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协商民主形式

2022-10-15

第一篇:司法的协商民主形式

界别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

政协界别不是一种固定的组织形态,它是政协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开展活动的基本单元。

政治协商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也是党和政府广纳民言、广集民智、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而界别协商是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把某个或多个界别的委员作为协商主体参与政治协商的一种民主协商形式。根据协商主体的不同,界别协商可分为界别内部的协商、界别之间的协商以及政协界别与党政部门之间的协商。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要求。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职能,界别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特色,开展界别协商是政协进行民主协商的一种重要形式。政协的协商民主与界别优势结合,使界别协商在政协履职过程中尤其是在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的协商中发挥重要作用,是政协工作的一种创新。探索并创建界别协商机制,积极发挥界别协商的作用,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促进政协政治协商创新、推动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什么是界别协商

协商,就是共同商量以便取得共识。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形态和民主决策机制,具有协商、平等、合法等重要特征,具有对话、磋商、交流、听证、沟通等多种形式。民主协商已经成为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寻求共识、协调行为的一条重要途径,成为人类社会处理政治问题和社会矛盾的一种基本方法。

界别协商就是以界别为单位组织政协委员开展的各类协商建言、协调关系的履职活动。界别协商作为一种正在实践、探索中的民主协商形式,明确其内涵十分重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

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提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唯一由界别组成的政治机构。政协的界别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个党派、人民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在人民政协组织中的具体划分形式,也是政协会议的基本组织形式。政协界别不是一种固定的组织形态,它是政协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开展活动的基本单元。

政治协商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也是党和政府广纳民言、广集民智、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而界别协商是政协进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把某个或多个界别的委员作为协商主体参与政治协商的一种民主协商形式。从一些单位的实践来看,根据协商主体的不同,界别协商可分为界别内部的协商、界别之间的协商以及政协界别与党政部门之间的协商。

二、界别协商的特点和优势

界别协商是人民政协界别的智力优势和组织优势与协商民主的制度优势的结合点和交汇点,这些优势的叠加可以使界别协商在政治协商中发挥更独特的作用。

1.制度优势。界别协商是有其制度依据的。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2

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以平等对话、协商交流的方式去化解分歧、解决问题,既尊重大多数人的意见,又照顾少数人的意愿,成为选举民主的有益补充,在我国已经成为决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协商是政协委员政治参与的一种途径和手段,界别协商作为民主协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这种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扩大了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进一步拓展了人民民主的范围,为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当家作主权利提供了一种具体的平台和形式。

2.组织优势。中共十八大提出要“充分发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最显著的特色,是人民政协区别于我国其他政治组织的显著特征。它几乎涵盖了社会上各阶层的人和组织,不受地域和人口比例的限制,充分体现了“大团结、大联合”的方针和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性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巨大的包容性。政协的每个界别,都广泛联系和代表着各自界别的群众,代言本界别的利益,以界别的形式把群众中分散的、个别的意见和呼声汇成系统的意见,提出共同的意志和主张。人民政协的界别设置,为社会各界充分表达其利益,就重大政治问题进行协商提供了组织保障。政协委员不仅来自界别,也常常以界别为单位开展活动,界别是委员履职的重要载体和平台。这也使得界别协商在积极反映所联系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协调各方关系上具有重要而有效的渠道作用。

3.智力优势。人民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汇集了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各界别中的委员一般都是在某一领域中拥有较大影响力、较高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具有一定参政能力并能代表本界别大多数群众利益的代表人士。而一些由社会分工和职业形成的界别,如文艺界、经济界、科技界、农林界、教育界、体育界等,其委员更是熟悉本专业领域情况的专家,因此观察问题比较准、分析问题比较深、协商建言的针对性也比较强。这使得界别协商在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时,拥有强大的智力优势和专业优势,特别是能对一些事关长远的根本性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提出重要的意见建议。

界别是政协最显著的特色,政协有着界别的天然禀赋和界别协商的独特优势,界别协商是政协智力优势、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的结合点、交汇点,理应成为政协推进协商民主的立足点。应着力突出界别特色,组织带有界别特点的履职协商活动,全面提升政协的履职水平。

一、认识到位,有力营造界别协商的氛围

在党政领导层面,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应从本地大局出发,将界别协商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相关议事规则,纳入党政职能部门有关工作规则,明确开展界别协商的内容,积极支持、主动参与界别协商,敢于、勤于和善于通过界别协商,倾听界别声音,重视界别协商成果的运用,切实汇聚各方智慧和力量,以促进科学决策。党政职能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政协及界别的沟通联系,建立制度化联系,开展经常性协商,为界别协商活动提供更宽广的空间、更便利的条件。

在政协组织层面,应注重加强界别建设,适时调整界别设置和委员构成,把新的社会阶层吸纳进来,增强界别的代表性。注重发挥政协专委会和机关协调、组织和服务功能,有的放矢组织引导开展界别活动,强化界别协商的基础性作用。新一届常州市政协每年都组织一次“委员界别月”活动,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界别加强调查研究,以便把委员个体智慧提升为集体智慧,进一步提高提案的质量。在今年初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经济、民进等6个界别联合提出《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推进“三改”工程步伐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建议》的“一号提案”,建言推进危旧房、城中村、低洼地改造工作,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此提案引起了各方面高度关注,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先后作出批示,市政府还将政协“一号提案”作为今年办理工作的重中之重。7月初,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常州市市区三改工作实施意见》,吸纳了界别委员的意见建议。

