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腐败问题论文

2022-05-17

小编精心整理了《中国腐败问题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摘要:一直以来,腐败都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从过去的“三反”、“五反”到现在建立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制度,充分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对于惩治腐败的决心。

第一篇:中国腐败问题论文

中国经济转型中腐败问题的政治经济学探讨

[摘要] 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中,与之伴随的腐败与贿赂相对滋生和蔓延。文章在认识腐败的含义、实质和腐败现象、特点的基础上,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分析腐败产生的历史背景、条件、过程和后果;通过对比外防治腐败管理制度及其成效,探讨中国反腐倡廉之有效途径。

[关键词] 经济转型 腐败 政治经济学 管理制度

一、引言

当代中国的经济转型性质具体体制特征决定了腐败问题的特殊性:民主形式掩护下的公贿与贪污,集体共犯式腐败,带双轨制痕迹的腐败,行政垄断下的腐败蔓延。腐败产生的客观基础是国家法制和经济运行机制不健全,其主观原因是在腐败主体的私利追求中收益大于成本。改革过程实质上是在官僚控制下的一个权力和利益的转移和再分配过程,在把“公”权变成私权的交易中,权力主体的“代理人”和“买方”是腐败和贿赂的受益者,权力的大部分所有者是受害者。

二、腐败的含义和实质

1.腐败的内涵

凡是公共权利被滥用而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就是腐败。构成腐败的内涵通常具备三个要素:一是腐败的主体,即与权力相联系的个人和组织;二是腐败的行为,即与权力被滥用为特征的社会行为;三是腐败的客体,即受到损害的国家和公民的利益。这三个密切联系又不可分割的要素,构成了腐败的本质和内涵。

2.腐败的外延

揭示腐败概念所指定的对象其适用范围即为确定权力被滥用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必须确认一种社会行为的本质属性,即构成这种行为的政治腐败性;二是要充分考虑公民对腐败的政治态度;三是应兼顾到中国历史文化的特殊背景。

3.腐败的实质

腐败作为一种政治概念,它的根本属性,就是某种权力的蜕化和变质。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中一定范围的权力蜕变往往通过行政垄断下权利的官僚化、商品化和特殊化表现出来。

三、腐败的现象与特点

现阶段中国的腐败及其特点与当代中国的转型性质具体体制特征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由于中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属性,公有制是与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发展的。同时,当代中国处在剧烈的社会转型背景之下,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正在逐步让位于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正处在重新定位时期。由渐进改革所进行的社会转型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1.公贿与贪污

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性质上与资本主义的显著不同,在于它实行的是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结构形式。但是,现实社会主义国家把公有制简单化地理解为国有制,以为只有国家所有才是公有,把公有制的形式之一国有当成了公有制的全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演变为国家所有和单位所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就被虚置,本属大家的财产也就成了与个人无关的公家的东西。改革开放以后,通过对国有制的股份制改造,这种虚置局面表面看来有所改观。但由于相应管理制度和措施的不完善和变形走样,劳者有其股的愿望并未圆满实现。这样,就使得当代中国的公贿、贪污和监守往往以民主(在股东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掩护下)和普遍的方式进行着。公贿不同于私贿的地方,在于它是典型的以公谋私,是拿公众的钱去捞取私利的零成本腐败,其社会影响可想而知。

2.集体共犯式腐败

前述产权虚置的弊端,不仅给公贿以可乘之机,而且还蔓延出一种新的腐败—集体共犯。集体共犯的特点在于,当揭开一个腐败案件的盖子时,涉及到的往往是一个群体。这是在以往所披露的有关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经济大案中所不难发现的事实。集体共犯既有体制性原因,又有其官僚特权基础。体制性原因在于产权虚置为腐败提供了适宜的土壤:产权虚置说白了就是公家的东西没管好,给腐败者以可乘之机;官僚特权成为当权者通向腐败蜕化路上的保护伞。

3.带双轨制痕迹的腐败

双轨制是当代中国由传统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度时期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双轨制格局中,经济管理的双轨并非始终并行不悖,而是经常发生交织甚至矛盾,时而给经济运行造成阻碍。而且,在双轨制格局中,政企不分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中。既当球员,又当裁判这种无视市场经济规则的无序做法,为政企合谋、垄断交易、贪污贿赂提供了肥厚的土壤。

