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23-03-07

制度是前人经验与血泪的总结和提炼,是行为的基本准绳,必须执行到位。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论文煤矿安全管理论文

煤矿安全生产中的监察及监督

摘要:我国是用煤产煤大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民经济不断发

展的背景下,作为能源主体的煤炭生产持续快速增长,但随之而来的是煤矿,特别是小煤矿的矿难事故不断发生,死亡人数居高不下。本文重点分析了矿难事故频发背后官煤勾结的原因,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察与监督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现状

我国每年的煤炭产量占世界的30%,但矿难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80%。某位学者对我国煤炭工人有句评语为“有一种工作叫生还”,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在煤炭生产领域所存在的重大问题。我国矿难事故严重,其中有76%发生于小煤矿,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大量小煤矿的存在。而许多证照不全、安全生产不达标、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煤矿仍然可以继续生产的原因,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煤老板与某些地方官员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官煤勾结为许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提供了继续生存与发展的条件与空间。近些日子以来,苗元礼案、郝鹏俊案和湖南省郴州市51名官员涉嫌违规入股案等案件都说明了这个问题。

二、官煤勾结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1. 官煤勾结的主要内容。

官煤勾结是官商勾结在煤炭行业的一个具体表现,指的是在我国目前社会转型、法制不太健全的背景下,出现的一种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社会现象。煤矿的矿主们跟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串通起来,结成了利益小集

团,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他们不惜牺牲矿工的生命,也不惜损害国家的利益。

2. 官煤勾结的主要形式。

官煤勾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和五种“形式”。一个“方面”是党政干部和执法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多种形式参股分红,和矿主结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另一个“方面”就是党政干部和执法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为一些违法、非法生产的矿主提供保护,谋取私权。官煤勾结主要五种“形式”包括:官员入股(包括明股、暗股、干股),滥批卖证,直接受贿,亲属开矿,纵容包庇煤矿违法生产经营。

三、官煤勾结现象得以长期存在的原因

1. 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为官煤勾结创造了条件。

我国的经济发展仍然是依靠消耗传统能源的粗放、外延模式。由于市场对煤炭的需求越来越大,煤炭价格不断上涨,这无疑使得煤炭行业存在的巨大的利润空间,让某些官员与煤商为了最大限度的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忽略了适度规模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策略。不合理的生产使得矿难频发,矿工的生命安全时常受到威胁。

2. 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上的问题。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早就作出了党员干部、国家公务人员不得经商的规定。但官煤勾结的长期存在充分说明了国家在立法,特别是在执法方面依然存在问题。我们对已发现的官员查处和打击力度不够,总是“以罚代法,以罚代管”,达不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而且一些落马官员几年之后还是会异地升迁

或就职。另外,执法人员的独立性也不能保证,他们还要承受着来自当地官场的种种压力。

3. 监管机制上的缺陷。

在我国2005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了煤焦行业中“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监管体制。然而,这一体制是不合理的,监管机构属于政府内设机构,当一些地方官员成为煤矿的直接或间接的经营者或是煤矿的保护伞时,地方监管很难监管,或是不敢监管。

4. 社会舆论监督的缺位。

在官煤勾结这一恶劣现象中,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未能真正发挥出它们的作用。一方面,一些记者由于担心受到打击报复而不敢讲真话。另一方面,一些记者为了私利在矿难发生之时向矿主索要“封口费”。

四、关于消除官煤勾结现象的建议

1. 建立现代化大型企业,提高规模效益,加大安全投入,减少安全隐患。

国家可以牵头对国有和私有煤矿进行整合,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使大批小煤矿彻底走向消亡。当煤矿整合为大集团大企业时,企业内会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和程序,运行也会非常规范,无需与地方官员发生私下交易,官煤勾结自然就没有了生长的土壤和温床。这样的整合剪断了官煤勾结的链条,净化了官场环境,也将会给地方带来巨大的税收利益。

2. 法律法规的设定要与时俱进,因地而异,并且加大执法力度。 可以考虑让劳动者参与立法过程,使得制定的法律更具有针对性和可

操作性,更能解决实际问题,改变其原来许多时候只是“摆设”的状态。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纪的官员进行有力的查处,并给予严重的处罚,使其吃一堑长一智,警示后人。并且建立官员复出制度,限制落马官员随意上任,通过法律法规净化公务员系统环境。

3. 将监管机构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成立多个独立监督主体,确保监督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监督系统,充分发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国有和私有小煤矿的监管作用,在各地设立安全生产监督分局,县区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站,企业内部成立安全生产监督小组,形成一个包括上下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组内监督在内的监督系统,将安全生产监管权进行合理、适当的转移与分配,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矿工的利益。

五、结论

很多因素使得官煤勾结这一问题得以产生,给我们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危害。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做好很多的工作,克服很多困难。同时,消除官煤勾结也并不是代表着矿难的消除,这还要以生产设备不断改进,矿工素质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制度日益完善等作为保证。只有当硬件、制度、劳动者素质和精细化管理都具备时,矿工的权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

注释:小煤矿:主要是指生产能力不超过30万吨/年的乡镇煤矿,同时包括部分国有煤矿小井和私营煤矿。

王雁斌

第二篇:煤矿安全管理论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论文:浅谈煤矿企业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

煤矿安全管理论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论文:

浅谈煤矿企业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摘要】当前,面临着煤矿企业深化改革、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大调

整,企业的安全管理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如何提高安全管理

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新课题。对此,我认为主要从提高

认识,强化安全管理、认识规律,掌握安全生产主动权以及管理

者如何抓好安全生产三个方面做好安全生产管理。

【关键词】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安全管理.一、提高认识,强化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对企业设计的最根本要求;长期安全生产为人们带来幸福、社会稳定、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的发展。但不能不注意到在长期安全生产过程中,人们可能萌生轻视、忽视、藐视安全生产的思想的现象。因此,应正确认识掌握安全生产的规律,意识到事故条件随时可能形成,因此应长期保持高度警惕,这一点至关重要。对企业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使其获得长期、稳定的安全操作技能,做到按规程操作,不违章。对企业干部(班组长以上)教育的目的是获得科学的、稳定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决策能力。安全管理应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全员管理,即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企业干部必须实施安全管理,这是法律责任赋予的要求;企业职工必须接受安全管理,这是每一个职工自身利益的需要;.领导干部必须模范执行安全

管理,这是素质的表现。安全生产是各方面长期努力的结果,发生事故(尤其是特大事故)是安全管理弊病的总暴露。可通过直接实践和间接实践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间接实践是通过理论、规范、标准的学习而获得管理知识。因此要求我们认真学习专业的科学基础知识、认真学习来自于专业的科学基础知识与经验教训相结合的规章制度。直接实践是要从事故中得到经验和教训,因为事故是人们违背客观规律受到的惩罚;是对各项工作进行的最公正检查;是强迫人们接受的最真实的科学实践。

二、认识规律,掌握安全生产主动权决

定安全与否的基本因素主要有以下6项:

a.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正确方法的使用;及时发现、处理异常或危险状态;及时巡视检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熟悉避险方法;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信息资料,不弄虚作假,不隐瞒真相;服从指挥,忠于职守,勇于同一切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健康的行为作斗争。

b.设备是重要的物质基础,设备都有寿命,任何设备的故障都有其规律性。 c.物料: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材料、备品备件、工具等。

d.环境(时间和空间):空间是指作业的环境,作业的时间要考虑夜班、节假日、人的喜庆、悲伤、失意、生物钟等因素,要百倍警惕事故多发时刻。

e.科学与技术:任何先进技术都有特殊的安全问题,选择生产技术的首要条件是安全可靠,安全技术研究就是针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开展研究;针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危险现象开展研究;针对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危险现象开展研究;结合新技术发展提出的新问题开展研究。

f.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就是决策,管理不

善是企业失败的主要原因,一个企业的成败“七分在管理,三分在技术”。管理缺陷是所有事故的普遍原因,管理失误往往是多重失误造成的。

三、管理者如何抓好安全生产

干部处于决策地位,是执行决策的决定因素,是同事故作斗争的核心。树立科学的安全生产战略思想,事故是可以避免和预防的。事故与安全是一对永恒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建立积极的预防思想。安全生产管理三原则

a.方针:“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安全是企业兴亡的基石,是企业的生命线、效益的前提,是增强企业凝聚力、吸引人才和劳动力的磁石。

b.技术:用高科技、新技术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即使发生误操作也保证不发生事故、即使设备有缺陷也要保证不发生事故。

c.结果:保证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人员、设备及管理),时刻在最佳状态。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理论、方式方法,对影响安全生产的人员素质、设备和管理等基本因素进行有效控制,使之达到“可控和在控”。

在煤矿企业处于改革的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安全与其他工作的关系,突出安全生产的基础地位,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多年实践证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得好,安全状况就好。为了能够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首先必须对各级各类人员及各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界定,责、权、利不清,责任制也很难落实。通过与各级各类人员、各单位层层落实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按责任和要求追究责任。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察体系,使之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提高

人员素质。提高人员素质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也是企业整体发展的需要。要重点把握好培训对象、内容、形式、效果等4个环节,切实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培训对象的层次性和培训形式的多样性,把职工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与职工个人业绩考核相结合,与激励机制相结合,使企业管理人员及职工达到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分析判断和紧急情况处理能力,使广大职工把安全作为工作、生活中的“第一需求”,实现安全工作“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总之,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头等大事,而企业的管理者围绕“安全生产”的主题应做的工作很多,既要抓主要矛盾,又不能留下丝毫安全隐患;这些工作如何进行才是最合理、最可靠的、值得管理者们不断深入地研究和探讨。

第三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 1

二、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制度„„„„„„„„„„„„„„„„ 2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3

四、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 4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

