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清单

2022-08-14

第一篇:中级人民法院清单

申报中级职称材料清单

申报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材料清单

第一部分(不装订成册)

1、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2、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

3、破格申报者应提供破格证明材料。

4、1寸彩照一张

第二部分(分三册装订) 第一分册:

1、任期考核表(即省、市职称办印发的专业技术考核表,反映教学工作情况和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等)1份;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份(A4纸打印)。

2、任职期内(近4年)教师业务考核表一套。

3、学历证明材料(或学历证书复印件)。

4、教师资格证书。

5、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6、职业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

7、职称外语考核合格证书。

8、职称计算机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9、其它能反映本人业绩的奖励证书、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10、班主任证明。

11、公开课、教研活动证明。

12、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复印件

13、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分册:

能体现本人业务水平的,任职期内实际使用的两门课程各1学年的完整教案。 第三分册:

1、主编或参编的教参、教材及论文(正规刊物)专著等。

2、其它能反映本人业绩和成果的材料。 注:

1、复印件提交时请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2、各分册请自制目录。

3、档案袋必须整洁。档案袋封面上贴有申报专业、姓名、工作单位、申报 材料总目录等内容。

第二篇:中级职称申报材料目录清单

1、近四年《年度考核表》(2份)

2、 《评审表》 (2份)

3、 《专业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2份)

4、 《评审简表》 (22份)

5、 《五公开和测试结果》(2份)

6、业绩成果材料(2份)

7、 论文材料(原件)

8、 毕业证、职称证、聘书、外语合格证(备原件)

初级职称申报材料目录清单

1、评审表(1份)

2、上年度考核表(1份)

3、选票 (15份)

4、毕业证(复印件2份)

5、审查表(2份)

6、评审简表(15份)

第三篇: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自

管辖范围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南开区人民法院、河北区人民法院、红桥区人民法院、西青区人民法院、北辰区人民法院、宝坻区人民法院、武清区人民法院、静海县人民法院、蓟县人民法院。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辖区包括河东区、河西区、东丽区、津南区、大港区、塘沽区、汉沽区、开发区、保税区、宁河县和河北省涉县天津铁厂。滨海新区全部座落在二中院审判辖区之内。审判辖区总面积约为4354平方公里,总人口约为440万人。

第四篇:××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一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省××市中兴大道104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5668-3.

负责人: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都××,女,193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住所地××省××市××县××镇金塘居委会独秀大道78号3栋2单元104室,身份证号码3428211936100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所地××省××市××县××镇新山居委会胜利组055号,身份证号码3408221967111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省××市沿江中路163号,身份证号码3408221975030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所地××省××市××区××镇中梅村左场组37号,身份证号码3429011974100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省××市中祥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富桥第五工业区7栋第二层,组织机构代码55544145-9.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省××市××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写字楼5-7楼,组织机构代码89218633-X。

负责人:隗××,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公司)与被上诉人都××、张××、方××、邓×、××市中祥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祥电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省××市××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的(2011)×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6日9时50分,张××驾驶(借用)方××所有的××A134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县××镇黄梅路由南向北驶至独秀大道与黄梅路交叉路口时,与沿独秀大道由东向西邓×驾驶中祥电子公司所有的××833NX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侧面碰撞后失控致使在路边步行的都××摔倒受伤。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负事故主要责任,邓×负事故次要责任。都××受伤后即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该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右枕顶)、骶尾部外伤、高血压。同年12月1日出院,出院医嘱:建休一月、加强营养、门诊随访。住院25天,花去医疗费5585.20元。2011年3月11日,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515.74元。事发后,张××向都××预付医疗费2000元。

另查明:邓×系中祥电子公司员工,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A1343号车辆在人寿财保××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200000元限额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2010年5月3日至2011年5月2日。××833NX号客车在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200000元限额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2010年9月9日至2011年9月8日。

经举证、质证,对都××的各项损失进行如下分析与认定:

1、医疗费问题。伤者的医疗费有医疗发票及诊断书、出院记录等佐证,应予认定。

2、护理费问题。其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护理标准,该护理费标准参照当地护工工资标准即60元/天予以确定;护理时间以实际住院25天确定。

3、住院伙食补助费问题。此项费用的标准应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即20元/天予以确定,实际住院时间为25天。

4、营养费、交通费问题。依本案实际,酌定营养费为1000元,交通费为300元。

5、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都××作为已年满70岁的老人,虽在本起事故

中未构成伤残,但此起交通事故确实对其精神造成了一定的痛苦,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其主张此项费用过高,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综上,确定都××合理损失有:医疗费6100.94元(5585.20元+515.74元)、护理费1500元(25天×6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25天×20元/天)、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12400.94元。

原判认为:张××驾驶××1343号车与邓×驾驶××833NX车发生侧面碰撞后失控致路边步行的都××摔倒受伤,事实存在,应予认定。交警部门所作责任认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定责恰当,予以采信。鉴于两肇事车均已投保了交强险且都××的总损失也在两交强险限额总额之内,故应由两保险公司按责在各自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主次责任按7:3比例分配为宜。都××对张××先行预付医疗费2000元应予返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遂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都××8680.67元(12400.94元×70%);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都××3720.27元(12400.94元×30%);

三、原告都××在领取上述款项时返还被告张××2000元;

四、驳回原告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元,由都××负担34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0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45元。

人寿财保××公司上诉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交强险条款,在交强险中责任承担不按事故责任大小分摊赔偿责任,本案涉及两个交强险,因此本案应在两个交强险中平摊本案的赔偿责任。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各上诉人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人寿财保××公司与平安财保××公司按主次责任在各自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本案赔偿责

