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工作规范

2022-07-10

第一篇:公安机关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五条 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 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开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四)自愿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及时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治安调解不成应当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及时依法处罚,不得久拖不决。

(六)教育原则。治安调解应当通过查清事实,讲明道理,指出当事人的错误和违法之处,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七条 被侵害人可以亲自参加治安调解,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治安调解。委托他人参加治安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

第八条 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

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九条 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治安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式样附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协议。

第十一条 《治安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安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

(三)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四)治安调解机关印章、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印章(捺指印)。

《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治安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 调解协议履行期满三日内,办案民警应当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结案,对没有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查清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 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进行现场调解。

现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联(式样附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名。

第十五条 经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应当纳入统计范围,并根据案卷装订要求建立卷宗。

现场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治安调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X X X公安局 治安调解协议书

编号:

主持人_________单位及职务_________ 调解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 性别_____年龄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

调解见证人姓名_________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实(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对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侵害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当事人意见: 签名(盖章):

当事人意见: 签名(盖章):

主持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X X X公安局 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 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 _________ 性别_____年龄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 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实: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并当场履行,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

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签名):

办案民警: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安徽省公安厅有关接处警的工作规定,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市公安机关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出警、处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受理群众报警、救助应当做到:

(一)对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的,应当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单位和姓名;对电话报警的,应主动向报警人表明:“您好,这里是××(市、县)指挥中心或××(市、县公安局××科、所、队),我是ХХ号接警员或ХХХ,请讲”,接受报警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二)询问报警人或者接听报警电话时,接警人应当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主要情况(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本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三)对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准警情即挂断电话的,应当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核实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警情地明确的,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

(四)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具体内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当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

(五)对于投诉的,应当问明投诉人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按指令出警。

第四条接警民警应按规定将接警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统一接处警平台中登记、存储,确保报警内容的原始性。

第五条 除咨询和无效的报警外,接警民警应及时为报警人开具《报警回执单》,作为查询警情办理进展情况的依据。

电话报警的,接警民警应告知报警人有权到警情管辖公安机关开具《报警回执单》。 第六条 接到出警指令后,各单位、个人必须无条件先期处置,查证确系无权管辖的案(事)件,应当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受理。

第七条 处警民警不少于两人,其中一名民警为主办民警,较大警情必须有科、所、队以上领导带队。 第八条 处警民警应当携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当场处罚决定书》、《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等现场可能使用的法律文书,并做好处警记录。

第九条 处警民警应当要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并携带:枪支、警棍、警绳、手铐、对讲机、强光手电等单警装备。

处警专用车内必须配备现场勘查箱、照相机、录音笔、数码记录仪等现场取证装备和处置具体警情所需的专用装备,如盾牌、防弹背心、头盔、警戒带及救生衣、灭火器等物品。

第十条 处警民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处警结束后,对于受指挥中心指令出警的,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指挥中心反馈。处警民警应及时在接处警平台反馈单中详细填写调查核实和处置情况。

第十二条 处警民警到达警情现场后,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并应做到:

(一)及时处理警情并报告现场情况;

(二)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人身、财产安全;

(三)及时登记在场有关人员的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三条 对刑事案件应按照就近调警、属地管辖和业务主管原则进行处置,并做到: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

(二)抓捕、看管和控制犯罪嫌疑人;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访问,核实情况;

(六)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立即报告上级;

(七)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八)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治安案件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

(二)发现、控制违法嫌疑人员;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搜集、保全证据;

(六)扣押违法所得、违禁物品;

(七)依据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

(八)组织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

(九)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民警进行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做好警情的前期处置工作,不得相互推诿和草率处理。除案情简单,可当场调解、当场处罚外,还应当做到: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发现、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搜集、保全证据;

(六)及时与案件主办单位或其他职能部门联系,做好警情的交接工作,向案件主办单位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对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当立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二)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三)迅速通知有关公安机关进行堵截。

现场处置完毕,应当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有关人员、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对不能带回的物品,依照有关规定查封或者妥善看管。

第二章 刑事案件现场处置

第十六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犯罪行为,依法控制、查缉犯罪嫌疑人外,需按规定立即开展先期调查取证工作。先期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现场调查访问、现场录音、照相(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第十七条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第十八条现场保全证据,包括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违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证据时,应使用手套和物证袋,避免破坏指纹。 第十九条现场调查访问时,应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条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对命案、爆炸、放火、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重伤害、入室盗窃、盗窃汽车等刑事案件以及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以刑侦部门为主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处警民警应配合做好先期取证工作。

