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纪委干部论文

2022-05-17

想必大家在写论文的时候都会遇到烦恼,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基层纪委干部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对于身处基层、工作在农业农村第一线的乡镇干部而言,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非常迫切。根据对武威市凉州区乡镇领导干部的调研显示,乡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正逐步提高,但依旧存在诸多待解决的问题,如对法治核心问题认识不足、法治思维尚未形成、忽视法律程序等。

第一篇:基层纪委干部论文

省纪委向攀枝花纪检监察学院授牌“四川省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基地”

11月23日,“廉政研究2019年学术年会暨花城廉政论坛”在攀枝花市召开。论坛上,省纪委向攀枝花纪检监察学院授牌“四川省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基地”。

攀枝花纪检监察学院由攀枝花学院、《廉政瞭望》杂志社、攀枝花市纪检监察学会合作共建,是全国地级市第一家以纪检监察学科建设为目的的纪检监察学院,是四川省首家纪检监察学院。学院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坚持“贴近基层、有理论、有实务、有创新、能管用”的办学理念,把全面从严治党、廉洁政府建设、弘扬廉洁文化、传承三线精神作为培训主线贯穿始终。

学院采取课堂教学、现场教学、模拟实战教学等复合式教学方式,多层次开展干部培训和廉洁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探索开展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同时,依托攀枝花三线建设资源,设置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钢铁是怎样炼成的”“幸福是创造出来的”“法治就是阳光”“不磨不成器、存墨不腐”五大专题党性教育系列课程。

截至目前,学院已相继举办了四川省纪委监委、四川司法行政系统、四川省自然资源系统、四川路桥集团、四川省铁投集团、华侨城西部集团、中国邮政银行四川省分行以及成都、自貢、广安、宜宾、泸州、内江、南充等相关单位委托的各类培训班40期,3000余人接受培训。9月25日,学院获颁省委省直机关党校“党性教育基地”,同时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湖南大学、江南大学等国内多家知名高校确定为教育研究基地。

近日,经四川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同意攀枝花纪检监察学院命名为“四川省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基地”。

论坛上,攀枝花市委副书记虞平宣读了《中共四川省纪委关于命名“四川省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基地”的函》。随后,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张乾华和攀枝花市委书记贾瑞云共同为“四川省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基地”揭牌。

“攀枝花市纪委监委将以此次授牌为契机,按照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相关要求,加强对该基地的建设、管理,切实提高办学水平,为建设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攀枝花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本次论坛由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廉政建设与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四川省纪检监察学会、廉政瞭望杂志社、攀枝花纪检监察学院共同主办,主题为“廉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探索与实践”,来自北大、清华、北航、浙大等84所高校和廉政研究中心、反腐倡廉领域专家学者,以及省内外纪检监察系统实务工作者,重点围绕反腐败研究与治理、党风廉政建设、党史与党建等议题展开深入探讨交流。

第二篇:基层干部法治思维培育研究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对于身处基层、工作在农业农村第一线的乡镇干部而言,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非常迫切。根据对武威市凉州区乡镇领导干部的调研显示,乡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正逐步提高,但依旧存在诸多待解决的问题,如对法治核心问题认识不足、法治思维尚未形成、忽视法律程序等。针对这些问题及内在的原因,作者通过实际调研提出,从培养法治思维到运用法治方式一系列的关键环节,最终使基层干部法治素养得到进一步提升。

关键词:乡凉州区;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乡镇作为我国行政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组织,始终处于政策执行最直接的位置,这种特殊性就要求乡镇领导干部必须更加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实际问题。如何深刻领会培养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把握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培养的可能性,促成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培养从应然走向实然。本文以武威市凉州区乡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培育调研为依据,通过实证研究和规范分析,阐述了凉州区乡镇领导干部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解决路径。

