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

2022-11-05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的功能。制定这个制度有很多预防措施,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篇: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

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以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作业活动场所(下简称“施工现场”)带班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施工企业设立安全总监岗位的,同时包括安全总监。

对于有专业(或劳务)分包的合同段,同时包括分包项目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对于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同时包括项目分段(分部或工区)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和指导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第一时间负责组织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承担2个及以上施工合同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需兼任的,应当征得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项目经理是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生产制度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人员安排和考核奖惩等要求,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严格实施。

对于有专业(或劳务)分包的合同段,分包单位应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报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备案。

对于施工总承包的项目,项目分段(分部或工区)实施单位应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报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备案。

四、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和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应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项目负责人因其他事务不能带班生产时,项目经理应指定其他项目负责人承担其带班工作,并提前向项目监理单位报备。

五、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间,每日带班生产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应当在项目经理部驻地立牌公告。

六、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方式主要有:

(一)现场巡视检查:对当日本合同段内施工作业区进行巡视检查,了解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重点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

(二)蹲点带班生产:巡视检查后,项目负责人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选择当日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本合同段首件工程等作业区蹲点带班生产。

本制度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以下工程: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本制度所称“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由施工单位根据本合同段的工程特点、施工环境、施工工艺及作业人员操作水平等自行确定,并应在本合同段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和月度带班生产计划中予以明确。

七、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本合同段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1.专职安全员施工现场履责情况;作业人员个人防护和施工现场临边防护的规范性;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设备检验验收与安全运行情况;

3.承重支架或满堂脚手架、施工挂篮运行情况;

4.安全技术交底与班前会落实情况。

(二)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施工指导,及时制止“三违”行为;

(四)及时发现、报告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

(五)填写带班生产工作日志并签字归档备查。

八、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应建立本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的责任考核制度,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对所承揽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定期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应报备项目监理和建设单位。

九、项目负责人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范围。

项目监理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和月度带班生产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每季度对各施工合同段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施工合同段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制度,纳入合同履约管理,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考核。

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

对未执行带班生产制度的项目负责人,作为个人不良信用予以记录,不予办理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考核。

对未执行带班生产制度或执行不力的施工企业,应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同时作为企业不良信用予以记录;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未实施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项目建设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举报。

第二篇: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建筑施工企业责任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64号)文件中有关“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的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特制订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建项目部施工现场。

3、术语,定义。

3.1 企业负责人 :指企业的法定代表、总经理。

3.2 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工程师、安全员、等领导成员。

3.3 施工现场:指我公司在建项目的施工现场。

3.4 带班生产: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生产活动。

4、现场带班职责权限与工作内容:

4.1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4.2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

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案。

4.3 项目负责人每日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管理。

4.4、排查隐患并要求相关单位立即落实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下达整改通知单;协助单位制定防控和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按期复查验收;发现较大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公司安全科和技术中心研究处理。

4.5、严格落实制止“三违”相关规定,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问题,立即纠错并按规定给予处罚。严禁违章指挥。

4.6、解决生产中的突发问题;现场无法解决处理的,立即报公司安全科和技术中心。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7、对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管理人员落实不到位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4.8、严查“跑冒滴漏”现象,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4.9、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要立即组织采取停工、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集团公司主要领导、职能部门报告。

5、相关要求:

5.1、现场带班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带班职责,严格执行《现场带班人员安排表》规定,减少外出,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切实把安

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5.2、现场带班人员有特殊情况必须向项目经理请假,由项目经理安排替班人员,并做好替班前的交底工作,同时执行替班等记制度。

5.3、现场带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要为所有作业人员做出表率。

5.4、现场带班人员要认真记录检查发现的问题,并签字确认,于每日碰头会上汇总通报、落实整改。

5.5、现场带班人员在巡查中所发现的违章行为,一并给予主管管理人员和劳务主管人员进行处罚,并对严重违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5.6、在执行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执行公司主要领导现场带班制度,对公司领导进行的现场监督检查要做好记录。

