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骗贷案例范文

2022-05-28

第一篇:担保骗贷案例范文

成功堵截利用虚假银行流水骗贷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11月下旬的某一天,该行客户经理接到一笔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在检查借款人提供相关贷款资料时,发现借款人没有提供银行卡,客户经理在解释需要办理银行卡的原因后,要其去营业大厅办理银行卡,这时,该客户脱口而出称其不会使用银行卡,这话顿时引起客户经理怀疑,如果不会使用银行卡,那提供的近半年的银行流水是从何而来,再者客户经理看到该客户的工作证明,该客户是某广告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规模不小,工资绝对是通过银行卡,不会发现金,不至于没使用过银行卡。于是,客户经理把客户银行流水仔细观察,发现被银行章子压在其下的借款人名字,姓氏与后两字大小不一,有通过电脑软件更改嫌疑,客户经理当即判断银行流水、包括工作证明存在虚假可能,在与客户就此事进行核实时,客户对此矢口否认。于是,该行客户经理提出上门核实工作情况的要求。客户见状先是佯装推托,在客户经理一再坚持下,该客户承认自己确是提供了虚假的银行流水和工作证明,但购房行为确属真实行为。该客户有意提供虚假收入证明,并一再欺骗银行,其故意隐瞒真实工作情况的行为已经使银行对其诚信度产生质疑。为避免更大的信贷风险,客户经理做出拒贷决定。

二、案例分析

该行工作人员识别和堵截诈骗行为,是坚持我行基本理念的具体表现。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作为实现健康发展的基础工程,加快形成更加规范、严谨、稳健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文化。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金融诈骗的表现形式日益呈多元化、智能化,不仅影响了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也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作为金融工作人员,要在思想意识上时刻绷紧防诈骗这根弦,时刻提高警惕,遇到可疑情况,多问多看多想。

三、案例启示

(一)严格核实客户所提供贷款资料,加强风险防控。案例可以看出,该借款人对于银行审贷程序比较了解,利用一般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在核对银行流水时最关注借款人姓名、银行章和利用银行只需通过电话核实收入证明的情况,抱着侥幸心里蒙敝工作人员,这违背了客户资料真实性的原则,实属客户诚信问题,也间接反应出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应从多方面注意,高度警觉,认真负责。

(二)增强识别和防范犯罪行为的能力,多角度对比资料。银行个贷客户经理可充分利用人行征信系统提供的客户信息核实客户身份,将客户提供的资料两者进行一些简单比较,包括客户的工作单位、婚姻状况、居住地址、年收入等。如发现疑问的地方,可以进一步调查清楚,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第二篇: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案例

加大农村经济基础建设

案例题要:

2008年4月,甘州区党寨镇十号村生猪育肥园区因08年争取上级专项资金120万元的园区修建资金不到位,无法按期完成生猪育肥园区扩建工程,从而影响合作社生经济效益。为及早使生猪育肥园区扩建工程完工,并投入运营,向农业银行甘州区支行营业室贷款10万元。期限1年,并申请我公司给与担保。

案例内容:

甘州区党寨镇十号村生猪育肥园,是由党寨镇十号村村民自愿集资建设,以合作社性质成立,主要经营生猪育肥、饲养、收购、销售。

从目前的养殖业市场来说,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民进城打工的越来越多,农村养殖业的人也就越来越少。从宏观经济来看,国际粮油价格持续上涨,带动食品类价格也在不断的上涨,养殖业是以后经济增长的好项目。 从国家对规模养殖业的扶持力度加大也可以看出,养殖业的重要性,粮食紧缺,人畜争夺粮食矛盾日益加剧,大力发展养殖业已经是当前我省农业工作的重中之中。

随着国家对农业经济支持力度的加大,重视“三农”

问题的政策方针,为农户提供有利条件,来增加农民的收入。使农业生产水平的不段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越来越多,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段加快。有部分创业者纷纷加入到农业经济的建设队伍来,这对发展农业经济起到了有力推动作用。

就生猪育肥在行业里算是比较不错和有保障的。生猪育肥的季节其实一年四季都可以养,现在一般正规厂家都是按正规检疫和防疫的,所以只要按照正规养殖方法去养,一年四季都是好季节,目前生猪育肥在全国尤其是贫困地区都在大力推广。市场效益稳定因素等原因引得大家都非常看好市场前景和发展养殖规模。禽流感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发生和流行,给家禽养殖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该合作社对防控禽流感、保护家禽养殖发展采取的重要措施,在学习和发展过程中,任不断努力提高对疾病预防的技术。 育种是发展现代家禽养殖业的基础,饲养管理技术是发展现代家禽养殖业的关键。该合作社现已形成一定性规模,在育肥养殖的技术上也是比较先进的,经过与其他育种公司的不断交流、学习,引进成熟的饲养管理技术和结合自己的特点,已经形成了一套适应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饲养管理方法。现在还在继续更新、完善来提高育肥养殖技术。

