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2022-09-11

第一篇: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答问

近日,全国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就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问题答记者问。

以下是答问实录:

3月17日上午,全国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深入贯彻落实了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国有林场林区改革的重大决策,并对国有林场林区的改革工作进行动员,做出部署,安排当前的国土绿化工作。会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同志就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问题答复了记者提问。

问: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全面启动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这项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今年2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明确了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

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推动政事企分开,实现管护方式创新和监管体制创新,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生态保障。

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一是保护生态。明确生态功能定位,以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保护好森林、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确保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加、生态功能持续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持续提高。二是保障民生。着力改善林场林区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积极发展替代产业,优化产业结构,拓宽职工就业渠道,妥善安置富余职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确保职工就业有着落、基本生活有保障。三是创新体制。理顺各方关系,实现政企事分开,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剥离国有林场和森工企业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办社会职能,创新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的社会管理体制和森林资源监管体制,转变发展方式,确保政府投入可持续、资源监管高效率、林场林区发展有后劲。

在改革中,要把握四项基本原则:一是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实行最严格的林地林木管理制度,坚决守住而不能逾越森林资源保护这条红线。二是以人为本,维护稳定。重点解决好职工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和富余人员安置等问题。按照“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解决就业”的原则妥善安置富余职工,不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三是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充分考虑林场和林区的不同情况,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探索不同的改革模式,不搞“一刀切”。四是地方负责,中央支持。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改革工作负总责,中央加强领导和指导,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适当支持。

问:基础设施落后是长期以来制约国有林场林区生态功能充分发挥、林区民生有效改善的突出问题。在这次国有林场林区改革中,国家会出台哪些有针对性的政策?

答:多年来,广大林业职工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生态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但由于管理体制不顺、支持政策不健全、森林资源过度开发等原因,林业职工生活十分困难,民生福祉没有与国家改革发展同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扶持三农的政策,也没有完全覆盖到林场林区。林场林区长期体系封闭,自我发展,道路通行条件差、缺水、缺电,特别是住房条件十分困难,大大落后于整个社会发展水平。在这次国有林场林区改革中,要把解决林场林区基础设施落后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来抓,务必通过改革使林场林区基础设施落后状况有一个大的改观,促进林场林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效改善林场林区生产生活条件。

国家层面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现有投资渠道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林场林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特别是要安排资金支持林场林区道路建设,切实增强森林资源保护能力,有

效改善林场林区民生。同时,充分利用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等中央政策机遇,切实改善国有林场林区职工居住条件,并统筹解决好职工管护站点用房问题。继续加大珍稀树种和大径级材培育投资支持力度,将国有林场林区建设成为国家最主要的战略森林资源培育基地。

从地方上讲,各地在编制“十三五”规划时,要将国有林场林区作为一项重要建设内容。国家结合现有渠道,加大对林场林区供电、饮水安全、森林防火、管护站点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将林场林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用于国有林场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抓紧核定国有林场道路属性并纳入相关省区市公路网规划。要利用好林业棚户区和林场危旧房改造等政策机遇,切实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结合林区改革和林场撤并整合,积极推进深山远山职工搬迁。

问:实施林场(所)撤并和生态移民政策的意义是什么?如何推进林场(所)撤并和生态移民政策落实到位?