对命案现场,应迅速采取设置警戒带等方法保护现场,可以采取录音、照相、摄像等不变动现场的方法进行先期取证。除抢救伤员、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民警不得触动现场痕迹、物品和尸体,在抢救伤员和处置其他紧急情况时,应戴手套和鞋套,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

第二十二条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的警情或处警民警不能当场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迅速调集其他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多警种同时到达警情现场的,应以有管辖权的警种为主取证,其他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做好与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处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员(犯罪嫌疑人、受害者、相关证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赃物)、案(事)件相片资料等。

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接收后,应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据《接处警平台使用规范(试行)》规定在统一接处警平台的“科所队接处警”中登记。

第三章 行政案件现场处置

第二十四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违法行为,依法控制、查缉违法嫌疑人外,需按规定立即开展取证工作。先期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现场调查访问、录音照相(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第二十五条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第二十六条现场保全证据,包括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违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证据时,应使用手套和物证袋,避免破坏指纹等。

第二十七条现场调查访问时,应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现场调解的案件范围,包括: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前提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案情、事实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等赔付没有争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民警询问后,可以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规定当场调解,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现场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

第二十九条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的警情或处警民警不能当场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迅速调集其他警力赶赴现场处置。

第三十条做好与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处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员(违法人员、受害者、相关证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赃物)、案(事)件相片资料等。

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接收后,应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据《接处警平台使用规范(试行)》规定在统一接处警平台的“科所队接处警”中登记。

第四章 其他警情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的先期处置,应当立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迅速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三)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四)迅速通知邻近所、队进入警戒状态,全面进行查缉、堵截。 第三十二条 对治安灾害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了解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布置警戒,保护现场,疏散围观人员;

(三)对爆炸、剧毒、放射或者传染疫情等专业性较强的排险工作,应当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迅速请求专业人员进行处置;

(四)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五)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者。 第三十三条 对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了解现场情况,迅速报告上级;

(二)控制现场局势,制止过激行为,防止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围观人员;

(四)依法劝解教育现场人员,防止事态扩大;

(五)注意适时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对精神病人肇事或者酒后肇事者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现场情况,制止肇事行为;

(二)对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并做好取证工作;

(三)对酒后肇事的应当及时联系其亲属或者所属单位,通知将其领回看管;

(四)对精神病人一时无法查找到患者亲属的,联系当地民政等部门进行处理;

(五)酒后肇事涉嫌违法犯罪的,可将其约束至酒醒,酒醒后,依法处置。 第三十五条 民警接到下列求助,应当立即受理,并视情进行处置,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情况的;

(二)儿童、老人、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走失,需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三)公民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或者影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紧急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 (试行)

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 (试行) 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全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省、地、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工作规范》),以及交通、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围绕落实“五分钟”工程要求,以“接警快、出警快、处置好、群众满意”为目标,以规范110接警和调度处置、现场取证、着装携装、监督管理工作为重点,大力推进接处警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制度化,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和优质高效服务,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110报警服务台和治安、巡(特)警、刑警、交警、边防、消防、派出所及其他受领110报警服务台出警指令的警种、部门和接处警人员。 第二章 接警和调度处置

第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24小时值守,统一受理群众报警、紧急求助、举报、投诉,受理范围按照公安部《指挥中心工作规范》执行。根据领导授权和工作预案,具有直接指挥、先期处置、通报协调、装备调用、检查督导、信息归口等职权。沿海城市、大中城市和旅游城市应开通外语报警服务。 第五条 110接处警实行

110、1

19、122“三台合一”一级接警、统一指挥、分类处警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原则,做到快速反应、规范处置、热情服务。

第六条 110报警服务台设立指挥长(值班长)岗位,实行指挥长(值班长)负责制。指挥长(值班长)职责范围按照公安部《指挥中心工作规范》执行。指挥调度工作由110报警服务台民警负责,110报警服务台聘用人员只能从事接警、记录以及其他辅助性的工作。

第七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按照案(事)件性质、规模、可控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等因素区分一般警情、紧急警情和重大紧急警情,制定一般警情调度处置程序性规定和紧急警情、重大紧急警情调度处置的工作预案。指挥长(值班长)负责处置紧急警情,协助领导或者根据有关领导授权调度处置重大紧急警情,并做好处置过程记录。一般警情和常态调度指挥工作由值班员负责。