在政协委员层面,要增强委员由界别推荐、代表界别群众的意识,切实解决好“不能代表”、“不会代表”、“不敢代表”问题,从而把界别的潜在优势转化为界别协商的现实优势。去年换届后,常州市政协以界别及委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相继建立了8个“委员之家”,鼓励委员利用“委员之家”平台,加强与所代表的界别群众的沟通联系,力争形成常态化、长效性的工作机制。还与辖市区 4

政协联合互动,在乡镇、街道建立“委员工作室”,在社区及相关场所建立“社情民意工作室”,探索建立“界别+社区”的界别活动模式,也取得了较好效果。

二、规范到位,有序探索界别协商的方法

要有顶层设计。今年来,常州市政协围绕推进地方政协协商民主工作进行了广泛深入调研。调研中,不少辖市区政协主席、政协委员、专家学者都谈到,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崭新内容,一方面需要地方基层政协的探索实践,但更需要有顶层设计,需要对界别协商与政治协商及其他民主协商方式的概念、内容、形式和方法作出统一规定。特别是应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关的意见或制度,尽快推动政协章程的修订完善工作,用以指导地方的实践活动。

要有制度保障。各地党委和政协可根据上级规定,提出本地的具体实施意见,重点要明确的是:界别协商的主体是哪些、界别协商有哪些形式、经过哪些程序,哪些内容可以纳入界别协商,用制度的刚性来确定界别协商基本模式和方式,实现协商从随机到常规、从政策性到制度性、从“可以协商”到“应当协商”的跨越。我们建议,围绕政协的协商民主工作可在省及地市级层面形成规范性的制度文件,先试点再全面实施推进。

要有健全体系。界别协商与政协其他形式的协商工作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需要有统一的规范以体现“共性”,又需要有符合自身特点来突出“个性”,就是要在制度建设中注重其系统性。从当前实践来看,可采用“1+X”模式,来推进界别协商制度化建设。“1”即由各级党委推出政协界别协商工作制度或办法,“X”即由党委或政协推出政协主席、副主席联系界别,政协常委联系界别委员、专委会联系界别、界别对口联系党政部门、界别小组召集人等若干具体制度,形成全方位的、多层次的制度体系。

三、把握到位,有效提升界别协商的水平

要突出计划性。界别协商是政协履职工作的重要内容,应与其他协商民主工作统筹谋划、计划实施、各有侧重。在年初确定全年工作要点时,在全面把握党政工作中心和重点决策部署的基础上,精选优选界别协商议题,并纳入政协全年

重点协商计划,明确界别协商的各项具体安排,积极有效地组织实施界别协商活动。

要注重开放性。界别协商应尽可能坚持公开化,做到协商议题公开、协商过程公开、协商结果公开、党委政府采纳情况公开,还可以吸收部分界别群众代表参与协商。根据不同的议题确定不同的形式和方法,运用座谈协商会、工作交流会、政情通报会、专题咨询会等多种形式,使得界别协商主体多方参与,各方意见建议能够充分表达,实现交融交锋,达成共识,扩大政协界别工作的影响。

要体现实效性。开展界别协商,可以有效汇聚各界别的智力资源,有利于形成一些重大的决策参考意见,特别是行业性、领域性的决策参考意见。在协商履职中,应注意把界别协商与政协其他形式的履职活动衔接起来,增强履职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今年,常州市政协着力围绕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古镇老街古村落保护利用等重点议题开展调研协商,多次组织相关界别针对议题的特定内容进行协商建言,提出了许多有思想深度、可操作实践的建设性建议,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评价,促进了相关重点工作。

第二篇:文章标题: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今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意见》第一次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

重要形式。”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刻认识和把握,对于发挥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和优势,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民主形式的伟大创造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和上层建筑,总是受该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共同作用,反映各自的社会价值取向和政治发展道路,表现出不同的实现形式。西方国家普遍采取选举民主的形式,体现在总统选举、议会选举和表决等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选举民主形式是世界政治文明发展的一大进步,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标志,但在西方的政治实践中却有其固有的缺陷,不能最广泛地代表普通民众的利益,而往往成为少数有钱人的政治游戏以及少数利益集团维护其利益的工具。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吸收和借鉴人类民主政治发展有益成果,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的选举民主;一种是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协商民主。特别是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的创立和实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创造,为人类政治文明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民主形式。

