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纠纷案研究论文

2022-04-30

要写好一篇逻辑清晰的论文,离不开文献资料的查阅,小编为大家找来了《离婚房产纠纷案研究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May.5/4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和妻子梅琳达·盖茨共同发布声明,结束这段持续27年的婚姻。离婚后,他们将各自组建团队处理财产问题。May.5/5位于尼泊尔境内的珠穆朗玛峰大本营,已有至少17名登山者确诊感染新冠。

离婚房产纠纷案研究论文 篇1:

不育丈夫死后,离奇“亲生女”越洋追讨巨额遗产

2005年11月初,重庆市某法院审理了一起蹊跷的遗产纠纷案——演员尹思芸在前夫邓利达去世后,代理女儿要求分割前夫的遗产,遭到前夫后任妻子李文霞的拒绝。于是,尹思芸将远在澳大利亚的李文霞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女儿有资格继承亲生父亲邓利达的巨额遗产。

然而,案情的进展却让人大吃一惊,李文霞出示的证据证明,邓利达根本没有生育能力。既然邓利达无能生育,那么他和前妻尹思芸怎么可能生有女儿呢?其中一定有不得不说的隐情。

人工授精后夫妻分道扬镳

1995年国庆节,重庆某大学老师邓利达和女演员尹思芸举行了隆重的婚礼。

尹思芸从小喜欢表演,虽长相迷人,却一直没有出名。30岁的她有些心灰意冷,嫁给老实的邓利达后,便告别娱乐圈,到艺术学校当了一名老师。婚后,尹思芸依然喜欢浪漫和虚荣,经常打扮得花枝招展,出入茶楼酒馆,对家务事爱理不理。一心希望过平静生活的邓利达劝妻子:“我有很多科研项目,家里的事就全靠你了。以后不要再和那些人来往,不然你迟早会学坏的。”

尹思芸听不进丈夫的劝告,依然如故。邓利达想,如果有了孩子,尹思芸可能会有所改变,会对家产生眷恋。

然而,一年过去了,尹思芸始终没有怀孕。夫妻俩到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尹思芸的身体正常,邓利达的精子活动力差,正常受孕的概率非常低。医生建议他们作人工授精。

从此,尹思芸对丈夫更加冷淡。

在痛苦的煎熬中,惟一能让邓利达欣慰的是他研究的项目获得重大突破,一篇发表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的经济学论文得到学术界的好评,澳大利亚纽卡斯尔大学给他发来邀请函,邀请他去那里留学。

这样的机会,邓利达当然不会放过。赴澳留学的手续办得很顺利,他放心不下尹思芸,但又不可能马上带她一起走。他觉得如果尹思芸怀孕了,就可以把心收回来,做一个好的家庭主妇,便劝说尹思芸和他一起去医院做人工授精手术,让她在国内先生个孩子,然后再把她和孩子一起接去澳大利亚。

1998年1月12日,尹思芸和丈夫到医院做了人工授精手术。手术后,邓利达搀扶着尹思芸回家,想到自己马上就要远赴澳大利亚,却留下尹思芸一个人在国内怀孕受苦,不禁有些内疚。

没想到刚回到家,刚才还垂头丧气的尹思芸接完一个电话后,马上兴奋地打扮起来,说有个导演朋友从北京飞来要见她。邓利达没想到她做了手术后还惦记着别的男人,便怒气冲天地把为她熬的鸡汤泼了一地,堵在门口说:“你是我老婆,安心给我在家呆着,今天别想出去。”两人大吵了一场,当晚就开始分居了。

尹思芸越想越生气,觉得为出国在外的邓利达怀孕受苦太不值得了,她决定在邓利达出国前和他离婚。邓利达起初还有些不情愿,但想到自己的婚姻生活如此糟糕,强扭的瓜不甜,离了婚还免得自己在澳大利亚牵肠挂肚,于是和尹思芸办了协议离婚,并将房产给了尹思芸。

