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郎归无名氏赏析

2022-07-28

第一篇:阮郎归无名氏赏析

阮郎归·初夏(苏轼) 课前诗词讲解赏析

这首词写的是初夏时节的闺阁生活,采用从反面落笔的手法,用一幅幅无声画来展示大自然的生机。整首词淡雅清新而又富于生活情趣。

上片写初夏已悄悄来到一个少女的身边。

“绿槐高柳咽新蝉”,都是具有初夏特征的景物:枝叶繁茂的槐树,高大的柳树,还有浓绿深处的新蝉鸣声乍歇,一片阴凉幽静的庭院环境。

“熏风初入弦”,是说南风初起。由于以上所写的景物分别诉诸于视觉(绿槐、高柳)、听觉(咽新蝉)和触觉(熏风),使初夏的到来具有一种立体感,鲜明而真切。

“碧纱窗下水沉烟,棋声惊昼眠”,进入室内描写。碧纱窗下的香炉中升腾著沉香的袅袅轻烟。碧纱白烟相衬,不仅有形象之美,且有异香可闻,显得幽静闲雅。这时传来棋子的响声,把正在午睡的女主人公惊醒。苏轼有《观棋》四言诗,诗句有云:“不闻人声,时闻落子。” 这首词和这首诗一样,都是以棋声烘托环境的幽静,以动衬静。而棋声能“惊”她的昼眠,读者可以想象,在这么静的环境中,她大概已经睡足,所以丁丁的落子声便会把她惊醒。醒来不觉得疲倦,心中没有不快,可见首夏清和天气之宜人。

下片写这个少女梦醒来以后,尽情地领略和享受初夏时节的自然风光。最后二句,写弄水叶面,琼珠碎而复圆,更觉清新可爱。

“微雨过、小荷翻,榴花开欲燃”,又是另一番园池夏景。小荷初长成,小而娇嫩,一阵细雨过去,轻风把荷叶翻转;石榴花色本鲜红,经雨一洗,更是红得像火焰。这生机,这秀色,大概使这位少女陶醉了,于是出现了又一个生动的场面:

“玉盆纤手弄清泉,琼珠碎却圆。”这位女主人公索性采摘荷叶后到清池边玩水。水花散溅到荷叶上,像珍珠那样圆润晶亮。可以想见,此时此刻这位少女的心情也恰如这飞珠溅玉的水花一样,喜悦,兴奋,不能自持。

在苏轼之前,写女性的闺情词,总离不开相思、孤闷、疏慵、倦怠、种种弱质愁情,可是苏轼在这里写的闺情却不是这样。女主人公闲雅、单纯、天真、无忧无虑,不苦恼于单相思,困了就睡,醒了就去贪赏风景,拨弄清泉。她热爱生活,热爱自然,愿把自已融化在大自然的美色之中。这是一种健康的女性美,与初夏的勃勃生机构成一种和谐的情调。苏轼的此种词作,无疑给词坛,尤其是给闺情词,注入了一股甜美的清泉。

描写是这首词的主要表现方法。它注意景物的描写、环境描写与人物描写的交叉运用,从而获得了很好的艺术效果。上片由绿槐、高柳、鸣蝉、南风等景物描写与碧纱窗、香烟、棋声等环境描写,以及午梦初醒的人物描写共同构成一幅有声有色的初夏闺情图。下片又以微雨、小荷、榴花等景物描写与洗弄清泉的人物描写结合,构成一幅活泼自然的庭园野趣图,女主人公的形象卓立其间。同时他还注意了动态描写,且不说“棋声惊昼眠”、“玉盆纤手弄清泉”的人物活动,就是景物也呈现出某种动感。小荷为微雨而翻动,可以想见它的迎风摇曳之姿。榴花本是静物,但用了一个“燃”字,又使它仿佛动了起来。这些动态描写对活跃气氛,丰富画面无疑起了有益的作用。此词景中含情,将众多的景物以情纬之,故散而不乱,给人以整体感。作者善于抓住细微的心理感受并在无形中将客观环境的细微变化加以对比,通过景物描写、环境描写,构成一幅活泼自然的庭园野趣,并在其中寄寓女主人公的单纯、天真和对自然、对生活的热爱。词中的少女形象,与一般闺情词中疏慵倦怠、孤闷愁苦的女性形象截然不同,充满了美好清新的勃勃生机和青春气息,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作品中活泼健康的少女形象,与初夏时节富有生气的景物、环境,构成了一种和谐、清丽、灵动的情调,令人流连忘返。

