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风险论文范文

2022-05-10

小伙伴们反映都在为论文烦恼,小编为大家精选了《货款风险论文范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一、冒名贷款的主要表现形式(一)化整为零,垒大户放款,加剧信贷风险这类冒名贷款的特征为借款主体和用款主体不一致,目的是化整为零,垒大户放款,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他人贷款自己使用,二是多人贷款一人使用,三是个人贷款企业使用。

第一篇:货款风险论文范文

防范快递业代收货款风险研究

摘 要:随着网络购物与电视购物的迅速发展,新型服务项目不断在快递物流领域出现,其中以代收货款这一增值服务项目最为显著,代收货款业务的开展给快递业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但同时也产生了代收货款风险问题。本文阐述了代收货款的业务模式及发展现状,分析了快递公司经营代收货款业务的相关风险,并提出了防范风险相应的对策,以促进代收货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代收货款 风险分析 对策

1 快递业代收货款的业务模式及发展现状

代收货款业务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增值服务。其业务模式是:发货方(一般是有邮购业务的公司)与快递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約定发货方将消费者订购的物品交付快递公司寄递,并由快递员在上门投递的同时根据邮件详情单上标注的应付金额代发货方向消费者收取货款,快递企业再定期将代收的货款结付给发货方并从中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

代收货款业务产生于本世纪初,最早起源于珠三角地区的快递企业,国内从事代收货款业务的快递企业主要有中国邮政EMS、顺丰速运、宅急送等。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法规约束。只有正确地防范代收货款业务的风险,代收货款业务才能健康快速的发展。

2 快递业代收货款的风险分析

2.1 金融风险

代收货款业务是增值服务业务,其为企业自身创造利润的同时,也具有较大的金融风险。快递企业在开展代收货款业务时,实际上具备了“类金融”的性质,也就是说类似于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通过代收货款获取一定的“浮存现金”,然后用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从而带来更多的“浮存现金”,进而实现进一步扩张,如此循环往复。

2.2 法律风险

目前只有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第二章第六条第五款有开展代收货款业务的相关规定,即“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该条只规定了从事代收货款业务的相关资质,即只有自营的快递企业可以从事该项业务,加盟制公司是被排除在外的,但由于并未规定相关的惩罚措施,所以现实中仍有很多加盟公司在做。该条款也没有明确多大规模的自营公司可以开展此业务及能够提供多大规模的代收货款。

2.3 快递公司自身方面的风险

首先是加盟制模式存在的风险。在我国,快递企业经营模式分为“直营”和“加盟”。加盟模式管理通常比较松散,一旦出现经营风险,如何追究总公司和各加盟商之间的责任将成一大难题。

其次是代收货款收取的资金管理难度大。最后是快递业务员带来的风险。

2.4 快递公司的信用风险

目前,有些快递公司与发货方合伙欺诈消费者,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虽然有些快递公司并不知道寄递的物品是假冒伪劣产品,但由于货物是快递公司送来的,货款也是快递公司负责收取的。客户一旦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如果找不到发货方,就会要求快递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严重影响了快递公司的健康发展。

2.5 监管风险

首先是快递公司总部和各个网点结算货款过程缺乏监管。网点收到货款以后,先要进行内部结算,然后各个分公司、加盟网点等还需进行银行结算,如果没有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监控,货款就会在各个网点流失。

其次是缺乏代收货款返款时间的监管。虽然客户委托快递企业代收货款时已经签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书,但是由于货款在快递公司手里,客户往往不得不答应快递公司的不合理要求。同时由于代收货款存在一定的返款时间,快递公司会暂时拥有数量可观的资金,当快递公司资金紧张时时,便将此货款挪作他用。

3 防范快递业代收货款风险的措施

3.1 明确规定快递业代收货款业务的从业准入门槛

挪用、贪污代收货款及携款逃跑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从事代收货款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金额度;明确开展代收货款业务企业需具备完善的代收货款管理制度及信息化管理制度;明确从业人员必须没有犯罪记录;明确代收货款的返还时限及手续费的标准;最后还应明确加盟的企业是否可以从事此业务。

