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审批要点

2023-06-09

第一篇:重庆市规划局审批要点

重庆市医疗机构审批材料

审批依据:《医疗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审批条件: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其他代表人申请;

3、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

4、二人以上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责任性医疗事故和二级以上的技术性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受吊销医师和护士执业证书行政处罚不满两年及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两年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6、在县以上城镇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7、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8、设置护理站的个人,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从事五年以上护理专业的临床工作。

9、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的设置审批。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前款以外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10、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3)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体检证明;

(4)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11、设置其他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5)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审批时限:30日内

承办处室:医政处、中医处

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9号百业兴大厦21楼2115室 联系电话:67706612

邮编:400020 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中医处负责办理,百业兴大厦22楼2209室,联系电话:67706807。

举报投诉途径:重庆市卫生局纪检监察室

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9号百业兴大厦20楼2001室 联系电话:67706690

邮编:400020

第二篇: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2018年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市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决胜期“8+3行动计划”,以“五抓”“五促”为手段,突出党建工作,深化供给侧改革,注重标准化建设,大力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促进审批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全力打造重庆一流、全国有影响的政务中心,实现程序优化、服务优质。新增特级施工资质企业2家,实现民营企业特级零突破,新增一级施工资质企业20家。支持企业建设总部基地,吸引市外企业来渝注册设立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

三、工作措施

(一)以抓“党建工作”为中心,促进全面从严格治党

1、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继续抓好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和市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积极完成各项教育活动,强化职工“四个意识”,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氛围。

2、抓好党支部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抓好党务公开,完善党建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对照“四讲四有”党员标准,抓好创先争优活动。

3、抓好职工队伍建设,修订完善人事管理相关制度,适时对人员进行轮岗。强化激励和约束,建设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服务优质的干部队伍。

(二)以抓廉政建设反“四风”为保障,促进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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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具体条件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

三、申请材料目录

(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附股东签字或盖章);

5、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申请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9、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下同)、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10、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下同)。

(二)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三)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增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四)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7、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试运行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8、企业相应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复印件;

9、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身份证明复印件;

10、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1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12、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发布批准文件及出版物主要页(包括出版物名称、批准部门、主编或参编单位名称、出版社名称)复印件;

13、专利证书、专有技术发布(批准)文件或工艺包认可、认定、鉴定证书复印件;

14、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五)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四、申请材料形式要求

1、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请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需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专项设计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份数要求同上。

2、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所有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核验。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非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3、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五、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一)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审批的,自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及公示时间除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二)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自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时间除外)完成审查,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六、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接件窗口: 重庆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4楼8号窗口(地址: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 联系电话:63672112 承办机构: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处 联系电话:63671212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建设工程企业勘察资质核准的具体条件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号)等。

三、申请材料目录

(一)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下同);

7、有关专业在国家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申请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代理机构(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9、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10、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二)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有关专业在国家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申请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代理机构(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9、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10、《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11、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2、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三)申请工程勘察资质由暂定资质转为正式资质等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申请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9、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10、《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四)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延续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照副本复印件;

4、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6、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申请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五)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增项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1);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见附件2);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申请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10、 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四、申请材料形式要求

1、申请勘察资质的,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

2、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所有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核验。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非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3、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五、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一)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审批的,自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及公示时间除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二)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自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时间除外)完成审查,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六、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接件窗口: 重庆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4楼8号窗口(地址: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 联系电话:63672112 承办机构: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处 联系电话:63671212

第四篇:小额贷款公司审批要点

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工作要点

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工作要点

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筹建阶段

申请人→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市(州,地)人民政府→省经信委

2,开业阶段

申请人→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州,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省经信委

(一)筹建申请材料制作要点

一,需要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或证明

1.市,县人民政府出具的红头文件(审查意见,请示及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人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

4.各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出具的出资人信用记录报告

二,出资人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申请

2.出资人承诺书

3.出资人协议书

4.章程(草案)

5.出资人(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及有关资格证明材料

四,申报材料要求

A4规格纸张,深蓝色封面,小三号仿宋GB2312字体,要件应分隔

(一)筹建审查材料要点

申请材料一: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关于××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审查意见的函 推介审核小贷公司的意见

(一)筹建审查材料要点

申请材料二:

××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请示

要点:

××县(市,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报告

1,当地经济概况和金融业发展情况;

2,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

3,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4,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规划在1个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应当阐述和载明)

(一)筹建审查材料要点

申请材料三:

××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 要点:

一,参照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建立县级联席会议制度;

二,严厉查处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有关违法行为;

三,承担小额贷款公司将来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制定风险防范的相关具体措施,做好风险处

置工作.