第八条 接警和指挥调度人员应使用普通话,指挥调度人员下达指令应准确、简明、迅速,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出警指令基本内容包括报警人的姓名、案(事)发时间、地点、目前状况以及需要注意的其他情况等。

第九条 受理警情时,接警人员应快速问明警情基本要素及报警人基本情况,按照“属地管辖、就近处警、业务管辖”的原则,立即指令处警责任单位出警,并及时调度掌握现场处置情况。对管辖暂不明确的地区发生的案(事)件,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根据情况,指定处警人员先期处置,必要时再移交属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对涉外警情,110报警服务台在派警的同时,应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部门派员协助处置。对异地报警、求助以及投诉,按照公安部《指挥中心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处理。完善110社会联动机制,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派警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理。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告知求助人员到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转告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

第十一条 各处警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执行110报警服务台指令,不得推诿、延误出警。处警民警接到110出警指令后,应遵循立即响应、核实警情、现场处置、请求支援、追击堵截、汇报回告的基本程序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并做好处警记录。出警人员不少于2人,须有正式民警带队。 第十二条 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纪行为的投诉,严格落实

“城区五分钟、城郊十分钟、农村地区尽快到达”的出警时限要求。对其他非紧急警情,应视情尽快赶到现场。出警时遇到道路堵塞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出警时限的,出警民警应立即向110报警服务台报告,并尽快赶到现场。110报警服务台应及时和报警人沟通解释,并视情调派其他力量出警。有条件的县(市)应制定本地农村地区出警时限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出警时限国家有专业标准的,按专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现场处置完成后,应填写《110处警现场处置备案单》,处警人员、当事人或者报警人在备案单上签字,处警民警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对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治安案件,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有关规定办理。处警民警应向当事人发放有民警联系电话和110举报监督电话的民警便民卡,方便群众联系,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重大案(事)件、事故调度处置基本程序

1、先期处置。接到报警后,110报警服务台指挥长(值班长)应迅速派警先期处置。同时,根据警情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及时报告值班局领导或局主要领导,并按照工作预案和领导指示,指令有关警种赶赴现场参与处置。

2、警情反馈。接到处警指令后,处警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核实情况,报告110报警服务台,并进行先期处置。多警种(部门)出警时,首先到达现场的处警单位,必须第一时间核实情况,报告110报警服务台。处置过程中,负责处置民警应及时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3、后续调度。对于需要增派警力的,110报警服务台应根据领导指示,调度相关警力赶赴现场,并保持联系。需要堵截查控的,指挥长(值班长)立即组织附近巡逻和相关卡点的警力进行堵截。需要相邻市、县协助堵截查控的,及时通报相邻市、县110报警服务台部署查控。

4、信息报送。对重大案(事)件、事故,应根据信息报送规范要求,立即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

5、善后处置。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中心应会同有关警种(部门)做好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等工作,收集整理处置工作档案资料,完善相关处置工作预案。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的调度处置要求

实行“三台合一”集中接警的,110报警服务台按照火灾事故力量调集规定,立即向消防处警单位下达首次出警指令,并视情通知事发地派出所维持秩序,指令交警部门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火灾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农村地区发生火灾的,在调派消防单位出警的同时,应指令事发地派出所组织社会消防力量先期扑救。下达首次出警指令后,通报消防部门,后续指挥由消防部门负责。110报警服务台要实时掌握现场情况,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以“两台合并一台监听”模式合台的,火警由当地消防部门受理,110报警服务台应监听火灾报警,视情调度指挥相关警力做好协助灭火、疏导交通、现场警戒、维持秩序等工作。 第十六条 交通事故的调度处置要求

对接报的交通事故警情,应立即向交警部门下达出警指令,并根据警情处置需要或交警部门的要求,视情调派辖区派出所、消防或就近警力协助;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应当详细询问肇事车辆的车牌类型、号码、颜色、特征及其逃跑方向等情况,及时组织实施堵截、追缉,并视情通报相邻公安机关布控、协查;交通事故引发纠纷的,同时指令巡警或事发地派出所派警协助处置。

第十七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度处置要求

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火灾、交通事故,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危险物品泄露的,在指令消防、交警、治安、巡警等部门出警的同时,应立即通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派员赶赴现场共同处置。

