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职能范文

2022-05-23

第一篇:检察院职能范文

检察院法院职能

检察院各部门职能

一、检察院各内设机构职责分工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犯罪预防部门

负责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9、纪检监察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二、申诉须知

(一)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及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申诉人可以监督检察院的工作,检察机关的工作是靠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监督的。

法院各部门职能

1、政治处职能

协助党组负责全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干警教育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管理法院的机构设置工作、增编补员工作;负责初任法官的考试、考核工作;负责法官等级、法警警衔以及其他职称的考核评定工作;办理《法官法》和法官考评委员会规定的有关事项;负责本院的人事任免、调配干警、奖惩考核、人事档案、劳动工资、离退休干警和干警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党团工作和党组交办的其他政治工作。

2、监察室职能

负责监督、监察本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中的行为;查处本院工作人员的行政违纪行为;完成上级监察部门交办查处任务;负责本院的行政监察及廉政教育。

3、办公室职能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政务工作;办理院务会、院长办公室、审判委员会等会议事项;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办理由办公室批转、批复的有关文件;组织综合性会议,负责文秘、调研、信息、宣传、档案、保密等工作。

4、司法行政装备科职能

负责法院的计划、财务工作;负责武器、弹药、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装备计划、管理及分配;负责办公用品采购和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负责法院和法庭基本建设;负责办公自动化、及院局域网管理,负责诉讼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

5、司法警察大队职能

负责警卫法庭、维持审判秩序; 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等执行工作;执行死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6、司法鉴定室职能

负责全院司法鉴定、拍卖的对外委托工作流程管理与监督;组织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参与对鉴定、拍卖标的物的现场勘验;办理司法鉴定、拍卖的对外委托工作;开展司法技术咨询、审核工作。

7、刑事审判庭职能

审判管辖内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包括:(1)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受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负责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侵犯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犯罪案件;关心教育青少年,预防青少年犯罪,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

8、民事审判第一庭职能

负责审判本市有重大影响和疑难复杂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包括:房地产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涉外、涉侨、涉港澳台案件等);领导交办的案件和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的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9、民事审判第二庭职能

负责审判第一审商事纠纷案件(包括: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期货、股票、金融债券、票据纠纷案件,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企业破产案件等);指导人民法庭商事审判工作。

10、民事审判第三庭职能

审判以婚姻家庭类案件为主的一般民事纠纷案件;通过审判活动,开展法制宣传,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1、行政审判庭职能

依法审判涉及土地、治安、工商、税务、卫生、文化、环保等一审行政案件,负责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以及本院司法赔偿的确认事项。

12、立案庭职能

依法受理和审查各类告诉申诉案件;依法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申请强制执行等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负责支付令、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13、执行局职能

依法执行本院作为一审发生法律效力且当事人已申请强制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依法执行由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执行案件;依法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执行由上级法院指导执行或其他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14、审判监督庭职能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的再审案件;对本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篇: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服务企业发展

王嘉浩

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治属性,决定了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必须讲政治、讲大局,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是检察机关讲政治的体现,也是新时期检察机关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为企业的改革和规范发展服务,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重要使命。

一、企业发展服务的重要意义

首先,服务企业发展,是检察机关围绕工作大局,为第一要务服务的客观要求。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执政兴国的一第要务,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在发展的广义范畴中,发展经济显得最为重要。无工不富,无商不活。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工业经济,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引擎,企业的发展壮大,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重任,为企业的改革发展服务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重要使命,是检察机关为第一要务服务的客观要求。

其次,服务企业发展,是检察机关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行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实现社会和谐离不开经济作支撑。崇商重企,顺应了现代社会发展经济的要求。企业经济既是经济总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专政工具,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的执法活动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企业的发展服务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建设最具体、最直接的表现,对促进地区和谐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服务企业发展,是检察机关体现价值取向,更好地发挥职能的本身需要。实践证明,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执法部门,不能脱离党的中心工作而强调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必须紧紧围绕中心,努力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才能有所作为,充满活力,实现最大的价值取向。检察机关必须置检察工作于大局之中,进一步认识到“爱护企业就是爱护自己”,“发展企业就是发展自己”,树立为企业主动服务,优质服务,开放服务,全面服务的新观念,真正成为企业发展中的“朋友”,服务中的“红娘”,维权中的“靠山”,把各项工作渗透到企业发展的全过程,确保检察工作始终与大局合拍、同步,使检察机关充分释放能量,在服务大局工作中不断发展自己。

二、发挥检察机关为企业发展服务的重要作用

检察机关在服务崇商重企活动中,应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检察职能,找准检察工作为企业发展服务的最佳切入点和结合点,全情服务企业发展。