任是否恰当。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各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本案两肇事车辆分别在人寿财保××公司、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都××的总损失在两交强险限额总额之内,原审法院判决人寿财保××公司与平安财保××公司按主次责任在各自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人寿财保××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应在两个交强险中平摊本案的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18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

第五篇: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我公司承建平顶山飞行化工集团公司二期工程的核算

审核意见的意见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平顶山飞行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6月15日提交的《关于六化建承建飞行集团二期工程核算审核意见》,我方在其六条意见的基础上,又增加第

7、

8、

9、10条四点意见:

1、关于新旧定额套用及取费,我方意见:关于土建工程新旧定额之差,依据已按的95年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费率计算的总造价再下浮4%;

即土建工程总造价为:20566550.05元*96%=19743888.05元

安装及电仪工程新旧定额使用划分按飞行化工集团公司基建处下发的《关于二期工程竣工结算有关新老定额执行问题》的会义纪要执行,总造价不应再下浮。

2、包干系数的计取,我方意见:包干系数的计取执行建设施工总合同(合同号PHEC-96-01)第3条的3.5条中的第(5)条规定“预算包干系数,以定额直接费为计算基数,取2.6%”。计取办法按规定执行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第11页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综合解释第82页有关规定;包干费不应该扣减。

3、土建工程类别的划分,我方意见:根据《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综合解释》第84页问题8的回答,我方承建的年产八万吨合成氨工程应按所有单位工程中类别最高的单位工程取费,其它单位工程均按此类别取费;压缩工程为一类工程,按合同规定降为二类工程

-1-

取费,其它单位工程均按二类工程取费。我方所报结算书已按此规定计算,不应扣减造价。

4、总造价优惠中的甲供材料部分,我方意见:关于甲供主材不优惠按1996年4月12日双方签订的合同备忘录。合同备忘录明确规定甲供主材不优惠,所以此费用扣减的不合理。

5、关于施工质量未达到优良工程扣款,我方意见:根据化肥厂改扩建工程合成氨标段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条件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等级中规定:合同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审标准部级优良工程等级。建筑工程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50%及其以上为优良(必须含主体和装饰分部工程)。以建筑设备安装为主的单位工程,其主要的分部工程(建筑室内采暖、电气照明、通风、空调、电讯等)必须优良。而我方施工的所有土建工程中,分部工程均已达到这一条件。其中冷冻站分部工程优良率为87.5%氨库操作室及厂房分部工程优良率为100%空分厂房分部工程优良率为71.43%压缩厂房分部工程优良率为100%外管架分部工程优良率为100%.所以土建单位工程已达到优良工程等级。应不予罚款。 安装工程方面:

从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上显示:压缩、冷冻站、全厂给排水管网工程均评为合格工程。其中压缩工号中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安装工程、电气安装、仪表安装四个分部工程均被评为优良。防腐蚀工程被评为优良,优良率为100%(见交工资料6.02.04-139-41第682页);冷冻站中机器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安装工程、电气安装、仪表安装、

绝热工程五个分部工程均评为优良,防腐蚀工程评为合格。优良率为83.3%(见交工资料6.02.04-139-52第84页);全厂给排水管网中管道安装分部工程评为优良,防腐蚀工程被评为合格,优良率为50%(见交工资料6.02.04-139-5第140页);而防腐蚀工程均是由业主方直接发包的防腐施工单位施工的,是与业主方直接签定的施工合同。根据业主方和归档要求,单位工程交工资料整理时必须将其纳入。(质量上仍执行谁发包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所以我方认为:防腐施工并不在我合同范围内,防腐蚀工程的合格评定参数影响了我方单位工程优良率的指数,导致未达到合同中规定的优良工程。应剔掉此项,剔掉此项后,我方施工的该三个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优良率为100%。已达到合同中规定优良工程条件。故不应罚款。

6、施工用水电费的扣除,我方意见:水电费扣除办法按建筑工程合同(合同号YHEC-96-01A)第33页第7.2条规定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号PHEC-96-01B)第5页第7.2条规定“乙方使用甲方水、电按甲方规定的办法装表计量并按预算价每月由甲方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7、飞行化工集团公司的“二期工程核算审核意见”中提到的我方所报的工程结算书中的工程量、定额子目、甲供材料进价已核对完毕;我方要求对已核对完的内容双方签字认可

8、关于我方应计取施工配合费的问题,施工过程中飞行化工集团公司把合成氨装置中各单位工程的防腐、保温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单位;根据《建筑法》中“建设单位不得把单位工程肢解分包的规定”

及根据《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综合解释》第30页规定,我方应计取施工配合费,按工程总造价的1%计取应为56.77万元;实际施工中我方为防腐、保温公司提供了配合,如负责通知、提供场地、电源、脚手架等。

9、电气仪表工程结算中缺少部分设备随机资料的问题,根据安装工程合同(合同号PHEC-96-01B)第4页第4.2条规定“图纸提供份数,与本合同及施工有关的技术附件、协议书等一式二份”;实际施工中飞行化工集团公司仅提供设备随机资料一份,部分资料在施工中已损坏,结算时缺少随机资料的部分工程价款为30万元(以飞行化工集团公司二期工程现场实物及审定的工程进度报表为依据)。

10、利息:按工程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根据以上综述我方工程总造价为5764.69万元,甲供主材为2977.11万元,飞行化工集团公司已支付我方工程进度款1949.80万元;所以飞行化工集团公司应支付我方工程款为

5764.69万元-2977.11万元-1949.80万元=837.78万元(不含利息)。 此致!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

200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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