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分析论文

2022-05-07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协商民主分析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国内学界开始关注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10年来,学界主要从协商民主提出的历史与现实背景以及理论渊源,协商民主的内涵、特征与优势,协商民主的意义和价值,协商民主的形式与存在的问题,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路径选择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协商民主分析论文 篇1:

协商民主语境下中法立法协商比较分析

摘 要: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型民主的重要组织形式,对立法领域产生了十分重要影响,根据国内外司法协商理论实践以及建立在交往行为理论基础上的论证性商谈是合法之法产生的重要民主路径来就中法两国立法协商相关问题进行对比分析,从法国本土立法协商(Consultations législatif)进行切入,以两国宪法及相关具体部门法律立法过程中协商因素的角色扮演为切入点进行阐释,以期对我国立法协商产生积极影响和作用。

关键词:中法;宪法;部门法;立法协商;比较分析

1前言

中法两国作为东西方国家的典型代表,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均具有典型特色,由于中法两国的立法模式及所属法系不同,将两国立法进行对比分析的文章专著不多,将中法两国协商性立法问题进行案例比较分析的文章更是少数,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就立法协商问题没有可比之处亦或是无互相借鉴之处。协商民主在法国有着深远的历史且发展较为充分,“法国所召开的等级议会与三级议会等作为商讨国家立法的重要形式,都不乏有市民社会组成的代表,而其中代表的产生来源、方式、会议事务的召开原则等方面,都有着平等协商的成份因素”。在此基础上对立法领域产生的影响也比较大,如典型的调解(médiation)制度,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具体领域立法的结合所制定的相关法律具有源头上的民主性与合理性。立法协商较之于中国的发展是晚近几年的提法,我国对于立法协商的讨论一般将其置于政治协商框架内进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入开展立法协商”,明确强调“要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立法协商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形式中被首先强调,可见党中央对其的高度重视,同时把立法协商推进到更高层次开展,使得立法协商成为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体系。协商性立法都强调在立法这一基础问题上的协商、讨论、斡旋,目的都是充分实现立法的合法与合理性,为立法的民主性寻求最大支撑点,因此,以中法对协商性立法的研究为切入点,在对比分析的基础上能够更加臻于完善,实现互补。

2法国立法协商概述

2.1中法协商民主语境下立法协商差异

在对法国立法协商进行阐释之前,首先要明晰中法关于协商民主理论理解上的差异,法国习惯上将协商民主理论翻译为Délibérer Démocratique(英语为Deliberative Democracy),但较之于我国对协商民主的翻译(参见中央编译局解释),协商民主更多的被翻译为Consultation Democracy,之所以有这样的差異笔者认为至少有两点原因,第一,我国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倾向于将协商民主置于政治协商的框架内进行讨论,立法协商作为协商民主在立法领域的体现也不例外,很大原因是与中国特色的政协制度有关,也即立法机关在立法活动中,通过政协或者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等充分听取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的过程;第二,在中国有且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因此,对于立法协商的讨论是在人大主导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传统意义上的协商民主包括立法协商应该是从平等主体参与协商、博弈、讨论的角度出发进行论述,明确这种差异能更好的从比较分析的视角来阐释法国立法协商的相关观点。

“法国革命中立法者匆匆造就的产品使得法国未能像英国一样,从不和谐的相互斗争演变为和谐的商讨过程。”翻看法国漫长的政制史与政治哲学史,其中存在着众多酝酿协商理念与设计的火花,因而法国对于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可以沿用保守主义者的思路:即协商民主理论与其说是对传统民主理论的超越和替代,不如说是对以往的零星协商资源的整合,由于法国为总统制国家,对于法律包括宪法的制定均在《立法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且或多或少的体现者协商民主的成分,以法国1958、1946和1789年宪法的制定以及具体部门法的制定为例展开。

2.2法国立法协商内涵及其具体体现

2.2.1法国宪法制定中的协商民主

法国对于协商性立法的态度存疑,典型的如法国1789年和1946年的制宪过程中存在的协商民主因子要比以往更多,但两部宪法均寿命不长并很快被废弃,相反,具有相对强权色彩的1958年宪法(戴高乐宪法)却在很大程度上不仅为解决阿尔及利亚危机提供了范式而且为稳定法国局势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协商民主理论对于法国立法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国民议会对于法律草案的协商成分以及由各州通过民主程序选举的参议院共同协商的民主成分构成,1958年戴高乐宪法的制定之所以能够在具有协商成份较少的前提下强力推进较长时间,源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以及戴高乐本人的铁腕政治。

1958年宪法的制定中协商因素主要体现在宪法草案在宪法咨询委员会和参议院的讨论以及宪法生效时的全民公投。但上述的两个过程均是在戴高乐强大的意志力推行下展开,受其个人影响较大,宪法制定期间,戴高乐多次出席宪法咨询委员会的审议会议,并在会上强力阐述自身的相关宪法思想,宪法委员会和参议院的协商过程中受戴高乐意志的影响较为严重,与传统意义上协商主体在协商过程中地位平等的基本要求不相协调。

1958年宪法中民主成分主要体现在其参议院对于宪法制定过程中民意的收集以及考量,参议院席位大多数是现任的行政官员或者过去政府的行政官员,为典型的精英间的协商,罗伯特·达尔将精英政治发展的新方向定义为“少数多重人的统治”,也即虽然协商民主强调多方的协商、审慎讨论过程,但是其仍被置于精英政治下讨论,1958年宪法在一个强权总统的主导,精英集团的协商中产生,所以雷诺说“人民代表们的整体就是国家,没有比人民代表们在公开讨论后作出的决定更能高度地表达人民意志的东西了”。

2.2.2《综合环境政策与协商法》制定中的协商

协商性立法是立法程序性价值和实体性价值的综合体现,在具体立法领域,协商性立法同样扮演重要角色。法国《综合环境政策与协商法》(Grenelle de l’Environnement),Grenelle在法语中被赋予了一定的政治意义,其主要是在主管部门的召集下,相关政府官员代表、企业公司代表、社会团体代表以制定法律为目的针对特定的专题展开的协商或者辩论、博弈。Grenelle被赋予这样的意义源于1968年5月25日和26日在Grenelle街127号法国劳工部进行的一场关于劳工福利和工资水平的社会辩论。这场辩论最终形成了一项Grenelle协议,尽管协议最终没有通过立法形成法律规范,但自此,Grenelle在法语中便有了社会各方协商、辩论的含义,并沿用至今。有学者将Grenelledel’environnement译为“环境协商法”。之所以将两部环境协商法作为典型,很大程度上在于从立法体制上看,其与传统的法典制定和颁布路径不同,《环境法典》的颁布在程序上被动实现了简化,开创了法国法典化的“第三条道路”。