4.行政垄断下的腐败蔓延

最近国内有研究者利用寻租理论,考察了中国腐败中的一种独特现象—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由一些政府部门力图通过行政垄断阻止市场竞争来保护部门及下属企业利益,其主要形式是地区和行业垄断。其一:地区垄断。表现在利用行政权力树立地区壁垒,从而阻碍了市场的开放性,扰乱市场竞争及合理的市场资源配置。其二:行业垄断。是中央部委或某些行业管理组织排斥竞争限制其他企业进入,而保护下属企业利益的表现。在中国,行业垄断所聚集的租金有两种:一个是垄断价格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另一个是由这些垄断行业通过各种理由非法收取的各种费用,借此把管理失误和投资的成本转由消费者承担。行政垄断是最具中国特色的腐败之一,给国家造成了大量经济损失,还导致民众的广泛不满。

5.卖官鬻爵的腐败现象死灰复燃

改革开放以来,这一销声匿迹半个世纪的丑恶现象又沉滓泛起。官场待价而沽、量“财”录用、卖官买官之风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少数领导干部卖官的胆量和手法较古人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不能不说严重影响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或者说直接威胁着国家的前途命运。

四、腐败问题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1.腐败产生的客观基础条件

在现代社会,公共权力和公共决策的存在及其与具体掌权者和决策人私人利益的矛盾是产生腐败和贿赂的客观基础。实行市场化是解决腐败问题的一个根本出路,但腐败和贿赂产生基础的广狭宽窄与滋生蔓延的现实终究是完全的两件事,这主要取决于经济运行机制和其他制度条件,包括政纪法制、道德约束和意识形态等广义的制度因素。改革过程中决策权力的高度集中,且改革启动了利益机制,地方、企业和个人获取自身独立经济利益的动机和激励明显增强,利益矛盾和利益争夺大大加剧,再加上其他条件,腐败和贿赂行为就会泛滥起来。

2.腐败和贿赂的成本与收益比较

腐败和贿赂是人们的一种理性行为,个人是否选择这样的行为,取决于腐败和贿赂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当腐败者以权谋私,进行权钱交易得到的收益大于这样做的成本,腐败和贿赂就会发生;净效益越大,就越容易发生,其程度也就越严重。反之,如果政纪法制健全而有力,道德约束良好而有效,意识形态公共服务意识强,腐败和贿赂行为的当事人大都受到比较严厉的惩处,其成本代价大,则这种行为理所当然地受到有效的抑制而较少发生。

3.腐败产生的形式与受益主体

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集中计划经济制度走向市场经济制度转变,改革过程就是一个权力和利益的转移和再分配的过程。实际上,权力的转移和再分配通常只有两个途径:一是抢夺,二是购买。既然掌握公共权力和公共决策的人不肯轻易放弃和交出他们执掌的权力,现实的政治体制下又不允许从其手中强夺,就只能采取交易的方式进行购买,于是便形成了权钱交易。在这种一般的、共同的形式下,既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交易,也有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交易,还有法律和政策尚未涉及的交易,界限很难分清。不仅如此,在现实生活中,非法的交易往往打着合法的招牌,合法的交易往往要通过和借助于非法手段来实现。

五、中外防治腐败管理制度比较

西方国家如何反腐败,概括地讲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推行政务与事务分开的透明政治和行政制度;其次,实行包括审计、司法、议会和新闻、公众等有效监督;再次,进行反腐败立法,建立弹劾制度;最后,实行集中采购、招标投标的制度。基于上述措施,一些国家成为“国际透明组织”每年公布的“最清廉的国家”。评论一般认为,现代国家大都建立了比较有效的反腐机制,能够“将一个筐里烂了的桃子挑出来,扔出去,从而保持了整筐桃子的新鲜”。

中国目前比较突出的举措大致有两类:其一,厚禄养廉。厚禄养廉的立论前提是政府官员之所以贪污受贿,仅仅是受贫困所迫。先不用说这种立论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和谐社会主旋律吻合的程度有多大,单是活生生的现实就可以让人耳目一新:在当今,被揭出的腐败案件中所涉及的款额之巨大有目共睹,这不好用“为贫困所迫而为之”所能解释的;同时,很难相信,这种养廉举措能把腐败消除到什么程度。其二,以道德教育消除腐败。至少在现阶段,人们的思想水平并未普及达到大公无私的境界,真是的人应该脱离不了追求物质利益的社会属性。这种道德教化的作用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果政府对道德教化在反腐败中的作用企望过高,将会误导人们反腐败的努力方向,延迟反腐倡廉的法制化进程。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单纯地提出“关键的问题在于教育干部”,这似乎于国于民并无太大益处。

