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

2022-09-22

第一篇: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伟,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于南京市秦淮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胜利路25号2幢503室;2013年1月21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南京市白下区公安局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南京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南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南京市白下区看守所。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现在进行公开宣判。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6日、8日,被告人张伟两次与王胜、李豪等人一起吸食冰毒并在吸毒后驾驶车辆。1月9日15时许,张伟与王胜、李豪在白下区长谷镇幸福村张伟家老宅中再次吸食冰毒。17时许,张伟驾驶悬挂南FE0555号牌(假车牌)的本田雅阁轿车携王胜、李豪、刘兵、刘宁沿环湖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返回南京。当行至白下世纪公园东侧约500米处时,张伟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逆向超速行驶,迎面撞上正常行驶的南LB7191号奇瑞轿车,致该车驾驶员章龙及车内乘员汪清、胡萍、曹喜、杨龙五人全部当场死亡,南FE0555号车内乘员王胜经抢救无效死亡,李豪、刘兵、刘宁及张伟均受伤。经鉴定,死者章龙、杨龙、汪清、胡萍、曹喜、王胜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多发伤死亡,损伤死亡成因均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车内损伤)。被害人李豪、刘兵、刘宁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符合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所致的损伤特征。被告人张伟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符合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所致驾驶人位置损伤的特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下大队认定,被告人张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丰月、李佳艳、李汉、陈云的证人证言,被害人李豪、刘兵、刘宁的陈述,物证明仁牌苏打水瓶一只,书证接警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记录、公安机关提供的交通违章纪录、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区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张伟身份证件等,鉴定意见书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补充强调经现场勘验显示两车前部相撞,两条制动印分别长10.3米和10.2米(南FE0555号所留)有现场勘验笔录、手绘的交通事故现场图证据认定。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于本案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因果联系均无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这是区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的主要方面。

本院认为,被告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心态为过失,其由于前两次吸毒后驾驶并未出现事故,虽知道吸毒驾驶违法,能够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认为吸毒对其驾驶能力影响较小,轻信可以避免。并且现场勘验的制动印显示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了积极的措施试图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说明被告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因此,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6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量刑方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他恶劣情节”的规定,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现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雅琴

审判员:陈颖

审判员:施华杰

2014年12月5日

第二篇: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自

管辖范围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南开区人民法院、河北区人民法院、红桥区人民法院、西青区人民法院、北辰区人民法院、宝坻区人民法院、武清区人民法院、静海县人民法院、蓟县人民法院。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辖区包括河东区、河西区、东丽区、津南区、大港区、塘沽区、汉沽区、开发区、保税区、宁河县和河北省涉县天津铁厂。滨海新区全部座落在二中院审判辖区之内。审判辖区总面积约为4354平方公里,总人口约为440万人。

第三篇:××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一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省××市中兴大道104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5668-3.

负责人: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都××,女,193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住所地××省××市××县××镇金塘居委会独秀大道78号3栋2单元104室,身份证号码3428211936100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所地××省××市××县××镇新山居委会胜利组055号,身份证号码3408221967111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省××市沿江中路163号,身份证号码3408221975030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所地××省××市××区××镇中梅村左场组37号,身份证号码3429011974100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省××市中祥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富桥第五工业区7栋第二层,组织机构代码55544145-9.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省××市××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写字楼5-7楼,组织机构代码89218633-X。

负责人:隗××,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公司)与被上诉人都××、张××、方××、邓×、××市中祥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祥电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省××市××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的(2011)×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6日9时50分,张××驾驶(借用)方××所有的××A134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县××镇黄梅路由南向北驶至独秀大道与黄梅路交叉路口时,与沿独秀大道由东向西邓×驾驶中祥电子公司所有的××833NX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侧面碰撞后失控致使在路边步行的都××摔倒受伤。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负事故主要责任,邓×负事故次要责任。都××受伤后即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该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右枕顶)、骶尾部外伤、高血压。同年12月1日出院,出院医嘱:建休一月、加强营养、门诊随访。住院25天,花去医疗费5585.20元。2011年3月11日,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515.74元。事发后,张××向都××预付医疗费2000元。