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丰富和发展的结晶。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民主从来都是少数人的特权,是奴隶主、封建主阶级或资产阶级享有的统治、压迫劳动人民的权利。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通过批判地继承包括资产阶级民主理论在内的人类文明成果,总结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实践经验,提出了“解放全人类”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等彻底民主的理想和主张,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从少数人的民主转变为多数人的民主,是民主政治发展史上最伟大的飞跃,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精髓。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的实践中,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积极探索能够使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国家事务的民主形式,创建了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参议会、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同时,中国共产党在团结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共同反对国民党独裁统治、争取民主自由的斗争中,还积极探索社会各方面人士民主协商、共谋国是的民主新形式。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确立,也标志着协商民主这种新型民主形式的实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毛泽东同志明确指出:“人大的代表性当然很大,但它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面,所以政协仍有存在的必要。”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得以保留,继续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独特的作用,从而正式形成了我国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形式相辅相成的格局,开辟了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新纪元。

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传统文化“和合”思想创造性继承的产物。不同的文化理念,孕育不同的民主形式。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始终倡导“和为贵”的价值理念,把“和合”视为政治的最高境界,作为国泰民安的基本特征。所谓“和”就是各种异质因素的和谐共处,“合”就是各种异质因素的相互融合,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辩证思想与和谐观念。要达到“和合”,就要做到“和而不同”,既坚持原则又尊重差异,既相互碰撞又形成共识,兼收并蓄、博采众长,以实现“和谐而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相互冲突;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中国共产党批判性地继承和发扬这种“和合”的政治文化传统,并赋予这种“和合”思想以新的时代内涵,使协商民主既有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又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有着13亿人口的国家,始终存在多阶层、多党派、多民族、多宗教的格局,其内部状况正发生新的变化。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分配方式、就业形式,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阶层、利益群体和社会组织,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趋于多样。同时,香港、澳门回归后,还形成了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意识形态和不同生活方式共同存在的局面,等等。进入新世纪,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这种多样性还将不断发展。

社会存在差别,就必然会产生不同的利益需求和政治愿望。我们党从这一基本国情出发,在不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通过协商民主这种新型民主形式,扩大社会各界的有序政治参与,拓宽利益表达渠道,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得以充分体现,从而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真正实现。

二、我国协商民主的四种基本实现途径

我国协

商民主的实质是最广泛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行使民主权利。这种民主形式主要体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之中,贯穿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全过程,表现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体有四种实现途径,即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合作共事。

协商民主体现在政治协商中,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就国家大政方针、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等,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各族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协商。这种协商有两种基本方式:第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协商,主要采取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座谈会等形式。比如,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运用双周座谈会、最高国务会议和协商座谈会等形式,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进行协商。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主要领导同志每年都要举行多次协商会,广泛听取党外人士的意见建议。第二种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主要采取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比如,每年一次的全国政协大会,中共中央主要负责同志都要与政协委员一起共商国是,政协委员都要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参与党和国家重大问题的讨论,并积极建言献策。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协商更多地体现政党之间的政治协商,具有高层次、高频率、小范围的特点;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体现在更大范围内的政治协商,两种方式各有特色,互为补充。

协商民主体现在参政议政中,主要是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积极发挥作用。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基本职能,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是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通过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参政议政是协商民主中经常的、普遍的、广泛运用的一条途径,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表达意见,献计出力,同时有利于党和政府的决策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各方面的合理要求,在各种重大问题的决策上更加民主和科学。

协商民主体现在民主监督中,主要是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民主监督是统一战线、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中一种独特的监督形式,是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方面。具体表现为: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过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案,通过开展调研、视察活动以及提交提案、举报,通过参加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通过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受聘担任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特邀监察、督查、检查人员,通过开展有组织的民主评议等各种方式,对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切实开展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的“刚”性监督相比,民主监督属于“柔”性监督,更能体现我国协商民主的特点,更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巨大优势。

协商民主体现在合作共事中,主要是中国共产党与党外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政协以及各种社团组织、社会基层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合作共事。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吸收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各级人民政权和政协组织,让他们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政协委员的职责,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毛泽东同志说过,“国事是国家的大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共产党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目前,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党外人士占有适当比例,各级人大领导班子成员中有适当数量的党外干部。在各级政协中,党外人士占有较大比例,其中政协委员不少于60%,政协常委不少于65%。在各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干部,在职权范围内与共产党员干部有同等的权力。他们按照分工,列席中共党组会议,参加行政领导,参与有关方针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参与全局性事务和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在其分管的工作中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和人事任免的建议权。中国共产党和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存在于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使我国的协商民主最经常、最大量、最普遍地体现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能够广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广大党外人士的聪明才智,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三、协商民主具有巨大的政治优势

我国的协商民主深深根植于中国的土壤之中,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反映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有利于实现最广泛的政治参与。协商民主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其主体涵盖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等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能够广开言路、广求良策、广谋善举,使社会各群体中的个别分散的意见、愿望和要求,通过协商渠道得到系统综合地反映,确保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最大限度地实现。同时,协商民主的内容十分广泛,从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到影响群众具体利益的各项决策,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比如,自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就三峡工程、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抗击非典、宏观调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问题,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方面提出许多重大建议,各民主党派地方组织提出建议9万多项,许多建议被党和政府采纳,产生了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包容和吸纳各种利益诉求。协商民主坚持求同存异,蕴含着合作、参与、协商、包容的精神,只要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社会各界人士可以自由发表意见,并在充分的、民主的、平等的、真诚的协商讨论中作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决策。比如,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以来,人民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共向全国政协提交提案12900多件,立案12300多件。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期间,人民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共提交提案5030多件,立案4898件。在立案的提案中,委员提案4647件;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提案198件;人民团体提案1件;界别、小组提案52件。其中有关经济建设方面的提案2213件,科教文卫体方面的提案1441件,政治法律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提案1244件,社会各界各方面的愿望和建议得到了充分地包涵和反映,有利于推动党和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同时,协商民主坚持民主的多数与少数相统一,既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既听取支持的、一致的意见,又听取批评的、不同的声音,能够最充分地调动社会各方面人士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凝聚各方力量,集中各界智慧,形成强大合力。

