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调查报告

2022-08-01

报告在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已经成为常见的事后总结方式,报告的内容,是以严谨、准确为特点的,有效的报告一般都具有哪些要素呢?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特困人员调查报告》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特困人员调查报告

离退休特困人员帮扶机制调研报告

关于一院离退休特困人员

帮扶机制的调研报告

一院离退休工作部

为落实集团公司2010年度离退休工作要点中提出的不断研究和探索如何建立和完善离退休特困职工帮扶的长效机制,牢固树立为老同志服务的思想,更好地解决离退休特困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一院离退休工作部协同院人力资源部、群众工作部(院工会),就“如何维护离退休人员思想稳定,建立院离退休特困人员帮扶机制”这一主题,结合一院改革发展的实际要求,对离退休特困职工生活状况进行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一院目前共有离退休人员12600余人,其中离休人员483人,年龄最大的93岁,最小的76岁,平均年龄81.5岁;退休干部5700余人,退休工人6300余人,街道管理的退休人员100余人,退养人员25人。

一院党委、院领导高度重视全院特困职工的帮扶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包括离退休职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是院党委、院领导始终作为一项基本职责和任务,帮扶特困职工摆脱困境,享有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是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努力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维护全院和谐稳定大局、推进美好 1

家园建设的重要环节。

2007年,由院群众工作部牵头,院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思想政治工作部、行政保障部、离退休工作部及院属有关单位参与,对全院特困职工的状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掌握了基本情况。随后,经反复研究,制定下发了《一院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实施办法》,为建立全院特困员工帮扶长效机制迈出了探索性的一步。

为适应新形势下离退休工作面临的新要求,院离退休工作部积极研究和探索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的新方法、新举措。在《一院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实施办法》下发后,结合文件精神,离退休工作部于2008年下发了《关于对一院生活特困离退休人员及遗属进行调查统计的通知》,对全院家庭月人均收入800元以下、由于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各种癌症、尿毒症、白血病、瘫痪等重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及遗属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

摸底调查情况为:在全院12000余名离退休人员当中,符合上述两项特困条件的共计164人(其中:含街道管理的1人,离退休人员的遗属81人)。

调查了解到,85%的特困离退休人员是因病致困, 15%的人员是因为子女无工作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过此次摸底调查,院离退休工作部及时为全院离退休困难职工建立了档案,并积极协调院工会筹措资金,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离退休职工及时给予帮助。这些举措有效缓解了特困人员的家庭生活困难状况。

二、帮扶机制建立情况

《一院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共28条,由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帮扶内容、帮扶条件和标准、帮扶工作责任、帮扶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申报审批程序及其他等8个部分组成。在《实施办法》的第三章中明确了帮扶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就业救助等5个方面。在帮扶条件和标准一章中,对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者、特困人员子女入学、因意外灾害和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对曾评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员工的帮扶,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帮扶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一章中,明确了院帮扶资金的来源主要是以行政拨款为主,工会经费投入和职工自愿捐助为辅的办法进行筹集,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严格申报,确保全部资金用于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

在院正式下发《一院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实施办法》之后,院离退休工作部组织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起了各单位特困离退休人员档案,指定专人管理,随时关注特困离退休人员生活、健康状况的变化,及时帮助他们协调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一部制定了《一部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实施办法》,在一部的帮扶机制中,对医疗救助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作法是: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超

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百分之五十;年度内自费医疗费用(包括在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住院期间的自费项目等费用,以及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封顶线以外的费用,不含发生的营养品、补品等费用)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由单位分段予以补助。

十四所制定了《十四所帮扶工作实施细则》,在帮扶机制的医疗救助方面也提出了“对患癌症等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的职工,在因治疗期间发生的用于对职工进行挽救生命的治疗及抢救等自费治疗项目(除医保中的自付

一、自付二之外)的,给予医疗补助”的规定。除此之外,对职工重病去世前的慰问、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困难职工、职工住院的一次性慰问补助、春节送温暖的补助标准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除上述两个单位外,院离退休工作部针对由本部管理的困难离退休人员的具体情况,正在研究制定《一院本部困难离退休人员帮扶工作实施办法》,拟向院申请专项经费用于本部特困离退休人员的帮扶与救助,目前《一院本部困难离退休人员帮扶工作实施办法》已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经过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下一步将报院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正式实施。