另查明:邓×系中祥电子公司员工,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A1343号车辆在人寿财保××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200000元限额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2010年5月3日至2011年5月2日。××833NX号客车在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200000元限额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2010年9月9日至2011年9月8日。

经举证、质证,对都××的各项损失进行如下分析与认定:

1、医疗费问题。伤者的医疗费有医疗发票及诊断书、出院记录等佐证,应予认定。

2、护理费问题。其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护理标准,该护理费标准参照当地护工工资标准即60元/天予以确定;护理时间以实际住院25天确定。

3、住院伙食补助费问题。此项费用的标准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即20元/天予以确定,实际住院时间为25天。

4、营养费、交通费问题。依本案实际,酌定营养费为1000元,交通费为300元。

5、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都××作为已年满70岁的老人,虽在本起事故

中未构成伤残,但此起交通事故确实对其精神造成了一定的痛苦,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其主张此项费用过高,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综上,确定都××合理损失有:医疗费6100.94元(5585.20元+515.74元)、护理费1500元(25天×6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25天×20元/天)、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12400.94元。

原判认为:张××驾驶××1343号车与邓×驾驶××833NX车发生侧面碰撞后失控致路边步行的都××摔倒受伤,事实存在,应予认定。交警部门所作责任认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定责恰当,予以采信。鉴于两肇事车均已投保了交强险且都××的总损失也在两交强险限额总额之内,故应由两保险公司按责在各自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主次责任按7:3比例分配为宜。都××对张××先行预付医疗费2000元应予返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遂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都××8680.67元(12400.94元×70%);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都××3720.27元(12400.94元×30%);

三、原告都××在领取上述款项时返还被告张××2000元;

四、驳回原告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元,由都××负担34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0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45元。

人寿财保××公司上诉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交强险条款,在交强险中责任承担不按事故责任大小分摊赔偿责任,本案涉及两个交强险,因此本案应在两个交强险中平摊本案的赔偿责任。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各上诉人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人寿财保××公司与平安财保××公司按主次责任在各自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本案赔偿责

任是否恰当。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各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本案两肇事车辆分别在人寿财保××公司、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都××的总损失在两交强险限额总额之内,原审法院判决人寿财保××公司与平安财保××公司按主次责任在各自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人寿财保××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应在两个交强险中平摊本案的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18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

第四篇: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我公司承建平顶山飞行化工集团公司二期工程的核算

审核意见的意见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平顶山飞行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6月15日提交的《关于六化建承建飞行集团二期工程核算审核意见》,我方在其六条意见的基础上,又增加第

7、

8、

9、10条四点意见:

1、关于新旧定额套用及取费,我方意见:关于土建工程新旧定额之差,依据已按的95年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费率计算的总造价再下浮4%;

即土建工程总造价为:20566550.05元*96%=19743888.05元

安装及电仪工程新旧定额使用划分按飞行化工集团公司基建处下发的《关于二期工程竣工结算有关新老定额执行问题》的会义纪要执行,总造价不应再下浮。

2、包干系数的计取,我方意见:包干系数的计取执行建设施工总合同(合同号PHEC-96-01)第3条的3.5条中的第(5)条规定“预算包干系数,以定额直接费为计算基数,取2.6%”。计取办法按规定执行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第11页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综合解释第82页有关规定;包干费不应该扣减。

3、土建工程类别的划分,我方意见:根据《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综合解释》第84页问题8的回答,我方承建的年产八万吨合成氨工程应按所有单位工程中类别最高的单位工程取费,其它单位工程均按此类别取费;压缩工程为一类工程,按合同规定降为二类工程

-1-

取费,其它单位工程均按二类工程取费。我方所报结算书已按此规定计算,不应扣减造价。

4、总造价优惠中的甲供材料部分,我方意见:关于甲供主材不优惠按1996年4月12日双方签订的合同备忘录。合同备忘录明确规定甲供主材不优惠,所以此费用扣减的不合理。