六、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6

七、入井安全管理制度„„„„„„„„„„„„„„„„„„ 7

八、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抓“三违”制度„„„„„„„„„„ 8

九、领导干部井下查岗制度„„„„„„„„„„„„„„„„ 9

十、节假日及中夜班领导干部井下查岗制度„„„„„„„„„10 十

一、矿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 11 十

二、区队管理干部井下跟班盯岗制度„„„„„„„„„„„12 十

三、安全活动日制度„„„„„„„„„„„„„„„„„„13 十

四、班前会制度„„„„„„„„„„„„„„„„„„„„14 十

五、安全隐患排查制度„„„„„„„„„„„„„„„„„15 十

六、“三违”处罚制度„„„„„„„„„„„„„„„„„ 16 十

七、安全生产技术审批制度„„„„„„„„„„„„„„„17 十

八、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制度„„„„„„„„„„„„„„„18 十

九、作业规程编制、审批与贯彻制度„„„„„„„„„„„19 二

十、采煤安全管理制度„„„„„„„„„„„„„„„„„20 二十

一、掘进安全管理制度„„„„„„„„„„„„„„„„21 二十

二、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制度„„„„„„„„„„„„„„22 二十

三、井下放炮安全管理制度„„„„„„„„„„„„„„23 二十

四、测量管理制度„„„„„„„„„„„„„„„„„„24 二十

五、地质管理制度„„„„„„„„„„„„„„„„„„25 二十

六、调度管理制度„„„„„„„„„„„„„„„„„„26 二十

七、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27 二十

八、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管理制度„„„„„„„„„„„„28 二十

九、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29 三

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31 三十

一、安全生产奖罚制度„„„„„„„„„„„„„„„„32 三十

二、职工群众安全监督制度„„„„„„„„„„„„„„47 三十

三、事故分析处理及报告制度„„„„„„„„„„„„„48 三十

四、工程设计审批制度„„„„„„„„„„„„„„„„50 三十

五、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51 三十

六、采掘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制度„„„„„„„„„„„„52 三十

七、顶析管理安全措施„„„„„„„„„„„„„„„„54 三十

八、人力推车及停放车规定„„„„„„„„„„„„„„55 三十

九、钢丝绳更换制度„„„„„„„„„„„„„„„„„56 四

十、主副井防灭火措施„„„„„„„„„„„„„„„„„57 四十

一、矿井和重要设施保卫制度„„„„„„„„„„„„„58 四十

二、上班考勤制度„„„„„„„„„„„„„„„„„„59 四十

三、交接班班制度„„„„„„„„„„„„„„„„„„60 四十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61 四十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2 四十

六、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63 四十

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64 四十

八、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65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为了能及时收集矿井安全信息,传达上级安全决议,及时解决处理有关安全问题,组织有关部门抓好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矿井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的当天下午为矿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时间,临时决定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由安监站负责通知。

2、安全办公会议由安监站组织,矿长主持召开,矿长不在时,由代理行使矿长职权的副矿长主持召开。

3、下列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办公会议,由安监站负责考勤。矿领导、安监站副站长、生产科正副科长、机电正副科长、安通科正副科长、群安站站长、办公室领导、销售科科长、财劳、保卫科长、外包队的负责人。

4、除了参加局级以上会议的人员外,原则上把其它工作暂缓来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因特殊情况参加不了安全办公会议人员,必须向主持或组织会议的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才有效。否则,按不参加安全办公会议进行处罚。

5、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办公会议的人员,不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元。

6、凡安全办公会议落实的安全事项,各有关单位的正职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会上要求处理的安全隐患,有关单位的正职领导必须认真组织整改,有关单位的领导要认真配合做好工作,不能互相推诿,否则,每次对有关责任人按20至1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由于不整改或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由于难度较大,确定不能按时整改的项目,有关单位的正职必须书面把情况汇报安监站。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制度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时传达上及安全工作意见和贯彻执行上级安全指令,有组织地参加安全生产调度例会,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调度会议为矿长定期召开,由矿办负责组织通知,调度做好传达工作。

2、安全生产会议,由生产科负责考勤。下列人员必须参加会议:矿领导、安监站领导、生产科全部领导及调度员、通风科全部领导、机电科领导、采掘工区的领导(除一人下井值班),财劳及矿办领导,外包队长管理负责人员。

3、各单位的人员因事不能参加安全调度会议的,必须事先向矿长或安监站站长请假,并经批准后,方才有效,否则,按无故不参加会议处罚。

4、各单位的正职领导收听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后,必须及时把有关精神传达到员工中去。

5、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调度会议的人员不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每次罚款20元,外包队长罚款50元。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为抓好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实现预定安全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2、矿必须在年前定出新一年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由分管安全的领导作出实现该目标的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领导,矿成立管理领导小组。

4、每一区队、部门必须根据总体目标,制定出本区队、部门管理范围实现安全生产的措施计划并认真落实。

5、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抓好各级人员的思想教育,确保全员对安全目标管理的统一认识。

6、每一员工必须支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现安全生产。

7、各区队、部门必须严严格格、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严格实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责、权、利结合。

9、为加大安全目标管理力度,矿对各区队、部门及个人进行划分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层层把关,确保安全生产。

10、矿必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落实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11、矿年终对安全目标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对于在安全目标管理中有突出表现、成绩显著的区队、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于不负责任而不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

1、井口调度为安全生产信息传递的枢纽,是领导、管理干部与井下一线安全信息联系的桥梁。

2、井口调度必须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工作,对于接收到的安全生产上的信息,必须做好记录并及时传递。

3、井下一线对于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必须要汇报中层管理干部和矿领导解决的,可直接问领导者汇报,但必须在当班向调度汇报记录。

4、领导向管理干部、井下一线布置工作时,接到工作布署的管理干部或其他职工必须在当班报调度做好记录。

5、矿领导要在每次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前阅示信息记录,监督安全生产落实情况。

6、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造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的,轻者取消当月奖金,重者取消当月工资,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为了排查矿井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每月定期由矿长负责组织(矿长不在矿时,由代理行使矿长责权的副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全矿性的安全大检查。

2、下列人员必须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矿级领导、安监站副站长、生产技术科正副科长、机电科正副科长,通风科正副科长、外包队负责人、保卫科长、工会、团委。

3、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大检查的人员,不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元。

4、除了参加局级以上会议的人员外,原则上把其它工作暂缓来参加安全大检查,因事参加不了安全大检查的人员,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请安全大检查组织者批准后方能有效,否则,按不参加安全大检查处理。

5、各单位的正职因事不能参加安全大检查时,必须指定副职参加,否则,对该单位正职每次罚款10元。

6、对参加安全大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各单位的正职必须认真按质按量及时组织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该单位的正职按每条20至100元的标准进行罚款,由于不按时整改隐患而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要追究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确因按时整改难度大的项目,该单位必须书面把情况汇报安监站,否则,按无故逾期不整改进行处罚。

7、对整改不安全隐患所需的工具、材料,各级领导予以重视,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供应,不能以任何借口来推诿,否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直至处罚。

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为杜绝烟火物品入井和爆破物品出井,确保入井人员安全,严格管理,特执行本制度。

2、井口检查员必须佩戴检查证、坚守岗位,严禁空班漏检。

3、检查员检身时要严肃认真,敢与违章违纪行为作坚决斗争。

4、检查员如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漏检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如造成烟火物品或爆破物品流失的另分析处理。

5、每一入井出井人员要积极主动接受检查,不得拒绝,否则每次罚款20元,携带烟火物品或爆破物品的另分析处理。

6、检查员要做好当班出入井人员的登记考勤,不得让他人代考,不得漏考、多考,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当班检查员20元。

7、本制度自即日起执行。

入井安全管理制度

1、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携带矿灯,严禁穿化纤衣服,携带自救器。

2、入井前严禁喝酒。

3、入井时,要凭入井证,交检查员验证,临时入井人员要凭安监站证明,否则不准入井。出井时领取入井证。

4、入井、出井时应积极主动接受井口检查员的检查,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严禁私自携带爆破物品出井。

5、未经安全技术培训人员严禁入井,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6、发现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的每次罚款500元。

7、私自携带爆破物品出井的,每条炸药、每发电管罚款500元。

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抓“三违”制度

为加强生产现场的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思想意识,杜绝“三违”现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确保安全生产,经矿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一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必须按照下井制度(规定),经常深入生产作业现场加强管理,狠抓“三违”。

二、发现“三违”行为(现象)必须立即制止,纠正。

三、对于属于帮教对象的“三违”人员,应适时给予帮教,并汇报安监站备案。

四、对于应受处罚的“三违”人员,必须按照“三违”处罚制度,填写罚款通知单,交由安监站执行罚款。

五、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抓“三违”月指标规定:

1、矿长、书记、工会主席、机电副矿长

1次

2、总工、安监站长、副矿长、矿长助理

3次

3、生产、安通科长、副科长、副站长

3次

4、机电、选运科长(工区长)

2次工

5、机电副科长

1次

6、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

1次

7、安瓦员

3次

六、对于规定有抓“三违”月指标的人员,抓“三违”超过指标的每次奖励20元;减少则每次罚款10元,如连续3个月不完成指标的,除安全抵押奖励外,取消其他安全奖励。

七、对于没有规定 抓“三违”月指标的员工,应积极参与抓“三违”,每次奖励20元。

八、以上奖罚,在矿安全奖励基金中进出,每月由安监站监督执行。

领导干部井下查岗制度

1、领导干部下井除完成当班下井工作任务外,还要对各岗位特别是特殊工种岗位进行查岗。严禁各岗位人员脱岗、离岗、睡岗,确保安全生产。

2、查岗时,发现有脱岗,离岗、睡岗现象,要立即令该岗位人员回岗坚守岗位,找不到该岗位人员时,要立即通知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调度派人顶岗。

3、对于检查发现的脱岗、离岗、睡岗人员,领导干部上井后要立即填写 “三违”通知单,由安监站进行处理。

4、领导干部井下查岗时,发现有脱岗、离岗、睡岗现象视而不见、姑息迁就、不教育、不提醒的,每次罚款该领导干部50元,如造成事故则另外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

5、安监站要经常检查监督领导干部下井查岗工作的执行情况,对于弄虚作假的有关责任人员,每发现一次,罚款50~500元。

节假日及中夜班领导班干部井下查岗制度

为加强节假日及中夜班井下各岗位值岗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节假日及中夜班必须安排一名领导和班干部深入井下检查各岗位值岗情况。

2、当班值班领导和班干部必须认真对各岗位进行查岗,发现脱岗、离岗、睡岗的,即时提醒或找人值岗,并按照“三违”处罚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当班下井查岗的领导和班干部必须认真负责对各岗位进行查岗,不得弄虚作假或对脱岗、离岗、睡岗的人员以姑息迁就,否则按旷工处理并扣除当月全部奖金。

