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执法办案区

2022-07-11

第一篇:公安局执法办案区

2014.1.1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试题及答案

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

试题及答案

1、《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主要有( )等有关法律和规定。 A、刑诉法 B 、治安管理处罚法

C、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D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

2、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是指( )

A、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讯问、询问、继续盘问、辨认等办案活动的专门区域 B、包括公安机关派出所和内设机构设置的专门办案区域 C、包括公安机关设置的供两个以上执法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办案中心

3、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案区从事办案活动,应当做到( )

A、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 B、依法履行职责

C 、强化安全意识 D、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责任 E 、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办案民警应当( ) A、立即将其带入办公区

1 B、除经办案部门副主任批准,起赃、辨认现场或者尸体以外,不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出办案区

C、组织调解、听证,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再接待区进行

5、(1)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作出刑拘、逮捕或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决定的,应当( )

A、按照规定时限将其送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

(2)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

A、与执行机关做好交接工作

6、公安机关应当明确办案区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A、办案区由一个办案部门单独使用的,该部门为办案区管理部门

B、由两个以上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指定一个部门作为管理部门

C、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办案区日常管理工作

D、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区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E、装备财务、后勤保障、科技通信等部门应为办案区使用管理提供保障和支持

7、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办案区使用管理登记制度()

2 A 设置专门台账,载明违法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案由、进出办案区时间,以及办案部门、承办人、看管人、使用的功能室等信息

B、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对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

8、(1)可以借用办案区的条件有( )

A 因违法犯罪嫌疑人数量较多或设备故障等原因,本单位办案区无法满足办案需要的

B 或者到异地执行传唤、据传、拘留、逮捕后需要立即开展审讯工作的

C、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商有关执法办案场所负责人同意的

(2)由于上述原因,新县公安局借用光山县公安局办案区办案的,关于借用办案区说法正确的有(

)

A、光山县(出借单位)应当安排工作人员予以配合 B、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看管由新县公安局(借用单位)负责,光山县公安局予以配合

(3)公安机关应当对本辖区内( )作出统一安排。 A 相邻执法办案部门公用办案区 B借用办案区

9、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办案区使用纳入( ) A 、民警教育培训内容

B、对新入警人员,应当进行岗前教育培训

3

10、(1)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办案区后,应当首先() A、对其人身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2)检查时要做到:

A对妇女的人身检查由女民警进行

B对检查情况,依照办理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有关规定制作笔录

11、(1)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对被检查人员进行(

)

A 全身检查

(2)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

A 是否藏匿危险物品

B 是否藏匿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 C、体表有无外伤

( 3 )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明显外伤的,应当( )

A 拍照 B对外伤及时进行处理

C、对伤情以及处理情况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12、(1)检查中发现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文件,应当( )

A 依照办案规定及时收集、固定

(2)发现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品,应当( )

A 予以扣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

13、检查中发现嫌疑人携带或使用的物品与案件无关,应当如何处理( )

A、除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执法安全外,应当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委托家属或其他人员领回,不得随身携带

B、具有《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第五条 对涉案人员随身财物,除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执法安全的以外,应当告知涉案人员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

(一)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家属领回可能有碍侦查的;

(二)无法通知涉案人员家属或者其他受委托人的;

(三)涉案人员拒绝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代领的;

(四)受委托人拒绝代领或者未到公安机关领取的;

(五)需要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的其他情形。前款第

(一)项规定中,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及时通知涉案人员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随身财物。)

14、进行安全检查后,应当( )

A 、根据办案需要,按照操作规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信息采集

B 、对采集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库进行核查、比对,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15 、(1)讯问、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在( )进行。 A 、讯问在讯问室、询问在询问室

5 B、违法犯罪学嫌疑人较多,不能满足办案需要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对讯问室、询问室调剂使用 (2)下列情形可不在询问室、讯问室进行( )

A、紧急情况下必须在现场进行讯问、询问的

B、对有严重伤病、残疾、行动不便、正在怀孕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进行询问、讯问

C、对已近送交看守所羁押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询问的

16、在办案区内询问被害人、证人的,应当( )

A 保证被害人、证人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有效隔离 B 防止见面或者接触

17、询问、讯问时,办案民警应当( )

A 不得少于2人

B 一人因故暂时离开,应当由其他办案民警接替或者暂停询问、讯问

C 严禁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单独留在询问室或者询问室

18、在询问、讯问过程中,办案民警应当注意( )