六、几点认识和体会

腐败包括主体、行为和客体三个要素,其主要特征是:行政垄断的权力的官僚化、商品化和特殊化。当代中国的转型性质具体体制特征决定了腐败问题的特殊性:民主形式掩护下的公贿与贪污;集体共犯式腐败;带双轨制痕迹的腐败;行政垄断下的腐败蔓延。

腐败产生的客观基础是国家法制和经济运行机制不健全,其主观原因是在腐败主体的私利追求中收益大于成本。腐败和贿赂的规模和程度取决于腐败和贿赂与反腐败和反贿赂两种力量的比较,归根结底取决于这两种活动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改革过程实质上是在官僚控制下的一个权力和利益的转移和再分配过程。在把“公”权变成私权的交易中,权力主体的“代理人”和“买方”是腐败和贿赂的受益者,权力的大部分所有者是受害者。而政府主动创租行为下的行政垄断是腐败最严重的形式之一,它源于经济接轨。

消除腐败的根本途径还有待进一步商榷和探讨,依笔者之见,应该借鉴国外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结合本国实际,调整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从人治向法制转变,限制公共权力的作用范围,使改革中权力的转移和再分配公开公平且以公平健全的法律监督为前提。

参考文献:

[1]胡安钢过勇:行政垄断、腐败和中国的经济转型[M].中国开创变革新纪元.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83~92

[2]建邦:乐观.吏治腐败是最大的政治腐败[J].检察日报正义网,2000年8月1日

[3]张曙光:中国经济学和经济学家[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312~317

[4]石冠儒:中外防治腐败的管理制度之比较[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4.17(2):89~90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作者:石冠儒

第二篇:中国预防腐败的制度研究

摘 要:一直以来,腐败都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从过去的“三反”、“五反”到现在建立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制度,充分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对于惩治腐败的决心。但是应该怎样惩治和预防腐败,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就需要加强对广大干部的教育,尤其要加强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做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中央和政府要加强预防腐败与惩治腐败的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预防与腐败的反腐制度,真正做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预防腐败;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群众监督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深入发展,广大干部放松了自己的黨性修养,滋生了一系列背离人民群众的腐败思想,忘记了自己当初的信念,忘记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而窃取了党、人民和国家的利益,严重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要提高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就必须从思想、政治、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等方面下功夫。实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建立健全、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体系建设,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权力运行中的监督作用。

1 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建设

加强和改进党对思想、政治、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力度,这是我党从严治党的强烈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问题决定》中提到的“不适应现在的形势、新时代的任务和要求,同时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等六大严重问题”,说明了我们要急需加强对党的管理和治理,这样才能提高我党的执政能力、水平。如何提高我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以及怎样加强、改进党的建设是我党面在新形势下对新队伍建设的强烈要求。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和新的国内国际形势下,要准确地把握机遇,迎接新的挑战,才能更好的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006年6月30日胡锦涛在庆祝建党八十五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要把党建设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就必须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进行巩固,并且要经得住各种风险的考验。”从而才能更好地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把我们党建设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富有活力、团结和谐”的马克思主义服务型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以及服务水平,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领导核心,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维护好、发展好和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加强党自身的建设,就是要加强广大干部的思想建设,提高广大干部的党性修养,让广大干部树立正确的利益观、道德观、权利观、和群众观,从而真正践行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加大中央对腐败的预防和惩治力度,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建立国家其他制度的基础。我们要加强该制度的建设,必须从中央做到民主,实行权利公开,大力加强党内的民主制度建设,使广大人民代表明白自己的权利是谁给予的,应该为谁服务的宗旨。中央是全国的中心机构,也是全国的权利中心,党要始终加强广大干部的思想教育,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做到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坚持人民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树立正确的道德观,认真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从而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提高党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能力。加强党的领导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先进性和纯洁性起到保证作用。要大力加强干部的思想教育,让广大干部树立牢固的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的思想;加强中央对政府的监督力度,政府是党的一系列政策,路线和方针的执行机构;加强对其的监督,有利于国家权力的民主化和制度化,让国家权力在阳光下得到有效的运行,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2 加强和完善党的预防腐败制度建设

