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弘扬法治精神

2022-07-27

第一篇:如何弘扬法治精神

如何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内容提要:(1)领会社会主义法制精神,明确在我国实行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

主要任务。

(2)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自由平等观念,公

平正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基本观念,养成自

觉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

(3)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国家安全是个人安全的

前提并且有赖于每个公民的自觉维护,切实履行

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4)树立法律信仰,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

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从历史发展来看,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规范,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的。在阶级社会中,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性质和内容的法律。因此,我们为你可以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我国社会主义法

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确定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在三个代表理论指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的共同意志,并不是人民中各个阶级阶层和群体意志的简单相加,也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现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以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有力地保障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根据法律法规,公正司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解决法律纠纷,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捍卫法律权威,维护法律秩序。人们通常把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法律义务,其实,守法意味着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而依法办事包括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和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因此,不能将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义务,它还包含着正确行使权利。在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

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其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另一类是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首要任务。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人类历史上最高层的国家,不仅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而且也应成为法治国家。在走向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征途中,我们不断地探索着,有经验,有教训。作为法学学子,我们应当清楚地知道“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却有重大区别。“法治”是一种治国理念,原则和方法,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更人性化的社会制度和意识,而“法制”通常指一国现有的法律及社会制度形式。强调依法治国是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但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仍需加强立法工作。同时,建设法治政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就要继承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建设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的新型法律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法学,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和水平,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

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

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邓小平指出: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江泽民指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胡锦涛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与核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应人民不断提高的政治参与积极性,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需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治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持续、稳定、有序地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才有切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虽然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但并不意味着对人们的自由的限制和取消。作为公民,我们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始终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法律才有可能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的

根本利益。我们享有权利的同时,法律也赋予了我们义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存在着多方面的联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等。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后者则要求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律界限内进行。 国家安全问题事关国家安危与民族存亡,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一方面,国家安全是个人安全的前提,没有国家安全就不可能有个人安全,另一方面,国家安全有赖于每个公民的自觉维护。在国家安全日益复杂的今天,我们必须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学习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公民要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就必须了解以下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国防安全法律制度、经济安全法律制度、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等,公民享有权利但也要履行义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律的修养。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加法律

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应从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做起。努力树立法律信仰,积极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第二篇:弘扬法治精神

弘扬法治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 ——十八届四中全会宣讲提纲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委员199人,候补中央委员164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党的十八大代表中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也列席了会议。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了重要讲话。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习近平就《决定(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

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意义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军号。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凝聚了全党智慧,体现了人民意志,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必须将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扎实抓好落实。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

改革开放以来,从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确定依法执政基本方式;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到建设法治政府、完善司法体制,中国发展的进程,也正是法治进步的过程。实践证明,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 今日中国,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可说前所未有。快速发展期,面对多元利益诉求如何定纷止争,促进公平正义?改革深水区,面对多样实践探索如何划定边界,掌握改革航向?社会转型期,面对多变思想观念如何调和鼎鼐,凝聚广泛共识?越是在关键时刻,越需要发挥法治的作用,让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

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的规矩。要跳出“历史周期律”、实现长期执政,要走好“中国道路”、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以法治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要准确把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全会决定,就需要把法治的作用和地位,放在这样的高度来理解。

二、准确把握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科学内涵 学习宣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要紧紧围绕全会《决定》,围绕总书记重要讲话,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要求,牢牢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更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为帮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重点应把握:

1、一个明确主题

这个主题就是依法治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军号。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凝聚了全党智慧,体现了人民意志,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两项建设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是贯穿全会精神的一条主线,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为我们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只有准确把握这一总目标,才能把全会精神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准确把握总目标,就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准确把握总目标,就要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准确把握总目标,就要深刻认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意义。