3.2 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加强行政监督管理力度

代收货款业务作为一种新兴业务,其本身已经超出了快递业的范畴,它是一种与金融高度融合的增值服务。该业务不仅涉及到国家邮政局分管的快递业,还涉及到商务部主管的商贸和物流业。因此,笔者建议将代收货款业务纳入国家金融监管的范畴。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规定、监管方法和处罚措施。这些规定应涉及到代收货款的操作流程、还款时间及信息化对接,涉及到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对严重违规者取消其从业资格,甚至要追究相关企业的刑事责任。

此外应建立代收货款保险制度。快递企业可通过借鉴再保险制度方式,为代收货款业务投保来降低经营风险。同时可以比照银行从业者缴纳“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代收货款从业保证金制度,规定凡是从事代收货款业务的快递企业必须向银监会缴纳代收货款保证金,缴纳保证金的具体额度应按照企业代收货款的额度上下浮动。

3.3 快递公司应加强管理及自身制度建设

企业内部要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银行和快递企业间的合作,采用POS机上门收款电子化方案是解决快递企业挪用资金的有效方法。

(2)加强对快递员队伍的管理。

(3)开设专门的代收货款资金账户,完善代收货款操作规则和风险管控制度,同时建立代收货款资金返还机制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4)快递企业总部应加大对加盟网点经营代收货款的管控力度,加强对网点的财务控制,严格遵守资金流转程序,确保代收货款业务的正常开展。

(5)加强信息监控系统建设。

3.4 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快递公司要坚持诚信经营理念,积极贯彻落实《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推进快递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快递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对与快递公司合作的发货方实施年审制度,严格审核发货方的相关资质,加大发货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必要时要解除与发货方的合同,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维护快递企业的信誉。

3.5 完善融资渠道,积极开展有序竞争

民营快递公司挪用代收货款现象直接反映了该行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快递行业内部可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加快行业整合速度,实现行业优胜劣汰。快递企业应转变发展方式,加大创新力度,积极开展新的增值服务,实施差异化竞争战略,提高企业竞争力。同时快递企业应拓宽融资渠道,可以选择上市或吸引风险投资入股来解决资金压力,以实现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娜.浅析快递公司对代收货款业务的监管问题[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6).

[2] 张俭.DDS倒闭风波后续报道:代收货款的集体反思[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0(7).

作者:郭倩

第二篇:农村信用社冒名货款风险问题应引起关注

一、冒名贷款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化整为零,垒大户放款,加剧信贷风险

这类冒名贷款的特征为借款主体和用款主体不一致,目的是化整为零,垒大户放款,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他人贷款自己使用,二是多人贷款一人使用,三是个人贷款企业使用。

(二)以贷还贷、以贷结息,利润指标失实

如2003年7月27日、7月30日,某村委借用本村村民范某第三人名义向某信用社借款3笔,28.4万元,用于归还该村委贷款,其中以贷还贷195.36元,以贷还息28.4万元,占该信用社当年全部利息收入的50.36%,导致财务会计报表严重不实。

(三)“三查”不严?熏转移贷款用途,贷款投向违规

以冒名贷款方式取得贷款,转移贷款用途投向于产能均衡生产能过剩行业,如某信用社借款人李某借用乔某等其他17人身份证,以小额信用贷款名义取得支农再贷款18笔,42.7万元,被全部挪用,购买大型载重汽车。

二、形成的原因

(一)政策因素与客观需求的矛盾,产生冒名贷款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户、商户对大额贷款需要增加,而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发放额度较低,单笔小额信用贷款不能满足客户对大额资金的需求,部分信用社便以借名贷款发放大额贷款的形式满足客户对大额金的需求。

(二)风险意识不强,信用观念缺失,助长冒名贷款

联保小组成员受自身风险意识不强、信用观念淡薄等因素影响,在利益驱动下,互相串通,互相利用、互相借用私章或有有效身份证件,虽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但联保小组贷出的资金实际被其中一个成员使用。

