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发展

2022-07-07

第一篇:地理标志产品发展

基于产业集群理论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

作者:胡铭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

地理标志保护是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地理标志不仅是地方标志,而且也是质量标志、信誉标志,这决定了地理标志负载的产品蕴涵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和无尽的财富价值。由于地理标志产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涉及产地特有的自然环境条件,包括气候、土壤、水源等因素,并联系特定地域的传统工艺及人文因素,所以保护对象绝大多数是农产品。截至2005年,我国已经公开批准注册的地理标志有323个,其中类属农产品的有307个,占95%。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研究和实施涉农的知识产权制度--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于尽快实现同国际惯例接轨,保护民族精品,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实施“知识产权支农”、“知识产权兴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产业集群理论与地理标志这样一个特定制度存在一定的内在关联性。地理标志对其他经济资源具有聚集效应,从而会导致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产业集群;而产业集群的形成与发展反过来又会强化地理标志的保护。本文将基于这种关联性来分析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发展问题。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农业产业集群的内在关联性

农产品包括地理标志产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必须实现生产经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走农业产业集群的道路,才能把资源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而地理标志为农产品的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价值平台。具体来说,农业产业集群与农产品地理标志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在关联性:

1.优越的农业资源禀赋和悠久的人文品牌等准地理标志是农业产业集群形成的诱因。准地理标志是指潜在的未经注册但是将来可以形成的地理标志。农业是一个对自然资源依赖很强的产业,农作物由于生长的特性,包括地质、气候、水文等内在的自然条件直接影响着农产品的类型、品质,使不同区域具有不同的特色农产品或准地理标志产品,再加上农产品储运的特殊性,进而影响到相关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布局。这种农业资源在地理空间分布的差异,决定了一些产业为了能充分利用农业资源这种准地理标志优势而集中到特定的区域范围内,形成农业产业集群。例如法国的香槟省、美国的玉米带。从农业产业集群形成的发展过程看,农业相关产业集结成群大多是为了获得利用纯农业资源的比较优势而以特色农产品或准地理标志产品为主建立起来的有机产业群落。而且,农业不同于其他产业,农业具有生物特性,再加上不同的农业区域由于历史、地理区位、自然禀赋、政策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决定了农业产业集群更具有本地根植性,导致在特色农产品或准地理标志产品上发展起来的农业产业最初只能在某些地区集聚,形成一定的比较优势,接着与之相关联的产业为了追逐这一比较优势,在外部规模经济的作用下,各种要素进一步向该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区集中,从而使这种集群优势进一步强化。

2.在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基础上的分工合作需求是农业产业集群形成的内在机制。随着技术进步和社会分工合作的发展,农业产业化加速,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中一些生产职能逐渐分离出来,形成了围绕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的一系列独立的、与农业密切联系的产业部门。一方面,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所使用的各种生产资料包括

1 种子、化肥、农药和饲料等基本上由工业提供或经过工业加工。工业、服务业提供的各种产品、技术和劳务越来越渗透到农业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和阶段。农业不再是独立的产业部门,已经离不开工业、服务业。另一方面,与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相关的产业部门对农业的依赖性也大大加强。农业既是这些产业部门的销售市场又是原料供应者。它们之间,不仅在人力、资源、资金方面存在一般意义上的经济联系,而且还在生产技术上存在较为密切的投人产出关系。面对这种农业及其关联产业紧密联系的发展趋势,使得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对分工合作的期望很高。一方面,孤立的农户迫切需要与之关联的企业和研发等单位建立联系,共同利用这些关联产业提供的服务、信息、技术等,形成规模经营,以减少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的盲目性、投资和直接交易的成本;另一方面,以地理标志农产品为加工、销售、运输或研发对象的相关企业或机构也急需与农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便能够及时、有保证地获取市场所需求的农产品,同样科研等支撑机构也能进行有效的研发或服务工作。这样,对分工合作的需求就直接促进了农业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因为通过这种分工合作机制,农业产业集群体内的各个行为主体可以在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研发、产品设计、市场营销、人员培训以及金融等方面实现高效的网络化的互动和合作,形成集体行为的互动机制,这种机制可以使信息的流通更为顺畅,加快观念、知识和技术的扩散,缓和经济利益的冲突,减少交易过程中的障碍,从而获取集体效率。

