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员健康监察安全生产论文

2022-04-12

小伙伴们反映都在为论文烦恼,小编为大家精选了《监察员健康监察安全生产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1992年10月12~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京召开。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中,在关于“九十年代改革和建设的主要任务”部分强调指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

监察员健康监察安全生产论文 篇1:

安全工程专业继续教育知识讲座 第八讲 安全监察学科的现状与发展(二)

《安全监察》是安全工程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本讲座《安全监察学科的现状与发展》分8期介绍。本期介绍安全监察人员的条件、职责与权力、管理与奖惩。

设立安全监察员是我国安全监察机构所特有的制度。安全监察员是从事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其身份与企业从事安全工作的检查(监察)人员的身份不同。前者是公务员,后者是企业员工;前者是行使安全监察权的行政执法者,后者是被监察的行政执法对象。安全监察员作为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公务、服务人民群众和企业的人员,其素质和品行都应具有较高的水准,因此,国家对安全监察员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在录用、管理方面都有一套特别规定和严格的制度。

安全监察员应具备的条件

安全监察员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应具备的7项基本条件之外,根据安全监察员岗位的特点,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热爱安全监察工作,熟悉国家有关企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熟悉安全监察业务,具有企业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符合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工作经历和年龄要求;身体健康,适应安全监察工作需要;安全监察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培训,培训完毕经考核合格,由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并颁发安全监察员证,持证上岗。

因公务员身份的法律规定与安全监察员岗位的特点,要求安全监察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察部门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纪律和制度;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应将为人民服务放在第一位,接受人民群众、企业及社会的监督;应维护集体荣誉、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按章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游等活动,不得借安全监察工作在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执行公务时应公道正派,涉及本人或者涉及本人有关亲属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安全监察人员的职责与权力

安全监察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察;对规划区域内的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查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参与企业建设工程安全实施涉及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参加企业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以及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安全监察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安全监察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企业及有关人员不得拒绝、阻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安全监察员下列权力:

有权随时进入企业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企业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

在检查中发现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企业立即消除或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安全监察机构。

发现企业作业场所的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或行业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企业采用危险方法进行生产作业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安全监察机构。

发现企业负责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责令纠正或立即停止作业。

发现企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器材、劳动保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需查封或扣押的,应及时报告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法律、法规依法赋予的其他权力。

安全监察员的管理与奖惩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文件,对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与奖惩的主要规定如下。

监督管理主要规定

按照公务员和安全监察员应具备的条件,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新录用的安全监察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干部管辖权限对安全监察员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本机构的和本地区的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监察员监督约束制度。

安全监察机构的行政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监察员履行工作職责实行行政监察。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要及时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监察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安全监察机构为安全监察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装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监察员下井工作,享受井下工作津贴。

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制定安全监察员培训规划和办法,组织实施对安全监察员的岗前培训、年度轮训、特殊培训;煤矿安全监察员每3年至少应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脱产培训。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监察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监察员使用和奖惩的依据。安全监察员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

安全监察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时应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安全监察员证,安全监察员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买卖或者转借他人;安全监察员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或危及企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处理或者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对每次安全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详细记录,填写执法文书,并由一同参加检查的安全监察员签名后归档。安全监察员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填写执法文书并送达行政相对人。

奖惩主要规定

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在安全监察工作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在防止或抢救事故中,使国家、煤矿和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在安全监察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使企业安全状况有明显好转的;在企业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在企业安全技术装备开发与推广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有其他功绩的。

对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察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参加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属谋取私利的;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对被监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企业擅自从事生产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取得批准的企业不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发现其不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批准的;对已经存在的事故隐患或企业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法定职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影响企业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或报告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编辑 边 安

作者:景国勋 杨玉中

监察员健康监察安全生产论文 篇2:

1993-1998年 我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

1992年10月12~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京召开。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中,在关于“九十年代改革和建设的主要任务”部分强调指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以党的十四大为标志,1993年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1993-1998年期间,我国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也经历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反映在一手抓安全生产法治与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设,一手抓劳动安全监察两方面。