答:国有林场和森工林业局建设之初,林业职工本着“先治坡、后治窝,先生产,后生活”的工作激情,不讲条件、不讲待遇,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林场林区建设先天投入不足,后续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欠账很多,特别是林区道路通行条件差、缺电、住房条件十分艰苦等,还存在着给排水配套设施不完善、饮水未达国家安全标准等问题。因此,实施生态移民势在必行。一是生态移民有利于改善职工群众的居住环境。偏僻的林场(所)大多缺水,教育、医疗、文化、科技普遍落后,人的整体素质不高;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基础设施非常差,职工群众生产生活极度困难。生态移民是改善生活质量的有效途径。二是生态移民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实施生态移民将减少人为活动对森林资源的消耗和破坏,有利于森林防火及生态系统的恢复,对生态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将产生重要影响。三是生态移民有利于减少管理成本。国有林业局、林场(所)建设之初的布局是为了满足造林和木材生产的需要。目前,重点林区、部分林场已实施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下一步,所有林场(所)的天然林也将纳入停伐范畴。通过整合撤并林场(所),精简机构,精兵简政,减少管理人员,减轻企业负担,将有限的资金真正用于发展经济,用于提高人民生活生平,用于改善民生。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遵循 “以人为本、以林为主” 的基本原则,尊重职工意愿,多方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参加生态移民的积极性。一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对规模小、人员少、地处偏远、分布零散的林场(所),根据机构精简和规模经营的原则整合为较大林场(所)。积极推进生态移民,将位于生态环境极为脆弱、不宜人居地区的场部逐步就近迁到小城镇,加快深山远山林区职工搬迁。二是充分考虑职工生产生活需求,尊重职工意愿。合理布局搬迁职工安置点,既要方便林区职工生产生活,又要有利于职工在不破坏森林资源的前提下,从事林特产品生产,发展多种经营,增加职工收入,达到职工群众致富的目的。三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林场撤并搬迁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参照执行独立工矿区改造政策。加快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力度,切实落实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住房税费减免政策。结合林区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进一步加大中央支持力度,同时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方面予以倾斜。省级政府对本地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负总责,也要加大补助支持力度。四是稳步推进,确保林区社会稳定。整合撤并林场(所)工作与职工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必须严格按照政策办事,稳妥操作,稳步推进。急不得、快不得,不能以牺牲职工群众利益为代价换取一时的进度。要妥善安置因林场撤并和生态移民产生的富裕职工,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解决符合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问题。

问: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要求,以确保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扎实推进、实现预期目标?

答: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我们要按照《方案》和《意见》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扎实推进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

一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改革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领导到位、责任到位。要把抓改革措施落

实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强化一把手责任。

二要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精心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改革实施方案,国有林场改革确保在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国有林区改革确保在2020年前完成。制订改革实施方案,要结合本地实际,不搞“一刀切”。要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务必使改革的思路、决策、措施都能更好满足职工诉求。

三要加强督查评估。要加强检查、跟踪落实,做到改革推进到哪里,督查就跟进到哪里,及时跟踪、及时检查、及时评估,发挥社会舆论和第三方评估机构作用,让群众来评估改革成效。没有完成或完成不到位的要问责。

四要建立配套政策措施。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障、职工住房、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办法和森林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监督机构设置办法、化解金融债务政策等。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省粮食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农发行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大胆探索,强力推进,切实做好减员分流工作,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加强企业战略性重组,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过程中仍存在着分流人员再就业困难、产权制度改革不够规范、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改革难度大等问题。

为了巩固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成果,认真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转换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6〕123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要按照省政府提出的“五个确保”的要求,严格落实政策,解决实际问题,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要把推进改革和创造就业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各地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就业再就业规划,并制定方案,强化责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搞好职业培训,提高转岗转业能力,为分流职工创造良好的再就业条件。在改革中既要鼓励和支持企业分流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又要鼓励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创办新的经济实体,安置分流人员。要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网点和仓房,拓展经营网络,增加就业岗位。巩固保持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再就业6万人的成果。

二、加快产权制度改革,促进组织结构创新

(一)通过重组整合和产权制度改革,构建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粮食流通体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我省实际,以现有的基础设施为依托,根据区域经济辐射能力、合理经济流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粮食供应功能,一般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原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战略性整合重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在产粮大县,主要以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组建股份制粮食购销企业。在非产粮大县以及粮食供应困难的山区、水库移民区,可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对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对改制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数量仍然偏多的地方,要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大改革力度,逐年减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符合上市条件的国有粮食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本金,改善企业资本结构。