3、三依三体原则

会议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三个依法、三个一体建设”的基本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途径则是“三个依法”和“三个法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4、四项基本要求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基本要求。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16字出自十八大报告,被称作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新方针,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遥相对应。30余年来,中国法制建设砥砺前行,从“刀制”(法制)跨向“水治”(法治),至1997年“依法治国”被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成就来之不易,积弊亦伴之重重。当下,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亟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之际,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既面临新的挑战,又面临新的机遇。

5、形成五大体系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6、完成六大任务

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这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工作会议10月25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刘云山出席并讲话,强调学习宣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是宣传思想战线的重要政治任务,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做好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的热潮。

1、坚持正确导向

四中全会精神宣传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必须坚持正确导向,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等重大关系,做到全面准确、扎实深入。

2、形成宣传合力

要统筹抓好媒体宣传和社会宣传、网上宣传和网下宣传、对内宣传和对外宣传,既发挥各自优势又形成宣传合力。

3、宣传入脑入心

全会精神的宣传要坚持接地气、重实效,多讲老百姓听得懂、听得进的话,努力把专业术语转化为群众话语,做到深入浅出、入脑入心。

4、做到解疑释惑

要组织力量深入研究阐释全会提出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工作部署,有针对性地回答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干部群众的深层次思想问题,更好地析事明理、解疑释惑。

5、加大普法力度

要加大普法宣传和法治文化建设力度,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浓厚氛围。

第三篇: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

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要努力推动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持续深入开展。重点是三个“继续强化”:要继续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长效机制,把学法用法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促进领导真正在法治轨道上处理政务、办理事务。要继续强化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理念。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要进一步增强依法办案、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责任感、使命感,严格依照并运用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全方位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做到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的有机统一。要继续强化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积极组织送法律进校园活动,进一步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努力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普法教育,根据群众所需提供法律服务,使法律成为农民致富、扎实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有力保障。加大企业法制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依法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和水平。

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要注重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性、针对性。要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按照“法治沧州”“平安沧州”建设的要求,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基础性、先导性工程,大力开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要丰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将法制宣传教育与“爱沧州、做贡献、干成事、出亮点”活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深化“法律八进”、开展“法治八建”,将法制宣传教育渗透到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普法形式,在广大农村依托“四个覆盖”体系,拓展普法工作渠道,提高普法工作成效;在城镇社区要注重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渗透作用,不断增强群众参与活动的积极性。

第四篇:备课稿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中国

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中国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任务。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描绘了崭新的蓝图,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最终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含着具体的五个体系,一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二是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三是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四是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五是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完成六项任务,一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二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三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四是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五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六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下面,我对依法治国的六项任务作一个重点介绍。

1、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1)、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可以说是我们依法治国的升级版,里面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总共有186项的新观点、新举措。其中第一项新内容就是,我们现在提出来,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们有个比喻,宪法相当于母法,其它法律都是子法,都是从宪法派生出来的,都要跟宪法保持一致,我们现在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四中全会还把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今后,凡是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公职人员,在正式就职时,都要公开向宪法宣誓,承诺遵守宪法,把宪法放在心中的最高位置,把宪法放在心中的最高位置,也就是把人民放在心中的最高位置,因为,我国宪法郑重宣告: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是我们新建立的宪法宣誓制度。

2)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四中全会谈到立法时,有这样一句话,“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我们在党的文件上,第一次提出“良法”这个概念,具有很深的含义,说明我们党已经意识到,法律也有良、恶之分,良法能实现善治,恶法只能带来恶治。如果一部法律的实施,不仅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反而把权力这只老虎从笼子里放出来,到处咬人,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那么,它必定是恶法。既然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限制国家权力之法,那么,我们只有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才能实现良法善治。过去,我们出台的一些法规,曾经存在着与宪法相抵触的条款,比如,《收容遣送条例》、《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等,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却规定,无需审判,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却规定,在没有经过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有权强制拆除公民所有的房屋,所以,在当时的法治环境下,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人大制定的《宪法》抵挡不了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老百姓手中的房产证、土地证抵挡不了开发商手中的《拆迁许可证》。虽然,现在这些法规都被废除了,但却暴露出我们在宪法实施和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所以,这次四中全会正在积极探索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在国外,有的国家是设立宪法法院,对违反宪法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做出判决,而在我国,将来有可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成立一个宪法监督委员会,依法撤销或纠正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上讲的是依法治国的第一项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第二项任务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2、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四中全会在谈到依法行政时,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现在出台了很多的法律,各种法律法规加起来将近一万部,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么多的法律法规制定出来之后,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得不到很好的执行,那么,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就没有权威,最终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心、失去对法律的信仰。它所造成的危害比没有法律更大。所以,四中全会十分重视法律的实施,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提出了许多新举措。 1)、健全依法决策的机制。