法国《综合环境政策与协商法》的制定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其制定是在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协商大会之后,为了能最終以法律形式将环境协商大会的成果加以巩固,并对社会各界对于环境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加以反馈、确认,《综合环境政策与协商法》在法国环境保护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推动下,最终进入立法程序。从部委制定草案、提交议会到两院审议,历时两年,《综合环境政策与协商法I》最终在议会两院均获高票通过。由于法国属于典型的单一型国家,立法模式在纵向上集中于中央,在横向上集中于议会,在涉及立法最核心问题——立法权限的问题上,法国一向十分谨慎,就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定来说,沿袭了专家政治和官僚垄断的风格,最终决策扔掌控于中央政府各部门、公职人员以及相关组织机构组成的政策团体手中。但《综合环境与政策协商法》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这种体制,法国表面上执行的是强制性的政策模式,但实际上实施的是与工业代表进行协商的政策。这种两重性产生于法国的“中央集权”传统(在政策制定阶段尤为突出)和合作主义的调和体系(主要在实施阶段运作)之间的互动。这种互动是对普通民众参与公众立法并提供批判性意见的上下互动模式的肯定,而《综合环境政策与协商法I》的制定也为立法民主协商机制的建立提供了范式,使得立法协商能够在法国其他相关部门发的制定中得以体现。

3中法立法协商的异同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以及立法协商理论的阐述较多,本文不加以展开,针对上述笔者所述,根植于立法协商的价值内涵及取向,中法两国在对此问题的论证上存在些许差异,本文仅从宪法以及相关具体部门发的角度出发进行对比阐述。

建国初,新中国的制宪权其正当性来源于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政权的事实即人民政权的性质决定制宪权的人民性与统一性。而人民作为制宪权主体不可能每个人都能参与制宪的过程,它通过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具体行使制宪权。这就是说制宪权的产生并不能自然地决定宪法的诞生,制宪权的具体行使在客观上需要一定的条件。在此基础上制定的1954年宪法是最能够直接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的所扮演的角色。在新中国刚成立,百废待兴的背景下由于各方面因素包括经济萧条、政治动荡、人民知识水平低等原因不能完全靠普选产生的人大代表进行宪法草案的制定,在此基础上的各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各地区及人民解放军等各方代表662人组成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人民意志在全国人大召开之前代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并由此产生了具有过渡性质的,由各阶级、各方面人士参加的,以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为政权的宪法性纲领文件。

3.1相同点

之所以将两部宪法进行协商层面的对比分析,很大程度上缘于两部宪法的制定背景相似且制定目标基本一致,经历过阿尔及利亚危机的法国与经历过八年抗日战争和三年内战的中国此时都需要在经济萧条、政治动荡、国际环境压迫的前提下制定一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进行过渡,稳定国内外局面,因此,较之于法国几部宪法制定中协商因素的存在,都存在一个基础性的前提那就是宪法制定主导权的问题,不论是法国议会主导下与贵族、教士、平民的协商还是中国共产党主导下成立的中共中央宪法起草小组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开展的与各阶层、各党派、各团体之间的协商,都是在这个基础的框架内进行。

还有一点不得不说的是,在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宪法制定小组内部也曾发生过激烈的争执,虽然就相关争议问题进行了协商,但实质上却使得协商流于形式,比如对于陈伯达起草的宪法草案第一稿,毛泽东和其他小组成员均发表批评意见,但基本上没有被采纳。同时对于宪法草案的讨论和修改,不仅宪法起草小组内部成员进行了充分的协商、论证,政协全体会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省市机关领导也对此草案进行分析论证和讨论。但这个层次的协商也仅是存在于精英之间的协商,这一点与戴高乐宪法的制定十分相似,参议院席位大多数是现任的行政官员或者过去政府的行政官员参与到协商中来,在很大程度上垄断了民主参与到宪法制定的协商程序中来,因此精英制宪的最大弊端就在于既成宪法缺乏民主基础。

在1954年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对民主原则的运用与法国1946与1789年宪法的制定过程中民众广泛的参与权与决定权不谋而合,在1954年宪法制定的全民大讨论中,民众对宪法的关注与积极参与制宪过程的热情构成这部宪法广泛的社会基础,为了搞好草案的讨论各地普遍成立了宪法起草讨论委员会培养报告员和辅导学习讨论的骨干分子有组织地进行宪法草案的讨论和宣传工作。与此相对,法国1789年宪法草案经过两次全名公投才得以通过,第二次高票通过的宪法草案高度符合民意,也称为法国立宪史上的一大创举。

3.2不同点

总结而言中法关于立宪这一问题上存在一个基本框架运行的共识,也即专门的立宪机构对于宪法草案的起草,精英讨论,全民协商,而协商贯穿于这三个环节,但由于两国社会性质不同,所属法系不同,在此基础上所制定的宪法自然差异较大,在宪法制定体系内针对具体的如协商内容,协商方式,协商组织形式等不尽相同。在协商组织上,法国立宪议会主持下由政府行政官员、议会议员等进行协商,对宪法草案进行全民公投,而1954年宪法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的主持下,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参与到协商中来,虽然当时也有全民针对宪法草案的全民大讨论,但由于刚成立的新中国并未从贫困、动荡中完全解放出来,当时民众知识水平普遍较低,加之中国并未有像法国一样较为深厚的民主传统,使得所谓的普通民众与精英之间上下的沟通协商效果与反馈均未城乡良好的效果。同时,1954年宪法的制定围绕是否继续沿用《共同纲领》,这部宪法是不是作为一部过渡性质的宪法等问题展开,而法国包括戴高乐宪法在内的三部宪法都是在围绕如何稳定社会局势,维护国家统一问题展开。

4结语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很多研究者都相信,在西方世界之外协商很难有效运作。例如,迪戈·甘贝塔就认为,协商是盎格鲁·萨克斯文化的产物,这种文化建立在分析性知识的基础之上,它重视正确的推理、经验的验证;相反,有些文化则建立在导向性知识的基础之上,重视赢得争论而不是聆听和学习。就此而言,非西方文化基本上倾向于权威政治而不是民主政治。但就上述中法立法协商相关阐释以及对比分析可知,不同的社会背景下的立法协商在结合了国情以及时代背景之后仍有相互可以吸收借鉴之处,同时针对国内外立法协商理论及实践可以发现,尽管近些年来对立法协商问题重视逐渐且就如何更好的开展立法协商展开路径的论述较多,但要注意的是协商不是“万金油”,其适用也是有限度的,过度的协商使得非理性、群体极化、审慎辩论不足的情况存在的可能性增加,导致了制定的法律不符合政治的实际情况,这也是协商民主在立法领域局限性的体现。其次,协商因素的存在并不是保证优良立法的唯一条件,立法是各方综合因素共同作用的一项工作,协商因素在立法工作中的制度安排还需要立法者不断进行尝试和调整才能最大程度上发挥协商在立法中的作用。正如雷诺所言“人民代表们的整体就是国家,没有比人民代表们在公开讨论后作出的决定更能高度地表达人民意志的东西了”。

参考文献:

[1]张扬金.现代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综述[J].理论导刊,2008(1):100.

