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工业大气排放标准

2023-01-31

第一篇:钢铁工业大气排放标准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从多行业环保标准 看现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9620-2013)

:本文通过对近几年来我国发布的各类工业企业的环保标准的分析,从大局的角度,向墙体材料行业展示了我国近期环境治理工作的一角。本文分析了本行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处境,以便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做好本行业的环境治理工作,达到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要求,从而使本行业能够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随着全球及我国大气环境形势的不断严峻,我国政府加强了对大气环境的管理力度。国家环保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近几年密集发布、更新了多个行业的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如2010年9月发布了淀粉工业、酵母工业、油墨工业、陶瓷工业、铝工业、铅锌工业、铜镍钴工业、镁钛工业八类工厂的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至GB25468-2010),12月又发布了硫酸工业等三类工厂的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年发布了《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53-2011)、《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等多项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更新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2012年发布了炼钢工业、炼铁工业、轧钢工业等多个工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更新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年发布了《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多项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更新了2004版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4年发布了《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更新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年发布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有关石油、石化的多个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由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经过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这几年的辛勤工作,各种环保控制标准已经对各类排污工业企业实现了一个比较全面的覆盖,一些比较陈旧的环保标准也得到了梳理。我们国家对于各种排污工业企业的管理基本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环保控制体系。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是近几年新发布的环保标准之一。烧结砖瓦行业之前没有专门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的主要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在《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旧标准中与烧结砖瓦工业相关的规定如下:

1)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尘和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对于陶瓷、搪瓷、砖瓦窑的限值如下:

2)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的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对于燃煤(油)炉窑的二氧化硫和氟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如下: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于2013年首次发布,该标准规定的几个关键点如下:

1)规定2016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及2014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2)规定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如下:

3)基准过量空气系数1.7,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 将新标准中数据与老标准中二类地区即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数据进行比较:

1、老标准中隧道窑烟(粉)尘浓度200~300mg/m3变为新标准的人工干燥及焙烧工序的车间及生产设施排气筒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3;

2、老标准:燃煤(油)炉窑二氧化硫排放限值850~1200mg/m3,氟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6~15mg/m3; 新标准:车间及生产设施排气筒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0mg/m3;氟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3mg/m3;

3、老标准:对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未作规定,新标准:人工干燥及焙烧工序的车间及生产设施排气筒氮氧化物(以NO2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0mg/m3;

4、新标准还规定了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5、新标准规定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为1.7,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排放浓度。

在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固定污染物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中,规定:过量空气系数α=21/(21-XO2),其中XO2为排放气体中氧的体积百分数。

由此公式推导出:过量空气系数α=1.7时,氧的体积百分数为8.65%。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于2010年发布,该标准中与《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类似的内容有:

1)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部分)如下表: 单位:mg/m3

2)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如下表: 单位:mg/m3

3)喷雾干燥塔、炉窑过量空气系数为1.7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在发布后,引起了行业协会和有关企业的较大反响,在进行了多轮讨论之后,环保部对《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2014年12月12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83号)》附件《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修改单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

在环保部第83号公告中,对行业内争议较大的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烟气基准含氧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重要排放指标限值进行了调整,其中基准含氧量从原来的8.6%(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为1.7),调整放宽至18%(折算为过量空气系数为7),颗粒物限值保持不变,为30mg/m3,二氧化硫限值调整为50mg/m3,氮氧化物限值调整为180mg/m3,并且不在区分燃料类型。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于2013年更新,该标准中与《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近似的内容有:1)现有和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部分)如下表

单位:mg/m3

2)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进行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C基=(21-O基)×C实/(21-O实)(1)式中:C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C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基—基准含氧量百分率,水泥窑和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为10,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为8 O实—实测含氧量百分率 在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固定污染物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中,规定:过量空气系数α=21/(21-XO2),其中XO2为排气中氧的体积百分数。

由此公式推导出:基准含氧量百分率为10%时,过量空气系数α=1.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于2014年更新,该标准中与《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近似的内容有:

1)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如下:

2)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氧化物的排放浓度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规定如下:

ρ=ρ’×[21-ψ(O2)]/[21-ψ’(O2)](1)式中:ρ—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 ρ’—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ψ’(O2)—实测的氧含量 ψ(O2)—基准氧含量 在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固定污染物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中,规定:过量空气系数α=21/(21-XO2),其中XO2为排气中氧的体积百分数。

由此公式推导出:基准含氧量百分率为9%时,过量空气系数α=1.75。

通过对以上几类企业目前执行的环保标准的分析,对几项可比性较强的排放量限值比较如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砖瓦工业过量空气系数指标远远严于陶瓷工业,较水泥工业和锅炉也更为严格;颗粒物和氟化物指标与陶瓷工业相同,与水泥工业和燃煤锅炉相比也更为严格;氮氧化物指标略宽与陶瓷工业(前提是陶瓷工业过量空气系数远大于砖瓦工业),严于水泥工业和锅炉排放标准,因此,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其他三类企业的排放标准。

从历史沿革来论,砖瓦工业工艺装备水平远远落后于其他三类企业,要实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的目标,砖瓦行业同仁们任重而道远。

思考与建议:从目前业内执行的情况来看,如果采取在线监测的监管方式的话,相当部分砖瓦企业难于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的目标,这不利于该标准的彻底贯彻落实及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议有关部门再考虑一下本行业的工艺特点及行业现状,对其中一些参数进行适当的调整。

原标题:从多行业环保标准, 看现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

第二篇:2014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项新标准收严排放限值

——锅炉、有色、生活垃圾焚烧、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四项污染物排放新标准解读 来源:中国环境报

日期:2014-6-4 16:49:36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 —2014)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

三、四阶段)》(GB 20891—2014)等4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就此4项标准的相关内容,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问: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

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发布实施以来,在控制烟尘、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烟气治理技术的成熟,锅炉单台容量的快速增大,现有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显得较为宽松。同时,我国燃煤量持续增加,单台容量较小的锅炉数量比例高,宽松的排放标准不利于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提升设施的运行水平。在当前能源结构尚处于以燃煤为主的情况下,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直接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因此,为满足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目标而进行标准的修订显得尤为迫切。

问:新标准的制定思路是如何确定的?

答:鉴于我国锅炉炉型众多、量大面广,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严格标准可操作性不强,新标准综合考虑环境管理需求和环保标准体系建设,确定基于成熟的最佳可行污染防治技术制订较为严格的国家排放标准。同时,还考虑各地对地方环境质量管理的需求,在标准中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自情况可依法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两级排放标准体系将共同构成我国锅炉行业的排放标准体系。

排放限值确定采用如下的原则:(1)严格控制燃煤锅炉新增量,加速淘汰燃煤小锅炉,降低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2)一般地区向现行的地标排放限值看齐;重点地区实施特别排放限值,采用最先进的技术和措施满足达标排放。(3)重点解决颗粒物排放的问题,推广使用先进的布袋除尘和静电除尘技术;兼顾二氧化硫治理,采用高效的湿法脱硫技术;促进低氮燃烧技术发展;将汞污染物控制逐步纳入排放管理。

问:与2001年标准相比,新标准主要在哪些方面做了修改?

答:新标准增设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同时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问:新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如何?

答:执行新标准后,10t/h以下的燃煤锅炉需要进行燃油和燃气锅炉改造、集中供热或并网、替代优质型煤锅炉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等措施,10t/h以上燃煤锅炉需要安装机械除尘+湿法脱硫或电除尘+湿法脱硫装置。这些措施的应用可带来锅炉烟尘削减66万吨,二氧化硫削减314万吨。

为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大部分在用锅炉需要进行污染治理设施的新投入,根据不同的改造方案选择,10t/h以下小锅炉改造总成本在1600亿元~2000亿元,10t/h以上燃煤锅炉,改造总投资在1608亿元~2067亿元。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预测每年还将新增锅炉8万t~10万t,其中燃煤锅炉占80%,采取电除尘+湿法脱硫、袋除尘+湿法脱硫或电袋复合除尘+湿法脱硫的治理措施,其总环保投资约80亿元。

问:量大面广的小型锅炉需要采用哪些技术路线来达到新标准的控制要求?