人们常说,领导就是决策,各级政府经常要对事关公共利益的事项做出决策,长期以来,部分官员随意决策,被老百姓讽刺为“三拍干部”,拍脑袋决策、拍胸脯执行、最后拍屁股走人,导致大量的“面子工程”“政绩工程”上马,造成巨大的浪费。比如,全国各地,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缺乏长远规划、大拆大建的现象十分突出,现在每建造100万平方米的新建筑,就要拆除30-40万平方米的老建筑,很多都是处于正常使用年限甚至刚建成不久的建筑,居国家住建部的统计数据,仅此一项,就给我国造成5000多亿的损失,所以我们被称为世界上最大的建筑浪费国。今后,如何依法决策、科学决策,这是四中全会给我们提出的全新的命题。首先,我们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行政机关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要经过这几个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而且,合法性审查是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决策之前先要看看,跟法律有没有相抵触的地方,有没有违法,如果不合法,就应该马上叫停,不得再进行下去;其次,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过去决策错了,也没有什么问题,可以拍拍屁股走人,现在不行了,要追究责任,而且是终身责任追究,不管过了多长时间,也不管是在职,还是退休,出了问题都要追究,而且责任认定不明确的,还要倒查,最后落实是谁的责任。 2)、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长期以来,公权力过多地介入微观经济活动,成为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的一个突出特征。它首先表现在行政审批过多过滥上。行政审批制度的实质是政府管制,它在市场经济不成熟的早期起到了维持市场正常秩序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这项职能依然过多地集中在政府手中,就会抑制市场活力,也容易产生腐败的寻租活动。从国家能源局煤炭司一个副司长家里,就可以搜出上亿的现金。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打一个招呼,他儿子的账户就可以进帐上千万,足以说明审批权腐败的能量有多大。因此,我们要减少政府对企业微观经济行为的过度干预,减少不必要的审批。就必须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界定政府的职权范围。李克强总理在谈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差别时曾说“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法治政府最基础的原则。这句话意思就是说,政府的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来源于法律的明确授权,政府的权力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超出法定范围之外,政府就没有权力了,而对老百姓来说呢?则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只要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事,那都是老百姓的自由,老百姓有权自主决定做还是不做,行政机关只能要求公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不能超出法律规定范围之外去要求公民履行义务。 当然,我们讲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并不是要削弱政府职能、而是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包括要理顺政府部门内部之间的关系,解决职能交叉、职权不清、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过去,政府部门之间往往是有利可图的事争着管,无利可图、吃力不讨好的事就相互推诿扯皮。今后,政府的职能更加明确,主要概括为以下5个方面:一是宏观调控,政府不再干预微观经济,而是从宏观上加以调控,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信用经济,欺诈违约行为不断发生而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假冒伪劣商品大量出现而没有受到彻底的追究,就不可能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目前,我们整个社会的信用程度比较低,很多私人老板只好带着大笔的现金去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谁也不信任谁。而在发达国家,用皮箱装着几十万美元做交易的,只有贩毒集团。三是公共服务;四是社会管理;五是环境保护,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城乡面貌发生巨大变化,但积累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十分严重。比如,水污染,以前河水可以淘米洗菜,现在连衣服也不敢洗,超过1/4的人喝不上合格的饮用水;比如空气污染,雾霾正在由华北向华东、华南蔓延,覆盖了20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还都是人口最稠密、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据新闻报道,10月11日,北京的PM2.5普遍达到了400,雾霾严重到对面看不见的程度,司机开车过了路口才发现闯了红灯,当然,这种情况下也不用当心被罚款,因为摄像头也无法拍清车牌号。世界上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有一半以上在中国;比如土地污染,我们的土地重金属污染极其严重,很多被重金属污染的土地仍在种植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作物,造成有害物质在农作物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引发新的食品安全问题。环境保护职能单列出来,反映了对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今年两会前对群众关注问题的民意测验中,环境保护问题已经超越腐败排在群众最关注问题的第一位,试想想,如果一个地方遭受严重的环境污染,即使这个地方的经济发展再快,给人们的收入增加十倍,也没有人愿意生活在这个地方。所以,习总书记多次指出,我们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现在,我们在政府职能当中把环境保护职能单列出来,反映了对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在2015年实施后,将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3、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则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习总书记多次强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还特别引用了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四中全会在推进司法改革方面有许多新亮点。 1)、去地方化。