4、当班下井查岗的领导和班干部因事不能下井的,必须事先通知调度安排人员顶班,在顶班人员不到位之前,不得漏勤,否则按旷工处理。

5、当班下井查岗的领导班干部下井由井中值班矿领导进行检查考勤。

矿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

为做好安全生产的领导和指挥工作,使安全生产上存在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井口调度每天必须至少安排一名矿领导进行值班。

2、值班领导必须坚持24小时在井口调度范围,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3、当班值班领导如因事离岗时,必须事先通知安排其他领导顶班,顶班领导还未到位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4、值班矿领导必须认真负责做好当班安全生产上的领导和指挥工作,对于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解决,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5、值班时间不得做影响指挥安全生产的事情。

6、当班值班领导因不负责任或不到岗、脱岗造成影响安全生产的,扣减当月工资和奖金的20%,严重的则另行处理。

7、本制度自即日起执行。

区队管理干部井下跟班盯岗制度

1、各区队管理干部必须深入井下,对本区队所管理范围内的工作面进行跟班盯岗,严防各岗位人员脱岗、离岗、睡岗,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2、因立槽煤开采的特殊性,当班人量的数量,要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和安全生产的需要进行配足配够,人员不足的严禁下井作业。

3、当班调度员在了解各工作面情况的同时,对各区队管理干部下井情况进行考勤,督促其下井进行跟班盯岗。

4、区队管理干部在本班工作前,要会同班干部其他人员对工作面先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本班及时彻底处理,确保安全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5、区队管理干部在查岗时,发现有脱岗、离岗、睡岗人员的,要立即令其归岗坚守岗位,如本岗位是危及安全生产的(如放炮警戒等),要通知当班暂停工作,找人顶岗后方可继续进行。

6、对于脱岗、离岗、睡岗的人员,区队管理干部要及时下达“三违”通知单,交安监站进行处理。

7、对于区队管理干部不下井或不跟班的,调度员要及时反映给安监站,由安监站进行处理。

8、安监站要经常对区队管理干部下井跟班盯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安全活动日制度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学习“三大规程”,学习、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令、决议或决定。

二、各部门、区队负责人必须认真组织本部门、区队员工积极参加安全日活动,每周至少一次,参加活动的员工人数要达到100%。

三、认真抓好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研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四、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提高员工参与积极性,以达到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思想意识的目的。

五、在安全活动中,员工应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提高自身安全操作技术。

六、安监站要定期检查各部门、区队的安全活动日开展情况,对于不按规定开展安全日活动的部门、区队,将处以该部门、区队负责人50元罚款。

班 前 会 制 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工区、外包队必须坚持召开班前安全会制度,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布置安全工作。

三、坚持交接班制度。上一班未能处理的安全隐患,必须交请下一班处理(严重的事故隐患必须现场交接班并汇报矿调度)。

四、针对工作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班前会上必须落实安全措施,落实专人处理。

五、班前安全会内容包括传达矿安全决议,学习作业规程及措施、布置安全工作、通报事故、提示职工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六、安监站、工会不定期抽查,凡不召开安全会的每次罚款外包队长和当班班长各30元和20元。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1、认真开展定期安全大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检复检制度,利用多种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

2、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领导、各采掘承包队负责人,必须经常深入井下生产现场,及时发现和查处本区域本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要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

3、安瓦员必须贯彻巡回检查制度,发现事故隐患当场指出,并要求现场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如果有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升井后,还必须填定好汇报记录。

4、安监部门或其它职能部门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并注意跟踪检查,确保安全隐患的及时有效处理。对于处理隐患不及时的要查出原因,如果是主观因素的要追究责任。

5、施工单位或者隐患处理负责人,必须无条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处理隐患时要指定人员现场指导,并把整改通知单及时反馈到安监部门。

6、安监部门要随时追踪各种安全隐患的处理情况,对于难度较大的,要派专人负责监察,甚至下达停产整改意见通知书。

7、对于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矿安监站必须追踪检查整改完成情况,本矿无法排查的事故隐患,由安监站书面汇报矿务局协助处理。

8、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后,要依照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和总结。

“三违”处罚制度

1、任何员工都有权利和义务反“三违”,并及时填写“三违”通知单或汇报安监站,由安监站根据“三违”情况进行处理。

2、“三违”处罚权属于安监站,安监站根据“三违”情况,严格按照矿务局和矿的“三违”处罚规定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对于要进行处罚的“三违”现象,由安监站及时开据违章罚款通知书(一式三份,安监站、矿财务科、被处罚单位、区队、部门或个人各一份)并及时送达三方手中。

4、财务科必须按照违章罚款通知书中的处罚金额对被处罚单位、区队、部门或个人进行及时追缴,否则由财务部门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填补。

5、“三违”罚款一律进入安全奖励基金专帐,不得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技术审批制度

1、井下所有的工作地点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编制,规程及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作业规程及措施由矿技术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

4、作业规程、措施,必须根据会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最后报矿总工审批。

5、施工过程中,如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制度

1、每一工作地点和工程开工前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审批制度,不经审批的不准开工。

2、监察各工作地点和工程的安全技术是否完善,否则不准开工。

3、各工作地点和工程开工后,因工作面情况变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补充的,必须及时补充完善后方可继续施工,否则停工。

4、对于要求停工的工作地点和工程,必须下达安全监察意见书。

5、对于安全生产上采用的新技术,必须经过安全鉴定后方可试用,试用单位必须收集相关数据资料,试用期必须安排技术人员进行追踪监督,并作出报告。

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及贯彻制度

为加强作业规程的管理,提高矿井产量及质量标准化,确保安全生产,经矿研究决定对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及贯彻要求如下:

1、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由生产科专人负责。

2、编写作业规程时,必须摸清作业地点及周边情况,尤其是水文地质情况,做到科学性,安全性及合理性。

3、作业规程必须由总工、安监站、通风科及生产科审批后方可发放。

4、审批后,必须发放至相关部门,尤其是施工单位,同时组织施工单位认真学习。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组织施工。

6、当工作面发生变化时,必须制定针对性措施,经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

采煤安全管理制度

1、采煤工作面进行回采前,生产科必须根据回采工作面的情况和预见认真编制作业规程。

2、作业规程必须经审批,经施工队组织每一作业人员学习后,才能进行回采。

3、当回采工作面发生情况变化而在作业规程中没有考虑到时,生产科要及时制定安全措施,并组织落实。

4、因立槽煤回采后大部分工作面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所以放煤过程中必须确保下部巷道畅通,出现棚架损坏的要及时维护,严防挎顶挎帮封人。

5、立槽煤采后采空区上部瓦斯聚积普遍,打长孔炮眼时,严禁打穿采空区。

6、回采时,施工队必须做好每一回采循环的封塘工作,确保封塘质量。

7、放煤时,当头至少要有二人以上,严禁单身作业。

8、放煤过程中,斜坡严禁行人。并做好人员上下的信号联络工作。

9、生产科要控制好各个回采工作面的放煤量,防止放煤量过大而超出回采范围。

10、生产科要做好各个回采工作面的测量上图工作,对于异常区要在图上注明。

掘进安全管理制度

1、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生产科必须针对工作面的情况和预见认真编制作业规程。

2、作业规程必须经审批,经施工单位组织每个作业人员学习后,方可开工。

3、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施工。

4、矿管理部门要经常检查掘进工作面的施工情况,存在安全隐患要落实措施督促施工队按期整改。对于不合格的工程,要令其立即返工,严重不合格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勒令停工。

5、当掘进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而作业规程中没有考虑到时,生产科要及时制定安全措施。

6、当掘进工作面前方有水害疑问时,矿要制定探水措施方案,进行探水前进,只有待水害疑问解除后,才能停止探水工作。

7、掘进巷道在贯通其他巷道或揭露老空前,生产科必须下达贯通通知书并制定安全措施。

8、生产科必须及时把掘进巷道进行测量上图,以利于安全生产。

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提升运转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各岗位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按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坚持钢丝绳检查和更换制度,做好提升运转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和轨道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

4、拉放车时,必须先检查连接装置是否完好。

5、拉放车时,必须坚持“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原则。

6、人力推车时,推车工必须按照规定距离保持车距,听看并用,防止推车伤人或被人伤,同向推车时,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车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

7、车推出石门或交叉口时,推车人必须控制车速并发出警号。

8、下山掘进作业过程中,拉放车时,下方人员必须全部进入防身峒或上到平台后,方可拉放车。车斗下放到位后,绞车司机不得离开绞车,下方作业人员还应用可靠的物器将车辆稳住后,方可作业。

9、拉放车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在上下平台逗留

井下放炮安全管理制度

1. 井下爆破工作心须由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心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2. 每一放炮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持证岗。 3. 当班需用的炮药、电管由当班放炮员持证限量领取,放炮员要严格执行爆破物品清退领用制度。

4. 放炮员领取炸药、电管后,直接将炸药、电管安全运送到工作地点,并放置在安全地点,装箱上锁,不得乱丢乱放。

5. 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按照放炮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的,严禁装药放炮。

7. 如工作面来压,棚架损坏,存在伞檐,巷道不畅,出现透水征兆或者工作面风量不是的,严禁装药放炮。

8. 爆破前,班组中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9. 对于放炮距离,拐弯长度不得小于50米,直线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10. 放炮线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放炮拉接线中,不得与任何电缆或导体接触。

测量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做好测量管理工作,切实为矿井安全生产服务。

2.认真做好矿井井下及地面地日常测量工作,做到及时,准确,测点标记要清禁,确保工程质量。

3.进行巷道贯通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间距,把测量数据及时反馈到管理部门,由生产科及时下达通知书,同时落实安全措施。 4.认真做好矿井周边的测量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把周边情况查清禁,防止越界开采,滥采乱挖,破坏保安煤柱,对于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矿领导反映。

5.填绘专门的矿井测量图纸,数据要准确,填绘要及时,为矿井安全生产的指挥提供可靠依据。

6.建立相关的测量台帐,做好各种图纸、资料的存档,保管和保密工作,不经矿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7.爱护测量仪器、工具,定期检查、维护、校正,确保测量仪器的精确性。

