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23-02-14

第一篇: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合同工期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三条解析

合同工期是指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的履行期间,承包人在此期间内要如约完成工程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三条规定了合同工期条款,该条款属于约定性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工期一旦确立后,除非发生了《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和可撤销行为,发包人一般不会改变工期,承包人要如期履约,否则便要承担违约责任。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经常见到发包人向承包人进行工期索赔的案例,因此,开竣工日期不是单纯的时间和期限方面的约定,其中涉及如何准确确认开工和竣工时间、如何准确认定工期和工期延误、如何准确认定发承包双方违约责任等诸多法律问题。承包人应慎重约定合同工期,充分考虑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把这些问题同时约定在合同中,即使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解决中也相对比较明确。

一、开工日期的约定

开工日期的的争议往往与发承包双方是否履行了开工前各自应当履行了合同义务,尤其是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等争议相关联。争议的焦点是实际开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下,承包方应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实践中如何界定实际开工日期就非常关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15定义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从字面理解,工程开工日期就是协议书第三条写明的日期。而现实中很少有准时按该日期开工的工程,因此这一绝对日期多数不是实际开工日期。按照通用条款8.1、11.1条内容,如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开工前应当履行的义务,施工条件没有具备的,开工日期应顺延,但顺延后的实际开工日期没有明确定义,承发包双方也就因此产生歧义。施工许可日期还是进场日期、是放线日期还是破土日期、开工报告被批准的日期还是发包人(工程师)下达开工令的日期都成为争议的实际开工日期。究其争议产生的原因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不科学性。FIDIC《施工合同条件》41.3中工程的开工条款以工程师有关的开工通知书中通知的日期为开工日期,这样约定充分考虑了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条件,是否出现合同订立前未能预见的的特殊情况等因素,相比我国现行的示范文本以约定的方式确定开工日期,能够预防和化解可能发生的争议。

鉴于此,承包人在签订协议书第三条时应与发包人协商以如下两种形式填写:

1、开工日期(暂定):200*年**月**日 ,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开工通知书中通知的日期为准。

2、如果协议书第三条按文本规定的格式填写,那么须在专用条款第13.1条具体约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开工时间是正常状态下工程实施行为,存在通用条款第13.1条情形时,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开工通知书中通知的日期为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确认开工时间与之一致。

同时提醒承包人,如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开工前合同义务,施工条件没有具备的,应当及时办理顺延开工签证手续,否则,发包人可能向承包人提出工期延误索赔。

二、竣工日期的约定

竣工日期的确定往往与确认工期是否延误有直接关系。曾看到这样的案例: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3年4月1日,竣工日期为2004年3月31日。合同履行后期,双方发生争议,2004年3月31日工程内容虽已完成,但发包人没有组织竣工验收,最终通过质检验收合格的日期为2004年9月16日。发包人认为实际竣工日期为通过质检验收合格的日期,因此承包人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而承包人认为工程内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已完成,并未拖延工期,只是发包人没有组织竣工验收。很显然在本案中如何认定竣工日期成为认定承包人是否拖延工期的焦点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合同文本及《司法解释》中都有竣工日期的规定,但规定是不一致的,因此关于竣工日期的界定比较混乱。按笔者观点,承包人在约定竣工日期应同时考虑完工和验收的关系问题。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验收备案日期三者是有区别的。

1、实际完工日期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完成工程所有内容的日期,但不一定代表合格,即合同义务未全部履行完毕,实际完工日期不是竣工日期。

2、验收合格日期是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发包人组织监理、设计、勘察、施工五方人员在质量监督部门监督下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合格文件的日期。合同文本中规定的,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很容易和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混淆。因为工程竣工报告与竣工验收报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文件,出具报告的主体也不同。一般情况下承包人是不用向发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即使验收同时不能签字盖章,承包人后盖章该报告签字日期也是共同验收日,把送交竣工验收报告日作为竣工验收日是没有道理的,这是关于竣工日期界定不清的一个主要因素。

3、验收备案日期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日期。该日期是后于竣工日期的,不能与竣工日期混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竣工日期有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虽然没有将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区分,但对于界定竣工日期已比较明确。鉴于此,承包人在签订协议书第三条时应与发包人协商以如下形式填写:

1、竣工日期(暂定):200*年**月**日 ,在开工日期变更基础上相应顺延。

2、在专用条款第32.3条约定,竣工日期争议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

第二篇:解读2018年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怎么推

解读!2018年"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怎么推? 政策解读

2018-05-25 人气:83

日前,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市综函[2018]7号),关于工程总承包,2018年将有两件大事:

一是推进工程总承包,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二是修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研究制定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编者注:据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正在修订)

“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到底有多难?

政府正全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但目前建筑总承包的现状多为施工总承包,甚至土建总承包,与工程总承包差距甚远。今日主要讨论六个问题:

(1)工程总承包未来的市场会如何?

(2)工程总承包有哪些模式?

(3)施工企业从事总承包的现状如何?

(4)建筑施工企业朝工程总承包转型有多难?

(5)大型国际工程总承包到底强在哪里?

(6)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与国际承包商的差距在哪里?