A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 B 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举止 C 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表情

D 遇有可疑或者突发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报警装置,及时处置

6

19、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刑事案件( )进行录音录像,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对所有讯问或者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A 讯问过程

20、对讯问、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 )

A 对每一次询问、讯问过程均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B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从民警进行询问、讯问时开始,到违法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并签字、捺指印后结束。

C、录音或者录像应当保持全程不间断录制,不得剪接、删改或者选择性地录制。

D 笔录中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录音或者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21、 公安机关应当( )

A、 保证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B、并将情况如实记录在讯问、询问笔录或者相应台账中。

22、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可以在办案区设置等候室,用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等候、休息。关于等候室说法正确的有( )

A 等候室的建设标准按照候问室标准执行。

B 对于等候讯问、询问的,或者讯问、询问结束后,需要继续查证或者等候处理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办案民警应当将其送入候问室或者等候室休息、等候。

7

23、办案区门禁管理应当做到( )

A 应当安装门禁系统

B 无人出入时,门应当保持关闭状态;有关人员出入后,应当立即将门关闭。

C 除检查、维修、保洁等工作需要,并经办案区管理负责人批准的以外,与办案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办案区。

24、 办案区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做到( )

A 应当覆盖全区域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 B 区域内光照亮度应当满足监控要求, C并与网上监督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D办案区使用时,应当开启视频监控设备, E 并由专人值守。

25、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的管理应当( )

A 应当保存不少于三个月

B 并对其进行分级授权管理,严格设置使用权限等级,不得越权浏览、调阅、复制、拷贝相关声像监控资料;

C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同案案卷的保存期限相同。

D 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在接入网上监督信息系统时,应当对音频、视频数据进行分流处理,

E音频数据不得进入网上监督信息系统,防止案情泄露。

26、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等候、休息时,应当( )

8 A 安排工作人员不间断看管。

B 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民警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27、 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饮食时,应当( )

A 提供安全餐具和不含骨、刺等可能引发危险的成分的食品;

B 不得允许犯罪嫌疑人食用自带、亲属提供或者其他来源不明的食物。

28、违法犯罪嫌疑人如厕时,办案民警应当( )

A在其往返途中及如厕时进行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9、 下列物品禁止存放着办案区( )

A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 B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C 其他可能影响执法安全的物品

30、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办案区相关应急预案,( )

A 为办案区配备应急电源、消防等设备

B 遇有停电、火灾、技术故障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31、 公安机关( )应当加强对办案区使用管理的监督和视频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执法办案单位、办案民警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制止。

A 警务督察部门 B法制部门

9

32、办案区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纳入所在单位案件审核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

A进行案件审核时,应当结合办案区声像监控资料,审查是否依法进行讯问、询问。

B 对违反规定的,及时责令整改,并在执法质量考评中扣分。

33、 对于违反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对( )予以批评或者处分。

A 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 B办案民警

34、 讯问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进行,除适用看守所的有关管理规定外,有关讯问要求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A 看守所讯问室内

35、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 )备案。

A 上一级公安机关

36、本规定自( )施行。

A 2014年1月1日起

答案 :全选

第二篇:县公安局网上执法办案监督和考评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民警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提升执法质量强力推进网上执法办案,增加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督的科技含量,充分保证执法程序合法、实体公正,进一步堵塞执法办案中的漏洞,提高执法办案监督力度,结合我局网上执法监督与考评工作的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

所谓网上执法办案是指执法办案部门 以“黔东南州案事件信息系统” 依托,通过既定的执法办案系统软件,对接处警,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劳教案件以及复议案件等的执法程序、重点环节进行适时传递和储存的执法办案手段。 第三条

所谓网上执法监督是指执法监督部门充分运用网上执法办案信息系统,辅助利用其他常规监督手段,对执法办案活动程序是否合法、实体是否公正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办案等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监督活动。

第四条

所谓网上执法考评是指法制部门依托网上执法办案系统,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审查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合法性、公正性,并根据执法质量考核评分标准对已经办结或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评判的活动。 第五条

网上执法办案的范围:本局办理的刑事、行政、劳教、复议案件的主要执法环节、内部审核审批、法律文书制作等均应当实行网上操作,对无特殊情形不按照网上进行运行的,后一部门的负责人有权拒绝审核审批。 对于因案情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宜在网上流转的,应当经报请局长批准后,另建档备查。

第六条

网上执法办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操作:

(一)、接处警的登记和管理:

1、110指挥中心接转警要求:110指挥中心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向辖区的处警单位下达指令,并在指令发出后10分钟之内将报警情况输入信息系统。

2、辖区接处警部门的接处警要求:

(1)、110指令:接警单位应当在接到110指令后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置,并在处置结束后10分钟之内将处警情况向110指挥中心反馈。 (2)、其他报警:对于110指令以外的报案、控告、投案、举报、求助、工作中发现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犯罪线索,接受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将接警情况录入系统。

(二)、接警后,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并在接处警后24小时内在网上详细登记接处警情况,通过系统办理受理、立案手续,因特殊情形未能及时录入的,在向法制部门备案后补录。

(三)、案件的录入和管理:案件的以下环节和手续应当及时录入。

1、各类案件的审批手续;

2、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3、笔录材料及其他证据材料;

4、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材料;

5、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到期未结的案件;

6、未破刑事案件的法律手续、证据材料;

7、因不构成刑事犯罪转为治安案件办理的案件材料;

8、电子印章使用前,涉及当事人签名、捺手印的法律手续。

(四)、案件材料应当按照卷宗装订顺序录入,实行网上流转。 第七条

严禁案件网外流转,凡不按照本规定进行网上录入、网上流转的案件,一律不予审核、审批,非经上道程序不得进入下一执法环节。案件录入不规范的,予以退回,重新录入。 第八条

对不按照本规定实行网上录入的案件,一经发现,不予考评,除责令录入外,予以通报,并按照相关奖惩制度进行惩罚。 第九条

网上执法办案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下一环节的负责人应当对上道程序的操作人员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凡不认真负责被下道环节的监督人员发现的,按照考评标准对该环节的人员进行惩罚。 第十条

网上执法办案监督人员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案件的网上流转进行审查:

(一)、受案手续是否齐备,填写是否正确、完整;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法律文书填写是否正确;

(四)、引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结果是否公正;

(五)、录入的案件材料是否完整,顺序是否规范;

(六)、前一环节的审核是否存在问题。

第十一条

网上执法办案录入应当坚持“谁接警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禁由他人包办代替录入,确保案件的正常网上流转。 第十二条

案件应当坚持适时录入的原则,案件办结后的12小时内应当全部录入结束,对拖延不录入的对案件的主办人予以通报,按照绩效考核的规定进行惩罚。 第十二条

分管局领导是案件审批的第一责任人,本人应当亲自履行网上审批职责,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委托其他局领导代为审批,并将委托审批的情况及时告知法制部门。分管局领导在不能正确履行审批职责时,不得委托无审批权限的人员代为审批。 取保候审案件应当由分管局领导审查后报经局长审批,非经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不得审批取保候审案件。 第十三条

分管领导在接到法制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后8小时内开展网上案件审批工作,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不得超过12小时。 第十四条

法制部门在案件网上流转过程中,应当从以下方面实施监督:

(一)、审核案件网上操作流程是否正确;

(二)、通过系统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受案手续、调查取证、处理结果等是否合法;

(三)、对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适时进行抽查,向办案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四)、对办案部门在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统一进行协调解决;

(五)、根据执法质量考核评分标准,对各执法部门办理的案件开展网上考评;

(六)、对不宜通过案事件系统流转的案件进行审核并统一印制法律文书。 对于各执法部门报送审核的案件,法制部门应当在8小时内审核完毕,并向分管领导报请审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得超过12小时。 第十五条

执法办案的主要负责人在案件网上流转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民警及时办案案件,关注、指导案件办理的进度情况;

(二)、负责监督本部门案件民警按照流程及时录入案件、接处警信息;

(三)、通过系统加强对本部门办理的案件进行审核,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适时检查本部门案件材料的录入质量情况,对质量较低的,责令案件主办人退回重新录入。 办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认真履行上述职责,造成案件不及时录入,或录入质量不高或不认真审核造成案件质量低的,该部门的主要责任人作为本部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执法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接到民警报送的案件后8小时内进行审核审批,案情疑难复杂的,最迟不得超过12小时。 第十七条

部门法制监督员在网上执法办案中应当履行好下列职责:

(一)、对本部门的接处警信息进行审核、核对;

(二)、对本部门立案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核把关,防止有案不立情况的发生;

(三)、指导本部门的接处警、案件录入工作;

(四)、通过系统对本部门办理的案件开展网上考评工作,对案件质量进行审核把关;

