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全国人大和

2023-01-22

第一篇:广东省实施全国人大和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7〕7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保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指导各地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更全面地掌握我省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和排放去向等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污染源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为科学编制各类规划、优化区域产业结构、科学制订环保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据;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提高各级政府、各部门环境预警应急能力,确保我省环境安全。

二、普查的时点、范围、内容和污染物种类

(一)普查时点。

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2007。

(二)普查范围。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工业污染源。工业源普查范围划分为重点普查范围和一般普查范围,分别做详细调查与简要调查。

重点普查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产业活动单位;(2)11个主要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重污染类别的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重污染类别的规模以上企业;(4)广东省各级环保部门重点监控的工业污染源。

一般普查范围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普查范围以外的工业污染源。

重污染类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各地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际能力,增加重点普查范围。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种植业、禽畜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污染源普查范围: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糖料以及麻、茶、烟草、中药材)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主要产区。

禽畜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范围: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范围:池塘、网箱、围栏、浅海、滩涂、工厂化养殖厂(区)。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1)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经营单位;(3)医院;(4)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5)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第三产业规模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和机动车污染情况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范围:城镇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排水去向等;(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种植业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肥料和农药的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期等;农膜的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秸秆的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饲料使用量、回收量等。

(2)禽畜养殖业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禽畜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禽畜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分含量,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态等。

(3)水产养殖业主要普查鱼、虾、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鱼药使用情况,养殖进排水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种植业增加地膜残留量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1-2种;禽畜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COD、铜、锌等。

三、普查机构职责及部门分工

(一)基本原则。

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机构职责。

我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由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普查的宣传、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普查办)负责拟订我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实施细则、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培训、开展监测和验收、筹备相关会议、汇总和分析污染源普查数据,并按规定发布普查相关信息。

(三)部门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普查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安排专人协调具体工作;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指导和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积极参与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各部门分工如下: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及新闻发布会相关工作。

经贸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指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及时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部门提供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名单,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普查,参与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调查。

信息产业部门配合做好通信基站等电磁辐射污染源的普查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污染源普查,协调海洋渔业和环保部门完成农业源普查工作。

卫生部门提供本系统射线装置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情况资料,配合做好医疗污染源普查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广电部门配合做好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的污染普查工作。

统计部门配合环保部门,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信息,协助培训普查员,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审核、统计与分析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养殖业污染源的普查。

省军区后勤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组织实施与保障

(一)组织保障。

为确保圆满完成我省普查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粤府〔2006〕128号)的要求,成立本地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利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机构,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可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确保圆满完成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二)技术保障。

技术路线: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

1.科学编制方案。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污染源普查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提出分、分阶段的工作要求,科学制订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方案,并及时报送省普查办备案。

2.加强监测。

为了加强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及时掌握重点污染源监测情况,省普查办成立了污染源普查监测小组,建立了普查监测联席会议制度和监测质量控制制度,对各地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测,解决监测技术难题。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监测管理制度,加强污染源监测工作,建立监测台账和数据库,定期向上一级普查办报告污染源监测情况。

3.加强宣传动员。

各地要加强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抓紧制订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普查宣传;要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突出宣传重点,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通过宣传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义以及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4.加强培训,建立普查底册。

采取分级培训的形式。省普查办负责对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普查技术人员的培训,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普查办负责对本级、乡镇普查员及普查对象的培训,确保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各级普查办要根据统计、工商等部门提供企业的基本信息,确定重点普查对象,建立普查底册。

5.加强数据审核。

省普查办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对于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地区,省普查办要责令该地区重新调查。各地要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度,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6.验收。

省普查办要制订污染源普查的验收方案和评分标准。各地完成普查工作后,要按要求向上一级普查办申请验收。由省普查办对各地级以上市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验收,各地级以上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对所辖县(市、区)的普查工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直到通过验收。

(三)法律保障。

认真贯彻《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普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经费保障。

我省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省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级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预算中,分按时拨付。