首先,党和国家历来就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制度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障。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的重要讲话中曾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一些错误,虽然与当时的一些领导人的思想和作风有关,但根本原因还是相关制度没有建立和健全。没有良好的制度,就导致某些人肆意妄为,甚至破坏社会主义社会的根基。所以要加强制度建设,因为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等特征。”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想有效预防腐败,必须加强制度建设。”

其次,预防腐败的基本要求是要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制度建设。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强调:“反腐倡廉建设的实践证明,预防腐败必须坚持“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等十六字方针,同时还要做到“四个结合”,其中对于广大党员和干部来说最重要的是必须“坚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与加强制度建设相结合”。突出强调制度建设对于反腐倡廉的重要性,所以在生活和工作中不仅要加强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建设,还要加强他们思想中的制度建设,用制度来管人。制度建设是党在新时期要反腐倡廉的基本要求,而且要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形成一套健全、完善的反腐体系,才能为实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奠定坚实的基础。”

最后,当前党和国家面临的一个重大的问题是加强和完善党的预防腐败制度建设。但是怎样有效解决这个有关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呢,需要我们建立一个健全的、完善的、能够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同时还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同时,也要构建权利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胡锦涛指出:“广大党员、干部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同时要坚持任何人在制度面前都没有特权的权力。而且要牢固树立用制度约束自己的思想,并且在生活和工作中要带好头,坚决用制度来管人,更重要的是要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加强和改进党的制度建设对于预防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是反腐倡廉的治本之策。只有大力加强制度建设,才能从源头上解决滋生腐败的深层次问题;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牟利、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才能把腐败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所以要党和国家必须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

3 完善法律体系,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

(1)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用法律的手段是惩治和预防犯罪,是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强制手段。随着我国立法工作步伐的不断加快,可以说,目前我国社会生活的一些基本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与此同时,也应当看到,国内国际形势的新变化、新发展,对我国的立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更新、更高的要求。为了构建科学、完整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央必须从源头上加大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力度。

首先,加强广大干部的思想认识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没有对预防腐败制度形成深刻的认识,缺乏对自身强有力的思想教育,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方针政策,没有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浪潮中经不住外部环境的诱惑和考验,从而对反腐败斗争的严峻性、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所以必须加强、改进对预防腐败工作的宣传力度。

其次,加强和发挥监察机关的作用。“一直以来,由于党和国家的反腐败监督机制和体制不够完善,同时法制建设较落后,更有甚者有些地方的监察力度和监察工作不到位,所以加强监察机关的监督作用,才能更好的预防腐败问题的滋生。”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作用,才能更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预防和惩治腐败。

最后,加大基层的反腐力度。在广袤的中国大地上,有些地方的反腐力度不够强,其具体的表现是基层的办案力量有限、基层的办案技术和手段跟不上时代的要求以及中央对基层的关注力度不够。

(2)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的监督作用。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缔造者,是国家的主人。党和国家要全心全意对待他们,做到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一切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对于他们的困难,我们要用心去听,从实际出发,真正解决他们的问题。同时要加强广大党员和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让他们坚定理想信念,在生活和工作践行“三个代表”、始终牢记“两个务必”,让广大党员和干部把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真正做好预防腐败的工作,离不开“教育、领导、监督”以及“机制,法制,体制”等等,而且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

胡锦涛说:“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就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这就要我们首先要树立人民群众的立场,从思想、感情和工作上与他们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才有可能依靠群众,将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在深入推进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要依靠人民、调动人民,才能圆满完成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以及法治目标。”我们要建立健全有效的预防腐败制度体系,必须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只有发挥他们监督作用,才能更好的预防和惩治腐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实现我国长治久安、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和伟大复兴。

4 结语

加强党自身的建设,提高广大干部的党性修养。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体系,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国家法治能力和法治体系的现代化,构建权利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加大对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才能更好的预防和惩治腐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实现我国长治久安、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和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在庆祝建党85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EB/OL].(2006-06-30)[2014-10-25].http://www.chinadaily.com.cn/hqkx/2006-06/30/content_630244.htm.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3]胡锦涛在中纪委全会上做重要讲话.强调反腐倡廉[EB/OL].(2008-01-15)[2014-10-26].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8-01/15/content_9538299.htm.

