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赠活动策划

2022-07-14

第一篇:公益捐赠活动策划

公益捐赠活动方案

“捐献一份爱,研续一片情”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新年和马克思主义信仰青年。充分发挥研究生服务社会的功能。具体方案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宣传慈善理念和慈善文化,关注民生,关注农民工子弟学校。促进和谐,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规范社会慈善捐赠,整合社会慈善资源,广泛动员我院师生参与慈善事业,促进农民工子弟学校的进一步发展。营造互助关爱、健康向上的和谐氛围。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上海贡献力量。

二、捐赠形式和原则

捐赠活动在全院范围内进行由各个小组自发倡议和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捐赠活动坚持自觉自愿与量力而行的原则,以捐增体育用品,学习用品为主。

四、活动时间和内容

“捐献一份爱,研续一片情”活动在XX月X日-XX日进行,分为宣传捐赠,学校联谊,后续服务三个阶段。

1、宣传捐赠(XX月X日-XX月X日)

由各个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在全校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大力弘扬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使捐助活动深入人心,为捐助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小组将捐赠物资统一整理,并在每份捐赠物品附上寄语。为农民工子弟学校学生加油鼓劲。

2、学校联谊(XX月X日)

以XX名义将捐赠物资转交给农民工子弟学校,并于捐赠当天开展联谊汇演。将我校特色项目展现给农民工子弟学校师生。为后续服务进行铺垫。

3、后续服务(XX月XX日--)

由学校研工部将定期为农民工子弟学校规定为我校研究生社会服务的一个具体志愿活动。每周组织学生到学校为学生教授我校特色项目,如:武术,体操,球类项目等。不但使我校研究生得到锻炼的机会,也使农民工子弟学校学生身体水平得到提高。

五、活动要求

各个小组要把 “捐献一份爱,研续一片情”活动作为整个研究生骨干训练营的一项具体行动,切实落实,而不是搞形式主义。并将各小组捐赠方案作为小组评分的一个标准。

第二篇:捐赠眼镜公益活动

和政县人民医院“护眼天使进校园”公益捐赠活动

近年来青少年学生近视眼发病率越来越高,为了贯彻卫生厅《关于开展“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大型义诊活动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州卫生局“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大型义诊活动周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政县医院视力矫正中心推出“护眼天使进校园”公益捐赠活动,在本次公益活动中,县医院视力矫正中心为和政中学及七所初级中学200名贫困家庭近视学生捐赠价值为6万余元的防治近视专用抗辐射眼镜,并在每所学校开展一次以“保护学生视力,维护眼睛健康”为主旨的健康讲座。本次公益捐赠活动和政县医院出动专业医护人员50人次,共筛查八所中学名学生,筛查出近视眼学生人。组织学生进行健康讲座八次,参加人员达人,为全县中学生上了一堂生动、有趣的科普健康课。

在本次公益捐赠活动免费验光过程中,发现很多中学生眼镜使用习惯不正确,佩戴的眼镜屈光率不符合标准等诸多问题,借此机会,县医院视力矫正中心医护人员温馨提示广大低视力朋友,要养成良好的用眼习惯,到正规医疗机构矫正视力。

第三篇:“ 爱心捐赠”公益活动策划方案

“爱心书屋”公益活动

策划方案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曲阜市分公司

二O一五年

“ 爱心捐赠”公益活动策划方案

一、项目背景

为深入推进全市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全市青少年知识水平和文化素质,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团市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邮政局、市少工委决定在全市中小学开展建设“爱心书屋”公益活动。

二、“爱心书屋”公益活动内容介绍

呼吁社会各界捐资助学,在全市中小学建设“爱心书屋”,配置“爱心书报刊”,作为青年学习知识的阅览室,成长进步的“加油站”,传递爱心的“中转站”,促进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和谐发展。通过创建“爱心书屋”活动,呼吁全社会关爱孩子成长,使家庭贫困的少年儿童、孤残少年儿童、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农村留守少年感受到更多的社会关爱。

三、“爱心书屋”公益活动流程

以邮政为载体,以各个受资助的学校提供必要场地建设“爱心书屋”,不管你捐出多少,你捐出的是爱心,是一份无私的奉献。能给孩子带来快乐,带来微笑。孩子们的课间活动将会在您的帮助下丰富多彩,将会笑得更加灿烂,更加迷人。"爱心书屋"的资金主要用于: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读书文化活动,向广大少年儿童推荐一批健康向上、立志成才或以体现朋友间诚挚友谊为主要内容的少儿读物,可通过“手拉手”结对子等形式。为全市贫困中小学建设一个爱心书屋,提供了一个书籍借阅机会。这些对于中小

“ 爱心捐赠”公益活动策划方案

学生来说百利而无一害。 我们希望通过这个项目,把这样一种爱心的信念传播出去,让公益创业更富有价值,让更多的中小学生特别是贫困中小学生获得便利。

四、“爱心书屋”公益活动后期效果

在您为孩子献爱心的同时,市组委会将对奉献爱心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颁发表彰证书。爱心企业和个人将分期在《齐鲁晚报》等新闻媒体刊登。弘扬企业文化精神,以该企业的善举大力呼吁全社会,为孩子们奉献我们的一片爱心。贵企业(个人)所捐建的“爱心书屋”将以贵企业(个人)来命名该“爱心书屋”并对贵企业(个人)进行宣传。

