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安全管理的通知

2022-09-02

第一篇:工地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子公司、分公司、直属单位、部室:

为汲取上海11.15在用住宅楼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各地各级政府有关消防管理的规定,建设公司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在全公司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1、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整改施工现场火灾隐患,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2、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由项目部负责,履行各项消防安全职责;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3、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子公司、分公司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单位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工作人员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保障施工现场具备相应消防安全条件

1、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车通道,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扑救作业要求,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通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2、施工现场建筑工程主体和临建房屋应设置必要的疏散设施,并确保通道畅通;建筑工程主体各层应预留疏散走道,楼梯间出入口应设置临时醒目标志,在楼梯间内和出口处应安装临时照明设施,在楼梯间层间转换处应设置简易疏散指示标牌;临建房屋应在两端设置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和走道内不应堆放垃圾和设置障碍物。

3、施工现场用作办公、住宿的临建房屋设置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并保持安全距离;临建房屋要选用非燃材料;临建房屋应有具备电工资格的人员统一安装电器线路,电器线路应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难燃型硬质塑料管保护,且不应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结构内;在建建筑工程主体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及可燃材料库房,设置的非燃品库房内不得住宿人员。

4、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在建筑工程主体周围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办公、生活等临建房屋设置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应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工程,应根据施工进度,同步安装临时消火栓竖管,并在每层设置消火栓口;临时消火栓竖管应设置水泵结合器,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系统。消火栓系统管网压力、流量不足时,应设置消防泵房,消防泵房内设置专人值守,确保发生火灾时及时启泵供水;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

5、施工现场可燃材料库房、明火作业部位等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以及建筑工程主体、临建房屋各个楼层,应在明显和方便取用的地方配置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水桶等消防器材。

三、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各子公司、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督促落实,根据库房、办公、生活、作业等不同区域,针对用火、用电、保温、防水等不同施工工艺,合理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2、各子公司、分公司应合理选用保温材料,保温作业应分区段施工,采取边固定保温材料边封闭的方式,尽量缩短保温材料裸露时间;项目部在施工期间应加强保温材料的存放管理,随时清理遗留在施工现场的废弃保温材料;严禁动火动焊与铺设保温材料交叉作业。

3、施工现场用火用电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用火用电部位应作为检查重点加强检查;临建房屋内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明火取暖。施工中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审批;动火证审批人员必须到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在确认作业点及周围等可能引发火灾部位无易燃、可燃物,并落实看火人和灭火设施后,方可开具动火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作业;遇有五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停止高空、露天用火作业;动火施工人员应随身携带动火证、特种作业操作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变更动火人或者动火地点,应重新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4、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储存,保持通风;严禁在建筑工程内存放易燃、可燃材料;严禁在建筑工程调配油漆、稀料;施工现场严禁存放、燃放烟花爆竹。

四、加强施工现场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各子公司、分公司要组织分包单位管理人员、保安、成品保护人员以及施工人员等进行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培训应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等,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具有相应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2、项目部应落实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电焊、气焊等危险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强化消防安全意识,落实危险作业施工安全措施。

五、落实施工现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措施

1、各子公司、分公司必须明确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巡查,加强作业期间和夜间值班巡查,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防范、整改措施。重点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施工现场也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做好记录,巡查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字。

2、施工现场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

施工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等。

六、加强施工现场初期火灾扑救和疏散演练

各子公司、分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及时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

xx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二篇:关于加强高温天气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项目内各管理人员、作业班组:

随着三伏节气的到来,我区已全面进入盛夏持续高温季节,又正值各楼号基础层施工,现场基本无遮阴,工人处于暴晒中。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天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项目部施工现场一线作业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项目部现将有关防暑降温措施告知如下:

1、项目部将根据实际气温,灵活调配、合理安排作业时间,调整夏季高温作息时间表,减少高温时段作业时间,减轻工人劳动强度。气温达到35度以上时,中午11点至下午3点间应暂停在阳光直射下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气温达到38度及以上时,原则上要停工,确需施工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

2、休息场地、宿舍空调开放,现场各班组集装箱仓库、宿舍可以申请安装空调,工人在仓库或者宿舍休息时,可以使用空调,给工人做到及时休息降温。

3、项目部确保防暑降温用品的准备充分及发放及时,各班组可向项目部申领藿香正气水、十滴水、人丹等防中暑药品,向工人发放藿香正气水、十滴水、人丹等防中暑药品。

4、项目部在施工大门西北面茶水亭设置茶水桶,项目部将确保及时供应。中午职工食堂将免费提供海带汤以补充大量流汗而流失的盐分。

5、因下午上班时间推后至三点,下班时间相应延后,班组及时将作业工人吃饭时间告知食堂或项目部,项目部将确保工人能正常就餐。

6、施工现场若有中暑情况发生及时告知班组长及项目部,按照安全预案处理及时处理,情况严重及时就近送医。

项目部联系人:王继明 13327711179 急救电话:120

南京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千禧华府项目部

2017年7月17日

第三篇:关于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72号)要求,切实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决定从2010年5月至12月底,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整治目标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深化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整治,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增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意识,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进一步提高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整治内容

