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的税负怎么算

2022-09-26

第一篇:建筑业的税负怎么算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之后税率上升 营改增后劳务费税率怎么算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之后税率上升 营改增后劳务费税率怎么算?

实际税负很有可能是降低的

营改增系列报道·建筑业

在本次营改增扩围中,建筑业的情况比较特殊。单从税率来看,营改增之后由3%变成了11%,上调幅度有点大,但是否意味着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税负会大大加重呢?其实不然。

首先,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3%征收率征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计税时只按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同等条件下,实际税负仅有2.91%。同时,月销售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规定时间里免征增值税。

而对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税率虽然提升,但营改增后小到一包水泥、一根钢筋、简易工棚,大到施工机械产生的进项都能用来抵扣,实际税负很有可能是降低的。

举例来说,一家建筑企业某月共取得施工价款600万元,营改增前它应缴纳营业税600万×3%=18万元。营改增后,该企业购买的水泥等原材料不含税价300万元,按照17%的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51万元,因此他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600÷(1+11%)×11%-51万=8.5万元,其税负是下降的。

问: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建筑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之后税率上升 营改增后劳务费税率怎么算?#e#

问:“建筑服务”的适用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问: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是怎么确定的?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问: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问: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有两种不同的预缴方式: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问:可以扣除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规定,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当期抵减不完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问: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问: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务,申报纳税的增值税额小于已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近期抵减不完该怎么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问: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营改增试点前后发生的相关业务应如何处理?

答:营改增试点前后,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行为,可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问: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

问:境内建筑企业提供跨境服务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供稿

建筑业"营改增"对劳务的影响

建筑业作为“营改增”改革即将推广实施的行业之一,因工程项目施工普遍存在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现象,受“营改增”的冲击影响较大。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的实施既会给企业带来挑战,同时也能给企业带来全新的发展机遇。只要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未雨绸缪,提前研究,采取措施,趋利避害,就能将“营改增”改革转变为企业规范管理,提升竞争力的一次发展机遇。

建筑业作为“营改增”改革即将推广实施的行业之一,因工程项目施工普遍存在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现象,受“营改增”的冲击影响较大。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的实施既会给企业带来挑战,同时也能给企业带来全新的发展机遇。只要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未雨绸缪,提前研究,采取措施,趋利避害,就能将“营改增”改革转变为企业规范管理,提升竞争力的一次发展机遇。

“营改增”对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影响

目前,工程项目施工普遍存在分包现象,一般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两种模式。分包管理是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项目利润管控的关键因素。因此,无论是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都会受到“营改增”的影响。 “营改增”对专业分包的影响。 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总包方)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许可,将所承包工程中除主体结构外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总承包企业与专业分包企业(分包方)通过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确定双方的合作关系,施工过程中通过验工计价进行结算和支付,在营业税下专业分包企业一般均能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在“营改增”后,专业分包企业也能提供税率为11%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承包企业可据此抵扣进项税。但是,基于专业分包内容及结算特点,“营改增”后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仍存在以下影响。

分包结算滞后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

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存在验工计价滞后或工程款拖欠等情况,导致分包方不能及时验工计价并拿到已完工程计价款,造成总包方不能及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总包方要垫付本该抵扣的增值税,造成前期资金压力较大。

分包成本中材料、设备部分的进项税抵扣不足

专业分包中包含大量的材料、设备,相关进项税由分包方抵扣,分包方一般可抵扣17%的进项税,而总包方取得其开具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11%的税率抵扣进项税,与直接采购相比,少抵扣6%的进项税。 “营改增”对劳务分包的影响。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分包方)通过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合作关系,劳务分包内容一般为工程施工的劳务作业,主要包含人工费、二三项料费及小型机具使用费等。双方通过定期验工计价进行结算和支付。在营业税下,分包方有的能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有的只能提供服务业统一发票。基于劳务分包内容及结算特点,“营改增”后对总承包企业存在以下影响。 分包结算滞后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

这点和专业分包一样,存在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验工计价滞后或劳务费拖欠等情况,导致分包方因总包方不及时验工计价,而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造成总包方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前期资金压力较大。

因分包方资质和能力问题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目前只能提供服务业统一发票的劳务分包方,在“营改增”后仍然只能按服务业开具发票,不能向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总包方将无法抵扣进项税。

“营改增”对其他形式劳务分包的影响

除了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外,现场还大量存在劳务派遣、内部作业层队伍、挂靠队伍等形式的劳务分包。这些劳务分包形式,在“营改增”后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以下影响。