答:在用锅炉中10t以下锅炉27.6万台(60MW),占全国燃煤锅炉总数的70%,耗煤1.7亿吨。小型锅炉主要集中在人口密集地区,燃烧效率低,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水平都很低,烟囱高度低,排放浓度高,对局地环境空气质量影响大,因此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需要对小锅炉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标准制定过程中主要是依据国家的相关文件要求,综合考虑工业锅炉实际情况,严格落实加速淘汰燃煤小锅炉的政策,制定较为严格的排放限值。小锅炉改造可选用以下方案:(1)改用燃气、燃油锅炉。(2)拆除小型燃煤锅炉,实施区域集中供热或并网。(3)在广大农村地区、小城镇地区,鼓励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4)使用低硫优质洁净煤。(5)实施尾端治理。

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

三、四阶段)》

问:制定非道路国三标准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

答: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的是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各种移动式机械设备,如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发电机组等,与道路车辆同属移动污染源范畴。随着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生产、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其进行污染物排放控制的需要也越来越迫切。我国非道路用柴油机每年新增约200万台左右,全国每年超过1亿吨的柴油消耗总量中,约有20%用于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这些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氮氧化物的重要排放源,初步估算每年约排放氮氧化物200万吨以上。由于非道路发动机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相对落后,相对于排放控制已较为严格的汽车而言,具有更大减排潜力。

我国于2007年发布了非道路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其中国一标准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国二标准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大致相当于车用柴油机国二排放标准的控制水平。在道路机动车收紧控制的同时,非道路移动源的污染日益凸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提高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以进一步减轻由于此类机械设备保有量和使用量的不断增长给环境带来的压力,早日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问:新标准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答:收严了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从国二标准到国三标准,主要降低氮氧化合物(NOx)和碳氢化合物(THC),根据发动机功率段的不同,降低幅度约30%~45%。从国三标准到国四标准,主要降低颗粒物(PM),根据发动机功率段不同,降低幅度约为50%~94%。

检测方法进一步完善。国三标准与国二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相同,国四标准增加瞬态试验循环进行检测,该试验循环能更好地反映柴油机污染物排放的真实情况。

增加了560kW以上柴油机的控制要求。560kW以上的柴油机主要应用于大型的矿山机械、发电机组等。虽然数量较小,但考虑到污染物总量减排的需要,也应对其进行控制。

增加了耐久性的要求。与国二标准相比,国三标准新增了排放控制耐久性要求。

增加了后处理系统的贵金属检测要求。催化转化器的贵金属含量与柴油机污染物的排放密切相关,对其加强检查,有利于柴油机污染物排放控制。

修订了检测用基准柴油的技术要求。第三阶段的基准燃油硫含量要求在350ppm以下,第四阶段的基准燃油硫含量要求在10ppm以下。

问:新标准与发达国家标准的比较情况如何?

答:目前,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法规方面,美国和欧盟处于领先水平,且每一阶段所采用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基本一致,主要是实施时间和实施管理方式上有所差别。新标准的第三阶段要求与欧盟的IIIA阶段和美国的第三阶段控制水平相当;第四阶段要求与欧盟的IIIB阶段和美国的第四阶段过渡阶段的控制水平相当。另外,对于在我国数量较大且排放控制相对落后的小功率发动机,新标准提出了比国外更严格的要求。

问:新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如何?

答:新标准实施后,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减少,第三阶段单机NOx减排量在30%~45%左右,第四阶段单机PM减排50%~94%。第三阶段标准实施后,每年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其有效寿命(5年)内NOx将减排40万吨左右;如果第三阶段实施3年,则3年内生产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其有效寿命内,NOx将减排120万吨左右。

不同功率段的发动机满足国三标准要求需要改进的技术略有差异,较大的发动机可采用共轨、增压中冷、废气再循环(EGR)等技术;小型发动机可采用提高油泵、油嘴喷油压力,涡流室、增压中冷等技术。对于19kW以下的发动机,则要进行较大的技术升级和改进,比如重新设计新机型,提高油泵、油嘴喷油压力,重新设计涡流室、氧化性催化器(DOC)等。大部分功率段发动机的达标成本约占整机成本的10%~15%左右,单缸机成本则需增加一倍左右。