(三)“三查”不严,审核不力,形成冒名贷款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低,贷前调查不细、贷中审查不严、贷后检查不力,不能有效防止冒名贷款。同时,由于部分农村信用社人员不足,仍未实现审贷分离,信贷员既是调查人又是审查人,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四)审慎经营意识淡薄,逃避信贷监督,滋生冒名贷款

部分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和信贷人员合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为逃避大额贷款审批和监督,采取冒名贷款的方式,化整为零、超权限、超限额变相发放大额贷款,信用社内部人员和借款人利用多户联保贷款手续简便,审批环节少的特点以虚假联保体发放贷款,供一人使用。

(五)应对考核,虚假完成任务,造成冒名贷款

个别农村信用社为完成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增存、扩股、收贷、收息等任务,通过扩大信贷规模以贷还贷、以贷结息等手段,弄虚作假完成考核任务,造成了冒名贷款的增多。

(六)自身喜好,偏离“三农”,发放冒名贷款

农户贷款额度小、服务面大,且收贷收息难度大,效益低,因此部分农村信用社悖离服务“三农”的办社宗旨,偏好支持非农项目,以冒名贷款变相发放大额贷款。

三、杜绝冒名贷款的措施

一是树立“三农”服务意识,正确处理信贷政策与客观需求的矛盾。农村信用社要有立足“三农”,服务“三农”的意识,合理引导客户信贷资金需求,对大额贷款要按照相关制度给予规范与完善,摒弃大额贷款收益高而忽视风险的不正确做法,更不能悖离服务“三农”的办社宗旨,盲目支持非农项目,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二是增强信用意识,加大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农村信用社应进一步加大对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农户的风险意识、信用意识,防止因信用观念淡薄产生冒名贷款,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失的现象发生。

三是加大信贷管理制度执行力度,防范操作风险。切实落实贷款“三查”制度,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严把贷前调查关和贷中审查关,堵塞贷款审批环节中的漏洞,加强贷后资金的跟踪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冒名贷款的产生。

四是树立科学发展观,增强审慎经营意识。农村信用社要树立发展意识、审慎经营意识、合法合规意识,要合理制定业务发展指标,防范人为因素倒逼冒名贷款产生。同时,要加大信贷人员交流力度,对其在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进履职审计,其贷款业务由接交人及审计部门人员逐笔进行移交,防止新的冒名贷款的发生。

五是引深案件专项治理,严肃处理冒名贷款。根据冒名贷款多数隐藏在多户联保贷款中的情况,应结合银监会近期下发的关于清查冒名贷款的有关精神,加强联保小组成员的资信审查,对资信出现变化或发现有恶意串通骗取信用社资金的现象,立即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责任编辑刘洋

作者:王金旺

第三篇:如何应对国际贸易中货款拖欠问题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进出口额增长迅速并继续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这得益于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带来的正面效应,应该说对外贸易的增长对我国国民经济增长起到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不容忽视的是,随着贸易额的增长,出现的贸易纠纷也有所增加。其中国际贸易中的不良拖欠,即在对外贸易中应收款不能及时安全收回,大量外匯滞留或损失在外,成为困扰我国众多进出口企业的一大难题。

关键词:外汇滞留; 应收款; 承兑交单; 资信调查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贸易额的增长,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纠纷也越来越多,贸易中的不良拖欠,成为困扰我国出口企业的一大难题。尤其是2008 年下半年经济危机以来,这种状况更为明显。据统计,我国每年各种涉外企业逾期未收汇款项总额高达数十亿美元(其中包括对外工程承包款)。造成这种拖欠或损失的原因往往被简单地归结为对外贸易业务环节中的操作失误,但深究其原因便可以发现造成上述问题的本质原因是进出口企业管理体制上对国有资产的监控不严。因此,如何解决国际贸易中货款拖欠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当前进出口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1.不重视对外商资信调查