对劳务派遣形式的影响

劳务派遣是总承包企业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到总承包企业项目部进行劳务作业。这种形式下,劳务派遣企业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在“营改增”后,劳务派遣企业不能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承包企业因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而无法对这部分劳务分包成本抵扣进项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总承包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对综合作业队、专业作业队形式的内部作业队伍的影响

目前,总承包企业为了培养自己的作业层队伍及规避劳务用工风险,成立了综合作业队、专业作业队等内部作业队,在项目部承担急、难、险、重施工任务。内部作业层队伍形式的劳务分包,由项目部与队伍签订内部经济承包协议,以工资单形式结算和支付。因队伍自身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注册,且无相关的资质证照,因此,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也就不能抵扣进项税。

对挂靠队伍的影响

所谓挂靠队伍,是指作业队伍挂靠于某个身份合法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并以该企业名义在总承包企业承担劳务分包任务。总承包企业与被挂靠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取得被挂靠企业开具的发票,但分包价款由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给挂靠队伍,收款方与合同主体、发票开具主体不一致。这种形式下,造成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合一”,给总承包企业带来了法律风险和后期的审计风险。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应对措施

“营改增”对专业分包影响的应对措施。

一是加强分包结算管理,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方面,总包方在与专业分包方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坚持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明确分包方提供发票的类型、适用税率及提供时间等,并约定分包方必须在验工计价确认后一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在取得发票后,再向其拨付验工计价款。另一方面,总包方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对分包方现场已完工程进行验收、计价,杜绝验工计价滞后及价款拖欠现象,避免分包方因总包方原因造成发票开具不及时。

二是加强分包合同价格管理,考虑物资设备的可抵扣进项税,合理确定分包合同价格。

专业分包中的材料、设备所占比重较大,且分包方在“营改增”后基本上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分包方而言,如果能取得税率为17%的分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其进项税抵扣率就为17%,高于销项税的适用税率11%,与营业税相比,分包方的材料和设备成本将有较大幅度降低。因此,总包方在专业分包时,应充分考虑分包合同中材料、设备的进项税抵扣因素,提前测算分包方由于进销项税率差而多抵扣的进项税,从而确定合理的分包价格区间,在与分包方进行合同价格谈判时,合理的降低分包单价,适当弥补由于进项税抵扣率降低带来的损失。或者对分包工程中的主要材料、设备采取总包方供应的方式,由总包方直接采购并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较高的进项税。

“营改增”对劳务分包影响的应对措施。

一是加强分包结算管理,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点与专业分包一样,总包方既要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先开票后付款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还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对分包方办理验工计价手续,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分包方发票开具不及时。

二是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方,采取纯劳务分包模式。

分包内容仅仅为人工费,总包方自行采购分包工程所需的包含二三项料、小型机具在内的材料和设备等,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总包方的进项税抵扣。

三是对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方,总包方应提前综合考虑劳务分包内容。

总包方应充分考虑将部分预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纳入劳务分包范围,由分包方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抵扣进项税。 “营改增”对其他形式劳务分包影响的应对措施。

一是加强劳务分包方准入和选用管理。

总承包企业要建立并规范劳务分包方准入制度,根据分包方的资质、规模及其组织形式确定其纳税人身份,并建立“合格分包方名录”。根据项目施工生产需要,通过招(议)标方式选择分包方,优先选用“合格分包方名录”中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包方。

二是通过劳务分包模式规范劳务派遣和内部劳务分包管理。

总承包企业可以参股成立施工劳务企业,或者与外部成熟的施工劳务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将劳务派遣转换成由施工劳务企业承担的劳务分包。对于内部劳务分包,可由施工劳务企业向综合作业队、专业作业队等内部作业层队伍提供劳务资源和班组,并与总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总包方在分包合同中充分考虑将部分预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纳入劳务分包范围,由施工劳务企业向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抵扣进项税。

三是规范挂靠队伍承担施工任务。

对于名为身份合法劳务分包队伍,实为挂靠分包队伍的,总包方应按照税法、财务等方面管理规定,规范合同、发票、资金及核算管理,与被挂靠方签订分包合同,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将计价款打至被挂靠方的银行账户,由被挂靠方向总包方开具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满足增值税下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合一”的要求,从而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实现进项税抵扣。同时,总包方也可规避劳务分包法律风险和后期的审计风险。

第二篇:“营改增”对于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摘要】从2012年的第一天开始,上海首先开展营改增试点,现已推广到北京、天津、广东、深圳等12个省市。从税制改革的趋势来看,建筑业也将成为“营改增”的试点行业。通过这个税制的改革,建筑业的发展和税收负担将会有所改变。如果实施这个新的税制改革后,企业内部而不进行合理的纳税计划,那么它的实际税收有可能不降反增。所以要实施这个税制改革,就要做好先前的准备工作和筹划工作。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税负