(一)、立足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保持严打态势不动摇。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严重刑事和职务犯罪,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是检察机关依法保护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首先,要加大对涉及侵害企业案件的办案力度。如发生在工业园区,破坏工业园区正常生产秩序的盗窃、侵占、挪用企业财产、假冒企业注册商标和专利、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等各类刑事案件,坚持提前介入,依法快捕快诉,确保案件在检察环节的畅通。其次,要积极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

服务等职务之便,而侵害企业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企业发展的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行为造成企业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案件。坚决斩断伸向企业的“黑手”,坚决堵住向企业乱张的“黑口”,切实为企业的发展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再次,要加大对企业周边环境的治安整治力度。针对社会治安方面存在的倾向性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及时向党委和有关单位提出专项打击和综合治理的建议,以减少治安隐患,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同时,要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际成效促进企业和谐稳定。

(二)、立足为企业维护合法的权益,加强诉讼监督不动摇。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依法保护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要在确保自身公正执法的基础上,不断增强监督意识,延伸监督触角,强化监督措施,积极开展立案、侦查、审判等专项监督。对该立案而未立案查处的涉及企业的案件和对涉及企业的案件处理不公的,坚决依法提出纠正,并跟踪到位。对企业法人代表或管理人员受到无端举报或诬告陷害的,要及时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查处,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切实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和改革热情。要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依法受理侵犯企业和人员合法权益的案件,坚决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维护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坚决摒弃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依法平等地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依法平等地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本地企业与外来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平等的司法保护。

(三)、立足为企业营造正常有序的竞争氛围,强化预防工作不动摇。努力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使企业的发展走上法制化建设的轨道,是检察机关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自己掌握的丰富的法律资源,形式多样地开展预防工作。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准确掌握各种犯罪动态,及时发现妨害企业发展的障碍性因素和问题,积极提出解决办法和防范对策,做到办案不忘服务大局,打击犯罪不忘保护发展;要加强企业家的法制教育,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帮助他们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增强企业人员学法、守法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权益的自觉性,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和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正常竞争;要结合办案,帮助企业发现和查找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防范机制,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三、明确服务企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的根本宗旨,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立足职能,主动服务。要牢固树立“没有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就没有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理念,在巩固、深化、提高、创新上下功夫,以全力支持投资者创业、着力服务经营者兴业为方向,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为经济发展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2)结合办案,专业指导。要成立涉企案件处理协调小组,集中分析研判疑难、复杂案件,实施跟踪指导,提出解决对策;对十分敏感、涉及面广的案件综合情况,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协同合作;对按照现行政策法律处理“吃不准、拿不定”的案件,从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维护稳定的要求出发,做到集体讨论,严格把关,依法慎重处置。

(3)突出特色,注重实效。要坚持创新推动工作,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注重研究和把握工作切入点,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探索服务企业发展的新途径、新方法,形成服务企业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使服务企业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4)整合资源,逐步深化。要注重整合内部和外部的资源,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法,认真研究解决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企业战略性改组以及企业内部体制改革、机制转换、制度创新和技术进步等给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拓宽服务途径,深化服务效果,提高服务水平。

(5)党委领导,协作配合。服务企业是项全局性工作,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发挥相关部门联动效应,推动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加强和改进服务企业的方法措施

(一)创新执法方式,强化侦查监督。

首先是拓展立案监督范围。通过企业中的检察工作联络员,将立案监督触角延伸到企业周边,建立企业立案监督线索网络,形成网络线索搜索机制,拓宽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

其次是改进审查批捕工作方式。改变以往传统的办案模式,通过以案释法活动,把审查批捕的现场会延伸到企业。

最后是对发生的涉企犯罪案件,通过侦查监督、追捕漏犯等手段,从严从重惩处,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二)严惩职务犯罪,净化发展环境。重点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侵吞、私分国有资产以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案件。自侦部门要深入企业开展大规模的调查,从对企业的收费、罚款情况切入,对行政执法部门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进行全面清查、重点调查收费依据是否合法、收费管理是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是否及时、是否存在在项目审批、贷款发放、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等环节利用职务之便向企业索贿、受贿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严格办案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办理企业案件特别审批程序,在办理涉及国企负责人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保护企业的案件时,从筛选线索、制定初查方案、初查到立案、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提起公诉等各项诉讼活动必须事先报检察长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办理。同时,要积极加强与企业主要领导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尤其是在查办关键岗位人员职务犯罪时,要慎重使用拘传、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要认真落实办案前主动联系,办案中寻求支持,办案后及时通报案情的工作机制,确保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正常运转。