3.在地理标志农产品上构建的集聚效应是农业产业集群形成的市场决定力量。随着人们物质精神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需求结构更加复杂,一方面,使农业产业链的增值环节越来越多,一种农产品从研发、培植、生产到营销、运输所形成的价值链过程已很难由一家企业来完成;另一方面,使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相互关联性更强。这样,以生产地理标志农产品为对象的企业要想获得规模经济,必须使市场交易转移到企业内部,以避免重复谈判的成本以及非合作行为的出现。于是,与在地理标志基础上形成的农业产业相联系的大量企业和关联支撑机构就积聚到一定的区域内,形成一个产业间分工协作的系统。这种积聚以区域内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企业为源头,以一家或数家主导企业为核心,在外部形成一个多层次的纵向关联的产业群体。这样,随着农业产业的规模扩大,农业产业集群内的各个集群单元不仅可以享有单个企业内部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且可以获得集聚经济。这种集聚经济本质上产生于不同企业在空间上一定规模的局部集中以及由此而来的互补性,它是一种外部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4.农业产业集群作为一种有形资产主体是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的重要载体。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无形资产,其作用的发挥必然要受到有形资产的制约。从根本上说,有形资产是无形资产的载体,而无形资产“武装”了有形资产,才使他们具有获得额外收益的能力。农产品地理标志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树立了区域农业的形象、地位,影响了外部市场对区域农业的认识,但这并不意味着农产品地理标志能够脱离农业产业集群独立存在。农业产业集群形成的产业规模、产业集中度、市场占有率是农产品地理标志最初形成的基础;同时,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否能不断和持久地扩大影响力,更依赖于其有形资产--农业产业集群的进一步发展与壮大。因此,农业产业集群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有形资产主体,它的发展直接制约着农产品地理标志作用的发挥,是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的重要载体。

5.农业产业集群发展的集聚效应进一步增强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牌价值。一方面,农业产业集群发展以其集聚效应强化了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价值,在地理标志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业产业集群,在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和商标的过程中也相对容易,并且可以利用产业集群的优势加强地理标志的增值作用,加快地理标志价值转移到产品上的速度,最后通过市场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农业产业集群发展本身就具有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牌效应。农业产业集群发展本身就是一种很好的区域地理标志品牌,使产业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形象,具有集群从

2 众效应和模范作用。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地域性、独特性及制度赋予特定权利的经济资源或要素,对其他经济资源或要素具有聚集效应,从而会引导和开发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业集群;另一方面,农业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又将会保证、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品质、信誉与品牌,促进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的发展,从而进一步强化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因此,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的产业集群的形成,以及产业集群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业的发展,存在着互促相长的关系。

三、从产业集群角度看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存在的问题

从农业产业集群的角度来看,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和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目前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业,仍处于产业发展四阶段中的初级阶段--生产要素导向阶段。在这一阶段,产业发展主要依靠的是生产要素优势,即基于一国或地区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因素和历史传统等地理标志的优势,这很容易彰显产业成绩,但也非常脆弱,生产要素比较优势的降低或相对减弱很容易给产业发展带来重创,从而滋生出一系列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如果一直坚持以生产要素的比较优势来维持和发展地理标志,将会使我国的农业停留在以资源为基础的较落后的经济层面上,生产出来的产品以次充好,产品质量低下,无法在竞争中取胜。实践中,许多企业片面强调产地的真实性而忽视了商品的内在品质,致使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没有明显区别,传统的质量特点和信誉丧失殆尽。第二,产生狭隘的地理标志主义,为不正当竞争孕育了沃土,会使一部分企业认为可以在地理标志范围内为所欲为,进而造成了近年来毒火腿事件、毒粉丝事件乃至于假冒龙井茶事件比比皆是。

2.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科技含量低。科学技术是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的产业集群发展的关键。只有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化设施装备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的产业集群的各个环节,产业集群才能有持续旺盛的生命力。而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科技含量低,具体表现在:第一,目前在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的产业集群的发展过程中,生产设施、装备落后,生产的各个环节所采用的技术仍停留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水平上。第二,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的产业集群一般都是在劳动密集型的低成本优势的基础上创立的,所以单个小企业不可能有自己的研究与开发机构。第三,农户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更是很难满足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需求,更难以在农业生产管理过程中快速创新以适应市场对产品的需求。第四,缺乏生产要素流转市场和管理机构。农村可以成为丰富的原材料生产基地,可以提供廉价的劳动力,可以寻求建立销售市场和中介组织,但是,对于科学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农村地区是难以自我满足的,必须通过政府组建相关机构吸引投资和项目招标等促进生产要素向农村地区流动。因此,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科技含量低,农业产业集群的区域创新能力较低,这不利于制定和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标准和促进产业升级优化。