三、帮扶工作的具体作法

1、认真落实离退人员生活待遇,确保生活费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一院始终坚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机关对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各项

政策要求,及时足额发放离退休费各类生活补贴,使我院广大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2、建立离退休特困人员基本档案,积极开展送温暖活动。在院两级党委的关心、重视和支持下,院及院属各单位离退休、工会、人力资源、政工系统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每逢元旦、春节或重大节日都要对离退休人员中的特困户、困难劳模、困难党员、老红军遗孀及特困遗属进行上门慰问,并给予一定数额的慰问金。

3、采取招募老年志愿者、结对子等方式,对具备一定经济条件、但因子女长年不在身边或丧偶等原因造成的独居、寡居、空巢老人,在生活上、精神上给予他们关心与照顾,从而解决他们在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感受到组织的关心与温暖。

四、帮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帮扶服务的方法不够灵活。在困难离退休职工中,重病大病多,造成医药费负担过重,且受医疗统筹目录的限制,部分需要个人自费的项目,使困难离退休人员的经济负担更加沉重。

各单位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只能视实际情况通过节日送温暖、一次性慰问金等方式给予部分救助,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全部困难。

2、帮扶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虽然院出台了困难职工帮扶办法,但可操作性较弱,特别是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难以形成对离退休困难人员帮扶工作的长期性和实效性。

五、几点建议

1、改进帮扶办法,将对困难离退休职工的帮扶从单纯的送温暖活动,逐步拓展为日常帮扶,具体包括生活救助、政策咨询、子女助学、大病救助、法律援助等多方面。

2、建立一个相对独立和完善的离退休困难人员帮扶机制,具备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资金保障上,尽可能建立一种集上级拨款、单位自筹、社会捐款为一体的相对固定的资金筹集制度,列入相应的年度经费预算,并抓好监督管理和落实。

3、创新帮扶形式,如爱心超市、爱心医院、爱心会员卡等多种形式为困难职工办好事、办实事,把组织上节日送温暖活动与日常救助结合起来,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让帮扶救助工作尽可能多地惠及离退休困难职工。

总之,建立有效的困难离退休人员帮扶机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群众性和影响力很强的工作,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我们要积极努力,使一院特困离退休人员帮扶机制更加完善,更加扎扎实实地推进。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第二篇:特困人员供养

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办法》将传统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与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社会救助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暂行办法》分总则、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13章70条,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2-3]

《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规定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我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正式创立于农业合作化时期的1956年 2.村提留、乡统筹供养时期:1978—2002年

办法

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办法》将传统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与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实现和执政根基的稳固,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办法》的颁布施行,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主体责任、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既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了行为规范,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新形势下社会救助事业迈上了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统筹发展的新阶段。

五保及发展

1集体保障时期:1956—1978年

我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正式创立于农业合作化时期的1956年。是以公社内部剩余和积累为基础的互助共济的一项救助制度。大部分五保对象实行分散供养,五保户的最基本生活也得到了保障。

2村提留、乡统筹供养时期:1978—2002年

1985年,全国开始推行乡镇统筹保证“五保”经费,五保供养也完成了从集体公益金供养向以村提留、乡统筹供养的转变。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总体上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五保对象生活有了明显改善。

3.国家保障时期:2003年至今

2003年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推进,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放在农业正税20%的附加中支出。2006 年全国取消农业税费后,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五保供养正式纳入了国家保障的范围,实现了从传统农民互助共济的集体福利事业向国家财政保障的现代社会保障事业的历史性变化。

第三篇:城市特困人员散居供养协议

方:

乡(镇)人民政府 乙

方:

村(居)民委员会 丙

方:

身份证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由村民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申请,经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丙方确定为城市特困供养对象。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签订如下散居供养协议:

一、甲方按照《条例》要求,负责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资金或物质帮助。

(一)协调上级民政部门每月按标准发给丙方供养金。

(二)丙方属未成年的,应保障接受义务教育。

(三)丙方有了法定赡养人、扶养、抚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或年满16周岁,已结束在校学习生活,有劳动能力,或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或发生死亡的,经甲方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停止其特困供养待遇。

(四)监督检查乙方执行协议。

二、乙方应安排丙方所在的

屯的群众义务为丙方承担日常生活照料。

(一)对丙方生活自理有困难的,督促丙方亲属扶养,或委托丙方所在的村民小组群众包户扶养。

(二)丙方属未成年的特困人员,其个人财产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清点、登记造册(财产清册附本协议之后,备查),委托

看管。按规定停止特困供养时,看管人员应在一个星期内将丙方原有财产交还其本人。

(三)监督丙方亲属或其所在村民小组群众对丙方的日常生活照料。

三、丙方应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服从住地组织的管理,遵守村(居)规民约。

(一)有权向甲方索取其本人的基本生活金。

(二)个人财产和承包责任田地,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清点、登记造册。

(三)丙方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后,其个人财产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理。

(四)丙方死亡后,其遗产归生前所在的村民小组所有(生前由其亲友扶养的,归扶养人所有)。

四、本协议仅限丙方分散特困供养期内有效,如丙方要求供养形式变更,经甲、乙方审核批准,另外签订相关协议执行。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甲、乙、丙三方签名、盖章之日生效,到丙方供养形式变更之日或丙方死亡善后事宜处理完毕时终止。

七、三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需更改协议内容或中途解除协议,应三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受委托包养(看管)人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 乙方(盖章):

代表: 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协议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

敬老院(

分院) 丙方:城市特困供养对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困人员自愿申请入院供养,由甲方审核符合入院条件(精神病、传染疾病不得入院),经甲、乙、丙三方商议,签订如下协议:

一、县民政局下拨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乙方,乙方每月发放零用钱100元给丙方,其他基本生活费由乙方统一安排使用。

二、乙方为丙方提供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照顾。建立和完善院内各项规章制度。膳食安排合理,饮食卫生,营养,日常安全监管到位。丙方生活不能自理时安排人员护理,送水、送饭,

三、丙方应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服从乙方管理,在身体建康许可的情况下,力所能及地参加院办生产劳动,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积极参与学习、娱乐等活动。

四、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生效,乙方死亡后本协议自行终止,出院另外签订相关协议执行。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代表: 乙方:(盖章)

代表:

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篇:特困人员供养申办服务指南

一、什么叫特困人员?

特困人员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农村五保对象及城市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要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各镇、各国营农场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二、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镇政府组织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市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申请特困人员供养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户主)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及申请承诺书;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近期免冠照片;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镇政府或国营农场呈报应提交材料: 1.入户调查表; 2.民主评议表;

3.领导班子讨论会议记录复印件; 4.审核公示表;

5.市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篇: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调研思考

1.政府医疗救助情况简介

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打官司难、执行难被列为老百姓关心的十大热点问题之一。这说明执行难问题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最高决策层的关注。法院系统在执行难面前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为缓解执行难作了大量的探索,出台了不少的规则和措施,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执行难问题仍尚未从根

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对部分处于贫困状态的申请执行人而言,虽赢了官司,但因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数额长期得不到执行,使其本身困难的生活更为拮据,伤残病患更不易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模式”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的创立,为破解这部分涉诉困难群体因执行不能所带来的突出问题、缓解执行压力,探索出了一条成功的新路子。

一、“**模式”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的产生背景

**市是云南省人口最多的县级市,也是省列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全市142.62万人,有城镇贫困人口1.3万人,农村贫困人口36.8万人,其中农村低保纳入6万人,占全市贫困人口的16.3。

背景之一﹕贫困申请执行人占未执结案件的四分之一,且呈不断增多趋势。

2000年至2008年9月,**市法院共有未执结案件501件,按照**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即农村人口人年均纯收入低于720元,城市非农户口人月均收入低于165元的标准,经入户调查或委托基层组织调查,其中有71件案件,占未执结案件的14.17%的申请执行人85人(其家庭成员236人)处于**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线以下。按照低保标准1.5倍计算,最低生活保障线边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即以农村人口人年均纯收入低于