5、关于施工质量未达到优良工程扣款,我方意见:根据化肥厂改扩建工程合成氨标段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条件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等级中规定:合同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审标准部级优良工程等级。建筑工程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50%及其以上为优良(必须含主体和装饰分部工程)。以建筑设备安装为主的单位工程,其主要的分部工程(建筑室内采暖、电气照明、通风、空调、电讯等)必须优良。而我方施工的所有土建工程中,分部工程均已达到这一条件。其中冷冻站分部工程优良率为87.5%氨库操作室及厂房分部工程优良率为100%空分厂房分部工程优良率为71.43%压缩厂房分部工程优良率为100%外管架分部工程优良率为100%.所以土建单位工程已达到优良工程等级。应不予罚款。 安装工程方面:

从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上显示:压缩、冷冻站、全厂给排水管网工程均评为合格工程。其中压缩工号中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安装工程、电气安装、仪表安装四个分部工程均被评为优良。防腐蚀工程被评为优良,优良率为100%(见交工资料6.02.04-139-41第682页);冷冻站中机器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安装工程、电气安装、仪表安装、

绝热工程五个分部工程均评为优良,防腐蚀工程评为合格。优良率为83.3%(见交工资料6.02.04-139-52第84页);全厂给排水管网中管道安装分部工程评为优良,防腐蚀工程被评为合格,优良率为50%(见交工资料6.02.04-139-5第140页);而防腐蚀工程均是由业主方直接发包的防腐施工单位施工的,是与业主方直接签定的施工合同。根据业主方和归档要求,单位工程交工资料整理时必须将其纳入。(质量上仍执行谁发包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所以我方认为:防腐施工并不在我合同范围内,防腐蚀工程的合格评定参数影响了我方单位工程优良率的指数,导致未达到合同中规定的优良工程。应剔掉此项,剔掉此项后,我方施工的该三个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优良率为100%。已达到合同中规定优良工程条件。故不应罚款。

6、施工用水电费的扣除,我方意见:水电费扣除办法按建筑工程合同(合同号YHEC-96-01A)第33页第7.2条规定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号PHEC-96-01B)第5页第7.2条规定“乙方使用甲方水、电按甲方规定的办法装表计量并按预算价每月由甲方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7、飞行化工集团公司的“二期工程核算审核意见”中提到的我方所报的工程结算书中的工程量、定额子目、甲供材料进价已核对完毕;我方要求对已核对完的内容双方签字认可

8、关于我方应计取施工配合费的问题,施工过程中飞行化工集团公司把合成氨装置中各单位工程的防腐、保温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单位;根据《建筑法》中“建设单位不得把单位工程肢解分包的规定”

及根据《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综合解释》第30页规定,我方应计取施工配合费,按工程总造价的1%计取应为56.77万元;实际施工中我方为防腐、保温公司提供了配合,如负责通知、提供场地、电源、脚手架等。

9、电气仪表工程结算中缺少部分设备随机资料的问题,根据安装工程合同(合同号PHEC-96-01B)第4页第4.2条规定“图纸提供份数,与本合同及施工有关的技术附件、协议书等一式二份”;实际施工中飞行化工集团公司仅提供设备随机资料一份,部分资料在施工中已损坏,结算时缺少随机资料的部分工程价款为30万元(以飞行化工集团公司二期工程现场实物及审定的工程进度报表为依据)。

10、利息:按工程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根据以上综述我方工程总造价为5764.69万元,甲供主材为2977.11万元,飞行化工集团公司已支付我方工程进度款1949.80万元;所以飞行化工集团公司应支付我方工程款为

5764.69万元-2977.11万元-1949.80万元=837.78万元(不含利息)。 此致!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

2004年6月18日

第五篇: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全盟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报告