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订与评审,宣传与培训,现场监测,入户调查,专用设备购置,数据录入与处理,数据库维护,检查、验收等过程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办公费等)。

五、时间安排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先行试点、再全面普查”的方式。我省试点市为珠海市,试点的普查工作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面普查工作由省普查办负责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7年12月底前)。

1.成立机构、落实经费(2007年9月底前)。

各地要在2007年9月底前按要求成立普查领导机构,明确普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落实普查经费。

2.制订普查方案(2007年10月底前)。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普查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的普查工作方案,并在2007年10月底前报省普查办备案。

3.普查监测(2007年12月底前)。

各地要按要求开展普查监测工作,建立污染源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及档案,及时上报污染源监测情况,并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普查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工作。

4.宣传动员(2007年9月开始)。

各地要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5.清查企业、建立底册(2007年12月底前)。

各级卫生、税务、统计、工商、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向本级普查办提供普查基础资料,由该普查办在2007年12月底前建立本级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底册。

6.选配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2007年12月底前)。

各地要根据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数,按适当比例选配普查员。省普查办要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对各地普查技术人员的培训,各级普查办要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全面培训。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7月)。

1.组织填报普查表(2008年1月-3月)。

各地可采取集中辅导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普查报表填报工作。

2.建立县(市、区)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3月-4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审核、录入、校验污染源数据,建立本地区污染源数据库。

3.建立地级以上市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4月-5月)。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依时完成本地区的普查验收工作,建立本地区污染源数据库。

4.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5月-7月)。

各地级以上市要在2008年5月底前汇总向省普查办报送污染源普查数据。省普查办要对各地报送的数据进行抽查审核,在2008年7月底前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与汇总,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及时上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

(三)总结发布阶段(2008年8月-2009年7月)。

1.省普查办对各地级以上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验收(2008年8月-12月)。

2.进一步修正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2008年8月-12月)。

3.完成全省普查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2008年10月-12月)。

4.编制普查成果开发课题目录(2009年1月-3月)。

5.开发利用普查成果(2009年1月-7月)。

6.接受国家的普查验收(2009年1月-7月)。

六、普查数据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对于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普查结果。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9月05日 实施日期:2007年09月05日 (地方法规)

第二篇:2007年全国建材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单(广东省)

2007年全国建材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单(广东省)

1、2007年全国建材行业先进集体名单(6) 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 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摩天建材实业公司

2、2007年全国建材行业劳动模范名单(16) 叶德林 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张家国 广州石井水泥公司总工程师 彭新倍 广州市珠江水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域华 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车间主任 梁慧枝 (女)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张

海 中山市美图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 曾

昀 广州市越堡水泥有限公司矿山部经理 魏宜龄 中山市三和建材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梁宜广 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车间主任 王金林 深圳市三鑫特种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吴

炜 广州发展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管理部经理 甘建生 深圳康利石材有限公司车间主任

黄培才 东莞市华尔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 许凤环 广东嘉宝莉化工有限公司反应车间平台质量检验员 梁少冰 (女)广东亿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邓小兵 惠州市明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3、2007年全国建材行业先进工作者名单(0)

第三篇:广东省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方案

粤卫〔2010〕147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办制定了《广东省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广东省食品安全整顿办(代章)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近期,针对省内部分地区发现“地沟油”加工的地下窝点,省食品安全整顿办已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了清查,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收集、处理、贮存等活动,防止废弃食用油脂进入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为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果,贯彻国家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各地各部门监管责任,有效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切实解决“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管理领域一些突出问题,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各地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加强餐饮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油脂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

巩固我省“地沟油”清查工作成果,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区域,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为重点场所,继续深入推进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落实“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责任,通过对“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的全程监管,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销售有关违

法犯罪行为。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收运、台账等管理,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有效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如期实现国务院提出的目标要求。

二、重点工作任务及主要措施

(一)积极参与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工作任务:

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和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确保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主要措施:

1、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保部、农业部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推动广州市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和餐厨废弃物处理试点工作,发挥试点城市的示范作用,逐步推进全省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2、各地要将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列为重点工作内容,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并配套建设相应的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厂。