(表一)2000年至2008年9月未结执行案件为501件

案件数(含刑事案件)

申请执行人数

其家庭成员数(按每户四人算)

低保案件

71件(19)

85人

236人

低保边缘案件

56件(14)

71人

213人

合计

127件(33)

156人

449人

1080元,城市非农户口人月均收入低于248元的标准,经过执行干警排查,有56件案件,占未执结案件的11.18%的申请执行人71人(其家庭成员213人)处于低保边缘。处于低保以下和低保边缘的贫困申请执行人共计25.35%,占未执结案件的四分之一(见表一)。

按统计结果表明:未执结案件中贫困申请执行人在低保线以下人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00年1件,2001年2件,2004年4件,2005年9件,2006年7件,2007年29件,2008年1-9月19件(见表二)。同时,从表中可看出,随着低保标准的提高及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纳入低保或拟纳入低保的人数也呈逐年上升趋势。

表二:未执结案件中贫困申请执行人在低保线以下人数

2000

200

1200

2200

3200

4200

52006

2007

2008

(1-9月)

案件数

1件

2件

0件

0件

4件

9件

7件

29件

19件

背景之二﹕执行不能中贫困申请执行人90%以上是农村人口,且有95%以上没有享受低保。

属城市人口的贫困申请执行人仅有8案11人占贫困申请执行人的7.05%,属农村人口的贫困申请执行人有119案145人占贫困申请执行人的92.95%。属农村人口的贫困申请执行人有119案145人占贫困申请执行人的92.95%。其中,享受低保的有5件5人仅占贫困申请执行人的3.2%,未享受低保的有122件151人占贫困申请执行人的96.79%;参加医保127件156人,即已全部参加医保。(见表三)

(表三)2000年至2008年9月未结执行案件

低保及低保边缘案件为127件156人

城市

农村

未享低保

已参医保

案件数

8件

119件

122件

127件

人数

11人

145人

151人

156人

背景之三﹕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建立涉诉困难人行救助机制提供了条件。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依法治国的方略正逐步推进,法治环境有所改善,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快乐**的发展创新思路正在贯彻落实。当此机遇,**市市委、市政府高度关心和重视涉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就医等问题,市政府同意拨款50万

元,并在今后每一预算拨款20万元,重点解决那些生活无着落、医疗无保障的涉诉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问题以及涉诉困难群众的执行难问题,为设立执行救助金制度创造了良好的物质条件。

背景之四﹕现行法律规定为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的实施留出了空间。

2007年10月28日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

裁定终结执行的第六项中规定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为人民法院消化未执行案件留下了空间和余地。未执结案件终结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申请执行人进行救助,能有效解决申请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问题,既救助了涉诉弱势群体,又能有效缓解了执行难,并有利于减少涉诉信访案件,更好地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此背景之下,云南省高级法院院长许前飞在**市调研时,敏锐的捕捉到了救助涉诉特困人员、缓解难的初步构想,提出在**市建立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试点,涉诉特困人员救助的创意在火腿之乡诞生了。

二、建立涉诉特困人员救助与社会保障制度对接的可行性研究

在对执行不能而终结的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和刑事案件被害人在低保线以下及低保边缘的人数、户数以及是否享受低保、参加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及医疗救助情况等进行大量调研的基础上,以建立科学、可行、长效的救助机制为目的,逐一对相关执行案件进行了排查、统计与分析,探索了执行救助金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对接的可行性及办法,尝试建立由政府主导,法院参与,民政部门管理,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与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的,包含有刑事被害人救助内容的涉诉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制度。