第十八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建立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暴力恐怖犯罪、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设卡堵截等工作预案资料库,建立辖区道路交通、治安防控重点目标、警力分布、技术专家、重点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方法、专业设备器材、法律法规等基础数据库,为处置各类案(事)件做好充分准备。 第十九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指导相关警种和实战单位完善社会面防控体系建设,合理调整警力部署。随时掌握街面警力分布和110巡逻车出警、定位情况,以利于快速出警处置。各警种和各实战单位应建立与110接处警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执行指令。

第二十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定期对治安卡点、重要路段、部位的执勤、巡逻警力到岗、到位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视情通知同级警务督察部门处理,查勤情况应定期通报;街面巡逻、执勤警力应主动配合110报警服务台的查勤工作,主动报告到岗、到位情况,严禁脱岗。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结合警力下沉、社区警务改革,合理调整出警点,缩短出警半径,积极推行多警联勤、动态出警等模式,提高110快速反应能力。 第三章 现场取证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中所称现场取证是指110处警民警在进行先期处置时,为收集、保全第一手证据材料而采取的相关取证及证据管理工作。先期处置后的现场勘查、案件办理、案情调查、查证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处警时,相关警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据不同警情,做好处警现场的相关取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 非主管警种(部门)先期到达的,处警民警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做好保护现场、维持秩序、调查了解以及拍照、录音、录像等必要的先期处置和现场取证工作。主管警种(部门)到达现场后,先期到达的民警应配合主管警种(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及时移交证据资料。多警种(部门)同时到达现场的,以主管警种(部门)为主取证,其他警种协助。

第二十五条 刑事、行政案件类警情现场取证方法及程序

1、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力量抢救受伤人员,对正在逃匿的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查缉。

2、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定保护区域,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3、拍摄案发现场,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及时固定证据。对可能受到自然、人为因素破坏的现场,先期处置民警应对现场的痕迹物证、尸体等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4、开展现场调查访问,简要记录调查访问情况并录音,必要时制作现场询问笔录。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掌握当事人、现场证人的基本情况。

5、其它需开展取证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交通事故类警情取证方法及程序

1、对适用简易处置程序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置。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报警的,处警民警要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及时固定证据,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

2、对损失较大,或有人员伤亡,应视情采取下列方法进行现场取证,固定相关证据:

(1)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交通标志、反光锥筒等警告性标志,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2)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控制肇事人,寻找目击证人。对正在逃匿的肇事人进行查缉。

(3)拍摄事故现场照片,清点现场遗留物品和财物。 (4)对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可能导致痕迹或者证据灭失的,应当及时提取、保全和测试。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5)开展现场调查访问,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证、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记录调查访问简要情况,并同步录音,制作现场询问笔录。 (6)其它需开展取证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群体性事件类警情的取证方法及程序?

1、掌握现场动态,及时发现重点人员。?

2、采用拍照、录音等方法,及时固定重点人员违法言行。对处置过程进行拍照,固定证据。

3、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固定相关证人。 第二十八条 纠纷类警情的取证方法及程序

1、对于事实清楚,纠纷当事人无异议,现场可以调解完毕的纠纷类警情,在实施调查访问、教育疏导和调解过程中进行现场录音。调解完毕后,制作《110处警现场处置备案单》。

2、对现场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纠纷类警情,特别是涉及当事人身体损伤或财产损失的,应视情采取下列方法进行现场取证,固定相关证据:

(1)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疏导,开展调查访问并录音。必要时制作现场询问笔录。? (2)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掌握当事人、证人的基本情况。? (3)视情对纠纷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必要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现场图。

第二十九条 紧急救助类警情的取证方法和程序

1、对当事人进行简要询问并录音,必要时制作询问笔录。如有生命危险的,立即组织抢救。

2、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掌握当事人、证人的基本情况。

3、必要时,对紧急救助的主要过程和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录像,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4、如果当事人无能力保管自己的物品、财物并没有亲属在场的,应当将当事人的物品、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列出清单,并请在场见证人签名。

第三十条 其他警情的取证方法及程序

按照本规定基本要求,视情开展相关取证工作。

第三十一条 现场取证应及时、合法、客观和真实。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必须认真开展取证工作,仔细全面地收集证据。现场取证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程序收集证据,确保取证工作合法有效。在对当事人询问时,应根据不同警情,突出重点进行调查取证。

第三十二条 110处警现场制作的证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现场制作的各类笔录均应符合有关制作规定,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捺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应有见证人的签名;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110处警现场处置备案单》。