在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后,我们把风险控制的重点放在了反担保措施的落实上,该合作社以园区固定资产抵押反担保给我公司,和以农户个人连带责任,以农户联保形式对我公

司进行承诺,并签订有关个人反担保承诺书。2008年4月该企业顺利获得担保贷款10万元。

案例点评:

我市把发展养殖业作为农民增收的主渠道在鼓励发展养殖大户的同时,采取畜牧、扶贫、财政等部门互相配合的机制,区农业办、畜牧局争取市行贷款畜牧综合发展项目资金,用做扶持农业发展养殖业,一些乡镇也以划拨土地、提供贴息贷款、扶持资金和乡村干部帮助建设大棚的形式支持农民发展养殖业。一批各具特色、具有比较优势的专业村、专业社逐步形成。目前全区农民经济总收入的40%来源于养殖业,今年养殖业人均增收90元。近年来,我国积极引进国外先进养殖技术,结合我国实际进行本土化发展,取得许多科技成果。这些国外引进技术与国内消化创新相结合的技术和方法,直接推动了中国家禽养殖业从传统的分散养殖转向现代化的集约化养殖。

该合作社是以农户自愿出资建设成立的。在银行不便办理有效抵押登记,给合作社提供有效快捷的融资服务。就国家重视“三农”问题的方针政策,为农户提供有利条件,来增加农民的收入。担保机构具有机制灵活性,从为农服务、支持养殖业发展的大局出发。为农户养殖业今后发展出谋划策,想办法、提供切实可行的融资服务,真正发挥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篇:案例12担保资产保全案例分析

案例12

担保资产保全案例分析

湖南金广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一、担保情况简介

借款人是一家生产制砂的小型股份制企业,因生产需要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期限一年,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该企业以本厂的机器设备、股东自己的家庭财产、向担保公司抵押,并承诺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后监管

担保贷款发放后,担保业务部门项目经理按照该项目风险分类结果,根据公司保后监管制度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定期(每月一次)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资金去向、生产原材料的购进、产品的销售情况、原材料及成品的库存状况、货款的回笼等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反担保资产的安全状况,还对该公司现金流进行了跟踪统计,通过合作银行的配合,打印企业基本户和主要结算银行的银行对账单、企业贷款卡记录,了解银行贷款付息情况、原有借款的偿还情况以及资金运转情况是否出现异常。同时,对企业是否发生诉讼等影响经营的重大事件、是否进行新的举债或对外担保、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能力是否发生变化、企业领导者目前的经营思路和发展举措等也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并按月要求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在担保贷款发放后近十个月的保后监管中,该公司运作经营一直正常,各项财务指标均正常。在贷款到期前两个月,项目经理即与企业积极联系资金备款情况,监督企业按备款进度落实还款资金。但贷款到期前,该公司在其他银行的一笔贷款到期,按原计划该企业归还完毕后可实现续贷,.但因该银行压缩信贷规模,这笔贷款收回后未能立即发放新贷款。因资金链突然被切断,该公司流动资金非常紧张。恰逢春节将至,是产品的畅销期,该公司为保生产,将全部回笼货款均用于支付材料款,不愿用来偿还到期贷款。在此情况下,担保公司为维护自身信誉,在与银行约定的代偿期限内为该客户代偿了绝大部分贷款。

三、保后追偿

代偿发生后,担保公司即成立了由担保业务部项目经理、法律室、资产保全部等部门人员参加的专项催收小组,先后采取了追偿手段:

1.发出催收通知,要求该公司尽快筹款还债,保证债权不超过法律规定诉讼时效。

2.派出专业人员对该公司的财务进行全面清理,准确统计出其现有资金、存货、应收账款及已签合同金额。在此基础上,协助该公司提出了清收应收账款、压缩存货、加快资金周转及回笼的具体方案,并协助该公司大力追收大额应收款。所有回笼款项除部分用于保证生产外、其余全部用来还款。同时由派出的专业人员对该公司资金账户、财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管,防止企业以资金体外循环方式逃避债务。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在一个月内陆续偿还代偿款本息近100万元。