(一)严查餐饮服务许可证情况。认真核查建筑工地食堂是否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问题。对新开办的工地食堂,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许可,对设计布局不合理、设施设备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的食堂,一律不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二)严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状况。认真核查食堂是否具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措施,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

(三)严查食堂环境卫生状况。认真核查食堂环境是否定期清洁和保持良好,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是否具有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食堂是否配备有效消毒设施,消毒池是否与其他水池混用,消毒人员是否掌握基本知识,餐饮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四)严查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认真核查食堂采购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验收,是否具有进货台账,是否在保质期内,原料贮存是否符合管理要求。重点检查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情况,严查食用盐、食用油脂、散装食品、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的进货渠道和索证索票情况。

(五)严查加工制作等相关管理制度情况。认真核查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食品加工制作等相关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食品原料清洗是否彻底,粗加工是否达到要求,是否生熟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四季豆、豆浆等是否烧熟煮透,是否具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等。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从2010年5月至12月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5月中旬~6月底)

各地建筑企业进行自查,按照整治方案要求,从餐饮服务许可证、环境卫生、健康证明、索证索票管理、加工制作管理制度、清洗消毒、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方面进行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进行整改。

(二)检查阶段(7月~9月底)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对建筑企业自查工作进行复查,监督整改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对发生过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建筑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

(三)抽查阶段(10月~12月)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自律与强化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结合,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工地食堂开展食品安全培训,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建筑企业切实承担起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狠抓落实。

(三)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各类建筑工地食堂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督促建筑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提高防控水平及应对能力。

(四)严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厉查处食堂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检查方案,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推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切实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每2个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一次集中整治进展动态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七)大力加强新闻宣传。组织媒体开展专项整治专题报道。重点报道基础设施改造、制度建设、食品安全责任落实的开展情况,集中报道一批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促进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四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年4月3日 已阅读:392

卫监督发[2005]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浙江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建设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关系到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要求强化建筑工地食堂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健康权益。各级卫生和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切实保障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把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具体要求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卫生、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将做好建筑工地食堂卫生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从维护广大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出发,充分认识建筑工地食堂卫生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将党和政府对建筑工人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关心落到实处。

二、明确部门职责,密切部门合作

各级卫生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发挥食品卫生监管技术优势,科学引导,合理规范,做好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的指导监督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建筑工地食堂的指导监督工作,并要求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要求,将工地食堂管理纳入建筑工地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制度管理。各级卫生和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日常监督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各级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的日常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通过完善重大食品卫生和食源性疾病事件调查的报告和处理机制,确保建筑工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及时、反应迅速、处理得当。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并将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作为施工企业文明施工的重要检查内容和考核指标。

在食物中毒高发季节,各级卫生部门要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状况开展专项整治,消除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隐患,确保建筑工人饮食卫生安全。

四、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人,保障各项措施落实

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筑工地食堂管理人员是食品安全直接负责人,具体负责建立食品卫生责任制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保证食堂环境、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等符合《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筑工地食堂要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给水、排水等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上岗。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食堂开办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和建设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医疗机构组织救治,对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或隐瞒不报的建筑工地食堂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食品卫生意识

各级卫生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的薄弱环节和预防集体食物中毒的重点环节,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和卫生习惯,增强建筑工地食堂开办单位责任意识,强化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提高建筑工人食品卫生知识水平和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切实保障建筑工人饮食安全。

各地卫生、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密切配合、合理分工、运行高效、形成合力,切实把建筑工地食堂卫生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共同努力营造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的良好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三月九日

第五篇:建筑工地夏季施工安全生产及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苹果花苑夏季施工安全生产及防暑降温通知

各施工队:

当前已进入夏季高温酷暑期,为做好高温酷暑期间防暑降温工作,加强夏季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各施工队对夏季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自查,认真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迅速将防暑降温工作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近日气温连续持高,要切实关心在高温天气下坚持施工的一线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各施工队可通过“抓两头、歇中间”等措施,尽量避免高温时段进行露天室外作业,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安全施工作业,气温超过35℃时,每天11:00到15:00不得安排职工在阳光直射下作业;气温超过38℃时必须停止室外作业,要在施工现场提供足够茶水、清凉饮料,把防暑降温物品落实到每一位工人手里,要在高温时期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轻工人劳动强度,避免疲劳作业。

二、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尤其是在生产、办公、食堂、宿舍等区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要安排专人对临时用电加强日常检查,满足防暑降温生活用电要求。

三、施工现场职工生活区要做好清洁卫生工作,做到场地无污水,宿舍、食堂有纱门、纱窗,保持通风干燥,职工饮食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严防食物中毒和各类传染病的发生。

枣庄市北辰置业有限公司苹果花苑第二项目部

20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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