[4]王传雄.预防腐败要重视制度建设[EB/OL].(2011-11-28)[2014-10-25].http://www.ganbu.org.cn/Article.asp?ArticleID=15569.

[5]胡锦涛为何强调“依靠人民群众反腐败”[EB/OL].(2011-01-11)[2014-10-26].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1_01/11/4216904_0.shtml.

[6]蔡文成.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民主形态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1.

[7]范巍.国家廉政体系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9.

[8]何增科.建构现代国家廉政制度体系——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问题研究[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03).

[9]贯彻实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纲要》过程中的新问题及新情况的调研报告[Z].

[10]邹铨.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研究述评[J].湘潮(下半月),2010,(05).

[11]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EB/OL].(2007-10-24)[2014-10-25].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0/24/content_6938568_11.htm.

[12]赵苑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纲要》辅导读本[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作者:马波涛

第三篇:当前中国的司法腐败及防治对策

摘 要:当前我国司法腐败形势仍非常严峻,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原因也较为复杂,是司法体制机制缺陷、司法环境和司法人员素质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在对策上, 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完善反腐败法制和强化监督制约等举措多管齐下,才会达到良好的效果。

关键词:司法腐败;监督制约;队伍建设

司法是人们寻求社会正义的最终途径,是保证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近年来,诸如重庆法院执行窝案、最高院前副院长黄松有涉嫌受贿案、湖南省高院前院长吴汉振受贿案、辽宁省高院前院长田凤岐受贿案、阜阳市中院三任院长“前腐后继”案等司法领域的重大案件,都说明司法腐败已经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在2014年1月8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一、当前中国司法腐败的现状及表现

(一)当前中国司法腐败的现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披露的数据来看,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总人数从1993年度的1 804 人,逐步攀升到1998年度的峰值4 771人,在经过五年的高位盘整后,自2006年开始回落到 2 700人左右。① 20世纪90年代司法腐败犯罪形势一度恶化的局面目前总体上得到扭转,但相对其他领域,其绝对数量虽然走低,但相对比例却在提高,其占职务犯罪总数的比例一直维持在6%以上,且有上升的势头,说明司法腐败已经成为职务犯罪相对高发的领域,腐败形势非常严峻。

(二)当前中国司法腐败的表现

当前,我国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索贿、受贿

这是目前最严重的司法腐败,也是反腐败的重点。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打官司“托关系,找熟人”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规矩,而部分司法人员也不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以“关系、人情”为依据,以“金钱”为准绳,把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

2.以罚代法

这在刑事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为了私利或小集体利益,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甚至有的公安机关可以将严重的刑事案件终结在侦查阶段,罚款了事。

3.以权卖法

在实践中,有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置人民利益于不顾,以权换钱,以权换利,甚至成为地方黑社会势力的保护伞。

4. “吃”、“拿”、“卡”、“要”

部分司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当事人吃、拿或者勒索钱财,以填自己腰包。

5.参与搞地方保护主义,司法呈现地方化的不良倾向

这方面在行政诉讼和执行领域表现较为突出,部分地方法院偏袒作为被告的地方政府机关,拒不配合、不协助其他地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甚至以武力阻挠外地司法机关执行。

6.乱收费

有的司法机关为了解决经济困难,千方百计乱收费,将一些不必要的开支转嫁在当事人身上。

7.用人上的腐败

在用人上不是任人唯贤、唯才,而是任人唯亲,在个别地方出现司法机关在招考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时解决优先照顾司法人员子女亲友的问题。

8.衙门作风、官僚主义泛滥

部分司法人员对当事人态度冷漠、专横,作威作福,所以老百姓说,司法机关有“四难”: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

以上是司法腐败的种种表现,当然在此不可能一穷而举,而且这些表现之间也不是各自孤立的,往往相互联系,互为表里。

二、当前中国司法腐败的原因分析

司法腐败的原因较为复杂,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司法腐败是司法权力运作主体、对象、制度、环境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司法体制机制存在缺陷