过去20年,中国建筑业经历了前所未有大发展,到2016年建筑业产值超过19万亿,从目前的发展态势看,未来的市场不会惯性前行,增长速度会显著放缓,建筑业新常态在2017年逐步显现;企业固守过去的思维、模式不再有效,市场新变化、政策新思路,必然带来建设模式大变革,2016年未能参与PPP业务的企业已经看到了市场的残酷,而工程总承包模式有可能造成建筑企业的进一步分化,建筑企业到底应该如何看工程总承包的未来?为此应该做什么准备?要转型工程总承包到底有多难?

工程总承包未来的市场会如何?

在笔者看来,建设市场本身的变化正在孕育总承包市场。与中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同步的建设市场,在初期是高度离散和自由竞争的,在离散市场,任何猎食者机会均等,但现在市场正在逐步集中;房屋开发市场的集中趋势非常明显,小开发商拿地已经非常困难,房屋开发正成为大开发商之间的竞争,市场集中度日趋提升,大企业生龙活虎,中小企业日子越来越难;

政府主导的市场包括基础设施和部分公共建筑,在政府推行PPP模式以后,具有资本和整合资本能力的企业已经赢得了初步的胜利,而没有资金能力的企业则在竞争的红海中苦苦挣扎,尤其是PPP+EPC模式的推行,更让强者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

大多数工业领域已经逐步成为大企业之间的较量,家电、汽车、化工、有色黑色等行业大型集团已经形成垄断竞争态势,大企业集团垄断的形成,推动建设领域市场的进一步集中,每一个细分领域的建设市场也逐步被综合能力强的建设企业占据,上游企业信奉的是技术,扎钢筋、捣混凝土的能力不能满足这些大型工业企业的需求;

大型企业集团的形成导致市场的集中,推动建设模式的改变,建设方不会只考虑建设阶段的成本,他们会更多考虑工程整个生命周期的总成本,价值链割裂的设计、采购、施工模式已经很难满足他们的需要;价值链整合的工程总承包模式逐步显示出生命力。 其次是政策推动总承包的力度越来越大。让我们回顾一下中国建筑行业总承包模式的政策历史,大致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1、总承包模式起步:1984年,工程总承包纳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化工行业开始采用这一模式,积累相关经验;

2、明确总承包资质:1992年《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次通过行政法规把工程总承包企业规定为建筑业的一种企业类型,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提倡对建筑工程进行总承包;

3、培育总承包能力:2003年《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

4、推动总承包市场:2014年以来,住建部先后批准浙江、吉林、福建、湖南、广西、四川、上海、重庆、陕西等省份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2016年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其中“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2017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将“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作为建筑业改革发展的重点之一,省市层面也纷纷出台文件,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

5、完善总承包制度:2017年发布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对总承包相关的承发包管理、合同和结算、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随后又相继出台了针对总承包施工许可、工程造价等方面的政策法规。

从发布的政策,我们可以看到主管政府部门对工程总承包模式价值的认识在逐步深入,推进的措施也越来越具体,在实际的建设市场,政府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出来的项目越来越多,正成为推动工程总承包市场发展的主要力量。此外,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应用以及BIM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将对这一组织实施方式的变革起到促进作用,工程总承包将成为未来建筑企业竞相争夺的高端市场。

工程总承包有哪些模式?

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有四种:DB模式、EP模式、EPC模式、LSTK模式,无论哪种模式,其目的都是在实现工程功能的基础上,更好、更快、更省,对业主、建设单位、社会都是有益的事情,而割裂价值链的模式是很难实现社会共赢的目的,让我们以EPC模式为例做一些简单的分析:

EPC模式即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在EPC模式下,业主只要大致说明投资意图和要求(即可行性研究),其余工作均可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来完成;业主不再聘请监理工程师来管理工程,而是自己或委派业主代表来管理工程;工程总承包商承担设计风险、自然力风险、不可预见的风险等大部分风险。EPC模式在一些规模较大、工期较长,且具有相当技术复杂性的工程上广泛应用,如工厂、发电厂、石油开发等基础设施。相对于我国目前设计、采购、施工分离的方式,EPC具有节约工期、降低成本、责任主体明确的优点。

目前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依靠设备制造能力从事工程总承包,中国这一模式的杰出代表是华为这类通讯企业,华为在人们不太关注的情况下,承接了大量通讯工程总包业务,其依靠的就是在设备方面的杰出能力,同样利用这一优势的包括电气设备制造商、高铁设备制造商,中国中车最新的战略把建筑业作为其第二主业;

2、依靠技术能力从事工程总承包,化工行业的设计院很早进入工程总承包业务领域,也较早地转型为工程公司,他们在技术、新工艺、关键部件的设计制造上都有优势,而工业领域的总承包模式从化工设计院起步,逐步从化工行业逐步延伸到电力、有色、黑色、电子、医药、轻工、造船等诸多行业,我们看到综合能力强的设计院都在内部布局总承包业务,也承接了相当体量的总承包项目,依据建设部公布的数据,工程勘察设计企业2016年营业收入3.3万亿元,其中工程总承包收入1.1万亿元,占营业收入的32.3%,工程总承包在勘察设计行业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力量;

3、依靠总承包管理能力从事工程总承包,目前多数建筑企业没有设备制造能力、没有设计能力、工艺等技术能力,要从事总承包业务,就必须整合这些能力,或者在收购设计院形成设计能力,或者与设计院形成联盟式紧密合作关系。

施工企业从事总承包的现状如何?