(一)与低保对接的可行性研究

1.政府民政低保救助情况简介

(1)从低保名额来看:农村因受名额限制只有三分之一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贫困人口享有最低生活保障,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贫困人口则没有名额限制。**市低于全国贫困人口年收入标准692元的人口共有19.6万人,占**总人口 142.62万人的13.74%,曲靖市每年分给**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口名额为5万人,全市每年用于农村低保救助的资金为240万元。2008年增加低保救助名额1万人,现共有6万名额,占**贫困人口总数的30.61%;农村贫困人口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逐级向下级人民政府分配,**市根据曲靖市分配的名额,向各乡镇分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贫困人口没有名额限制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程序为:本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张榜公布,向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户的家庭成员发给低保金领取证。

(3)发放标准和优抚待遇:由民政部门每人每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属农村户口的每月发给人民币40元;属于城市非农户口的,对月收入不足人民币165元的,差多少补多少(见表四)。同时享受教育减免、就业帮助、医疗减免、住房资助、经商的工商税收减免、其他与生活直接相关的水电、燃煤(燃气)、广电等部门的扶持与优惠(凭所持低保证即可办理)。

表四:政府民政低保救助情况

低保标准

低保线人口

低保名额(农村)

农村救济金额(每人每月)

城镇救济金额(每人每月)

692元

19.6万人

6万人/年

40元

不足165元的,差多少补多少

(4)低保实行年审制度:保障对象下符合条件需继续保障的,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的保障对象除外。对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停止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由市民政局收回《低保金领取证》。

2.涉诉特困救助机制与低保的对接研究

(1)城市居民无需作为低保执行救助对象,因为城市非农户口的申请执行人不受名额限制,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基层组织提出申请,按程序纳入低保,享受低保的优抚待遇,低保支出属财政预算支出,不占用人民法院执行救助金,故以下只需要考虑农村涉诉困难群体即可。

(2)与政府协调预留100人最低生活保障名额,将农村涉诉困难群体纳入低保,由案件申请执行人按照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程序进行申请,申请获准的,享受低保人员待遇。这部分同上也不占用人民法院执行救助金。

(3)对于以上名额仍不能解决的农村涉诉困难群体,从执行救助金中支出费用予以解决。

这部分属于民政部门因国家财力所限和资金不足所不能解决的农村涉诉困难群体,可以从执行救助金中支出费用予以解决。依托民政低保运作体系,除费用不是由国家民政而是由执行救助金中支出不同外,其申请、评定及发放标准完全与民政低保的相同,故可实现与民政低保的对接,并由此而建立涉诉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制度的长效机制。

(表五)2000年至2008年9月未执结低保及低保边缘执行案件所需资金(年均农村)

案件

人数

救济标准

所需资金

低保

71件

85人

40元×12月

40800元

低保边缘

56件

71人

40元×12月

34080元

合计

74880元

如只救助低保线以下的71案85人,一年需资金40800元;如救助低保边缘的56案71人,需资金34080元,两项合计需资金74880元。

(4)从完善涉诉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制度的角度出发,还需要对是刑事被害人,但却因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进入执行程序的刑事被害人进行估算。这样加上前述对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未结执行的处于低保线以下和低保边缘案件127件中的33刑事案件,可以得出大概的需要救助的刑事被害人全数(见表一)。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部分刑事被害人因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对其相关信息知之甚之,只有在公安部门还可查到部分信息,所以只能用模糊的推算方法,所得数据不尽准确,仅作为一种参考。

表六:有刑事被害人无民事执行内容的刑事案件、人数

**市年均刑事案件为581件

有刑事被害人无民事执行内容的刑事案件数约占三分之一

刑事被害人数(按每案平均约1.5人计算)

处于低保线下和低保边缘刑事被害人数约占289人的三分之一

救助标准(×12个月)

所需资金

193件

289人

96人

40元

46080元

**市法院近四年平均每年审理刑事案件581件,根据刑事审判庭法官日常审判经验,有三分之二刑事案件类型,如人身伤害、抢劫等的刑事被害人愿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故由此推算约有三分之一的刑事被害人不愿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有刑事被害人无民事执行内容的刑事案件数约占三分之一有193件。多数刑事案件被害人有1-3人不等,按每案平均约1.5人,共有刑事被害人289人。经向当地统计部门了解没有准确数据,但大体全**市处于低保线下和低保边缘人群占按总人数的1/3,故由此推算289刑事被害人中约有三分之一的96人处在人口的1/3),约占96人,按农村救助标准40元计算,每年需要资金46080元。(见表六)

