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2023-01-22

在当今社会,在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的发展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以下是小编收藏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公路工程试验室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四川省棋盘关(陕川界)至广元公路工程项目

文 件 资 料 管 理 制 度

中铁九局广陕高速公路LJ6合同段工地试验室

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1、 技术资料的管理由工地试验室主任指定专人负责。

2、 应长期保存并处于受控状态的资料有:

A、国家各部委,部门有关试验检测的政策、法令、文件、法规和规定。

B、国家和部的各种工程施工验收规范,验收标准, 设计规范,材质标准,产品技术标准,相关标准,参与标准。

C、试验研究检测规范,规程,大纲,细则,操作规程和方法(含国际和自编)

D、程序文件、质量手册、作业指导书。

E、计量规程暂行检测方法。

F、仪器设备档案主要内容表:卷内目录,开箱纪录,购货合同,仪器设备履历书、使用说明书、操作细则,计量检定证书或自校合格证书、备考表。

G、仪器设备一览表和检定周期表。

H、产品图纸施工图,工艺文件及其它技术文件。

3、 定期保存资料有:

A、各类试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保管至交工。 B、施工单位和用户反馈处理结果,保管至交工。 C、样品委托申请单、登记本,报告发送登记保管至交工。

4、 技术资料的整理由指定人负责,由指定的技术资料负责人负责填写技术资料目录,归类装档,统一编号。

5、 技术资料的管理

试验检测人员如借阅技术资料,应办理借阅手续,填写《技

术资料借阅纪录》,与试验检测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借阅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必须经主任批准。

6、 试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允许复制。

7、 负责技术资料的管理人员要严格为设计,施工单位和其他用户保守技术机密,否则以违反纪律论处。

8、 超过保存期的技术资料,应分别造册,填写《技术资料销毁纪录》,经主任批准后才能销毁。

资料管理员职责

1、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复制检测报告,不得泄露原始数据,不得做损毁用户的事。

2、 各类资料在入柜时均应办理登记,登记应分类进行,入库手续齐全,送交人、整理人、接受人均应签名。

3、 对各类资料的分类应科学合理,便于查找,努力为监测人员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4、 密切注意国内外有关检测工作的发展,随时收集最新的技术标准、检测规程、规范、细则的方法。

5、 对过期资料的履行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造册登记入档。

6、 丢失资料应视质量事故处理,填写事故报告,并视情节轻重给与必要的处分。

7、 做好防火、防盗、防蛀工作,以防资料的损坏。

试验室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 试验资料实行目录化管理,按检测项目为单位建立试验资料总目录和卷内目录,规范管理、齐全,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2. 经装订成册的试验资料,其委托单(或取样登记单)、记录、报告三者相一致,相关材料的试验资料应一同装订。

3. 试验资料由资料员负责收集、整理、保存、管理,检测人员借阅资料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归还。

4. 各种原始记录、证书、试验检测报告,必须经试验室主任确认签字后,方可借出,且必须办理借、还手续,与检测无关的人员不得查阅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

5. 标准、规范、规程由资料员负责管理借阅,要掌握新标准的更新情况,适时收集补充新的规范和标准,保证使用有效版本。 6. 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不允许复制。

7. 需要销毁的作废资料,应进行集中销毁,并做好登记工作。 8. 试验室职工调离时,必须将承办或借阅的保密文件、图纸资料及个人记录的保密手册清退完毕,不准随身带走,不得泄露。

第二篇:工程分包管理文件

***第******有限公司 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司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公司属各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部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

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公司的经营调控,应在充分利用公司内部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全公司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序进行。对此,公司实行工程分包申请、审批制度。

第四条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主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工程分包的工期和形象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主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五条 工程分包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选择分包商的原则,杜绝工程分包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属各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的对外分包,内部单位工程项目分包执行公司内部分包管理办法。

第二章 工程分包的分类及分包申请、审批

第七条 工程分包的分类

(一)工程项目分包:是指将公司(总承包人)承包的工程中的一部分(非关键技术或工艺)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本公司以外的分包商,由其进行施工,但由总承包人负责监督管理。

(二)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专业技术和专业施工优势,或作为公司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能力的补充,将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部分项目中的工序的施工任务分包给公司以外的分包商完成,但由总承包人负责监督管理和工序间的衔接。