3、建立和完善餐厨废弃物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资源化产品评估以及监督管理体系。

4、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项目建设,不断优化技术路线,提高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二)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工作任务:

1、引导和倡议餐饮企业诚信经营,使用符合标准的食用油。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的管理。

主要措施:

1、加强行业管理,倡议餐饮行业诚信经营,依托餐饮行业协会向行业发出倡议书,使用符合标准的食用油,做好餐饮行业自律。

2、引导和鼓励餐饮企业积极使用新技术,减少餐厨废弃物和污染排放。

(三)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收运、使用餐厨废弃物行为。

工作任务:

狠抓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收运、使用餐厨废弃物行为。

主要措施:

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管理制度, 严格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相应资格的许可或备案工作。

工作任务:

1、组织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做好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相应资格的许可或备案工作。

2、会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要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管理制度。

主要措施:

1、督促餐饮服务单位按照《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的有关规定,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已取得环保部门发放的废物处理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加强监督检查,严查无证处理餐厨废弃物行为。

2、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为重点,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3、配备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完善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监督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处置,做到日产日清。

(五)加强畜禽养殖场监管,严禁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工作任务:

1、严格饲料用油脂的监督管理,严格动物油脂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加强对配合饲料生产企业、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地沟油”流入饲料生产、经营环节,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2、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管,严禁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主要措施:

1、加强对获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每年对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至少进行两次以上现场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地沟油”流入饲料生产、经营环节,要从重查处。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宣传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地沟油”对畜牧饲料生产的危害,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对经查实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地沟油”流入畜牧饲料生产环节的事件和责任进行及时查处。

3、加大畜禽养殖备案工作力度,督促养殖企业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规范畜牧生产经营行为,促使企业依法从事畜禽养殖。

4、大力推进畜牧业升级转型,加快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推广生态与健康养殖,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日常监管与指导,总结推广养殖粪污综合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有效模式,推进畜牧业与种植业、林果业的有机结合,发展畜牧业循环经济。

(六)加强食用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统一发布“地沟油”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工作任务:

1、全面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用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定期公布检验监测结果,发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报告。

2、加强食用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工作。建立快速、便捷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和网络平台。统一发布“地沟油”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3、将“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内容作为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评选活动的重要指标。

主要措施:

1、在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及增城市等6个县(市、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加强食用油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2、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国家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体系,畅通因食用油引起食源性疾病报送渠道。

3、必要时对食用油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4、加强部门沟通,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机制。

(七)加大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力度,追查流通环节中假冒伪劣和来历不明的食用油。

工作任务:

1. 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追踪流通环节中假冒伪劣和来历不明的食用油。

2. 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非正规来源、假冒伪劣和来历不明食用油的行为。

主要措施:

1、依法规范食用油经营者主体资格,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2、监督食用油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时索取供货方的相关证照和食用油检验合格证明,自觉把好进货质量关。

3、开展流通领域食用油质量监督抽检,并根据抽检结果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4、依据有关部门的通报,协助清查市场上销售的不合格食用油,依法查处销售“地沟油”、非正规来源、假冒伪劣和来历不明的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八)加大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使用食用油的监督力度,严查使用“地沟油”的违法行为。

工作任务:

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查处生产加工环节中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主要措施:

1、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以食用油为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生产,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加工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2、加大执法打假力度,严厉打击食品生产企业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帐制度。

工作任务:

1、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2、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帐制度,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列为监督内容之一。

主要措施:

1、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和完善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可溯源,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2、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散装食用油的监督抽检,引导大、中型餐饮单位和学校集体食堂采购和使用品质可靠的预包装食用油。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流向的监控,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帐,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建立“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市(县)长负责制,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结合实际制定“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方案。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行业、环节的监管,结合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计划,认真安排和做好“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预先通报机制,对重大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加强部门间的有效配合与协助,及时通报情况,形成联动打击合力。要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