3.为使该公司在短期内筹措更多资金,达到既能早日还清代偿款又能保证生产不受太大影响,按照设计追偿方案,担保公司还积极帮助该公司联系新的融资渠道。

4.为给该公司施加压力,还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追收,依照抵押合同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约定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

四、反担保资产处置

虽然有机械设备和家财产抵押,并且也已经提出强制执行,但担保公司的最终目的是收回代偿款,所以没有立即处置抵押财产,而是以处置抵押财产为砝码,向该公司施加压力,促使该公司加快筹资进度。为此,担保公司还要求该公司签署一系列授权书等法律文书,授权担保公司可以将抵押物随时进行

拍卖还债。通过申请强制执行及签署委托拍卖法律文书使该公司感觉到了还款的紧迫性。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如果该公司代偿款久拖不还,担保公司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进行追偿

(1)运用上述法律手段处置反担保抵押资产; (2)鉴于企业基本面尚好,为企业寻找再融资途径;

(3)继续严密监控企业开户银行资金结算情况,节流销售回笼货款用于归还代偿款项。通过以上各项有效的催收手段,代偿款最后安全收回已没有问题。

五、保全结果

鉴于担保公司强有力的催收措施和设计科学合理的催收方案,该公司的还款意愿得以维持和强化,该公司积极配合进行再融资工作。鉴于该公司良好的基本面以及担保公司的大力协助,该公司向另外一家金融机构成功融到一笔100万元资金,立即偿还了剩余100余万元代偿款本息。担保机构为其原抵押物办理了注销手续,由该公司抵押给新贷款银行。

本案的成功操作既维护了担保机构和银行的合法债权,同时又帮助企业度过了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难关,实现了企业、银行、担保机构三赢的局面,体现了政府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王小谦

2012年10月15日

第四篇:信用担保实务案例

一、案例的基本信息

2010年6月,某烟酒批发贸易企业WJ公司向某担保机构申请一年期2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该企业于2005年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 a) 生产经营信息

b) 财务信息

二、案例的风险预审及评估

三、风险控制的措施及特点

四、案例的执行结果及经验教训

第五篇:担保法案例分析

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 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 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 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1、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错误。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3、错误。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正确。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正确。理由同上。补充一条: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订立。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

甲将自己所有的三间房子出租给乙。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对乙表示愿将此三间房子出卖。乙愿意购买,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6万元,同年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不久,乙依约交清了房款。甲的朋友丙听说此事,愿意 7万元购买此房。于是,甲告知乙,房价提至7万元,若乙补交l万元,则房子卖给乙,否则,房子卖给丙。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早已交清房款,房子已经属于自己所有,甲既无权要求再补交房款,也无权将房子卖给丙。1个月后,甲将房子以7万元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以自己是房屋所有人为名,要求乙腾房。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房子的租期未到,因此拒绝腾房。 问:(1)乙是否取得了这三间房的所有权?

(2)丙要求乙腾房是否合法?

答案(1)乙没有取得所有权。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生效,虽然甲乙已签署了合同,并且该合同成立,但没有登记,只是在他们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丙取得所有权。

(2)如果租赁期届满,丙有权依所有权可要求乙腾房。如果未届满,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不能要求乙腾房,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二、 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与己无关。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答案,抵押合同未生效。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

三、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 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 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 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答案

1、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错误。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3、错误。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正确。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正确。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

四、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

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

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

1、乡财政所不承担保证责任,属于无效担保。根据《担保法》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担保者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

2、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本案中主合同有效,债权人应当知道担保人财政所不具备担保资格,属于有过错,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为30-15-10=5万元,所以乡财政所承担民事责任最多只有2.5万元。

3、保证方式未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未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六、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1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

(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5)丙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答案

1、合法。

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主合同标的额的20%为30万元,25万元的定金在此限额之内。

2、不合法。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单方面主张解除合同的五种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公司没有同意乙公司变更合同的要求,同意也不具备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所列举的情形,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3、可以成立。

虽然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约定明确的,但原约定的20万元违约金显然低于甲公司因对方违约造成的50万元损失,依据我国《合同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能依法成立。

依据我国《合同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依据我国《担保法》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乙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对债权人甲公司履行保证责任。

王某向新业公司购买生产原料一批,合同价款20万,双方约定新业公司交货后3个月王某再付款。同时,王某以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价值30万元)做抵押,约定如王某到期不能还款,则这辆汽车归新兴公司所有。为此,双方签定了抵押合同但未向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此后,王某又将该车质押给朋友吴某,向吴某借款15万元。质押期间,吴某开车与人相撞,造成车辆的严重毁损,花费修理费4万元。但当车修好后,修理厂却要求吴某必须同时将以前曾欠修车厂的2万元付清。吴某拒绝,于是修车厂留置了该车辆。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王某与新业公司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2、如王某到期不能还款,新业公司能否取得车辆所有权?