(一)筹建审查材料要点

申请材料四:

关于设立××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

要点:

一,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情况;

二,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经营的可行性分析;

三,股东的简要情况介绍;

四,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一)筹建审查材料要点

申请材料五:

××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承诺书

要点:

一,承诺所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可靠;

二,承诺严格遵守《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承诺不从事有关违法经营违规行为.

(一)筹建审查材料要点

申请材料六:

××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协议书

要点:

一,信息全面的出资人名册

二,协议内容全面

三,有权部门批准法人出资人出资入股的文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社团主管部门等)

(一)筹建审查材料要点

申请材料七:

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要点:

一,合格的法人股东审计报告要求(每页加盖公章)

二,个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要求

资产证明或有关收入证明,证明自身具备以货币形式出资小额贷款公司的能力.

三,合格的验资报告(每页加盖公章)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郑重承诺

(一)筹建审查材料要点

申请材料八:

××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要点:

一,符合《公司法》要求

二,强调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第25条)

三,强调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第26,27条)

四,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第33条)

(一)筹建审查材料要点筹建

申请材料九:

关于设立××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要点:

一,执业质量和执业道德良好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诺派出没有不良记录的,优秀律师主持审核工作

二,审核股东是否属于关联人入股,并出具意见.关联标准参照《股票上市规则》

三,律师违反职业道德要求,将对其参与其他法律业务产生严重影响.

(一)筹建审查材料要点

申报材料十:

有关证明材料

要点:

法人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出资人的个人简历,无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一)筹建审查材料要点

申报材料十一:

××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信用记录

要点:

一,法人出资人信用记录(由人民银行或工商局出具,或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信用等级报告),重点反映有无重大违约记录.

二,自然人出资人信用记录(由人民银行出具),重点反映有无重大违约记录.

(一)筹建审查材料要点

申报材料十三:

××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要点

一,经济工作年限,金融从业年限,拟任职务,简历,本人申明(签名,手印) 二,档案所在部门审查意见

三,身份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有关资格证明材料

(二)开业审查材料要点

申请材料一:

××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审查的报告

要点:

是否符合开业条件,有关情况说明;

××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公司名称,地址,法人,营业场所面积,开业工作的有关情况等.

(二)开业审查材料要点

申请材料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要点:

提供所在县(市,区)工商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并由工商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

(二)开业审查材料要点

申请材料三:

机构设置框架图

要点:

部门设置科学合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

(二)开业审查材料要点

申请材料四:

××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要点:

一,符合《公司法》要求

二,强调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第25条)

三,强调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第26,27条)

四,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第33条)

(二)开业审查材料要点

申请材料五:

××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登记表

要点:

一,经济工作年限,金融从业年限,拟任职务,简历,本人申明,有关资格证明

二,档案所在部门审查意见

三,身份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开业审查材料要点

申请材料六:

主要管理制度

要点:

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信贷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

(二)开业审查材料要点

申请材料七:

××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住所证明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

要点:

一, "三证"指房产证,土地证,契税完税证明.利用住宅进行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问题规定如下:利用区内住宅进行登记注册的,除按现行登记政策提供一般性文件外,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无业主委员会的,属于街道办事处辖区的由社区居委会出具,属于地区办事处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文件中应明确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住所所在地未设置居民委员会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按照临时住所使用证明制度的规定,由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出具《临时住所使用证明》.

二,营业场所租赁的,要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出具"三证"复印件.

三,自购的提供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营业场所图片(店头,正面,营业厅)

(二)开业审查材料要点

申请材料九:

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结 束

第五篇: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教育事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且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市教委负责全市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由市教委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行政区域内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办理法人登记。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任何机构,不得冠以学校名称,不得面向社会招生从事培训活动。

第四条 设置培训机构应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符合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实际需求。

第五条 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范围开展培训活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申请设立

第六条 培训机构由办学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七条 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资质。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40%。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个人总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50万元。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申办。

(二)决策机构。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以下统称董事会),其中三分之二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

(三)负责人。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7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历,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类型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个人不得同时兼任2个及以上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机构负责人由培训机构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四)经费保障。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主城九区及万州、涪陵、永川、合川、江津、长寿等区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风险保证金参照培训机构全年在校生规模、收费总额以及社会信誉等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得少于10万元。