(五)、负责对案件各类法律文书的打印、审核,确保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六)、对本部门的民警建立电子执法档案和执法基础台帐,充分体现本执法部门及民警的执法情况; 部门法制监督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案件在网上流转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与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部门法制监督员应当每日对当天的接处警、案件信息的录入情况进行监督,每日通过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对当天办理的案件质量情况开展审核,对于录入不合格的案件或质量不高的案件、接处警,督促办案民警整改或重新录入。 第十八条

部门法制监督员每月应当通过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对本部门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并将执法质量考评的情况和网上执法情况在每月的30日前报送法制部门建档。 第十九条

办案民警在网上执法办案过程中应当全面、认真地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受理、按照法定期限及时办结案件;

(二)、按照规定及时录入案件信息,保证录入质量;

(三)、按照系统流程及时报请审核、审批;

(四)、根据审核审批人的要求,补录、重录案件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办案民警通过执法系统流转案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录入的材料顺序符合流程规定的操作顺序;

(二)、每一环节的法律文书均应当从系统中进行打印,形成自动生成编号;

(三)、录入的文字材料应当清晰可辨,具有可阅性;

(四)、对于涉及当事人签名、捺手印,加盖公章(电子印章启用前)的法律文书,在当事人签名或捺手印以及加盖公章后录入系统;

(五)、所办理的案件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有考评的价值;

(六)、未结(破)案件手续齐全、证据完整。 第二十一条

刑侦、治安部门是网上执法办案的主要业务指导部门,应当每季度开展对各部门网上执法办案的业务指导,并将指导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每季度报送法制部门建档。 第二十二条

在网上执法办案操作过程中,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办案民警、法制监督员、审核部门民警及分管领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按照绩效考核的规定扣该个人相应的分值: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录入接处警及案件信息的或隐瞒不录入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录入的;

(三)、不按照流程报送审核、审批的;

(四)、请他人代为录入或擅自为他人录入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审核、审批的;

(六)、不通过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制作法律文书的;

(七)、录入的案件材料不完整或因质量问题无法阅读的;

(八)、因不严格审核把关,造成案件质量(含录入质量)不高,对发现人之前所有审核审批人及办案人予以通报;

(九)、法制监督员不按时报送审核情况的或虚报审核情况的;

(十)、未按时开展网上执法办案业务指导工作并报送材料的;

(十一)、审核、审批人擅自委托不具有权限的人进行审核、审批,造成案件存在质量存在问题的;

(十二)、未通过系统建立执法基础台帐或建立的台帐不齐全的;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各执法部门,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北京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 建设运行成效初显

北京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 建设运行成效初显

平安北京 03-05 15:04

“高效规范人性化流程”让嫌疑人心服口服“五位一体”定位让执法部门规范文明执法北京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侧记王某某,虽然只有22岁,他可是个几进宫的“老炮”。这不,这回又被蜀黍抓了,但这次经历却感觉大为不同。这次感觉走上了流水线,一切都很高效、很人性,他感觉“折”在这里让他心服口服。这是什么神秘机构?这就是北京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蜀黍今天就给大家伙儿详细介绍一下吧。中心成立背景受派出所住地分散、房屋结构限制等诸多因素影响,“三室”建设不达标、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一度成为制约全局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化发展的短板和瓶颈。同时,对基层办案部门执法办案初始环节监督薄弱、信息化手段应用不足等问题对提升全局执法质量和办案效率带来不利影响,与当前执法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2015年6月,王小洪局长到海淀分局检查工作时提出以“规范办案、方便基层、提高效率、保证安全”为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场所,探索建立集中统一办案中心的要求。2015年10月,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作为试点单位,迅速建成以“整合资源,源头管理,合成作战”为特点的“一站式”执法办案管理中心,逐渐开拓出案件集中审理、全程闭环、全程监督的执法办案新模式。中心规模海淀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占地7.4亩,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共有房屋105间,依功能不同而区分设置为执法办案、办公生活、来访接待三个区域。同时,分局党委通过细致研究,为办案中心科学配置民警56名、辅警65名,下设看管、综合、审查、管理四个中队,经过集中培训、实岗练兵、实战融合,逐渐磨合队伍,形成了4班3运转的运行模式。

“五位一体”的职能定位初显职能一:全局办案场所统一管理使执法办案流程更加规范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对分散在各派出所的27个办案区实施统一监督、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研究制定了全局办案场所统一的管理制度,从人身安检到涉案嫌疑人附物处理,构建起流程化、标准化的管理模式,彻底消除监管盲区。试运行过程中,办案中心负责全分局全部刑事案件办理。