指腹讹诈两个男人

两个星期后,邓利达的签证批下来了。然而,就在邓利达飞往澳洲的前两天,尹思芸发现自己怀孕了。这下她慌了神,虽然她和邓利达做过人工授精手术,但她不能保证孩子就是邓利达的,因为在做人工授精前,她和情人王宇也有过性关系。不过,她很快就冷静下来了,决定利用肚子里的孩子向邓利达和王宇讹一笔钱。

她找到邓利达,说:“上次做的人工授精手术有结果了,我怀孕了。虽然我们已经离婚,但是我想把孩子生下来养老,因为我不想再结婚了。孩子是你的,你得给孩子10万元抚养费。”

邓利达虽然对尹思芸的想法感到很诧异,但想到自己本来就有生育缺陷,现在好不容易有了自己的骨肉,不能不管,就爽快地说:“我把手里的8万元留给你,算是一次性付给孩子的抚养费,以后你不能拿孩子相要挟,再问我要抚养费。”尹思芸一口答应,并和邓利达签订了协议,约定男方支付8万元后,女方不再问男方要钱。

送走了邓利达,尹思芸还有另外一个计划。和邓利达离婚之前,她就和已有家室的商人王宇关系暧昧,她希望借助肚里的孩子逼迫王宇离婚和自己结婚。谁知王宇根本不理会她,在给了她5万元分手费后,就销声匿迹了。

这回,尹思芸对婚姻彻底失望了,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未来的孩子身上。

好夫妻非配偶受精育双子

邓利达到了澳大利亚后,进入纽卡斯尔大学攻读经济学博士学位。不久,他认识了从成都来的女同学李文霞,两人彼此感觉不错。

一年后,邓利达回国探亲,得知尹思芸生下一个女儿,取名尹蕊琳。但他没有去探望,生怕惹出什么麻烦。

1999年圣诞节,邓利达与李文霞在悉尼举行了婚礼。在亲戚的帮助下,邓利达毕业后在悉尼的一所旅游学校找到了一份工作。婚后,李文霞想要个孩子,可过了半年也没有怀上孕。这时,邓利达才向李文霞说了自己有生育缺陷的事,李文霞没有怪他,而是体贴地陪他到医院作进一步检查。

诊断结果,他并非精子活力差,而是患有天生性不育症,根本不能生育。邓利达开始还不相信,又陆续到其他几家权威医院检查,结果都一样。他目瞪口呆,纳闷起来:既然我没有生育能力,尹思芸的孩子是怎么来的呢?

在此之前,邓利达对李文霞一直隐瞒着他和尹思芸有一个女儿的事实。现在看来,那个女儿和自己没有什么瓜葛,为了今后的幸福,他觉得更没必要告诉李文霞。

通情达理的李文霞没有为邓利达不能生育责怪他,而是到美国的华人精子库做了非配偶间的人工授精手术。手术非常成功,2001年7月,李文霞顺利地产下一对双胞胎儿子。

为了给妻子和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2001年9月,邓利达辞职开办公司,与国内商家做起了丝绸和旅游生意。他在经营方面的才能得到了充分发挥,经过几年打拼,到2005年夏天,邓利达已拥有了数百万美元的资产,并在重庆买了一栋500万元的别墅。

无奈遗孀法庭说隐私

然而,就在邓利达生活富裕,家庭幸福时,2005年7月18日,他却在成都谈生意时遇车祸不幸去世。

这突如其来的灾难让李文霞悲痛万分。谁知,正当她回国处理丈夫后事,沉浸在痛苦中时,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给了她更沉重的打击。

那天,邓利达前妻尹思芸给她打来电话,说邓利达还有一个亲生女儿在中国,根据中国《继承法》,这个女儿可以合法地继承邓利达的一部分遗产。李文霞震惊万分。

原来,尹思芸一直独自带着女儿过着清苦的日子,得知邓利达出车祸身亡后,她通过律师了解到邓利达在国内买有别墅,作为女儿的尹蕊琳有资格继承邓利达的遗产,顿觉一个改变生活状况的机会来了。

突然冒出一个丈夫的亲生女儿来分割遗产,李文霞觉得太荒谬。邓利达根本没有生育能力,怎么会有这个孩子呢?她毫不犹豫地拒绝了尹思芸的要求。

谁知不久,李文霞在悉尼收到了中国驻澳使馆转来的传票,尹思芸竟然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分割前夫邓利达的遗产。李文霞满腔怒火,她相信那个女孩一定不是丈夫的女儿。她发誓要守住丈夫的遗产。