3.不注重培育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龙头企业。龙头企业的牵动能力直接决定着以地理标志为基础的特色农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规模和成效,是实施特色农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要求。目前,我国从事地理标志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在发展速度、规模和效益水平等方面都还比较低,市场竞争能力弱,没有形成一批龙头企业来带动特色农业产业集群的发展。而且地理标志可以为很多家企业使用,有些企业不注重自身实力的培育、自身资源的整合,目光短浅,不注重自身长远战略的规划,只看当前获得的收益。

4.我国农村的很多集群产业是集而不群,只是扎堆,简单的重复生产,无法进一步挖掘

3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潜在价值。区域创新能力低不利于内部产业集群的发展,还可能造成集群产业只是简单的重复生产或低水平发展,产业链上环节少且各环节发展不协调,相关辅助性机构严重缺位,甚至变成孤立的生产环节,因此无法挖掘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潜在价值。高水平的集群最显著的一个特征是发达的社会网络关系,因为产业集群是由交易网络、技术网络与社会网络交织所形成的网络结构,这种网络结构不仅能降低交易成本,而且能促进协作,形成协同效应。协同强调双方或多方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共同完成某项任务。而目前与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的产业集群相关联的支持性和辅助性机构的各主体畸形成长,难以融为一体,导致我国农村很多低水平的集群产业中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联系松散,信息交流少,生产结构趋同。

5.在农业产业集群发展过程中不注重对区域地理标志主体的培养和建设。农业产业集群中最为常见的中介组织是产销协会,但是现在的产销协会几乎都是小而全的“全职保姆”组织,技术、农民培训、科研、营销服务等一应俱全,但真正需要建立地理标志品牌的时候只能通过政府或其他机构获取资金和政策上的帮助。另外,在地理标志品牌建设过程中往往出现“多头领导”的局面:一方面,技术和资金的支持来源困难使得区域内各利益主体形成弱合作,对地理标志品牌缺乏科学的管理;另一方面,避害趋利的心态使得产业集群中缺乏权威的组织机构监督地理标志的使用。这种管理体制使得一些农户的劣质产品破坏r地理标志的形象,而且这种生产标准准人方法很难瞄准真正的优质生产者和剔除劣质生产者。

四、基于产业集群的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措施

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过程也是农产品地理标志从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强调的是通过这种转化,经过资源整合,地理标志获得更长久生命力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实际上也就是保护与地理标志相关的农业产业或农产品。因此对实施地理标志的农业产业进行保护,可以促使我国加快把主要依靠生产要素数量和低成本的比较优势增长模式逐步转向主要依靠核心竞争能力提升的发展模式上来。具体来说,基于产业集群理论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措施包括:

1.因地制宜培育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就要因地制宜,比选出具有地域性优势的特色农产品加以重点发展,构筑实施地理标志的特色主导产业。同时,要大力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产品加工的技术水平,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加工体系,变资源优势为商品优势,迅速形成优势的特色产业。

2.提升农业产业集群的生产要素条件。生产要素可以分为初级资源要素和高级资源要素。目前地理标志涉及到的主要是自然资源、历史、传统人文等初级要素,这些要素是自然生成的,只要简单的私人及社会投资就能拥有。而对于知识、技术、资本等高级资源要素则需要依靠持续地追加投资创造出来,因此,保护与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使拥有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产业由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第一,需要对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产业加大知识、技术等投入,促使农业产业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发展。第二,加强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支持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的持续竞争力。第三,要大力提高地理标志农产品品质,积极推进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逐步实现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等环节的标准化和优质化。第四,增强地理标志品牌的个性特征和文化内涵,做好名牌延伸工作,把名牌冠以新的地域产品形式或类别中去,营造名牌素材,提高地域产品的整体形象,发挥地理标志品牌的综合经济效益。

3.扶持与发展相关与支持性产业,促进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产业的创新和竞争力的提高。