4个月来,共计审查嫌疑人1856名,平均每日审查16人,单日最高审查92人,送审过程秩序井然、流程规范,未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未发生一起民警被投诉案件。同时,办案中心所具有的全分局“三室”监督功能也日益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对全局各办案区24小时视频、网络巡检,及时发现、纠正涉及使用、报备、候问看押等问题,从源头上杜绝了刑讯逼供、单人讯问等违法办案行为发生,有力释放了“依法办案”、“在监督状态下办案”的信号,使办案民警切身感受到监督就在头顶、就在身边。

职能二:全局案件集中办理促使办案流程更加顺畅市局在对办案中心的设计谋划上严格要求,无论是硬件设施还是流程设置、管理方式,不仅要符合安全规定,而且要具有人文情怀。全局案件集中办理的职能正是依照这一要求,规划将全局案件纳入办案中心进行办理,以专业化、标准化、流程化保障案件质量、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在试运行阶段,办案中心将全局所有涉及未成年人案件都纳入审查范围,由审查中队前置介入、通过设置专用询(讯)问、候问看押室,严格落实监护人到场制度,引入社工矫正帮教,被害人救助等服务,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拯救、关爱,有效保障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预防其再次犯罪和减轻心理伤害。

试运行以来,办案中心共接收、办理各类涉及未成年人案件116起,处理未成年嫌疑人99名,案件过程全程透明,执法监督无一差错。特别是在11月10日,办案中心承担了从柬埔寨押解回京的90名电信诈骗嫌疑人的审查工作,对办案中心审查消化能力、应急保障等进行了一次严苛的压力测试。中心全体人员齐上阵,10个候问室、8个询问室、13个讯问室全部启用。通过调整审查流程,最大限度将人员、时间复用,仅用40分钟就完成了涉案人员的入区审查,比以前分散处置节约了路途时间、入区检查登记时间近2小时,节约了看押送案近1/3警力,特别是在15个小时内就完成了全部嫌疑人的审查入监所工作,与原来各所分散审查需24小时相比,整体效率提升,节约近9小时。职能三:实时支撑保障办案将警务实战化理念应用到执法实践在市局网安、交管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不仅实现了跨警种、跨平台、跨区域的检索查询,而且可以实现对查询结果的深度挖掘、关联分析,真正达到了“一键式查询”、“全智能分析”、“可视化展示”的要求。在为一线民警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的同时,办案中心还设置了法制、预审、刑侦、情报、网安等部门24小时前置支撑服务,建立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合成会商机制,将合成作战进一步做实,形成对一线办案民警全方位、多角度的支撑保障,提升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

11月1日,四季青派出所在办理一起强制猥亵妇女案时,嫌疑人态度恶劣,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且没有其他旁证证实其犯罪,侦查工作陷入僵局。对此,办案中心及时启动合成作战会商机制,法制、预审专家通过远程视频平台与办案单位民警研判案情,得出了嫌疑人多次作案可能性极大的结论。同时,法制、预审对办案民警外围取证、讯问跟进指导,合成作战平台对嫌疑人轨迹进行梳理,查找受害人。最终在法定时限内,串并出10余起以同样手法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案件,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嫌疑人如实交代了全部罪行。职能四:案件信息回馈一线指导打防管控职能已形成数据累积和规律研判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软件系统开发上,特别强调科技含量的注入及案件信息回馈一线。办案中心通过对进入全局“三室”嫌疑人的实时监管,自动获取相关涉案信息,同时,配合新开发的智能笔录系统,从嫌疑人笔录中自动提取到案件性质、发案时间、地点、嫌疑人身份信息等要素,自动导入研判分析数据库,形成宝贵数据资源。

目前,办案中心笔录系统通过对1850余名违法嫌疑人笔录信息的智能分析,提取案件信息标签项37500余个,逐步积累了辖区各派出所的发案类型、人群、作案手段、侵害对象等规律性信息,为全局提供了海淀辖区各派出所的发案类型、人群、作案手段、侵害对象等规律性信息,成为基层打防管控的重要参照,也为分局指挥决策提供了依据。职能五:执法办案民警实战培训职能打造民警培训新模式为进一步提升基层单位民警执法办案水平和质量,海淀分局依托办案中心配套齐全的软硬件设施,围绕办案中心运行发展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围绕办案技巧,围绕合成作战技战术、战法,分别邀请专家学者、市局兼职教官与分局法制、预审专家,开展专题授课、随岗培训和实战演练。截至目前,已邀请市局相关部门领导、专家为办案中心民警、辅警及派出所的政工领导,主管所长,警、探长、业务骨干,分层次、分阶段地开展3期5场专题授课培训,受训民警反映非常“解渴”,效果突出。