(三)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的施工设备和劳务优势,将工程承包合同中某些机械作业或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公司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施工设备或劳务进行现场作业,由总承包人负责监督管理和现场施工组织。

(四)内部专业分包:是指承包工程中的机电安装工程、金属结构制安工程、基础处理工程、砂石系统工程等,应实施内部专业分包。当专业分局自有施工力量不足,提出不愿意承担专业分包时,需书面提出申请,报公司工程管理部批准后,由专业分局负责按照公司工程分包相关规定实施对外分包。

(五)工民建工程,原则上应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组织劳务分包。特殊情况需书面提出申请,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批后,方可对外进行工序或分部工程分包。

第八条 分包申请与审批

(一)分包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包括50万元):

由项目部商务经理牵头,经营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包评审,编制分包计划申请,由项目经理审批。并在30日内报二级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二)分包合同金额在50万元――300万元的(包括300万元):

由项目部编制分包计划申请,报分局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经分局主管分局长批准后,由分局派人监督参与项目的招标工作。项目部根据招标后的评标结果形成分包计划审批表,报分局审核,由主管分局长审批。并在30日内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三)分包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公司直管项目分包合同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由项目部编制分包计划申请,报分局初审后,由分局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批。申请批复后,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分局共同派人参与项目部的招标工作。项目部根据招标后的评标结果形成分包计划审批表,报分局初审后,由分局报公司工程管理部终审,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四)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 特别事项主要有:

1)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包商的; 2)工程承包合同价格与分包价格相比差值小于5%的;

3)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先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的; 4)顾客指定分包商的。

对工程分包特别事项,项目部应如实写明情况,报分局初审,由分局报公司工程管理部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工作。无论何种情况的分包,项目部都应按公司分包管理办法验证分包商的有效证明文件,并归档备案。

(五)项目主承包合同有约定的,其分包项目还需报业主或监理审批,未经审批一律不得对外分包。

(六)以提取管理费的形式对外分包部分,由项目部提出书面申请,分局初审后,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直管项目直接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对外分包。

第九条 工程分包应根据技术方案、工程进度、成本控制、质量、安全环保、社会资源的获取等多方面进行分析策划,由项目部确定拟分包的施工项目,编制分包计划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级别的审批。

第十条 对以单价形式分包的,应按招标报价清单工程量,估算分包项目总金额,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级别的审批。杜绝为规避上报审批而采取以大化小、估小和分解分包工程量,减少分包合同总金额的做法。

第十一条 不论工程规模大小,工程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分包。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工程违规分包:

(一)未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分包申请及审批的;

(二)未按公司分包招标程序选择分包商的;

(三) 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或超越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许可的及相关证件不全、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的;

(四)将分包工程项目进行二次分包的;

(五)分包工程不签订分包合同的。

第十二条 不论工程规模大小,工程项目一律不得转包。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工程转包:

(一)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进行组织管理的。

(二)分包商授权的法人委托人与实际分包人不符的。

(三)对于工程违规分包或转包的,公司实行分包责任追究制度 。

第三章 分包商选择与管理

第十三条 选择分包商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应采用内部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三种形式。内部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合格投标人应在3家以上。分包招标工作必须在分包申请计划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参加竞争的分包商,必须具备以下有效证明文件,并经资格预审合格后在项目部备案: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查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一级机构公章)。

(二)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查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一级机构公章)。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查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一级机构公章)。

(五)税务登记证(查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一级机构公章)。

(六)工程所在地施工许可证(如所在地实行)。

除上述证明文件外,必须了解其业绩、信誉、履约情况,并要求参加竞标的分包商提供以下资料:

(一)分包商的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

(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已完工程发包方评价资料等。

(三)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部应结合施工项目实际编制分包项目招标文件,该文件应涵盖拟分包工程项目概况、投标人须知、分包合同主要条款、评标办法等内容,在合理的时间发放给经资格预审合格的竞标分包商(项目分包招标禁止收取分包商任何费用);邀请函件、分包商现场勘察等前期工作,在分包计划申请批准后,由项目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设立工程分包评标小组,由项目分管经营管理的商务经理担任评标小组组长,评标小组应有经营合同、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设备物资、财务等部门人员组成,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且技术、经济方面的人员要占评标小组总人数的2/3以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分包招标工作由项目党组织负责人或纪检部门负责人监督。