有利于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协商民主无论是在内容还是在形式上,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作用,使得这一民主形式更加真实、有效。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5年来,无论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全会通过的各项决定,还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宪法修改等,中共中央、国务院事先都广泛听取党外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据统计,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民主协商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达200多次,其中十六大以来就近60次,胡锦涛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的就有近20次,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已基本形成制度。比如,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在初稿形成前,中共中央就在征求党内意见的同时征求党外人士的意见。初稿形成后,胡锦涛同志又亲自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领导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建议,其中有22条被采纳。又比如,去年8月,胡锦涛同志亲自主持召开协商会,征求党外人士对“十一五”规划的意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此前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许多意见建议。全国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很多政协委员也围绕编制“十一五”规划的一些重大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一批有价值、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又召开了十届政协首次专题协商会,国务院领导同志和有关部委负责同志分别参加了不同专题的协商讨论,广泛听取和采纳各界人士的意见。

四、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这一民主形式

任何民主形式都有一个不断建设、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多样、多元、多变的特征更加凸显,各种思想观念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激荡,人们政治参与的意识不断提高,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愿望日益增强,更加需要我们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这种民主形式,进一步扩大有序的政治参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使我国社会更加和谐有序、更加充满活力。

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形式,要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国的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无论是选举民主还是协商民主,都只有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才能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鲜明的特色和蓬勃的生机。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协商民主形式,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同时,要尊重民主党派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善于通过广泛深入的协商和讨论,使党的主张和意愿成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社会各界的共识。要学习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民主政治的模式,始终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形式,要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协商民主最大的特点在于中国共产党和社会各方面的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同谋共识。只有在民主、和谐、宽松、活跃的良好氛围中,协商民主才能充分发挥独特的优势和作用,真正成为反映民情、吸纳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途径。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协商民主形式,必须大力发扬民主的作风,营造宽松的环境,倡导务实的态度,使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讲实话、说真话、道心里话,特别是敢于提出不同意见,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造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形式,要充分发挥其他民主形式的作用。在我国,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和其他民主形式共同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使。只有把各种民主形式有机结合起来,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的形式,必须进一步坚持和完善选举民主等其他民主形式,不断巩固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使之统一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中,确保人民的意愿得到最充分地反映和表达,社会各方面的正当要求得到最大限度地落实和满足。

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形式,要不断推进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与选举民主本身往往有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规则和运作程序相比,协商民主相对缺乏“刚性”的规范和要求,“柔性”的特征比较明显。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协商民主形式,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要求,不断推进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并结合形势的发展不断建立和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努力使协商民主这一形式更加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序可循,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发展人民民主,服务于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来源于,欢迎阅读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篇: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形式的完善

摘要:协商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动力和有效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等层面形成的政党协商、立法协商、政协协商、基层协商和社会领域协商等多样化的实践形式,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水平。与此同时,在具体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应当直面现实,立足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采取有效举措进一步健全完善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健康发展。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协商民主;实践形式;健全完善

中图分类号:D6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6-00012-04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国家制度建设水平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我国治理水平,要求我们必须在时代变化中及时更新治理理念,在不断深入治理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中完善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实现党、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对国家、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等各项事务的治理。协商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动力和路径。从“实践形式”的视角将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探研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间互动的内在关系,对于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与协商民主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协商民主的关系

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目标,它主要由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两个部分构成。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制度体系的现代化,具体表现为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法治化和高效化。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主要是指制度执行能力现代化,反映的是国家治理行为的水平和质量,是对国家治理模式稳定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的直观度量。[1]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增强国家治理能力,是同一个政治过程中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2]协商民主作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协商民主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动力。民主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它内在地要求所有公共治理和制度安排都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主体地位,所有公共政策要从根本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的实现。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的民主范式,是当代中国现代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形式和重要动力。早在2006年2月,中共中央就明确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看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3]选举民主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竞争性的选举活动,其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侧重于投票表决结果。协商民主是指政治共同体中的自由、平等公民通过参与立法和决策等政治过程,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治理形式。协商民主的本质是着眼于协商,侧重于理性的讨论过程,是广泛性与代表性的结合,是多样性与一致性的统一。[4]协商民主为国家权力中枢机构与社会公众之间顺畅交流架起了一座桥梁,使国家权力结构组成更加合理,国家政治体系的开放性进一步增强,能够广泛听取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领域的不同意见,既体现多数原则,也尊重少数意见,代表和维护了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最终的决策达到共赢的结果。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健全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指向和追求。