——在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兴安盟工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近年来,在盟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下,全盟法院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司法为民工作要求,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为基础,以提高司法能力水平为手段,不断强化法官队伍建设,为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现就队伍建设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盟法官队伍基本情况

(一)编制情况

全盟法院系统现有编制604个,其中政法专项编制570个,占94.37%,事业编制34个,占5.63%。全盟法院系统具备法官资格的共有375人,占总人数的62.1%。

(二)职级配备情况

全盟两级法院有副厅级1人、正处级6人、副处级17人、正科级78人、副科级115人。

(三)学历情况

全部法官中有研究生学历的16人、占2.8%,本科学历的436人、占76.5%,参加最高法院专项培训人员43人(相当于大学学历)、占7.5%,大专学历71人、占12.5%,大专学历以下4人、

1 占0.7%。

(四)岗位配置情况

全盟法院系统375名法官中,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院有71人,占18.9%;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有78人,占20.8%;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有17人,占4.5%;突泉县人民法院有45人,占12%;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有61人,占16.3%;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有47人,占12.5%;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有56人,占14.9%。

全部法官中,在审判一线工作的法官人数为265人,占71%;从事司法行政辅助工作的法官人数为110人,占29%。

二、队伍建设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成效

近年来,全盟法院不断总结队伍建设经验,进一步加深 了队伍建设是法院全部工作的关键和根本的认识,加深了对法院队伍建设规律的认识,逐步完善了以队伍职业化建设为目标,以先进性建设和司法能力建设为主线,以提素质、严管理、重奖罚为内容的队伍建设机制,促进了队伍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

(一)坚持政治建警思想,切实加强了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近年来,全盟两级法院始终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队伍工作的首要位臵,陆续开展了“公正司法树形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组织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针。使全体法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

一、维护党的领导、服从人大监督、服务发展第一要务、服务人民群众的大局

2 意识、责任意识、宗旨意识有了显著提高。今年以来,两级法院又按照中央和最高法院统一要求,组织开展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活动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会见大法官、大检察官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主线,做到了“四个结合”,即实现了与全党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结合,与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结合,与司法规范化建设活动的结合,与兴安盟委提出的“五大工程建设”活动的结合;体现了“四个贯穿始终”,一是把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穿始终;二是把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贯穿始终;三是把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贯穿始终;四是把解放思想、促进工作贯穿始终;全盟法院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讨论重点,并突出了“四个专题”:即突出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及其在中国的发展”专题,突出了“中国国情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专题,突出了“中西方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比较”专题,突出了“政法工作要把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出发点和检验标准”专题。今年7月14日至15日,中院举办了“全盟法院系统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研讨会”,组织两级法院主要领导、中院环节以上干部进行了座谈交流。会后编印了《兴安盟法院系统“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研讨会文件汇编》,作为全盟法院“大学习、大讨论”指定教材,下发给了中院各部门及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10月21日至23日,盟中级人民法院又与盟党校联合举办了全盟法庭庭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3 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培训班。为确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在促进审判工作上取得明显的推动作用,兴安盟中院在创新工作载体上狠下功夫,突出了“一个活动载体”,即在全盟法院中组织开展了“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确保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走进社区服务群众,切实将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各项措施落到了实处。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一步澄清了模糊认识,明确了司法思想,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有了明显增强,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的司法偏向得到了有效纠正,做到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用和谐司法理念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审判工作科学发展、服务第一要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活动开展情况得到了盟委政法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的充分肯定。

(二)坚持业务强警思想,切实加强了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建设。坚持把提高队伍综合素质作为打基础、利长远的工程来抓,按照自治区高院部署,指导全盟法院坚持内部挖潜,推行“人才强院”战略。按照“在2008年前解决45岁以下法官本科学历问题”的要求,组织法官参加函授或远程教育。同时,制定了高层次人才的培训规划。在规划中我们把普及专科学历上升为普及本科学历,并把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作为今后教育培训工作的重点,着眼于培养专家型法官,提高法官的素质。两级法院用三年时间完成了把基层法官轮训一遍的教育规划,并于2007年9月22日