从司法制度和司法运行机制看,法律上存在的漏洞和体制上的弊端为司法腐败的产生创造了制度基础和条件。这方面的缺陷,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地位不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没有司法的独立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孟德斯鸠说:“如司法与立法、行政不分离,则无自由可言。”正因如此,在现代西方社会,对司法独立都较为重视,往往视之为“法治的真谛”。我国虽然这一思想在宪法中也有所体现,但由于现实的原因,实际上难以实现,司法权出现了地方化的倾向。

2.司法机制不科学

我国司法机制的不科学,主要是司法的行政化,具体表现在:除了军事、海事、森林等专门的司法机关,其他都是对应行政区划来设置的,司法人员的管理也是以行政方式进行的;建立了由普通法官到副庭长到庭长到副院长到院长的权力等级体系,根据部、局、处、科等行政级别确定法官、检察官待遇的位阶体体系;在很多司法程序中,还是以行政命令决定。司法的行政化,导致权力集中、管理落后、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不高等体制性弊病。

3.监督机制不完善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并且也已被大量的事实所证明。目前,我国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基本上还是以党的监督、人大监督为主, 监督不及时,监督面也较小,以致司法腐败行为被发现和受到惩治的概率较小,这就造成腐败者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的可能性增大。

4.司法保障机制不完善

这里所谈的司法保障机制,仅指司法人员的物质保障。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社会地位、名誉、威望都远较文官高得多,待遇也远比文官丰厚。而在我国,司法人员的薪金取决于地方财政,许多经济不发达地区,司法人员工资低,司法人员生活难以保障。这容易导致司法人员可能因为生活的困难而“为五斗米折腰”,拿手中的权力换取钱财,出现司法腐败。

(二)司法环境不够理想

司法环境是司法腐败得以滋生的温床。司法环境,指的是司法运作所处的环境,它是一个动态的多元环境,主要包括政治制度、经济体制、传统思想和价值观念等等,在此,笔者仅从法律意识这一角度谈一谈当前中国缺乏一种“尚法”的精神。

封建社会作为一种制度已经不复存在,但经过两千多年的积淀,由它形成或渗透的社会文化、心理习惯、价值观念等在现代社会中却依然存在,导致当前中国不崇尚法律。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它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就权力阶层说,摆特权,耍威风,官僚主义;另一方面,就民众来说,在观念上仍生活在一个充满了人情的人伦社会上,不习惯生活在一个由他们看来是来自西方的冷冰冰的法治社会中,他们更乐意于用传统的道德规范去维系和调整现有的社会关系。

有些案件当事人为了胜诉或取得较大的权益,在打官司时“托关系、找熟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不再相信法律的公正、司法者的公正,而是将胜诉的关键建立在“关系”、“熟人”的基础上,于是千方百计直接或间接地接近办案司法人员,请客、送礼甚至行贿。

也有些人为了日后“办事方便”,对司法人员进行“先期投资”。他们平时想方设法与司法人员套近乎,拉关系,以图日后涉及法律事务时能够“办事方便”、“得到照顾”,有些司法人员也放松了警惕,认为他们不是当事人,接受他们的“请”、“送”无所谓,殊不知这些人所预期的收益是以司法权力为基础的,正是看中了司法人员手中的权力,才会进行“投资”。

(三)司法人员素质仍有待提高

从司法权力运作主体看,司法人员素质低下是司法腐败产生的重要因素,司法人员素质与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关系,司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司法水平的高低,二者成正比例关系。

在国外,对司法人员的任职资格、选任方式和选任程序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任用检察官、法官,首先应具有律师资格,并且具有一定年限的执业经验要求。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检察官、法官任职资格条件的要求本身比较低,我国现有司法人员高学历人员少,另外,部分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差,享乐主义、特权思想占了上风,腐朽堕落。

四、当前中国司法腐败的防治对策

有司法就有司法腐败,这就注定了遏制司法腐败是一个持久的连续过程,也是一个综合的社会系统工程。所以要想单靠几项措施就一劳永逸、轻而易举地消除司法腐败是不现实的。因此在对策上,既要从宏观实施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综合治理,又要从微观在司法运行的各个环节消除弊端、植入免疫基因,只有这样,才会达到良好的效果。