[2]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M].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806-808.

[3]许明龙.试析法国1958年宪法与第五共和国政体[J].世界历史,1987(6):22.

[4]〔美〕约·埃尔斯特.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106.

[5]〔法〕雅克·夏普萨尔.1940年以来的法国政治生活[M].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99.

[6]〔美〕约·埃尔斯特.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111.

[7]彭峰.生态文明建设的域外经验——以法国环境协商法为例[J].环境保护,2013(8):73-75.

[8]王树义,周迪.论法国环境立法模式的新发展——以法国《综合环境政策与协商法》的制定为例[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136-145.

[9]彭峰.法典化的迷思:法国环境法之考察[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109.

[10]〔法〕雅克·夏普薩尔.1940年以来的法国政治生活[M].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99.

[11]G.Paul.Le Grenelle de l’environnement.11 fiches pour comprendre la mécanique du“Grenelle”et en conna?tretous les impacts.Paris:Gualino-Lextenso éditions,2011.

[12]H.Vestur.Grenelle I:une loi“hors-norme”.Environnement et développement durable,2010(4).

[13]P.Yves.LeGrenelledel’environnement:unervolution impossible?Notice Droitet Politique de l’en-vironnement,2011.

作者简介:

李荣鑫,男,江南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协商民主理论。

2016年度江苏省普通高校学术学位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项目编号KYZZ16_0297

作者:李荣鑫

协商民主分析论文 篇2:

协商民主研究:10年回顾与思考

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国内学界开始关注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10年来,学界主要从协商民主提出的历史与现实背景以及理论渊源,协商民主的内涵、特征与优势,协商民主的意义和价值,协商民主的形式与存在的问题,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路径选择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不可否认,协商民主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在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上尚未取得共识,对协商民主的认识还存在偏差,对我国协商民主实践研究有待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研究重视不够。因此要加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协商民主;协商民主形式;协商民主制度

协商民主研究国外先于国内,国内关于该问题的研究始于2002年底,到目前为止,已有10个年头。10年来,学界、理论界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出版发表了大量研究成果。就论文而言,截止2013年3月,从中国知网检索发现,题名中含有“协商民主”的文章高达1008篇。就著作而言,从2004年至今,有近30本著作出版。2006年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了国内第一套全面译介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丛书,该套丛书分《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四部分,由国内著名政治学家俞可平、陈家刚等主编。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与归纳,有助于推动对该问题的研究。

一、协商民主的提出

关于协商民主概念是谁最早提出的,学界有不尽相同的观点和看法。学界普遍认为,在国外第一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概念的是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他于1980年发表了《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但是,国内是谁最早开启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是林尚立教授最早开始这一理论研究的,原因是林教授于2003年在《学术月刊》第4期上首次发表了有关协商民主的文章《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①对此,有学者提出不同观点,认为中央编译局陈家刚研究员是国内最早关注协商民主问题的学者,他出版的译作和研究成果,为推动国内协商民主研究作出了重要贡献。②然而,陈家刚研究员则提出,国内学术界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2003年。当时,俞可平教授发表了《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的文章,介绍了国外对“协商民主”的研究,这是首次见诸于文。③实际上,俞教授的这篇文章发表在2002年12月16日《学习时报》上,2003年第1期《理论参考》进行了转载。由此可见,俞可平教授是国内最早关注协商民主问题研究的学者。

关于协商民主提出的背景和原因,学界有不尽相同的解读与阐释。

观点之一,创新说。该观点认为,协商民主的提出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新发展。有学者提出,虽然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协商民主”的概念,但其形成有一个过程。它是我们党深入思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党和人民在理论创新、实践探索经验基础上深思熟虑的结果,是一种科学的总结,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新发展。④

观点之二,回应说。协商民主的提出是对现实问题的积极回应。有学者提出,在当下中国,协商民主受到学界的高度关切,大致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协商民主为当下中国的民主建设之路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可能;二是源自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⑤有学者认为,协商民主的当代复兴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首先,协商民主理论是对当代西方多元主义文化和普遍冲突的现实回应;其次,协商民主理论是对当代西方政治冷淡主义的现实回应;最后,协商民主理论是直接反映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协商制度化的实践。⑥

观点之三,实践基础说。协商民主理论有着坚实的实践基础。有学者提出,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兴起的实践基础包含协商民主政治的历史实践和当代民主政治实践的现实需要两个方面。就前者而言,古希腊雅典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以及代议制民主对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具有重要意义。就后者而言,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的理论和实践,是在应对全球化、文化多元主义、社会复杂性、大规模的社会不平等对代议制民主的挑战,适应行政领域民主化需要的基础上形成的。⑦

观点之四,替代说。作为对代议制民主的替代,协商民主是在对西方社会迫切要求加强公民和团体间的对话与合作、建立社会对公共利益的道德和责任感、促进政治共识、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协商民主恰好弥补了代议制民主的缺陷,协商民主通过沟通、磋商和协调,彼此达成共识,这不仅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提升决策的合法性,更有利于加强公民之间的团结。⑧

观点之五,理论渊源说。协商民主同其他理论一样也有其理论渊源。协商民主的理论渊源体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自由主义理论,另一方面是批评理论。⑨促成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兴起的最重要的理论渊源有两个:一是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二是共和主义民主理论。⑩

观点之六,经验说。有学者提出,中国协商民主制度的形成吸收了巴黎公社、苏维埃的基本经验,借鉴了西方协商民主理论。B11

另外,还有学者从发生学的角度探讨协商民主问题,认为协商民主的理论从发生学的角度产生于西方,但协商民主的实践从发生学的角度产生在中国——政治协商制度已经有60年的实践。B12

