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随迁落户申请书

2022-12-01

第一篇:子女随迁落户申请书

【留学生回国落户】高技能人才入户广东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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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回国落户】高技能人才入户广东配偶子女户口可

随迁

广东省政府官网昨日转发《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从今年起,高技能人才入户就业地城镇实行准入制,原则上不受入户指标、职业(工种)限制。暂不愿入户的高技能人才,可按相关政策享受相应公共服务。高技能人才家属可随迁。

记者了解到,对于高技能人才,入户门槛大大降低,随迁家庭甚至可以迁进集体户口。《意见》指出,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入户时,要对申请人的人口信 息、户籍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准入户的高技能人才可将户口迁入入户地自有合法住房、亲戚朋友家庭户口、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或政府指定的户口,其配偶、未成年子 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随迁。各地在办理异地务工人员入户手续时,不得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已公布的条件外附加任何限制条件。各地要及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清理不利于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的相关制度。各地还可参照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对本地区紧缺的新入户高技能人才给予专项补贴。东西北地区可结合本地实 际,对新入户高技能人才给予适当的生活费补贴。

◎什么叫高技能人才?

《意见》指出,高技能人才是指在企业中具备精湛的专业技能、发挥关键作用、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员,主要包括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 业资格(即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和一级,以下简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请入户就业地城镇。

1.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

2.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在入户地稳定就业、45周岁以下的技能人才。

3.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省内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

广州、深圳市可结合实际确定申请入户的就业年限。对在当地就业达一定年限、作出较大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应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具体由各地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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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随迁子女细则

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 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市教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要求,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随迁子女是指在本市申领取得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境内来津人员的随迁子女(以下称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以及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随迁子女(以下称投靠落户随迁子女)。

第三条 具备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能力,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在本市接受教育的适龄随迁子女,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在本市就学。

第二章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应在入学前一年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市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区县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登记情况,及时调整配置教育资源,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并于每年5月(具体日期由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通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到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选择在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按照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由原户籍地转入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应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在转学前一年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暑假期间(具体日期由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安排)统一审核相关材料,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章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报考职业院校 第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由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招生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等学校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投靠落户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

第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考本市普通高中。

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名前办理完毕。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投靠落户随迁子女由原户籍地普通高中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应持转出学校及转出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或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授权的地级市教育局开具的转学证明、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学生档案等相关材料,到投靠落户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参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在本市报考普通高等院校。

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前办理完毕。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和投靠落户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依据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和投靠落户地,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依据本地人口变化情况,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切实加强教育资源建设,努力做好随迁子女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学籍管理,将随迁子女学籍管理纳入本市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的学籍档案制度,并加强核实检查。

教育招生考试部门负责完善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严格审核随迁子女升学考试资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并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做好中考、高考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工作。 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合法居所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给予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12月31日废止。

第三篇:配偶随迁落户落档案流程范文

配偶随迁落户落档案流程: 落户口很简单,拿人事部批件到人口管理局开两张准迁证,一张准迁证拿到家乡那边开户口迁移证,拿着户口迁移证和另一张准迁证就可以在北京落户,很简单。

落档案有一点复杂,但看了我写的应该就简单了,我是走了很多弯路的。如果单位管调档,自己就不用跑了。如果单位不管调档案的步骤:

1、拿着人社部批件去全国人才咨询,批件上有工作调动等字样的,回迁户口的单位开具委托函,一般单位应该是可以开的,在全国人才有委托函的样本,去的时候拍一下,批件上的单位如果和人事章的单位不一致要说清关系。一式两份,要存档的。

2、带着批件,委托函,身份证,全国人才会给你开商调函。

3、拿着商调函到原籍迁档案,没有婚育证明可能要开婚育证明,记得带全证件,办户口的时候最好把婚育证明办下来,会省事些。档案存人才的交了存档费,一般会给你转正定级,介绍信,工资表都弄好,到时候记得对着商调函核对一下,要求的文件都不缺了在封挡拿走,把商调函上要求的一定要都办齐,因为有任何缺失都会拒收档案。路远的最好让封档的人给你缠一圈透明胶,因为封条坏了或磨破了,人家也是拒收。但不要自己缠。档案存单位的就需要自己找人把这些都弄好了。

4、拿着档案,全国人才只管调档不管存档,所以去全国人才之前要找好存档的地方,如果你在北京的单位能给你存档,那自然是极好的,我的单位不给我存,我找的是北京四达人才,存档费一年100,先开商调函,带着商调函,人社部批件,委托函一式两份,身份证,到全国人才,先办档案迁入,再办档案迁出,然后拿着档案放到四达人才就行了。

5、区人才一般是你在那交保险就存档,不交保险不给存档。

我办档案得到网上朋友的信息的极大帮助,希望我的办档案的过程会给后来人一些帮助。老公单位开委托函就找了一个人事盖章,之后与老公单位没有任何联系,所以不给盖章的要想想办法,把人事的关系弄好。我是2月底去的全国人才,需要开委托函。要入档案。

第四篇:随迁子女入学保障的办法

为切实保障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身份认定

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同时具备下列材料,可申请在我校就学。

1、黔西县外户口本和流出地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就业的务工证明;

2、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办理时间一年以上;

3、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

4、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务工证明、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就业证明亦可)。

5、户籍地镇(乡)人民政府签发的合法生育证明;