地质管理制度

1. 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做好矿井地质管理工作,切实为矿井安全生产服务。

2. 部门地质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地质观测、

勘察,做好记录,建立相关台帐。

3. 填绘专门的矿井地质图,地质情况和数据要准确,日常勘察、观测情况要及时填图,特异常情况要做醒目标记。

4. 必须做好各种地质图纸、资料的存档、保管和保密工作,不经矿主管领导的批准,不得外借。

5. 对于矿井设计,新区域的发展或采区地质异常变化影响安全生产的,要进行地质情况勘察,作出地质情况调查报告,提供可靠依据。

6. 认真抓好"三量"管理,做好每季"三量"核算、填绘上图、上表和汇报工作,为矿井维持"三量"的动态平衡提供数据,以利于及时调整生产布置。

7. 在进行地质勘测调查中,当实际情况或数据与原勘察情况数据不符时,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纠正。

调度管理制度

1. 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2. 交班调度员必须认真把本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向接班调度员交班,不能马虎了事。接班调度员要认真听取上一班的工作情况介绍,以便于开展本班的调度工作。

3. 对局、矿领导布置的有关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重要技术措施,要及时认真落实。

4. 要做好安全生产信息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相关台帐,做好有关记录。

5. 认真填写本班日报表,数字和安全生产情况要准确清楚,及时汇表上报。

6. 及时掌握生产动态,组织均衡生产,解决安全生产关键问题。 7. 如有紧急情况或重大事故时,要立即按程序和内容向有关部门和矿领导汇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8. 督促各队伍、特殊工种人员按时交接班,保满勤,搞好安全生产。

9、各种图纸、文件、数据要妥善保管好,不得丢失,不经矿领导同意不得外借。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1、矿必须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以加强对矿井防治水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2、分管技术的矿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制定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计划、防治水计划以及矿井水灾的防治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3、矿有关部门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周边矿井、老窑以及本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积水情况,并在矿井水文地质图上明确标出其位置、范围和积水情况。

4、建立井下水文观测站,定期进行矿井水动态观测,异常情况下要作出水害预报。

5、建立矿井水文地质及防治水有关台帐,做好详细记录。图纸、资料、数据要妥善保存,不经过领导批准,不得对外。

6、采掘工作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指导方针,矿要成立探水队伍,具备必要的探水设备。

7、抓好雨季“三防”工作,矿每年在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成立“三防”领导小组,作出“三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必须备有一定的防治水应急物资、设备、材料。动用后要及时补充。

9、严禁采动矿井防水煤柱,如周边已无水患,必须采动时,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掘。

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管理制度

1、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2、矿根据矿井安全生产的条件,设留一定数额的安全资金,由矿长掌握,由财务科设立帐目,专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不得挪作他用。

3、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后,所需费用由总工先进行预算,经矿长审批后,由项目负责人及时按质按量完成,实际费用要经总工和矿长审核结算。

4、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动用后,要及时补足原有金额。

5、矿井如出现大安全隐患,所需经费超过预设的安全资金时,其他经费要服从调拔,以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及时落实。

6、如安全资金被挪作他用后,不能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及时落实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如造成事故的,则另分析处理。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使培训工作走向正常化、制度化,全面提高员工素质,促进安全生产,经矿研究决定,现作如下规定:

1、本制度规定必须培训的人员: (1) 新招收进矿的新员工; (2)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

(3) 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及调换工种的人员; (4) 根据需要矿领导安排培训的人员; (5) 下岗转岗再就业人员;

(6)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培训的有关人员。

2、每次培训,各有关区队、科室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将所培训的名单报安监站以便安排培训。

3、凡矿举办的培训班,有关的区队、科室,如不按通知要求将培训名单报送到安监站的,罚款该单位100元;开班培训期间,培训部门将严格按照报送的名单进行考勤,无故不参加培训的,罚款个人每次10元,迟到、早退的罚款个人每次5元;该单位送培人员,每次上课缺席超过20%,罚款该单位50元。

4、承包队有新民工来矿工作的,必须及时将名单报安监站安排上岗培训,私自下井,一经发现,罚款承包队500元/人。

5、特殊工种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必须持证上岗,不经培训上岗操作罚款30元,已培训合格,但无证上岗的罚款10元。

6、工种调换时,劳资科必须将名单报到安监站,接收单位安排上岗前必须先送培训,合格后才可安排上岗作业。

7、每期培训,必须进行考试和考核,考试要有成绩,考核要经主要授课人员签署意见,培训结果由安监站、培训部门存档备案,并通知培训人员所在单位。

8、新招进矿的承包队或民工年内初次一次性培训,经费由矿方负责,承包队年内因人员变换,补充人员的培训经费由送培单位支付。

9、矿举办的培训班,送培的区队、科室必须由一名副职以上领导带队,送培民工必须有该队带班以上人员带队培训,否则罚款单位正职领导、区队负责人30元。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1、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经主管部门审核领证,方可上岗和业,持证上岗。

2、每一特种作来人员,属于哪一级培训部门培训的,所在部门或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送培。

3、培训部门因其它原因暂时不安排培训的,可委托下一级培训部门代培、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临时证可以上岗作业。但以后有培训安排时必须及时送培。

4、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一律进行全脱产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后,刚上岗的一段时期内,不准单独上岗作业,必须由有一定实践经验的该工种人员带班,直到能熟练操作为止。

6、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复训,复训合格办证后方可继续上岗。

7、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专项档案,妥善保存。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

第1条:为了规范我矿各级管理部门及全体员工的行为,加强矿的各项管理,完成租赁经营的各项工作任务,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员工收入,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2条:凡在我矿各工种岗位的所有员工,都必须切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职工作。 第3条:矿按照“一把手”负责制的原则,凡是有违纪违章受罚的员工,对于员工所在部门(或所在工区)的一把手给予受罚员工罚款额50%的处罚;对分管该部门(或工区)的领导给予受罚员工罚款额的20%进行处罚。

第4条:矿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受罚人员或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由安监站或督察办当场开具罚款单送达矿财务进行罚款。对于受罚人员给予二个月的受教育和改正期限。在二个月内如本人无违纪违规或“三违”现象,并能作出深刻的“以身说法”,使其他员工受到教育的,则将受罚人员罚款额的60%返还受罚人;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必须协助做好受罚人员的帮教工作和“以身说法”工作,在此条件下,受罚人员如返还60%罚款的,则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可以返还全部的罚款额。对于在二个月内受罚人员又有违纪违规及“三违”现象的,则受罚人员及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的罚款不再返还。

第5条:每次上级向下级布置安全生产任务或整改隐患必须有派工单或指令单。派工单(或指令单)一式三份,送接受任务(或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一份,安排任务(或工作)的管理人员一份,调度(或安监站、督察办)一份。对于在派工单(或指令单)期限内不完成工作的按规定处罚。

第6条:矿对所有员工每半年时间进行考核一次,并根据其工作情况的优劣进行排队,凡是排在本单位(或本工区)名次后面的10%的人员,则停工5天进行整顿帮教学习;如果连续二次考核名次排在后面的10%的人员,则停工学习半个月。因考核排在未位而停工学习的人员,必须按条件重新竞争上岗,停工期间只发生活费6元/天,竞争不上岗位的则停发生活费,与矿解除劳动合同。

连续二次考核排在本单位(或工区)名次前面10%的人员,矿授予优秀员工称号,给予奖励。

对于连续二次评为优秀员工的职工,每月发给优秀员工奖100元。 第7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功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矿督察办及安监站核实,除通报表扬外,还给予下列奖励。

(1)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对有功人员给予200~2000元奖励。

(2)对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技术措施等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或有发明创造的,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效果好的,对有功人员给予200~1000元奖励。

(3)能及时制止违章行为,特别是制止领导干部违章指挥,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对有功人员给予50~500元奖励。

(4)在事故抢险中挺身而出,表现突出的,给予100~500元奖励。 (5)检举揭发严重“三违”人员的,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处罚“三违”人员金额的20%。

(6)对矿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8 条:各单位正职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各种专业工作会议和月度安全大检查,因事不能参加的必须指派一名副职参加,否则,对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次,对于各项会议落实的工作项目和安全大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整改,否则,对有关责任人予以20~100元处罚,对有重大安全隐患而不及时整改的,对有关人员给予100~2000元处罚。由于落实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9条:严格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各部门、各科室、各单位员工凡迟到、早退在半小时至1小时的,对当事人罚款10元,超过1小时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特殊工种、特殊岗位人员必须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否则,对当事人罚款50~200元。

第10条:全矿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含区队长)离开合山外出,必须向矿长或分管矿领导请假,否则,对当事人每次罚款100元。各部门、各科室、各单位员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1条:各区队长和享受矿电话费补助的管理人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或通讯联系必须畅通,否则,每发现关机一次,对区队长罚款20元,连续三次矿管理人员手机关机又通讯联系不上的,取消其电话费补助。

第12条:无故不组织职工开展安全活动日,扣罚单位主管领导30元;员工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日学习的,每人每次罚款5元。

第13条:有抓“三违”任务指标的人员,由安监站逐月考核,作为安全奖励和年终评比的依据之一。

第14条:因交接班不清楚或派班时只布置生产不布置安全工作的,扣罚跟班管理人员50~100元。

第15条:凡带烟火下井或在井下吸烟者,罚款500元/次。并对井口检查员给予50~100元处罚。造成事故的另分析处理。 第16条:凡酒后下井或在井下喝酒者,罚款50~100元,并罚款跟班管理人员和班长各50元。井口检查员不劝阻的处罚50元。

第17条:下井不带矿灯、矿帽或不穿劳保鞋的,一次罚款50元。 第18条:管理干部不坚持跟班盯岗或挂牌不下井的每次罚款50元,空班罚款100元。

第19条:凡是咒骂、欧打、威胁和阻挠安监(检)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50~500元罚款;性质特别恶劣的,另分析处理。

第20条:凡对安监站下达的安全意见书拒绝按规定执行的,处罚责任单位50~200元,因特殊原因逾期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必须及时书面报安监站。

第21条:井下烧焊没有申请书的,罚责任单位50元。造成事故另分析处理。

第22条:不按矿通知参加安全培训或不参加事故分析会的人员处罚20元,通知不到位的扣单位正职10元。

第23条:为违章者说情推卸责任的,同样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罚。 第24条:不按规定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学习的,每次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500元。