第三十三条 处警现场证据实行办案单位收集整理、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处警单位应建立现场证据登记簿或管理系统,音像资料应及时分类存入电脑统一管理,便于及时查询和使用。处警单位与办案单位不属同一单位的,由处警单位向办案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未结案的证据资料,应长期保存;归属于各类已办结案件的现场证据,按照要求归档管理。 第四章 着装携装

第三十四条 指挥调度民警应着统一制式的警服上岗,接警台聘用人员应统一着装。

第三十五条 处警民警应携带《警察证》,着统一制式的警服、戴警帽或警用头盔,穿制式皮鞋、作训鞋或黑色皮鞋。处置交通事故民警夜间应着具有反光功能的制式警服;处警单位聘用的协警人员统一着保安制服,戴执勤帽,佩带协勤人员统一标志(帽徽、胸章、臂章),穿深色胶鞋或黑色皮鞋。对着装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处警民警应佩戴齐全的单警装备。出警时,必须携带必要的取证设备,包括照像、摄像、录音设备、提取物证工具、警戒带以及记录测量等工具。

第三十七条 出警车辆应装备无线通信设备(出警民警已装备无线通信设备的,出警车辆可以不再装备固定无线通信设备),有条件的应安装GPS定位终端,携带交通标志牌、救生器械和灭火设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110接处警队伍教育,严格内务管理,强化纪律作风养成,努力建设一支快速反应、服务规范、执法严格、作风优良的110接处警队伍,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九条 选拔政治坚定、业务能力强、善于组织协调的同志,担任指挥调度部门领导和指挥长职务,适当提高指挥长(值班长)行政职务级别。切实落实指挥调度民警轮岗交流制度,及时调整充实人员,确保工作需要。

第四十条 加强处置工作规范、现场取证业务、携装用装技能培训,建立健全经常性练兵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岗位练兵长效机制。实行指挥调度部门民警持证上岗制度,110报警台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第四十一条 110报警服务台认真做好每日交接班工作,坚持每周一工作例会制度,对上一周的接处警工作进行通报分析,不断提高接处警工作质量。

第四十二条 严格落实接警登记制度,所有接报警情都应输入接处警系统。定期组织对接警调度过程录音回放检查,抽查率要达到30%以上。对处置结束的案(事)件及时回访。 第四十三条 严格落实110投诉2日内答复的规定,投诉反馈率要达到100%(无法联系当事人的除外)。加强110工作宣传,让群众了解、支持和监督110工作。

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接处警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将检查结果记录到民警执法档案中,纳入正规化考评范围。指挥中心负责对本级及下级110报警台接警调度和各处警单位处置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办法上报上级指挥中心备案。指挥中心每周应通报一次110接处警情况,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接处警暗访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五条 严肃查处有警不接、指挥不力、出警迟缓、处置不规范等行为。凡因不按规定程序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处警取证不及时、不到位,证据管理不善,造成证据丢失、损毁,导致案件无法依法处理的;着装不规范,影响公安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携装不落实,造成警情处置不力,民警因此受到伤害的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处置程序和现场取证,自本规定实行后国家有关部门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要求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郑州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篇: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汇报

今年,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公安机关围绕部颁的《执法规范化建设阶段目标和成效标准》,紧密结合建设“数字公安、法治公安、平安”的实际,以示范单位创建为切入点,以实施项目推进为要求,借鉴经验,击鼓奋进,着力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形成你追我赶、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今年上半年,全市破获八类主要案件数、逮捕数、劳教数

、治安拘留数、刑拘转捕率、起诉率同比分别上升6.8%、11.7%、10%、3.2%、4.5%、14.6%;继续保持了无执法质量一票否决情形、无无罪判决案件、无复议和行政诉讼撤销案件、无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无刑讯逼供、无省市督办信访案件、无群体性事件,全市治安形势呈现出“五升七无”的良好局面。

一、强推执法主体等级化,办案能力实现了新提升

一是规范主体评级。以健全单位、民警个人执法档案为契机,推行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执法办案能力评级,完善执法主体等级化管理,取消了142名未准入民警执法资格。

二是创新教育培训。继续推行轮训轮值、远程教学、跟班培训、师徒帮扶等行之有效的培训教育模式,采取专题讲座、命题式培训、手抄全书、群发短信等形式,扎实开展《执法细则》的学习培训。

三是强化示范引导。对去年评出的全市公安机关三个“十”先进个人,在本市新闻媒体进行了专题播报;对去年命名的执法示范单位、无信访所队、信访黄牌警告单位,进行了回访督导。