过去,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管理体制,人财物受地方党委政府的牵制,不利于司法独立。为有效切断司法机关与地方的联系,四中全会提出,要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同时,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还要探索设立垮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这是非常重大的改革措施,连宪法都要做相应的修改,因为我们现在的法院、检察院都是按照行政区划来设置的,我国宪法规定,各级法院、检察院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对同级人大负责。现在要打破行政区划,设立法院、检察院,势必要涉及到宪法的修改。今后,司法改革的趋势可能是这样的,司法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人财物不受地方的控制,而且,不再是一个省设立一个高级法院,一个地级市设立一个中级法院,而是打破行政区划,像在全国范围内划分七大军区一样在全国范围内划分若干个司法管辖区,一个司法管辖区设立一个高级法院,像一个军区要管辖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样,如南京军区要管辖六省一市,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福建省、上海市,一个司法管辖范围也要管辖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然后,每个司法管辖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中级法院,而不是一个地级市设立一个中级法院,当然,基层法院还是在县市区域基础上设置。从而摆脱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的干扰,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2)、去行政化。

行政机关最大的特点是下级服从上级,层层汇报,层层审批,而司法机关不同于行政机关,一个案件主审法官审理完之后,就可以做出裁判,因为主审法官参与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理应对案情最了解,而且,主审法官作为专业人员,对相关法律依据也比较熟悉。如果也像行政机关那样,一个案件审理完之后,也层层汇报,层层审批,让没有参与审理案件的领导来审批、做决定,反而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导致职责不清,所以,司法机关要去行政化,法官除了法律之外,没有其它的上级,正如四中全会提出的,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谁审理案件就由谁做出裁判,谁做出的裁判就由谁负责,这样,实现了权责统一,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3)、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四中全会提出了两个终身责任制,一是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二是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决策终身责任制是针对行政官员,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是针对法官、检察官,有利于确保案件的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4、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我国人治的历史非常漫长,人治的影响根深蒂固,在传统上,中国人讲“三个大”,人大于法,情大于法,权大于法。在西方国家,一些公民出了问题,首先想到的是,去找法律上的依据,看看究竟错在什么地方或者哪儿没有错,他们是寻求法律的帮助,最后听从法律的裁判。可是中国人要出了事,首先想到的是赶快找人,找关系。这也是为什么西方国家出现矛盾冲突包括官民纠纷,人们都是请律师、上法院,在中国却是信访和上访的重要原因。而有些领导者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以突破法律界限和牺牲他人公平正义为代价来息事宁人,必然导致新一轮恶性循环,破坏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这种“维稳”的方法就好比扬汤止沸,把锅里烧开的水舀起来再倒回去,使它暂时冷却下来停止沸腾,但是,锅底下的火还在燃烧,水一直在加热,过不了多久,水又会重新沸腾。目前中国年信访案件一直在700万至800万件,平均每天2万多起。集体上访居高不下。所以,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只有把锅底下燃烧的柴火抽掉,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好比釜底抽薪,是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中央已经决定,今后,凡是涉法涉诉的上访案件,一律走法律程序,信访部门不再接待和处理,就是对群众依法解决问题的一个引导。这次,四中全会提出了关于法的新的16个字,叫做“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们也提出关于法的16个字,叫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次我们讲的更全面,既有立法,又有执法,还有司法,最后落脚点在于全民守法。要求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5、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关键在于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治专门队伍,过去,我们常常把司法领导干部也作为轮岗交流的岗位,甚至出现统战部长、市委书记出任法院院长的情况,使一些地方的法院院长既无司法审判经验,又无法学教育背景,今后,这种情况将得到彻底改变,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还要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法官、检察官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公平正义。