第25条:各采掘区队严禁录用无任何有效证件的人员下井从事井下工作,违者除责令其辞退录用人员外,每录用一人罚款50元。

第26条:所有人员未经矿安全培训下井的每人罚款500元。 第27条: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复训。违者罚款20~50元。情节严重的取消上岗资格。

第三章

生 产 安 全 管 理

第28条;新开工的作业地点必须按规定办理开工证,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予开工,并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

第29条:每一生产作业地点组织正常生产时,作业人员不能少于安全生产人数,否则严禁生产。违者罚款100~500元。

第30条:采掘区队每个当头每班不少于5人上班,少1人罚款20元,少于3人(不含3人)不得下井作业,并按空班处理。空班每班罚款200元。(全岩当头打炮班不少于二人。)

第31条:采掘区队回采放煤当头实行“三班”制作业,煤巷掘进当头(以进尺计价),可实行“二班”制作业(全岩巷道当头除外)。否则,回采当头每天作业班次少于三班、煤巷掘进当头少于二班,按空班处理,空班每班罚款200元。

第32条:采掘区队交接班时间不允许超过1小时,即延迟30分钟下井或提前30分钟升井的,每人罚款10元;延迟1小时下井或提前1小时升井的,每人罚款20元;延迟2小时下井或提前2小时升井的,按空班处理。特殊情况需延迟下井或提前升井的,必须汇报矿调度,经值班领导同意。

第33条:采煤作业点必须 按作业规程施工,严禁乱挖乱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罚款50~500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34条:每一生产地点班(队)长、跟班管理人员(含带班)必须随时在生产现场组织生产安全工作,工作地点有安全隐患或发生影响生产的因素,班(队)长或值班人员又不在现场组织处理的,罚当班班长(队长、带班、跟班管理人员)各50~200元。造成空班的,按空班处理。

第35条: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备有1~2条修窿钢钎、支护工具(斧头、窿锯)和支护材料,否则按每项罚区队50~200元。

第36条: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不得小于作业规程规定(地质条件变化所限除外),否则罚区队100元。

第37条:有重大隐患未向矿调度汇报,又不交接班的,罚当班负责人50元,造成事故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

第38条:工作面遇到断层或褶曲地段(顶板破碎带),必须按规定采用密集支柱或木垛加强支护,否则扣罚工区50~200元。

第39条:采煤工作面运输机械启动前,必须取得准确信号方可开机,否则视作违章作业,罚司机10~20元,造成事故的严肃处理。严禁在刮板运输机上行人。

第40条:采煤工作面每一组回收人员至少由三人组成,回收单体液压支柱人工卸载必须远距离进行,即工作人员离开单柱至安全位置再拉动卸载手把上的牵引绳,严禁人员进入采空区,严禁用大锤回柱放顶,否则罚款10~20元。

第41条:凡使用风钻打岩石干眼的,扣罚当班50元。(特殊情况经矿批准除外。)

第42条:伪顶伞檐不处理或空顶冒险作业的,给予10~50元罚款,并追究区队跟班干部和班长的责任。

第43条: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如发现隐患不及时处理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44条:凡采掘工作面每次放炮炸倒的支柱、支架,没有及时扶正重新打牢而冒险作业的每次罚款50~500元,并追究区队跟班干部和班长的责任。

第45条:采掘巷道或行人、回风的巷道折损断梁断腿的支架必须及时更换或补架。对于经矿管理人员或安全员指出又不进行处理的,罚款100元。

第46条:采煤工作面单柱所垫石头不准超过一块,规格长、宽均不准小于30厘米,厚度必须大于10厘米,否则每处给予罚款20元。

第47条:回采时,严禁采保安煤柱,违者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200元。

第48条:巷道掘进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巷道断面、坡度等施工,巷道达不到要求或人为超宽超高的,除要求返工外,还必须罚款50~5000元。

第49条:煤巷掘进支护规格为棚距0.7米,并背顶背帮,如出现棚距大于0.8米或背顶背帮不合格,或支护不牢固等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

第50条:掘进巷道所使用支护材料尾径必须大于12cm(去皮),否则每发现一条罚款10元,并要求更换。

第51条:斜坡放煤必须坚持在封塘闸下放煤,封塘闸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1000元。

第四章

井 巷 运 输

第52条:人力推车经过弯道、道岔、风门、巷道口、有人工作区段,或前方有行人时,必须限速慢行和发出警号,否则罚款50元。

第53条:人力推车时严禁放飞车,违者罚款20元。

第54条:井下平台空车斗由井下平台工分配,对不服从分配或进入井底平台警戒线内强抢车斗的,每人每次罚款20元;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分配车斗的,对挂钩工每次罚款20元。

第55条:电机车或人车运行过程中,严禁爬车、跳车或站在两个车箱碰头上,否则罚款100元。

第56条;严禁乘搭平卡或车斗上下绞车道,否则每人每次罚款50~500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责任。

第57条:绞车道上平台无阻车器或阻车器失灵的,限5天内整改好,否则罚有关单位50~100元。

第58条:绞车道上下平台挂车后启动前不按规定发信号的罚款50~100元。

第59条;因操作不当而造成脱钩溜车事故的罚款50~200元,造成人身事故的要追究其它责任。

第60条:凡绞车提升2车以上(含2车)不装副绳或有副绳不使用的罚工区或挂钩工50元。

第61条:绞车道中途吊车没有安全措施的一次罚款10~30元。若因此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

第62条:掘进下山巷道长达30米后,距离当头20米外必须安装防跑车装置,否则罚款工区50元。凡提升或下放车斗时,不启用防跑车装置的下山当头,每次罚款当班20元。

第63条:绞车启动开机时不送电放飞车的(坡度小有措施除外),每次罚款50元。

第64条:绞车提升时,绞车道严禁行人。未经平台挂钩工同意,强行走绞车道影响提升的,一次罚款30元,乘搭车斗碰头上下绞车道的每次罚款50~500元。

第65条:严禁用三角斗运输铁轨、水管、木头等物品,违者罚款50~500元(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66条:绞车提升严禁使用非正规插销或使用钢丝绳链环等非矿专用链环,违者每个罚款20元。重犯加倍处罚。

第67条:未挂好绞车提升主绳或付绳就提前打开阻车器,或车斗过后不关阻车器的每次罚款20~50元。造成飞车事故的,对责任人员每次罚款200元,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

第五章

机 电 管 理

第68条:违章带电作业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它责任。

第69条:检修、搬迁或处理机电设备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闭锁所有开关,并挂上“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且有人员看守,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并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违者罚款50~100元。

第70条:动力电缆不按规定吊挂掉地的每处罚款20~50元。 第71条:司机开机时(指刮板机、压风机、抽风机、绞车、小泵等),不准睡觉和躺着开机,违者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井下各区队使用的空压机、水泵,必须派专人看护,如因操作不当或人为责任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使用区队承担一切维修费用。

第72条:地面配电站、抽风机、井下泵房、值班电钳工等特殊岗位人员必须现场交接班,严禁脱岗、串岗、空班,违者罚款50~200元,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

第73条:值班电钳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故意拖延处理工作的,对电钳工每次罚款100元,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74条:严禁在运行的机电设备上休息,违者罚款100~500元。 第75条: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或明接头不处理的罚款200元/处,电缆下地、开关被埋或被水淋的,限3天内处理好,否则每逾期一天罚款相关单位10~30元。

第76条:井下严禁打开防爆开关盖使用开关或采用其它非正常手段使用开关,违者每次罚款50元。甩开漏电继电器不用的罚款50~200元。

第77条:井上下搬运设备必须轻搬轻放,对损坏、丢失零部件的,对责任人员按价赔偿。

第78条:井下使用的电器设备要保持完好,若发现失爆,对责任区队或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79条:更换出来的坏、旧设备,必须在三天内送至厂房维修地点,超时按每天50元/台收取占用金。

第80条:井下设备使用的保险丝一律采用新型熔断器,并按使用设备的功率选择合适的新型熔断片,严禁使用其它导线取代新型熔断片。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员罚款50元/台,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全部修理费用。造成其它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81条:井下使用的绞车必须按操作规程和矿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如操作不当或超负荷运行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按损坏程度进行赔偿。影响生产的,另行处理。

第82条:各值班绞车司机,负责检查当班钢丝绳完好情况,安检员每天检查一次,并到调度填表记录。检查有钢丝绳磨损、断丝超过规定值时,必须向有关部门反映,进行更换。如检查不到位造成事故的由当班责任人负责。安检员不填报表的,每次罚款20元。

第83条:井下使用低压开关(QC83—80)严禁采用顶死交流接触器或按钮开机,违者罚款50元。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84条:机电维修工作人员要保证设备的维修质量,杜绝不合格品出厂,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领用后无法使用的,对修理责任人罚款30元/台。

第85条:在井下乱拆开矿灯者,发现一次罚款20~500元,损坏、丢失矿灯按价赔偿。

第六章

通风、瓦斯、爆品管理

第86条:施工的掘进当头、采煤作业点,必须安装局扇机通风,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工作地点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违者罚款50~500元。

第87条:通过风门不关的,罚责任人或单位50~500元。 第88条:无故损坏井下通风、防尘设施、瓦斯监测仪器者,除按价2倍罚款外,并责令写书面检讨通报全矿,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89条:未经通风部门批准擅自打开盲巷栅栏、密闭者,罚款50~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第90条:局扇机因检修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局扇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的瓦斯浓度,只有在其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5%,经安瓦员同意后才能人工启动局扇机,违者罚款50~500元。

第91条:停风停工的采掘工作面在恢复工作前,必须经安瓦员检查停风区域的瓦斯及其它安全情况,只有瓦斯浓度在1%和二氧化碳浓度在1.5%以下又无其它安全隐患,且局扇机的启动符合本章第90条的规定时,方可恢复供风恢复工作,违者罚款100~1000元。

第92条:工作面因通风管理不善而人为造成瓦斯浓度超限的罚相关责任人50~200元。如因此而造成停产的,按空班处理。

第93条:每一回采循环必须打上封塘闸,否则严禁作业,并处以50~200元罚款。采面采完后,其采空区必须3天内封闭完毕,否则对相关单位罚款50元,每超期一天加罚款20元。