毫无疑问,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春天正在到来。从政府的政策脉络,我们可以大致看到工程总承包的走向,从提出概念到逐步落实政策,经过漫漫30年的长路探索,中国的建设模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

然而,建筑企业对此的认识依然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大致可以从几个方面得到印证:

1、施工企业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不多:虽然目前我们尚无法得到确切的统计数据印证这一结论,但与国际市场相比,中国建筑业价值链的割裂,长期造成设计-采购-施工环节的分开经营,致使中国建筑业市场长期缺乏对工程总承包优势的认识,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相互不信任,无法合作,业主在乎建设阶段的成本,忽视工程完整生命周期的成本;设计单位按照造价比例收费,不注重工程的合理造价;而施工单位按图索骥,不能发挥自己应有的价值;有人把目前中国建设行业的现状总结为:中标前假放压级压价肢解总包强行分包严重,中标后设计、施工方不断变更洽商追加投资超概严重;低层次恶性竞争激烈、市场混乱、腐败频发、问题突出;而总承包能实现“一口价、交钥匙、买成品、卖精品”,这样具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模式,鼓励工程企业“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既节约又讲效率”的规律难以实现,这是违背经济规律的事情。

2、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企业不多: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发展初看起来似乎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由于没有总承包业务,所以工程企业很难有总承包能力;反过来,由于工程企业缺少这样的能力,似乎甲方难以信任和采用这样的模式来进行工程发包;毫无疑问,工程实践中是二者的相互促进;然而对于中国的建设企业而言,需要考虑的不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关键是国外已经有这样的鸡能做工程总承包,他们已经具有相当的经验、技术优势、管理能力、成熟的团队,不需要等到蛋来孵鸡;我们的现实很残酷,在八大建筑央企,下属企业有设计能力,有建设能力,甚至部分企业具有核心设备的制造能力,但是依然缺乏总承包能力,原因何在?缺乏总承包的组织协同,有效的内部运作,缺乏实际项目的锻炼,无法体现出总承包模式的优势。

3、熟悉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专业人员不多:如果说勘察设计行业孕育了最早的工程总承包业务,他们也培育了最早的工程总承包行业的人才,而大多数施工企业,依然缺乏这样的人才,即使国内业务规模达数百亿的建筑企业,能做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人员、团队依然寥寥,可以预见,未来建筑企业要从事总承包业务,需要从勘察设计总承包企业大量引进人才,当然也将促进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之间的融合。

4、工程企业具有工程总承包核心能力的企业不多:在众多施工企业的战略规划中,可以看到推进工程总承包的决心,从另一个方面,也正反映了目前企业总承包能力的薄弱;总承包业务需要融合技术能力、管理能力、信息系统支撑、矩阵式的组织模式、投融资能力等等,具备单个能力与具有多方面融合的综合能力,差异还是巨大的。

建筑施工企业朝工程总承包转型有多难?

对于国内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工程总承包模式无论在技术、前期策划还是综合管理方面都对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建筑施工企业习惯于按图索骥,朝EPC模式转型并非容易的事情。那么,传统的建筑施工企业朝EPC模式转型到底有多难?

从工程项目价值链的角度来看,在总承包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商要完成工程建设阶段从设计到施工的全部工作(见图1)。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方面实力还非常薄弱,即使一些大型的建设施工内部有成熟的设计机构,但由于其企业组织管理的集权程度、内部协调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很难有效整合企业内部资源,承担起完成工程建设环节全部工作的重任。

图1:工程项目价值链

在国外,采用EPC业务模式的工程总承包商,具有与业务相匹配的能力,这些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司主要收入来源是为业主提供工程建设服务,包括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等。在强大的总包管理能力的支持下,这些工程承包商有条件将具体作业层的工作分包出去,并能对分包商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二,公司通常功能齐全,可以提供全过程服务,包括M(项目管理)、E(设计)、P(采购)、C(施工)、T(开车服务)等。即使存在某些环节自己不能完成的任务,也能依靠战略伙伴来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公司理念上是技术集成商,其能力体现在通过高效管理,实现对知识和技术的集成和加工。这些公司不仅拥有大量技术人才,还拥有大量的管理人才。

第四,公司以提供工程项目建设服务为主业,企业的组织运营以项目管理为中心,因此对工程项目高效率、高质量的管理是盈利的保证。公司的组织设计往往采用矩阵制模式来适应项目管理的需要,同时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保证项目运作高效。

第五,公司的融资能力是其争取工程项目的竞争力组成部分之一。多数公司的融资能力主要表现在:协助业主争取政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的能力;单独或联合投资商组成项目公司,承担BOT等项目的能力;为所承担工程项目提供流动资金的能力等等。

从EPC模式对建筑企业的能力要求可以清楚地看出,目前,我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能力上依然面临很大差距:

(1)国际上以EPC模式从事工程建设服务的企业多数都是大型企业,虽然我国也有很多大型建筑企业,但其服务功能、组织体系、技术管理体系、人才结构方面真正能按国际建筑工程公司模式进行运作的很鲜见;