一、目前凉州区乡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现状

武威市凉州区目前辖19个镇18个乡,乡镇领导干部人员年龄结构较2010年以前发生较大变化,50岁以上工作人员逐步减少,30岁至45岁之间的领导干部比例逐年增加;知識结构也发生重大变化,新进人员95%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而领导干部一半以上是大学学历,具有硕士研究生和博士学历的占到5%。这说明乡镇领导干部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但许多新进人员才步入工作岗位,缺乏工作经验和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以及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不足。主要是工作中还未形成法治思维,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一)部分乡镇领导干部对现代法治的核心认识不清晰

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对现代法治目标的核心的理解,大约7成受访乡镇领导干部认为是依法治理社会事务,而认为依法制约国家权力的则不足3成。在问到“你认为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什么”时,选择“保护公民权利”的占82%,选择“惩罚违法犯罪”、“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政府管理的工具”的分别占13%、2%和 3%;在问到“提到法,你最快、最容易想到的一个词是什么”,33.3%的领导干部选择了“公平正义”,选择“规范与制约”、“违法犯罪”、“法院”、“权利保护”、“制裁”的比例分别是21%、17%、13%、10%和5.7%。可见,多数领导干部认同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少数领导干部认同法律代表着公平正义。可以看出,目前凉州区乡镇领导干部对现代法治目标的核心认识不够清晰,没有从根本上明白法治落实到领导干部自身是“依法控权”“依法治官”。

(二)部分乡镇领导干部崇尚法律、敬畏法律观念不强

在遵守法律方面,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此款法条已根植于乡镇领导干部心中。可以看出,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普遍增强,在遵纪守法上均有较为理性的认识。但就法律在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而言,极少数领导干部则表示有时候为了加快推进政策在本区域执行或解决实际问题时,会采取寻找法律漏洞或打法律擦边球甚至突破法律来推进工作,特别是涉及到领导打招呼的利益纠纷问题、上级制定的政策与法律相抵触时,会采取折中的办法,既不明显违法,也不得罪上级领导。可见,目前乡镇领导干部还缺乏对法律的崇尚和敬畏,由此导致在解决具体问题特别是面对各种压力时,依法办事的原则性不够强。

(三)部分乡镇领导干部不重视法律的程序性规定

调查中我们发现,偏远地区乡镇普遍存在财政资金不足的情况,导致部分领导在遇到重大基础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的决策时,为推动地方发展,往往先考虑的是如何将资金争取到,在整个决策过程中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开并认真听取社会和专家意见,有时即便召开论证会与听证会也是流于形式。一些重大决策往往仅由乡镇领导班子拍板,甚至只由“一把手”个人拍板。

二、凉州区乡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存在的问题

(一)法治理念存在问题

传统人治思维根深蒂固。尤其是乡镇基层干部由于思想认识的局限性,偏远乡镇消息相对闭塞,在他们潜意识中有“山高皇帝远”思想状态,轻视法律的作用,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这是造成当前基层领导干部对法治认知出现偏差和实践中出现法律让位于情感、上级指示等的重要原因。这也是非法治思维向法治思维转变的主要障碍之一,甚至被认为是最大障碍。

(二)法律知识不足

虽然近几年乡镇领导干部人员年龄、学历、素质等方面有较大变化,但还是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仅停留在条款的认知上,突出表现为:一是法律知识学习不深、不广。多数乡镇干部只想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本职工作之外的法律知识则很少学习。二是专业法律知识掌握不够准确。比如,一些乡镇干部对“行政执法”的内涵缺乏正确的认识,对检查、处罚这类限权或剥夺权利的行政行为认为是执法,而对为公民法人登记、发放抚恤金这类赋权的行为则不认为是行政执法。

(三)决策中不重视程序是否合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但在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认为在许多紧急事件办理过程中,法律程序很多时候“碍手碍脚”、“效率低下”,出现先办理,再补手续的情况,忽视了法定程序对事件办理的过程是否合法的限制。例如在土地征用过程中违规征地、未批准先征地,在城市拆迁过程和决策中,未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财产评估、公示公告等法定必经程序。尤其是乡镇基层单位,有的领导干部决策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性文件规定的信息公开、程序公开和相关程序办事,存在严重的程序违规现象,导致决策缺乏法律依据,违反民意,最终导致重大恶性群体事件发生。