但是,要取得诉讼的胜利,李文霞只有告诉法院邓利达没有生育功能,不可能让尹思芸怀孕,但这样做必定会暴露自己的两个孩子也不是邓利达亲生子的秘密。看着一对可爱的双胞胎儿子,她实在不想伤害他们。善良的李文霞决定向尹思芸妥协,她打电话告诉尹思芸:“我相信你是利达的前妻,但是我想他绝不可能有个女儿,希望你能撤诉,我们可以私下了结这件事。”尹思芸不屑一顾地说:“真是稀奇,你怎么知道她不是亲生的呢?我还可以说你那两个小孩子不是他的孩子呢!”

李文霞强压怒火,提出以30万元人民币私下了断此事。看到李文霞让步了,尹思芸竟然不依不饶,振振有词地说:“利达当初抛下我们母女去了澳洲,现在他的女儿只想得到他在国内的遗产。”

既然不能私下了断,李文霞只好对簿公堂。于是,李文霞开始认真收集整理证据,以证明邓利达无生育能力。虽然这对孩子伤害太大,但她别无选择。

2005年11月1日,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这桩遗产纠纷案。尹思芸作为女儿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哭诉:“七年前,邓利达抛下我去了澳洲。这些年,我一人忍辱负重养大女儿,容易吗?女儿从没见过爸爸,从未享受过一丝父爱,这对她幼小心灵造成的伤害,谁又能弥补?现在我一定要为女儿争取到应有的权利。”旁听者闻言不禁为之感叹。

面对压力,李文霞从容走上法庭,把一叠澳洲各大医院证明邓利达患有先天不孕症的证据材料放在法官面前,说:“我和大家一样,非常同情这个缺乏父爱的小女孩。但是法官大人,这是邓利达根本没有生育能力的医学证明,可以证明邓利达并不是这个小女孩的亲生父亲。”

李文霞的这一举动,让在场的所有人都惊呆了!李文霞极力控制自己的情绪,讲述了丈夫的难言之隐,说到两人选择人工授精(非配偶间)手术才得来两个孩子。讲到后来,她当庭失声痛哭:“我多么希望能把这个秘密保守下去呀,可是,在此我不得不实话实说!”

李文霞自曝隐私,人们在惊讶之余,不由纳闷起来,既然邓利达没有生育能力,那么尹思芸和邓利达做人工授精又怎么会生下女儿呢?

法院立即展开调查,发现当初为尹思芸做手术的医生早已被开除。这个医生为了欺骗前来就诊的人做人工授精手术,从中谋取利益,经常为一些不具备条件的患者做手术,其实,这样的手术是无效的。

最终,法院认定,当初尹思芸怀孕是因为邓利达精子所致的事实不能成立。

让尹思芸更加尴尬的是,李文霞带来了邓利达的精液标本DNA,要求让尹思芸的女儿尹蕊琳去医院和邓利达的DNA做亲子鉴定。

这时,尹思芸心虚了,她也说不清女儿到底是她和谁所生。在李文霞确凿的证据面前,她只好撤诉。

尹思芸本来想借女儿的名义分割前夫的遗产,却万万没有想到竟是这样的结局。尹蕊琳是“野孩子”的消息不胫而走,6岁的她怎么能理解大人之间的是是非非?她的目光变得呆滞起来,放学回到家里总是闷坐着,眼神里充满了怨恨……此时,尹思芸后悔莫及!(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本文人名为化名)

编后语:这个故事不正常,因为尹思芸的生活态度太荒唐;这个故事很正常,因为法律不容欺骗,生活不容儿戏,爱情和婚姻不容亵渎。尹思芸的经历告诫人们:谁戏弄生活,生活就会戏弄谁;谁不真诚地对待生活,生活就不会把幸福赐给谁,最终受伤害的,不仅是自己,还有无辜的孩子!

(编辑:唐禄干)

作者:湟 滨

离婚房产纠纷案研究论文 篇2:

双周新闻回顾

May.

