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2022-12-04

在充满活力和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场合需要使用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和公正的有效手段,也是我们工作的底线要求。什么样的制度是有效的?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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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建筑防水、防腐保温、油漆作业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三、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作业 项目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四、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企业经营和生产车间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五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涂装车间,保险杠的返工会大量的油漆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有机溶剂的危害:车间作业 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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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作业 中常常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喷漆作业常常接触到苯、苯系物外还可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3、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4、生产性躁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在生产车间里使用的大型机械工具都可以产生较强的躁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躁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躁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5、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五、防护措施

(一)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3、涂装车间在保险杠返工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生产工位给予供新鲜风。

4、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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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性的急救措施。

(二)个人防护措施:

1、加强对车间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2、接触粉尘车间作业人员,在作业 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作业 中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带防尘口罩。

3、从事防水作业,喷漆作业的作业 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作业 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人员在作业 作业中要正确佩带防毒口罩。

4、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作业 中应注意作业 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5、进行躁声较大的作业 作业时,作业 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罩,并减少躁声作业的时间。

6、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作业 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7、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第二篇:职业病危害制度2017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公司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2、公司各部门与已进、新进公司或转岗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签定补充合同。

3、公司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公司应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并设置职业危害告知牌。

5、公司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卡、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工作。

6、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部门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7、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警示与告知制度的落实。

8、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公司安全部按照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二、公司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公司应当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当出现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危害基本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3、公司要督促和安排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或参加学习讲座,以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公司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职业危害基本知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并做好培训记录。

5、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6、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合方可上岗操作。

7、公司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8、做好各类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工作。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为了加强本公司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保障员工身心健康、预防职业卫生事故、防止事故扩大,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以及在应急情况下抢险救灾而设置的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设备、设施、器材等。

3、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检维修实行部门监督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生产部组织专人负责维护和日常小项目的检维修工作,较大项目维护和检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安环部负责日常检查和监督使用。

4、生产管理部门(人员)要建立完整的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档案,制定其检修、维护、保养及更新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5、生产管理部门(人员)负责组织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施工及投用前的检查、验收;负责审核制定年(季)度检修计划;负责运行状况、检维修质量的检查;将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情况列为设备考核评比的内容,确保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

6、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操作规程,其工艺指标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7、根据工艺要求,如有必要,须建立严格的安全联锁系统的管理制度。生产期间安全联锁系统应100%投入使用。

8、报警器应由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校验。

9、职业卫生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部门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用途及配置数量,安装、放置在规定的使用位置,确定管理人员和维护责任,不允许挪作他用。

10、结合生产实际,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培训,定期开展岗位练兵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使用安全装备的能力。

11、执行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检修、停用(临时停用)、报废、拆除申报程序,未经主管领导和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拆除、停用(临时停用)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12、生产技术部门申请购置的防护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职业防护的要求。产品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13、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小组应对防护设施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公司对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管理,使从业人员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肌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进行相应有效保护的防护用品。

2、公司劳动防护用品主管部门是生产技术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申报、分配、使用、报废管理;综合办、供应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管理及相关文件的制定工作。

3、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强制性预防措施,依据岗位工种特点及安全防护的需要发放。公司应无偿向员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4、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应监督职工在上岗前必须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有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书和安全标志。

6、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必须保存相关证明。

7、职工应保管好自己的劳动防护用品,避免不必要的破损、报废或者丢失。

8、未到使用期限劳动防护用品,凡有破损、报废或失去防护功能的,经有关领导批准,以旧换新。

9、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各分厂、部门应有台帐,领用者本人签字。

10、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应在使用期限内使用,超出使用期限的,一律不得使用。防毒、防尘类呼吸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时更换过滤材料。

11、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报废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2、安全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管理工作;公司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要掌握了解管理范围内及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

3、公司应当请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和监测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4、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者超标时,立即采取措施,上报主管领导,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5、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6、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7、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及时向濉溪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及向本公司员工公布。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交给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2、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应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档案。

3、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报批程序,并按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

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由有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5、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项及时完善改进。

6、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台账。

7、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8、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单位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整改。

9、按照规定在投入生产或使用的30日内如实向区安监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制定本制度。

2、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如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公司不得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

3、员工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权利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公司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公司应到有资质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6、公司将根据新招聘及调换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以及职业健康体检单位检查建议安排相应工作。

7、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安排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并进行观察。

8、公司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

(2)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 (3)接触时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度,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9、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1、如在体检中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2、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公司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在一个月内通知体检者本人。

13、公司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公司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公司和当事人如实向诊断部门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配合诊断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在此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加强对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按有关规定向县安监局、县卫生局和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综合办等管理部门报告。

4、公司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立即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5、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救援活动,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2、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使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3、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产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求。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4、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5、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6、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设备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避免设备启动时发生意外职业伤害。

7、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并追究分厂、班组的管理责任。

8、有毒、有害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9、凡发生职业卫生伤害或职业危害事故时,应严格执行《职业病健康危害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职业卫生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

1、职业卫生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害识别,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安全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现象的发生,及时消除职业卫生事故隐患,确保员工身心健康和安全。

2、职业卫生安全检查的依据是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政府、上级部门和本单位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等。

3、职业卫生安全检查主要包括管理检查和现场检查两部分。 (1)管理检查主要内容:

○1 检查各级领导对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认识,各级领导班子研究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情况的记录、会议记要等。