二、强推执法行为标准化,为民形象实现了新提升

一是规范言行,文明执法。从规范接处警文明用语、仪态着装、值班备勤、执法装备和单位的窗口形象、内务卫生、营区规范抓起。

二是规范告知,理性执法。制定了《办案回访沟通制度》和《推行说理执法的实施意见》,成功化解了夏泽益缠访等20余起疑难信访问题。

三是规范测评,公正执法。大力推行执法活动满意度测评工作,收到书面意见反馈1.2万份,群众满意率达93%。四是规范裁量,公信执法。细化行政案件裁量标准,对行政处罚的从重、从轻情节进行了界定,制订了《常见警情处置规范》。五是规范案卷,标准执法。大力推行标准化案卷,编写了《常用法律文书制作及适应》。

三、强推执法管理精细化,公正效率实现了新提升

一是内外并重落实阳光警务。内部监督以健全执法考评体系为载体,开展案件质量与法制员执法能力双评活动,建好专(兼)职法制员队伍,严格执行每季评议通报和“五级把关”等制度。外部监督做实联席会议、警务公开、新闻发布、警营开放等措施,派出所每年向辖区群众报告工作制度,深受群众欢迎。

二是防纠并举落实同步监督。通过执法承诺、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等措施,抓好违法违纪预防;通过规范执法过程网上监督,适时指导执法;通过执法考评、督查通报等措施,逗硬问责。去年5个有责信访单位被执行了黄牌警告,并大会剖析发言。

三是奖惩并用落实以奖代补。建立健全“按岗定责、民警双聘,目标分解、任务量化,数质并重、计分取酬”的以奖代补激励机制,着力解决“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去年以来,全市有34人因执法办案质量不过关被惩扣工作津贴和目标奖2万余元,有4名所长被免职、8名民警落聘待岗。

四、强推执法安全标准化,场所规范实现了新提升

一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市场所规范建设任务计划三年完成。今年力争50%的基层所队达到功能分区规范、接待窗口规范、六室设置规范、警务公开规范、安全设施规范和科技装备规范。

二是明确标准,加大投入。今年投资500万元新建了46个标准化信息采集室,已有38个基层所队规范了功能分区。

三是规范装备管理,保障执法活动安全。今年未发生执法安全事故。

五、强推执法手段信息化,警务创新实现了新提升

一是规范源头信息采录,纠正了立案不实。今年上半年,全市刑事、治安案件100%网上流转,同比立案分别上升48.6%、3.6%,补立年前案件下降了26.8%。

二是规范已建系统应用,提升了警务效能。各县(区)局纷纷依托视频监控系统,推进执班备勤规范;依托公安笔录软件,规范讯(询)问行为,即时考评案件质量;依托350兆无线通信系统、现勘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刑侦研判平台等,加强远程执法指导;依托天网工程、警用地理信息系统、指挥调度系统等,推进科学布警、合理用警、快速处警;通过“网上报案、网上办证、网上咨询”,尽可能便民利民。

三是规范信息维护管理,夯实了基础工作。年初编印了《警综平台维护管理手册》,正大力开展信息化应用“两比两看”活动,加强信息采录、应用和项目纠错,推进基础工作信息化、信息工作基础化。

四是规范情报信息研判,达到了科学预警。今年

第五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通字[2007]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八日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五条 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 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开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四)自愿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及时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治安调解不成应当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及时依法处罚,不得久拖不决。

(六)教育原则。治安调解应当通过查清事实,讲明道理,指出当事人的错误和违法之处,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七条 被侵害人可以亲自参加治安调解,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治安调解。委托他人参加治安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

第八条 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

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九条 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治安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式样附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协议。

第十一条 《治安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安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

(三)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四)治安调解机关印章、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印章(捺指印)。

《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治安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 调解协议履行期满三日内,办案民警应当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结案,对没有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查清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 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进行现场调解。

现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联(式样附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名。

第十五条 经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应当纳入统计范围,并根据案卷装订要求建立卷宗。

现场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治安调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公安局 治安调解协议书

编号:

主持人___________单位及职务___________调解地点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

调解见证人姓名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

主要事实(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对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侵害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当事人意见:签名(盖章):

当事人意见:签名(盖章):

主持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公安机关印章) 年

×××公安局 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

主要事实: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并当场履行,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

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签名):

办案民警:

(公安机关印章) 年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送当事人;第三联:送当事人)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0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08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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