众人眼中的“神秘组织”几进宫的“老炮”王某某说“这里跟我去过的派出所不一样,所有设备都非常先进,一切流程都很高效,就像流水线一样,没有何任拖踏之处。另外,讯问时自己从始终至终都是面对两名警官,他们的着装整齐,态度和气,别说打骂,都没有大声嚷过,让我感受到权益得到了保障。”王某某才22岁,可是个几进宫的“老炮”。2015年12月22日,他跟同伙因砸车窗盗窃被海淀分局抓获,这次被抓的经历却让这个老江湖感觉到了太多不一样的地方。自从被带进这个神秘的地方,王某某就感觉走上了流水线,从登记、体检、候问、讯问……一切都很高效、很人性,他感觉“折”在这里让他心服口服。王某某在这起案件中是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万没想到8小时以后,零口供的他竟然被刑事拘留了。其实这起案件是有难度的,3名嫌疑人均有前科,都具备反侦察能力,为逃避打击拒不供述砸盗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法制、预审、刑侦、网安部门及派出所迅速搭建合成作战指挥平台,制定侦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一方面对三名嫌疑人同时开展突审,另一方面,多警种同步上案,寻找案件突破口。通过对嫌疑人逃匿路线进行梳理,民警最终查找并获取了嫌疑人案发时间在现场出现的证据。经过8个小时的合成作战,最终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将3嫌疑人刑事拘留。办案民警说:我经手的案子也不少,还是比较自信的,可来到办案中心真感觉不适应,发现以前的有一些经验做法是不规范的,在这里就跟科班一样,手把手教你怎么规规矩矩的办案,而且把案子办成铁案,不服不行。海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惠:海淀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在加强规范执法方面有一个质的飞跃,通过科技手段的深度应用有效支撑执法办案、有力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从整个司法程序流程上来讲,公安机关的这种方式,将极大地为我们后续公诉指控犯罪、打击犯罪这方面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范君:海淀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的建立,使所有的办案环节都严格纳入了法治的轨道,规范了每一个环节,对于规范执法办案起到了基础性的、决定意义的作用。法院在判案过程中,往往更加注重执法过程的客观和公正,所以通过使用现代化手段采集固定执法过程,对将来的执法办案应该起到一个很好的支撑作用。

第四篇:《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管理规定》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公通〔2010〕218号

各省辖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安全,现将《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

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 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安全,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办案场所,是指各级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单位,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讯问、询问、继续盘问、检查、辨认、采集相关信息、保管物证等执法办案活动的场所。

执法办案场所包括人身安全检查室、讯问室、询问室、听证室、聆询室、候问室、醒酒室、辨认室、信息采集室、公开调解室、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等。

第三条

执法办案场所的设置种类和数量,应当根据执法办案工作需要确定。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执法单位应当按标准设置讯问室、询问室、信息采集室、物证保管室等执法办案场所。有条件的可以按标准设置人身安全检查室、辨认室。执法办案任务量大的县级公安机关可以按标准建立审讯中心,解决基层办案单位办案场所不足的问题。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标准设立讯问室、询问室、信息采集室、公开调解室、暂存物品保管室。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按标准设置候问室。有条件的可以按标准设立醒酒室、辨认室。 第四条

执法办案场所应当使用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的名称,在醒目位置安装省厅统一规定的标示牌。 第五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执法单位设置的执法办案场所由省辖市公安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公安派出所设置的除候问室以外的执法办案场所由县级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

执法办案场所设置

第六条

承担办案任务的执法单位应当有专门的办案区。办案区应当设置在平房院落靠里位置或楼房的一层或负一层,并与接待区、办公区、生活区实行物理隔离,有条件的可装设门禁系统。人身安全检查室、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辨认室、醒酒室、信息采集室应当单独设置,并集中设置在办案区。

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应当单独设置,可设在二楼以上办公区的安全位置,不得设在地下室。

