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如何健全我国管理层收购制度的探讨

2022-10-26

1 管理层收购的概念

管理层收购 (Management Buy-out) , 简称MBO, 是指目标公司管理者利用银行贷款等方式融资, 或联合其他投资者, 购买本公司的股份, 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 达到重组本公司的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MBO是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反叛, 追求一种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相对集中, 它具有股权激励和理清产权的双重功能, 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激励内部人员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等。

2 MBO在我国的发展

MBO, 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 80年代初开始被运用于英国国营企业民营化上并得以积极推进, 之后在德国和日本等国并得到推广和普及。我国于90年代末引入这种收购方式。1999年, 四通集团率先对MBO进行了探索, 就此引发了我国MBO的热潮。但我国90年代末出现的MBO运作, 动机大多是把MBO作为企业改制的工具, 并未确切意识到它在产权交易方面的特殊作用, 而且运作也大多不规范。2002年10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虽未对其概念进行界定, 却首次给予MBO在我国留下了生存空间。但由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并未对MBO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我国国企改革中的MBO还存在着许多法律漏洞。2005年4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明确指出, 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但是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任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也不向管理层转让。据统计, 我国现有的MBO案例中, 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占到2/3以上。可以预见, 我国的MBO在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改善中必将发挥应有的功能, 但需要有一个更完善的政策环境。

3 我国国企改革中MBO面临的问题

在我国的国企产权改革各种形式中, MBO是最受争议的。我国国企改革中MBO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3.1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体系下, 缺乏MB O推行的制度保证

从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文看, 完全意义上的MBO, 其合法性尚不能确定。具体到操作细节上如收购主体、融资等环节都有可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 在具体操作中可引用的部分规定只是临时性的、地方性的和政策性的办法和条例, 不具备统一性和立法的权威性。特别是对于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 MBO一旦涉及到国有股权的转让问题, 其政策障碍就明显多于民营企业, 因此如果不能针对MBO制定相应的股权转让法规, 必然会影响到它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的应用。

3.2 国企改革中的M B O往往会带来国有资产的流失

国有资产出售主体的不清晰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虚化, 使出卖国有资产权力的实际掌握者是政府官员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代理人。代理人难以持完全的审慎态度对待国有资产的转让, 给了收购者可乘之机。面对收购方把价格压低的动力, 作为国有资产代理人的出让方缺乏人格化股东的约束, 缺乏抬高价格的动力, 不会市场化地要价。所以, MBO会出现有利于收购方的倾向, 侵害到国家股和集体股的权益。而实施MBO的管理层往往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很了解, 十分清楚公司的资产潜力和实际价值, 导致作为卖方的国有股股东在收购中往往处于劣势, 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3.3 国企改革中的MB O过程存在暗箱操作, 容易滋生腐败

国有企业改革中的MBO由于收购程序不透明, 容易导致暗箱操作我。我国不同于美国, 因为美国股市是全流通的, 不存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矛盾。公司在实施MBO时如果是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则是通过市场来解决的。这样的运作方式对于全体股东都是透明的。我国的MBO在实践中, 由于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 社会公众和普通投资者从简单的公告中可以看到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事项, 但无法知道该转让行为是MBO, 更不清楚此次收购活动的原因和意义、收购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公允性等情况。国有股权的转让并不是在相对竞争的市场中进行的, 大多是不公开的暗箱操作。例如:2004年华晨公司的MBO中, 就传出华晨高层与辽宁省政府之间有暗箱操作。国企改革中, 管理层与地方政府所做的诸如此类的暗箱操作, 违反了市场公平原则, 容易滋生腐败, 加剧社会矛盾。

4 MBO在我国国企改革中的优势

MBO作为一种制度创新, 对于企业的有效整合, 降低代理成本, 提高经营管理效率以及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其主要优势有以下几个方面。

4.1 M B O具有股权激励与清理产权的双重功能

MBO是对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反叛, 它不仅能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问题, 还可以从根本上变革产权关系, 实现所有者回归。通过MBO, 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了改变, 形成一种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相对集中, 公司股权在一定程度上归属于管理层所有, 有利于建立企业的长期激励机制, 提高内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4.2 MB O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在完成MBO后, 其治理结构因产权结构的变革而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管理层由代理人变为公司股东, 管理者拥有对公司的绝对比例的声誉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他们会强化自我控制, 有利于解决现代企业制度中所存在的代理成本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管理低效问题。MBO的主要投资者是目标公司内部的管理人员, 他们往往对本公司非常了解, 并且有很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目标公司往往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或发展空间的企业, 通过投资者对目标公司股权、控制权、资产结构的重组, 来节约代理成本, 给投资者带来超过正常收益回报。因此, MBO可以有效促进改革企业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实现公司的持续发展。

4.3 M B O可以帮助国有资本从非竞争性行业中逐步退出

自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固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 大多数国有企业要退出一般性竞争领域后, 十六大又明确提出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国有企业民营化不但有了时代需求, 而且有了政策环境。实施MBO的过程, 是国有企业民营化的过程, 也是国有经济退出一般性竞争领域的过程。

5 健全我国MBO制度的关键

MBO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涉及到我国的相关法律与政策的许多空白点,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体系上, 缺乏MBO推行的制度保证。要使MBO在我国成功实施, 对其实施过程和进一步发展还需在制度上进行规范, 及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作为一种制度创新, MBO制度的健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1) 加强对国企改革中MBO活动的监管。国家可以专门成立一个部门对MBO进行监督管理。政府应对实施MBO公司的监督和治理机制进行进一步完善, 防止管理者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 损害国家股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2) 尽快制定针对MBO的股权转让法规。管理者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形式, 但由于独特的收购主体使MBO具有不同于一般上市公司收购的特点。监管部门应该制定专门的法规对MBO做出专项规定, 对其收购主体、融资、股权转让等环节做出具体规定, 明确实施MBO的合法性。

(3) 国家明确国有资产的评估与收购定价的公允性。MBO实施中应该聘请具有专业水准及资格的中介评估机构, 按照一定的原则及方法进行评估, 公平地确定MBO中股权转让价格的合理依据, 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一个客观的交易价格, 这样才能避免集体与国有资产的流失。

(4) 完善MBO实施信息披露制度, 增加收购过程的透明度, 避免黑箱操纵。政府应该要求实施MBO的公司加强信息披露, 详细披露收购原因、收购价格及其确定依据、收购资金的来源等问题。

摘要:本文分析了管理层收购在我国的发展以及我国在国企改革中实施管理层收购面临的主要问题, 对如何健全我国管理层收购制度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 (MBO) ,国企改革,制度健全

参考文献

[1] 傅鹏.我国MBO中的资产定价和融资问题探讨[J].沿海企业与科技, 2007 (1) .

[2] 赵曾海.企业产权交易法律事务[M].中国法律出版社, 2005 (6) .

[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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