(2)我国大型建筑企业在技术投入方面也比较欠缺,不注重技术开发和科研成果的应用,没有形成自己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普遍缺乏国际先进水平的工艺技术和工程技术;

(3)国内建筑企业缺乏高素质的人才团队。EPC模式需要懂项目管理、懂国际语言、懂法律、懂财务控制、懂客户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这些人才是国内建设企业普遍缺乏的。另外,国内建筑企业不仅面临人才数量的短缺,在如何让现有人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方面也存在管理上的问题,很多企业人才激励机制都不到位。同时,在内部组织上,国内大型建筑企业内部管理比较松散,甚至一些具有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其总部管控能力也非常薄弱,其总部往往难以实现对项目总体控制、采购实施、施工管理、试运行(开车)等方面的有效管控,更不用说按照国际建筑工程公司的矩阵式组织结构运行了。

因此,要在项目综合管理能力、设计能力、战略性采购体系等诸多方面形成整体合力,全面实现朝工程总承包业务模式转型,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转型道路还很遥远。

建筑施工企业朝工程总承包转型之路到底有多远?目前,我国采用EPC业务模式的企业多是由工业设计单位转型而来,以石油、化工、有色、黑色金属的设计院转型最为成功和快速。在实施EPC业务模式比较成功的设计院,在20年以前就开始进行转型。以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一个设计院从开始转型到成功运作工程总承包项目,最快也要需要5-8年。设计院转型的优势在于其具备技术能力,而建筑施工企业就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其转型之路恐怕需要更长的时间。

如何补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能力上的不足?与设计院相比,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管理上的能力比较强,但是项目总体的策划和管理能力、技术能力还是很薄弱,所以建筑施工企业的能力弥补需要从技术、总承包的管理能力等入手,随着经验的增加,逐步弥补在融资等其他能力方面的欠缺。

目前,一些大型建筑央企正在尝试做开展EPC项目,并有了一些经验和教训的积累。无论是积极的经验还是负面的教训,只要企业用心吸取,都有助于提升企业能力。

1984年,日本大成建设集团在鲁布革水利工程上的运作,向中国建筑施工企业展示了国际工程总承包商的综合能力,工程总承包所带来的巨大价值。30年过去了,我国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实力和能力已经今非昔比,它们正逐步从国内市场走向了国际市场。遵循国际工程建设的管理经验,在工程总承包业务模式成为行业潮流的情况下,无论企业转型之路有多漫长、艰难,都需要这些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不断提升工程总承包能力,这是大家不可逾越的过程。

大型国际工程总承包到底强在哪里?

国际建筑市场对中国企业来说应该也不算新鲜,早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建筑企业就已经开始尝试进入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到现在已经走过了30多年。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将目光投向国外,试图通过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建筑市场,谋求国际化发展。目前已经有近两千家建筑企业获得了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超过了千亿美元,业务遍布全球180多个国家和地区。

虽然中国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程度日益增长,中国建筑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仍处于金字塔的底端,与发达国家的建筑企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一方面,中国建筑企业海外收入低;另一方面,中国建筑企业国际化程度低。面对同发达国家建筑企业的差距,我们不禁要思考,国际化对中国建筑企业究竟是“蜂蜜”还是“苦果”?中国建筑企业为什么要进行国际化呢?大型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强在什么地方?

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由于国内市场空间有限,竞争激烈,限制了企业的发展,要想获得更大的发展,就需要开辟海外市场。国内的联想和华为等企业都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进入国际市场的。对于中国建筑企业,目前国内市场空间还很大,目前似乎还没太大必要进入国际市场。然而我们也看到,国际化对企业的好处是多方面的,国际市场不仅市场空间巨大,利润空间也很大,国际化可以使企业摆脱国内市场诸多非理性竞争导致的利润微薄的窘境,赚取更多的利润,还可以使企业利用国际市场的资源,培养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使企业获得“更好、更快、更长久”的发展。

纵观许多国际知名工程企业巨头,之所以能够在竞争残酷激烈的市场里长久存续发展、经久不衰,是因为企业形成了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大多数成功的国际工程承包商的实践表明,其核心竞争力往往并非来自某个领域相对垄断的核心技术,而是源于多年的国际工程承包经验形成的在业务整合、兼并扩张和跨国经营方面的能力。

强大的业务整合能力。这是指通过对产业链中有前景的上游或下游产业,如项目投资、设备生产、材料供应或项目运营等,以核心业务为主进行有效整合,形成战略经营单位,以实现业务协同的综合能力。包括德国豪赫蒂夫公司、瑞典斯堪斯卡公司等国际大型工程承包企业都是从一个专业性公司起步,通过不断对所在产业链的业务进行整合,形成企业战略经营单位,发展成为以国际工程承包为核心业务、具有多个产业链业务协同能力、综合实力强大、在多个领域拥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国公司。

大型复杂国际工程的跨国经营管理,要求承包商对项目实施的参与各方和利益相关各方,通过共同的价值目标,进行资源整合,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积极发挥各方优势。大型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巨头也都是从国内市场起步,然后以本国市场为基地,逐步走向国际市场,逐渐培养大型复杂性国际工程的跨国经营管理能力,通过跨国经营扩大了市场范围,实现了规模化经营,发展成为大型跨国公司。