1.诗人是从哪些角度描写初夏之景的?试简析。(4分)

1.诗人分别从视觉、听觉和触觉的角度描写初夏之景:写看到了枝叶繁茂的槐树,高大的柳树,水花散溅到荷叶上,像珍珠那样圆润晶亮的景象;听到了浓绿深处的新蝉鸣声乍歇;感受到了怡人的熏风(和风)。(答对一个角度并分析得1分,答对两个角度并分析得2分,答对三个角度并分析得4分)

2.试析“燃”字的妙用(3分)

2.榴花本是静物,但用了一个“燃”字,又使它仿佛动了起来,化静为动。(1分)表现了石榴花色的红艳,突出了石榴的生气。(1分)对活跃气氛,丰富画面无疑起了有益的作用。(1分)(此处或答烘托女主人公的喜悦心情,也得1分)

第二篇:无名氏《归来乐》原文翻译与赏析

《归来乐》是元人自度曲,有词调的韵味;而音节顿挫,衬托出作者愤切的心绪。下面内容由小编为大家介绍《归来乐》原文翻译与赏析,供大家参考!

【原文】

动不动说甚么玉堂金马,虚费了文园笔札。只恐怕渴死了汉相如,空落下文君再寡。哈哈,到头来都是假。总饶你事业伊周,文章董贾,少不得北邙山下。哈哈,俺归去也呀!

【译文】

张口闭口说什么读书作官,其实即或有司马相如的文采也没有用呀。只怕是像司马相如那样病渴而死,抛下了卓文君再一次守寡。哈哈,归根到底都是一派谎言。就算你能成就一番像伊尹、周公那辅佐君王的事业,并且有董仲舒、贾谊那样的才华,写出他们那样的文章,也不过捧黄土,归葬荒丘。哈哈,我还是归隐山林去吧!

【赏析一】

从汉代起就将进入金马门、玉堂殿视作入朝任高官的象征,到了元代时已成习语“喜君家平步上青云,不枉了玉堂金马多风韵”,功名利禄成了文人士子梦寐以求的目标。

然而元代读书人得文章力的机遇实在太少:科举长期中止,政治上受到歧视和不公平的待遇。“不平则鸣”,元代黑暗的政治情状、文人失意的社会心理,便从愤世疾俗者笔端汩汩流出。

【赏析二】

元代无名氏作《归来乐》五首抒写愤世之作,《归来乐·动不动说甚么玉堂金马》是其中的一首。

【赏析三】

这首散曲由前篇与[幺篇]两个部分组成,而愤世之情,一以贯之。前篇一上来就历举“秦代长城”、“汉朝陵寝”、“魏时铜雀台”三事。三者都是旷日持久,影响一代的大工程,“秦”、“汉”、“魏”互相间还存在着朝代的替递关系,却一一重蹈覆辙。“替别人打”、“被偷儿挖”、“如今无片瓦”……这一个个匪夷所思的结局,显示了封建王朝“帝业巍巍”的不足恃。

【赏析四】

起笔突兀而至,“动不动”三字,显示出作者对“玉堂金马”谎言的怨怅和鄙薄,蓄积已久。玉堂殿、金马门,本都是汉代的皇家建筑,扬雄《解嘲》云:“历金门、上玉堂有日矣。”即以进入金马门、玉堂殿视作入朝任高官的象征。

到元代,更成了流行的习语:“玉堂金马间琼楼。”(不忽木《元和令》)“喜君家平步上青云。不枉了玉堂金马多风韵。”(《东坡梦》杂剧)“盼杀我也玉堂金马,困杀我也陋巷箪瓢。”(《追韩信》杂剧)功名利禄成了文人士子梦寐以求的生活目标,确实是“动不动说什么玉堂金马”!然而元代读书人得文章力的机遇实在太少:科举长期中止,政治上。

第三篇:阮郎归的阅读答案

阅读即是对文本的加工与理解过程。我们学习任何一门课程都有对文本的阅读的过程。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阮郎归的阅读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阮郎归