(二)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真实反映国有资本的运行状况,维护国家所有者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各地在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对国家投资和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不得随意处置或改变用途。要认真做好企业改革中的资产清查和债务核实工作,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根据有利于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由政府授权部门对改制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

三、政企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正确处理粮食宏观调控下的政企关系,实现政企分开。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脱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等法规、政策,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不向企业摊派任何费用。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形成多种市场主体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市场格局。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规范政府宏观调控和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当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时,可委托指定具备资质的粮食经营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政府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带头服从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发挥主渠道作用,为国家粮食安全服务。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建立集体决策和可追溯个人责任的董事会议制度。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完善的企业制度体系、责任体系、监督体系和考核体系。董事会和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不得一人兼任。

(三)改革企业内部用工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建立和完善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必须通过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并实行任期制和定期考核制。按照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双挂钩的有效激励工资分配制度。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有条件的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

(四)加强与省外粮食企业的联合和协作,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主导、企业运作”的原则,扶持省外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食品工业企业到我省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大县建立原料和加工基地,逐步形成生产基地化、原料专业化、经营规模化、加工本地化,以此带动我省产粮农区的经济发展。加强与省外主销区粮食企业的联合,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促进粮食产销衔接。对于省外主销区的国有粮食企业在我省建设粮食仓库、加工厂等设施,市、县(市、区)政府要在用地指标、土地价格等方面给予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支持产销区国有粮食企业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快捷的跨省结算服务。

(五)加强粮食企业统计、财务和仓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要把改革同加强企业管理结合起来,以改革促进管理,以管理进一步巩固企业改革发展成果。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企业统计工作,配备统计人员,改进统计方法,改善统计手段,保证统计经费,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切实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核算,依法筹集资金,有效运营资产,降低成本费用,控制财务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企业仓储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快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粮食损耗,保证库存粮食安全。

四、认真做好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改革工作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外的各类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主要指国有粮食企业中的城镇粮食供应店、面粉厂、油厂、饲料厂、食品加工厂、粮

机制造、宾馆餐饮等)的改革工作,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统一部署进行。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解决改革中的资金问题。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中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各地可根据情况,将企业改制中资产变现资金在市、县级粮食部门中调剂使用。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国有资本原则上退出,可采取整体转制、股份合作、拍卖、租赁承包、破产等多种形式,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要严格按照程序,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按规定依法审批后实施。要按照“一企一策、因企制宜、成熟一个、改革一个”原则进行。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改革工作两年内完成,2007年年底完成改革的60%,2008年年底全部完成改革任务。改制时要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承受能力,理顺劳动关系,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职工债务清偿工作,加强对改制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的监督检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情况复杂,改革难度大,各地一定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企业改革工作有序进行。

五、提高粮油加工业水平,着力培育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一)要转变观念,创新模式,着力提高粮油加工业水平,拉长粮食产业链条,加快粮食产业化进程,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要按照规模化生产、专业化分工、上下游配套、一体化发展的要求,突出专业面粉、工业化主食、速冻方便食品、饼干烘焙食品四个重点,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实现粮食加工品种多样化、系列化、专用化。在产粮大市和产粮大县,要大力发展粮油加工业,重点催生、培育一批起点高、带动力强、效益好且主业突出、特色鲜明的龙头粮食加工企业,创立名牌产品。要以资本运营为纽带,以现有国有粮食企业的基础设施为依托,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整合资产、资金、技术、品牌、人才等要素,组建大型粮食产业化企业集团,到2010年底全省争取达到60家。要树立新的经营理念,注重品牌信誉,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模式,积极向国际市场扩张,到境外寻求更多的市场和发展机会,打造我省的跨国粮食食品加工集团。符合条件的地方要建立粮食企业集群示范基地,以优质粮食产业为重点,以较强的集散能力和辐射面带动周边粮油产业,推动粮食产业化向纵深发展。