○2 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等修订完善情况;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3 检查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法规教育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员工的职业卫生安全意识、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否达标。

(2)现场检查主要内容:

○1 检查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是否符合职业卫生的相关标准、规范,是否存在职业卫生事故隐患。

○2 检查各分厂、部门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检查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 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各项职业卫生安全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4、职业卫生安全检查分为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外部检查是指按照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要求进行的法定监督、检测检查和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督查,内部检查是公司组织、本分厂、部门根据生产情况开展的计划性和临时性自查活动。

5、内部检查主要有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 (1)综合性检查

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每月组织一次。

(2)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包括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公司领导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的经常性检查。各岗位应严格履行日常检查制度,特别应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危险源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解决,并做好记录。

(3)专项检查

专项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节日前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1 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如夏季的防暑降温、冬季的防煤气中毒、防冻等检查。

○2 节日(五

一、十

一、元旦、春节)前检查主要是应对节日干部、检维修队伍值班安排和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 专业性检查主要是对职业卫生安全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等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及在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等时期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4 新装置试车前检查。

6、检查人员职责为:

(1)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者。 (2)检查隐患及防范措施和治理情况。 (3)对施工、检修情况进行检查。 (4)监督、检查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5)其它方面。

7、单位检查人员权限:检查人员对本公司各部门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有权发出《隐患通知单》,并限期处理。各部门必须在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并将通知单及处理结果情况反馈给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1)对违章人员按《职业卫生奖惩管理规定》进行惩处,并将检查情况报送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2)对严重违章的个人可下令停止工作,交由所属部门进行停工再教育。 (3)对违章的施工、检修人员进行警告、教育,并按《职业卫生管理奖惩规定》惩处。

(4)对严重违章和违反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规定的,填发《停工整顿通知单》,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可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8、职业卫生安全检查应依据充分、内容具体,必要时编制职业卫生安全检查表,科学、规范地开展检查活动。

9、检查时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好检查总结,并按要求报主管部门。

10、被检部门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计划,落实整改。

11、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12、对未按要求开展专业和专项检查的各部门及车间,将予以通报曝光,并与经济责任制考核挂钩。

13、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职业卫生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单位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予以解决。

第三篇: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矿井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矿井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5、矿井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四篇: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为及时调查、处置本单位的突发卫生事件,查清事件原因,减少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制定本应急预防方案。

一、为防止健康危害事件及传染病的发生,健全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的报告制度,专人负责。

二、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预防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消除各种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公共场所传染性疾病对人体的危害。

三、当公共场所发生饮用水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介水传染病的流行和中毒、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引起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因使用化妆品所致的毁容、脱发及皮肤损伤以及意外事故所致中毒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健康危害事故及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的应急预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相应的经营活动,及时抢救伤病,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

第五篇:职业病危害防止责任制度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 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组织机构与责任

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主管副总经理根据负责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10.各层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职责见第三章。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管理职责 总经理职责

⑴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⑵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⑶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⑷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⑸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⑹亲自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⑺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主管副总经理职责:

⑴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 ⑵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 ⑶保证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运行所需人力、物力; ⑷及时、如实向市局、区局安全监管局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处市职责

1、安全环保处职责(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⑴安全环保处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⑶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⑷对各生产厂的粉尘、煤气、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人力资源处职责

⑴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⑵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⑶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⑷人力资源处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⑹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技术处的职责

⑴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健康生产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职业健康文明生产。

⑵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4、设备处的职责

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5、各生产厂职责

⑴各生产厂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⑵各厂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⑶各单位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⑷各厂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

6、生产厂长职责

⑴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1]。 ⑵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⑶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⑷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⑸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⑹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⑺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7、作业长职业健康职责 ⑴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公司制订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 作业长是本车间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⑵负责制订和健全本车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制订和修改紧急事故预案。

⑶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部署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⑷负责对新职工和换岗职工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对特殊工种必须坚持证上岗。 ⑸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职工穿戴劳保用品,做好文明生产,及时组织力量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⑹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并落到实处,同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⑺充分发挥作业长、管理人员的作用,对他们的安全工作每月进行考核。

8、班组长职业健康职责

⒈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⒉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⒊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⒋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⒌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⒍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⒎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⒏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9、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岗位员工职责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我公司安环处和公司领导报告。

10、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为安全环保处,负有以下责任:

1、承担我公司职业健康具体工作,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2、负责制定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到相关责任人员,并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3、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做好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5、组织人员做好提供从业人员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工作;

6、组织人员落实好本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工作;

7、负责职业健康其他相关工作。

11、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⑴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⑵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⑶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⑷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⑸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⑹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⑺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⑻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种类

第六条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工作现场中,材料的搬运使用、原材料的加工,均可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存在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员工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机溶剂的危害:工作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苯系列物及氨类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中的浓度可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机型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味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工作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振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收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6、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第五章 防治方针

第七条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六章 措 施 第八条 防护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⑴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⑵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⑶工作现场在进行原材料运输、加工等生产工艺中,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⑷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⑸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

⑴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⑵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工作中采取相对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工作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戴防毒口罩,携带对应的报警器材。

⑷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作业环境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

⑸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耳塞,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⑹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工作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第九条 职业安全检查措施

1、公司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综合检查,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职业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以达到检查效果。

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整改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出整改计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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