在安全生产法治建设方面,这一阶段加大了劳动安全法制建设的力度。1993年,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相当严峻,各类事故明显上升,重大、特大恶性事故也呈现上升的趋势,全国工业企业因工伤亡事故的死亡人数比上一年上升22.1%,全年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也比上一年上升5.0%。当时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在进一步放开搞活经济中,出现了一些外商通过“三来一补”企业(“三来一补”指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由中国的企业法人与外商签署合作合同,并由中方的名义设立的工厂营业登记)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转嫁到我国的问题;在一些小企业,在“三来一补”的加工生产中不断发生火灾、危险化学品中毒等伤亡事故的问题;由于多种经济所有制与多种企业经营方式开始并存,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乡镇矿山与私营小矿山、以及私人承包或转包的企业及工程项目等,均出现了忽视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倾向。例如1993年11月19日,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外商投资企业致丽工艺制品厂发生特大火灾,造成84人死亡的事故,就充分暴露了这一类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行为要受法制的约束。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制定《劳动法》,从此,《劳动法》的起草工作提上日程。但由于当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探索阶段,起草工作曾一度中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为《劳动法》出台创造了条件。我国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内容正式纳入到《劳动法》之中,成为企业和职工的行为准则,既是我国这一时期劳动安全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确定劳动标准的基本法,《劳动法》的颁布,结束了我国45年来没有《劳动法》的历史,填补了我国法律建设中的空白,为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一阶段,劳动部还组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草案)》的起草工作。1995年5月12日,全国政协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草案)》座谈会,阿沛·阿旺晋美副委员长听取有关安全生产立法情况的汇报。座谈会上,全国政协、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全国总工会的领导同志对草案提出了许多具体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劳动部三次召开部长办公会议,研究草案修改的有关问题。1995年5月25日,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到劳动部听取了《安全生产法(草案)》的工作汇报,吴邦国副总理对起草工作予以肯定。

在此期间,国务院及劳动部还颁布了一系列与《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相配套的条例、文件通知、规章规定。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46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等;此外,有关部门与劳动部还联合颁布了一系列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文件规定,如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劳动部、化学工业部联合颁发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农业部、劳动部联合颁布实施的《全国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活动考核验收办法》等。