(二)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和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督促企业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生产卫生标准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加强对食品原料的检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新闻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支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科学消费。要支持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有关工作措施、进展和成效,对违法使用“地沟油”的餐饮企业和非法制售窝点予以曝光,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将“地沟油”整治情况纳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向省食品安全整顿办报送有关工作情况总结,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四)加强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各地要针对“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专项工作开展情况,逐级开展专项督查考核,对本地区专项整治效果实施评价,发现存在问题并督促整改,对长期未得到解决问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省食品安全整顿办将适时组织开展打击“地沟油”专项联合督查行动,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第四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年修正)-地方人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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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年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保障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展残疾人事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制度,保障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鼓励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四条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歧视残疾人和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依法设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为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募集资金。基金会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当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用于残疾人事业;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公益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体育事业。

有关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残疾人福利资金和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章程或者接受人民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参与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指导、管理本地区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专门协会代表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反映其精神和物质需求,针对自身特点开展群众性工作。 残疾人工作者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应当充分保障残疾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职工代表。

第九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残疾人组织、残疾人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开展涉及残疾人权益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时,应当吸收残疾人组织参加。

第十条 禁止强迫残疾人劳动或者组织、胁迫、诱骗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和乞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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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帮助残疾人实现医疗救治、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劳动就业、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隐藏、遗弃、隔离残疾人。

第十二条 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积极融入社会,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的重要凭证,由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

申办残疾人证,免交残疾鉴定费和工本费,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康复和医疗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交通安全、防灾减灾、安全预警等措施,预防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引导待孕夫妇参加免费孕前检查,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以及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机制,健全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残疾预防体系。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妇提供孕期保健服务,经产前诊断发现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的,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主要数据。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新出生的残疾婴儿建档立卡,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

对参加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其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付,并逐步扩大、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生婴儿基本病种筛查机制和残疾儿童早期康复干预制度。 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完善医疗康复服务网络,实施抢救性康复救助工作,所需费用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康复机构服务和康复技术地方标准,规范服务管理,建立康复定点机构认证制度,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支付定点机构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骨干型、标准化的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作为残疾人康复科研和服务基地。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或者康复站,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专业指导,为残疾人开展康复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训练指导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和服务内容,并将康复知识培训纳入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准入制度。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等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残疾人康复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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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对残疾人就医费用实行减免优惠。

对就医的残疾人,二级以上综合公立医疗机构免收挂号、诊查、急诊观察床位等费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收一般诊疗、出诊等费用;减收费用的检查治疗项目由医疗卫生机构确定,减收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救助;对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贫困残疾人,其住院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定期免费服药范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急发性精神病患者及时实施医疗救助。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专项资金,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评价考核体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免费义务教育,提高残疾人义务教育水平,实施残疾儿童免费学前教育和残疾学生免费高级中等阶段教育,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高等职业教育;按照有关规定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和残疾人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等资助,保障其完成学业。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适当放宽残疾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第二十六条 普通教育机构必须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当组织教师和志愿者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网络教育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并设立送教服务工作专项补贴,专门用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残疾儿童、少年纳入户籍所在地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 可以适当推迟其入学年龄。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殊教育机构标准化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设区的市和三十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设立一所特殊教育机构;不足三十万人口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也可以设立特殊教育机构。有条件的特殊教育机构应当设立学前班,对残疾儿童实施康复和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各类残疾儿童专业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康复、早期教育。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教育机构,接收不适宜在普通教育机构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逐步达到高于同类普通教育机构学生人均六倍以上的标准,向特殊教育机构或者设立残疾学生辅读班、接收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普通教育机构拨付残疾学生公用经费。

第二十九条 残疾考生、学生可以免试体育;听力和言语残疾考生、学生可以免试外语。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措施,统筹规划残疾人就业工作,扶持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建设,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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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设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考国家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招用劳动者,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困难的残疾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年检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三十三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按照职责开展残疾人就业咨询、劳动技能评估、求职登记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状况进行年度审核;向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推荐适合的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