其次,协商民主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协商民主理论本质上是一种公民参与理论,其核心思想是强调公民要积极参与到国家法律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使公民个人、团体乃至整个公民社会在国家决策过程中起重要作用。协商民主作为选举民主的补充,其重要作用是弥补选举民主所导致的公民在选举投票后出现的政治参与不足的缺陷,使公民的政治参与成为民主政治生活中的常态,使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建立起良好的互动关系。[5]协商民主强调的政治参与是一种温和理性的有序参与,协商民主治理机制的核心内容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及其代表互相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这些意见和理由必须是参与协商的各方可以理解并接受,不能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观点意见,以此来决定决策的正当性。在强调多元性、尊重差异性和多样性的时代,协商民主强调利益各方通过协商、交流和对话,在力求照顾到不同利益群体的合法利益与要求的基础上,使社会各利益群体之间建立相互信任基础和合作关系,使社会各方面利益群体之间互相包容、求同存异、达成共识、互惠互利、实现多赢。因此,发展协商民主,促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让社会各个阶级阶层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有效地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的决策与管理,开展广泛的民主协商,集中反映民意,实现人民对国家各项事务进行管理的目的,是不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

第三,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保障。化解矛盾、形成共识、促进和谐,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功能和目标追求。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各方面日益严重的矛盾冲突的聚集已引起人们的高度警觉。如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和严重的环境污染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急剧恶化问题,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在不断拉大问题,社会各阶级各阶层之间因利益冲突、价值观冲突所引发的农民工问题、社会治安问题、公民权益保障问题、食品安全、就业、医疗、住房、教育问题等等,都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从而导致社会群体事件不断发生。协商民主是一种兼具效率与公平、民主与集中的理性民主,具有覆盖面广、凝聚力强、在求同存异和互相包容中追求互惠互利共赢的特点。它有助于各党派、各团体、社会各界人士及其广大人民群众在民主协商中达成共识,在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和实现社会和谐中实现国家治理效率的最大化。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为解决当前中国社会所面临的最棘手的各类社会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方向,是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保障。

二、当前我国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及其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协商民主发轫于抗日战争时期,“三三制”抗日民主政权曾是协商民主的典范。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协商民主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在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等层面已经形成的政党协商、立法协商、政协协商、基层协商和社会领域协商等多样化的协商民主实践形式,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

首先,政党协商是我国协商民主最基本的实践形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中,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是协商合作关系。政党协商就是以人民政协、政府部门、人民代表大会等机构作为协商的渠道和平台,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让各民主党派参与到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中来,充分行使其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在广泛征求各民主党派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求同存异,以各党派之间的精诚合作代替冲突和竞争,建立和谐的政党关系,是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精髓。目前,我国政党协商民主已拥有较完善的体制和机制,但在具体的政党协商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实际地位的不平等以及二者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组织规模、社会影响等各方面都存在着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再加上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机制尚不完善,参政议政途径较少等缺陷,使得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政党协商功能的优势还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其次,立法协商是我国近年来才逐渐发展起来的新型协商民主实践形式。人大立法协商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重要决策之前执政党与政协、人大的协商,一种是立法机构自身的立法听证等协商实践。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最常用的协商民主实践形式就是立法论证和立法听证。立法论证是我国立法程序民主化的重要体现,主要是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专业性问题进行论述并证明的活动。立法听证是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良性互动的重要形式,在立法听证过程中,不同的利益群体都可以通过这种途径从各自角度出发,表达自己的立场观点,发表意见,引起各方面的正面交锋,在对话、沟通、交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共识,而立法主体也可以从这些正面矛盾冲突中了解各相关方面的意愿。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立法论证制度和立法听证制度,人大在多部法律的立法决策过程中都采用了立法听证的民主协商形式。但在人大立法协商民主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现有《立法法》对听证范围的规定不明确;二是对听证陈述人的意见和听证结果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则程序。现实操作中经常出现的“随意立法”、“听而不证”、“听而罔闻”等现象,不但挫伤了群众参与立法的热情,更损害了立法的质量和权威。

第三,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我国目前发展最完备的协商民主实践形式。人民政协是各党派、各民族、社会各界参政议政、共同协商国家大事,进行民主监督的重要机构。我国法律规定,来自各个界别的政协委员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即使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也不例外。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是通过政协的各种会议以提案、发言、考察调研等方式进行,以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形式进行民主协商。[7]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优势在于协商主体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各个领域,覆盖面广,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代表社会各界的意志和利益,使来自各界的政协委员能够平等地参与国家重大事件的决策过程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各抒己见,自由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在理性讨论和共同协商的基础上,最终做出各方都能接受的决策。经过六十多年发展,目前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已经成为我国最完备的协商民主实践形式。但目前仍存在两类突出的问题,影响着我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实践:一是相关立法不够健全,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定。《政协章程》规定: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进行协商。但究竟哪些问题属于重要问题的范畴,没有具体规定,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也没有具体法律规范来约束,这导致在实践中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缺乏法律制度约束,具有很强的随意性。二是政治协商民主实践参与主体的范围较窄。我国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人大、政府、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而各民主党派代表、无党派人士代表,政协委员多是社会各界的精英人士,普通民众很难有机会参与。