(二)涉诉特困人员救助与医疗保险对接的可行性研究

(1)无论农村和城镇医疗保险,均以个人事先缴费,参加医疗保险为前提,才可以按规定按不同自付比例进行报销医疗费用。且医疗费用的发生通常是不可预测、一次性和事后性的,即不会知道何时会患病,会需要多少钱,只有生病治疗完毕后才能知道。这样决定了对涉诉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只能一次性和事后性的。按规定,总的医疗费用除报销掉各种由国家负担的费用外,才产生自己应自付的费用,故医疗救助仅指的是对自付比例费用的救助。

(2)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已覆盖了绝大多数农村人口(95%以上)。作为全国农村医疗保险试点之一,**市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已覆盖了全市绝大多数农村人口(95%以上)。其投保方式为每年缴纳20元人民币投保,当因病到医院就诊时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乡镇卫生院、市级医院和本市范围以外就诊治疗的,分别核销保险费为实际医疗费的65%、55%和35%。普通病最高不超过15000元人民币,特殊病最高不超过20000元人民币。

(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已覆盖了绝大多数城镇人口(95%以上),且保险费标准略高于农村人口。基本做法是每人每年210元,由中央、省、市三级财政分别补助20元、50元和70元,个人缴费70元。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确定,

三、二和一级医院分别是600、400和200元,市外就医800元。在一个自然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0元。自付比例为

三、二和一级医院分别是45%、35%和20%。

2.医保与涉诉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制度的对接研究

(1)农村涉诉困难群体无需作为执行救助对象,因为对无力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每人每年20元)的农村人口,在**市已形成由民政局代交的制度。

(2)极少数城镇人口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经协调不能争取由财政负担的,可从执行救助金中支出费用予以解决,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执行救助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由执行救助金管理机构人员(可考虑为民政部门专门人员)从执行救助金中为申请执行人代交,将申请执行人纳入医疗保险对象。但因为**市城市医保正在启动,第一批医疗救助报销尚未开始,有关数据无法统计,故这部分人可能会占用执行救助金多少目前无法估算出来。

(3)考虑在现行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对农村涉诉困难群体其个人承担的自付医疗费用用执行救助金给予适当救助医疗救助。

(表七)低保及低保边缘的申请执行人和无执行内容的低保及低保边缘的刑事被害人所需资金(年均农村)

案件

人数

救济标准

所需资金

低保和低保边缘

127件

156人

2626.62元

409752.72元

无执行内容的低保及低保边缘的刑事被害人

约64件

约96人

2626.62元

252155.52元

合计

661908.24元

如上所述在**市已形成由民政局代无力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每人每年20元)的农村人口交纳的制度,故农村人口大部分已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少数未纳入医保的农村涉诉贫困人员,纳入低保后医疗保险费即由民政代交而纳入医保,仍未纳入低保的,可以申请救助从救助金中代交。还可以患病后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后,对余下的自付医疗费用,若基于涉诉困难群体的特殊困难情形,想考虑对其进行再次救助的,按卫生部门提供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人均受助金额为2626.62元计算,低保及低保边缘的申请执行人156和无执行内容的低保及低保边缘的刑事被害人96合计252人,每年需从执行救助金中支付医疗费费661908.24元。

还可以考虑不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受助金额为2626.62元进行再次医疗救助,而是该数额的一个比例数进行医疗救助,如60-80%,则所需要的总额也相应只有该总额的60-80%。

(三)执行救助金与民政大病大灾救助对接的可行性研究

1.大病救助

《**市农村特困户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大病救助的对象是指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因患大病(癌症、尿毒症、重症肝炎、糖尿病综合并发症)需要救助的家庭成员。救助标准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患大病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自付部分全年累计超过1000元的,可依本细则申请享受医疗救助,救助金额按照住院医疗费自付部分的5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费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市每年用于大病救助的资金约20万元。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在民政救助后,可以申请从人民法院执行救助金中给予再次救助,人民法院执行救助金管理机构审查属实的,可适当批准给予人民法院执行救助金救助,比照民政救助金额计算,最高额约需资金20万元。