第十七条 评标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每一个评委根据评标条件独立打分。评委的评分结果汇总后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出候选分包商1~2名,进行合同预谈判。上一级监管部门或评标小组认为投标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否决,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评标小组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做好评标工作,遵守评标纪律,对于假公济私、明评暗定等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形成书面评审报告,同时按公司《管理手册》分承包控制程序的要求,对拟选分包商进行评价后(评价格式按“分承包方评价表”),填写分包计划审批表,按分包金额大小进行相应级别的审批。

上报审批表的同时应附分包项目中标工程量、单价、总价以及分包控制价、总价,拟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价、总价,需经单位加盖公章、项目经理签字确认。上述分包过程资料必须在分包招标事宜结束后15日内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分包招标、评标资料项目部应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分包商资源库,并定期公布。工程分包应首先在公司公布的《合格分承包方名册》中选择参加竞争的分包商,严禁使用公司或集团公司公布的不合格分包商。各项目部应及时上报不合格分包商资料,公司将不定期公布。凡被公司列为不合格的分包商,必须严格禁用并将其记录在案,三年内各项目不得选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包商,应视为不合格分包商:

(一)出具不实资质证明的。

(二)有损害公司所属单位合法利益行为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分包业务的。

(四)假借他人名义从事分包活动的。

(五)拖欠民工工资或煽动民工闹事的。

(六)不能正常履行分包协议所规定义务的。

(七)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恶意诉讼我公司,企图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款或赔偿款的。 第二十二条 对分包商管理要坚持培育与规范并重,管理与服务同步,加强施工过程管理,注重对分包商的技能培训与安全教育,有目的地培养一批合格的、有实力的分包队伍,促进工程分包行为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 分包合同签订

第二十三条 分包合同谈判及价格的控制

(一)工程分包合同的格式应执行公司规定的范本,经营合同管理部门草拟的分包合同应经项目部技术、测量、质量、安全、财务、物资设备等部门人员评审,并做好合同评审记录。

(二)分包合同谈判要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并做好谈判记录,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谈判记录与分包合同一并存档备查。

(三)项目部应结合当地的市场情况及工程条件,合理确定分包价格,严禁出现单价倒挂现象。

(四)采用单价合同的,应事先评估分包工程量。超出事先评估分包工程量的,应追加审批并补签协议。

(五)机械作业分包单价,原则上应与实物工程量挂钩。承租机械不准只按月租费结算。特殊情况需要月租的,应报分局批准(施工局应报公司批准)后,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包合同的内容及主要条款

(一)分包合同范围:分包合同中应列明分包工程的项目名称、部位,分包范围、分包工程量(估算)等控制分包范围的条款。

(二)分包单价或总价: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单价或总价所包含的施工内容及费用构成。应列明“分包单价包括一切与分包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商应承担的义务、风险和全部责任”。(若分包项目的设计工程量可能存在大的变更应约定“分包单价不因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

(三)材料供应:

1.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工程材料的质量要求、供货渠道、单位耗量及单价。 2.主合同中对主要材料有特殊要求(业主供材料、业主指定供应商供材料)的分包合同应按主合同的要求供货。

3.分包合同若由发包方供货,分包合同条款中应明确供货地点、供货时间、供货数量、供货价格。

4.对材料供货数量应严格控制,分包商负责人应向项目部物资设备管理部门出具专人领料委托书,杜绝分包工程材料外流。 5.由分包商自行采购的材料,须注明材质要求,提供厂家材质证明等,项目部要不定期抽查。

6.对于业主低价供应的主材,分包合同应明确限额领料核算办法和超限额材料的处罚标准。

(四)工期:分包合同应注明分包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及工程进度计划、相关的节点工期,以及节点工期实现与否的奖惩办法。

(五)资源投入:分包合同中应注明分包商资源配置情况、数量及分包施工不能满足发包方要求时,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分包合同并责令分包方无条件退场的条款。

(六)计量、支付办法:分包合同中应明确计量、支付条款。计量的原则按主承包合同的计量方法计量,严禁超出业主结算工程量进行计量、支付。

(七)农民工工资发放条款: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单位雇员(民工)工资支付的具体要求和监管措施,应按照每期结算金额逐次扣留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议按每月结算款的5-10%),保证金每季度经过项目部确认农民工工资已发后,在下一季度第一次结算返还给分包商。或采取控制方式:

