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2022-09-10

一、业主委员会

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由选举产生的业主代表构成, 其代表所有业主利益, 代表业主向社会各界反应业主的愿望与要求, 组成人数一般为5到11人, 并且具有监督物业公司管理职能的工作与督促业主履行责任的职能。

二、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我国业主委员会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确切的定位, 这一状况既造成了我国各地方司法实践的混乱, 也加剧了小区生活的矛盾与纠纷, 对行政管理产生了极大的阻碍。 因此, 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既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居民生活的和谐和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三、业主委员会的实体法地位

非法人组织, 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 但具有民事诉讼资格的组织。

首先,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 成立后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业主委员会的登记程序并不是其成立的法定要件, 而法人的成立则是以其合法设立并登记在册为法定要件。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登记行为, 只是用于行政管理的需要, 并非等同于法人的依法定程序审批并登记行为。

其次, 在业主委员会的财产、经费方面, 法学界一直对此争论不休: 部分学者认为业主委员会对小区的共有设施、 设备等得收益享有所有权, 从这一方面来讲, 业主委员会具备了法人的财产要件; 另一些学者认为, 小区的共有设施、 设备等得收益不能仅仅归于部分业主, 其应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不能成为业主委员会的独立财产, 这些财产只是由业主委员会享有适当的管理权, 而非全部的所有权, 因此, 业主委员会并不具有法人成立的财产要件。

最后,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最根本的区别是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可以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然而, 业主委员会不具备法人的财产要件, 无法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的职权仅仅为代表业主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法律责任的承担要归于全体业主, 而非业主委员会。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流程》均对业主委员会的产生、职责、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具备一般组织的构成要件, 而一般组织对财产要件的要求并没有法人财产要件严格, 只需具备一定财产而不必要完全独立, 因此, 在我国业主委员会类似于非法人组织, 由此, 笔者认为我国应将业主委员会归为非法人组织, 明确其法律地位, 与法人组织相区别。

四、业主委员会诉讼法地位

既然业主委员会是一个非法人组织, 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其民事权利义务, 所以就应该为其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 如果业主委员会只享有实体上的权利义务, 但是没有诉讼程序上的保护, 显然其权利义务得不到相应的保护, 也得不到更好的行使。故而, 笔者认为应当承认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让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到诉讼程序中, 为权利义务的实现提供实体与程序上的保障。

第一, 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诉讼案件中的原告。一方面, 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肯定了业主委员会的原告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民立他字第46号复函《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中指出金湖新村业主委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起诉。另一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 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启动诉讼程序的案件层出不穷, 绝大部分法院也都承认业主委员会的原告资格。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考虑, 笔者认为赋予业主委员会原告资格, 使得业主委员会可以独立的启动诉讼程序, 极具现实与理论意义。

第二, 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诉讼案件的被告。尽管学术界一直以来对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被告资格这一问题争论不休。持反对意见的学者之所以业主委员会具有被告资格, 主要原因在于他们认为业主委员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应当承认业主委员会的被告资格, 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 否定业主委员会的被告资格, 会导致主委员会的原告资格与被告资格相分离, 使得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更加模糊, 不利于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其次, 通过制度的完善, 业主委员会可以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有的涉及财产, 有的不涉及财产。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可以独立承担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责任, 而对于涉及财产的责任可以通过规定由业主承担补充连带责任来完善。最后, 承认业主委员会的被告资格, 避免原告资格与被告资格的分离, 实现权利义务的统一, 有利于相关理论的发展, 也有利于满足业主维护正当权益的现实需求。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居民的生活质量得到大幅度的提高, 人们对于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 我国关于业主委员的相关规制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 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各种纠纷不断, 加之我国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使得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矛盾更加尖锐。本文从业主委员会的概念入手, 研究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诉讼资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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