二)其他定点养老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汇总上年度资助对象信息,附上申请人入住协议复印件、符合资助条件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缴费票据复印件和资助资金票据原件,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每年5月15日前对上年度资助经费进行清算,并预拨本年度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因资助对象被取消原待遇、死亡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资助的,当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并从合同

5 终止的次月起停止资助。

定点养老机构每月收取费用时,应核查资助对象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效期限。证件即将失效的,应当提前1个月告知资助对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从证件失效次月起按照自费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

资助对象在享受本办法资助期间,不再同时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和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其他有关资助。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特殊困难老年人应通过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轮候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或安排入住本街道(镇)公办养老机构。

市、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满员导致特殊困难老年人轮候3个月仍未能入住,由本人或经本人授权的代理人申请,经区公办养老机构进行身体能力评估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民政局在2个月内安排入住其他定点养老机构。定点养老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广州市老年人服务中心提出复评。

第十六条

定点养老机构按照轮候顺序对特殊困难老年人进行身体能力评估。经评估认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及重度失能的,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助。

6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办理定点养老机构入住手续时,应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三)前两个月内由广州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报告。体检项目应包括胸片、心电图、生化全套。

(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1.“三无”老年人(含农村“五保”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

2.根据我市公办养老机构评估轮候有关规定纳入优先轮候通道的其他老年人,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定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十八条

定点养老机构应于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市、区公办养老机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作为申请资助经费的依据,并连同其他材料一并存档。

其他定点养老机构经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初步意见,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其中一份退回定点养老机构,由定点养老机构连同其他材

7 料一并存档。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应加强资助对象动态管理,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取消“三无”、“五保”、低保低收入待遇的资助对象名单书面告知定点养老机构。

市、区公办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养老机构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证件失效、死亡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资助的对象名单书面报区民政局。

第二十条

资助对象退出已入住的定点民办养老机构入住原轮候志愿的,无需重新申请,由入住的原定点民办养老机构将有关材料复印送达原轮候志愿的公办养老机构。

原轮候志愿的公办养老机构可视情况重新进行身体能力评估。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资助对象申请资助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

(一)取消资助资格后重新成为“三无”、“五保”、低保、低收入对象的;

(二)入住除市级公办养老机构以外的定点养老机构,户口跨区迁移需要变更定点养老机构的;

(三)因自身原因终止养老服务合同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8 第二十二条

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和定点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加强资助资金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助经费。市、区民政会同财政等部门每年要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资助经费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凭证;被取消“三无”、“五保”、低保、低收入待遇的,申请人应及时报告入住的养老机构。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由区民政局或市、区公办养老机构取消其享受资助资格,并追回已经拨付的资助经费;逾期未缴费或拒不缴费的,取消其资助资格,并按照养老机构入住协议终止服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定点养老机构应如实申报资助资金,资助对象被取消相关待遇、死亡及其他原因终止养老服务合同的,不得继续申报资助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查实的,追回已经拨付的资助经费,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定期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对外公布资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定点养老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务主管民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定点民办养老机构拒不整改的,由区民政局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将有关情况上

9 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一)未经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资助对象收费标准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的;

(二)因管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遭到资助对象或其家属投诉3次及以上并被查实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资助对象入住,或拒绝为资助对象提供规范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提供的养老服务的;

(四)被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并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应在2个月内参照以上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资助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期限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10

第四篇:苏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118号

《苏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苏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维护老年人及民办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立、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的机构。

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的设立及管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公安、卫生、人社、住建、国土资源、物价、税务、环保、安监、工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养老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应当合理确定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置规模、布局以及发展方向。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举办民办养老机构。对民办养老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第六条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民办养老机构可以参加所在地养老服务行业协会或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民办养老机构自律机制,制定或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二)有向国家机关反映涉及本行业利益事项的建议权,制定或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和服务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养老机构服务等级评定;

(三)开展行业统计、培训和咨询,促进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四)协调或参与协调民办养老机构之间及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五)开展其他行业自律、服务、协调等活动。

民政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并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民办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的发展规划,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办人是单位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申办人是公民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完善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合法的且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的服务场所;

(四)老年人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不小于18平方米;

(五)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

(六)有基本生活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生活、康复、医疗设施;

(七)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应当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八)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民办养老机构设立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手续。

第九条 筹建民办养老机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二)申请人资格证明;

(三)拟办民办养老机构合法场所的证明文件;拟新建的,应当提交行政区域内国土、规划部门的用地、规划审批文件。

第十条 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规划等要求的,核发《苏州市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筹建批复书》,并书面告知设立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筹建批复书有效期为一年。民办养老机构在筹建批复书的有效期内未筹建的,应当按照筹建批复程序,重新办理筹建手续。

第十一条民办养老机构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提出执业申请,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合法场所的证明文件;