(二)积极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人员、农户和农村经纪人、集体组织的有机结合,在总结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龙头企业+科技+种植基地”、“公司+协会+农户”等现有组织形式的基础上,不断地创新、发展新型的组织运行方式,完善相互间的利益关系。积极探索在粮食购销、加工和实施产业化经营中农民参与二次分配的机制,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利益共享。

(三)实施“退城进郊”战略,推动城区粮食仓储、加工企业向更适合粮食物流和粮食产业化发展的地区转移。大中城市的粮食企业要抓住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的发展时机,在区域规划上做文章,搞好整体搬迁,引进战略投资伙伴,扩大粮食产业化规模,为企业发展壮大和服务新农村建设提供载体和平台。要面向市场,集中发挥科技、信息、人才优势与组织协调作用,利用优惠政策、激励与合作机制,实行市场化、社会化和国际化运作,提升企业竞争力。

六、开辟市场,提升水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一)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大力开辟农村市场,建设新型的农村服务体系。围绕新农村建设和发展农村

二、三产业,充分发挥粮食系统在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活跃和服务农村市场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开辟农村市场,充分利用企业现有土地、房产、人才、经营优势,积极发展农村粮油服务社等农村服务组织。探索适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型粮食流通机制。

(二)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需要,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业,加快粮食现代物流市场体系建设。要面向市场,转换机制,积极开展“订单收购”、“预约收购”、“委托收购”、“联合收购”、“上门收购”等,实行主动服务、全程服务,方便群众售粮。大胆探索并应用现代销售手段,鼓励粮食企业在大中城市特别是沿海沿边口岸设立销售网点、对外窗口,发展代理商,建立直销市场。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推进网上交易。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粮食期货市场,充分发挥其引导生产、稳定市场、规避风险的作用。

加快粮食现代物流市场体系建设。利用我省资源和区位优势,引入现代物流理念,聚集和整合粮食物流市场资源,着力构筑粮食物流基础设施、物流信息网络、政策法规体系“三大平台”。着力积极构建大型、复合型粮食现代物流企业,加快实现河南粮食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一体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努力把河南粮食现代物流产业做大做强。以郑州现代物流枢纽建设为契机,依托优质小麦生产加工基地,优化粮食物流结点网络布局,建设一批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和专业物流市场,培育大型粮食物流集团,增强其凝聚力、带动力和辐射力,并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粮食物流体系。

(三)适应农民消费新观念,积极开展农村粮食连锁经营。以“为民、便民、利民”为目标,以服务农民生活为重点,努力发展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连锁经营,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新型营销体系,扩大粮食经营服务网络。继续发展和完善面向农民的粮食代购、代销、代储存、代加工和兑换业务,扩大经营范围,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围绕发展标准化农业,不断加强粮油食品安全网络建设,深入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以品牌效应拓宽市场。

七、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采取有效措施,营造良好环境,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解决粮食领域和企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包括粮库技术改造、粮油加工产业升级、农村粮食产后减损、产后安全保障、粮食质量快速检测、现代粮食物流及粮食流通信息技术等,促进企业新产品优化升级,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竞争力。加快科技成果在企业中的转化和应用。加强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中有关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八、做好财务挂账、企业信贷和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

(一)做好粮食企业财务挂账的确认及剥离划转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审计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要抓紧剥离到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管账责任,保证账务清晰;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农业发展银行结算和拨付政策性挂账利息。对经清理审计认定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随资产走和防止逃避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制定分年消化和处置计划,逐步归还农业发展银行借款或依法处置。

(二)提高企业融资能力,拓宽融资渠道。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的支持力度,促进粮食产业发