三、凉州区乡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缺失的深层原因分析

(一)缺乏法治的规则思维

作者认为,规则思维是指在决策的形成和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法律规范要求的一种思维方式。树立宪法至上的思维是法治规则性思维的第一要义。法治的规则性思维即合法性思维。合法性思维需要推行“两张清单”制度:一方面,要用“正面清单”监督政府,对公权力实行“法无明文不可为,法无授权不得为”;另一方面,用“负面清单”管理市场和私人(包括企业、公民)。这就要求基层领导干部在年复一年的基层工作中,思想上要逐渐形成规则意识,使之成为办事的指导思想,让权力在法治的规则中运行,这样才不会偏离法治轨道,最终达到良法善治。

(二)缺乏法治的辩证思维

辩证的法治观是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规律、范畴、方法来认识、分析、处理法治现象及问题的一种思想观念,从而将其运用在日常工作中,形成一种工作思想的常态。目前基层乡镇干部由于知识结构不同,对法治观的认识也存在很大差别,辩证唯物史观对许多干部来讲就是一句口号,流于形式,思想尚未形成辩证的法治观,那么在工作中更可能遵循法治思维解决突发事件。乡镇基层工作时刻面临的是与普通百姓的沟通与交流,这不仅要求我们用朴实的语言,亲和的态度,更重于的是树立正确的法治观,用辩证的方法去解决日常工作问题。

(三)缺乏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目前,对某些基层领导干部的违法失职行为,存在着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法律处分的情况。有的因为领导和组织部门的干预,导致违法行为无法追究。有的行政机关在发现基层领导干部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造成一部分基层领导干部的违法成本较低。另外,目前的权力监督机制不健全,缺少權力制约,并且事前监督少,多是权力使用出了问题时才监督;权力监督效果受到权力主体之间的利益关联和它们所处层级远近的影响。这些都导致权力在法律面前失控而傲慢,“官本位”现象较为严重。

四、凉州区乡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培养的路径分析

(一)深入加强法治教育培训,不断增强法治素养

1、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形成执法理念的规则意识,在乡镇基层积极营造法治氛围。法治信仰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熏陶、耳濡目染的过程,要增强基层执政者的法治观念,特别是要改变偏远山区乡镇领导干部长期以来形成的思维定势,就需要高度重视当地社会氛围的营造。要依托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与网络、移动电视等新兴媒体,以法治新闻、法治故事、法治案例、普法歌谣等丰富多彩的宣传形式,增强民众的法治观念,使其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法治建设中来。同时高度重视学校在教育中的基础作用,以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为基本内容开展针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为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治文化奠定坚实的法治素养基础。

2、创新学法、用法完善以考促学机制,提高乡镇领导干部的学法自觉。普法考试每年都在领导干部群体中开展,但就实践的效果而言,往往是流于形式。要切实提高乡镇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自觉就需要改变目前的普法考试方式,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加考核制度,即在选拔提拔乡镇领导干部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对其法律知识的考核,特别注重对其法律素养、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同时,建立学法用法表彰通报制度,即每年对学法用法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特别是表彰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并对学法用法不积极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着力完善决策程序,强化法治思维运用

1、高度重视决策程序建设,推动乡镇行政决策法治化。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乡镇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将必须经过的程序落实到每年度的重大行政决策当中,甚至可以增加如决策启动、调查研究等程序,让重大决策程序更加完善。同时,要不断健全群众参与政府重大政策决策机制,乡镇一级更要广泛收集和听取群众意见,让广泛收集和听取群众意见始终贯穿于重大决策方案的规划、执行、评估、监控等各个阶段。

2、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明确“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这需要从市级层面建立市、区( 县) 、镇( 乡) 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体系,并将重大决策的“预防”工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者的重点,通过审查关口的前移,将乡镇重大决策及行为导入法治化轨道,由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出台前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意见和建议。