第四,基层协商民主是我国实现农村和城市基层自治的重要实践形式。近年来,我国农村村民探索创造了民主恳谈会、民情恳谈会、民主理财会等多种民主治理实践形式,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民主恳谈会由党委政府主导,各级领导和专家推动,人民群众作为民主恳谈活动的主体积极参与。村民在民主恳谈会上通过充分对话、沟通、达成共识,使农村基层组织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做出科学、民主的决策。在城市基层民主实践中,社区成为居民自治的一个重要平台。在实践过程中,通过居民议事会、社区论坛等方式,协调沟通居民、社区、物业、开发商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通过协商、沟通、对话来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与问题。目前,全国60多万个村委会,普遍建立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种种制度和规定。城市居民自治也取得一定成就,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社区管理体制。但在基层协商民主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基层民主自治中的行政化倾向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但在实际工作中,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却往往异化为领导关系。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不是向群众负责,而是向乡镇政府负责,成为乡镇政府的附属行政机构。乡镇政府随意对基层自治组织发号施令,干涉属于村委会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随意调动、任免经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干部,使村民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名存实亡。就村民自治而言,也是乱象丛生。这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选举上,有些乡镇政府,无视《村组法》规定的选举程序,不进行选民登记,不召开村民选举会议,暗箱操作,由乡镇党委、政府、村党组织直接提出候选人,等等,严重阻碍了村民民主权利的行使,影响民主选举的真实性、公正性。[8]

第五,社会领域协商民主是我国公民参与社会事务和公共事务决策与管理、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实践形式。社会领域民主协商实践的内容主要是公共事务,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财政投入、公共突发事件等领域。这些领域的问题都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涉及不同群体的利益,往往成为群众关注的焦点。总的看,近10年来协商民主理论已经广泛运用于社会领域,形成了多种协商民主实践形式,如公共政策听证会、社区议事会、网络民主、三方协调机制等。[9]通过召开电价听证会、水价听证会等各种公共政策听证会,让更多普通百姓积极参与到各种社会事务中来,就居民关心的环境卫生、治安、城管、教育等问题表达意见,让相关政府部门与居民进行面对面的沟通。网络平台也逐渐成为公民自由真实表达自我的渠道,并对政府决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社会领域协商民主实践中也存在着民主协商的内容与形式单

一、公共政策听证制度不完善、听证人的遴选不科学、听证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等问题,说明目前我国的社会协商尚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特别是各种利益集团通过影响甚至控制各种公共政策听证会的现象,更应引起我们的警惕。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践路径

完备的协商民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的诸多问题,不仅严重影响着我国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也制约影响着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实现的进程。我们应当直面现实,立足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采取有效举措,进一步健全完善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政治的发展。

1.坚持党的领导,努力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民主协商能力和治理水平。我国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发展和完善的。早在1941年,党在陕甘宁边区领导建立了“三三制”民主政权,开协商民主之先河。1949年,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不断探索完善协商民主的形式、制度体系等,使协商民主在全国范围内各个领域各个层级广泛运用。因此,坚持党在基本原则、发展方向、国家大政方针等方面的领导,是发展社会主义人民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协商民主实践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同时,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还要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与领导能力,确保协商民主实践的不断发展完善。

2.加强民主党派自身素质建设,提高参政议政能力,拓宽参政议政的路径。民主党派必须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参政议政能力建设,开阔视野,打破过时的条条框框,把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纳入自己的联系范围,将“海归”等更多中高级知识分子作为发展对象,吸收更多社会成员加入,增加民主党派的数量。通过教育培训、政治实践等方式提高民主党派的综合素质,使其有能力真正行使自己参政议政的权利,获得更多的政治资源、社会资源,最终实现在协商民主实践中的政治地位平等、参与协商机会平等、对协商结果影响平等。同时,必须完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机制,扩大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范围与路径,提高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深度,使民主党派不但能参与到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各个领域,而且有职有权,真正行使参政议政的职能。

3.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推进协商民主实践的制度化、法治化、程序化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制定专门的《政治协商法》,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明确“重大问题”的具体范围,将政治协商的内容进一步细化。“重大问题”类型多,数量大,可以在重大问题之前加上明确的限定词,如“事关当地民生的”“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本地区发展重大变动、牵连面较广以及可能产生矛盾的”或“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热点问题”。[10]明确政治协商的程序、方式、期限、职责、权限等。进一步完善《立法法》,明确人大立法听证的范围、程序、听证人遴选规则等,使这些领域的协商民主实践落到实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协商民主程序化、制度化建设,完善信息反馈机制、民主监督机制、协商结果保障机制等各种具体的协商民主实践运行机制。

4.扩大协商民主参与主体的范围,丰富协商民主实践内容,探索创新更多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实践形式,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协商民主实践架构。协商民主参与主体的范围不应局限于精英群体,将更多的底层群体与弱势群体的代表吸纳其中。协商民主实践的内容,不应局限于政治领域,尽量向社会公共事务领域倾斜,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作为协商的主要内容。借鉴西方协商民主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在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协商民主实践形式的基础上,继续探索更多符合中国国情的协商民主实践形式。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党派团体、政协组织、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多种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等多种类型的协商,构建程序完备、多样并举的协商民主实践体系。[11]