6、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这部分的内容也很多,我主要讲两点。 1)、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会不会依法办事、能不能依法办事”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指标,优先挺拔使用法治素质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甚至调离领导岗位,从而,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形成明确的法治导向。 2)、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四中全会提出,要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规党纪比国家法律更严,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次特别强调,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这是反腐倡廉的一大亮点,体现了我们党对反腐败规律的科学把握,过去,我们常讲要让干部不敢腐,如何让干部不敢腐呢?要让干部不敢腐,不在于我们的惩罚有多重,能把他们吓着,如果,一万个干部违纪违法,我们最终只能查处

一、两个,即使惩罚再重,很多人还是会有侥幸心理,比如,因受贿1000多万被判处死缓的甘肃省宕昌县原县委书记王先民,他受审的时候曾经对办案人员说,我以为反腐败是隔墙扔砖头,砸到谁,谁倒霉,没想到今天正好砸到我头上。再比如,山东省齐河县财政局原局长任居孟就这样陈述了自己由小贪到大贪的思想演变过程:“常在河边走,那能不湿鞋;既然湿了鞋,顺便洗个脚:既然洗了脚,干脆洗个澡”。就这样一步步走向了犯罪的深渊。如果在干部违纪违法的时候,我们就能够及时发现、及时查处,一百个干部违纪违法,我们就能够及时发现查处至少99个,那么,即使惩罚比较轻,也能产生很大的震慑力,不至于使他们发展到惊天大案的地步,既毁了干部,又给国家造成损失。可见,只有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才是对干部更好的保护。

第五篇: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

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

政和二中

高二(1) 徐秀英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的由来

事实上,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12月4日是中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全国人大便拟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不是为了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给人看的,但是多年来,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是不完备的。”

三、国家宪法日设立的重大意义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四、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其中,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决定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决定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五、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六、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决定》中提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向宪法宣誓,代表着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可约束宣誓官员的良心,同时宣誓也是公开的,是向公众表态,这是宣誓人向公众做出的承诺,“有个有形的和无形的约束。”

提高宪法权威,引入宣誓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同时,领导人宣誓是很重要的政治活动,在正式场合通过仪式化的活动营造出一种庄严感,能起到很好的引导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作用。

七、向宪法宣誓,代表宣誓人内心的承诺

《决定》中提到: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国家宪法日”对维护宪法权威,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向外界昭示了执政党和政府重视宪法、捍卫宪法的决心。同时,也可以让全社会更加尊重宪法,认知或了解宪法,自觉遵守宪法。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只是其中的一步,要使宪法真正落到实处,关键还在于系统缜密的宪法宣传和布置、领导干部要首先带头遵守宪法、实践中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要大力监督和揭露,同时还要在普法宣传中避免流于口号。

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

政和二中 高二(2)

李远明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的由来

事实上,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12月4日是中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全国人大便拟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不是为了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给人看的,但是多年来,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是不完备的。”

三、国家宪法日设立的重大意义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四、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其中,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决定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决定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五、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六、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决定》中提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向宪法宣誓,代表着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可约束宣誓官员的良心,同时宣誓也是公开的,是向公众表态,这是宣誓人向公众做出的承诺,“有个有形的和无形的约束。”