6、考核规定

6.1、现场带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

6.2、现场带班人员请假后,项目经理未及时安排人员造成空岗的,每次扣罚项目负责人50元。

6.3、带班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的,一并给予严肃处理和处罚。

6.4、对限期整改的隐患问题未及时复查验收的,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因防控措施或整改措施制定不合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第三篇: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根据本市建设工程实际,将本市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四)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详见附表一)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施工现场监理备案,没有实施项目监理的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劳务企业除外),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施工现场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各单位应当有专人进行考勤,带班人员名单每天应当在工地内进场的主要通道处进行公示。带班情况应当予以记录(详见附表二)。

(四)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对其安全生产标准达标的评判依据之一;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到岗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带班情况予以记录(详见附表三),并作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达标的复核依据之一。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带班生产的实施。

三、监督检查和处理 (一)监督检查重点

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包括带班检查记录、考勤公示;

3、监理企业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的复核记录;

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的履职情况,特别是隐患整改和治理情况。

(二)监督处理

1、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生产,责令限期整改,并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动态考核记分2分处理;现场隐患严重的,应责令整改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发生事故的,将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建筑施工企业带班制度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确认以及企业考核挂钩,并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审核的内容。

第四篇: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一、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为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切实抓好项目部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经理部。

三、术语、定义

施工现场: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带班检查:指由项目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四、项目部负责人现场带班职责

项目部负责人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排查隐患并要求相关人员立即落实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按期复查验收。

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到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并报公司生产、安全部门研究处理。

严格落实制止“三违”相关规定,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问题,立即纠错并按规定给予处罚,严禁违章指挥。

解决生产中的突发问题,现场无法解决处理的,立即报生产技术部。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要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公司主要领导、生产安全部门报告。

项目部成立时必须建立项目部负责人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值班交接班记录由当班负责人填写,由资料员负责整理,并存档备查。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工程项目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五、相关要求

1、现场带班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带班职责,严格执行现场带班人员的规定,减少外出,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现场带班人员有特殊情况必须向上级请假,并通知相关部门安排人员替班,同时将替班人员通知相关部门及人员。

3、现场带班人员必须严格劳保穿戴,不准着便装进入生产现场。

4、现场带班人员要认真记录检查问题,并由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5、现场带班人员在巡查中所发现的违章行为,一并给予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相关教育。

六、监督检查

对项目部日常带班情况,由公司安全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实际带班人员、档案管理、带班记录填写等情况。

七、本制度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部门编制并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开工之日起执行。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至高淳城际快速轨道南京南站至禄口机场段

TA05标工程项目经理部

2012年1月

第五篇: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精选)

中交四公局呼和浩特东线快速路

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一、项目部领导轮流安全值班职责

(一)轮流带班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三)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到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

二、现场带班工作内容

1、现场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状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

2、排查隐患并要求相关人员立即落实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按期复查验收;发现较大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并监理部研究处理。

3、严格落实制止“三违”相关规定,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问题,立即纠错并按规定给予处罚,严禁违章指挥。

4、解决生产中的突发问题,现场无法解决处理的,立即报工程部。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5、对公司领导干部走动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单位落实不到位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6、严查“跑冒滴漏”现象,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7、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要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项目主要领导、工程部报告。

三、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带班交接班制度。

带班领导应当向接班的领导详细告知当前施工现场安全存在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四、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值班交接班记录由当班领导填写,由专人(资料员王凤)负责整理,并存档备查。

五、相关要求

1、现场带班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带班职责,严格执行现场带班人员的规定,减少外出,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现场带班人员有特殊情况必须向公司请假,并通知安保部,由调度室安排人员替班,同时将替班人员通知安保部。

3、现场带班人员必须严格劳保穿戴,不准着便装进入生产现场。

4、现场带班人员要认真记录检查问题,并由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于每日下午下班前交安保部汇总通报。

5、现场带班人员在巡查中所发现的违章行为,一并给予单位和责任领导进行处罚,并对严违人员进行帮教。

6、各基层单位在执行原走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把主要精力用在安全生产上,切实深入一线真抓实干,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中交四公局呼和浩特东线快速路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01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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