⑴、先支付经审核确认的当期分包单位雇员(民工)工资,无争议后再支付分包单位当期应支付的剩余结算款;

⑵、签定合同时,要求分包单位提供雇员(民工)人员信息、工资标准,核实出勤情况和工作发放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当地相关劳动部门主动备案。

(八)安全责任条款:分包合同中应有明确的安全责任条款。并提取5%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但总数至少不低于10万元。

(九)分包合同条款中应写明,严禁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将分包工程再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或挂名承包。发包方有权处罚并解除合同。

(十)质量控制:分包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质量控制条款,对后期工程项目有影响的分包项目,应制定出明确的质量奖惩措施(如超挖后的超填问题等)。明确分包工程的质保期限、质保金的扣取额度、返还时间及工程质保期的责任等问题。

(十一)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方违约须承担的责任和经济索赔条款。

(十二)分包合同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要求,明确双方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

(十三)分包合同应有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应有明确的人身、机械保险条款。 以上为分包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其它条款按国家及行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分包合同签订

(一)工程分包必须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必须由分包商法定代表人或依法委托人(代表)签字。严禁先施工后签订分包合同或边施工边商谈分包合同的做法。

(二)分包合同由项目部经营合同管理部门拟定,经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物资设备等部门评审,项目部商务经理审核后,由项目经理或经授权的代表(必须有授权委托书)签订正式合同。

分包合同评审时,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1.经营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分包合同起草和条款的制订;负责分包单价和计量、支付条款以及索赔、纠纷的处理方式等条款;负责分包商资质的验证、审查、备案等工作。

2.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分包合同中有关技术交底、设计变更、测量、技术服务、计量验收等条款的制订和审查。

3.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分包商安全资质和满足施工需要的特殊工种资格证的审查、备案;负责分包商入场安全教育、劳动保护、施工过程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职业健康监控、责任划分、事故处理、处罚等条款的制订和审查。

4.物资设备部门:负责对分包商物资供应和周转材料的管理与费用计算、物资结算程序(包括分包商领料授权委托)、分包商设备的投保和使用发包方设备的管理等条款的制订和审查。

5.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中有关质量强制性条款、特殊条款等的制订和审查;负责为保证工程质量,要求分包商应采取的措施,隐蔽工程、关键项目等的质量检验程序以及相应质检人员的要求条款的制订和审查;负责质量记录及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等条款的制订和审查。

6.财务部门:负责对分包结算程序条款及预付工程款等条款的制订和审查;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的验证、备案、避免挂帐支付等方面进行监督审查;负责税率、税金扣除条款的制订审查。

7.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人身保险的办理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条款的制订和审查。负责分包队伍人员的登记和管理等。

(三)分包合同签订后,其正本由经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副本应发至财务、技术、测量、质量、安全、物资设备等部门。并由经营合同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进行合同交底,作为对分包工程及分包商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的依据。

(四)分包合同签订一周内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下的报分局工程管理部门备案;300万元以上的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分包商的安全评价资料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特殊情况可先发送电子邮件,随后报送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保廉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保廉合同”按公司规定发至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书”、“保廉合同”与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 分包工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分包商必须执行项目部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项目部对分包工程要进行严格管理,对分包工程施工工期、质量、安全要进行严格的管理控制,实行分包工程施工全过程监控制度,严禁以包代管。

第二十八条 分包合同签订后,分包商必须向项目部报送组织实施分包工程的管理机构、施工技术、进度计划、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方案(措施)。项目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审批。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应加强施工全过程监控,建立关键工序全过程旁站制度,明确旁站人员的职责,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三十条 严禁将分包队伍编为内部作业队序列进行管理,如严禁使用“××项目部第几工程处”、“ ××项目部土建几队”“ ××项目部第几工区”等名称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为保证分包商正常履约,项目部除应承担起工程分包合同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应为分包商提供必要的施工和生活条件,加强与分包商之间的定期配合和联系,在分包商施工人员技术培训、质量安全教育、介绍和提供有效管理规章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 应对分包商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及管理的需要。分包商的现场负责人必须长驻工地。