2.大灾救助

《**市农村民房火灾救助办法》对发生火灾受灾户给予500-2000元人民币及物资救济。《 **市地质灾害防止及救助实施方案》对受泥石流灾害房屋需要搬迁的,规定了市民政局给予4000元人民币救济及物资救济,**市每年用于大灾救助的资金约20万元。案件申请执行人遇到大灾的,可以申请从人民法院执行救助金中给予再次救助,人民法院执行救助金管理机构根据民政部门的审批依据,酌情发给救助金,比照民政这两大灾害救助金额计算,约需资金20万元。

(四)特殊情况下的救助研究

对于已经享受低保、医保和其他社会保险,或者已经由其他社会救济渠道进行了救济,但仍不足以解决问题,特别是因伤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无来源的案件申请执行人,有的因伤病欠下债务或有的因无生活来源,生活极为困难。对此类申请执行人很有必要使用执行救助金救助,将申请执行人依执行救助程序纳入低保和医疗救助体系内,将其家庭成员名单提交民政部门争取也纳入低保和医疗救助体系内,并酌情给予适当金额的救助金救助,解决申请执行人基本生活问题,以彰显司法为民的职能。经逐一排查,**市法院现有特殊情况救助案件13件,建议可考虑救助从几百元到5000元不等,特殊的可达10000元,若平均每件给予4000元救助,需资金52000元。

(五)救助年均所需资金数额按救助标准的高低不同大约在120万至60万之间。

(表八)**市涉诉执行救助年均所需资金

低保及低保边缘金额(含刑事被害人)

医保金额

(农村)

大病救助

大灾救助

特殊救助(含全部特殊情况救助案件13件)

合计

120960元

661908.24元

200000元

200000元

52000元

1234868.2元

备注

**市城市医保2008年启动,但第一批医疗救助包销尚未开始,有关数据无法统计

表中各救助项目,按上述与相关政府行政低保、医保和大病大灾救助相同救助标准计算,**市涉诉执行救助年均所需资金1234868.2元,这大约可视为所需要最高资金数额。若主要考虑涉诉执行救助的二次补充性,适当只按按相关政府救助标准的60-80%计算,取中间70%计算则需要864407.74元。若主要考虑涉诉执行救助资金的资金局限,也可只按按相关政府救助标准的50%计算,则需要617434.1元。

三、“**模式”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的巩固与完善

任何一项新生事物都有一个产生和逐步发展完善成熟的过程,针对实际运行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模式”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进行了巩固与完善。

(一)建立执行救助机制的长效性机制

目前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制度尚缺乏较高层级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救助机制的长效性缺乏根本保障。从执行救助的社会救助补充功能来看,执行救助机制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延伸和补充,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健全,执行救助制度的发展趋势必然要向社会保障制度并轨,逐步被社会保障制度所吸收,最终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说,这是执行救助机制的最终归宿。推动较高层级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从宏观上将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执行救助机制的长效性提供可靠的法律法规保障,是解决涉诉弱势群体问题的根本办法。作为推进此项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市法院将进一步完善救助机制,对穷尽执行手段,符合救助条件的有一个救助一个,符合纳入低保、医保条件的,有一个纳入一个,使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二)建立稳固的执行救助资金来源

执行救助金来源的稳定性是制约救助金长效机制的决定性因素,要使执行救助基金成为“不竭之水”,就必须建立健全执行救助基金长效机制。第一,适当增加财政预算投入,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第二,拓宽救助金的募集渠道,广泛宣传和呼吁,动员全社会关爱涉诉特殊困难群体,广开资金募集渠道募集资金。第三,制定盈余资金使用增资管理机制,建立稳健经营投资增效的管理模式。可以委托投资机构投资开发风险小、收益稳定的产业,提高资金效益。