(三)健全依法决策,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健全乡镇行政全程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权力规范运行。法治思维的一个重要内涵要求就是公开透明,只有公开透明,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乡镇一级必须紧紧围绕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制度,将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限以及反馈意见的程序等纳入到制度建设的范畴,充分发挥社会群众对权力规范运行的监督作用。同时,建立依法行政监督员制度,如聘请人大、政协、法制办等具体承担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或具备一定法律素养的社会人士作为特邀监督员,每年对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年终评议,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可以倒逼领导干部在工作中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作为决策失误后的补救性机制,能有效防止或减少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有利于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参考文献:

[1]黄 诚.武陵山片区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分析[J]法制博览,2015( 1)

[2]顾和全. 基层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现状及治理对策[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3(3)

[3]陈晨.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J]法制博览,2015( 2)

[4]张萍. 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路径选择[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2015( 1)

[5]汪永清.法治思维及其养成[J]. 求是,2014( 12)

[6]李鸿忠.法治思维是现代治理的首要思维[N]人民日报,2015. 01

[7]董节英.法治思维: 法治时代领导干部首要的思维方式[J]科学社会主义,2014( 3)

作者:谢珲

第三篇:基层工会干部直选问题评析

摘要:富士康事件和本田事件再一次把社会焦点放在了工会改革上,因此基层工会干部直选问题也备受关注。本文旨在通过工会的性质思考和“多源流模式”分析方法,提出基层工会干部直选所缺乏的政治和政策因素,并结合对学界各种建议的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对工会改革有所裨益。

关键词:基层工会 直选 独立性 改革

一、基层工会干部直选的背景

(一)有关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短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它的指导思想从纯粹追求“意思自治”转变为追求“实质公平”,实行倾斜保护。这意味着我国在个人劳动关系的调整方面有了很大改善,但是我国有关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比较短缺,使得企业变相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解除原合同、抹去工龄,签订阴阳合同等,使得工人利益无法有效维护,特别是农民工和一些非编制员工。

(二)民主法治的呼吁

“民主法治”要求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我国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不断推进民主化、法治化的政治改革进程。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民主法治的不断发展完善会使“空降”干部逐渐减少,实现干部由公民选举产生。我国基层工会干部选举也不例外,这是基层民主的本质要求,是保障人民权力(特别是弱势群体权力)的重要途径。当然,民主法治应是一个缓慢曲折的发展过程,会出现许多过渡时期的特殊状态,但我们仍应坚持积极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

(三)工会缺乏独立性

首先,我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第四条规定工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工会与共产党的密切结构性关系,使工会代表了不止一个团体的利益,决策相关问题时经常左右为难,缺乏工会应有的独立性。其次,根据“统合主义”理论,我国工会具有国家统合主义的性质,具有同行的垄断权,但同时其主要领导人的选择等受到国家一定程度的控制。最后,我国工会具有科层福利主义。工会的许多干部成员同时又是党政人员或企业领导层,工作和工资激励都来自于上级,而不是工人,进一步加剧了其独立性的缺乏。

(四)基层工会干部直选层出不穷

我国最早尝试工会直选的地方应该是广东深圳蛇口工业区,它早在1986年就尝试了工会直选。到2003年,工会直选已经层出不穷,时至今日,基层工会干部直选在曲折中不断发展壮大。2011年9月大连市沙河口区举行了不设候选人、投票不记名的全体会员代表直选工会主席活动,选出了深得人心的工会主席。上海市电信工会更是用了将近十年的时间不断推进工会直选,使其基层工会直选的比例达到80%以上。

二、基层工会干部直选的阻力

虽然基层工会干部直选已经取得许多成绩,并得到许多改革派的支持,但基层工会干部直选仍然是地方而不是中央在积极推动。这主要是因为基层工会干部直选面临许多阻力:

(一)政治因素

首先,我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因此有许多国企和公共事业单位。他们肩负着国家的特殊使命,关系着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而直选产生的干部不排除有些激进的或不能顾全大局的人。其次,外资企业是比较特殊的企业,如工会主席人选不合适,会直接影响我国与他国的经济交往,且容易被不法之徒利用,破坏我国的政治稳定。最后,我国缺乏强有力的政治力量积极推动基层工会干部直选。目前,我国推动基层工会干部直选的主要是各级工会的支持者、较低级别的党员或干部及一些知识分子、学者。一项制度的变迁如果缺少了伟大的政治家就像是缺少了导航,使工会直选步履维艰。

(二)制度因素

虽然修订后的《工会法》第二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中国工会章程》也允许工人直接选举工会主席,但是具体的选举程序等事项并无细则规定。这使得基层工会干部直选缺乏了制度性因素。只有一些省市在实践中小心翼翼的摸索着直选前进的方向。同时我国也缺少一个通过直选当选工会干部后的训练、约束模式,使得工人们看好的楷模成为工会干部后会慢慢脱离基层,并不能很好的处理工人们的诉求,使得直选的最终结果与“空降”并无不同。

(三)经济因素

经济因素对基层工会干部直选的影响是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我国城乡二元经济体制造成了许多农民工的差别待遇,他们无力在城市中找到更好的工作。过剩的农民工使企业有了压价的空间,他们也自然成了社会底层的廉价劳动力。当然,现在一些沿海地区也出现“用工荒”的情形,说明经济较发达地区,无论是雇佣单位还是受雇者对于工资的普遍心理预期都会偏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工会所起的作用和农民工的待遇都会越来越好。

三、我国工会的性质

根据我国《工会法》,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无论从其维护的利益、调整的方式和调整的手段等来看,工会都有着私法人的属性。但是现实中,我国工会缺乏独立性,它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有着多方维护的属性——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又要维护社会利益、企业利益。因此,它实质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连接党和劳动者的一个纽带部门。无形中我国工会成为带有私法人性质的公法人。

工会的这一性质主要体现在:第一,我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工会的垄断地位,并赋予它参加国家事务的权力,参与立法和一些政治决策的权力。第二,关于工会干部的选举,国家经常推荐一些党政领导人作为候选人,从而参与到工会的组织活动中。第三,工会许多活动的推进需要依靠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实现工会的目标,如集体谈判等,因此工会与政府的关系密切。第四,我国工会的经费属于行政拨款,一般都从企业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直接行政拨款。

从上述可知,我国并没有形成真正意思上的工会、政府、企业三方协调机制,工会没能真正实现与国际接轨。对我国工会性质的界定直接关系我国劳动者未来维权的发展方向。所以,我国工会的性质应重新界定,确保工会的独立性。

四、基层工会干部直选引发的思考

(一)“直选”的弹性应有多大

“直选”具有弹性,我国公民直选在农村的实际操作是海选或联合提名。这说明直选也面临着两种选择。我党还创新了一种新的基层党内民主建设模式,即“公推直选”。它是指把党委直接提名和委任变为在党组织领导下,通过党员个人的自我推荐、党员群众的联名推荐、党组织的推荐这三个环节产生候选人,然后由全体党员直接参与选举产生党组织领导班子。那么,基层工会干部直选的弹性应有多大,是工人直接选举候选人还是由企业经理或上级工会提名候选人?目前学界并无定论,实际中,许多企业关注到工人直接选举候选人的重要性并付诸了实践。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工会“直选”的弹性可慢慢放开,在条件不成熟的企业中,如一些外资企业,可由上级工会提名候选人,再由工人直接选举。在条件成熟的企业中,应大胆尝试工人直接选举候选人的形式。

(二)基于“多源流模式”的思考

“多源流模式”是由约翰·金顿提出的,这种模式指出任何一项立法都是“问题流”、“政策流”、“政治流”三种源流的流动性与交互影响性,最终达成会合而产生的。所以笔者将引用“多源流模式”,分别探讨关乎基层工会干部直选的问题流、政策流、政治流。