(二)分包商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分包合同承诺相符。

(三)分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合同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工程再分包。

(四)分包商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应始终保持分包商提供的所有资质证明文件在有效期内,对于超过有效期的,如分包商不能及时提供年检证明的,应予以清退。

(五)分包商派入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的,应检查是否有与工作岗位相符的上岗资格证。分包商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商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六)安全措施、设施、检查是否到位。

(七)及时检查分包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情况。 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分包合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部应建立外协队伍意外事件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分包风险。

第三十四条 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部要定期对分包商进行考核、评定。应按《分承包控制程序》的规定每季度对分包商进行考核,填写季度审核表;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及每年年底,项目部对分包商要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逐级上报至公司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汇总审定后,在全公司范围内公布合格或不合格分承包商名册。

第三十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下列事件应于事发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或传真形式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1)发生二次转包的。

(2)拖欠农民工工资在业主单位或地方政府等部门造成影响的。 (3)发生分包闹事或罢工事件的。

(4)发生重伤以上(含重伤)的(同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5)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同时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第六章 分包工程价款结算及支付

第三十六条 分包工程价款结算应严格执行公司《工程施工分包结算控制程序》 和《***第******结算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 结算必须附有依据,严禁开据无任何支付依据的《工程施工结算单》,《工程施工结算单》附件由经营合同管理部门保管以备查。

第三十八条 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按照工程价款结算的程序,对分包单位所完成的经质量验收评定合格的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量的计量和结算,建立和及时登记分包结算台帐,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完工或竣工清算。同时验收“保廉合同”。

第七章 分包商退场管理

第三十九条 分包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在分包项目履约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发包方有权要求分包商退场并终止合同:

(一)发生二次转包或分包商履约能力下降,施工进度严重滞后的。

(二)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到位,不听劝阻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 发生较大工程质量事故或不听指挥、违规操作、擅自更改施工方案、偷工减料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挑唆农民工聚众闹事、上访、阻挠施工正常进行的。

(五)不诚信,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

第四十条 当发生分包商不能履行分包合同应尽的义务,我方要求退场时,应在向分包商指明责任、问题的基础上,尽量与分包商达成退场协议,并明确双方在退场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善后处理事宜。

如果分包商坚持不退场或不接受发包方的合理退场条件或要求,不能达成退场协议的,发包方可通过向分包商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通知书》应一式两份,一份送交分包商负责人或现场管理人员,一份由分包商负责人或现场管理人员签认后我方保管。

如果分包商负责人或现场管理人员拒绝签认的,发包方可通过邀请当地公证处公证人员共同参与下进行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到分包商主要办公场所并留置于该办公场所的,即视为送达。公证处对送达行为所作的《公证书》,我方应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 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在分包商完成自检,提出验收申请后,项目部应及时组织验收,不符合技术规范及合同要求的,项目部应监督分包商认真整改,直至符合要求。验收合格、分包商履行完分包合同应尽的全部义务后,经营合同管理部门应办理以下事宜:

(一)通知项目技术、质量、安全、物资设备、财务、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整理和提供分包合同竣工结算的相关资料,完成分包项目最终结算。

(二)依据相关资料清理履约保证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及时解决履约中的经济纠纷。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解决的纠纷(如需进一步落实、查证等)应记录在案,双方约定时间解决。

(三)质保金返还由经营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办理。并应按分包合同条款的规定返还。在质量保修期内若发生质量缺陷,处理的费用应按分包合同的规定从质保金中扣除。

(四)最终结算完毕,应形成分包商退场协议,注明“本次结算为最终结算,结算总金额双方无异议”字样,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盖章。

(五) 分包工程完工后,项目部应对分包商进行评定,填写分包商评定表,在30日内报分局和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六) 分包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作为工程分包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工作,对工程分包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工程管理部将不定期对各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分局应认真搞好工程分包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第四十三条 对工程分包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其责任。

1.工程分包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擅自分包的。 2.工程分包不签订分包合同或管理不严的。

3.给分包商多计工程量或多结算工程价款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4.由于内部管理有漏洞,造成工程材料通过分包队伍流失的。 5.违反“保廉合同”条款以权谋私的。