4 组织基层法院全体干警参加了最高院组织的法官轮训结果考试。另外,着眼于提高队伍综合业务素质的提升,盟中级人民法院近几年来持续开展了以驾驭庭审、司法调解、裁判文书写作、书记员记录、司法警察比武为主要内容的岗位大练兵活动,年年进行评比、年年进行表彰,有效激发了法官队伍的学习热情和工作干劲。

(三)坚持从严治警思想,切实加强了法官队伍的纪律建设。近年来,全盟法院系统相继开展了“强化管理年”、“规范化管理年”、“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年”、“司法规范化建设年”以及“133工程建设”等一系列活动,以强化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增强审判效果为核心,以严格职业纪律、降低错案率、杜绝超审限案件为主线,强化了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和政事务管理,从而使审判质量效率有了新的提高,队伍建设水平有了新的增强,法院政事务工作更趋规范。其中,我们针对队伍建设工作,陆续推出了严肃工作纪律、整肃工作作风、严格干部管理、人员分类考核、落实一岗双责等5个方面的30多项具体措施。把2003年实行的“五个一律辞退、三个绝对禁止”的硬性规定,扩展到“五个一律辞退、五个绝对禁止”,进一步扩大了法官行为的约束范围。2007年以来,两级法院全面推行了判后答疑制度,规定对法官承办案件出现信访问题的,实行判后答疑的“终身制”和“有效制”,并纳入全盟法院队伍建设工作质效考核目标当中,作为法官奖惩的一项重要依据,进一步增强了法官的责任意识,减少了裁决的随意性,提高了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有效控制了涉诉信访案件的

5 发生。两级法院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工作,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持从严肃审判纪律入手,不断加强法官队伍纪律监察工作。按照“案件不出错、队伍不出事、廉政不出规”的要求,层层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述职述廉和诫免谈话制度。组织法官观看反腐警示片,加大廉政教育力度,做到警钟长鸣。立足于从源头上防止司法腐败问题,针对容易发生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和枉法裁判的环节,制定了严格的审判、执行人员禁止性规定,明确了法官执法执纪的“高压线”。加大信访案件查办和案件评查工作,坚持从涉诉信访案件、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中找问题、查原因、进行整改。同时,注重拓宽渠道,加强外部监督,通过聘请司法监督员、邀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等多种途径,扩大审务公开化,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建议,促进了对法官队伍执法执纪行为的监督。在今年年初盟委组织开展的“机关工作作风建设月”活动中,全盟两级法院上下联动,从纠正不规范语言、不规范行为入手,努力转变机关工作中存在的不良作风,产生良好的效果,在盟直单位评比中获得了第三名的好成绩。

(四)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切实加强了法官队伍的司法形象建设。近年来,全盟两级法院加大培养、宣传先进典型工作力度,成功树立了科右前旗人民法院陈银福、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保安沼法庭、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涉军维权法庭、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大石寨法庭、突泉县人民法院杜尔基法庭、科右中旗巴彦淖尔法庭、阿尔山市人民法院等一批全国、全区先进典型。做到了选有典型、

6 学有典型,用先进典型带动了全盟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工作的蓬勃发展。2002年以来,全盟法院共有31名个人、19个集体受到了区以上表彰,其中有3个集体、3名个人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司法部的单项或联合表彰。科右前旗法院副院长兼大石寨法庭庭长陈银福同志,先后被授予“盟级十佳干警”、“盟级劳动模范”、“全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先进个人”、“全区优秀共产党员”,“全区模范基层法官”、“全国指导基层调解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9月23日召开的“全区法院基层院长会议”上,我盟又有3个集体和3名个人受到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表彰。其中,科右前旗法院大石寨法庭、盟法院法警支队和行政审判庭,分别荣立集体