前款规定的审核结果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专项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

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专职干事纳入社会工作者队伍和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和残疾人创办的企业以及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将其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同等条件下,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残疾人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残疾人在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费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开辟残疾人就业专门窗口,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就业,免收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为其选择适合的岗位,并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残疾职工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应当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残疾职工或者其家庭成员;裁减残疾职工的,应当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告。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转制等情形的,承继其权利义务的单位应当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文化体育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新建、改建、扩建方便残疾人活动的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县级以上各类综合性文化、体育场所,应当设置适合残疾人活动的场地和设施;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文化活动中心和体育训练中心。

实行收费的公园、展览馆、文化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当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对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重度残疾人和盲人的一名陪护人员与残疾人享有同等待遇;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应当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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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移动通信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免费刊播公益广告、开办专题栏目,宣传残疾人事业。

省、设区的市的电视台应当开办手语新闻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应当加配字幕。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盲人较多的社区、学校、企业,应当在图书室、阅览室、资料室提供盲文读物和盲人有声读物,配备盲人使用的计算机等设备。

鼓励单位和个人帮助残疾人学习使用计算机、移动通讯工具和残疾人专用软件。

第四十三条 残疾人运动会应当与健全人运动会同一城市举办;对残疾人运动会获奖运动员的一次性表彰和奖励,应当与健全人运动会执行同一标准。对在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在上学和就业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文化、体育活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残疾人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组织者应当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残疾学生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将残疾人公共服务业纳入本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立覆盖城乡的残疾人生活保障救助机制,针对不同的残疾类别和级别,确定补贴和补贴标准,改善残疾人的物质文化生活。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托养、日间照料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和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保障其建设规模与服务需求相适应,支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特殊教育工具和无障碍设施等产品的开发和应用;可以通过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培育、扶持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居住环境进行无障碍建设、改造;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免费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对其他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给予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者居家安养的机构,按照规定标准给予经费补贴。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残疾人,代缴个人承担部分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为参加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代缴个人承担部分最低标准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失业残疾人依法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参加城镇居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根据其健康状况,按照国家规定在发放养老金方面给予照顾。

第四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残疾人给予下列优惠待遇:

(一)对贫困重度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二)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供养;

(三)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一户有两个以上残疾人和有老年残疾人的家庭,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助标准;对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扶养的无生活自理能力和固定收入的成年残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对民政部门核定为低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的残疾人家庭,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性救助;

(五)在农村危房改造中,优先改造住房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房屋;对符合村镇规划和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残疾人给予优先照顾;

(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按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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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规定提供租房补贴、实物配租或者减免租金,并在楼层分配中给予照顾;

(七)征收残疾人房屋的,征收人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在调换、回迁房屋的地点、楼层、相关补偿等方面给予照顾;

(八)对其他困难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帮扶措施。

第四十八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惠和照顾:

(一)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优先购票、检票;

(二)盲人可以牵引导盲犬乘坐交通工具和出入公共场所;

(三)听力残疾人减半交纳移动通讯工具信息费;

(四)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家庭免收电视初装费,减半交纳基本收视维护费;

(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减半交纳登记类、管理类行政收费,在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临时停车场停车免交停车费;

(六)村民委员会兴办公益事业,残疾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义务;

(七)农村残疾人家庭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按照规定减半交纳或者免交生活用电、水、煤气、采暖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机构应当对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依法实施救助,并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创造条件,对符合条件申请驾驶机动车的残疾人在考试、办理驾驶执照等方面提供便利,并推动有关单位在驾驶培训、体检、车辆检测、安装残疾人驾驶辅助装具和改装车辆等方面提供优惠。

第五十一条 各级应当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救助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考核评比内容;建立健全公共服务部门无障碍建设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通过行政奖励、财政补贴、行政效能督察、执法检查等措施,推进全省无障碍环境建设。

第五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施工,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实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建设项目审查范围;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中无障碍建设要求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残疾人专用犬驯养服务业发展;有关部门对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应当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五十六条 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视等部门,移动通信等信息化服务企业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支持无障碍信息交流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制和开发。