无名氏①

春风吹雨绕残枝,落花无可飞。小池寒渌欲生漪,雨晴还日西。

帘半卷,燕双归。讳愁无奈眉②。翻身整顿着残棋,沉吟应劫迟③。

[注]①作者一作秦观。②讳愁:隐瞒内心的痛苦。③劫:围棋术语。

【试题】

1.词上半阕的景物描写对全词的感情抒发起了什么作用?请结合内容分析。

2.末尾两句表现了词中人物什么样的情绪?是如何表现的?请简要阐述。

【答案】

1.奠定了词的情感基调。春风吹雨,残红满地,词一开始就给人以掩抑低回之感;接下来写风雨虽停,红日却已西沉,凄凉的氛围非但没有解除,反而又被抹上了一层暗淡的暮色。

2.末尾两句表现了词中人物思绪纷乱、无法排遣的愁情。是通过人物自身的动作来表现的。回身整理残棋并想续下,借以转移愁情,可又因心事重重,以致犹豫不决,落子迟缓。

【鉴赏】

“春风”二句起调低沉,一开始就给人以掩抑低回之感。春风吹雨已自凄凉,而花枝已凋残矣,风雨仍依旧吹打不舍,景象更为惨淡。“落花无可飞”,写残红满地,沾泥不起,比雨绕残枝,又进一层,表面上写景,实际上渗透着悲伤情绪。两句为全篇奠定了哀婉的基调。

三、四句写雨霁天晴,按理色调应该转为明朗,情绪应该转为欢快。可是不然,词旳感情旋律仍旧脱离不了低调。盖风雨虽停,而红日却已西沉。因此凄凉旳氛围非但没有解除,反而又被抹上了一层暮色。

词的下阕,由写景转入抒情,仍从景物引起。“帘半卷,燕双归”,开帘待燕,亦闺中常事,而引起下句如许之愁,无他,“双燕”旳“双”字作怪耳。其中燕归又与前面旳花落相互映衬。花落已引起红颜易老旳悲哀;燕归来,则又勾起不见所欢旳惆怅。燕双人独。怎能不令人触景生愁,于是迸出“讳愁无奈眉”。

一个警句。所谓“讳愁”,并不是说明她想控制自己的感情,掩抑内心的愁绪,而是言“愁”的一种巧妙的写法。“讳愁无奈眉”,就是对双眉奈何不得,双眉紧锁,竟也不能自主地露出愁容,语似无理,却比直接说“愁上眉尖”艺术性高多了。

结尾二句,紧承“讳愁”句来。因为愁词无法排遣,所以她转过身来,整顿局上残棋,又从而着之,借以移情,可是着棋以后,又因心事重重,落子迟缓,难以应敌。这个结尾通过词中人物自身的动作,生动而又准确地反映了纷乱的愁绪。

第四篇:阮郎归俞紫芝翻译原文

《阮郎归》, 词牌名。又名《醉桃源》、《醉桃园》、《碧桃春》。唐教坊曲有《阮郎迷》,疑为其初名。词名用刘晨、阮肇故事。《神仙记》载刘晨、阮肇入天台山采药,遇二仙女,留住半年,思归甚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阮郎归俞紫芝翻译原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阮郎归

宋代:俞紫芝

钓鱼船上谢三郎。双鬓已苍苍。蓑衣未必清贵,不肯换金章。

汀草畔,浦花旁。静鸣榔。自来好个,渔父家风,一片潇湘。

译文

钓鱼船上谢三郎。双鬓已苍苍。蓑衣未必清贵,不肯换金章。汀草畔,浦花旁。静鸣榔。自来好个,渔父家风,一片潇湘。

注释

①。金章;此处指高官的服装。

②。鸣榔:即鸣榔,犹扣舷而歌。

③潇湘:清深的湘水。

【作品赏析】

《阮郎归》是俞紫芝所作的描写渔家老翁钓鱼的词。

谢三郎是一个隐者形象。他白发苍苍,蓑衣垂钓;气节清高,不愿出仕;寄情潇湘碧水,自得其乐,闲适自在。运用对偶(白描、互文)手法,勾画出了谢三郎垂钓处的水边花草清新可人的景象,承接上片指明了“钓鱼船”的所在,不仅突出了美好宁静的氛围,也烘托了隐逸者乐在其中的形象和心境。

第五篇:无名氏死亡流浪汉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摘要《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使得我国侵权损害赔偿日趋规范化、体系化,然而无名氏死亡流浪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不断涌现却凸显出我国立法在流浪人员权利维护的空白地带。本文对该类案件的三大焦点——原告主体资格、赔偿范围及计算标准、赔偿金后续处理问题作简要的分析探讨,并为合理解决流浪人员权利维护的现实问题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原告主体资格 赔偿标准 赔偿金保管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82-02