一、

二、三等功。乌兰浩特市法院马金武和突泉县法院于双、科右前旗法院陈银福分别荣立个人

一、二等功。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切实加强了法官队伍的人事制度改革。

全盟法院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人大的监督下,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热点轮岗等方式对环节以上干部进行了不定期的调整,使法院中层干部更加符合了年轻化、知识化、职业化的要求。盟中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干部协管力度,按照自治区高院提出的“大稳定、小调整”的总体要求,协助旗县党委认真做了换届选举基层法院领导干部的推荐、考察、选任工作,2007年底2008年初中院班子交流任职3人、新提拔任用1人。6个基层法院院长中,3名为法院系统内

7 部交流、3名为盟委政法委、公安、检察系统交流任职。全盟法院顺利完成换届选举工作,优化了两级法院班子结构。各基层人民法院努力落实法官职业保障,积极协调地方党委,为多数法庭庭长解决了科级待遇问题,部分法院的副院长做到了按同级党政机关的正职配备,中院和大部分基层法院落实了法官津贴,法官职业保障条件不断得到改善。

(六)不断转变审判作风,司法为民工作取得新成效。 今年以来,全盟法院按照盟委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 “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在全盟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司法为民、便民、利民为主要内容的“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初步实现了“六个进社区、六个零距离”。

一是预约立案进社区,实现了零距离受理人民群众诉求。为方便群众诉讼,全盟两级法院设计并制作了“便民联系卡”,向基层司法所、村委会、人民调解员、联络员和社区群众发放。部分法院通过定制固定电话和移动手机彩铃业务,公布法院预约立案电话,极大方便了广大群众与法院法官的联系。广大群众不出家门就可以通过电话在法院立案,或由法院派人上门办理立案手续。各基层人民法院还分别采取定法官、定时间、定地点巡回立案,以及在各社区设立诉讼立案联系点、聘请义务联络员定点登记等形式,方便快捷地为群众办理立案手续。今年以来,两级人民法院共进社区预约立案3516件,占民商事案件立案总数的31%。

二是调解开庭进社区,实现了零距离化解群众矛盾纠纷。盟中院系统明确提出,对拆迁安臵、物业管理、邻里纠纷、婚姻家

8 庭、小额债务、劳务合同纠纷、抚养费或抚育费等七种类型,且道路交通不便、群众行动不便的案件,均由法官到村屯社区开庭、到群众家中开庭。另外,必须按照“能调则调、调解前臵”的要求,全部实行庭前调解,尽最大努力通过诉讼调解方式进行结案,以求发挥诉讼调解优势,妥善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区稳定和谐。今年以来,全部社区立案中,现场开庭审理621件,现场开庭率为17.6%;现场调解结案2696件,调解率达到了76.7%;院内开庭审理199件,仅占社区立案总数的5.7%。

三是院长接访进社区,实现了零距离消除重大信访隐患。全盟法院系统面对涉诉上访问题,不犯难、不回避,而是结合“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主动出击,积极应对,变被动接访为走进社区主动接访。中院健全完善了“院长信访接待日”制度,每周一至周五分别有一位院长到“院长信访室”接待来访当事人。针对困难群众重复来信案件,中院主要领导先后8次深入到群众家中进行走访,了解问题、反馈情况。各基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则定时轮流到社区接访、零距离接触上访群众,及时消除了大量重信重访、缠诉闹访隐患。部分基层法院建立了审结案件回访制度,法院领导不定期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征求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促进了审判作风的转变和办案质量效率的提高。截止目前,两级法院院长共进社区接访121件次,其他班子成员进社区接访198件次。

四是司法宣传进社区,实现了零距离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进社区开庭调解过程中,全盟两级法院注意邀请社区群众进行旁