提高宪法权威,引入宣誓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同时,领导人宣誓是很重要的政治活动,在正式场合通过仪式化的活动营造出一种庄严感,能起到很好的引导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作用。

七、向宪法宣誓,代表宣誓人内心的承诺

《决定》中提到: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国家宪法日”对维护宪法权威,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向外界昭示了执政党和政府重视宪法、捍卫宪法的决心。同时,也可以让全社会更加尊重宪法,认知或了解宪法,自觉遵守宪法。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只是其中的一步,要使宪法真正落到实处,关键还在于系统缜密的宪法宣传和布置、领导干部要首先带头遵守宪法、实践中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要大力监督和揭露,同时还要在普法宣传中避免流于口号。

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

政和二中 高二(3)

张汇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的由来

事实上,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12月4日是中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全国人大便拟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不是为了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给人看的,但是多年来,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是不完备的。”

三、国家宪法日设立的重大意义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四、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其中,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决定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决定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五、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六、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决定》中提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向宪法宣誓,代表着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可约束宣誓官员的良心,同时宣誓也是公开的,是向公众表态,这是宣誓人向公众做出的承诺,“有个有形的和无形的约束。”

提高宪法权威,引入宣誓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同时,领导人宣誓是很重要的政治活动,在正式场合通过仪式化的活动营造出一种庄严感,能起到很好的引导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作用。

七、向宪法宣誓,代表宣誓人内心的承诺

《决定》中提到: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国家宪法日”对维护宪法权威,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向外界昭示了执政党和政府重视宪法、捍卫宪法的决心。同时,也可以让全社会更加尊重宪法,认知或了解宪法,自觉遵守宪法。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只是其中的一步,要使宪法真正落到实处,关键还在于系统缜密的宪法宣传和布置、领导干部要首先带头遵守宪法、实践中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要大力监督和揭露,同时还要在普法宣传中避免流于口号。

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

政和二中 高二(4)

吴琳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的由来

事实上,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12月4日是中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全国人大便拟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不是为了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给人看的,但是多年来,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是不完备的。”

三、国家宪法日设立的重大意义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四、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其中,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决定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决定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五、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六、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决定》中提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向宪法宣誓,代表着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可约束宣誓官员的良心,同时宣誓也是公开的,是向公众表态,这是宣誓人向公众做出的承诺,“有个有形的和无形的约束。”

提高宪法权威,引入宣誓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同时,领导人宣誓是很重要的政治活动,在正式场合通过仪式化的活动营造出一种庄严感,能起到很好的引导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作用。

七、向宪法宣誓,代表宣誓人内心的承诺

《决定》中提到: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国家宪法日”对维护宪法权威,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向外界昭示了执政党和政府重视宪法、捍卫宪法的决心。同时,也可以让全社会更加尊重宪法,认知或了解宪法,自觉遵守宪法。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只是其中的一步,要使宪法真正落到实处,关键还在于系统缜密的宪法宣传和布置、领导干部要首先带头遵守宪法、实践中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要大力监督和揭露,同时还要在普法宣传中避免流于口号。

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

政和二中 高二(5)

叶宝珠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的由来

事实上,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12月4日是中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全国人大便拟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不是为了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给人看的,但是多年来,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是不完备的。”

三、国家宪法日设立的重大意义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四、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其中,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决定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决定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五、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六、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决定》中提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向宪法宣誓,代表着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可约束宣誓官员的良心,同时宣誓也是公开的,是向公众表态,这是宣誓人向公众做出的承诺,“有个有形的和无形的约束。”

提高宪法权威,引入宣誓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同时,领导人宣誓是很重要的政治活动,在正式场合通过仪式化的活动营造出一种庄严感,能起到很好的引导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作用。