问:新标准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这一标准进行型式核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凡进行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都必须符合此标准第三阶段要求。对于按此标准批准型式核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其生产一致性检查,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自2015年10月1日起,停止制造和销售第二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所有制造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其排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此标准第三阶段要求。自2016年4月1日起,停止制造、进口和销售装用第二阶段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装用符合这一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

从全国范围来看,符合这一标准第四阶段标准的柴油供应时间尚不能确定,因此标准中无法规定第四阶段全国实施的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问:我国采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的必要性以及焚烧技术的发展情况如何?

答:目前,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有:资源化、填埋和焚烧3种,不同的处理方式适用条件不同。其中资源化技术(包括堆肥),可以充分利用垃圾中的可用物质,但是只能处理一部分垃圾,而且这种技术的发展也受到资源化产品的市场约束,因此不能用来解决大量生活垃圾的问题;填埋技术对所处理的垃圾成分不加限制,技术和操作相对简单,运行费用相对较低,但是会占用大量土地,包括填埋场地和场地周边的土地,所产生的填埋气、渗滤液和恶臭等污染物也难以控制,主要是因为填埋是一种敞开作业、而且垃圾中的有机物在不停发生反应;焚烧技术可以解决填埋技术中存在的问题。焚烧是工厂化作业,环境污染相对容易控制,但是建设和运行成本都很高,因此更适用于经济发达、人口密度大的地区。

随着我国城市土地的日趋紧张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焚烧将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我国的生活垃圾焚烧率近年来不断增加,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主要集中在上海、江苏、浙江和广东等人口密度大、经济发达的地区。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发展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起步晚、发展迅猛,实现了跳跃式发展,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二是具有国际水平的现代化焚烧技术和简易焚烧技术并存发展。

问:现行标准执行情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

答:我国首个《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发布于2000年,2001年第一次修订,此次为第二次修订。2001年版标准自发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污染控制,防治二次污染,促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垃圾焚烧处理规模发展迅速,垃圾焚烧厂数量和处理能力日益增加,焚烧处理技术已有较大进步。同时,我国的环境管理要求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逐渐增强,现行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现行标准二噁英类等污染控制指标要求偏松,与现有技术水平和环境保护目标要求不匹配。二是现行标准采用的是监督性监测的手段,难以对焚烧厂的运行工况和烟气排放进行实时跟踪监测,导致焚烧工况不稳定和烟气排放超标时采取的应急措施滞后,瞬时烟气排放指标超标严重。鉴于上述问题,环境保护部及时开展了对《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修订工作。

问:本次标准修订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修订工作坚持以下3个原则:一是以保护公众健康为最主要目标,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二噁英类控制限值采用国际上最严格的控制限值。二是综合考虑我国环境管理的目标要求。三是充分考虑我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技术发展水平。

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主要修订了以下5方面内容:一是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专用焚烧设施的污染控制参照该标准执行;若工业窑炉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掺加生活垃圾的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时,其污染控制按照该标准执行。二是将一氧化碳既作为运行工况指标也作为污染控制指标。根据国内外的研究结果,一氧化碳与二噁英类的排放浓度具有统计相关性。目前,二噁英类不能达到在线监测的技术水平,因此通过对运行工况进行在线监控,间接控制二噁英类排放水平。三是明确烟气排放在线监控要求。检测数据在厂区外的公示牌中显示,以接受公众的监督;同时该系统应与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四是进一步提高了污染控制要求。二噁英类控制限值采用国际上最严格的控制限值0.1ng TEQ/m3,重金属及其他限值均有不同程度收严。五是明确了焚烧炉启、停炉和事故排放要求。焚烧系统启动、关闭和故障时污染物的产生量显著增大。因此,焚烧系统尽可能减少启动、关闭的次数,保持长年连续运行。