第94条:安瓦员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监督工作和瓦斯检查的工作职责,认真检查工作地点的通风、瓦斯、顶板、运输、爆破、84#、85#使用管理等安全情况,严禁无故空班、漏检、脱岗等行为,违者罚款50~500元。对检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必须限期督促处理,否则对安瓦员罚款50元,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现场监督处理完好,否则对安瓦员罚款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

第95条:安瓦员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当班汇报,对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向矿调度或有关管理人员汇报,否则对安瓦员罚款50~200元,对于不及时汇报而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96条:各区队井下作业班组兼职瓦检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并按规定进行“一炮三检”,不得弄虚作假,升井后按规定填写瓦斯报表,否则,每违反一项对兼职瓦检员罚款20元;对故意损坏或丢失仪器的,按价赔偿。

第97条:炸药库的84#、85#发放工、看守工必须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把关,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严禁脱岗、空岗。严格按规定收、发84#、85#,违者罚款50~2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

第98条:各当头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违者罚爆破员100元。 第99条:装药炮眼雷管脚线不扭结短路的,凡发现一次罚款爆破员20元。

第100条:爆破员必须按规定填充足够的炮泥,严禁用煤粉或其它可燃物充填炮眼,违者一次罚款50~500元。

第101条:炮眼装药必须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推入,严禁使用金属材料送药卷,违者一次罚款300~500元。

第102条:工作面炸药箱有炸药、电雷管时必须加锁;同时严禁炸药、雷管混装或乱丢放,违者罚爆破员500元;运送炸药、雷管不按规定用箱的每次罚款100~500元。

第103条:凡不使用矿用型发爆器放炮而使用其它电源放炮的,罚款100~500元。

第104条:凡放炮不警戒,罚当班班长50元,警戒人员不负责任的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按分析会决定处理。

第105条:凡是每次放炮后,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没有拔出、放炮线没有扭结短路的罚款20元。

第106条:放炮母线的规格长度、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违章者罚款50~500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

第107条: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出现瞎炮(盲炮),要做明显标记,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若不按规定处理的,每个罚款50元。

第108条:采掘工作面放炮过程中,爆破员每次接炮应随身携带发爆器把手(钥匙),否则,罚放炮员20元。

第109条:坚持井下炸药、电雷管领用退库制度。凡剩余炸药、雷管当班不退库,私藏井下的,对该区队或当班爆破员按炸药10元/条、雷管10元/发给予处罚。私自拿出井口的按炸药100元/条,雷管100元/发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

第七章

后 勤 保 卫

第110条:在我矿工作的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赌博、嫖娼、吸毒、贩毒,打架斗殴等。

第111条:各区队员工房必须认真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不准乱扔垃圾,否则,经检查发现指出又不按期整改的,每次罚款20元。

第112条:各区队员工房必须做好内务工作,各类物品摆放整齐,保持床铺整洁,否则,经检查发现指出又不按期整改的,每次罚款20元。

第113条:各员工房的电源线要按规范排好,不准乱拉乱接,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114条:各员工房内的公共财物要保管好,损坏公物的,按价赔偿。

第八章

第115条:职工出现“三违”的,除按规定处罚、写检讨书外,必须主动接受帮教。既不接受帮教又拒绝写检讨书的,除按对应条款处罚外,另加倍罚款。

第116条:事故发生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作出处理意见。(1)非伤亡事故:一级和二级事故由矿组织分析,三级事故由工区组织分析,通知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2)人身事故:重伤和重伤以上事故由矿组织分析,轻伤事故由工区组织分析,报安监站。如做不到,属矿责任的对有关部门主管领导扣款20元,属工区责任的对工区主管领导扣款20元。

第117条:工伤的职工到安监站开据工伤证明时,需要有工区当班干部的书面证明,出现工伤的单位必须于当班报矿调度并报安监站备案,两天之内到安监站开据工伤证明单。

第118条:单位当月发生伤亡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1、工作区域内发生的人身事故:

(1)轻伤:按当班出勤人数每人扣款5元。

(2)重伤:按在册出勤人数每人扣款20元,当班出勤人员加罚20元,跟班管理人员和班长分别加罚50元和30元,当班不脱产安全员加罚款50元,当班安瓦员、安监员罚款50元。

(3)工亡:按在册人数每人扣款80元,当班出勤人员加20元,跟班干部和班长分别加罚100元和80元,当班不脱产安全员加罚80元,工区正职罚80元,其他干部罚款40元,当班安瓦员、安监员罚款100元。

2、工作区域外发生的人身事故: (1)重伤:按在册每人扣款10元。

(2)工亡:按在册人数每人扣款50元。当班跟班干部加罚款50元,班长、不脱产安全员加罚款30~50元。

事故责任除按上述处罚外,还按分析会决定执行。

3、外包队发生人身事故的:重伤的罚款单位2000~5000元,工亡的罚款单位30000~40000元,发生工亡事故时,罚款当班带班100元,当班班长80元,工区长(管理人员)100元,当班的安瓦员、安监员各100元。

第九章

实 施 办 法

第119条:本办法实施后,各单位必须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不断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第120条:安监站代表矿务局作为本规定的执行单位,矿督察办公室作为矿的督察部门,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本规定,不能姑息迁就,营私舞弊。否则,轻者批评教育,重者严肃处理。

第121条:安监站、督察办开具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分别交给被罚款者、本站(办)、财务科各一份,由矿财务科从被罚款者单位工资总额或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122条:本办法未提及部份由矿临时研究决定。

第123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七矿。

职工群众安全监督制度

1、矿支持、鼓励每一职工群众参与矿井安全监督工作,共同抓好矿井安全生产。

2、对于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管理不到位问题,职工群众应及时向矿领导干部或管理人员反映,并有权进行追踪监督整改落实。

3、当职工工作环境中存在安全隐患危及职工人身安全时,职工有权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拒绝作业。

4、对于职工群众反映存在的安全问题,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并及时落实措施整改,并接受他们的监督,不得置之不理,更不准阻挠。

5、如职工群众向领导干部或管理人员反映存在安全问题后,因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不予重视而造成事故的,将追究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6、对于积极参与安全监督并有立功表现的职工群众,矿给予50~500元奖励。

事故分析处理及报告制度

为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一旦事故发生后,能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吸取教训,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无论是人身伤亡事故或非人身伤亡事故。)负伤者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或矿领导。

2、调度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汇报安监站、总工和矿长。

3、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于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以及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汇报局调度和局领导。

4、对于轻伤事故,安监站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汇报安监局。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或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后,矿长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每月底(或次月初),安监站必须将当月发生的事故进行统计上报安监局。

7、对于不负责任不按规定上报而造成事故的扩大,矿将给予处以200元罚款。

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1、对于轻伤,重伤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由矿长或安监站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对于死亡、重大死亡和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安监站要会同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

3、矿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区队了解有关情况和资料,任何部门、区队或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事故调查结束后,由安监站召集矿领导、调查组人员、当事人及其部门负责人召开事故分析会。

5、事故分析会议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严肃处理,分析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吸取教训,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工程设计审批制度

1、工程设计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设计,设计方案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

2、工程设计完毕,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技术部门及相关的职能部门对工程设计进行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

3、工程设计必须根据会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最后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审批后方能实施。

4、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遇条件变化需要改设计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5、重大工程设计必须经局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6、未经审批的工程设计,该项工程不能进行施工。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矿每月底进行一次工程质量施工情况的验收和结算,将结果公布或反馈到各施工单位,存档在案。

2、各级检查验收员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时,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禁弄虚作假。

3、各工程质量监督员在日常的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预检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填写整改意见书,分别送施工单位、生产科、劳资科各一份。

4、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施工,凡不按规定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矿将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并处以200~2000元罚款,严重的必须立即停工。

5、施工工程项目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制定工程质量标准,无工程质量标准,不验收结算。

6、当月施工的所有工程项目,必须有验收数据,并报工程质量监督小组组长及安监站签阅后,方可生效,进行结算。

采掘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制度

为了加强我矿采掘工程质量管理,确保矿井安全世界生产,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经矿研究决定特制定采掘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如下:

一、成立采掘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伍世尧 副组长:冯奎安

张进勇

员:谢宏光

谭业怡

韦明超

吴耀学

岑喜飞

李善宝 韦绍玲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管理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矿生产科,由韦明超负责。

二、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每月定期进行采掘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要求小组成员全部参加,无故不参加者,一次罚款20元。

2、生产科必须做好每次检查记录,把检查结果及时在矿调度室公布,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按落实措施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将罚款通知单送达受罚单位或个人。

3、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采掘工程质量工作会议,专题分析研究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管理措施,提高工程质量。

三、采掘工程质量管理

1、巷道掘进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巷道断面坡度等施工,巷道达不到要求或出现超高超宽巷道的,除要求返工外,还必须罚款50~5000元。

2、煤巷掘进支护规格为棚距0.7m,并背顶背帮,如出现棚距大于0.8米或背顶背帮不合格,或支护不牢固等原因,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

3、掘进巷道所使用支护木材料尾径必须大于12公分(去皮),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50~500元,并要求更换。

4、斜坡放煤必须坚持在封塘闸下放煤,封塘闸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1000元。

5、采掘巷道或行人,回风的巷道必须有专人维护,折损断梁断腿的架必须及时更换或补架,不安全不生产。对于经矿管理人员或安全员指出又不进行处理的,罚款100元。

6、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和探放水制度,如发现隐患不处理每次罚款100元。

7、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备用支护材料并不得少于3个循环的支护用料,否则罚款200~500元。

8、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支护使用的工具,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9、矿务局检查验收发现不合格工程的,扣罚施工单位1000元,同时扣罚矿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50元。

10、对经局检查验收合格并获得矿务局奖励的,资金分配由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发放。

顶板管理安全措施

一、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冯奎安

副组长:张进勇

韦明超

员:吴耀学

岑喜飞

黄启宁

彭宇桂

韦绍玲

李善宝

二、具体措施:

1、每月召开顶板管理会议,研究解决顶板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制订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

2、通风大班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矿目前正在使用的巷道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发现危岩及时撬下,一时无法撬下的要做好临时支护或永久支护。

3、瓦检员在检查瓦斯的同时,要负责检查巷道的顶板情况及支护质量,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现场工作人员及时处理或返工,现场无工作人员时要想办法独自处理,一时处理不了的也要做好警示标记,注明注意事项。