兼并扩张能力。通过收购和整合,可以迅速实现资本扩张,扩大企业规模,形成市场优势,实现多元化经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比如从1989年开始,瑞典斯堪斯卡公司进行了频繁的收购活动,3年间进行了10多起收购,营业收入迅速扩大了3倍,利润扩大了5倍;而法国建筑企业巨头万喜的历史就是一部企业并购发展史,早在1888年,万喜就并购了当时历史悠久的建筑企业SGE,成为法国最大的建筑企业之一,1999年收购了美国的Filter公司,2000年与GTM公司强强合并,使其成为当时世界最大的建筑服务商。

我国建筑施工企业VS国际承包商究竟差距在哪里?

大型国际工程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不是一天形成的,核心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将中国建筑企业在海外市场发展现状同大型国际工程企业进行比较发现,中国建筑企业在国际化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1.规模扩大,但是盈利差。中国建筑企业这些年在海外市场,特别是非洲和中东区域市场发展速度很快,营业额不断扩大,但是真正能够实现在海外市场盈利的企业却少之又少,很多企业是“打肿脸充胖子”,虽然把规模做起来了,但是却没有真正赚到钱,承包的项目盈利的少,亏钱的多,而且往往是盈利的时候盈得少,亏钱的时候亏得多。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如果长期不能实现盈利,国际化必定是难以持续的。反观多数知名的国际工程企业,其利润来自国际市场,除非特别需要,不赚钱的项目是肯定不会做的。

2.相比施工能力,设计能力差。由于国内特殊的市场环境,业主往往对工期要求苛刻,使得中国建筑企业在施工管理方面具有很强的能力,许多超大型项目的完工时间在国内外建筑史上都令人惊叹。然而,同样是受到国内特殊市场环境的影响,国内项目基本都采用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业主是实际的工程总指挥,设计院负责设计,建筑企业只负责施工承包,设计和施工严重割裂。但在国际市场上,往往采用的是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承包企业不仅要负责施工,还要参与设计。中国建筑企业在国内靠单一工程施工所形成的经营结构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同发达国家的工程企业相比,缺陷非常明显。

3.相比工程能力,融资能力差。随着全球大中型项目投资和经营私有化进程的发展,BOTBOOTPPP等投资建设模式成为全球政府投资项目开发的主要模式,这为资金实力雄厚,综合经营能力强的国际知名承包商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提供了巨大的机会。然而中国多数建筑企业负债率很高,除少数央企外,大多融资能力差,面对国际市场这种由资金实力和综合经营能力决定的商业机会,往往是可望而不可及的,这使得国内多数的建筑企业即使进入了国际市场,也只能做大型国际工程承包企业的施工分包,有的企业干脆只能做一些劳务分包,赚取微薄的利润。

4.相比市场能力,管理能力差。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中国建筑企业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在海外建立了很多分支机构,对于市场信息的获取能力得到了较大提升。然而由于海外项目面临的市场环境同国内差异很大,做好海外项目需要具备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这不但体现在对工程现场的管理,更体现在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管理、供应链管理等多方面。以供应链管理为例,国内一家大型央企在非洲承包一个项目,测算后发现该项目肯定会亏损,这家企业在花了几百万人民币的代价向瑞典斯堪斯卡公司咨询后发现自己在当地的采购价格平均比人家竟要高出20%,说明我们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供应链管理方面的差距非常大。

5.相比管理能力,社会责任差。虽然中国企业的管理能力比较差,但相比管理能力,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更差。由于国内环境的影响,中国建筑企业在国际市场发展中社会责任感缺失严重,将国内的很多做法搬到了国际市场,常常出现支付工资偏低,引发劳资冲突;环保投入不够,严重破坏当地资源;安全生产意识不强;缺乏商业诚信等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极易遭到当地媒体和社会的批评及谴责,引起当地社会的反感和抵制。社会责任感的缺失给国家形象、企业声誉与品牌建设都会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对企业的国际化形成严重阻碍。

6.人才需求多,人才供给少。在过去的30年中,大量的价格低廉的劳动力为中国建筑业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这也是中国企业走向海外市场的主要竞争力所在,然而随着国内人工成本的上升,依靠廉价劳动力输出在国际市场越来越没有竞争力。要想继续国际化,就必须打破欧美企业在国际高端市场的垄断地位,这就需要有大量通晓国际市场规则,擅长国际工程管理的高级人才,但是企业目前面临的现状却是人才需求多,人才供给匮乏,而没有国际化业务所需要的人才,开拓国际高端市场根本无从谈起。

2018,工程总承包到底怎么推?

2017年12月,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工程总承包即将进入发展新阶段。2017年是我国工程总承包事业进入高速发展期的起步年,有关工程总承包的地方政策文件开始出现大幅增长。据统计,2017年新增省级工程总承包政策文件共计39件,远超2016年的8件。

2016年、2017年工程总承包省级政策文件出台数量表

(注:关于文件统计口径的说明:本文旨在观察我国省级地方出台的政策文件,未收录中央部委文件,此外,地方上也存在大量仅为各地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试点名录、工作计划与安排等实际并不深入涉及“工程总承包法律政策”的文件,故而均未加以统计在内。)

2018年,工程总承包业务如何开展?