问:新标准中污染物控制项目和限值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保护人体健康为首要目标,选取排放量相对较大、且可实施控制和监测的污染物。新标准规定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等常规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也规定了致癌物二噁英类的排放要求;考虑到一氧化碳与二噁英类的排放浓度具有统计相关性,新标准规定了一氧化碳的排放控制要求;生活垃圾焚烧排放的废气中会有重金属排放,根据挥发特性,分3组分别规定了易挥发(汞及其化合物)、半挥发(镉、铊及其化合物)、难挥发重金属(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的排放要求。

综合考虑污染物环境风险、处理技术工艺及达标成本确定污染物的限值,与现行标准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加严。环境风险大的项目采用了世界上最严格的限值。二噁英类排放限值与欧盟标准一致,都为0.1 ngTEQ/m3。

问:新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如何?

答:新标准的限值大多比现行标准加严了30%,可较大幅度降低污染物排放量。通过实施新标准,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氮氧化物可减排25%,二氧化硫可减排62%,二噁英类可减排90%。

实施新标准重点需要增加脱硝设施的建设费用和监测费用。脱硝设备建设投资成本每条生产线300万~600万元,运行费用相当于每吨垃圾增加近10元。部分地区小型焚烧设施往往没有完善的烟气处理系统,需要增加建设烟气处理系统,每家焚烧厂烟气处理系统的建设成本大约1500万元。一套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需要增加投资700万元,增加运行费用10万元/年。

问:新标准对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的要求是什么?为何没有规定具体的环境防护距离?

答:新标准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提出了如下要求: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生活垃圾厂内各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新标准没有规定具体的环境防护距离,主要是因为大气污染物的环境风险受地形、气象、周围敏感对象等多种因素影响,无法给出统一规定。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具体选址与周围敏感对象之间的距离。新标准给出了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关于《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问: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是锡、锑、汞生产大国,锡、锑产量均居世界首位,锡、锑、汞工业属于“两高一资”有色冶金行业,不但排放常规环境污染物,还排放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已经明确列出该行业是我国重点控制的涉重金属排放行业之一。2013年,我国签署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承诺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采取更加严格有效的控制措施和手段,减少汞的生产、使用和排放。

目前,我国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等综合类排放标准。上述标准针对性不强,且污染物项目存在缺失,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已经明显落后于当前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开展制订此标准,对锡、锑、汞工业各种污染物排放进行有效控制、促进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可引导锡、锑、汞工业向清洁、健康的方向发展。

问:标准限值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标准限值是综合考虑国内锡、锑、汞工业行业生产和排放控制现状、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治理技术发展情况以及达标的经济成本等因素而制订的。其中水污染物控制项目选择了包括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氨氮、总氮、总磷、硫化物、氟化物、铜、锌、锡、锑、铅、镉、汞、砷、六价铬等18项;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选择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雾、氟化物、锡、锑、铅、汞、镉、砷共11项。为防止稀释排放,标准中规定了单位产品的基准排水量和基准排气量。为了推进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规定了适用于重点区域的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标准中,新建企业污染物排放限值接近发达国家的标准要求,特别排放限值达到国际领先或先进水平。

问: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如何?

答:与执行现行标准相比,现有企业实施并达到新标准中的新建企业限值后,SO

2、COD、氨氮年排放量将分别削减41%、47%和57%,废气中各类重金属的削减率均在65%以上。

实施新标准,企业需要增加新建或改进一些设施的建设费用,还有环保设施运营费用。目前,全国40%以上的现有企业由于建设时间较早,环保设施设备简陋,工艺落后。要达到新标准中新建企业的排放控制要求,以年产1.5万吨锑冶炼企业为例,大气和废水治理改造环保设施投资约800万元,占总投资9%,运行费用每年约350万元。全国锡锑汞企业全部改造完成约20亿元左右,每年运行费用约5亿元左右。对于新建企业,以年产5.7万吨锡冶炼企业为例,达到新标准要求,采用废气、废水的污染控制措施,环保投资费用约1.0亿元,占总投资18%,运行费用每年约0.4亿元。

问: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体系建设情况如何?