9 听,让群众通过身边的案例学习法律、使用法律、遵守法律,做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收到了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有效控制了社区同类型案件的发生。同时,两级法院还通过举办社区法律咨询活动、开办社区法律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广大群众开展法制宣传。部分基层法院在社区设立了法官讲堂,辅以设臵法律信箱,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并了解群众的法律需求。广大法官还经常深入中小学校,给老师学生宣讲法律,增强了在校师生的守法意识。各基层人民法庭则利用乡村赶集、送粮购物等人群密集时段,发放法律宣传单、开展法制宣传,为农牧民群众解疑释惑、宣讲法律知识,让群众切实感受到了法律就在身边,懂得了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活动开展至今,受教育群众达到了3万多人次。

五是业务培训进社区,实现了零距离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全盟两级法院注重借助“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各基层法院不定期选派经验丰富的法官,采取办讲座、办培训和组织研讨等形式,对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切实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既节约了审判资源,也减轻了群众讼累。1至11月份,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共举办讲座、培训班等88场,培训人民调解员2128人次。

六是社会矫正进社区,实现了零距离帮教监外服刑人员。全盟两级法院将社会矫正工作与进社区活动紧密结合,实现了审判工作的向后延伸。两级法院除及时向基层公安派出所送达刑事司法文书、协助社区开展预防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帮教工作外,

10 还加强了与社区矫正组织的联系,深入社区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情况,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了“关爱单亲家庭”行动,帮助矫正对象、弱势群体解决生活、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部分法院还建立了监外服刑人员考察档案,把每一名监外服刑人员都登记在册,并由专人负责,定期对其进行回访考察。今年以来,两级法院共向基层公安派出所送达刑事司法文书158份,通过监外服刑人员定期到法院报告情况、法官电话询问、进社区了解情况等方式,对195名社区矫正对象、监外服刑人员进行了回访帮教。

在组织开展“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中,全盟两级法院清楚地认识到,这项活动的载体不大,但谋划的是司法为民实践的大文章;举措虽小,但牵动的是司法关注民生的大群体;成本虽高,但收益的是群众满意度的大提升,为确保这项活动取得扎扎实实的效果,两级法院分别购臵了巡回审判车辆和便携式设备,并先后对立案、民商事审判人员进行了调整充实,做到了不惜投入、不计成本,财力、物力、人力全面向一线倾斜。但广大法官走进社区、走近群众,使大量司法诉求在第一时间得到了满足、大量矛盾纠纷在第一现场得到了解决,广大法官懂得了用群众的眼光去看待矛盾纠纷,用群众的语言去阐述法律问题,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拉近了,广大法官的群众工作能力提高了。同时,进一步扩大了审务公开化,增强了司法亲和力,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收效是十分显著的。全盟法院系统开展“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的举措,得到了地方党委、上级法院、

11 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肯定与好评。盟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党委、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以信息和督查专报形式对这一做法进行了刊转,盟内各新闻媒体、人民法院报也多次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跟踪报道。11月18日,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邢云同志一行到兴安盟中院检查指导工作时,对兴安盟法院系统开展“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表示将向全区政法系统进行推广。

三、法官队伍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盟法院队伍建设在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制约着队伍的健康发展。主要问题及原因是:

(一)队伍整体素质仍然偏低。由于历史原因,相当一部分缺少法律专业知识和司法工作经历的人未经严格选拔进入法院,并且在达到一定年限后被任命为法官。虽然这些人通过后学法律、积累经验,有的成为业务骨干。但其中极少数人由于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培训,文化层次较低,个人素质不高,在审判工作中不能严格约束自身行为,损害了法院和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另外,由于我盟6个旗县市中多为国家或自治区重点贫困旗县,法官教育培训经费无法得到保障,制约了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一些法官和工作人员长期得不到培训,政治素质、审判业务能力提高较慢。

(二)法官队伍年龄老化问题严重。由于提高法官职业准入标准和受人员编制制约,近年来全盟法院新进人员较少。而法院系统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C证居多,受法官任职规定

12 的限制,有近三分之一的人无法任命为法官。由于法院进口不畅,新老人员无法实现正常的交替,使法官队伍年龄老化现象日显严重,如科右中旗法院69人中,50岁以上的法官有13人,占18.8%。在中院和其他基层法院中,40岁至50岁的法官也占绝大多数,35岁以下的法官可谓“凤毛麟角”。法官队伍已经出现了“青黄不接”的现象。