3、王某与吴某的质押合同效力如何?

4、修理厂留置车辆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车辆修理费4万元应当由谁承担?

6、假设王某到期无力清偿,新业公司和吴某应如何实现债权? 答案

1、抵押合同有效,但因为没有登记备案故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中关于逾期不能还款,汽车直接归新兴公司的约定无效。

2、不能

3、有效

4、合法

5、修理费用吴某承担

6、抵押合同未登记故不得对抗质押权人 故 受偿顺序为留置权人质押权人抵押权人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1、合同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至于董事长违反决议而签合同的行为,应由其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决议)责任。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可以成立,这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安抗辩权的中止履行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同样也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4、甲公司将机订既已提走,则丙公司无权行使留置权,只能依保管合同,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

因为:丙公司的行为按下款第一条的规定已丧失对该财产留置权的行使。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持续不断的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合法成立后,债权人若丧失对所留置的动产的持续占有,会导致留置权的丧失。这里指的持续占有是指对留置物的不间断地占有,不仅包括直接占有也包括间接占有。

(2)债务人不按法定期限或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在行使留置权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地期限内履行义务,即构成义务迟延履行,这时债权人方可就留置物行使留置权。

(3)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的权利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否则,债权人也不得行使留置权。

案例1:甲欠乙10万元钱,已经超过履行期限半年未还。当乙要求甲还钱时,甲说自己没钱还债。当乙请求甲变卖私家车还债时,甲说其私家车昨天为帮朋友从银行贷款已抵押银行,并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于是,乙起诉到法院,以甲和银行为被告,请求撤销两被告之间的抵押合同。 问题:抵押合同是否可被撤销?为什么?

1、合同法关系恶意避债的规定在题中没有体现出来,同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规定使抵押效力大于债权,因此,抵押合同应该有效的,乙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甲。但银行就抵押可以优先受偿,也就是说,甲的车子在偿还了银行的贷款后剩余的款项才能偿还乙。

案例2:甲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3年。合同订立后,甲又向丙借款6万元,并以其已出租房屋作为抵押,双发签订了抵押协议。规定如甲在一年内不能还清借款,则将房屋作价转让给丙。后甲不能还清借款,将房屋过户给丙,并要求乙从房屋中搬走,并认为甲在租期未满前将房屋出卖或抵押给他人,损害了他的利益,要求法院认定房屋抵押和买卖合同无效。 问题:甲能否将租赁的房屋抵押或出卖?

2、甲完全可以将租赁的房屋抵押或出卖。合同法规定,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不影响租赁合同履行,同时,在转让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时乙可以向法院请求买卖合同无效,自己愿意以同等价格优先购买。同时,即便乙放弃优先购买权,丙也无权要求乙搬出房屋,买卖不破租赁。乙可以继续使用房屋至合同期满,除双方商定外合同不能解除

张某因经营需要向王某借款10万元,王某担心张到期不能还款要求其提供担保。李某在场并当即表示愿意为张的借款作保,并在借款协议上写下“如果张到期不能还款由李承担全部责任”后签章。在借款到期前一个星期,李因车祸死亡。借款到期后,张因经营亏本而无力还款,王遂要求以李的遗产对张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而李的继承人认为,李已死亡,不能对张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于是讼至法院。此案该怎样处理?

担保合同的主体资格已经消灭,而其继承人有没有承担担保的义务。所以,债权人不能起诉担保人的继承人。

甲企业和乙企业签定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向乙提供一台设备,价值30万元人民币,货到10天以内付款。丙、丁两个企业愿意为乙担保,在保证人一栏里签了字。甲方于1996年12月8日交货,乙方直至97年初都未付款。甲方直接要求丙、丁支付货款和利息。 问:

1、甲方能否直接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

2、本合同没有约定担保人的保证方式,乙、丙、丁之间是怎样的关系?丙和丁又应该怎样分担担保责任?

3、如果该合同债务已经转让,并且丙曾经口头同意、丁曾经书面同意这一转让,他们还要不要承担保证责任?