答:为了加强有色金属行业污染防治,环境保护部大力推进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在20

10、2011年先后发布了《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等6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推进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工作,2013年发布了上述6项有色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改单,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抓紧制定《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力争年内发布。

第三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在用锅炉in-use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新建锅炉new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fluid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烟囱高度stack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7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重点地区key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的地区。

3.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limitationforairpollutants 为防治区域性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

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限值的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

先程度,适用于重点地区。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2015年9月30日前执行GB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2016年6月30日前执行GB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4.2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注:(1)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的燃煤锅炉执行该限值。 4.3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4重点地区锅炉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4.5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

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

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3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546

8、

GB/T16157或HJ/T397规定执行;

5.1.4 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

法》的规定执行。

5.1.5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

5.2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5468或GB/T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按表6的规定执行。

式中:

ρ――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 ρˊ――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ψˊ(O2)——实测的氧含量; ψ(O2)——基准氧含量。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锅炉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 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

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第四篇: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大气污染,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承包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承包项目部及各分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都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达标排放。

第五条 产生大气污染的单位应定期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发生大气污染事故。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承包项目部及各分部。

第二章 施工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措施为必须编制项目,并进行逐级交底,全面实施。

第八条 各单位应做到施工现场封闭管理、场区道路硬化、渣土物料蓬盖、洒水清扫保洁、物料封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六个百分百。施工现场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

第九条 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物料堆存应当遵守下

列防尘规定: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

(二)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三)对堆场物料应当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

第十条 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带泥带灰上路。

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垃圾等物料的车辆应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者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

第十一条 各分部自建的砂石加工系统、混凝土(沥青)拌和系统其选址应尽量远离居民区和施工生活区,并使其位于居民区和施工生活区下风向。

(一)砂石加工系统、混凝土(沥青)拌和系统应配备相应的消烟除尘设备和防尘设施,以减少粉尘(沥青烟)污染。同时应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禁止因环境保护设施(设备)故障而直接排放。

(二)混凝土拌和系统应编制水泥、粉煤灰等泄漏应急预案;以液氨为制冷剂的混凝土制冷系统必须编制氨泄漏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器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分部要结合施工现场实

际,不断优化施工方案或采取新的施工技术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第十三条 “三通一平”和料场、基坑、边坡等土石方开挖工程应尽可能地采取产尘率低的开挖爆破方法,对开挖、爆破高度集中的施工区要进行洒水降尘,以加速粉尘沉降。

第十四条 地下洞室工程,必须安装通风设施,配备监测设备,定期对洞内粉尘、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浓度监测,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和装备治理达标,满足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地下施工爆破作业,起爆后应向作业面喷水,以减少粉尘及有害气体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 钻孔作业应尽可能采用湿式钻孔作业,大型钻孔设备要配备收尘装置,最大限度地降低粉尘浓度。

第十六条 车辆运输砂石、土方、渣土和垃圾应尽可能采取封闭式运输,并不得超载。细颗粒材料要入库或进行遮盖存放,防止粉尘飞扬,运输和装卸时防止遗洒。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要时进行硬化处理,配备洒水车对施工道路进行洒水,以减少扬尘污染。

第十七条 金属结构制作与机电安装工程应尽可能地配备消烟除尘设备、漆雾净化装置等环境污染防治设备,降低电焊烟尘、(金属)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同时应安装通风设备,以满足作业环境的需要。

除锈、喷漆、喷塑、喷砂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应尽可能地施行密闭作业。

第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分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施工大气污染防治的日常检查工作,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第三章 机动车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二十条 在购置机动车辆前,应进行全面的经济技术分析,优先购置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辆,不得购置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

第二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辆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经年检、抽检不合格的,应进行维护修理或治理,其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使用。

(一)机动车辆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使其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在用的排气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应按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进行治理,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排气净化装置,使其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应停止使用或淘汰,按规定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应优先使用或按规定使用低硫、低芳烃的柴油、无铅汽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优质燃料

和专用润滑油或优质低烟润滑油,以减少其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量。

第四章 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二十三条 锅炉、职工食堂的炉灶应当设置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油烟、废气等污染物,不得将油烟、废气排入地下管道。

第二十四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从事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或恶臭的活动。