资信调查是我国进出口企业对外贸易中不应缺少的一个环节,因为外商资信状况将直接关系到进出口企业能否严格履行合同及安全收汇的关键。但有些进出口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对外商既不做资信调查,又轻率采用对出口方具有极大风险的付款方式如远期付款交单(D/P·T/T)和承兑交单(D/A)等,这就给国外一些不法商人欺诈行骗造成可乘之机。同样,在对外贸易中,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户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也并非一成不变,当老客户付款出现异常时,如果缺乏警惕,不及时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当前营运状况,便会丧失避免风险的机会,从而造成已方的风险或损失。

2.货物质量有问题,履约不严肃

出口业务中不按合同规定、不按合同期限交货,货物品质、数量、规格与合同不符,导致进口方索赔现象时有发生。在实际出口业务中,合同中大都注明检验及验收方式,我国进出口企业传统上均以CCIB(即现在的CIQ)出据的检验证明为索赔依据。但国外客户不做强调时,业务人员有时会忽视检验环节,认为在非信用证结汇的贸易方式中商检证不是必备单据,就不用进行检验。出口后国外客户由于品质原因拒收货物,我方因不能出据合同规定的检验证明而丧失争取保护我方利益的机会,货物在目的港被滞留、拍卖等,给我方带来很大的损失。

3.合同条款有纰漏,业务操作不规范

订立合同时,有些合同货物品质规格不具体、违约责任不明确、支付条款不对等,导致出现争议难以解决;在信用证条件下的交易中,由于不严格审证,操作不慎,出现单证不符,遭对方拒付货款的亦不乏其例;出口业务操作中,经常遇到实际发货情况与L/C 中的规定有出入,一些业务人员仅凭买方口头接受单证不符合的承诺,不要求客户改证就安排装运,并将带有不符点的单据交银行议付,遇到市场行情变化时,客户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以致造成一系列的损失。

4.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在对外贸易中,“重关系,轻索赔”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自己的人情伦理观来轻率处理出现的贸易纠纷,置国家、公司利益于不顾,宁可国家利益受损失,也不愿或不善于诉诸法律,从而造成自己的既得利益丧失,正当权益不能充分发挥和行使。

二、国际贸易货款拖欠的主要原因

国际贸易货款拖欠的形成,既有国外原因又有国内自身原因。就国外原因而言,海外一些不良公司利用我国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相应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进出口企业业务人员与管理者急于求成的心态、用人情或小恩小惠等方式,将我国进出口企业仅有的一些原始警戒攻破,或在合同条款和操作方法上设下圈套,为今后拖欠制造种种理由和把柄。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企业逾期未收汇属于国外方面诸多原因中,进口商信誉差和我驻外机构有意拖欠就占50%以上。同时,就我们自身来讲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进出口企业体制与现代化的国际经贸发展要求不适应

我国进出口企业管理机制上的观念比较陈旧,虽经转换经营机制,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但在经营、企业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尚未建立起一套健全的制度,还未完全与国际化接轨,对业务人员和业务活动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因此既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又不能妥善解决问题。

2.一些企业管理水平低和业务人员素质差

近年来,我国进出口企业过分强调国际市场开拓,忽略了国际市场的复杂性和对风险的防范;过分强调开拓面和追求成交额,放松了对国际拖欠的管理;对外商进行资信调查在我国进出口企业中没有形成制度,业务过程中随意性过大。在调查的拖欠案件中,以D/P·T/T、D/A 等风险较大的付款方式成交的业务占总成交额的70%以上。在全部的业务成交中,上述付款方式所占比重也有逐渐扩大的趋势。这是进出口企业管理者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隐患问题。

3.对进出口企业运作中的行为规范管理不严格

有些进出口企业以承包、放权为名,实际是放任自流,致使内外串通、损公肥私、以权谋私的事件屡禁不止,从而使国家蒙受了重大的外汇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对进出口企业运作中的行为规范管理,杜绝上述徇私舞弊现象发生。