1、问题流。我国工会的问题流早已凸显,从中国工会的三次大改革便可看出我国工会目前面临许多问题,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具体来说,首先,我国在不断改善农民工的工资及环境待遇,但我国大部分的农民工仍面临着工资待遇差、工作环境恶劣、工资延发不发等问题,加之我国基层工会力量薄弱,农民工易走极端路线,从而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其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出现了大量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这些企业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贡献了力量,但同时也带来许多问题。如超时劳动、克扣拖欠工资、签订阴阳合同规避相关法律、粗暴地对待工人等。所以这些企业中急需工人的真正利益代表者。最后,受欧债危机的影响,我国工人饱受通货膨胀和失业压力之苦,政治地位更趋下降之势。

2、政策流。在问题流的大量涌动下,关于职工的政策流也在不断增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强调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在这一政策号召下,2012年两会进一步强调要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千方百计的扩大就业。关于工会改革方面,全总提出“做到哪里有职工哪里就有工会组织,哪里有工会组织哪里就有工会作用的发挥”,“保证企业工会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一些地方省市开始谨慎的实施基层工会干部直选,许多学者也积极探讨基层工会干部直选的意义、具体程序、影响等,提出了许多关于直选的有益建议。如有学者建议我国应走“民间工会”道路,有条件允许各地工人自发组织成立,变审批制为登记制。有些学者提出增加工会的独立性、使工会的代表性增强等。

3、政治流。一个国家的政治气氛直接影响一项法律的出台。正如以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为标志,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他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使改革开放的步伐更加稳健。在工会方面,我国提倡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即要坚持党的领导,防止工会“西化”、“分裂”的发展方向;坚持顾全大局的思想,既要维护职工利益又要维护全国人民根本利益;坚持工会与政府、企业的合作关系,使企业发展,职工权益得到维护;坚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工会发展的有益道路。

我国基层工会干部选举的改革必须建立在以上三种源流的交汇之际。从上述可知,虽然我国关于工会的问题流很多,但是关于工会的政策流与政治流还处于积聚、酝酿之势。我国目前尚无探索出一条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层工会干部选举道路,相关的政策正在被实践检验和发展,我国政治上面临内外两方的阻力,也尚不能大刀阔斧的改革,所以基层工会干部直选之路只能在曲折中发展。

(三)基层工会干部直选应结合工会其他方面的改革

虽然基层工会干部直选意义重大,但是它毕竟只是一种技术手段。我们从根本上追求的是达成职工群体、政府、企业的三方协调机制,从而实现职工利益最大化,所以基层工会干部直选需结合工会其他方面的改革,如工会会员的会籍管理、工会筹备金制度的推广、工会民主管理权的完善等。

我国目前有许多外资企业没有建立工会,而职工凭借自己的力量组建工会却困难重重。没有工会,又何来基层工会干部直选问题?因此我国许多职工不能通过和平手段、内部解决他们的问题,会不惜采取一些极端手段解决。所以笔者建议,在《工会法》中应明确未设立工会的企业职工加入当地的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的权利。

我国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行政拨款,即企业按职工工资的百分之二直接提取。这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建立工会的惰性,因为建立工会就意味着提取一定比例工资作为经费,这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相悖的。笔者建议推广工会筹备金制度,企业工会一旦建立,上级工会将已缴纳的工会筹备金的固定比例返还给企业工会,这样对基层工会的建立会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另外,工会民主管理权的完善可监督通过直选当选的工会干部,使其在关乎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方面与资方积极协商,条件成熟时,可在劳动部门成立专门的解决争议委员会。

参考文献:

[1]徐小洪.中国工会的双重角色定位[J].人文杂志,2010(6).

[2]任小平、许晓军.“双重受托责任”下的中国工会维权机制研究[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8(10).

[3]董保华.论工会职能的新定位[J].工会理论研究,2003(6).

[4]赵明华、赵炜等.中国劳动者维权问题研究——中国工会法60年与劳动法15年[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6).

作者简介:李莹莹(1987—),女,汉族,河南安阳人,现为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基础理论。

作者:李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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