(一)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

1.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把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推进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加以规定,表明了党中央对于司法改革的高度重视。按照公报的要求,需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以及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会议要求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在全会提出的“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基础上,笔者认为不妨借鉴我国大军区设置及中国人民银行设置改革的经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独立运作、垂直管理的司法体系,司法机关的级别仍为四级,保留现有最高司法机关,打破现有依行政区划建立的高、中、基层司法体系,跨省、区在全国范围内设立高级检察院、法院(以各设7-8个为宜),跨地、市设立中级检察院、法院,跨县、区设立基层检察院、法院。这样,既可以有效防止地方行政的干预,又可以减少司法机关的设置,裁减冗员。

另外由国家财政列出司法专款,并保证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逐年有一定的提高,并且保证司法经费来源的唯一性以及要保证专款专用,司法经费仅用于司法运作开支。

由全国人大设立专门机构或司法部对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合格且志愿到司法机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单独考核,合格后进入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国家法官学院进行不少于2年的培训,合格后由主管机构颁发司法官员任职资格证书,方可进入司法队伍,纳入全国司法人员人事编制,并由最高司法机关在本系统内统一任命和调动。院长、检察长等司法行政领导职务,也由最高司法机关在本系统人员中选拔,报全国人大任命。

2.改革具体司法规则

合理配置司法权力,明确公、检、法、司各方权力范围,公安机关只能是侦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只能是司法执行机关,无权对案件进行实体性的处理。

改革合议制、审委会和检委会制度,推行办案法官和检察官责任制,让法官、检察官能够自主公正执法、司法,同时也会使主办法官、检察办理官冤假错案受到法律的追究。

(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回答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目前的现实情况,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在职人员业务培训

根据司法人员的现状,将众多素质低下、不合司法职业任职资格要求的人员在短时间内全部清除出司法队伍,是不现实的。只有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以期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素养,然后让他们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如果在一定年限内,仍不能达到任职资格要求,则应淘汰出司法队伍。

2.提高任职资格要求、严把进人关

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必须从抬高司法机关的门槛入手,严格司法人员的资格和资历条件,走精英司法之路。《检察官法》和《法官法》对此已做出了相应的调整,笔者觉得仍不够合适,认为应限定在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因为司法工作到底是一项特殊职业和专业化很强的工作,需要受过法律教育的人来做。同时把好进口关,规定只有经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再经考核和培训,才能担任检察官、法官职务。

3.强化思想政治教育

加强司法人员和法学学生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打牢政法队伍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着重提倡他们不断加强自我教育,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和道德水平,增加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三)完善反腐败法制

遏制和消除司法腐败,法制是保证。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司法人员收入申报和公开制度

在司法系统率先改革,司法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必须依法向有关部门申报收入数额,进行准确登记,然后由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当司法人员离开原职时,必须公开其收入、财务帐目,并由审计师依法进行审计;对司法人员违法所得或来历不明的财产,必须严肃查处,予以没收,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制定反腐特别法

我国现有的反腐规定散见于刑法、行政经济法规或部门规章中,立法上的不系统、不协调及某些缺乏强制力的规定,给反腐倡廉的深入开展带来诸多不便。为此,应尽快制定一部反腐特别法,对贪污贿赂、刑讯逼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等腐败犯罪行为作出系统而又具体的规定,运用统一的法律规范对之加以控制。

(四)强化监督制约

只有建立以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为主的监督体系和机制,实施有效监督(既要有程序的,也要有实体方面的),方能有良好效果。

1.继续完善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制定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各系统的监督规章,各司法机关内部设立监督机构来监督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二是通过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

2.重点加强社会监督

司法具有民主性的特征,应当受到来自社会的监督。社会监督分为两块: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对于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笔者认为,现在关键是制定相应规则,并予以制度化,保证监督渠道畅通,并健全保护机制;对于新闻媒体的监督,当务之急是以立法的形式赋予新闻媒体适当权利、规范媒体的报道行为。

反对司法腐败、推动司法效率与公正,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我们期盼着伟大祖国能够遏止司法腐败,走向民主、文明和法治,在民族复兴的道路上谱写辉煌的篇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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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千帆.重启司法职业化改革[J].人民论坛,2013(4):7.

[3]盛宏文,魏娜.司法腐败的基本特征及预防对策——基于1990-2010年相关数据的实证分析[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8):97-104.

[4]谭世贵.注重从制度上预防司法腐败[N]. 人民日报,2009-06-

12:7.

作者:张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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