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设方面,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1993年国务院将原来的“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发展和完善为“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国务院在1993年7月12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中强调指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搞好安全生产的职责,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应互相支持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和减轻职业危害。《通知》指出,国务院确定,劳动部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权;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组织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和整改;代表国务院对特大事故调查结果进行批复,根据需要对特大事故进行调查。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由劳动部请示国务院决定。各级综合管理生产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管理,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实际问题,支持、指导企业搞好安全生产。企业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和行业管理,并结合本企业情况,努力克服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积极认真地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各种问题。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要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充分重视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这几类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提出严格要求,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同时,应严格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审批工作,严禁将职业危害严重和安全可靠性差的项目引入我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有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要增加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用好技改经费,通过技术改造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1993年,国务院决定撤销非常设机构,其中包括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劳动部代表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劳动部据此对安全监察机构作了相应调整,在劳动部内设安全生产管理局,取代原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保留矿山安全监察局;将原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合并成立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到了1996年,为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当时的安全生产形势,考虑到许多事故的发生原因,是由于劳动者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章违纪而造成的,又增加了“劳动者遵章守纪”这一条内容,国家确立了“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在劳动安全监察方面,这一阶段一是要求劳动部门建立起服务的观念,寓服务于监察之中,并强调要依法规范安全监察行为;二是要求劳动部门严肃法纪,依法查处重大特大伤亡事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这一时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重大经济改革的措施,这些措施不仅涉及到国家和地方的利益关系问题,也涉及到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也处在调整关系的阶段。过去劳动者是国家的职工,职工的一切都由国家承担到底,这是计划经济下造成的结果。那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职工成为企业的职工,职工和企业是通过劳动合同来确定劳动关系,这就带来一些新的利益和体制的调整。在这种状况下,当时主管安全的劳动部门,分析新的形势,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各方的行为。为此,劳动部先后制定发布了一系列劳动安全监察方面的规章通知,并进一步加强了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例如1993年9月,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加强矿山安全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1994年1月,颁布的《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1994年3月,全国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工作会议在山西太原召开,劳动部在会上提出,应该把预防性监察放在重要位置上,一手抓法制建设,一手抓预防性监察,并特别强调,监察应当在管理的基础上、管理的过程中进行全方位的监察,尤其是要注重预防为主,要防患于未然,寓服务于监察之中,在预防性的监察工作上下功夫,全面履行《劳动法》《矿山安全法》赋予的职责。1994年4月~8月,劳动部、国务院法制局联合组成矿山安全执法检查组,对全国12个省、市、自治区开展《矿山安全法》执法检查,同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这次执法检查报告;1995年6月,劳动部发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管理,建立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队伍而制定的。1995年上半年,全国就有22个省、市、自治区制定实施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这就为加强矿山安全法治化管理、遏制矿山事故创造了条件;各级劳动部门重点抓了防止瓦斯事故,组织力量到瓦斯事故比较多的地区,开展了3次专项安全检查。1995年下半年,劳动部、监察部联合对重点地区的特大事故的结案情况进行了抽查督促。截至1995年底,全国已建立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700多个,配备矿山安全监察人员2000多人,并按照规定依法开展矿山安全监察活动。1995年11月,劳动部颁布了《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规则》,该规则是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促进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而制定的。1996年4月~6月中旬,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全国“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开展了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用工大检查;并根据颁布实施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进行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的监察检查。1996年12月,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颁布实施了《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管理办法》与《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1997年春,劳动部与农业部根据颁布实施的《全国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活动考核验收办法》,进一步开展了全国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检查。1997年底、1998年春,劳动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通知精神,组织开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并于1998年5月10日~16日,在全国开展了第八次“安全生产周”活动,此次活动的主题是“落实责任,保障安全”。为了增强广大职工化学品安全卫生知识,劳动部、化工部、农业部、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决定,在第八次全国安全生产周期间,联合举办了全国化学品安全卫生知识有奖问答活动。

这一时期,江泽民同志对安全生产作出过一系列重要批示,这些重要批示深刻剖析了一些地区和部门发生重大特大伤亡事故的原因;系统阐述了安全生产的方针原则;强调要严肃法纪,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不仅要查处直接责任者,还要追究领导者和管理者的责任,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发生的严重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以形成对领导干部有效的安全生产制约机制。1997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高度概括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党的十五大报告和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均强调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思想,对安全生产工作、对劳动部门依法查处重大特大伤亡事故、做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全国劳动安全监察系统在这一时期,依法查处了一系列重大特大伤亡事故。

回顾这5年,是劳动部门在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领域,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积极开拓进取的5年;是围绕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企业改革,不断实施配套改革的5年;是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不断研究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5年。这一阶段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是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支持的结果,也是全体劳动战线和其他行业同志解放思想、努力奋斗的结果,为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编辑晓 讷

作者:李伯勇

监察员健康监察安全生产论文 篇3:

美国矿山安全健康监管经验

美国在矿山安全健康监管方面有稳定的监管机构,等级管理的检查员队伍;稳定的法规,及时改进的技术标准;严格的现场监管,发挥保险、银行的作用等,这些都是值得借鉴的经验。

1910年,美国在内政部成立了矿业局,作为监管矿山安全健康的联邦机构,职能仅限于科研与事故调查。1977年,美国联邦矿山执法部门被移至劳工部,重新命名为“矿山安全健康局” (MSHA)。目前,美国联邦矿山安全健康局共有3级监察员(初级、资深监察员、矿山安全专家)310人,下设6个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健康监察办公室,9个煤矿安全健康监察办公室,每个办公室设评估处、法规处、教训处、技术处、管理处、资讯处。另外,美国联邦矿山安全健康局的技术支撑机构,还设有矿山安全健康学院和矿山安全健康技术支持中心。