展,搞活粮食流通。国有粮食企业要搞好企业诚信建设,提高信用等级,积极争取并利用好政策性银行贷款的支持,掌握商品粮源,促进粮食购销。积极探索增资扩股、发行企业债券和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性银行贷款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三)落实好粮食企业税收政策。在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调整以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对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有粮食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支付给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是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小康目标、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解决。各级粮食、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税务、农发行等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优惠政策的落实,为改革提供各方面的服务。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及时化解改革中的矛盾,推动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第三篇: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大全)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两个规定的解读

2008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执行期限为五年(即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内容涉及国有资产文化资产管理、资产和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财政税收、法人登记、工商管理等方面,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更加有利于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加快文化发展。为便于干部群众学习、理解、把握文件精神,现以问答的形式对文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介绍。

问:国有文化资产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 答:财政部门履行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

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其中,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报请党委宣传部门审查把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所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资产变动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其资产财务关系有何变动? 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脱钩的,其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由财政部门履行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职责;转制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国有资产关系不变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维持不变。

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能否进行核销?

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经批准后可以进行核销;转制后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问:出版、发行单位转制为企业,其库存报废出版物等是如何处置的? 答: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作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呆滞出版物,超过一定期限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不采取税前提取提成差价等准备金办法。转制企业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问:如何处置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原使用土地? 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

问:转制后在职职工的收入分配采用何种制度? 答:转制后在职职工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工资分配应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拉开差距。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者收入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职职工现有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对经营者在交通、通信等方面的职务消费,应结合相关制度改革,逐步纳入其个人收入。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转制企业所属集团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集团拨付。

问:如何确定转制后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和工龄?养老金是否不交?

答:转制后自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问: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转制后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原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相关政策执行。

问:如何计发和调整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答: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的相关政策执行。各地在做好社会保障政策衔接的同时,应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好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问题。

第四篇:由于改革开放后的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推动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和民营企业的产生和壮大

由于改革开放后的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推动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和民营企业的产生和壮大。要进一步发展我国民营经济,必须鼓励民营企业不断创新、发展,而从目前的情况看,中国的民营企业发展还存在以下制度因素的约束:

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完善的产权制度有利于激发产权主体的积极性。明晰的产权制度决定着社会高效的组织生产与进行具有激励性质的产品分配,由此带来了民营经济效率的提高,推动了民营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转变。然而民营企业在发展中还存在着产权制度方面的种种约束,这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其一,民营企业外部产权虽然明晰,但民营企业尤其是家族企业的内部产权关系不明晰。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就会出现不界定产权有损失,界定产权也存在成本的两难问题,这时界定产权往往造成分割法人财产,拆分企业,严重影响企业发展。其二,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由于历史原因,部分企业由于借助国有集体企业以减少发展成本,但却使之留下了产权不清的隐患。不利于民营企业的长远发展。其三,产权保护制度缺乏配套制度支持。民营企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与其相适应的保护民营企业财产的具体产权制度安排和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使得在面对民营企业产权相关问题时容易出现执法中存在行政制约,各项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甚至出现矛盾,基本法与特别法间缺乏前后照应等不协调问题,使得民营企业在法律上的保护与支持力度降低,利益权利得不到应有保护。

金融制度是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企业来说,无论是国营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要发展则金融支持就不可缺少。首先,通过私人间的借贷和个人向集体企业与其他资金互助组织的借贷,这种非正式的金融制度安排的民间借贷方式。弥补了我国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融资不足,促进了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据统计,温州全市民营中小企业资金来源中24%来自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其余76%全部来自民间贷款。温州与台州两地民间资本已达5000亿元左右。全国民间资本总量更超过10万亿元。相当于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规模。其次,在资本市场上,允许民营企业上市经营,甚至允许其海外上市,对于有较大规模的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解决资金不足,使其迅速扩大规模起到重要作用。再次,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也有助于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然而,虽然中国银行以于1998年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但受传统观念、资产质量、运行成本的影响,民营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条件约束依然存在。而民间融资的合法性还不明朗,常会被以乱集资名义加以取缔,从而使得民营企业的间接融资环境不佳,直接影响其进一步的发展。而在直接融资方面,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发育的不成熟,市场层少,直接融资渠道对 于民营企业来说基本行不通。具体表现为在股票市场上民营企业难以融资,在债券市场上,民营企业无法以债券方式进行债务融资,在风险投资市场上,由于主要针对民营科技企业,使得一般民营企业无法获得风险投资支持。