“ 爱心捐赠”公益活动策划方案

附:关于捐建“企业家爱心书屋”的倡议

全市各大企业和企业家们:

知识就是力量,一本好书能够改变一个人的命运,一条信息可以帮助农民走上致富的道路。孩子们渴求知识的愿望迫切,然而,在广大农村学校,由于各种原因,还普遍存在“买书难、借书难、看书难”的问题。为此,我市响应国家号召,开展“爱心书屋”公益活动的建设,计划在全市所有的困难乡村小学都建设“爱心书屋”。要实现这一目标,迫切需要各大企业家及社会爱心人士的鼎力相助。首批“企业(家)爱心书屋”计划在全市捐建12家。在此,特向全市广大企业家倡议:

一、奉献爱心,捐建企业(家)“爱心书屋”

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故乡的关爱成就了我们,农村留下了我们美好的回忆,回报故土是每一个有感恩之心的人的共同心愿,捐建爱心书屋能为您回报家乡提供一个平台。捐建对象选定后,以企业冠名形式进行捐建,标准为每捐赠2000.00元配备报刊图书200-300册,您的爱心将会被每一位受助的孩子所传颂。

二、加强管理,充分发挥作用

捐建的企业家“爱心书屋”设在农村中小学校内,实行规范化管理,统一标识、标牌、制度,统一图书分类、建档,由专人管理,每天免费为广大中小学生提供借阅服务。

“ 爱心捐赠”公益活动策划方案

企业家爱心书屋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衷心希望每一位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为了那片养育我们的热土,奉献出您的一份爱心,为“爱心书屋”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您的参与是对我们最大的支持和鼓励,您的善举会让孩子们记住您、感谢您!

第四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法规

目 录

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P2 ⒉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09]100号 P6 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P11 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09第二批2010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号) P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到第

(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条件;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前款所称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检查,作出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

3 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五、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六、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

(二)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四)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七、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的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九、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情形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第

(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本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

(四)项情形,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

《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发〔2009〕100号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8〕16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此,我部制定了《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在上述通知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条件、审核程序、申请文件、财务审计、监督管理等内容。现印发你们,以便社会团体、审计机构、审核机关等在资格认定工作中有所遵循。 民政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进一步明确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规范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格认定工作规范、准确地开展,制定本指引。

一、申请条件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到第

(八)项规定的条件;

2.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

7 年以上;

3.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

4.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5.申请前连续2年检查合格,或者最近1年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6.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和当年总支出的50%。

二、申请文件

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首先对照申请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并随表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成立登记时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上年末净资产数额、住所、联系方式;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申请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相关条件的说明;

(4)最近3个开展公益活动的情况;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3.社会团体章程;

4.申请前3个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申请前相应的检查结论或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三、财务审计

为核实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编制《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见附件2),并提交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审计报告。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进行审计,应当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模板》(见附件3)和《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审计报告模板》(见附件4)制作审计报告,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资格认定要求的,应当在审计结论中据实说明。

四、资格审核

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由民政部负责初审。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负责初审。

民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转交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由民政、财政和税务部门定期予以公布。民政部门初步审核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监督管理

对于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检查中对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公益活动支出

9 情况。

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参加检查时,应当在工作报告中对接受捐赠情况和公益活动支出进行专项说明,同时应当提交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和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的审计报告。

六、取消资格

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存在《通知》第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1.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2.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4.存在违反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5.受到行政处罚的。

附件:

1.《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2.《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 3.《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模板》 4.《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审计报告模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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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二、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三、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

11 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的,不得扣除。

六、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为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检查不合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现其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审核确认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打印】 【关闭】

第五篇:公益捐赠享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许多市民十分乐于参与公益捐款,国家为了鼓励个人和机构的慈善行为,也出台了一些鼓励措施,但力度与国外相比明显不够。

据国家出台的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都能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前者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后者可减免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有可能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而根据中国现行的税制设定,减免的所得税本应为地方财政所有。因此,地方政府往往并不愿意企业捐赠,因为每次捐赠,都意味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地方政府势必不会鼓励甚至是会采取措施抑制企业的慈善捐款。此外,捐赠实物也不享受税收减免的政策。第三,目前,我国有资格接受税收减免捐赠的社会团体数量只有20多家,这个数字相对于全国几十万家公益性、救济性社会机构而言相去甚远。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民政部自2001年倡导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以来,日常发生的大批量、小金额、社区性的企业捐赠难以获得减免税凭证,这直接对个人、中小企业和社区性公益机构的捐赠和募捐行为产生了一定制约。

要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国家出台更为优惠和详细的政策,只有优惠足够大,我们或许就会发现中国的富人也是有同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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