本文对2017年各地出台或对外征求意见的工程总承包政策进行了梳理,以供参考。

1.工程总承包在哪一阶段可以发包?

实践中对于此问题,总体来说是较为统一的。目前,部分地区明确提出建设单位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等三个阶段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

代表省份:北京、浙江、湖北、河南、广东、安徽、吉林。

未涉及的省份:甘肃、贵州、河北、江苏、辽宁、江西、山东、山西、陕西、四川、云南、海南、内蒙古、宁夏(送审稿)。

此外,还存在部分省份有比较具体而特殊的规定:

上海:

2016年出台的《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规定: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但2017年上海市《关于促进本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则指出:“建设单位可在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福建: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在可研批复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后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

湖南:

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前应组织设计企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将初步设计文件报相关部门审查,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当先取得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批复文件。政府投资项目,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或方案设计文件)编制工程概算,报发改、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

天津:

项目依法履行审批制的,应在初步设计文件或总体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后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

广西:

除有特殊工期要求的项目及部分重点项目外,工程总承包项目宜从方案设计批复后或初步设计批复后再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不同省份规定比例图

2.前期设计服务企业是否可以参加工程总承包?

明确规定允许的省份:浙江、湖北、吉林(征求意见稿)、广东(征求意见稿)、广西(征求意见稿)、湖南。

明确规定不可以的省份:北京、上海。

未涉及的省份:江西、山东、辽宁、四川、福建、甘肃、贵州、海南、河北、江苏、山西、陕西、天津、云南、内蒙古、宁夏、河南、安徽。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不同省份规定比例图

3.工程总承包单位有怎样的资质要求?

目前,明确允许单一资质工程总承包商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省份:广西、广东、湖北、湖南、吉林、上海、浙江。

明确要求需同时具备设计、施工资质的省份:北京(装配式建筑领域)、天津(但不禁止单一资质组成联合体)。

未涉及的省份:浙江、四川、甘肃、贵州、海南、河北、江苏、江西、辽宁、山东、山西、陕西、云南、宁夏、河南。

注:福建、内蒙古虽然没有在文件中对于此问题进行明确阐述,但考虑到上述地区存在对于分包的规定,可以认为是允许单一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商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此外,由于北京要求承接装配式建筑的工程总承包商需同时拥有设计与施工资质,天津则将此规定适用于整个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中,但实践中此类单位极少存在。故而,北京、天津地区应当注重联合体的适用。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

4.是否允许联合体承包?

目前,明确允许的省份有:上海、辽宁、湖北、天津、北京、广东(禁止强制组成联合体)、河北(在招标文件中供选择应当理解为允许)。

而明确予以禁止的则有:吉林、广西(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观点)。

未涉及的省份:江西、四川、浙江、福建、甘肃、贵州、海南、湖南、江苏、河南、山东、山西、陕西、云南、浙江、内蒙古、宁夏。

注:湖北虽然在2017年并未出台实质性文件,但是在2016年《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鄂建〔2016〕9号)中指出:“鼓励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发包过程中,可优先选择联合体单位。”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虽未明确涉及此问题,但是鉴于其第二十三条(禁止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转包)中规定:“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按照其资质实施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故应当认为,住建部征求意见稿未禁止联合体承包。

5.如何约定工程总承包的计价方式?

目前,绝大多数省份均规定宜采取或主要采取固定总价合同,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浙江和上海规定工程总承包合同宜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江苏和江西虽未直接规定,但从政策文件反映出强调固定总价模式。

广东规定一般应采用固定总价方式进行,根据项目特点也可采用固定单价、成本加酬金或概算总额承包的方式进行。

广西规定主要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两种发包方式,暂不建议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总承包发包方式。

吉林、湖北和湖南规定宜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

而未明确涉及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方式的省份则为:四川、福建、北京、甘肃、海南、河北、辽宁、山东、山西、陕西、云南、内蒙古、宁夏、贵州、天津、安徽、河南。

此外,广西同时也是国内对于项目结余分成进行详细规范的省份——如果满足“项目结余分成”条件,则按“项目结余分成”条款进行分成(湖南也指出了给予奖励,但未像广西明确指出分成条件和比例)。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采用了“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并且指出,“除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建筑业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适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顶层设计要求,从传统单维度施工承包向集成式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转变,已是新形势下建筑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与国外成熟的EPC、DB等工程总承包实践相比,我国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才刚刚起步。市场本身的成熟度、各方参与主体的理念等,都还存在一定的欠缺。我们相信,2018年的中国工程总承包市场将会在各方合力之下,更为健康有序地不断向前发展。

第三篇: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施工作业分包合同备案须知

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施工作业分包合同备案须知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建设厅湘建办[2005]26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对市建设造价管理站颁发的《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须知》(长建价[2006]06号)进行了修订,现公布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1、施工合同文本,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原件三份,附电子文档;

2、《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庇合同备案表》(原件)(各一式六份,一个施工合同填写一套);