4、丙、丁除为乙支付货款外,要不要支付利息?

1、如果约定是一般保证,丙、丁拥有先诉抗辩权,甲不可直接要求,如果无此约定,甲可以直接要求。

2、乙、丙、丁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关系。丙、丁为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

3、丁要承担,丙不承担。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丙未书面同意。

4、要。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案例: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与己无关。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题:(1)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丙是否是担保人?从担保人角度而言,他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据规定,不动产的抵押与买卖是以登记为要件的。在本案中,房屋的抵押没有进行登记,房屋的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抵押合同有效。丙肯定是要承担保证责任的.

乙是一个独资企业(新新玩具厂),其企业生产乐乐牌玩具熊。2002年3月8日,乙因扩大生产规模缺乏资金向甲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甲经审查后同意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但要求为这笔贷款提供担保。乙将本企业的乐乐商标专用权(经权威机构评估价值40万)质押给银行,3月11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质押登记。由于还有60万的借款血药担保,于是乙又请了他的朋友丙丁戊为剩余的60万提供担保,但当时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2002年5月,金山玩具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乙的的乐乐注册商鸟。裁定申请成立,撤销注册商标。乙不服起诉,驳回维持原判。此后,乙效益下滑,到2003年2月10日,宣布破产。贷款后期,甲见乙已无还款能力,于是要求丙丁戊还款,三人拒绝。2003年5月18日,甲向法院起诉丙要求其承担还款义务。 1.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丁戊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丙丁戊能否主张自己享有先抗辩权?为什么?

3.乙的商标权被撤销后,丙丁戊又应承担多少保证份额? 4.贷款到期后,乙五偿还能力,甲可以如何收回贷款? 5.在丙偿还银行60万后,他可以去的那些权利? 6.在新新玩具厂宣告破产后,甲能否要求乙个人承担还款义务?甲可以在多长时间内行使这种权利?

第一 甲乙的质押合同有效,本案中甲乙通过协商一致为债的担保设立质押,并且登记,虽然商标被撤消但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二根据《担保法》共同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保证没约定份额,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可以主张自己的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第三这个要看合同对保证责任的形式约定一般保证丙丁戊只承担60万,假如约定是连带保证就应该对此债务100万承担连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为连带保证。

第四 乙可以根据保证责任的形式向丙丁戊主张保证责任。 第五 丙在偿还60万后可以想其他保证人和债务人追尝。

第六 甲可以要求乙个人承担还款义务。甲可在2年内行使求偿权。

主题:王甲欠李甲5万元,因无现金偿还,并提出以自己价值相当的一套家具(价值45000元)和一条金项链(价值5000元)抵偿,李甲表示同意。李甲的儿子李乙(13岁)偷偷将项链拿去首饰店卖了4000元。李甲向范某借款10万元经营饮食店,以家具作为抵押。范某认为家具价值太少,让李甲提供其他的担保。由于李甲的哥哥李丙是著名的书法家,在李甲请求下,李丙与范某签订协议约定:“如果李甲到期不能偿还欠款,则由李丙书写一幅作品给范某。”李甲决定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因此请求邻居金某让自己把家具放在他家一个星期,结果由于水管爆裂,家具进水几乎不能使用。一年后,李甲由于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范某的借款。

(1)王甲是否能以实物抵消自己的借款?这属于民法上的哪种债的履行方式?

(2)如果李甲要求认定李乙出售项链的行为无效,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若首饰店告知李甲后两个月,李甲未作表示,则该行为是否生效?

(3)如果李丙为范某书写了一幅作品,则谁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范某是否可以将其用于展览?为什么?

(4)李甲如果要求金某赔偿家具损坏的损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5)家具进水后范某是否可以要求李甲提供另外的担保?为什么? 1,实物抵债,双方通过对实物价值的评估,且双方表示认同,签署了协议,则协议有效,王甲当然可以用自己的实物来还债。同时李甲也认可了这个方式,是有效的。

2,李甲有权要求金铺返还项链,取消李乙和金铺的交易。李乙年仅13周岁,出售家里的金项链(价值5000),其行为已经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其销售金项链行为无效。故而项链所有人李甲有权要求取消交易,退还4000元并将金项链索回。但是,若金铺之后通知李甲,李甲二个月还没有做出任何回应,表示李甲知道这笔交易且并没有反对,视为李甲默许这笔交易,这样性质就发生转化,交易由不合法变成合法。