实施将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国家目前推行结构性减租的一个重要方案,它能够减轻建筑业在发展过程中的交税负担。自2012年的8月开始到过年为止,已经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从上海市扩大到10个省市。其中,广东就包括在内,而且它在实行“营改增”试点之后,试点内容和第一个试点区域上海适用同样的方案、行业以及政策安排。实施“营改增”试点对广东的影响非常大。通过实施“营改增”之后,原本受到抑制的行业转型升级,服务性价比得到提升,人们的消费水平也得到提高,通过消费市场潜力支持经济的持续增长,避免了依赖外界来发展经济;而且还吸引了更多的投资商,促进了广东经济的增长。

虽然这次并没有指出要在建筑业实施“营改增”,但在不久的将来,建筑业就会慢慢地按照计划成为“营改增”试点。这次《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就写到建筑业适用的增值利率是11%,从原则上讲,建筑业选择“营改增”是有好处的。本篇文章根据实施“营改增”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来剖析建筑业在这方面实际税收或增或减的原因。

一、建筑业采用“营改增”的好处

1.有利于促进建筑行业内部改革

建筑业已成为资本密集型行业,在企业资产中,它的固定资产在单位价值上或者是整体价值上都是很高的。当前,因为建筑业在营业税征税范围内,一般它的购买设备、原料等都是从普通纳税人中买进的。而它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不能与之相抵消,所以这就明显的影响了企业技术的改造和更换设备的速度,主观上就打乱了增值税抵扣的链。2009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指出纳税人可以利用销项税额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从这个条例中可以看出营改增不仅对企业内部更新有好处,让建筑业从劳动密集型转变为资本密集型,而且还可以降低能源的消耗,提高环境的质量,使我国的建筑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2.可以防止重复交税

建筑业不仅要对产品进行生产,还要对它进行安装,所以说建筑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据我们所知,营业税的征收是要看收入额的多少来计算交税的金额,所以就会发生征税的重复。特别是当前面环节的营业额又被加入到后面的环节时,这种重复征税就显得更为明显。

二、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影响

1.建筑劳务费可能增加税负

在正常情况下,对于工程总造价来讲,建筑行业的人工劳务费就要占到20%~30%,这些工人大部分是出自于建筑劳务公司或者是来自农村的劳动力。建筑劳务公司是建筑行业的组成部分之一,它向施工单位提供劳动力,并且得到劳务收入,此时需要按照11%的比例缴纳税务,但是没有可以与它进行抵消的税收。作为小企业的劳务公司,如果担负不起这样的沉重负担,就可能会公司倒闭或者是将税负扔给施工单位。

2.税负增加也有可能是财税核算现状产生的

传统的生产制造公司和施工企业在客户类型和业务模式上可能有很大的差别,在全国各地都有可能存在施工场地,而且能够采购材料的地方及其供应商也不集中,施工场地的留守者比较少,交通堵塞等诸多原因,导致每花一笔钱都要依照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发票,这就造成发票多,难以集中进行整理,审核,即使整理好也需要花费很多的人力,浪费时间。根据现行税制,发票所得款项必须要在180天以内得到认证,否则就判为无效,这个工作是相当困难的。可能会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使得发票不能被正确的利用而导致企业进项税减少,税负增加的发生。

3.各种材料会造成企业税负增加

在正常情况下,施工企业会从大企业购进所需的材料,比如钢材、水泥、石材、沙料等,因为在大企业购买材料时,是可以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而可以用于抵扣;但是在税款抵扣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施工过程中所用到的商品混凝土或者是其他的施工材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很多施工企业不能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是不具备那个条件,这就导致了不得不购买已经做好的混凝土成品。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中提到,纳税人要是将自己生产的以下材料进行买卖,可以按照6%的利率进行交税:商品混凝土(仅是以水泥为原料生产出来的水泥混凝土)、在进行建筑时或者是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头;以自己挖掘的砂、土、石头或其它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生石灰(不带有黏土实心砖、瓦);过滤之后的水。这些材料都是在进行工程项目时必须用到的,所花的费用在造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4.新近购置固定资产少的企业税负也可能增加

建筑业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如果企业在这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比较多,或者是因为这之后要改革而购买的固定资产比较少,那么在销项税款一定的前提下,就会使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少,从而导致要缴纳税款变多。如果企业感觉自身的设备比较少,需要租用其他机械设备时,要是用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动产租赁公司租赁设备,就可以得到增值税率为17%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但要是用小规模的动产租赁公司租赁设备,此时所得到的发票是不可以用于抵扣的。新的税制改革将会影响着施工设备租赁业的生存和发展。