3、应担保的工程,须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证明(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需提供:营业执照、银行授信额度及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4、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5、加盖公章及注册造价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附电子光盘);

6、填写《合同备案管理信息》。

二、备案的施工合同不得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全或约定不明确、合同格式未采用标准示范文本的,承发包双方应根据造价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双方协商修改,满足规定要求后再进行备案。未能符合下列条件的施工合同一律不予备案:

1、无论资金来源性质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新消耗量标准;(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07]236号)

2、规费、税金、基本养老保险(劳保基金)必须按标准执行,不得打折、优惠;(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0号)

3、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标准应按规定执行,不得打折、优惠。(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湘建价

[2007]403号)合同应按规定约定预付比例或金额,一年内(含一年)完成的工程,预付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跨工程,预付不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余款支付比例同工程进度款;(建设部建办

[2005]89号)

4、人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单价(当前标准省建设厅湘建价[2007]402号)

5、必须有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承诺的条款;(长建发[2004]54号)

6、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合同与与施工合同备案一并进行,凡中标单位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的一律要与有资质的劳务承包方签订《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合同》;{工程承包人不得将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模板、脚手架等架设设施的安装与拆卸分包给施工作业分包人;《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合同备案须知》(长建价 [2007] 11号),合同范本按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湘建价

[2008]88号文件)}

7、不得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不得设置要求承包人在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建办[2005]261号)

8、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企业收取的规费不得低于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支付工资总额的6%,管理费、利润不得低于施工作业分包(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支付工资总额的7%;

9、严禁优质工程奖、罚不对等,禁用工程质量达到省优、市优、芙蓉奖、鲁班奖不奖不罚,达不到省优、市优、芙蓉奖、鲁班奖等奖励对承包人进行罚款处理条款;(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建办[2005]261号)

10、工程结算办理方式和期限与违约责任,工程结算定案后工程尾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建办[2005]261号)

11、合同必须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比例和时间;(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07]423号)

12、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土建、市政工程材料价格变化超过±3%,其它工程材料价格变化超过±5%均要调整价格;(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通知》湘建价[2008]2号)

13、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责任要有合同条款约定及相应工程款的计算; (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07)236号)

14、合同价不得低于企业成本,材料价格明显低于实际市场价格的;(《招投标法》)

15、合同价(即中标价),包括合同总价、工程量清单单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建办[2005]261号)

三、合同备案后,在已签订合同基础上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7日内将协议报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四、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订立与备案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它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以备案合同为准。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不收取费用。

六、我市领取《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和办理备案手续,在长沙市政务中心建委窗口。(联系电话:5145090,监督电话:2819819)。

七、为了加快备案时间,节约纸张,减少排队现象,长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免费开展网上合同备案咨询服务,凡已开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将备案的施工合同备案资料先行发至“长沙建设造价网”(http//),将根据规定对电子文档提出一次性修改意见,备案人根据修改意见协商修改合同备案资料后,打印文本资料,加盖印章后送到窗口备案,以节省时间和减少往返次数。

八、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承担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并负责解释本须知。

第四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 包 方:(以下简称甲方)

总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反复协商,就甲方所开发建设的“西南政法大学学术交流中心”项目建设由乙方总承建,现就甲乙双方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双方应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

二、工程承包方式:建筑安装总承包,按设计图所示、明示、暗示。即所有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环境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包工包料,按实结算。

三、工程承包范围:所有的建筑结构工程、室内装饰(包括精装修,但其价格另行补充商定)工程,小区内环境景观绿化工程,工程范围内道路管网及附属工程,除电梯与消防安装工程外的其他管线设备仪器安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水电安装、通风空调安装、弱电智能化系统安装、备用发电机组织设备安装、二次供水加压设备安装、变配电房屏柜系统安装、水电表及其他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发包人委托的其他工程。

四、施工工期:按预算定额要求施工工期经甲、乙双方认定执行;甲方若要求缩短施工工期,必须按相关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

五、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2、质量执行标准:本工程质量要求合格标准,即以甲、乙双方及监理单位会同质检部门共同参与依据国家现行验收规范验收合格为准。

六、安全文明施工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条例执行。

七、招标方式:

1、定向议标

2、经甲方认可,此工程确认由天津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承建,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工程实行先进场开工后补办手续,中标手续双方配合办理,政府部门有关事项由甲方办理,乙方配合。施工许可证由甲方办理,乙方配合办理,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八、工程价款《结》算采用的定额及取标准

1、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按重庆市2008年系列定额,《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相关配套文件。

2、取费标准:全部工程及项目统一按壹类工程标准基价下浮2%取费。

3、各取人工费和材料价格调差按《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的信息指导价计算(钢材与水泥由甲方指定品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或于市场价格相关太大的经甲乙双方按市场价进行认定,若双方认定价格出现分歧可由甲方供应;因甲方供应导致影响工程,工期相应顺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4、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按相关文件计取;所有材料确认价格为工地价,乙方按规定计取采购保管费。

5、安装工程和装饰工程定额中的未计价材料由乙方根据市场实际购价上报甲方,双方认可后加采保运杂费列入结算。

九、工程计量

1、计量原则:现场收方项目:必须由监理、甲乙方双方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收方及签证认可,图算项目根据图纸确认的部位由乙方按规定计算,报甲方审定双方签字认可。甲方及监理、乙方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造价人员都应在开工前书面函告为准。