矿山安全监管与服务

美国联邦矿山安全健康局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监督、执行联邦政府有关矿山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法律与规定;强制执行安全与健康标准,消除死亡事故,减少非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和严重程度,尽量减少矿山健康危害,促进全国矿山安全与健康条件的改进。

美国联邦矿山安全健康局的其他职能还包括:调查矿山事故;受理矿工危险情况以及对矿山企业违法行为的投诉;修改强制性安全标准,制定与强化安全健康标准;评定和收取违反矿山安全健康标准的民事罚款;评估批准矿山企业的采矿规划、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联邦矿山安全健康学院,并维持其正常运行,对监察员、技术支持人员和煤矿从业人员进行高质量培训;批准和认证用于地下煤矿、瓦斯矿井和非金属矿的采矿机械电气产品,确保其不会引起火灾或爆炸;对矿山企业提供技术帮助,帮助改进其教育和培训计划;与各州合作制定矿山安全健康法律及规定;为采矿州提供矿山安全健康科研经费;监督矿山救援与恢复工作。

美国联邦矿山安全健康局规定,其监察员每年应至少2次检查每个露天矿,至少4次检查每个地下矿。对于季节性或者间歇性生产的煤矿可以减少检查频率,以判定矿山企业是否履行了安全健康标准。如果发现矿山企业违反了安全健康标准, 监察员将给这些矿山企业发传票。

美国矿山安全健康学院位于西弗吉尼亚州,是世界上最大的采矿安全健康的教育培训机构,拥有培训联邦矿山监察员和来自其他政府部门、采矿业和劳工部采矿安全专家的培训设施,提供有关安全和检查程序、事故调查、工业卫生、矿山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课程。美国矿山安全健康学院还制作了录像、电影、刊物等技术资料,并提供现场培训,以作为一种技术资源帮助满足矿山企业的指导需要。

美国矿山安全健康技术支持中心为美国联邦矿山安全健康局、各州和采矿业,提供工程科学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帮助其解决安全健康难题,同时通过现场调查、实验室研究和分析,对矿山设备和材料进行评估和认证。

矿山安全立法沿革

美国根据“1910公共法61-179”,在内政部成立矿业局。

美国“1947公共法80-328”规定,美国烟煤和褐煤煤矿采用的第一个统一的联邦安全标准规程,赋予联邦安全监察员通知煤矿主和州煤矿管理机构违规的权力。

美国“1952公共法82-552(《联邦煤矿安全法》) ”规定,重点预防重大灾难事故发生,要求对井工煤矿进行年度检查,对井工煤矿执行强制性安全标准,对瓦斯矿井执行更为严格的标准,授权联邦监察员在紧急危难之际发布撤员命令及发布违规通知单。在非严重违规情况没有得到及时改正时,联邦监察员也能授权发布撤员命令,并允许州检查员强制实施联邦标准。

美国“1969公共法91-173(《1969年联邦矿山安全健康法》)”提高了联邦矿山安全健康局的执法权力,包括每个地下煤矿每年需要接受4次安全检查,并对所有违规行为实施强制性罚款,对明知违规和蓄意违规行为实施刑事处罚。

美国“1977公共法95-164(《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健康法》)”,适用于煤矿、金属矿和非金属矿。该法将执法部门移至劳工部,重新命名为“矿山安全健康局”。所有地下矿山每年需要接受4次安全检查,露天矿山每年接受2次。此外,还包括强制性的矿工培训规定,所有地下煤矿要求设立矿山救护队,增加矿工及矿工代表参与安全健康监督的机会。