5/4

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和妻子梅琳达·盖茨共同发布声明,结束这段持续27年的婚姻。离婚后,他们将各自组建团队处理财产问题。

May.

5/5

位于尼泊尔境内的珠穆朗玛峰大本营,已有至少17名登山者确诊感染新冠。珠峰就此采取严格防疫措施,在峰顶设隔离线,禁止南北坡接触。

May.

5/6

传闻已久的凤凰金融“暴雷”消息得到证实。海口市公安局正式对凤凰智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公司法人贺某已被刑事拘留。

May.

5/6

拜登政府迫于舆论压力转变立场,宣布支持暂时豁免与新冠疫苗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新冠疫苗产能。

May.

5/6

基于澳联邦政府态度,国家发改委决定自即日起,无限期暂停与澳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牵头的中澳战略经济对话机制下一切活动。

May.

5/7

爱奇艺就“倒奶”事件致歉,并決定终止综艺节目《青春有你3》的录制,取消决赛。

May.

5/7

由中国医药集团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研发的新冠灭活疫苗,正式通过世卫组织紧急使用认证。

May.

5/8

国家网信办开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整治网络违法违规问题。其中包括规范明星及官方粉丝团网上行为,严厉打击引发粉丝非理性发声和应援的行为。

May.

5/10

浙江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三只金钱豹在4月19日上午10时已经外逃。目前已捕获追回两只,第三只暂未发现踪迹,目前,园区已被责令关闭并进行停业整顿。

May.

5/10

因虚构教师任教经历、引用不真实用户评价以及虚假标价, “作业帮”“猿辅导”均被北京市场监管局处以警告和250万元罚款。

May.

5/10

第七次全国普查数据公布,2020年中国总人口141178万人,新出生人口创近20年新低,人口性别比回升;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3。

May.

5/11

财政部等四部门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城市政府负责同志及部分专家学者对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May.

5/12

浙江省内唯一保存完好的帝王陵墓钱镠墓,于2019年5月被盗,175件文物已追回。官方承认存在安全意识淡薄、文保管理不严等问题。

May.

5/13

在美国开庭的郑爽张恒抚养权纠纷案得到判决,张恒赢得了一儿一女的抚养独立决定权。

May.

5/13

成都四十九中一名16岁学生近日坠亡引发关注,事发前后监控得到公开,而死者生前攀爬的平台属于无人活动区域,未安装监控。

May.

5/14

安徽省六安、合肥两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增加至5例,新增7名无症状感染者,目前安徽三地已升级为中风险地区。

离婚房产纠纷案研究论文 篇3:

公序良俗背景下法律原则的适用研究

摘要:法律原则是法律的价值宣示。法律原则是法之要旨与目的的凝练,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在法律结构中有着核心地位,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在有具体法律规则可得适用或类推适用时,不得径直适用法律原则,即“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本文通过对林某与韦某等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探究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适用情况的背景下,简要研究法律原则的适用。

关键词: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

一、公序良俗原则概述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本性原则、价值和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

(二)我国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确立的背景

“公序良俗原则”是个古老的原则,其起源可追溯到古代罗马法。在罗马法上,国家的基本安全以及人民的根本利益成为“公序”,公民的一般道德准则称为“良序”。欧陆国家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在进行民法法典化运动时,相继将“公序良俗原则”写进法典,如《法国民法典》第6条、第1131条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典中所提及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否则被归结为不法原因,不具备法律效力。《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826条规定,违法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损害他人,需承担赔偿责任。《瑞士民法典》《苏俄民法典》以及《日本民法典》都有类似规定。

中国《民法典》中确定“公序良俗原则”,从历史背景看,受欧陆立法技术的影响较大;但从当下和民法价值目标来看,是对新时代“中国梦”这一最根本性价值的响应,反应和遵循了中国古代“礼制”的文化传统。

我国立法中最早使用公序良俗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公民“姓名权涉及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有三部司法解释使用了“公序良俗”,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等都使用了“公序良俗”概念。