2、产值月报:乙方当月完成的产值于当月25日为截止日,月底前报送甲方,甲方收到报告后5日内(即次月5日前)审核完成并付款,其作用:(1)甲方按月支付乙方

工程进度款的依据。(2)为工程竣工结算时计价的依据。

十、工程竣工结算:按单栋号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分别进行结算,乙方按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甲方收到乙方竣工结算书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核审计,如因甲方原因三个月内不能完成审核审计视为甲方默认,按乙方上报的竣工结算金额作为甲方支付乙方的竣工工程款依据。

十一、付款方式:

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甲方按月进度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的80%,乙方每月25日至30日向甲方报工程进度,甲方于次月5日前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每单栋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甲方将工程款支付至该栋工程总价(进度报表审核累计金额)的90%。

2、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每单栋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审计后一个月内付清单栋号全部竣工结算工程款(除保留3%工程质量保修金外)。质量保修金在两年保修期满时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80%(扣除甲方代为保修的费用),按行业文本合同规定,装修年、土建年、水电年、屋面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通知乙方维修,乙方不到位,甲方维修费用在保修金中扣除。保修期满时退还余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在此期间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3、由于因甲方原因在房屋竣工后,不能支付项目工程款,则乙方将所建房屋。按综合开发建设成本价对外销售房屋收回工程款,收完工程款完毕,剩余房屋归甲方所有。十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负责办理该项目的各项建设、施工手续(含建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向乙方提供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施工图纸六套及电子光盘一套,移交坐标点、组织设计技术交底,按规定承担甲方相关税费。

2、负责“五通一平”到现场(场地平整完成,道路、水源、电源等应接入施工现场)。

3、负责协调处理周边关系,处理各类纠纷和矛盾,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土地纠纷当地居民阻工现象,若发生阻工造成乙方无法施工,按乙方实际参与施工人员(含管理人员)120元/天每人给予生活补助,机械、机具、设备台班按每台每天补偿1000元计算成停工损失,工期顺延,确保施工顺利进行。停工损失费(100%)计入当月进度款并与工程款支付时间一样予以支付。

4、负责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结算款。

5、甲方协助办理办公、施工人员食、宿房屋,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

6、本工程项目属于定向议标,乙方不参与任何招标形式,但甲方必须向相关部门完善招投标及报建手续。

十三、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和施工图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要求,因乙方责任造成返工,乙方承担其工程质量问题及返工的经济损失。

2、工程所需材料自行采购,设备、机具自行购置和组织,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认可的合格要求(按是施工图要求,特殊材料或信息价内没有的项目经甲乙双方商议确定)。

3、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文明施工教育管理,负责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抢救和处置,并按国家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4、负责抓好施工组织和工程进度,确保合同工期(除不可抗力因素外)。

5、按国家规定承担应承担的税费,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除外。

十四、特殊约定

1、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元(人民币);即指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到相关银行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负责由银行开出3000万元(人民币)银行保函;甲方在支付基础工程款后,乙方退还由银行代甲方开据出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交纳时间,施工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三个工作内先交1000万元,进场施工后三个工作曰内再交2000万元。

甲方必须保证在2011年10月15日前开工让乙方进场正常土石方施工,并保证主体工程连续正常施工,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按合同价的5%赔偿。

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乙方进场施工基础起来后,从第1个月起甲方每月应退还300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直至施工十个月内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人民币)止,在主楼主体框架结构封顶后两天内退还剩余的100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

2、乙方原则上同意按甲方要求提前进场施工,应甲方提供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有效文件、证书迟缓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3、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按合同约定的各自职责做好准备工作,具备施工条件,并有关部门开具开工通知,甲方应提前7个工作日告知乙方择日开工。进场时间暂定为年月日。

4、乙方在每月25日向甲方报送工程量月报表(一式四份),甲方按报表工程量和合同约定支付比例在次月五日前向乙方支付约定进度工程款。

超出约定支付时间14日,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负责。 十

五、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因素外)

单方违背以上条款的任何内容,违约方赔偿守约方50万元的损失补偿(所谓单方违约系指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或因甲方责任造成停工7日视为甲方违约,如乙方责任造成停工7日,视为乙方违约)。对违约责任和甲乙双方产生分歧不能协商时,可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不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

七、本合同一式拾份,甲、乙双方各执伍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日生效。

发包方(单位公章):总承包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办理人:委托办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任务,相互配合,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工程地点:

二、 工程名称:

三、 开、竣工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 工程内容:基础主体工程,内外粉刷。

五、 承包形式:包工包料。

六、 双方责任与义务

1、(1)甲方负责工程场地“三通一平”;

(2)负责一切地方关系,保证施工人员正常施工;

(3)负责本工程所发生的水、电及各种税费。

2、(1)乙方负责组织施工;

(2)监督施工人员安全施工,由本工程发生的一切大小工伤事故,概由乙方自负。

七、 工程价格:每平方

元,工程结束后按实际建筑面积决算。

八、 本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知执一份存查,签字后即行生效,不得违约。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证明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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