商会制度是民营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商会组织对民营企业的意义具体表

现为代言、协调、自律、服务、监督、威权、整合、引导等几方面。但在我国现阶段往往出现政会不分,要么政府包揽了部分商会职能,要么商会本身错位具有太多政府性质,导致商会职能不健全,自我发展能力弱,并缺乏法律支持。使得商会缺乏经济功能,缺少服务的意识,影响民营企业发展。

市场准入制度关系到民营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的好坏。市场经济就是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作用的经济运行体制。其要求实行平等竞争的经济制度。改革开放打破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的

由政府统一调配资源的局面,一方面通过开辟人才流通通道,使得“下海”创业人数增加。由于用工企业能和待工人员自由双向联系,这为民营企业提供了企业运行所需要的人力资本,大大改善了民营企业的人力资源不足的状况,推动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允许知识要素参与分配大大激发了科技人员参与分配的积极性,促进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大量出现。而由于国家鼓励高新技术发展而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又主动推动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但是,由于中国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转轨而来,所以改革具有渐进性特点,民营企业在旧体制外发展起来,使得在实际环境中民营企业并没有得到真正国民待遇,在市场进入上还存在进入难、壁垒多、遭歧视等诸多约束。不利于民营企业快速成长和扩大。

产权制度创新。首先,需要改革民营企业产权结构。既要通过吸收其他产权主体的股权来建立多元的以股权为基础的新产权结构,并进一步引进职业经理人和科学管理制度,从而消除企业规模扩大后,单一产权制度所带来的不经济。其次,民营企业要向现代产权制度过渡。家族试经营模式是一种落后的管理模式,民营企业要想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及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将企业的组织形式过渡到有限责任公司体制,建立完善的企业组织结构。最后,要明晰产权。这既要使民营企业产权在每家企业内部得到明晰的界定,还要明晰民营企业和国有与集体企业部门间的产权关系,明确到底民营企业中有无国有或集体资产。金融支持的制度创新。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间接融资领域,我们必须首先要增加国有银行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使之转变旧的观念,在银行内部设立专门针对民营企业的专项对口部门,将对民企贷款服务纳入正规业务,下放贷款权限,对现行贷款程序做适当调整。其次就是大力发展民营中小银行,实现民间融资的合法化,从而依靠民间自身条件发展民营企业,相对减轻国有商业银行负担。而对于直接融资领域,我们必须构建具有多层性的资本市场体系,通过完善风险投资制度,培育票据市场来为民营企业开通多种融资渠道。

商会制度创新。加强我国商会制度,首先必须加强商会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经济职能,建立与政府的良好关系。这就要求商会在自身组织建设上实现民营化,将为企业服务作为最高宗旨,进一步建立健全议事、选举、财务制度,加大人才培养,创造出高素质、熟悉具体业务和世贸规则的综合性人才,更好地保护会员利益和为会员提供更好的服务。而这之中政府就应该为商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并规范商会行为。

第五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遵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委自2008年6月以来,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先行先试工作。为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健康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

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二、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运用应当依据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股权投资企业对关联方的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有限存续。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约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为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的,应当由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托管机构托管该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

三、明确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2)积极参与制定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3)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权投资企业披露股权投资企业 1 投资运作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经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向股权投资企业报告。(4)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对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退任:(1)受托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2)受托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利益的。(3)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投资者要求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4)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其他情形。

四、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股权投资企业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还应当于每个会计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提交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应当于每个会计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提交资产管理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