(四)建立与企业定点联系、定向服务的制度。服务企业办公室要重点选择1—2家大型国有企业作为各基层院重点法律援助单位,通过设立驻企法律服务

中心、选派具有专长的检察人员义务担任企业法律服务员的方式,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保障。要从院领导和中层干警中确定专门联络员,联络员每月要抽出一天时间,深入联络点开展调研、走访工作,了解企业运行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企业座谈会,及时掌握企业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调整服务方向和重点,不断完善服务企业的工作措施,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五)严格奖惩考评。把服务企业工作纳入对基层院和市院各部门工作目标考评体系,作为考核班子实绩、考察干部能力的重要内容,重点考察检察人员服务企业的规范、文明、廉洁程度。市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整体把握工作的开展情况、实际效果。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部门,要进行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对措施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单位和部门,要及时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纪律责任。

第三篇: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积极参与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今年以来,我院为加快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做好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真正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我院紧紧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各科室力量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形成全党全社会共同维护稳定的整体合力。要针对政法、稳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政法工作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

我院把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党组重视,思想统一,组建机构,责任明确,延伸服务职能,社会管理创新成效明显。近年来,我院注重加强组织保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构建立体防控体系,夯实基层基础,创新综治方式,社会治安大局秩序持续稳定,涉法涉诉信访局面明显好转,人民群众安全感显著增强,政法综治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取得长足发展。拓展服务领域和方式。在乡镇设立检察服务联络点,发挥窗口、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群众,服务工作大局。深入开展了“走千家访万户、送法律送服务”

活动,今年以来走访群众325余人次,征求意见建议经梳理归类53条,发放法律政策宣传资料2300余份,增强了公民的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了违法犯罪。加强特殊人群帮教管理。落实了检察环节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重点部位的大排查、大整治。

下一步我院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领域,也是检察机关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我院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并准确把握好检察机关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任务。

我们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立足检察职能,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积极参与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篇:人民检察院职能简介

检察机关几个主要职能部门是:

自侦部门:反贪局、反渎局;刑事诉讼监督部门:公诉处、侦查监督处、监所处;民事行政监诉讼督部门:民事行政检察处;其他还有预防职务犯罪和控告申诉等综合部门。

你可以根据自己的专长、性格、身体、爱好选择自己要申请的就业工作岗位。

人民检察院职能简介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被国家权力机关赋予检察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3、人民检察院的任务: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积极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进行斗争,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财产;通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4、人民检察院的职权:⑴刑事侦查权;⑵批准和决定逮捕权;⑶公诉权;⑷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⑸刑事审判监督权;⑹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⑺民事审判监督权;⑻行政诉讼监督权;⑼司法解释权。

检察工作方针: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

1 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侦查监督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公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南平市检察院

公务员职责

不同职位公务员具体的工作职责是不同的,但所有公务员都应做好以下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

1.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概述

所谓公务员的义务,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准确行使职权,忠实执行国家公务,不得滥用权力。

所谓公务员的权利,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可以做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或抑止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目的是为了使公务员更有效地行使职权,更好地执行国家公务。

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内容,是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条件、历史文化等紧密联系的。国情不同的国家,对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从我国国情出发,在确定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时,注重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人人平等。所有公务员都平等地享受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任何国家公务员不得因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家庭出身、社会关系、党派、民族、年龄、所服务的行政机关等因素,享受特权或遭到歧视。在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中,用法律的同一尺度、同一标准去处理,决不能因人而异。每个公务员都有权利对任何机关及其领导人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控告;国家对所有公务员的法定权利和利益都要予以保护;对所有公务员的违法或违纪行为,都要追究其法律或行政责任,并依法予以同样的处理。

第二,保持义务、权利一致。公务员履行义务与行使权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

3 割的。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存在着相互对应的关系,公务员可以获得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力,同时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公务员具有执行公务的职权,但必须依法行使。享受私利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任何公务员不得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义务受纪律的约束,公务员的权利受法律的保障。

第三,权利的内容较为广泛。这是与其他国家相比较而言的。从我国政权性质出发,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在公务员政治权利等方面,没有西方国家“不参与政治活动”等要求,我国公务员不仅可以表达个人意见和建议,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能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而且还可以参加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

第四,权利受法律保护。公务员的权利是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的。公务员的权利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都必须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来进行,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非法侵害或剥夺公务员的法定权利。一旦受到侵害或剥夺时,可以依法进行申诉和控告。

2.义务的基本内容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宪法和法律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意志和最高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有序运行的基石和保证。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是各个国家机关、各种社会组织和每个公民的义务。作为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公务员,应当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维护法律权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成为守法的模范和表率。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是公务员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也是行政机关有效运行的保证。公务员的各项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超出法律自行其是。对于因社会变化,有些社会事务,国家法律、法规尚未做出规范的,应以政策作为执行公务的依据。