3,著作权属于李丙,范某不得在没得到李丙的许可下展览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4,李甲起诉金某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范某当然有权要求李甲提供新的担保。根据担保法之相关规定,因为李甲提供的担保物损毁,已经不具备原先担保物所具有的担保价值,且该行为不是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李甲继续承担对范某的债务。由于家居不再具备原先的担保范围,故家具所担保的部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这部分,李甲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范某可以要求李甲偿还家具部分的债务或者要求李甲提供新的相应的担保。

2、A企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对外签订合同的最高限额为150万元。2007年4月1日,王某在一次商品交易会上,为了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代表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250万元的买卖合同,B企业不知道王某违反了A企业的内部规定。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A企业在2007年6月5日前向B企业提供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250万元。

2007年6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6月2日A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250万元的货款。6月5日,B企业要求A企业提交货物,遭到A企业的拒绝,A企业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B企业以自己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担保的价值为100万元,同时B企业请求C企业为保证人,C企业担保的价值为150万元。6月20日,A、B签订了抵押合同,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机器设备的所以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同时,A、B企业并未就该抵押合同办理登记。A企业与C企业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C企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担保的范围。

7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B企业提交了全部货物。B企业接到货物后,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7月10日(支付货款的最后期限)无力支付货款。7月12日,A企业向B企业要求行使抵押权,发行该机器已经由于保管不当而灭失,B企业由次获得补偿金80万元,在A企业的要求下,B企业将80万元的补偿金全额支付给A企业。同时,A企业要求C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其担保的150万元,C企业表示拒绝。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B两个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A企业在2007年6月5日是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为什么(3机器设备未办理登记手续,是否会影响该抵押合同的效力?(4)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能否直接归A企业所有?(5)A企业应按何种顺序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6)A企业是否有权要求B企业支付其80万元的补偿金?为什么?

1,合同有效。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如果B企业不提供担保,A企业可以中止履行。不安抗辩权。 3,合同有效,但是如果后面B企业又与第三人签订登记的抵押,则登记的抵押优先受偿。

4,不能直接归A企业所有,担保法有禁止规定。

5,有物的担保应当先行使对物的担保权利。然后要求C企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6,A企业可以要求。担保物灭失的所获得赔偿应当优先给付给担保权人

2000年4月21日信利商场与丰盛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苹果脯5000箱的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于5月20日之前以代办托运公路、铁路联运方式交付给买方。合同签订后,信利商场即积极筹备货款,银行同意向其提供贷款,但要求其提供担保。信利商场即以两部汽车向银行作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这两部汽车只值20万元,应信利商场的请求,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及兴发公司共同为该笔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信利商场于4月28日取得50万元贷款后,即将该款以电汇的方式支付给了丰盛食品公司。

丰盛食品公司于4月30日收到50万元贷款,即抓紧组织货源,并于5月8日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汽车运输公司再转由铁路局快车发运。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发运。信利商场于5月13日收到第一批3500箱果脯后,经过验收,发现果脯湿度较大,其他方面的质量还可以,遂电报告知丰盛食品公司,一是要求降价20%,二是催告剩余的1500箱果脯按时运到。丰盛食品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告知信利商场,不同意降价,并说明5000箱果脯已同时交汽车运输公司运送信利商场的情况。

5月18日通过慢车发送给信利商场的1500箱果脯,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信利商场鉴于该1500箱果脯迟延到达并已全部发生霉变,拒绝收货。该1500箱果脯全部毁损。

信利商场已收到的3500箱果脯销售情况不好,大部分都积压在仓库中。除了向银行偿还10万元贷款外,其余部分一直拖延未还。 现请回答1~6各题中所列的问题:

(1)在信利商场向银行偿付10万元的贷款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对银行的债权,应承担多少数额的保证责任? (2)银行对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和兴发公司3个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行使?(3)假设伟达公司向银行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则伟达公司取得哪些权利?(4)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谁有权提出索赔的请求?为什么?(5)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应当向谁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6)设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法院拍卖两部汽车仅得款15万元,请问,该汽车抵押价值数额应为20万元,还是15万元?为什么? (1)20万人民币。

(2)银行可向伟达公司、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任意一家、两家或三家要求承担担保人的义务偿还银行20万人民币。

(3)伟达公司向银行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后,可以对信利商场享有追偿权,并有权要求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4)丰盛食品公司有权提出索赔的请求 因为是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通过慢车发送给信利商场,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全部发生霉变。

(5)应当向汽车运输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6)15万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0条规定抵押物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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