二、协商民主的内涵、特点和优势

1.协商民主的内涵

围绕什么是协商民主这个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视角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一是多维说。该观点从多个层面认识协商民主。有学者提出,协商民主可以从五个方面理解:作为政府体制理论的协商民主,作为公民参与理论的协商民主,作为政治合法性理论的协商民主,作为治理理论的协商民主,作为民主决策理论的协商民主。B13也有专家认为,协商民主可从三个方面理解:作为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作为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作为社团或政府形式的协商民主。B14

二是要素说。作为一种民主形式,协商民主必须具备一些基本要素。有学者提出,协商民主必须具备五个基本要素,即协商主体、协商客体、协商场域、协商原则、协商结果。B15有的学者认为,协商民主主要包括协商参与者、偏好及其转换、讨论与协商、公共利益、共识等这样一些基本要素。B16“协商民主”主要是指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具体包含三个基本要素:第一,协商主体是“人民内部各方面”;第二,协商客体,即协商的内容,是就“重大决策”、“共同性问题”进行协商;第三,协商目的是为了“取得一致意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B17

三是制度平台说。这种观点认为,协商民主为公民参与公共政治和社会治理提供了制度平台。协商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指各协商主体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共同参与公共决策和国家治理,从而最大程度地缩小政治差异,减少政治冲突,增进政治共识,凝聚政治合力。协商民主的实质是为广大公民参与公共政治和社会治理提供广阔渠道和制度平台。B18

四是治理形式说。协商民主就是在公共协商的过程中,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对话、讨论,审视各种观点和需求。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一种合法的治理形式,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空间的民主政府。有效运行的宪政和积极负责的公民社会是协商民主的政治基础(制度性保障)和社会条件(社会支撑)。B19

还有学者分析了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思想,认为政治协商思想和社会协商思想构成了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思想的基本架构。政治协商倡导执政党、政府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界别代表之间就国事问题进行协商。社会协商倡导执政党、政府和广大公民以及公民之间就社会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前者具有精英协商的特点,后者具有公民协商的特点,两者都强调先民主协商后决策实施。B20

概括起来,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强调了以下四个要点:第一,“参与”是协商民主的核心;第二,“倾听”是协商民主的根本保证;第三,“讨论”是协商民主的关键环节;第四,“妥协”是协商民主能否取得成果的必要条件。B21

2.协商民主的特点和优势

第一,学者们揭示了协商民主所具有的鲜明特点。有的学者认为,协商民主具有多元性、合法性、程序性、公开性、平等性、参与性、责任性、理性等诸多特点。B22有学者从比较的视野阐述了协商民主的特点。选举民主的行使方式是表决、投票,协商民主的行使方式是沟通、磋商;选举表现的是刚性民主,协商表现的是柔性民主;选举民主的目的是将民意落实到国家大政方针决策之时,协商民主的目的是将社情民意的表达反映到国家大政方针制定之前;选举民主注重政治结果,协商民主注重政治过程;选举民主一般有授权关系,协商民主不存在授权关系。B23如果说选举民主关注于管理者(统治者)的产生,那么协商民主关注的就是管理过程。前者关心谁统治,后者关心如何统治。因此,协商民主完善了我们对于民主过程的理解。强调以公开讨论的形式产生公共政策,而不仅仅是通过选举把公共决策权力完全交给精英人物,这是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最大差别。协商民主强调通过公共协商来解决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强调有组织的公民团体通过互相沟通协商理解,协调各自利益,从而形成决策。B24

第二,协商民主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发展协商民主,一是有利于最广泛地发展政治参与;二是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吸纳各方面利益诉求;三是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促进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四是有利于最大可能地实现和谐团结。B25有学者把协商民主的优点概括为十个方面:一是诱发广泛的政治参与和培育积极的政治心态;二是实现平等有效地协商参与和强化公民的政治责任感;三是有效的政治社会化和对公民政治能力的培养;四是消除政治异化、推动政治自治的逐渐实现;五是实现有效的力量整合与增强政治合法性;六是推动科学决策和节约政治成本;七是消融冲突与推动和谐政治社会的建立;八是扩大知情和参与的范围与建构开放服务型政府;九是增强了政治体的复杂性、适应性和自主性;十是拓宽了民主的广度,加深了民主的深度。B26

三、协商民主的意义和价值

关于协商民主的意义和价值,学界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就宏观而言,有学者提出,作为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对于我国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积极、全方位推进改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提出,彰显了中央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决心和信心,同时,也使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更加全面、更加系统、更加丰富。其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必将有助于拓展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有助于党和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助于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有助于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色和优势。再次,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既是对我国近年来民主政治发展实践的总结和发展,也是对未来政治文明建设表达的新期待。最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需要。B27有的学者提出,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独特优势的重要体现,是党和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形式。B28协商民主在现实政治实践中具有超越既有政治模式的意义和多维价值。有学者提出,协商民主契合了当前关键发展时期的多元化政治价值诉求、平等性政治价值期待和包容性政治价值趋向。B29作为一种复兴的民主范式,协商民主在现实政治实践中具有超越既有政治模式的意义。协商民主能够促进决策合法化、控制行政权力膨胀、培养公民精神以及平衡自由主义的不足。同时,协商民主在促进草根民主建设、政治过程的参与以及推进中国基层政治发展方面也为我们提供了直接的经验材料。B30

就微观而言,学者们从决策、人民民主、现代公民社会、农村基层民主等方面探讨了协商民主的意义和价值。从决策的角度看,协商民主可以有效避免决策的随意性,增强追究责任的明确性,提高决策执行的有效性。B31从对人民民主的影响看,协商民主制度观照的是人民民主在中国实践的全局,将对新时期人民民主的实践和发展产生全局性、根本性的推动作用。首先,协商民主制度将使基于人民民主所形成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实践有更为广阔的政治空间与实践平台。其次,协商民主制度将使中国社会不仅能够创造并维持多元活力,而且能够在社会分化中保持人民团结、社会和谐及国家统一。再次,协商民主制度将使中国的民主建设创造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并行结合的民主运行体系。最后,协商民主制度将为中国的民主化发展释放出更多的参与空间、制度平台及工作机制。B32从公民社会的视角看,协商民主有利于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有利于制约政府权力,有利于培育公民精神。B33有学者阐述了协商民主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中的意义。协商式民主是完善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可行性选择,更符合民主精神的本质,有利于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有利于构建新型基层行政关系。B34