6、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就读批准书和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7、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8、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

9、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申请表。

父母双方一方是经商的不作农民工子女看待。

二、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申请人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持上述材料到实际居住地所属教育服务校域学校报名,如居住地学校接受有困难,由居住地学校受理登记后统一报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务工人员的实际居住时间、在我校域务工就业和交纳社会保险时间为依据,安排其子女就学。

(三)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转学一般以每年秋季入学报名时间为准,其它时间不予办理。符合本规定的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应提前1个月内向实际居住地学校提出申请,按照《黔西县教育局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转学。接受学校对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转入进行登记,并对其转出时的流向予以统计。

三、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根据我校教育资源状况,确定满足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身份认定条件的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

四、接收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校应履行的职责

(一)接收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同时,在满足所属校域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后,还有教学资源的情况下要接收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并及时予以办理学籍手续。

(二)接收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加收其他费用,做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可酌情准予缓缴或减免。

(三)学校应本着“以育人为本”的思想,维护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正当权益。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改进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活动、评优评先、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惩等方面与我校儿童少年同等待遇。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四)根据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以公办学校为主的要求,我校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接收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学校职责,为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保障。我校要建立完善保障务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同时,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

(三)学校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对接收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加强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务工就业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同时要做好当地学生家长的工作,消解他们的陈见、偏见和歧视心理。要尊重农民工子女的主体地位,遵循教育规律,实现与当地学生的自然融合。要将保障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办法措施和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五)建立务工人员学龄期子女的普查和登记制度。学校建立务工人员学龄期子女登记制度,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了解相关数据,提供相关人员名册。学校要根据务工人员学龄期子女的实际情况,及时制订务工子女入学方案。

(六)解决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是一项关系社会和谐,确保社会公平、稳定的系统工程。学校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支持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相关工作。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新办法出台后为止。

雨朵镇平坝小学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五篇: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制度

十堰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

教育的实施意见(试行)

十堰市各县、区教育局,各有关直属学校:

为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收义务教育事宜,近年来,我市采取了积极措施,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确立了一批定点就读学校,并不断扩大定点学校数量,初步保障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政策与发展纲要》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逐步完善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权利,推进教育公平,特制定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意见。

一、大力宣传,充分认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加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社会群体,他们的顺利就学和健康成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关系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推动城市建设与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县区和相关学校要加强宣传,切实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坚持依法治教,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深厚的感情和满腔的热情,协调各方力量,尽心竭力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稳定的环境中就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明确责任,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各县区教育局、各学校要明确职责,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作为城镇义务教育普及工作的重点来抓,将其纳入基础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中,要依据城市人口变动、城镇化进程和进城务工人员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中小学校,积极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创造条件,确保流动人口子女,特别是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要畅通入学渠道,降低就学门槛,简化就读手续,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城市儿童少年一样就近、方便、免试、免费接受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县区力争实现就近入学,外来人员较为集中的县区应努力扩大定点学校,创造条件尽快过渡到就近划片招生,逐步使所有符合条件要求的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就学实现零障碍目标。

三、强化管理,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制度 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各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要积极采取措施,充分挖掘潜力,改善办学条件,加强队伍建设,优化教育教学管理,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制度,提升办学水平,切实提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保障水平,使他们与本市居民子女一样能够接受到较高水平的教育,顺利完成义务教育。

(一)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区应积极采取措施,对接收学校予以经费支持和奖励。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纳入接收学校的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按各中小学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实际在校生数拨付经费,预以保障。

(二)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学籍管理制度,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流入地入学的,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其建立义务教育学籍。中途转学或借读的,教育部门应为其在流入地或回流出地就学建立绿色通道,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提供相关学籍证明,安排就读学校。

(三)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与本地学生实行“四同待遇”(同进公办学校,同编班级,同一收费标准,同享各项政策),在学生管理、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考试竞赛、文体活动等方面与城市儿童少年同样对待。同时,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帮扶活动,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实施人文关怀,帮助他们增强学习自信心,不断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和成绩。

(四)坚持“免试、免费”的原则,严禁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人为设置障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禁举行各种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试,平等对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统一收费标准,严禁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收取“借读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同时,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纳入当地家庭贫困学生救助范围。

四、加强监督,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政策的贯彻落实 各县区教育局要逐步建立健全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零障碍的体制机制,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与本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对待。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辖区内中小学校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十堰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接收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解决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事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接收范围:来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二、接收条件

(一)进城务工人员具有对随迁子女的监护条件,能对随迁子女实施监护。

(二)有相对稳定的住所。

(三)进城务工人员向公安部门申报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取得暂住证。其未满16周岁子女同时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符合管理规定,经辖区派出所出具户口证明证实。

三、接收办法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按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就读相对就近的定点学校。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于每年新学期开学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符合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在新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到实际居住地所在县区教育局教育科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登记报名,填写报名表。一般集中登记报名时间为七月份。

2、学生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家长提出申请;(2)户籍证件;(3)户籍地乡镇以上政府外出务工证明及子女随同外出就学证明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就学联系函》;(4)现工作单位证明或其他就业相关证明材料;(5)父母及学生在十堰市《居住证》或《暂住证》;在十堰市租住房屋一年以上的合同及现居住地居委会和派出所出具的来十堰市居住的证明。

4、报相关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定。

5、有关县区教育局统筹、协调安排到指定学校就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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