6.虚增工程量、工程款,通过分包商套现拿回扣的。 7.没有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的。 8.发生群伤事故、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对有以上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公司有关条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分包队伍意外冲突管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在分包合同签订时,应针对项目分包实际,制订《外协队伍意外事件应急预案》 ;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公布和进行桌面推演;历练解决问题、协作和分配任务的能力。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负责本项目发生意外事件的现场处理;负责组织评审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的有效性。

第四十六条 当发现潜在的分包队伍意外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应急预案领导小组,项目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若事态不能有效控制,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和公司(分局)报告,求得迅速解决。

第四十七条 事态平息后,项目经理部应将事件发生的经过、平息过程,发生的原因、改进措施等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我公司内部从事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建筑工程甲方业主文件管理

文件的归档分类

A册:合同文件:A1:分包施工合同文件

A2:总包、监理、勘察、设计合同文件A3:材料采购合同文件

A4:其他类型合同文件

B册:地产公司文件:发文B1

收文B2

政府文件B3

公司文件B4

工程业务联系单B5

甲方专题会议纪要B6

工程简报B7

施工日志B8

经理部部门例会纪要B9

其他B10

C册:监理公司文件

《监理人员登记表》及证明资料 C1

监理规划、细则C2

监理月报及审核意见C3

监理例会纪要C4

工程联系单C5

监理备忘录及专题报告C6

监理考核表C7

其他C8

D册:施工单位文件

《总包人员登记表》及证明资料 D1

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D2

工程联系单D3

总包单位考核表D4

其他D5

E册: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设计变更E1

技术核定单E2

工程签证E3

工程指令单E4

F册:工程管理文件

总进度控制计划F1

施工图纸交付计划F2甲供材料进场计划F3

总进度计划(施工单位)F4月计划(施工单位)F5周计划(施工单位)F6

工程管理策划书F7

成本管理指导书F8

其他F9

G册:各单位印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主要单位资质及人员G1

其他单位资质G2

房地产资质文件G3

其他单位资质证书G4

H册:材料设备管理

封样登记一览表G3

收(调)料单G4

设备调试验收记录G5

I册:进度款支付

工程付款台帐I1

扣款通知单I2

奖/罚款通知单I3

J册附属工程资料

配套工程资料

其他工程资料

K册:后勤管理

考勤表K1

项目经理部固定资产登记表K2其他文件K3

L册工程存档文件

前期报建文件L1

前期工程文件L2

竣工验收及检测L3

其他单位存档资料L4

其他L5

M册土建工程档案

勘察与测绘M1

地基与基础M2

主体结构M2

建筑装饰装修M4

其他土建部分M5

N册安装工程档案

给排水N1

暖通N2

电气N3

其他安装部分N4

第四篇: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沈阳XXX科技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1、 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管理制度;ZNXZD001-0

2、 质量否决制度;ZNXZD002-0

3、 首营企业资质审核管理制度;ZNXZD003-0

4、 首营品种资质审核管理制度;ZNXZD004-0

5、 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ZNXZD005-0

6、 医疗器械质量验收管理制度;ZNXZD006-0

7、 医疗器械仓储保管管理制度;ZNXZD007-0

8、 医疗器械养护管理制度;ZNXZD008-0

9、 医疗器械出库复核管理制度;ZNXZD009-0

10、 医疗器械近效期销售管理制度;ZNXZD0010-0

11、 医疗器械技术培训、维修、售后服务的管理制;ZNXZD011-0

12、 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管理制度;ZNXZD012-0

13、 医疗器械质量查询与投诉管理制度;ZNXZD013-0

14、 医疗器械质量跟踪和不良事件报告的管理制; ZNXZD014-0

15、 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ZNXZD015-0

16、 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中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ZNXZD016-0

17、 质量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ZNXZD017-0

18、 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考核制度;ZNXZD018-0

19、 质量信息管理制度;ZNXZD019-0

20、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管理制度;ZNXZD020-0

21、 医疗器械质量跟踪管理制度;ZNXZD021-0

第五篇:文件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发文数量,提高办文速度和发文质量,充分发挥文件在各项工作中的指导作用,根据区建设局关于文书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文件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上级函、电、来文,同级函、电、来文,本单位上报下发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三条按照党政分工的原则,本单位各类文件(党支部和行政)统一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二)收文的管理