第五十七条 公共交通工具和乘客等候区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机场、车站、港口客运站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绿色通道,候机(车、船)室应当配置轮椅和残疾人专用卫生间,飞机、车(船)上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设置残疾人专用席位。

城市主要交通道路应当配置具有无障碍设施的公共交通工具,设立盲文站牌;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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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方便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设置残疾人免费停车标志,非残疾人机动车不得占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给残疾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残疾人及其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未依法核发残疾人证的;

(四)未依法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

(五)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一)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残疾人劳动或者组织、胁迫、诱骗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和乞讨的;

(三)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隐藏、遗弃、隔离残疾人的;

(四)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或者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附加额外条件,或者拒绝为有学习能力、不能到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以送教上门形式实施义务教育,或者无正当理由开除残疾学生的;

(五)用人单位未向残疾职工提供基本无障碍工作和生活环境、无法定事由拒绝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六)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辞退、开除残疾职工,或者解除、终止与残疾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

(七)用人单位虚报残疾人就业人数或者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骗取相关税费减免优惠待遇的;

(八)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不落实残疾人工资和福利待遇的;

(九)未执行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破坏、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及时进行维修和保护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加处滞纳金。

前款规定的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 http:///fg/detail2039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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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纲要(试行)

鲁教基字【2002】23号

教育部颁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指出,为了保障和促进课程适应不同地区、学校、学生的需求,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鼓励地方和学校在落实国家课程计划的同时,自主开发和实施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纲要。

一、课程目标 1. 以邓小平“三个面向”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体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提出的课程改革的原则要求,使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相互配合,形成目标一致、内容开放的课程体系。 2. 从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出发,依据山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山东自然环境、文化传统的特点和优势确定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基本内容,使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设置与山东社会的发展相适应,为山东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3. 坚持“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原则,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青少年特殊的生活体验,拓展学生的认知领域和探索领域,为他们提供自主探索、想像和表达的空间。增进学生对各自生活背景下的文化、社会、自然、科技的理解,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人文精神和艺术素养,激发学生终身学习的愿望和主动探究的意识,发展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塑造学生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人格。

二、课程结构

4. 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是一种新的课程领域,是基于学生的直接体验,密切联系学生自身生活和社会生活,体现对知识的综合运用的课程,它的基本学习方式是探究学习,与其他课程相比,具有综合性、实践性、开放性、生成性和自主性等基本特征,以学习探索领域为课程分类形式,以课程模块为课程呈现形式。 5. 地方课程的设置主要在以下3个领域:

民族文化领域。通过诵读和研习代表民族文化精萃的诗词、散文、政论等,了解和研究中华民族历史上的杰出人物和重大历史事件等,汲取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韵,培养学生热爱祖国和家乡的情感,增强学生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祖国伟业的责任感,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在该领域的课程设置中,要特别重视齐鲁文化的内容。 自然探究领域。结合现实生活中的自然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对自然的影响,引导学生对地理生态、动物植物、宇宙空间、资源环境、工艺技术、科学创造等问题进行有选择地探究,让学生感受丰富多彩的自然现象,了解自然生态的发展规律,明确人与自然的关系,理解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意义,培养初步的科学精神、创新思维习惯,掌握初步的科学研究方法。 社会探究领域。结合现实生活中的社会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引导学生对经济、政治、法律、家庭、社区、民族、国家、国际等社会问题进行有选择地探究,帮助学生掌握社会调查和社会探究的方法,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为适应未来社会生活奠定基础。

6. 学校课程的开发,还可以扩大到艺术探究领域、体育与健康领域等。 7. 在每个学习领域内,设置若干个课程模块。每个课程模块都要利用学生的生活经验和所学知识,集中研究一个专题。课程模块的设置是开放的、动态的,可以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学生的需要不断增减。