4.法律意识淡薄

一些企业负责人和业务人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问题,不敢于、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对外贸易中出现的问题。有的企业在明显是外方违约或欺诈,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也不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而是采取观望、推诿的态度,寄希望于他人或其他进出口企业。不能有效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是大部分国营进出口企业的一个致命弱点。

5.国有资产自我保护机制不健全

当前,有些进出口企业在财务和绩效考评制度上还不能及时反映企业逾期未收汇的状况,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也无相应的惩治措施。有些进出口企业的主管部门只强调进出口额的增长,却忽视对企业经营质量的监控,长此以往,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经济后果。

三、实际业务中如何避免或减少货款拖欠问题

由于经营和管理体制上存在缺陷,国际贸易中货款拖欠问题不断发生,被拖欠的企业不愿意将事情暴露,所以问题难以及早发现,这样就形成一个逃避监管的死角。如不及早研究和解决国际拖欠问题,必然会给企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深化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加快进出口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使进出口企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得到彻底改善。对此,应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国际拖欠案件的发生,并逐步建立起国际贸易风险的预防、监控、治理机制。

1.提高进出口业务人员素质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际贸易风险的研究,进出口企

业要注重业务人员防范国际拖欠能力的培训,这对刚刚从事进出口工作的人员和刚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尤为重要。外经贸院校也应开设相关课程,同时各进出口商会应向本行业进出口企业提供國际市场开拓与风险管理的咨询服务。

2.建立进出口风险管理的规范操作程序

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外商资信调查,是避免发生国际拖欠的主要预防措施。尤其以授信方式如远期付款交单、承兑交单等付款方式成交的贸易,需要进行严格的评审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调查。从实际经验看,坚持对新客户先进行资信调查后成交,对老客户定期进行调查或发现疑点及时调查,可使境外拖欠案件大幅度下降,从而有效避免拖欠案件的发生。

3.办理出口买方信用险

进出口企业在无法确定交易风险程度的情况下,应向保险公司办理出口买方信用险。买方信用险作为一个比较新的险种,已经越来越被外贸企业、进出口企业所接受。大多数承保该险种的保险公司都能免费为保险人提供其投保客户的资信情况,使保险人在尽量少花成本的基础上获得更多的客观资料。但要注意的是,买方信用险只是一种被动的保险措施,赔付比例往往仅以80%为上限,故尽量在交易前锁定风险是为上策。

4.积极行使追索权

货款逾期超过一定的时限时,一定要行使追索权。发现对方逾期不付款(视各企业及其业务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3 个月左右),如自己追收不回,应积极寻求外部途径解决(包括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国际贸易经验表明,在货款逾期3 个月时即进行追索,损失可以减少70%左右。

5.加强调查、监控

外经贸管理部门应对进出口企业逾期未收汇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制定监控措施。如将收汇问题与财务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挂钩,对逾期3、6、9 和12 个月的货款从当年效益中扣抵,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追究责任等。

6.运用法律手段

加强对国际经贸法律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问题。从事国际贸易涉及到广泛、复杂的法律,贸易的每一种方式、交易的每一个环节、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是一种法律关系的体现,涉及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合同,注重发挥法律及惯例的作用,这是被国际贸易实践证明了的成功经验。

因此,只有我们各方重视,在我国相关法律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国际贸易中货款拖欠的问题就可以在我们各方共同的努力下得到解决。即使短期内不能有效地得以解决,我们也可以把风险降低到最少的程度。只有这样,我国的对外贸易才能更好、更快地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小岛清.对外贸易论[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

[2]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形势与对策[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2.

[3]高波,许清军.保持持续增长[J].国际贸易,2002,(8).

[4]李雨时.前低后高走向[J].国际贸易,2002,(2).

[5]郭秀君“. 入世”对中国宏观经济管理的影响[J].经济体制改革,2005,(1).

[6]余敏友等.WTO 争端解决机制概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李继锋]

作者:陈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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