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山西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问题及对策

2022-09-10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

1.1 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全面提高

一是农业结构调整取得新进展。2016年,山西省的粮食总产达到131.85亿kg,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241万t、141万吨和136万t;农产品加工业销售收入达1t 520亿元,大大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效益。二是农业特色产业培育发展状大。2016年,山西省新发展设施蔬菜0.8万hm2,中药材5hm2,新建和改造老果园4.06hm2。三是产业融合发展取得了新突破。创建了32个省级以上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培育了500个以电商为主要营销手段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2 农民收入持续增长

在经济低迷的形势下,山西省上下挖掘产业增收潜力,拓宽劳务增收渠道,努力增加农民的收入。2016年山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t 082元,同比增长6.6%。其中经营性净收入2t 730元,同比增长4.0%;人均工资性收入达到5t 204元,同比增长5.7%;人均财产净收入达到149元,同比增长5.1%;人均转移净收入达到1t 999元,同比增长13.2%。

1.3 农村改革不断深化

一是山西省出台了《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在吕梁孝义市召开了全省深化农村改革现场会,加快了农村改革的步伐。二是加快了推进林权和土地流转等集体林权的配套改革工作。2016年,山西省土地流转面积达到54.5hm2,家庭农场认定达到9t 612个。三是推进了资产收益扶贫,出台了山西省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的试点指导意见。

2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问题

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机制和发展环境有待改变

一是由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不同,其发展状况也就不均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起步较早,其数量和运行机制较成熟,而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较晚,其数量、规模和政策导向都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有待完善和优化。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数量和质量不高,跟不上现代农业发展的步伐。四是发展新型农业经营需要政府在资金、人力和物质上给予强有力的支撑和引导扶持,而在实在发展过程中,财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多。五是从生产体系上来看,龙头企业的依靠的还是传统农业方式,现代技术装备发展滞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机制不完善,运行不规范。

2.2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停滞不前

一是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主体数量少,且服务水平落后。二是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业务范围有限,且服务内容和模式单一,不能有效满足农业规模经营的需要。三是农业技术的供给与需求不匹配,成果转化率低,使得社会化服务体系进程缓慢。四是一些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没有运用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

2.3 农村劳动力缺乏严重,农民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一是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留在农村的都是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这些劳动力只能算是半劳动力,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发展起不到关键性的作用,从而影响了现代农业的进程。二是对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认识存在偏差。一些人认为构建新型农业主体的主体应该是农民,而不应该是农业企业。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对从事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人员综合素质较高,要求懂经营,懂农业,而大多数专业大户和家庭家场主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职业技术技能教育,受学历和观念等因素的影响,缺乏经营管理经验。

2.4 农村土地市场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规模小和分散性等不集中的特点,限制了规模化发展和经营。二是许多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意义和认识不足,宁愿土地荒着,也不愿意流转,阻碍了流转的进程。三是流转行为不规范,一些农户采用“口头协议”,私下自发流转,这些都是产生土地纠纷的隐患。四是农村劳动生产率效率不高,农户兼业化问题严重,难以适应现代农业规模化发展的需求。

3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建议

3.1 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发展

一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订一系列的培训计划和规章制度。二是对农民开展引导性的培训,注重提高农民的就业适应能力和综合素质。三是吸引和引进高素质人才回乡创业,在项目扶持、补贴、职业前景和个人前途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吸引文化程度高、专业性强的大学毕业生和科技带头人到农村创业,与农民一起致富。四是建立一批以土地流转为主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把分散的小农户组织起来,形成适度规模经营。五是解决好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问题和技术指导服务,鼓励农民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

3.2 积极探索农业组织模式创新,培育和扶持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一是培育和扶持农户,让更多的农业补贴向其倾斜,使其逐步发展成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二是深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以现代青年农场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为主要培育对象,开展全产业链的培训。三是在提升组织化方面,加大各经营主体以及农户间的联合与合作,保证合作各方能同发展、同收益、共提同险。四是在土地流转方面,大力鼓励具有经营能力和经济实力的家庭农场和经营大户来从事土地经营。五是继续实施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启动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平台。

3.3 政府应完善扶持政策措施,促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一是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政府应在资金项目、编制规划,提供信息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政策,使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二是鼓励和支持农民兴办多元化和多类型的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让农民参与和承担农业项目,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促进农民增收。三是扶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和控股等一系列地方式扩建成大型企业集团。四是鼓励和引导城市的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产业。五是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紧密型的利益联合机制,采取股份分红和利润返还等方式,让农户们得到更多的收益。

3.4 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完善农村市场

一是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创新适合各地发展的规模模式。二是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探索多样化的土地流转形式。三是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委托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承包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流转。四是实现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不仅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可同步增长。

3.5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增加农民增收

一是通过帮助、扶持来提高农民的收入,让农民感到经营农业有收益,有奔头。二是加强对农民的技能培训,通过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来增加农民的工资性收入。三是全面落实好强农惠农政策,加大对农业的补贴力度,确保农民转移性收入稳中有增。四是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加快农村改革,努力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五是开创电子商务新模式,拓宽农民的收入渠道。

3.6 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发展现代农业创造良好条件

一是加强对农业技主推广部门的公共服务能力,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二是构建新型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方便、成本低和效率高的服务。三是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现代市场生产要素,促进农业先进技术的应用。四是在重点发展领域应集中优势资源发展工业化的专项服务,并号召和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农业服务领域。

摘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当前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和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政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政策正在我省各地落地生根,农业、农村、农民都发生了可喜的变化。但是实际执行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重视。

关键词: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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