三、课程开发

8. 根据课程结构的要求,符合课程开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开发课程的立项申请,经审议批准后,按立项申请的内容开发课程。 课程内容应体现课程的性质和目标,体现对不同阶段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要提出教学实施要求和评价建议。评价标准和实施要求与义务教育相适应,让绝大多数学生经过努力都能达到。 9. 省教育厅及时组织专家对课程开发的立项申请进行审议。经审议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进行课程开发,并编写学习指导书。学习指导书应力求消除知识传授的倾向,注重引导学生在“做”、“考察”、“实验”、“探究”等一系列活动中发现和解决问题,体验和感受生活,发展和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10. 课程开发单位和个人编写的学习指导书,要报省教育厅审查。审查通过的,编入《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和学校选用。

11. 已经列入《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但不受学生和学校欢迎的课程,应逐步退出。

四、课程选用

12. 根据《山东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鲁教基字〔2002〕19号)要求,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课时应占九年课时总数的16.8%(每学年按35周上课时间计算,总课时约1620节)。除信息技术按国家要求开课外,其它课程的课时由学校统筹规划使用。

13. 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和学校的具体情况,学校可以从省教育厅公布的课程中选择部分课程,同时根据学校实际自主开发部分课程。

学校选择的课程应覆盖民族文化领域、自然探究领域和社会探究领域3个领域。 14.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学校的课程选择予以指导,但不得强行要求学校必须选择哪些课程。

五、课程实施

15. 建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管理机制。学校要建立学分制度,规定每个学生毕业时应该获得的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学分,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在他们感兴趣的范围内选修部分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可以采取集中安排和分散安排相结合的形式,具体方式由学校确定。

16. 改革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教学工作。学校要把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作为教学改革的突破口,引导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在生活中学习、在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中学习。要妥善处理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关系,重在培养学生积极的人生态度和正确的价值观,重在发展学生学习的愿望和能力,重在发展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

17. 努力开发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资源。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是基于学生成长的需要所生成的课程,要充分利用学生身边的课程资源,加强与工厂、农村、企业以及社会实践基地、革命历史纪念地等单位的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通过专题报告、实地考察、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使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实施更加生动,更有活力。 18. 重视信息技术与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整合。学校要发挥信息技术在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开发开设中的作用,鼓励教师和学生利用网络资源开展研究,并在研究中提高学生的信息技术水平。

19. 加强师资的培养与培训。要通过新课程培训,提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对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认识,用新的教育理念指导新课程的教育实践。要重视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教学研究,经常交流经验,用集体智慧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在研讨和反思中提高教师的水平。要把教师开发开设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在晋级评优中与开设国家课程同等对待。

20. 加强教育科研与教学研究。开发开设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是一项崭新的工作,迫切需要高水平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支持。各级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基础教育课程研究机构要深入基层、深入学校、深入班级和课堂,与教师一起解决课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积极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为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实施提供支持和指导。

六、课程管理

21. 省教育厅负责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开发的统筹管理,负责课程规划开发的组织工作。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办法,指导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开发实施工作。

22. 中小学校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协调各类课程的关系,设置可供学生选择的课程方案,并于新学期开始前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学校要将课程设置计划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布。

七、课程评价

23.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实施的督导和评估,完善课程的检查、指导、反馈、改进机制,发挥评价的导向作用,促进课程功能的转变,督促学校切实开好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

学生研修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情况,要作为学生毕业和参加中考的前提条件。中考命题要有机融合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开设的基本指导思想,加强与社会实际和生活实际的联系,重视对学生运用所学基本知识和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察。

24. 学校对教师实施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评价,要重视教师的教育行为和工作态度,通过评价,优化教学过程,激发教师的创造性。要防止过于注重结果,特别是获奖、成果发表等显性效果的倾向。

25. 学校对学生研修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情况的评价,要更多地采用作业或成果(作品)评价、过程评价等方式,关注学生学习研究的过程和方法,关注学生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关注学生的成长过程、个体差异和自我反思。防止过于注重纸笔测验、过于偏重对知识与技能掌握的评价的倾向,一般不用考试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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