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报告:(1)修改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2)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增减资本或者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3)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分立与合并。(4)受托管理机构或者托管机构变更,包括受托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5)股权投资企业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五、完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程序

凡在试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以及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1)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2)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3)由单个机构或者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虽然由两个及以上投资者出资设立,但这些投资者均系某一个机构的全资子机构。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申请附带备案并接受相应的备案管理。股权投资企业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对其资产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由股权投资企业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可由其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由申请主体将有关备案材料送股权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协助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省级协助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确认申请备案文件材料齐备的股权投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转报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和初步审查意见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经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备案。

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2)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4)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5)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6)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7)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8)股 2 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资产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托管协议。

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附带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受托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3)受托管理机构股东(合伙人)名单及情况介绍。(4)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5)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及业绩。

本通知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股权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注销备案:(1)解散。(2)主营业务不再是股权投资业务。(3)另行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六、构建适度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股权投资企业实施适度监管。

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未备案的,应当督促其在2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对未按本通知规定备案的,应当将其作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对已经完成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其是否遵守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在必要时,可以通过信函、电话询问、走访、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方式,了解其运作管理情况。对运作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督促其在6个月内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应将其作为“运作管理不合规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组建全国性股权投资行业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对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确定所辖区域股权投资企业协助备案管理部门并向我委报备。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发展改革委就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答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1年02月22日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最近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制定《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私募股权融资与公开上市融资都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通过发展股权投资为企业提供资本支持,有利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并扩大保险、养老金、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资产配置渠道。为培育股权投资市场,国家发展改革委从1996年开始探索推动相关制度建设。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开展产业投资基金(即股权投资基金)试点的同时,还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自2008年6月开始,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和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了股权 3 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先行先试工作。从效果看,备案管理的模式,符合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特点,得到业界积极评价。2009年年底以来,国务院又先后批准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三角洲地区也可享受股权投资企业备案先行先试政策。

通过对前一阶段备案试点工作的总结,我们认识到:有必要制定一个规范性文件,一方面对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的募资和投资运作进行规范和指导,促进试点地区股权投资市场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另一方面就备案管理程序作出规定,使现行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问、当前我国股权投资市场的主要问题和《通知》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的股权投资市场发展很快,各种以公司、有限合伙等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数量迅速增长。但是,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有:(1)资本募集不规范。由于股权投资是一种风险相对较高的投资方式,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通常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以确保只有具备较高风险鉴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和富有个人才能参与。但是,目前我国一些股权投资企业通过举办论坛和变相广告的方式进行募集,使一些不具备基本风险鉴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众投资者也被卷入其中。(2)管理运营不规范。股权投资作为一种长期投资方式,需要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以激励管理团队勤奋敬业,并保障投资者权益。但是,目前股权投资企业的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普遍不够健全。(3)投资运作不规范。股权投资是一种主要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作为投资对象,并需要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专业化投资方式。但是,一些股权投资企业介入了证券投资和房地产投资,蕴含了一定的潜在风险,有的甚至以变相贷款方式开展业务。

上述问题的存在,与缺乏股权投资企业的相关规范有一定关系。为此,《通知》从六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性要求:(1)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且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资本,不得通过发布公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推介。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2)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实行适度的分散投资、对关联投资实行投资决策关联方回避制度、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等。(3)明确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职责,以规范其管理运作行为。(4)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除应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还应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5)完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程序。除按照“抓大放小”原则,明确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范围外,还明确了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程序,以及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材料。(6)构建适度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问、《通知》所调整的股权投资企业与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性投资公司是什么关系?