二、“林某与韦某等赠与合同纠纷案”的分析

(一)案例概况

2014年,李某与妻子林某达成离婚协议,约定李某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685万余元为韦某所购房产及车位归林某所有。林某据此诉请韦某归还财产。经查,诉争房产在韦某名下,产权证由李某持有。

法院认为:1.李某出资给韦某购买诉争房产及车位,又持有诉争房产及车位产权证,开发商又出具证明写明诉争房产及车位交易、洽谈均系由李某与开发商进行,韦某仅系李某指定的购房人。据此,李某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特征,应认定诉争房产及车位系李某出资并赠与韦某。2.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价值数百万的诉争房产及车位无偿赠与韦某,该赠与显然并非因夫妻双方日常生活需要所需,该行为严重损害了林某财产权益,有违公平原则。而韦某对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其大额财产亦属明知,仍接受該赠与,加之李某一直持有诉争房产及车位产权证,根据社会经验法则,可推定韦某与李某之间存在特殊不正当关系,此种赠与亦与常理相悖,违反社会基本道德准则,故判决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韦某向林某返还诉争房产及车位并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二)赠与行为的效力

在本案中,并非仅仅关乎到保护民事行为人的最低公平需求,更是涉及到了公序良俗原则,而此时就需要法官更加深入探查各民事主体的主观动机。对于本案的原告林某,李某在夫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并非夫妻双方日常生活所需,该行为侵害了原告林某的合法财产权。故李某之妻林某有权提起诉讼。本案李某系是基于与韦某姘居的目的而赠与,该行为危害损害正常的家庭关系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是不能得到法律和道德所认可的,根据李某做出赠与的目的,故法院认定其行为无效。

(三)案件的争议焦点

案件中李某与韦某二人的不正当关系违背了社会道德风俗。韦某明知李某已婚还与其发展关系,属于破坏他人正常家庭生活,李某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实行一夫一妻制”基本原则。与此同时,本案属于赠与合同方面的案件,根据现行民法典中合同自由原则,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故案件中公序良俗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在内容和法律适用上存在着冲突,使公序良俗原则能否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成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在内容上,本案中李某是本人自愿出资购买诉争房产及车位赠与韦某,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李某的赠与行为是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但除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另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未经配偶同意而将财物赠与第三者,事后也未取得配偶追认,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且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

在法律适用上,法律原则的引入和适用具有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保障个案公平、适应社会经济和伦理道德观念的变迁,以实践其规范功能等积极意义。法律原则一头连着法律,一头连着道德,不能将脱离法律背景的道德原则以法律原则的名义直接适用。本案中有观点认为,《民法典》已经有明文规定合同自由原则,赠与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依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此案件就应当按照明文规定进行裁判,而不应当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裁判依据;与此相反的观点反驳道,公民的民事行为均应当在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进行,任何关于民事行为和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都应当在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规定。

三、适用法律原则的思考

我国不是英美法系国家,我们建设的是法治中国,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虽然法律原则适用的意义重大,但不能夸大。首先,适用法律原则进行价值判断时必须依据客观标准。法律原则的适用是由法官针对个案依价值判断进行法益衡量得出结论的。其次,法律原则必须在实践中具体化并充分说理的基础上方可适用。原因在于法律原则没有法律条款所必要的确定性和明确性,它需要进一步规范化后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需要将法律原则转变为法律规范,借助特定的典型事实将法律原则予以具体的规范化,并且据此将其确认为客观存在的有效法律。最后,一条法律原则只是支持这般判决的一个理由,而同时却可能存在另一个更优越,更适切的原则,要求法官做出不同的判决。因此,裁判时的关键和难点就在于适用原则时,裁判者对原则所作的权衡,即每条相关原则在当下个案中的份量或权重,并择优予以适用。

参考文献:

[1]罗时贵.中国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性质[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4(05):139-150.

[2]陈林林.基于法律原则的裁判[J].法学研究,2006(03):3-15.

[3]庞凌.法律原则的识别和适用[J].法学,2004(10):34-44.

作者简介:张洁(1996.12—),女,汉族,籍贯:四川德阳人,淮北师范大学法学院,19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法律(非法学),研究方向:不区分研究方向。

作者: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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