4、生产、安监、通风等部门管理人员下井检查工作时,要注意观察顶板情况和工作面支护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5、各作业地点人员要认真按作业规程要求作业,做标准工,干标准活,同时要服从矿管理人员的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6、井下所有工作人员无论工作或休息均应经常观察所在地点的顶板情况,发现危险及时撤离和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人力推车及停放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每人一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二、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三、严禁放飞车。

四、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五、推车时注意不要让手超出车箱体的最外缘,以防受伤。

六、及时处理跳轨的矿车,但严禁就近拆除巷道中的单柱作撬棍使用。

七、刹车时一定要用合理的刹车工具,不要用脚或身体刹车。

八、煤巷推车时两手扶住矿车箱的扶手,不准把手放在矿车端的上部,防止巷道不够高,被支架压对手部受伤。

九、煤巷推车进出时,一定要发出警号,发现有人行走或在巷道中作业时,立即刹车或要求避让。

十、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十一、提升时上平台空车道内不准有矿车,防止脱绳失误,脱绳工可向外跑。

十二、各平台的防跑车装置要按规定正常使用,否则罚款信号工50~100元。

钢丝绳更换制度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根据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专为升降物料的钢丝绳在安全系数小于6时必须更换。

三、专为升降物料的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之比达10%时必须更换。

四、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少量达到10%时,必须更换。

五、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钢丝绳:

1、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2、断丝超过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3、直径减小量超过本制度的第四条的规定。

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六、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增加必须立即更换。

七、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八、矿有关部门要经常对钢丝绳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主副井防灭火措施

1、木料场距离主井或副进口不得小于80m。

第四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而开展,通过各级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共同努力,安全生产朝鲜出良好的局面,有效地减少了各类事故发生,建立了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可以说安全生产是建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条件。因此,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意义重大,在开展该项工作时不仅需要始终不懈地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而且在安全生产的实践中还必须处理好其内在的各种关系。

一、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在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上,有些人将它们对立起来,视为一对矛盾,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和片面的。安全与生产之所以不是一对矛盾,就是因为它们根本不是对立着的双方,安全生产相相互依存关系,安全是伴随着生产而言的,没有生产就没有安全。生产过程中必须保证安全,不安全就不能生产。人们常说:“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就是这个道理。

在认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上,我们必须坚持唯物辩证法,用对立统一的观点来观察、分析事物和现象,既要承认安全与生产存在着本质的必然联系,又要承认安全与生产之间存在着区别,正确理解与掌握安全生产的辩证关系,反对形而上学,只见局部、不见整体观点,杜绝把安全与生产完全割裂开来的片面孤立的思想,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必须克服安全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错误思想,树立“一切为安全工作让路,一切为安全工作服务”的观念,坚持安全为天,安全至上,把安全第一的方针落到实处,落实到井上井下的全方位、全过程。

二、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就煤矿整体工作而言,经济效益是中心,这是企业全部工作的目的和归宿,但在具体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不安全不能生产。煤矿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煤矿的效益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煤矿的效益主要来自于煤炭生产,如果没有安全保证,生产煤炭就是一句空话。事实上,一个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情况如何,必须会影响企业的效益。企业发生事故总要或多或少造成经济损失和伤亡,还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去处理。这本身就是直接的经济损失。

此外,由于工亡事故的影响,职工人心不稳,出勤难以保证,生产难以进行,这也是无法估量的损失。由此可见,安全生产对煤矿至关重要。但是也应看到,安全毕竟不完全等于经济效益,安全上去了并不等于经济效益就能提高。由于有的国有煤矿多年来在计划经济模式下运行,企业效益低下,亏损严惩,因此必须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降低生产成本,保证煤炭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事实证明,效益与安全是煤矿企业的两项根本性任务,企业领导必须坚持两手抓,要以安全保效益,以效益促安全,不能顾此失彼,也不能厚此薄彼。

三、偶然与必然的关系

在安全生产中中,常有人以偶然两字来分析和解释各种事故。比如,若发生死亡事故,便以事出偶然来开脱,这种偶然显然不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对搞好安全生产是十分有害的。认真分析煤矿发生的各类事故,我们都可以得出一个共同结论。任何一起看似偶然的事故,

其背后都可以找到隐藏着的必须规律。每一起事故的发生,尽管有各种偶然因素,但终究是“三违+隐患=事故”的结果。无论分析追查哪起死亡事故,都能找到发生事故的必须根源。看似偶然的事故,其实都是必然。安全工作不同于其它工作,它来不得半点的马虎和精心大意。要搞好安全生产,必须从基础工作入手,狠抓管理,从严要求,从严把关,从严考核,从严奖惩。只要坚持严字当头,认真强化安全管理,能逐步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杜绝事故的偶然而走向成功的必然。

四、突击与持久的关系

安全生产涉及到井上井下,方方面面,有些工作需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突击完成,在一段时间内形成高潮。同时,还要注意日常巩固,避免一阵风,走过场行为。这就需要持之以恒,做扎实细致的工作。在安全生产实践中,注重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集中抓打开工作新局面,通过经常抓使工作深入持久,不断巩固发展。如每年5月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一年一个主题,一年一个重点,通过短短的一周时间集中优势兵力,打好突击战。在此基础上抓巩固,求提高,达到以周促月,以月促年的目的。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要处理好突击与持久的关系。在这方面,我们有经验,也有教训。

为什么事故安全教育坚持不好,收效甚微,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只重视社会突击战,忽视持久战。很多煤矿往往是文件一至,上下号召,声势浩大,完成了事。事故安全教育是一项基础工作,仅靠“突击”一下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它需树立“持久战”的思想,从制度、纪律、时间、形式、教育等方面逐步建立一套考核机制,惟有如此,才能搞好这项工作。在安全生产,我们要处理好突击与持久的关系,用突击来巩固持久,以持久来检查突击,把突击与持久恰当地运用到安全生产活动。

五、硬件与软件的关系

安全生产中的硬件与软件是指装备与管理两个方面。搞好安全生产没有先进的装备不行,这是安全生产中的硬件。随着井下采拙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硬件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特别是综采综掘机械化已经在安全生产中显示出它的优越性,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硬件水平的提高,为了搞好安全生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抓好硬件的同时,我们也要注重狠抓软件建设,深安全管理,狠抓职工培训,促进职工队伍安全素质的提高,把硬件与软件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之成为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但也必须看到,同样的装备,同样的条件上,同在一个矿生产,有些班队平安无事,有些班队则发生事故。其原因就是没有处理好硬件与软件的关系。实践证明,硬件仅仅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在抓好硬件的同时,不能放松软件建设。必须坚持“装备、培训、管理”并重的原则。

六、爱护与袒护的关系

爱护与袒护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有原则上的区别。然而,在安全生产中由于有些领导对爱护的认识有偏差,往往错把袒护当爱护,这样,必须给安全生产带来负面效应。在安全产中,各级领导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和职责,领导干部爱护下属既是领导工作的需要,也是安全生产的需要。如何才是爱护下属呢?各级领导要把对下属的爱护全部体现到安全管理中。寓爱于严,严要求、严检查、严监督、严管理、严追查、严处理才是真爱护。对于下属发生的违章行为和责任事故不姑息、不迁就,该教育就教育,该追查就追查,该处罚就处罚,该撤职就撤职。这样才是真正的关心下属,爱护下属。而在安全生产中,确有少数领导干部错

把袒护当爱护,他们把严格要求同爱护下属对立起来,一味地讨好、迁就下属,结果帮了倒忙。对下属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如果袒护,表面看来是关心爱护,实际上是害了下属,往往导致事故的发生。

七、情治与严治的关系

情和严只是两个字,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可就难了。在安全生产中,许多单位恰恰在情和严的问题上处理不好,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处境。究其原因,问题就出在他们处理情和严的关系上。情和严,也可视作一个对立的统一体,情应该出于严治之中,严应该立姜堰情治之上:两者是不应分离的。而在安全工作中,有些人往往处理不好两者关系,以致顾此失彼,易走极端。有的一味强调情治,使管理失去严肃性和权威性,甚至放任自流,弄得松松垮垮,无章可循,不可收拾。有的一味强调严治,使管理变成一堆冷冰冰的条文,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没有思想和感情的沟通,管理自然达不到目的。在如何处理情治与严治的问题上,要做到适而有度,恰到好处,情中有严,严中有情,只有这样,才能搞好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八、大事与小事的关系

俗话说,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安全工作中的大事与小事的关系,是量变与质变的具体体现,搞好安全工作重点要抓好预防工作,而要搞好预防工作就要化解量变,防止质变。各类事故,往往源于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这就促使我们运探究大与小的关系。以小为大,就会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要知道,不排除小隐患就可能变成大隐患;不解放小问题就可能变成大问题;不处理小事故就可能变成大事故。而以大为小,往往由小变大,积小成巨,最后导致事故的发生。事故的教训告诉我们,安全生产无小事。谁忽视小事、放松小事,谁就受处惩罚、吃苦头。一定要妥善处理大事与小事的关系,把事故预防和消灭在萌芽状态,不然,放小变大,最易诱发大事故的发生,是很难搞好安全生产的。

九、独唱与合唱的关系

如果把安全生产作一首歌,那么就有独唱与合唱之分了,要唱好安全生产这首歌,既需要独唱,也需要合唱。只有把独唱与合唱融为一体,才能达到最佳效果。然而在安全生产中,有些人认为搞好安全生产是安监部门的事,与其他部门无关,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安监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它在安全生产中起着领唱作用。在它的带动下,经过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和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才能共同唱好安全生产这首歌。安全工作涉及到采、掘、机、运、通、党、政、工、团、妇方方面面,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要搞好它,离开任何一个部门,任何一个专业都是不行的。搞好安全生产,不只是安监部门的事,而是全体部门的事,不只是安监员的职责,而是全体职工的职责。我们要处理好独唱与合唱的关系,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让他们积极投入到安全生产活动中去,齐心协力唱好安全生产这首歌。

总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一项动态的管理工作,一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我们必须牢牢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穿在实践中,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坚持先安全后生产,坚持“安全第、生产第二”的操作原则,抓安全促生产使企业获得最大的政治、经济效益,并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来保障安全生产,我们的煤矿企业才能达到少出事故和不出重特大事故的目标。