四、协商民主的形式与存在的问题

1.协商民主的形式

作为一种政治实践,协商民主采取何种形式作为载体与依托进行运作,是学者们关注的又一重要问题。有学者认为,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治理、立法听证、公共论坛等是协商民主的主要形式。B35有的研究者认为,协商民主有四个层面:一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党内外进行广泛协商;二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立法、决策协商;三是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四是基层民主协商。B36有的研究者认为,协商民主主要包括民主恳谈、民主议事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旁听、网络参与等形式。B37民主恳谈会、协商咨询会、民情夜谈会、干部下访、网络民主等是主要形式。B38另有学者阐述了协商民主在不同领域的具体实现形式。在基本政治制度领域的协商民主包括有两个子系统:一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之间的直接协商制度,二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各族各界人士在人民政协进行协商的制度。B39

2.协商民主存在的问题

有学者指出了不同形式的协商民主存在着的一些问题,如立法听证,就存在着过于追求形式而忽略了各方意见真实表达的倾向;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怎样在法治化、制度化、程序化方面有更进一步的发展;民主恳谈、参与式预算的实践范围还非常有限,需要在更广泛的领域推广;网络论坛在反映民意、促进沟通的同时,如何更加规范化、更加法治化等。B40

有学者分析了我国协商民主在制度化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有些协商民主活动还存在着随意性、零散化现象,缺乏健全的、稳定的制度保障;有关协商民主立法还不够健全,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另一方面,一些领域的民主协商重形式、轻内容,甚至存在“走过场”现象;尤其是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中如何切实发挥协商民主的作用,确保科学决策,纠正决策失误,还是一个亟待从制度化层面解决的重大问题。B41

有学者认为协商民主存在诸多局限性。协商民主的有效运转尚面临协商主体的理性和能力之有限性、协商未必带来更好的结果、协商条件的不平等性以及协商民主推行范围的局限性等多维协商困境。对困境的排解程度将直接决定着协商民主究竟是现实还是乌托邦。B42协商民主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些局限性,如影响决策效率、提高决策成本,协商主体力量的不平衡也有可能导致协商过程的异化等。B43还存在着全社会尤其领导决策层对协商民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协商民主的实行缺乏必要的法规来规范和保障、协商民主作用的发挥与选举民主的作用相比差距较大、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建设的进程与协商民主制度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确保协商民主制度实施的机制短缺等诸多问题。B44

有学者指出协商民主存在向精英民主蜕变的危险。在协商民主实践过程中,必须注意可能的偏差和困境,这就是协商民主向精英民主的蜕变。协商民主的主体不是个体而是群体和阶层,同时协商民主以理性作为协商的基本手段,要求参与者理性的表达意见,理性的批判他人。与多数人的票决民主不同,协商民主是说服和被说服的过程。这就可能使那些知识渊博、能力突出、时间充裕的社会精英掌控协商的话语权。B45

有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是建构于特定的理论前提和假设基础之上的,它的实际推行也需要一系列现实条件的保障。主体的理性不足和政治能力贫困、协商意识和协商伦理的缺失或沦丧、协商的共同价值原则匮乏和共同利益基础薄弱、公正的协商制度和程序的匮乏与协商场所的不足、强势力量对协商的掌控和派系力量对社会共识的漠视等理论缺陷和践行困境限定了协商民主的功能作用和适用范围。B46协商民主的限度体现在:协商民主具有精英主义的倾向,在公共协商过程中,团体讨论会产生极化现象,协商民主的推行范围有限。B47有学者提出协商民主存在以下问题:协商民主具有精英主义的倾向、过于理想化、乌托邦色彩浓厚,协商理想和现存民主实践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似乎不可逾越的鸿沟,关于协商民主的程序性描述过于狭隘,程序性的描述不利于协商民主的发展,理性的局限与协商无效等。B48

还有学者分析了协商民主存在局限性的其他原因和状况:其一,由于选择程序本身可能存在的缺陷造成了在民主条件下的偏好抹杀以及结果的非唯一性;其二,由于社会各利益主体力量对比的不对称导致共识契约难以达成;其三,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即使双方经谈判协商自愿达成共识契约,这一契约的真实性仍然存在模糊之处;其四,协商民主内涵的多数原则并不具有必然的合理性;其五,协商民主的实施存在着交易成本较高的问题。B49笼统原则的制度设计没有改变行政机关的决策垄断地位,行政机关体制内阻力表现明显,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普遍性有效性不足。B50

五、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路径选择

有论者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必须在理论认识、制度构造以及实践推动等方面取得突破性的进展。第一,要切实领会十八大报告关于协商民主的精神实质。只有这样才不会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偏废任何一个方面。第二,要准确理解当代中国的协商民主。第三,要将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放在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与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整体格局中去理解。第四,深入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各种协商形式,丰富民主内容,锻炼民主能力,推进协商民主朝向广泛、多层、制度化的方向发展。B51继续推进选举民主的实践、大力发展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明智的战略选择。B52

有的学者认为,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形式,需要拓宽民主的广度和深度,需要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需要完善人民政协的社会功能,需要充分发挥其他民主形式的作用,需要不断推进协商民主制度的规范化建设。B53有学者提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主导性,民主党派的相对独立性,协商程序的规范性。据此,要加强与共产党党内协商民主的互动,提高科学决策的能力;加强与基层协商民主的互动,提高决策制定的透明度;加强与民主监督的互动,增强决策执行的公信度。B54林尚立教授认为,中国发展协商政治的基本原则包括九个方面:以共产党为核心主体、以宪法为最高权威、以制度为基本平台、以共存为基本前提、以合作为基本价值、以发展为共同目标、以参与为基本动力、以监督为基本保证、以协商为基本手段。B55

有学者探讨了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具体路径:一是完善协商制度,强化规范性;二是丰富协商形式,扩大包容性;三是提升协商质量,增强实效性。B56要进一步完善与推进政党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国家权力机关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国家行政机关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社会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以及大众网络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B57大力完善和丰富协商民主的形式,一要完善政治协商制度,二要创新协商形式,三要培育协商民主的基础。B58也有论者提出要做到“三个坚持”: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党际政治协商民主稳步发展的必要前提。第二,坚持正确的思想政治路线是中国党际政治协商民主稳步发展的根本基础。第三,坚持推动党际政治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是中国党际政治协商民主稳步发展的重要保证。B59