(一)不得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殊情况确需焚烧的,报请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同时应采取防治措施,尽量减少环境污染。

(二)不得在人口集中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科研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进行经常性露天喷漆、喷塑、喷砂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

(三)不得在人口集中地区加热沥青,确需加热的,应当封闭或者使用烟气处理装置。

第五章 大气污染事故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涉及大气环境安全的重要环境因素(重点污染源),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并报上级、公司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当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时,各分部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向总承包项目部报告。不得无故拖延上报、隐瞒不报。

上报应真实、准确反映事故情况并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制定和实施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分部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环保目标并结合本标段实际和本办法制定各自合同段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并报总承包项目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总承包项目部根据工程进展及时修订、补充、完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承包项目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钢铁产业降低碳源排放的路径选择论文

河北省钢铁产业发展及碳排放现状

河北省作为京畿大省,工业基础雄厚。其中钢铁产业产能连续多年居全国第一位。2012年一至三季度全省生铁产量13054.493万吨、粗钢产量14127.40万吨、钢材产量16029.47万吨,分别占全国的25.96%、26.04%与22.63%。钢铁产业增加值完成2887.95亿元,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14.71%,全省第一大支柱产业的地位进一步稳固。

与此同时,河北省钢铁工业的能源消耗指标从2010年来一直处于高位运行态势,具体指标见表2。从表2可以看出,2010年至2012年前3季度,河北省钢铁产业能源消耗总量呈缓慢增长态势,这与近三年来河北省钢铁产能持续扩大有关;吨钢综合煤耗呈缓慢下行态势。根据实验数据表明,工业锅炉燃烧一吨标煤共产生2.62吨二氧化碳,基于上述数据与折算系数计算,2010至2012年前3季度,河北省全省钢铁行业吨钢二氧化碳分别排放1.57吨、1.53吨、1.50吨,也呈缓慢下行趋势。从工艺分解工序上看,钢铁产业能耗工序分为焦化、烧结、炼铁、炼钢、轧钢五道工序,近年来工序分解能耗见表3按照可比碳源排放折算,钢铁产业碳源排放大户炼铁工艺二氧化碳排放2012年前三季度为1049.44吨。而在2004年日本钢铁企业在炼铁工艺环节二氧化碳排放仅为966,78吨4,尚且领先我们7.87个百分点,加之近十年来日本在节能环保领域持续高额投入,节能降碳技术发展迅速。

从国际国内趋势上看,自从1997年全球100多个国家为应对全球变暖签订《京都议定书》以来,各国都在减少碳源排放,增加碳汇储备方面投入巨资。据相关文献显示5,全球碳市场飞速发展,从2005年的100亿美元增加至2009年的1437亿美元。世界银行2012年5月12日的碳现状和趋势报告表明,2011年全球碳交易额达1760亿美元,比2010年涨11%,交易量103亿吨,有超过10种不同的碳产品。EUETS交易额1478亿美元,比2010年增142亿美元,交易量79亿吨,超过2010年的68亿吨。预计2012年仍会保持高速增长态势。从碳价格变动上看,根据欧洲气候交易所(ECX)推出的碳排放配额市场的期货合约(EUA)与项目市场的sCER期货价格的变动趋势,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经历了一段从急速上升到急速下降再到企稳变化过程。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不足10欧元增长到最高29.38欧元(2008年1月达到这个点)。随后由于金融危机影响,EUA的价格急速下跌到2009年3月份的7.5欧元,随后逐步企稳。2010年至2011年EUA期货均价基本维持在18欧元/吨。

基于上述价格,按照可比汇率计算,河北省钢铁工业2012年当期吨钢碳排放外部性成本高达17欧元,折合人民币136.05元。如果按照这一碳排放水平征收碳税或者购买碳排放指标,河北省乃至全国钢铁行业将不堪重负。