(三)法官待遇落实不到位。一是法官职级待遇偏低,部分基层法院与同级党政部门相比,领导和非领导职数少,未能完全解决基层法院副院长按同级党政机关正职配备问题。特别是由于受非领导职数限制,人民法庭庭长科级待遇问题未能得到完全解决,一些法官在基层工作

二、三十年甚至直到退休仍是一般干部,严重挫伤了广大基层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法官的工资偏低。我盟属经济欠发达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平均工资与发达地区形成强烈的反差,造成了法官的心理严重失衡;三是基层干警的福利待遇较差。扎赉特旗、阿尔山市、乌兰浩特市三个法院法官津贴还没有落实。从优待警政策难以体现。

(四)在职法官流失严重。一是近年来受地方优化干部队伍年龄结构,实施“一刀切”政策的影响,致使一批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提前离开工作岗位,造成非正常流失;二是因待遇等原因,导致一些年纪轻、学历高、业务好的法官,选择了调离或去外地法院工作;三是由于法官队伍年龄老化,退休、退养等自然减员现象逐年增多,法官短缺现象日趋严重。

(五)经费紧张影响了法官工作积极性。由于近年来全盟两

13 级法院都在负债建审判综合楼、建人民法庭,平均负债都在200万元以上,所以办公办案经费十分紧张。部分法院办案用车无法保障、法官外出办案差旅费无法及时报销,影响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特别是开展“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过程中,虽大大减轻群众的诉讼负担,但法院办案成本却不断增加,经费更趋紧张。

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对策

为有效解决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全盟两级法院将继续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组部、中编办、最高法、最高检《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坚持“一手抓审判、一手抓队伍”的思路,着眼于内部挖潜,整合资源,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一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思想政治建设是队伍建设工作的首要任务。全盟两级法院要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采取更加有效的形式,扎实开展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公正司法教育。要以深入开展“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为载体,抓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教育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坚持司法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要求,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克服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自觉做

14 到胸怀大局、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二要加大高层次人才、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提高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审判业务能力是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实现科学发展的基础。全盟法院在全面完成本科学历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做好2008年至2010年的教育培训工作,争取让更多的基层法官及时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活动,确保法官队伍业务知识得到及时更新,审判能力有新的提高。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双语法官选拔、培养力度,更好地适应区域审判工作的现实需要。落实奖励措施,加强法官高等学历教育工作,力争到2010年底使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达到法官总数的6%以上。

三是加大岗位练兵力度,提高队伍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在近年来持续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的基础上,全盟两级法院将进一步组织开展好庭审观摩竞赛、裁判文书评比活动,使广大法官在观摩中提高驾驭庭审能力,在评比中增强辩法析理水平。同时,要借助网络平台开展远程培训,健全培训制度、完善培训机制、提高培训质量,真正实现“大规模培训”与“大幅度提高”相统一,进一步提高队伍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四是深化法院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队伍活力。全盟两级法院要以实施法官助理试点为突破口,全面推进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优化司法资源的合理配臵,努力缓解基层法官短缺问题。要按照人尽其才、人尽其用的要求,合理调配现有人力资源,使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官尽量回归审判岗位,减少法官资源浪费现象。要完善法官队伍分类管理办法,建立符合科

15 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绩效考评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 、勤政廉洁的高素质的法官职业队伍。

五要完善加强审判监督,强化法官队伍约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等制度规定,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司法监督员应有作用,拓宽监督渠道,拓展监督领域,进一步加强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加大法官违法违纪案件举报查处力度,严肃处理法官办“三案”、贻误工作、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纯洁法官队伍,树立良好形象。

总之,全盟两级人民法院有决心在盟委的正确领导、人大的监督、行署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思想,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工作,强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其他各项工作,为全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稳定和谐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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