第五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使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得到落实,确保企业的生产安全,特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周要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

二、办公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分管负责人、安全员等有关人员参加。

三、学习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指示。

四、每次会议之前,要作好充分准备,抓住重点,讲求实效。会后对所研究确定的事项要记录在案,明确负责人和完成整改的时限,狠抓落实。

五、听取分管负责人关于执行三大规程(《非煤矿山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相关人员。

六、检查以前安全办公会议确定的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完成好的要表扬,对完成不好的要追究原因和责任。

七、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处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吸取教训,制订防范

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要指定专人管理。

二、生产企业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本企业使用和上级检查时进行查阅。

三、档案不得转借他人,不得随意涂改、圈划、眉批,不得增删档案内容或污损档案。

四、管理人员要将安全生产过程中有关安全生产的上级文件、安全检查等有关图纸、资料全部收齐、整理、归档。

五、档案的储存必须规范、分门别类,标识明确,要做到有条不紊,便于查询。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

2、对在生产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预防及发现违章操作及时制止的。

3、一年中未发生轻伤、重伤等安全事故的。

4、年终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发放奖金100元或相应奖额的物品。

5、对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处理或立即向负责人报告的,根据功劳大小,给予相应数额奖金。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的原则,对发生违章违纪造成损失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对直接人处以50元罚款。

2、责任人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处以100元罚款。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发现一次处以20元罚款

4、对各类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故意隐瞒不报

的,视情节予以处罚。

5、对出现事故的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予以扣除奖金直至开除。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是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素质的保证,必须认真抓好。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得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的作业人员,都必须按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准上岗。

三、企业职工必须参加不少于1个月的基本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新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48h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6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五、在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时,必须组织职工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六、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岗位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企业的安全隐患大排查。

二、分管负责人对各工作岗位安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对疑难问题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

三、安全员要坚持跟班作业,及时发现生产安全隐患,杜绝违章违规现象的发生。

四、指定有经验的工人专门负责对采场作业进行监控,发现顶板冒落、透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并向负责人报告。

五、各岗位工人上班作业前,要对有关设备和周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处理或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不得强行作业。

六、对带电设备要加强监控,防止有人破坏,防止非专职操作人员错误操作等突发事情的发生,发现重大隐患时,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直至隐患清除。

七、各种检查要记录在案,明确隐患整改的责任人、措施和完成的时限,并有整改后的检查验收情况。

八、接到重大隐患报告后,要进行实地勘查,若属实,要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制度

一、使用爆破器材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等向所在地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二、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三、进行爆破作业时,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撒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警戒信号。

四、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五、严禁非爆破人员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六、装卸爆破器材时,应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的安全常识;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炸药与雷管要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

八、领用爆破器材后,要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得中途

办其它事项,严禁乱丢乱放。

九、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地方停留。

十、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不得超过:

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10千克;拆箱(袋) 搬运炸药20千克;背运原包炸药一箱(袋)。

十一、严禁在上、下井人员集中时向井下运送爆破器材。

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一、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职工伤亡事故按机电、水害、中毒等分类整理上报。

二、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三、根据事故类型,现场人员应果断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不同的抢救方法,制定严密的抢救方案,同时应有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事故扩大。

四、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并同时向所在地政府或安监部门报告,汇报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遇险人数、现场状况等。

五、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针对事故原因进行总结,建立事故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六、发生事故后,对责任者的处罚,伤亡家属的善后工作,必须坚持原则,做好伤亡事故的处理。

七、定期召开事故分析会,深刻反思,促进安全生产。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设备要进行定期检查和调整,检查要有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立即处理。

二、设备不得带病运行,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工作场地,确认电器、机械设备、工具和防护设施处于安全状态,方准作业。

三、设备的检修、维护由专人负责,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拆卸设备。

四、机电设备不得带电检修,检修时必须指定专人看护,并悬挂 “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五、根据设备使用性质划分定期、不定期修理时限,保证设备经常完好。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报告、处理制度

一、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在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和事故后逃匿,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五、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己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六、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并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

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四、企业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订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岗位责任。

六、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

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七、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分析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形成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企业的生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企业每周组织一次本岗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检查。

二、每月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分析会议,会议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分析、研究、部署,并做好会议记录。

三、对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落实责任人,整改资金,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结束,安全管理人员要组织进行复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四、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及时上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时上报隐患整改的计划、负责人和整改朝限。

五、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及时整理分类,登记建档。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隐患按期整改到位。对于无特殊情况拖延或拒不整改的个人,企业要给予严肃处理。

六、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安监部门的要求上报相关部门,并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认定,制定整改方案,按期实施到位。

七、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企业每年将邀请安全生产专

家对全矿生产状况进行1-2次全面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制度

为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发现、实施治理、复查验收、整改等全过程闭环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基础管理工作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在认真排查隐患的基础上,必须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台帐和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二、事故隐患信息的主要内容有:

1、隐患部位;

2、隐患可能引发的后果;

3、采取的防范措施、应急预案;

4、整改措施及方案;

5、治理情况。

三、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一患一档”管理,共主要内容有:

1、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

2、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3、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4、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应急救援预案;

5、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会议记录、检查记录等;

6、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评价意见;

7、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及验收情况等。

事故隐患治理和监控制度

一、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检查人员要如实填写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

二、对一般事故隐患,检查人员要组织人员立即整改。整改难度较大或需一定数量的资金投入,企业要编制隐患整改方案,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三、在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一、贯彻执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预防各类职业危害,保障员工身体健康。

二、在粉尘作业现场,要定期给职工换发防尘口罩、工作服、手套、胶鞋等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

三、教育职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加强个人防护,同时采场应设饮水站,及时供给职工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四、降低劳动强度,预防和减少工人疲劳作业,提高工作质量,防止职业危售。

五、新工人上班前,必须经过身体健康检查,不适合从事矿山作业者不得录用;在岗职工每半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发现身体不适,体力不支者,要调换或停止其工作。

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

为充分发挥企业职工的监督作用,抓好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因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造成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企业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公示,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排查或检查发现的3日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及危害,同时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责任人。

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按程序逐级上报,并在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场所要悬挂显示隐患内容及危害的相应级别的警示标志牌。

四、针对存在的重大隐患企业要制定隐患整改的具体方案,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五、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六、隐患整改结束,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在摘除警示标志牌、删除相关信息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了进一步深化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做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安全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形成 “人人管安全,人人抓安全”的多角度全防卫、全过程群众监管体制和遵章守纪光荣、违章作业可耻的舆论氛围,同心同德、群防群治,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矿设立举报奖励专项奖,积极鼓励职工,人人参与安全监督,对“三违现象”,事故隐患和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有权举报,举报必须确凿有据,经领导组调查核实后,给予举报个人奖励。如有对职工举报进行打击报复者给予严重处分。鉴于此,特制定如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I、凡举报“三违”行为一次者,按照奖罚规定,三违人员所罚款额全部奖励举报人员。

2、凡举报作业场所存在安全隐患,能处理但不及时处理,处理不彻底或存在侥幸心理不处理的,给予举报人20元的监督鼓励奖。

3、凡举报比较重大的安全隐患,分管负责人处理不了,需要矿长处理,但分管负责人隐瞒不报的,给予举报人30-50元监督鼓励奖。

4、凡举报特别重大的安全隐患,给予举报人50-100元监督鼓励奖。

5、凡举报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的,给予举报个人

30-50元监督鼓励奖。

6、凡举报有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失职、渎职等行为、安全管理人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举报个人30-50元监督鼓励奖。

重大事故隐患申报制度

为有效遏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大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整治力度,针对企业现状,特制订重大事故隐患申报制度。

一、企业全体职工在各自工作岗位要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及时将在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上报安全管理人员。对历次排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当整理建档,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汇报排查出的隐患情况。

二、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所有职工可以直接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主要负责人要立即向乡镇政府及安监部门报告,同时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制订隐患整改方案,报相关部门备案,尽快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四、对于在隐患排查工作中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职工,企业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于不认真排查事故隐患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企业将给予严肃处理。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为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凡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

二、凡被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抓好整改工作的落实。

三、需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监管部门,并逐级上报,内容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名称、情况简介、可能造成的后果、拟整改措施和整改目标、所需经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四、经安监部门审议通过实行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企业要悬挂 “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实行挂牌督办,并按月对整改进展情况进行上报。

五、在整改朝限内,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想方设法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得以及时消除,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

六、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确认合格后,提请安监部门予以摘牌。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监督检查制度

为及时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切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重大事故,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对挂牌督办的隐患整改情况要及时进行督查,并以记录或表格形式做好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工作。

二、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过程中,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整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度、整改督查落实情况向监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三、被挂牌督办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在完成整改任务后,要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中介机构进行整改评价,并形成鉴定报告,报安全监管部门并申请验收。

四、验收时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的相关资料,企业要责成专人存挡管理。

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估制度

为有效遏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整改力度,采取有效监控措施,防止事故隐患因失管失控而酿成事故,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隐患整改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班组长、安全管理人员为成员。

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各项事故隐患信息,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对隐患情况进行核查,于每月底汇总,列出隐患清单。

三、隐患的评估由企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四、隐患级别评估每月进行一次,由企业聘请的专家评估小组对安全部门提供的隐患清单逐项评估,分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形成隐患评估报告书,并落实有关人员进行整改,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五、隐患验收评估在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一周内进行,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并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档案材料备查和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六、在事故整改方案和技术措施未落实之前,应对隐患存在部位进行局部停产停业处理,直至隐患消除,未经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

七、在隐患整改过程申,所需耗费的人力、物力,由隐

患整改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八、企业安全管理负责人要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检查和整改工作,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

九、隐患整改结束,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合格后,并提请安监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及时消除事故苗头,为此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一、组织或聘请有资质人员对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并记录在案。

二、安全管理人员要对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进行认真检查,履行好职责。

三、制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救援人员,配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并对重大危险源紧急事故进行抢险救灾的实施及日常演练,企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安全、消防应急演习活动。

四、告知本生产单位以外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五、凡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内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应急技能培训才能进入工作岗位。

六、对厂区生产设施的日常巡回检查记录要及时,企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安全综合检查。

七、对于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通过整改避免事故发生的,将给予现金奖励,对发现事故苗头知情不报者将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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