(五)办学场地。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且在校生人均面积不低于8―1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办学场地应随在校生规模的上升而扩大,其他办学条件须相应提高。

自有校舍的培训机构,必须房屋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齐全,产权清晰。租赁校舍的培训机构,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得低于3年,且为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的场所。居民住宅以及未经消防等技术部门鉴定认可的建筑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六)教学条件。具有能满足办学规模和培训内容需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

(七)制度建设。有完善的办学章程、管理制度、教学计划或方案。

(八)教职工。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职工队伍。专职教师最低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有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有2名以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务人员。有1名以上专职保安人员。

(九)办学范围。培训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传销等宣传及培训活动。

第八条 举办者申请办学应提交以下真实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负责人和机构名称,办学校址,经费来源、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以及办学内容、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培养目标和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章。

(二)资格证明。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学资金证明。拟办培训机构的资产来源与产权证明,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少于30%。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风险保证金证明。举办者按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存入不少于10万元的风险保证金的有效证明。具体数额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此保证金本息均属举办者所有,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监管)。

(五)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须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办学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租赁期限及房屋性质)、治安消防、建筑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办学形式中有全日制办学(或向学生提供食宿)的,须提供与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相关证明材料。住宿和餐饮等生活保障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须提供与受托服务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和受委托方的服务资质证明。

(六)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2.办学宗旨、招生对象、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3.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4.董事会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培训机构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7.培训机构自行终止的条件和善后处理规则;

8.章程修改程序;

9.章程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董事会首届会议决议(载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机构负责人的决议及参加人的签字),董事长及董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财会人员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九)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教学计划。内容包括: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十一)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清单及证明。

(十二)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明确出资数额、比例、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第三章 设立审批

第九条 审批机关接受举办者办学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

第十条 审批机关受理办学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进行审核评议或评估论证,并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将拟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报市教委备案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培训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办学地址、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形式、办学内容、招生对象与规模等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告之有关权利。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的名称一般由“地域名、特殊名(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层次名(教育培训学校)等三个部分组成,不得称做“××学院”,名称前原则上须冠以“重庆市××区(县)”的字样,但不得冠以“国际”、“全国”、“中华”、“中国”等字样。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公安部门刻制印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设账户等,并将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账号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别和层次、办学项目和内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应当放置在培训机构主要办学场所(如招生点、收费点、报名点等)的显著位置,做到亮证办学。培训机构不得以联合办学或授权办班等名义,出卖、出租、出借或共同使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得委托或授权不具备办学资质资格的机构或单位、个人办学、办班。

培训机构遗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举办者应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声明,公告期(不少于1个月)满后持媒体公告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公告和补办期间不得招生。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聘用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任职资格,不得聘任我市公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在职教职工在工作日内从事教育教学活动。聘任其他单位在职人员的,须经所在单位书面同意。聘请外籍教师应具备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

培训机构应遵照《教师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被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建立教职工的人事及业务档案,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准确,与申报备案的内容一致,并经审批机关核准后发布。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严格坚持一点一证,应在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地点办学,不得将招生和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培训机构应以学期为单位收取学费,不足1学期的教育培训应以教育培训周期为单位收取学费。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会计、出纳人员和学校主要领导应当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必须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对培训机构上的办学情况进行年检,年检内容包括:

(一)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办学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转移、抽逃、挪用现象;净资产状况;风险保证金情况;财务收支及管理、纳税、票据使用情况;合理回报数额、留存发展基金是否达到净资产增加额的25%等情况。

(二)由培训机构负责人签署的依法办学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卫生、公安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

(四)举办者资质证明(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董事长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当年年检基本合格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当年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未按要求参加年检的视同不合格处理。年检结论应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及办学地址等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到民政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并由合并后的培训机构妥善安置原在校师生。培训机构分立,应制定分立方案,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自行组织财产清算,并妥善安置在校师生。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终止办学,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工,依法进行财产审计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培训机构终止时,应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违规审批培训机构或介入培训活动的,由管理监督部门督促整改、查处。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等违规办学行为,由审批机关责令整改,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擅自发布未经审批机关核准的招生广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审批机关协调媒体主管部门给予处置。

第三十条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非法办学的,由办学地政府会同教育、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取缔。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由审批机关依法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跨区县(自治县)办学、设立连锁学校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等工作,由市教委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部门及单位面向内部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境外培训机构与国内培训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办理。

市外培训机构在本市申请办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新申报设立的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应当按此标准审批和管理;在本办法实施前审批设立的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参照本办法管理,原则上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达到相应办学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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