答: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按公司、有限合伙等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就此而言,按公司、有限合伙等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本质上属于股权投资企业范畴。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股权投资企业都是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的本质特点是由两个以上的多数投资者,通过集合投资方式形成新的财产主体,再以新的财产主体名义进行财务性投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投资收益由投资者共享。由于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故通常需要委托专业的管理团队进行管理,在设立过程中往往需要向社会合格投资者募集资本。

对一般性投资公司,如果只是由单个投资者及与其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则并不具有“集合投资”的本质特点,通常也不向社会合格投资者募集资本,因而属于非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

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由单个投资者及与其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豁免备案。可见,《通知》并不调整一般性投资公司,而仅调整具有“集合投资”特点的股权投资 4 企业。

问:《通知》如何处理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答:由于股权投资企业以公司和有限合伙等形式设立时,其本身即是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主体,可以相应行使民事权利并承担责任,故并不单纯体现为管理人所创设的金融产品。特别是在发展初期,一些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甚至通过自聘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而无须外聘管理机构。因此,《通知》采取了“以股权投资企业备案作为切入点;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受托管理机构也应附带备案”的管理模式。

采取这种备案管理模式,一是有利于对各种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全面监管;二是只有当受托管理机构成功募集设立了股权投资企业之后方可申请附带备案,因而可以避免一些缺乏资质和资信的机构,假借已经在管理部门备案的增信作用,忽悠投资者;三是在对各种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实行有效监管的同时,还可对其受托管理机构实行附带监管。

问、《通知》对股权投资企业体现了什么样的监管理念? 答:《通知》体现了“适度监管”的监管理念。适度监管的方式是在对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同时,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这是因为,股权投资企业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较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投资者募集资本,其投资运作不会导致风险外溢。加之在我国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自主设立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已无法律障碍,因此,不需要政府来为投资者审核管理资质,可以采取自主设立以后再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事后备案管理方式更主要地是通过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协议约定,来发挥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或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作用,以及“由投资者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

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管重点:一是股权投资企业的募资方式和募资对象,防范其以不规范方式和向不合格投资者募资导致乱集资的社会风险;二是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避免其从事股票炒作等公开交易股权投资和非法借贷活动,蜕化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贷款公司。

问:为什么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均应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 答: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行业管理部门,需要了解掌握全行业的发展状况。对试点地区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各种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要求其必须履行备案义务,既符合“抓大放小”原则,又基本上能够满足全行业管理的需要。二是要求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各种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均应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是体现公平监管的必然要求。三是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后,美国和欧盟新出台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均要求管理资本超过一定规模(如美国要求是1.5亿美元以上)的股权投资机构,必须无条件履行备案义务,并随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通知》要求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各种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必须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是对现行国际监管制度安排的一种合理借鉴。四是要求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均应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并不影响股权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但有利于引导其规范运作。

需要指出的是,对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股权投资企业,《通知》虽然豁免其备案义务,但其在设立、资本募集和投资运作的各个环节,均须遵照《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因此,《通知》对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股权投资企业也具有规范和指导作用。

问、《通知》与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如何衔接?

答: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创业投资基金。但是,随着股权投资基金自身的发展,无论是投资运作,还是政策监管取向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2005年十部委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是通过“政策鼓励”与“投资引导”的结合,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由于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包括单个投资者出资设立的独资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均有意义,所 5 以,《办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又包括由单个投资者及与其全资子机构设立的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由于创业投资企业通过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活动,有利于促进各类创新活动并增加社会就业,制定《办法》的目的是重在促进发展而非规范,故《办法》仅要求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履行备案义务并接受备案监管。

此次发布《通知》的目的,则是通过提出一系列规范性要求,来促进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由于一些需要向社会募集资本的大型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一旦投资运作不规范,就有可能影响整个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对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就必须要求其履行备案义务。但对于那些仅由单个投资者及其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的非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由于不需要向社会募集资本,《通知》豁免了它们的备案义务。

正是由于《办法》和《通知》的政策监管取向完全不同,所以,在2005年发布实施《办法》以后,还需要再发布实施《通知》。对那些已经遵照《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创业投资企业,由于它们必须接受《办法》规定的备案监管,所以,《通知》从避免重复监管角度考虑,也豁免了它们的备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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