还有学者从文化建设、宪政建设以及公民社会建设等方面阐述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路径。在中国语境下,协商民主的发展需着力于实践空间的把握、协商文化的塑造和协商制度的构造。B60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培育协作型公民社会,是实行协商民主的政治基础和社会条件。如果忽视这一前提来奢谈协商民主则无异于空中楼阁。B61要大力发展教育、积极培育公民文化,提高公民的智力条件和心理素质;注意与本国历史传统相结合,建立适合本国的协商民主形式;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协商与基层协商;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的功能,充分利用网络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继续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构建并完善基于权利的制度平台。B62

六、协商民主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努力方向

综观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对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可以说取得了丰硕成果:一是对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社会背景进行审视,翻译、介绍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二是以我国政治改革为宏观背景,以协商民主理论为理论基础,论述中国的政党制度和政治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三是关注国内社会现实,借助协商民主理论的视角研究我国基层的协商民主实践。B63

在肯定协商民主研究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也不可否认,其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缺憾。

第一,在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上尚未取得共识。比如,什么是协商民主,协商民主运行的条件和环境,协商民主的特征、要素、意义与价值等。可以说在这些问题上,都存在分歧。学术研究存在分歧十分正常,但是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如果不能达成共识,就可能影响对该问题做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因此,可以通过学术研讨、理论争鸣的形式对一些基本问题做进一步的交流与沟通,以期尽可能达成共识。

第二,对协商民主的认识上还存在偏差。有的把协商民主抬得过高,认为是对票决民主的替代与超越,有的则认为协商民主存在诸多问题,普遍推行困难重重。正确认识协商民主,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认识方法,既要看到协商民主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大作用,又不能忽视其具有的局限性。作为对票决民主的修正和完善,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这种民主形式的应有作用。继续推进选举民主的实践、大力发展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明智的战略选择。B64任何夸大和缩小这种民主形式作用的观点,都是不正确的和有害的。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认识方法。

第三,对我国协商民主实践研究有待深化。就现当代而言,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理论,西方先于我国,但是作为实践,我国先于西方。但从现有研究成果看,这方面研究还比较薄弱,有待加强。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协商民主尽管在我国已经有长期的实践,但它的资源挖掘和功能展示还远远不足,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B65期待学界在这方面有更多成果出现。为此,学界下一步研究既要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协商民主实践经验进行梳理和总结,又要关注近年来我国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新进展,对其进行理论提升。

第四,对马克思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研究重视不够。现有的研究成果已经为我们认识和理解协商民主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理论框架,为我们进一步开展协商民主研究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参考。B66但是就现有成果看,大多都是译介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而对马克思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研究不多。因此学界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以便为我国的协商民主建设提供理论支援。

协商民主研究前景看好。由于党和国家的重视以及协商民主的特点和优势,可以预期,协商民主的研究领域和层次将更宽、更深、更制度化,以下议题在协商民主研究中将保持持续的活力:协商与民主理论的发展、协商民主与政策分析范式的发展、协商民主与国际问题治理研究、协商民主与公民参与研究、协商民主制度化研究、经验的协商民主研究。B67协商民主讨论热是由于中国社会有协商的传统,同时协商不触动根本的政治制度,并且它能有效化解中国经济体制深刻变动所带来的社会治理的巨大张力,还能提高政治决策的效率,有助于推动中国民主政治进程。这样,未来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民主程序的价值偏好就很自然地趋向于协商性民主。B68

注释

①⑥B19B61铁错、王振亚:《论协商民主的政治基础及社会条件——兼论中国协商民主的进路》,《河南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②B23B65齐卫平:《协商民主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桂海论丛》2013年第1期。

③④B27B35B40B51陈家刚:《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路径选择》,《团结》2012年第6期。

⑤B13B67李强彬:《国外协商民主研究30年:路线、视角与议题》,《教学与研究》2012年第2期。

⑦⑩韩冬梅:《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兴起的实践基础和理论渊源》,《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10年第1期。

⑧杜英歌、娄成武:《西方协商民主理论述评》,《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⑨陈家刚:《协商民主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3期。

B11B37王春江:《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制度的形成路径与实践形式》,《人民论坛》2012年第6期。

B12宁波市政协课题组:《中西协商民主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10年第4期。

B14B16B22B30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

B15童庆平:《也谈协商民主的基本要素》,《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B17莫岳云、张青红:《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思想的历史演进》,《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年第7期。

B19B25B29B41B57包心鉴:《论协商民主的现实政治价值和制度化构建》,《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3年第1期。

B20黄国华:《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思想基本架构初探》,《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B21王建军、唐娟:《中国协商民主制度的历史演进》,《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

B24燕继荣:《协商民主的价值和意义》,《科学社会主义》2006年第6期。

B26B46王洪树:《协商民主的缺陷和面临的践行困境》,《湖北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B28B36B56贾庆林:《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广泛凝聚智慧和力量》,《求是》2012年第23期。

B31B54刘洁:《党际政治协商民主的政治价值和发展路径——基于科学民主决策的思考》,《理论学刊》2012年第9期。

B32林尚立:《协商民主制度开创政治建设新境界》,《求是》2012年第23期。

B33B43杨炳超:《论协商民主的政治意义及其局限》,《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B34刘朝瑞:《协商式民主:完善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可行性选择》,《中州学刊》2006年第3期。

B38阙忠东、张永忠:《协商民主:渊源、实践、进路——以浙江省为例》,《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4期。

B39B44许开轶:《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制度安排与实践形式》,《党政论坛》2011年第1期。

B42周义程:《论协商民主的协商困境》,《求实》2008年第7期。

B45吴斌、易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分层与协商民主的发展》,《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B47张等文、刘彤:《西方学者视域中的协商民主:理念、价值与限度》,《东北师大学报》2012年第1期。

B48陈家刚:《协商民主的价值、挑战与前景》,《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3期。

B49贾可卿:《协商民主的价值及其局限》,《人文杂志》2008年第4期。

B50杨叶红、刘峰:《重大行政决策中协商民主的困境与突围》,《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B52B64陈家刚:《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B53张立群:《关于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思考》,《青海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

B55林尚立:《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学术月刊》2004年第3期。

B58陶文昭:《协商民主的中国视角》,《学术界》2006年第5期。

B59刘俊杰:《中国党际政治协商民主的发展及其启示》,《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B60李强彬、廖业扬:《中国语境下协商民主的发展:理由、可能与路径》,《求实》2012年第8期。

B62杨曦:《协商民主的政治价值及其对当代中国民主建设的启示》,《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B63B66秦绪娜、郑曙村:《中外协商民主研究的差异分析》,《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B68宋洁:《近年来国内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综述》,《宁夏党校学报》2012年第1期。

责任编辑:浩淼思齐

作者:朱宗友 许开轶

协商民主分析论文 篇3:

中国共产党党内协商民主研究述评

摘要:中国共产党党内协商民主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视角。近几年来不少学者对党内协商民主的基本框架进行了积极的探讨和争论,在党内协商民主的内涵和如何建设党内协商民主等方面取得了一些初步的研究成果。本文对近几年这方面的研究进行了疏理。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党内协商民主;疏理

中国共产党党内协商民主是随着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日益繁荣而提出的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视角。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和研究党内协商民主,对党内协商民主的基本框架进行了积极的探讨和争论,在党内协商民主的内涵和如何建设党内协商民主等方面取得了一些初步的研究成果。由于党内协商民主的研究刚刚起步,迄今公开发表的文章不到20篇,还没有相关论著出现,至今尚未建立起党内协商民主的系统理论。本文试图对近几年来党内协商民主的研究现状做一述评,旨在对今后的党内协商民主研究能有所帮助。

一、关于党内协商民主内涵的研究

(一)党内协商民主的概念

党内协商民主是在中共党内民主运作和民主活动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协商民主理论的含义、原则和方法,结合中共党内民主建设的相关理论和实践而形成的一个新概念。目前学术界对党内协商民主概念的界定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张书林认为“所谓党内协商民主,就是指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党员之间就共同关注或关系共同利益的问题进行的自由平等的协商,以期达成共识,形成党员共同接受的决策、管理意见或方案的过程” [1]。

2.向东平把党内协商民主定义为“在党内政治生活中,根据党章和党的其他相关规定,党员按照有关的民主程序和形式,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共同关注或关系共同利益的问题自由讨论,以期达成共识,并形成全体党员共同接受的合法的路线、方案、决策的过程” [2]。

3.在高勇泽看来,所谓党内协商民主,是指“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党员在平等的条件下,就共同关注或关系共同利益的问题进行自由、平等的协商,以期达成共识,形成全体党员共同接受的、民主的、科学的、合法的路线、方案和决策的过程” [3]。

(二)党内协商民主的特征

党内协商民主作为党内民主建设和发展的新形式,应该既有与其他民主形式共同的特征,也有区别于其他民主形式的特点。对此,高勇泽在研究中发现,党内协商民主应具备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自由性,即党员对各种建议的思考不会受到预先规范和权威的抑制;二是理性,即在党内协商过程中以理性作为判断正当性的标准及可接受的依据;三是平等性,即所有党员都拥有平等的表达机会和发言权;四是共识性,即党内协商将建立起以理性为基础的广泛的共识;五是程序性,即党内协商民主以尊重程序的合法性作为结果合理性的基础;六是公开性,即党内协商民主的过程、程序和结果都应该是公开的;七是责任性,即党员在协商的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八是公共性,即党内协商的议题和结果都具有公共性” [3]。

张书林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1.参与协商民主的党员是平等的;2.参与协商民主的党员是众多的;3.党内协商民主的运作过程是公开的;4.党内协商的基础是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事业;5.党内协商的参与者是有责任感的;6.党内协商的运作是有程序的;7.党内协商的过程是自由的;8.党内协商必须以达成共识为目的[4]。

(三)党内协商民主的价值

党内协商民主作为党内民主的一种新型的民主范式,存在于党内民主的各个环节,对于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与提高党员民主参与的积极性、推进党内民主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目前研究者在党内协商民主价值的研究方面取得了比较一致的看法。

向东平从五个方面阐述了党内协商民主的价值诉求:第一,化解党内选举民主面临的必然困境;第二,促进党的决策的科学化与合法化;第三,限制“一把手”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党委权力过度膨胀;第四,培育党员的民主协商意识,防止党员的政治冷漠;第五,促进党内和谐,带动社会和谐发展[2]。

高勇泽认为党内协商民主的价值集中反映在以下四个方面:1.增强党员道德修养;2.培养党员协商能力;3.提高党的决策水平;4.促进党内和谐发展[5]。

中共安徽省委党校课题组在《当代中国发展党内协商民主的现实价值研究》中,把党内协商民主的价值归纳为四个方面,即“提高党的决策水平、增强党员民主意识、培养党员协商能力和促进党内和谐”[6],并做了详细阐述。

二、关于党内协商民主建设的研究

(一)党内协商民主建设的路径

党内协商民主是我国党内民主建设的新视角和新领域。如何发展党内协商民主,如何以党内协商民主推动党内民主建设,是党内协商民主研究的重点和难点。从研究的现状来看,对党内协商民主建设路径的研究还比较单薄,亟需加强。向东平根据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总体特征和党内民主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党内协商民主建设的路径进行了初步的探索:1.加强党内协商民主的理论创新研究;2.推进党内协商民主制度的继承与革新;3.党内协商民主的突破口;4.实现基层党内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优势互补;5.培养党员的民主素质,培育党内协商民主文化;6.规范党内协商民主的程序[2]。

(二)党内协商民主建设的环境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拥有90年发展历史的政党,在党内发展协商民主,拥有自身的理论、政策、制度、及实践经验等优势,同时也具有外部的文化基础、技术支持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借鉴价值等优势。这些有利条件为发展党内协商民主营造了优越的环境。

高勇泽从现实性和可能性两个方面分析了在党内发展协商民主的环境。在现实性上,1.党内协商民主是推进党内民主化进程的必然选择;2.党内民主存在的问题迫切要求发展党内协商民主”。在可能性上,1.党的协商传统是实现党内协商民主发展的历史条件;2.党内制度规范是实现党内协商民主发展的重要保证;3.党内事务公开是实现党内协商民主发展的必要基础;4.党员平等地位是实现党内协商民主发展的首要前提[5]。

向东平从党的自身环境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阐述了党内发展协商民主的有利环境。从自身环境来看,党内有适宜协商民主生长的理论与政策土壤、制度资源、理性环境和经验基础;从外部环境来看,中国传统文化的协商思想资源为党内协商民主的推进准备了充足的文化基础,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又为推进党内协商民主提供了技术支持,同时,党际协商民主的制度形式又为党内发展协商民主提供了借鉴意义[7]。

(三)党内协商民主建设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协商民主是党内民主新的实现形式,其在中共党内必然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要发展党内协商民主,以此推动党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发展,必须处理好一些重要关系。高勇泽认为发展党内协商民主应该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党员之间、党员与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协商民主与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内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与提高党员觉悟;党内协商民主的积极发展与循序渐进[5]。