第七条

人身安全检查室、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醒酒室、辨认室、信息采集室及相关的过道、窗户、楼梯、卫生间等必须安装防护栏、防护网等防护设施和报警设备。 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的门、窗应当安装防盗门、防护栏。

第八条

人身安全检查室、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醒酒室、辨认室、信息采集室、公开调解室、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等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有条件的地方,监控信号要接入公安专网,实行全程监督。

讯问室、询问室、公开调解室应当安装同步录音录像设施。

第九条

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醒酒室应当进行必要软化、隔音设计,墙壁软包、室内无硬质棱角或突出物体。室内无外露横梁、管道、挂钩、铁钉、插座、铁器、锐器等其他有可能被直接用以悬挂、行凶、自杀、自残、自伤的物品、设施。

照明灯高置,开关置于室外,照明光源为嵌入式或加装安全防护罩,无电路外露。 室内所有物品应当固定,防止轻易搬动。

第十条

人身安全检查室用于对进入执法办案场所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面积不低于10平米,应配备金属探测仪等安检设备。

第十一条

讯问室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室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单间实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二)应当配备满足两名以上民警讯问、记录使用的桌、椅,配备省厅统一制式的具有束缚功能的座具,并固定于讯问室里端地面,与民警桌椅保持2米以上距离,中间设置必要的安全隔离栅栏;

(三)讯问室内墙上醒目位置应喷涂或悬挂被讯问人员权利、义务及申诉、举报电话等公示牌。

第十二条

询问室用于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询问室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单间实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二)应当配备满足两名以上民警询问、记录使用的桌、椅,安装固定于地面的坐具,与民警桌椅保持2米以上距离;

(三)询问室内墙上醒目位置应喷涂或悬挂被询问人员权利、义务及申诉、举报电话等公示牌。

对受害人、证人、报案人及其他知情人进行询问,可在执法办案单位的值班室、办公室进行。 第十三条

候问室用于被继续盘问人在被继续盘问间隙期间等候盘问。候问室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单间实用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层高不低于2.55米;

(二)室内应当配备固定的坐具、卧具;

(三)看管被盘问人的值班室与候问室相通,并采用栏杆分隔,以便于观察室内情况。

(四)候问室内墙上应悬挂被继续盘问人权利、义务及申诉、举报电话等内容的公示牌。安装能清晰、准确显示年、月、日及时刻、温(湿)度的电子表。

第十四条

醒酒室用于对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醉酒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至酒醒。醒酒室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单间实用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二)室内有约束醉酒人的固定于室内地面的座具或卧具;

(三)室内配置约束带。

第十五条

辨认室应设置单向镜等单向视觉设施,确保辨认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信息采集室用于搜集管理各类公安工作涉及的案事件和人员信息。信息采集室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实用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二)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满足工作需要的与公安局域网接口的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数码照相机、三脚架、身高测量标尺、指纹采集设备、掌纹采集工具、足迹和鞋印采集设备、DNA血样采集工具、音频、视频等信息采集设备;

(三)配置书写工具、物证袋、体重测量仪、标签、物品盛放专用器具。

(四)室内墙上应悬挂有关制度牌。

第十七条

公开调解室用于调解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等适用调解的案件、事故。公开调解室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实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

(二)分区域设立主持人席、甲乙双方当事人席、见证人席、监督员席,并设置标牌。当事人、见证人席位设置不少于2个;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警务公开栏,公布公开裁调的范围、程序、纪律和申诉、复议的有关规定等。

第十八条

物证保管室用于物证保管。物证保管室设置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实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配置满足需要的物证架、物证箱和规范的、符合物证存放要求的专用物证袋;

(三)配置存放不宜干燥处理的生物物证的冰箱(或冰柜);

(四)室内显著位置悬挂温度计、湿度计;

(五)配置通风、降温、消毒、灭火等设备;

(六)物证登记、保管、移交等相关规定要上墙。

第十九条

暂存物品保管室用于暂存与案件无关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合法占有的物品或其他需要暂存的物品。暂存物品保管室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二)配备满足暂存物品需要的物架;

(三)设置必要的保质设施,室内显著位置悬挂温度计、湿度计,并摆放消防器材。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执法办案单位,应当在办案区设置独立卫生间。卫生间的门及内墙应当采用软性饰面,门内外双向开合,不得加装门锁、插销,不得摆放物品。照明及室内装修按照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执法办案场所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未经办案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执法办案场所。