(三)医疗设施配套情况证明;

(四)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六)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证明;

(七)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设立规定的,核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符合设立规定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授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设立的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如需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到所在地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养老机构根据机构性质,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按照企业管理的,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 第十四条 民办养老机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民办养老机构因停业或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应当在解散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报告,妥善安置服务对象。民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安置工作,并加强监管。

接受政府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解散时,应当在民政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开展清算工作。 第十六条 民办养老机构登记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立、变更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服务和管理 第十七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执行有关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管理规定,按照核准的服务范围,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规范、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民办养老机构开展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实施分级护理服务;

(二)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符合要求,服务对象生活能自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0;需要半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5;需要全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3;

(三)制定适合老年人的营养均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的膳食;

(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文化体育活动;

(五)建立疾病预防制度。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对入住后患传染病和精神病的老年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通知其监护人转送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

(六)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护工作;

(七)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整洁。

第十九条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善待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 第二十条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所住养老机构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民政、物价部门备案。民办养老机构收费应当使用相应票据,应当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民办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相关的管理规定,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按月收取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与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和业务技能。

第二十五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 政策扶持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养老机构给予政策扶持。对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床位建设、运营补贴;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参加养老床位综合责任险。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向民办养老机构捐资、捐物或者提供无偿服务。 第二十七条符合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取得《苏州市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筹建批复书》的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出让的方式供地。

鼓励依法利用闲置厂房或者其他建筑举办民办养老机构。

第二十八条民办养老机构使用水、电、气、电话、网络的使用费,按照居民生活(住宅)类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条 民办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可以作为定点医疗机构。 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以及民办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科研立项、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同等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在民办养老机构就业的持有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政府为其免费提供养老护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在民办养老机构就业的人员为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民政、人社、卫生、财政、物价、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应当定期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质量、卫生、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 民办养老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为本辖区内的民办养老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检查、考评、投诉、表彰等情况,应当及时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民办养老机构实行考评制度。具体考评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制定。 民办养老机构的考评工作应当与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等级评定相结合。

民办养老机构的考评工作应当根据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质量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进行综合考评,并按绩兑现政策性补贴。

民办养老机构考评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县级市、区民政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暂停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民办养老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民办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并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一)擅自改变主要场地或主要设施用途的;

(二)违反民办养老机构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服务对象投诉且查证属实达到3次(含)以上的;

(三)当年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经营时间不满十年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民办养老机构解散或者改变为企业性质的民办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当收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

第三十七条 民办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市、区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履行设立、变更和终止手续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场地、主要设施用途的;

(三)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未达本办法规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的;

(五)违反民办养老机构工作规范或服务标准,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歧视、虐待、遗弃老年人的。

第三十八条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5 月1 日起执行。 主题词: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令

主送:各市、区人民政府,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 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 市 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市各民主党派,市各人民团体, 市工商联,各大专院校。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16日印发

第五篇:福州市有序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日前,福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在鼓楼区、台江区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将在五个城区全面铺开居家养老工作。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将从明年开始试点,然后再逐步向其他县拓展,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市所有社区基本建立起形式多样、覆盖面广的养老服务组织。《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及服务项目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确定为在福州市居住的60岁以上老年人。服务项目将以生活照料为主,以医疗保健、法律维权、文化教育、体育健身等专项服务为辅。生活照料包括提供日托照料、护理陪伴、代购代买、配餐送餐、家政服务等。

二、对困难老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按照特殊人群优先、以空巢老人为重点的原则对生活困难老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分无偿和低偿两种方式。提供无偿服务的对象是持有福州市户口,年满70岁,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市区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五保老人和革命“五老”人员。提供低偿服务的对象有两类,一是持有福州市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老人:年满70岁,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市区无子女照顾的低收入老人;二是年满80岁,在市区无子女照顾的独居老人。条件之外则提供有偿服务。

三、多项政策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

各级政府应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服务模式。民办养老服务组织在适用政府扶持和优惠政策上,将与公办老年服务组织享受同等待遇。各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单独以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非营利性运作,由各县(市)区负责登记并实行属地管理。同时,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也可设在或挂靠在公益性或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内。全市各级各类经民政部门审批并登记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用电、用水、管道燃气按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管道燃气价格收取,对其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及对居家养老组织使用的救护和生活用车免征养路费等。

四、财政将给予养老服务机构资金补助

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可以租赁、新办改(扩)建或依托在福利机构。新办、改(扩)建或依托的站(点)将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租赁的站(点)每年给予租金补助,同时今后每年将对经考核评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运营补贴。对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无偿对象的补助标准为月人均不低于240元,低偿对象为月人均不低于120元,政府补贴通过购买服务券的形式予以支付。同时,对经审批登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及运营时间保证5年以上的,每个床位给予1000元开办补助,分5年拨付,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已拨付的开办补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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