第四条公文的签收

1.单位所有文件(除领导订启的外)均由收发员(文书)登记签收、拆封(由上级或邮电局机要通讯员直送的机要文件除外)。在签收和拆封时,收发员(文书)需注意检查封口,对开口和邮票撕毁函件应查明原因。

2.对上级部门发来的文件,要进行文件、文号、机要编号的核定,如果其中一项不对口,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登记差错文件的文号。

第五条公文的编号保管

1.收发员(文书)拆封和签收后应及时附上"文件处理传阅单",作分类登记编号、保管。

2.本单位外出人员开会带回的文件及资料应及时送交收发员(文书)进行登记编号保管,不得个人保存,如职工工作需要借阅的可复印或借用。

第六条公文的阅批与分转

1.凡正式文件均需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根据文件内容和性质阅签后,由收发员(文书)分送领导和承办部门阅办,重要文件或急作应立刻呈送领导(或分管领导)阅批后分送承办部门阅办。为避免文件积压误事,一般应在当天阅签完。

2.一般礼仪性质的函、电、单据等,可由办公室直接分转处理。如涉及几个单位会办的文件,应同各单位联系后再分转处理。

3.为加速文件运转,收发员(文书)应在当天或第二天将文件送到领导和承办部门,如关系到两个以上部门,应按批示次序依次传阅,最迟不得超过两天(特殊情况例外)。

第七条文件的传阅与催办。

1.传阅文件应严格遵守传阅范围和保密规定,不得将有密级的文件带回家、宿舍和公共场所,也不得将文件转借其他人阅看。对尚未传达的文件不得向外泄露内容。

2.阅读文件应抓紧时间,当天阅完后应在下班前将文件交收发员(文书),阅批文件一般不得超过两天,阅后应签名以示负责。如有领导"批示"、"拟办意见"办公室应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按文件所提要求和领导批示办理有关事宜。

3.阅文时不得抄录全文,不得任意取走文件夹内任何文件及附件,如确系工作需要,要办理借阅手续,以防止丢失泄密。

4.文件阅完后,应交收发员(文书),切忌横传。

5.办公室对文件负有催办检查督促的责任,承办部门接到文件、函电应立即指定专人办理。不得将文件压放分散,如需备查,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并征得办公室同意后,予以复印或摘抄,原件应及时归档周转。

6.按照阅文范围,离、退休干部,一般由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或由办公室通知到单位阅文。

(三)发文的管理

第八条发文的规定

1.单位上报下发正式文件的权力分别集中党支部和行政办公室,各群众团体和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向上、向下发送正式文件。

2.各群众团体、部门需要向上反映汇报重要情况或向下安排布置重要工作要求发文应分别向党支部、行政办公室提出发文申请,并将文件底稿分别交党支部、行政办公室审核。党支部、行政办公室同意发文,方可按党、政机构设置与业务分工统一归口以党×字、政×字发文。群众团体文件由党支部批转。

3.对单位影响较大,涉及多个以上领导分管范围的文件,须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批准签发。其余文件均由主要领导批准签发。

第九条发文的范围:

1.凡是以党支部、行政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通告、决定、决议、请示、报告、编写的会议纪要和会议简报,均属发文范围。

2.党支部、、行政办公室下发文件主要用于:

(1)公布单位规章制度;

(2)转发上级文件或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订的文件;

(3)公布单位体制机构变动或干部任免事项;

(4)公布单位重大生产、技术、管理、政治工作、生活福利等工作的决定;

(5)发布有关奖惩决定和通报;

(6)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3.党支部、行政办公室上行文、外发文主要用于:

(1)对上级机关呈报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处理决定;

(2)同兄弟单位联系有关重大生产、技术、人事劳资、物资供应、科研、基建、管理、党群工作等事宜。

4.日常生产、技术、管理、党群工作中,有关图纸、技术文件、工艺修改、审批工作、安排部署、传达上级指示等事项,应按有关制度办理,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各科室书面或口头自行通知执行,一般不用发文。

5.各科室如会议所作的决定,一般都不应发文,不备查考,可以科室名义用《工作简讯》发会议纪要。

(四)发文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发文程序规定:

1.各科室需要发文,应事先向党支部、行政办公室提出申请;

2.党支部、行政办公室同意发文后,主办科室应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上级指示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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