5.推进基层民主自治的进程,加强对基层选举的监督与管理。在农村基层民主实践中,要解决基层自治组织的附属行政化问题,首先要端正乡镇政府对其与村委会之间关系的认识,二者之间只能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是由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依法享有自治权利的性质决定的,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不应也不能被定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其次,要转变基层政府对农村的治理方式,除必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外,乡镇政府应更多地运用法律、经济和教育等管理手段,保证基层自治组织的相对独立性,尊重村民的自主权,实现对农村基层组织的有效管理。最后,要完善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修订完善《村组法》,细化基层民主选举的具体办法,广泛深入地宣传《村组法》的条款与精神,提高村民民主意识,增强自治能力。与此同时,要加强上级政府与村民对基层选举的管理与监督,逐步规范选举程序和标准,使基层民主选举真正实现民主、平等、公开、合法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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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辛刚国.近十年来协商民主理论在社会领域的成功实践[J].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1).

[10]邵鸿.发展完善人民政协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2).

[11]陈叶军.以协商民主制度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02-28.

【责任编辑:黎峰】

第四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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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

摘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是人民民主的两种实现形式。人民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这两种形式具有共同的价值目标,但在具体途径和方法上存在差异。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奠基于党的群众路线,形成于政治协商的实践,与选举民主互相补充。笔者认为,只有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有效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人民民主。

关键词:协商民主 选举民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就民主的形式而言,选举民主首当其冲,中国也不例外。但是把协商民主作为民主的重要形式之一,则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特色所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本文重在分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区别与联系,通过二者的有效结合来更好地实现人民民主。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是人民民主的两种实现形式

1991年3月江泽民首次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与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当时虽然没有明确提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名称,但学术界普遍认为前一种形式就是选举民主,后一种形式则是协商民主。2007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正式概括了这两种民主形式之间的关系:“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这段论述鲜明地阐述了我国协商民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再一次概括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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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是互补关系

选举民主保障的是公民个人的选择权,协商民主保障的是公民个人与组织的平等参与和话语权,选举的多数原则与维护个人权利的可能矛盾是公共协商的原始问题;而公共协商很有可能无法确立一致目标,必须以公共部门决策或公众集体表决方式确立目标,这恰恰是选举的目的和形式。所以,二者不是简单的替代或共存关系,而是民主制度框架下的相互支持和补充关系。

1.二者在公民权利的保障方面实现互补。选举民主的多数原则常常使少数人的权益难以保证,人民代表虽然是人民选举出来的,但是由于代表比例不均衡、结构不合理等情况常常使人民利益不能充分表达。协商民主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多数决定”的不足,因为其通过广泛、平等的参与使得所有公民都能进入到协商过程,从而保证公民权利的普遍实现。

2.二者在民意表达方面实现互补。人民代表大会集中了人民的主流意见,是人民利益表达的主渠道,是选举民主的主要途径;人民政协从各党派、团体、界别等群体利益的角度反映更加广泛的民意,是协商民主的主要途径,这两种途径的统一使两种民主形式实现互补,从而把人大和政协的各种意见结合起来,可以更加广泛和全面地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意愿。

3.二者在民主决策方面实现互补。选举民主容易达成共识,但是没有协商民主就失去了民意基础,因此通过先协商、后选举就保证了决策程序的完整性,选举之前必须协商,否则协商就失去意义。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结合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最佳途径

首先,要发挥协商民主的特点和优势。

1.以理性作为实现民主的前提。协商总是合乎理性而不是简单的集中,对理性的尊重和利用,通过适当的程序能够保证利用理性解决多元分歧与冲突。协商民主的过程,也就是在理性沟通的基础上,增进理解、扩大共识的过程,目的是有效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相统一,确保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2.以协商讨论为实现民主的关键。协商民主的核心内容是公共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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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公共领域内的协商议题是除了国家权力和某个集团的私利之外的任何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理想协商模式下的公民之间是相互负责的,协商的公开性使得参与者负有说明提出某项动议的道德合理性的义务和责任。协商民主尊重程序,并将程序看作决策获得合法性的规范性要求,因此能够最大程度地促进党和政府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3.以公民的平等参与为实现民主的核心。在协商过程中,参与协商的公民在程序上和实质性上都是平等的,政治积极分子、媒体、政治评论家、知识分子、社会团体以及普通公民都可以平等参与。协商民主坚持广开言路、畅所欲言,使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都能得到充分表达,从而保证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有效地参与政治建设,实现民主权利。

4.以共识为实现民主的基本条件。获取共识是协商民主赖以存在的根基。协商民主坚持求同存异、合作包容,并不要求全体公民在相同或所有理由上保持完全共识,而只要求达成多元一致。参与协商的各方面人士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可以自由发表意见,在充分民主平等的基础上作出决策,既尊重大多数人的共同意愿,也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

其次,需着力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1.把丰富和完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核心内容。十八大报告要求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更好地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主渠道”“主阵地”的作用。