此外,一些研究者还对党内协商民主与党际民主协商的关系、党内协商民主与党内和谐的关系进行了专门的论述,如中共安徽省委党校课题组在《当代中国发展党内协商民主的现实价值研究》中对党内协商民主与党际民主协商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结论为:发展党内协商民主是完善党际民主协商的重要保障,是在党际民主协商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基本保证,为完善党际民主协商提供可靠的主体保障,为完善党际民主协商培育良好的政治文化氛围,也有助于党际民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以及党内协商民主与党内和谐的关系是党内协商民主研究的重要方面等[6]。

张书林则认为:党内协商民主是党内和谐的生成基因,包括党内协商民主的出发点是党内和谐,其实现过程也就是党内和谐的实现过程,其价值追求中也承载着党内和谐:党内和谐是党内协商民主发展的理想环境[4]。高勇泽则从党内协商民主在党内和谐过程中的定位和应该解决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3]。

三、研究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目前的党内协商民主概念还没有完全反映出党内协商民主的特点

由于如何协商、协商的过程设计和制度安排没有包含在概念之中,造成了当前党内协商民主研究中概念过于宽泛,协商民主的形式和普通民主形式难以区分。如果仅仅表述为“全体党员对共同关心的党内重大问题自由讨论,平等协商,最终达成共识”,就会把协商民主与党内其他民主形式混为一谈。因此,在对党内协商民主下定义的时候,必须突出协商的特点。在以往民主实践活动中,我们只强调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而这可能会造成少数人、下级、地方缺乏必要的利益表达机制,其利益要求可能在党内的重大政策和决议中无法真实反映出来。协商民主之所以成为一种比较好的民主形式,主要在于它弥补了以往选举民主的不足。党内进行选举和制定重大政策、决议的时候,全体党员要平等协商,充分表达意见和要求,采取量化处理的办法把党员的各种意见汇总起来。对分歧比较大的意见,不要盲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处理,要对少数不同意见进行性质分析,并尽可能照顾到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制定出让全体党员普遍接受和认可政策和决议。

(二)尚无人考察党内协商民主在中共历史上的发展演变

研究者主要从党建的角度对这一新的党内民主形式进行了理论的建构,至今却无人关注党内协商民主在中共90年历史上的实践。这就造成了当前的研究缺乏史感,缺乏史料的支撑,只是把协商民主作为一种舶来品引进到党内民主建设中。中国共产党90年的历史是一部党内民主建设史,是党内民主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历史,是党内民主经历曲折逐渐走向成熟的历史,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内涵和民主形式不断探索的历史。在中共党史上包含着许多关于党内协商民主的史实和史料,值得我们去挖掘和研究。如: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做出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就提到要“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我们应注意从党史的角度研究中国共产党党内协商民主发展的脉络,从历史史实中总结出协商民主建设的基本经验,同时结合国内外协商民主理论,建构起中国共产党党内协商民主的基本理论和范畴。只有通过这样的途径进行研究,才能使党内协商民主既有较高的理论指导,能够与中共党内民主建设的实践较好结合起来。如果单纯把协商民主建设的理论引入到中共党内民主建设方面,而忽视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发展的历史和特点,就容易造成理论脱离实际,在实践中无法应用的后果。如果看不到在党内民主建设史中已经孕育了党内协商民主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建立起来的党内协商民主理论只会是对协商民主理论的生搬硬套,不能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也不能真正解决当前党内民主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三)没有专门论述“党内协商民主制度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

近年来,党内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的民主形式受到一些学者的关注,研究党内协商民主就不得不研究党内协商民主与民主集中制之间的关系,但在这方面还没有专门的研究。关于党内协商民主在哪些方面弥补了当前民主集中制的不足,党内协商民主相对于民主集中制有哪些创新之处,党内协商民主与民主集中制在具体的程序设计和制度构建上有何区别,党内协商民主对于运行的环境和条件有何新的要求等等问题,都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如邓小平曾论述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建党90年以来,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基本组织制度、领导制度和原则已经逐渐走向成熟。在这一制度下,全体党员对党内的一系列重大决策进行公开平等的讨论,经过一系列的民主程序后,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保留少数意见,作出决定。在党内协商民主制度下,党内的重大政策和决定在通过的时候,要充分照顾到所有党员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充分的协商程序达成所有党员都能接受的结果。可见,党内协商民主在民主程序上对民主集中制做了一些补充和改进,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和合理性。当然,在构建党内协商民主制度规范时,既要充分照顾全部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又要保证方针政策的顺利通过和实施。因此,如何把实行党内协商民主与保证必要的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是我们在深入研究党内协商民主的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四)对于党内协商民主的应用范围需要做进一步的界定

党内协商民主的应用是有范围的,研究党内协商民主必须对不同条件下党内协商民主的应用范围做具体分析。例如,从协商主体来看,党内协商民主可以应用于党组织内部、党组织与上级党委之间、党组织与党支部和党小组之间,也适用于党代表大会的党代表、党员大会的全体党员;从协商对象来看,党内协商民主可以应用于党内选举、重大政策和决策的制定和表决等。由于学术界对党内协商民主的研究刚刚起步,这个问题还没有引起研究者的重视。我们之所以强调要对党内协商民主的应用范围作一个具体的界定,是为了保证党内协商民主在应用过程中的规范性和有序性,防止协商主体的盲目扩大化和协商对象的过分泛化。针对一些需要民主协商的问题,要根据问题的性质确定协商主体,任何扩大或缩小协商主体的行为都会影响协商结果的科学性。另外,党内有些事情需要进行民主协商,有些则不需要协商,这就需要我们对党内协商民主的适用标准进行深入的分析,尤其要对其在党内选举问题上的适用程度要做进一步的讨论。因此,为了保证党内协商民主的可行性和实效性,我们必须对党内协商民主的应用范围作详细的界定,深化对党内协商民主的研究,以协商民主促进党内民主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书林.党内协商民主与党内和谐的互动[J].社会科学,2007,(4).

[2] 向东平.党内协商民主的含义、价值及其彰显路径[J].长白学刊,2008,(6).

[3] 高勇泽.党内协商民主:增进党内和谐的重要路径[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8,(2).

[4] 马龙虎,张书林.论党内协商民主与党内和谐的互动模型[J].福州党校学报,2007,(1).

[5] 高勇泽.协商民主:扩大党内民主新探[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3).

[6] 中共安徽省委党校课题组.发展党内协商民主完善党际民主协商理论建设[J],2009,(5).

[7] 范明英,向东平.协商民主:推进党内民主的现实价值思考[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7).

责任编辑:汪守

作者:武加福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广告符号结构论文下一篇:高校德育发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