钢铁产业降低碳源排放的路径选择

(一)调整钢铁产品结构,削减生铁粗钢产能

根据河北省钢铁工业工艺能耗情况,2010、2011、2012年前三季度炼铁工序能耗分别为409.87千克/吨,402.77千克/吨与400.55千克/吨,分别占到钢铁业吨钢煤耗的68.59%、68.83%与69.56%。从数据上看,炼铁工艺能耗下降水平远逊于焦化、烧结、转炉、轧钢工艺,在吨钢综合煤耗的占比反而呈上升趋势。由此可见炼铁工艺的节能减排潜力已非常有限。从价值构成项来看,生铁、粗钢产值在整个钢铁行业中所占比重很低,产值利润率趋近于0。从产品产量上看,2012年前3季度,生铁粗钢增长率仅为3.57%与3.82%,远低于钢材的7.45%。从钢铁企业附加值产品构成项上看,冷轧薄板、冷轧薄宽钢带、电工钢板(带)、镀层板精品钢材产品已成为钢铁企业利润构成的主项。从负外部性成本构成来看,炼铁工艺的负外部性已远远高于其附加值。因此,笔者认为,河北省钢铁企业应逐步削减并淘汰生铁、粗钢产能,而将这一类产品转移到负外部性承受能力更高的地区。

(二)加大炼钢装备投入,降低单吨能耗

工艺技术装备是钢铁产品提升竞争力,节能降耗的重要基础。有资料显示,炼铁高炉炉体容量越大,单位炼铁成本越低。1000m3高炉相比400m3吨钢综合煤耗降低80%,吨铁焦耗降低60%。具体而言就是尽力提高高炉转炉容量,减少并逐步取消400m3以下高炉和100吨以下转炉和电炉,努力使各企业工艺技术装备实现大型化、现代化。

(三)采用优质能源,降低碳源排放

钢铁企业在采用大型高炉的同时,提高精质能源比例是其关键。具体而言就是提高喷煤比,降低炉焦比。伴随着高炉大型化的进一步发展,有资料6预测在2015年前我国入炉焦比有望下降到350千克/吨,喷煤比增加至200千克/吨。按照可比碳源排放计算,吨钢二氧化碳排放量能同比下降5.5%,钢铁产业碳源排放形势将进一步好转。从成本考虑,高炉喷煤的采用可进一步降低生铁成本,减少焦炭使用量,间接降低能耗。具体降低成本见式一:J=M(Px*R-Pm)/1000(式一)目前按照喷煤量100kg/t计算,置换比全国平均水平大约为0.8,据此计算焦化环节可节煤21.14kg/t,生铁可降低成本42元。可以实现经济、生态效益双赢。

(四)建立碳汇储备,平衡碳源排放

降低空气中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含量,除了采取降低能耗、提高能效、使用清洁能源等减排措施外,还可以考虑发展碳汇林业。森林通过光合作用,把大气中的二氧化碳转化为碳水化合物,并以生物量的形式固定贮存下来,这个过程国际上称之为碳汇。各钢铁企业也应该考虑根据实际建立自己的碳汇储备体系,通过在荒山上植树造林建立自己的碳汇储备,以便应对“低碳时代”带来的战略转型。我国目前采用的森林碳储量公式见式二:Cz=∑Vi*Di/Ri*Cci(式二)其中C为碳汇量,V为某一森林类型的森林蓄积量,D是树干密度,R是树干生物量占乔木层生物量的比例,Ci是植物中的含碳率,Tc是碳元素分子质量在CO2分子质量中所占的比例,i为树种。目前经过查核计算,森林每生长出1立方米的蓄积量,平均要吸收1.83吨二氧化碳,释放出1.62吨氧气。单位面积森林吸收固定二氧化碳的能力达到每公顷150.47吨。从一定意义上讲,森林具有以最低成本实现最大固碳效益的特性,是未来各排放企业实现低成本碳源平衡的最优选择。

结语

发展低碳经济,降低碳源排放,是未来世界发展的潮流,对我国未来产业结构将形成深远影响,钢铁工业作为碳源排放大户在未来的调整中必然首当其冲。基于此,笔者通过对其产品结构与工艺排放的研究,提出了诸如调整产品结构,改善装备工艺,采用优质能源与建立碳汇储备等建议。其中调整产品结构与建立碳汇储备两点的意义将更为深远,希望能在今后的研究与应用领域引加以深入并引起相关决策者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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