2.把健全基层协商民主制度作为突破口。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是健全与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基础性工程。从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90年代以来,随着乡村选举制度的推行,以及诸如村民代表委员会等协商制度的建立,中国的协商民主实践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政协和政党层面,而且扩展到基层选举民主制度中,实现了民主自治的新突破。进入90年代后期,城市社区直接选举的推行及协商制度的建立也对中国现有的近7万个城市社区产生影响,地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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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乡村社会已经发展了许多新的协商制度形式。在不同地方,这些制度采取不同的形式,有着不同的名称,具有不同的特征,解决了多种公共领域的问题。

3.建立网络协商民主制度的新平台。中国网民数量庞大,参与公共决策的愿望强烈,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将在此酝酿。民主不仅仅是个政治体制问题,也是个国家和公民,及公民之间的关系模式问题,除了培育政治公民,它也培育有责任感的公民和完善监督体系。在中国的背景下,协商是使人们转变为公民的过程。协商被视为是培养公民的机制,通过它,人们互相了解、交换意见、提高人们的公德。因此应当适应这样一种协商民主大趋势,切实保障公民利用网络资源参与政治生活、进行民主协商、开展民主监督的权利,建立公共信息及时公开客观发布制度,建立党委、政府与网民平等协商对话制度,同时积极引导网民科学理性地参与民主协商和讨论,坚决打击少数人利用网络造谣生事和煽动不良情绪的行为,促进和保障网络协商民主健康发展。

4.逐步推进在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机关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比如说在人大立法中开展协商,一方面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公开性和科学性,一方面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锻炼公民的执法守法能力。同样,政府决策协商是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环节。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利益诉求和参与行政决策的热情,应当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国家行政机关协商民主制度化进一步推向前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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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4

[7] 陈家刚.多元主义、公民社会与理性.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8.4

[8] 何彬生,曾昭伟.论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结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创新与发展――兼论西方代议制的选举民主的本质及历史局限性.湖南社院学报,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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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关键环节研究

摘要: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协商民主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论述,明确了政治协商的新方向。在新的历史时期,要针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利益格局的多元化趋势反映在政治生活中的新矛盾、新特点,针对协商民主关键环节,不断改善党的执政方式,坚定地推进和完善协商民主政治建设。

关键词:关键环节;协商;民主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并强调“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这些论述,对推动我国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随着我国民主政治进程的推进,协商民主最终将成为政协工作创新发展的主要方向。为更好发挥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我们需把握好协商民主的各个关键环节,着力提高协商质量。

一、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科学认识

协商民主理论兴起于西方20世纪80年代。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其实质是更广泛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群众能更好的行使民主权利[1]。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理念,政治协商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政协各界别拥有参与讨论决策方案的权利,可以有效地影响决策,但并不具有决定政策的权力。通过这种协商,可以有效的把不同党派、不同团体、不同信仰、不同民族等各方面人士的利益表述

和政治述求纳入有效的政治参与。民主监督是参政党对执政党及其所领导的国家机关的监督,是人民政协及各党派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这种监督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科学内涵的准备把握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我国政治活动中作用的体现,关键在于协商效果的好坏。协商的效果取决于以下关键环节:一是协商的公共性,协商民主所涉问题都是民生大事,紧密联系群众的利益,通过协商把人民意志转化为党和政府意志,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2];二是协商的大众性,协商是敞开大门听政,不是关起门来议事,需要多渠道听取广大百姓的意见及述求,不能仅局限于少数政治精英人士之间,不然就会失去协商民主的真正意义;三是注重协商的沟通性,协商的形式在于沟通,需要通过讨论、解释、质疑、反驳、甚至妥协来完成,不同形式的沟通是协商不可或缺的因素,也是增强共识的必要方式;四是协商需要达成共识性,协商是把不能确定、有争议和分歧的问题,通过不同形式的沟通交流,最终集思广益达成共识,所以共识性是协商的最终目的。

三、对发挥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重要环节的理解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说明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它是最具有中国特色的东西。它的产生和发展,是由我

国的具体国情、是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做出的历史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独特创造[3]。首先决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要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结果,践行协商民主。其次为更好地促进协商民主的发展,必须不断的丰富协商的形式,不断的探索新的协商方法,使协商民主的视野更加宽阔、活动更加经常、方式更加灵活。现目前主要的协商形式是会议协商,但我们不应该仅局限于会议协商,可通过书面协商、网络协商,甚至现场协商,扩宽协商渠道,让委员们的“说”,变成实地现场的“看”,丰富协商的多样性,增强协商的有效性。最后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的坚持和完善,离不开制度作为保障,好的制度可以有效的促进协商结果更快的转化落实,为保证协商结果落实,必须建立党委、政府和政协三方共同跟踪督办的工作机制,安排专人进行跟踪督查。通过组织视察、调研、走访等方式进行跟踪了解,对一些重要的协商成果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再次协商,从而促进协商成果的深层次转化。

参考文献:

[1]代吉成,协商政治:多党合作与民主参与的实现途径[J],求实,2006(5)。

[2]田晓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性质及关键环节,人民政协报,2014(2)。

[3]倪 迅,什么是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光明日报,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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