参考文献:

[1]仝铁汉.减税效果将在扩围后得以凸显.城市经济导报,2013(20)

[2]雷静.“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J].财会研究,2012

第三篇:代写标书的费用是怎么算的

相信大家都听到过招投标,对招投标都不陌生,企业在承接项目的时候,其中一部分获得项目的途径都是通过招投标程序来获得项目的,招标主要是甲方通过招标代理发布招标公告,对外宣布项目内容、项目标的等要求,那么投标工作主要是乙方需要开展,乙方在遇到写标书人手不够、技术门槛等问题的情况下,可以寻求专业的代笔标书来解决这一难题啦,阿甘文案团队聚集各类专业人才可以很好的帮到你,那么重点来了,代笔标书到底价钱如何、收费是怎样的呢?主要跟以下几个方面密切相关,那么下面小编就来说说:

1.难易程度:所谓难易程度就是评估具体的标书要求,比如工程类标书一般工作量会比较大,而且难度较高、专业性比较强,需要非常专业的工程类知识才能很好的完成,因此难度较高,在收费方面可能会稍高一些;相对一些采购类的项目,如果服务器采购等类型的制作比较容易的标书就比较容易,价钱自然也低,因此价钱与难易程度挂钩。

2.紧急程度:费用第二个密切相关的就是与紧急程度有关系了,比如一天之内完成与一周之内完成在价钱上也有一定差异的,在活好又要快的情况下势必会增加一部分的成本,因此需要加急的话费用会稍高,这就好比去医*院做急诊挂号费门槛会相对高是一个道理的。企鹅:811 518 517。

3.范围大小:第三个就是范围大小,比如说是整本标书代笔还是只是其中的技术点或者商务点代笔,这其实也与工作量相关的,直接关系到需要配备多少个人来做这件事情,因此费用也会有差异。

因此,标书代笔的价钱主要与难易程度、紧急程度、范围大小三个方面有关,阿甘文案在第一时间接到您的需求以后,将会根据您的具体需求结合定价标准给予合理的优惠、合理、公平的报价,给您提供专业、高效、正规的服务,帮助您标标必中。

第四篇:劳动合同法的社会保险费怎么算?

我的月工资为1490,基本工资是1200,满勤200,膳食补贴90,现在我已经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合同里并没有给我买社会保险,我已经在这里工作了8个半月,现在我发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今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请问这怎么算,大概多少?满意的我加分

满意答案

好评率:100%

楼主你好.如果按你的工资1490元作为基数购买的话那么具体费用如下: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119.2元(8%)单位月缴费178.8元(12%)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29.8元 (2%)单位月缴费149元(10%)重特病个人每月1元单位每月8.94元(0.6%)

失业保险:个人月缴费7.45元(0.5%)单位月缴费14.9元(1%)(失业保险是按2010年比例,如果按2011年比例的话,那么个人缴费就是14.9元(1%),单位缴费是29.8元(2%))

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单位月缴费11.92元(0.8%)工伤保险: 个人不缴费单位月缴费4.47元(0.3%) 个人每月缴费就是155.45元单位每月缴费就是414.56元

如果你在原单位工作8个月的话 那么个人缴费就是1243.6元单位缴费是3316.48元

回答完毕..谢谢采纳!

第五篇:合同违约金的诉讼有效期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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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的诉讼有效期怎么算

任何诉讼都是有期限的,对于合同违约金的诉讼也不例外,不可能无限期。但是有关法律规定,不同的诉讼有效期计算是不同的,这需要根据情况作具体的判断。那么,合同违约金的诉讼有效期怎么算?下面就将这一问题进行解答,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合同违约金的诉讼有效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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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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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请求权系附条件、附期限的,应从停止条件成就,始期到来时起算。

2、如合同规定有履行期限的,应自履行期限届满时起计算。

3、如合同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应从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之时起计算。

4、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后的返还请求权,应自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起计算。

5、如合同的标的为不作为的,其诉讼时效自合同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计算。

6、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强制实际履行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应自违约行为成立时起计算。

权利被侵害后,因特殊情况而同时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与长期诉讼时效期间,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竞合时,应适用长期诉讼时效。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等内容,也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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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合同违约金的诉讼有效期怎么算的相关内容,可见,合同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该从违约行为成立时起开始计算,对于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期限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相信大家对上述的内容有了一定的了解,想要咨询更多问题,可以咨询赢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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