七、向宪法宣誓,代表宣誓人内心的承诺

《决定》中提到: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国家宪法日”对维护宪法权威,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向外界昭示了执政党和政府重视宪法、捍卫宪法的决心。同时,也可以让全社会更加尊重宪法,认知或了解宪法,自觉遵守宪法。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只是其中的一步,要使宪法真正落到实处,关键还在于系统缜密的宪法宣传和布置、领导干部要首先带头遵守宪法、实践中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要大力监督和揭露,同时还要在普法宣传中避免流于口号。

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

政和二中 高二(6)

李加有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的由来

事实上,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12月4日是中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全国人大便拟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不是为了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给人看的,但是多年来,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是不完备的。”

三、国家宪法日设立的重大意义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四、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其中,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决定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决定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五、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六、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决定》中提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向宪法宣誓,代表着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可约束宣誓官员的良心,同时宣誓也是公开的,是向公众表态,这是宣誓人向公众做出的承诺,“有个有形的和无形的约束。”

提高宪法权威,引入宣誓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同时,领导人宣誓是很重要的政治活动,在正式场合通过仪式化的活动营造出一种庄严感,能起到很好的引导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作用。

七、向宪法宣誓,代表宣誓人内心的承诺

《决定》中提到: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国家宪法日”对维护宪法权威,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向外界昭示了执政党和政府重视宪法、捍卫宪法的决心。同时,也可以让全社会更加尊重宪法,认知或了解宪法,自觉遵守宪法。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只是其中的一步,要使宪法真正落到实处,关键还在于系统缜密的宪法宣传和布置、领导干部要首先带头遵守宪法、实践中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要大力监督和揭露,同时还要在普法宣传中避免流于口号。

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

政和二中 高二(7)

宋燕华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的由来

事实上,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12月4日是中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全国人大便拟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不是为了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给人看的,但是多年来,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是不完备的。”

三、国家宪法日设立的重大意义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四、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其中,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决定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决定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五、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六、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决定》中提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向宪法宣誓,代表着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可约束宣誓官员的良心,同时宣誓也是公开的,是向公众表态,这是宣誓人向公众做出的承诺,“有个有形的和无形的约束。”

提高宪法权威,引入宣誓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同时,领导人宣誓是很重要的政治活动,在正式场合通过仪式化的活动营造出一种庄严感,能起到很好的引导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作用。

七、向宪法宣誓,代表宣誓人内心的承诺

《决定》中提到: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国家宪法日”对维护宪法权威,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向外界昭示了执政党和政府重视宪法、捍卫宪法的决心。同时,也可以让全社会更加尊重宪法,认知或了解宪法,自觉遵守宪法。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只是其中的一步,要使宪法真正落到实处,关键还在于系统缜密的宪法宣传和布置、领导干部要首先带头遵守宪法、实践中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要大力监督和揭露,同时还要在普法宣传中避免流于口号。

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

政和二中 高二(8)

祖小华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的由来

事实上,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12月4日是中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的要求,全国人大便拟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不是为了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给人看的,但是多年来,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是不完备的。”

三、国家宪法日设立的重大意义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四、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其中,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决定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决定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五、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全会决定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六、为什么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决定》中提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向宪法宣誓,代表着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可约束宣誓官员的良心,同时宣誓也是公开的,是向公众表态,这是宣誓人向公众做出的承诺,“有个有形的和无形的约束。”

提高宪法权威,引入宣誓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同时,领导人宣誓是很重要的政治活动,在正式场合通过仪式化的活动营造出一种庄严感,能起到很好的引导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作用。

七、向宪法宣誓,代表宣誓人内心的承诺

《决定》中提到: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国家宪法日”对维护宪法权威,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向外界昭示了执政党和政府重视宪法、捍卫宪法的决心。同时,也可以让全社会更加尊重宪法,认知或了解宪法,自觉遵守宪法。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只是其中的一步,要使宪法真正落到实处,关键还在于系统缜密的宪法宣传和布置、领导干部要首先带头遵守宪法、实践中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要大力监督和揭露,同时还要在普法宣传中避免流于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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