(三)落实执行救助的公平公正公开

公平、公正是执行救助机制的终极价值,如果丧失了公平、公正,抑或在救助中产生新的不公,那就丧失了这项机制存在的前提。**市在《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的实施意见》和《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对象,同时在《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管理办法》制定了一套救助规范的程序,是救助工作开展的公正、公平的根本保障。要强化对执行救助的公平公正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认识,严格执行救助的对象、条件和程序,明确公平公正救助责任:第一,明确执行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对执行救助瑕疵进行追究,按照执行救助相关规定落实救助责任;第二,建立长效审计监督机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公布检查和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救助前公布救助申请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并定期公布救助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建立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让执行救助工作在阳光下运作。

四、“**模式”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的主要做法

(一)以逐一案件摸底调研作准备。

深入调研,摸清底子,做好可行性研究和充分的论证是工作启动的重要前提。2008年7月起,我院开始对建立执行救助机制进行前期调研。如前所述,全面深入细致的调研,为涉诉特困人员救助与社会保障制度对接提出了可行方案,为《**市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的实施意见》和《**市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

(二)以政府救助、法院推动作思路。

救助机制的创建与落实,政府主导是关键。但在整个推进过程中,虽然是以政府为主导,但我们自始至终把它当作法院自己的事情来办理,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汇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时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将我们在助推过程中不能办的、办不了的事情,由政府安排部署,并督促落实过问,确保达到预期的效果。由此,我们形成了政府和法院各自发挥职能作用、政府唱主角、法院来助推的“政府主导、法院推动机制”。

(三)以党委、政府领导重视作后盾。

**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救助试点工作,及时召开市政府专题常务会议进行研究,成立了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政法委书记、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市法院院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执行救助金管委会,由政府副市长担任组长,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在法院执行局,并建立健全制度。这样一来,我们有了信心,有了勇气,有了坚强的后盾。

(四)以与民政、医保部门沟通协调促运作。

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是在现行社会救助框架下,借助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对现行救助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它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推进中,不可避免地要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进行衔接和沟通。没有这些部门的积极支持与配合,这项工作难以运作。因此,一方面我们积极推动市政府来主导,另一方面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构建了执行救助与社会保障体系相对应的对接机制,从而形成了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共同参与、全面协调统

一、各部门全力支持与配合的“各部门参与机制”。

(五)以财政预算、社会筹集资金作保障。

对资金的筹集,我们把握“政府主导、法院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原则。一是**市政府2008年首拨50万元作为该项工作的启动资金,并自2009年起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万元注入。二是资金募集围绕“内外结合,外部为主”的协调联系募集捐助方式,率先调动我们干警积极捐助,做好推动;同时,发动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开展资金募集活动。2009年1月12日,由**市政府主办的“**市涉诉特困群体救助金募集大会”在我院顺利召开,向社会募集到817100元的救助资金。通过这些工作的探索开展,形成了政府拨付与社会募集相结合的“救助金注入机制”。

(六)以与社会保障制度对接作桥梁。

一是已经纳入低保、医保的救助对象,继续享受低保、医保待遇;二是未纳入低保的争取民政纳入低保,享受低保待遇;三是未参加医保、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村户口或城镇人口,争取由市民政局或三级财政负担代缴,纳入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医保,未争取到的,从救助金中代缴,将其纳入医保;四是对因患大病在享受医保和民政大病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进行救助;对因火灾、泥石流等大灾经民政大灾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进行救助;五是对于已经享受低保、医保或者已经其他社会救济,但仍不足以解决问题的,如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无来源的,可以申请救助。

(七)以明确救助对象、严格审批、社会监督作规范。

救助对象是有终结裁定书、穷尽了各种执行手段、有居住地乡(镇、街道)出具了低保或低保边缘证明的、确有特殊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程序上由他们自愿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管委会办公室审查后提出救助报告和救助金发放建议书,报管委会决定,经管委会主任签批,管委会办公室根据管委会的决定发出执行救助通知书,通知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程序办理救助。同时,强化痕迹管理,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定期公布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和救助金使用情况,扩大执行救助工作的透明度,从而形成强有力的“社会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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