第二十二条

对进入执法办案场所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及物品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对检查出的物品,应当区别情形妥善处理,确保人、物分离。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应当予以扣押,存入物证保管室保管,并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与案件无关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立即返还,不能立即返还的,应当制作《暂存物品清单》,经违法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捺指印确认后存入暂存物品保管室妥为保管,不得侵吞、挪用或者损毁。对违禁品、危险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人身安全检查室、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醒酒室、辨认室、信息采集室、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应当实行24小时监控。对监控数据资料按照规定妥善保存3个月以上,并不得剪辑、修改、伪造。

讯问、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进行公开调解时,应当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不得剪辑、修改、伪造,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封存至涉案当事人行使救济程序完结,重特大案件长期保存。 第二十四条

在执法办案单位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在讯问室进行;讯问结束后严禁将犯罪嫌疑人长时间在讯问室留滞。

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必须在询问室进行;严禁用于询问受害人、证人、报案人及其他知情人。

候问室仅限用于被继续盘问人,严禁他用。 第二十五条

候问室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候问室应当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在确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需要,警力配置上能够保证在使用候问室时由人民警察值班、看管和巡查的公安派出所设置。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不得设置候问室;

(二)候问室应当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三)候问室应当设立《继续盘问登记表》,载明被盘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以及办案部门、承办人、批准人、继续盘问的原因、起止时间、处理结果等情况;

(四)候问室应当建立值班、看管和巡查制度,明确值班岗位责任,候问室有被盘问人时,应当由人民警察值班、看管和巡查,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并做好交接工作;

(五)严禁将不同性别的被盘问人同时送入同一个候问室;

(六)不得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送入候问室;

(七)被盘问人被送入候问室时,看管的人民警察应当问清其身体状况,并做好记录;发现被盘问人有外伤、有严重疾病发作的明显症状的,或者具有本条第六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警务督察部门和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六条

醒酒室在对醉酒人约束过程中,应当及时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食物、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被约束人员出现影响生命健康的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醉酒人员醒酒后没有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解除所采取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被约束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民警组织救助的情况,应当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第二十七条

物证保管室、暂存物品保管室应当建立物证、物品入室、出室登记制度,并保持环境干净整洁、物证整齐有序。

第二十八条

办案区没有厕所和卫生用具的,人民警察带领被违法犯罪嫌疑人离开办案场所如厕时,必须严加看管,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十九条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收容教养所等监管场所的讯问室、询问室应分别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看守所讯问室必须实现硬隔离,并安装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图像保存时间达到公安部规定要求;拘留所、强制戒毒所询问室必须安装录像设备,图像保存时间达到公安部规定要求。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五篇:办案区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执法质量,保障派出所内部执法安全,维护办 案区域工作秩序,制定本规范。

一、办案区域由人身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候问室、 询问室、讯问室、辨认室、物证保管室组成。

二、对需要出入办案区域的人员,应当填写《办案区域 人员出入登记表》,由民警带入或带出办案区域,禁止无关 人员进入办案区域。

三、人身安全检查室、信息采集室、候问室、询问室、 讯问室、辨认室相对集中,利用门禁隔离实行封闭管理。

1、人身安全检查室:用于嫌疑人员的人身安全检查。 民警严格依照《人身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和《人身安全检查 流程》对嫌疑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2、信息采集室:用于嫌疑人员的信息采集及打防控系 统录入。信息采集员应当严格按照《信息采集流程》操作。

3、候问室:用于安置待审人员。候问室的管理以确保 安全和有利办案为原则, 严禁待审人员相互交流, 严防串供、 起哄、自残、自杀、脱逃等情况。同案人员应当分别看管。 待审人员不得脱离视线范围,确保安全。

4、讯问室: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特殊情况下,经值 班所领导批准,填写报备表后,可带出办案区域审讯。严禁

在此室询问报案人、证人、受害人以及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 违法嫌疑人。

5、询问室:用于询问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报案人、 证人、受害人。

6、辨认室:辨认操作应严格按照《违法犯罪嫌疑人辨 认规范》进行。

四、办案区域工作人员负责整个办案区域的安全监控工 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值班领导,情况紧急应按紧急按 钮; 发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或线索的, 应立即报告办案民警。

五、办案区域采取分段责任制。民警负责涉案物品保管以及 办案区域外的所有法律程序运作和人员安全;办案区域各室 工作人员对本室工作负责;值班民警负责办案区域工作人员 现场管理。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官兵常见涉法问题下一篇:高中教育互动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