一、民政局有无资格替无名氏死亡流浪汉维权索赔

高淳县民政局代死亡无名流浪汉维权一案经媒体报道后,民政局有无资格替无名氏死亡流浪汉维权索赔成为热议焦点。该案之所以引发关注讨论原因在于民政局因原告主体不适格而被驳回,而在此案之前的类似案件中,民政局的诉讼请求一般都得到了支持。

民政局认为,民政部门作为对流浪乞讨之人提供救助的机构,其职责范围不应仅是保障流浪汉基本生存所需,还应当包括在其基本权益受到侵害情况下的法律救济。在流浪汉身份不明,其近亲属难以找出的情况下,替社会弱者维护权益,是符合法律平等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立法本旨和人道主义精神的。

但是,这种观点却遭到了质疑。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我们可以得知,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主要是受害人、受害人承担法定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即其近亲属。 很显然,民政局既非直接受害人,也非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更不是死亡受害者的近亲属。因此,民政局并不是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替死亡的无名流浪汉主张权利的适格主体。另一方面,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中也并不包括代无名流浪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民政部门的救助职责有五类:第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第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第三,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第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第五,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民政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机关,其职能职责因谨遵行政法上的“法不授权不可为”原则。因该条并无概括性授权条款,民政局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也仅限于行政法规明确列举的这五项内容。

可见,民政局既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格诉讼主体,也没有法律授权的代无名流浪汉提起诉讼的法定职责。法律依据的欠缺正是民政局主体资格引发争议的关键所在。

本文认为,民政局不宜作为原告代无名流浪汉主张权利,而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死亡无名流浪汉主张合法权益。

因为民政局与受害人无名流浪汉之间仅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关系指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政局作为政府行政机关与致人损害一方的肇事司机并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前者是行政主体。而他们之间也并不存在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既然民政局与肇事方并非民事关系,那么也就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的规定了。故民政局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无权就该无名流浪人士的死亡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既然我国司法审判机关认为民政局与死亡无名流浪汉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各地实践之中曾出现的交管、路政等行政执法部门为死亡无名流浪汉维权也同样应以该理由而排除其原告资格身份。然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却并非行政主体,而是社会组织,这一民事主体身份使得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死亡无名流浪汉主张合法权益成为可能,法律关系障碍得以排除。

二、赔偿范围及计算标准何在,死亡赔偿金该不该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而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合理费用。这其中,受关注最多的要数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纳入赔偿范围了。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有无取决于死亡流浪汉是否有依法应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对于身份不明的流浪汉,该被抚养人是否存在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又应是多少,这些问题显然无法得以查明。针对这些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作出了具体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明,经法医鉴定死亡人员男性年龄在二十三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二十一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的,被抚养人推定为1人,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10年。”然而,广东省以外的其他地区却没有类似的规定,这也使得这些地区在该问题的处理上显得无章可循。

当然,也有学者对这种“推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做法提出了强烈的质疑,认为这“简直就是对法律的戏弄与污蔑!”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被抚养人的专属性请求权,这项权利因请求权人死亡而消灭,其继承人不得继承其身份关系而对加害人请求赔偿死亡后的抚养费,因此就更不能转让给一个与该被抚养人和死者都毫不相关的第三人。

本文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持保留态度,认为应在找到其亲近属后由这些权利的享有人依法提出诉讼请求。死亡补偿费以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抚慰死者的近亲属。一方面,死亡的无名流浪汉是否有近亲属有待查实。另一方面,如果主张赔偿死亡补偿费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民政局究竟是在为无名死者维权还是为死者亲属维权呢? 但如若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则是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赔偿标准便对死亡赔偿金赔付数额的确定起到关键作用。其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流浪汉虽然身处城市之中,但以乞讨为生的他们根本无法保障自己的日常生活,死后若按城镇居民待遇计算死亡赔偿金是否妥当尚存争议。

本文认为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较为合适。无名流浪汉的生活来源完全是基于乞讨,连自己温饱都没法维持,更不可能有其他可支配收入。生前处境极差,死后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对肇事一方的确显得不太公允。然而虽无法确定无名氏死亡流浪汉到底属农村户口还是城市户口,但其长期漂泊于城市之中,将其算作在城市居住的公民也不无道理。两相权衡,并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可全额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是将两种观点折中之后的取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远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但却高于无名流浪汉生前的生活标准,既对肇事一方更公平,又保障了受害死者一方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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