美国“2006公共法109-236(《矿山改进与新应急反应法》)”,要求地下煤矿制定本矿具体的紧急应急响应预案,制定关于矿山救护队和对密封墙的新规定,迅速及时通报煤矿事故,强化民事处罚。

矿山安全监管经验

稳定的监管机构 等级管理的监察员队伍

1977年,美国联邦政府将矿山安全健康执法部门移至劳工部,机构基本没变,但对检查员要求更加严格。一般监察员从矿工中选招,划分3个等级管理。

初级监察员需要在美国矿山安全健康学院完成23周的培训课程,内容主要包括:记录、传票和命令的撰写方法;事故原因分析方法;安全检查程序;法律、法规和政策;可吸入性粉尘和噪声;通信设施的应用;专项调查;可燃材料和岩粉;面谈技巧;矿井供电;岩层控制;消防措施;电气许可认定;矿井通风理论及方法;瓦斯探测设备;矿井提升系统;钻孔和爆破;全矿井气体监测系统;矿井救护;尾矿坑安全设计及检查;安全对话方法及实施等。

所有资深监察员需要每年参加一周或每两年参加两周的培训课程,内容包括:死亡事故审查;提升和传动系统;电气安全规定实施;电器实验室及安全准入认证;消防措施;地面运输系统;矿用炸药及爆破;遥控采矿设备及问题;锚索和桁架及顶板控制;竖井和斜井的检查等。

专家级监察员除了参加跟资深监察员一样的培训,每年还需要接受他们所从事专业领域的知识培训。电气专家需要每年参加培训,以确保他们的电气认证资格有效。要想成为通风、顶板控制、尾矿坑安全、事故调查等方面的专业调查员,还需要每年额外参加1~2周的培训。

稳定的法规 及时改进的技术标准

1952年,美国制定了《联邦煤矿安全法》;1969年制定了《联邦煤矿安全健康法》;1977年制定了《联邦矿山安全健康法》;2006年制定了《矿山改进与新应急反应法》。每次矿山发生事故后,事故调查都由联邦矿山安全健康局或其他地区区域办公室组织开展,统一调用联邦矿山安全健康局专家。美国每次在矿山安全健康方面的修法或立法,都是因重大事故后对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并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及时完善相关技术标准。

严格的现场监管 发挥保险、银行的作用

安全检查是主要监管手段,美国的所有地下矿山法定每年需要接受4次安全检查,露天矿山每年需要接受2次安全检查,处罚额度从100美元到几十万美元不等。美国矿山安全健康局监察员每次检查都出具执法文书,并把文书挂在网上公示,保险公司、银行可根据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对其调整保险费率和贷款额度。因此,安全检查加大了矿山企业的违法成本,使矿主不敢违法。

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

强制对矿工培训的规定,提高了矿工维权意识及能力,增加了矿工及矿工代表参与安全健康监督的机会。矿工有权要求对其矿井进行联邦安全检查,对所有违规行为实施强制性罚款,对明知违规和蓄意违规行为实施刑事处罚。矿工能够及时发现隐患,通过投诉督促矿主治理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明确的矿主主体责任 完善的中介服务

矿主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美国联邦矿山安全健康局像警察一样,对其违规行为直接查处。矿主按照技术规程搞好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技术服务的主要依靠技术咨询中介机构,可委托中介机构检测排查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矿山企业明确主管的安全责任,督促其实施隐患治理和监控,并持续改进。

严厉的监管 周到的服务

美国联邦矿山安全健康局日常检查全面细致,一旦发现违规会严厉处罚,但在技术服务方面是无偿的。矿山安装新设备时,必须通知联邦矿山安全健康局办公室,办公室会立即派专家进行指导安装,未经指导安装的设备不得运行,并进行处罚。矿山矿工需要培训时,既可到美国矿山安全健康学院培训,也可邀请检查员到企业进行培训。美国联邦矿山安全健康局需要推广新技术时,往往会通过网页、电子邮件等形式,免费为企业服务。

编辑 宁 远

作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赴美国培训学习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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