(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是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性质的要求,也是做好行政工作、杜绝官僚主义的重要方法和保证。公务员应当树立公仆观念,关心群众,深入实际,想群众之所想,干群众之所盼,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和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公务员乃国家所任用,必须以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为己任。制定政策、办理事务,都要把国家的安危、荣辱、利害挂在心中,自觉维护和捍卫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并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国家行政机关是一个有机整体,

4 每个职位都是整体的组成部分。各职位上的公务员必须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服从领导,听从命令,勤奋工作,不能擅离职守,不得消极怠工,不得自行其是违抗政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国家秘密事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公务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未经领导或专门机关同意或批准,不得对外吐露国家尚未公布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科学技术等重大事项,不得随便对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人员谈论尚未公开的工作内容,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重要文件材料,要严格按规定保存和传递。

(7)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公务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公务,必须秉公办事,不能感情用事,更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要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廉为荣,一心为公。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除上述内容外,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有一些义务要求。此外,公务员作为自然人,也是公民的一部分,宪法和法律关于公民的义务,公务员也必须履行。

3.权利的基本内容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其身份应受法律保障,以防受到打击报复。国家机关对公务员的处理,必须基于 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所谓法定事由,是指国家公务员的行为确实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和国家公务员的纪律,构成了被依法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的法律事实;所谓法定程序就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公务员被免除、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所必须经过的全部法律过程。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的处理,公务员有权拒绝接受。

(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这是保证公务员正常执行公务最基本的权利。这种权利必须是在履行职责时才享有的,并须经由法律规定或认可的。不同职位上的公务员,其权力大小不同,公务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在法定的权限内,不得越权。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这是对公务员工作和生活的经济物质保障。公务员作为劳动者,必须获得相应劳动报酬。报酬的多少应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公务员地位和作用等相适应。公务员生老病死或遇到其他困难情况时,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帮助。此外,国家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改善公务员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提高福利待遇,促进公务员努力工作。

(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把培训作为公务员一项重要权利,不仅是国家机关对公务员的要求,也是公务员自身发展的需要。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社

5 会不断进步,政府机关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手段也在不断变化,必须要求公务员不断补充新的知识,才能保证公务得到有效执行;公务员在新的形势下,也需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业务能力,才能适应工作需要。

(5)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这是公务员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对于激发国家公务员的创造性,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改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务员批评建议的对象,可以是本人所在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也可以是其他机关及领导人员。批评建议的内容,可以是与本职工作或本人利益直接相关的,也可以与本职工作或本人利益无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都不能压制国家公务员的批评和建议,更不能打击报复。

(6)提出申诉和控告。政府机关在日常人事管理中,经常会涉及对公务员个人的处理,有时会出现因事实不清或定性不准而造成违法或不当的情形,申诉控告权是针对这种情形所提出的一种救济办法,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申诉和控告的方法和程序,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有专门规定。

(7)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辞职。公务员依法辞职是其选择职业权利的具体形式和实现途径。当国家公务员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不愿再继续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时,国家应当允许其提出辞职,而且法律应给以尊重和保障。公务员辞职,必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擅自离职。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除上述权利外,公务员还可以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与履行公务员义务和纪律不相冲突的公民权利。

第五篇: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职能

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概括起来为“三项职责八大任务”,它贯穿了从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既包括了对适用法律、定性等实体公正方面的监督,也包括了对收集证据、执行逮捕等程序公正方面的监督,工作方面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工作的重心要放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保证侦查活动的依法进行上。

一、三项职责

“三项职责“,是指侦查监督部门担负着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

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决定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的立案活动所实施的制约。具体来说,包括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案件的监督;对于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案件的监督;以及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

1 院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部报请立案侦查案件的制约。

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监督,对收集证据的监督,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等等。

二、八大任务

“八大任务”,是对三项职责的具体化,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侦查监督部门要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研究打击刑事犯罪政策,积极参与各项专项斗争,确定一个时期打击犯罪的重点,提出任务和要求,经常向检察委员会汇报。基层院每月都要研究一次当地的社会治安形势,分市院每季度研究一次,高检院每半年研究一次,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工作更符合实际,使维护稳定工作落在实处。

二是刑事立案监督。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必要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直接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尤其是越权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 第三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案件,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

三是适时介入侦查,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参加侦查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出席重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提出侦查建议,协助侦查机关确定侦查方向,完善侦查方案,促使其及时全面地手机和固定证据。

四是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逮捕的规定,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

五是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列出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由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六是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批准逮捕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督促侦查机关按照提起公诉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据。

七是对违法取证、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等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的,通知其予以纠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五条、一

3 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八是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侦查机关执行批准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释放被逮捕的人以及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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