4 有竞争力的上游产业的存在可以为农业生产提供及时的高质量的原材料和各种服务,而有竞争力的下游产业则可通过提升效应,直接拉动农业生产的发展。例如,在“东北大豆”名下,就初级产品大豆而言,有各种专用类型(高油脂、高蛋白质、高赖氨酸等)的大豆。同时,“东北大豆”的附加值效应,也延及以东北大豆为原料的系列加工产品,包括豆油、豆粕、豆粉,以及各种深加工的豆制品。标明“东北大豆”原料或成分的加工产品,都将在“东北大豆”地理标志上获得市场认同,这将有力推动东北地区大豆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

4.实施“地理标志+龙头企业+农户”的经营模式。地理标志将分散的农户以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为纽带、以龙头企业为通道,建立农户可以分享生产和销售各环节经济利益的机制。例如“信阳毛尖”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后,河南省信阳市茶叶协会对“信阳毛尖”茶叶的质量和生产技术进行规模化管理,大力推进“地理标志+龙头企业+茶农”的生产模式,使“信阳毛尖”茶叶的市场知名度日益提高,成为信阳的一大支柱产业,形成产值超千万元的龙头企业10余家,从业茶农20余万人。2005年,“信阳毛尖”产量达1450万公斤,产值7亿元,分别比2001年增长了21%和28%。茶农人均收人3700元,比2001年增长了17%。

5.要注重培育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产业龙头企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业产业集群的实力和竞争力。实施地理标志的农业企业,第一,要以工业化的理念发展农业产业,要用工业化的理念经营农业,用工业化的思路发展农业,要像工业产业那样进行企业化管理、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跳出农业发展农业;第二,要明确制订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种植规范和产品标准;第三,通过资产重组、资源整合等措施,使生产要素向龙头企业集中,发展成为规模大、实力强、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第四,要着眼于长远战略,要有以地理标志促企业发展的长远考虑,制定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产业发展规划,地理标志保护应当与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深入推进密切结合;第五,大力发展民营中小企业。民营中小企业可以依附龙头企业的市场和经营,配合龙头企业的分工体系,发挥和利用自身资源优势,成为龙头企业的一部分。同时,龙头企业也可以与中小企业进行转包合作,增强企业的柔性,从而在产业集群内形成大中小企业密切配合、专业化分工与协作完善的网络体系,共同构建产业集群效应。

6.地方政府要制定和实施农业产业集群发展的战略与规划。当前,产业集群已成为全球产业发展的主要模式。随着国内对产业集群的认识不断深入,许多地方政府特别是沿海经济较发达的省份政府已认识到发展产业集群的战略意义,纷纷提出了基于产业集群的区域发展战略。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成为全国性的经济发展潮流,成为发展地方经济的最重要产业战略之一。在农业产业集群的初期,地方政府在其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主导地位,通过改善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来提供企业发展的硬环境,并营造一种适合集群发展的软环境,包括引导集群发展的法律法规,产权保护,金融、财政等政策及劳动力供给,减少各种行政壁垒,简化各种办事和审批手续等。但是随着集群的发展壮大,地方政府应转变自己的角色,成为地方权威机构和公共物品的“供应商”,对农业产业集群区域和区域地理标志品牌建设的公共物品进行投资,根据集群特色和所处的成长阶段,及时提供集群主体所需要的公共服务。地方政府要努力打造区域创新环境,除了基础设施建设,更重要的是一种创新文化环境的建设,使产业群所处的区域充满良好的竞争意识和协作意识、对技术创新的热切需求、对信息的敏感等等,形成良性循环的集群发展。

7.在农业产业集群发展过程中要注重对区域地理标志主体的培养和建设。一方面,要解决农业产业集群的产业联系问题。农业产业关联需要许多农民协会、产销组织、政府相关管理机构等,只有预期地培育这些“牵头”的主体,才能更好地促进农业产业集群的发展;另一方面,为区域地理标志的投资、监督、管理等选定地理标志主体。同时,区域地理标志主体能够有效地协调跨行政区划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问题,这样将更有利于农产品地理标志

5 保护效应整体性和集约化的发挥。)

6

第二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规范地理标志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局设立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制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现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2、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说明(略)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维护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使用,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用标志,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三条 专用标志的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英文字样、中国地理标志字样、GI的变形字体、小麦和天坛图形构成,绿色(C:60M:0Y:100K:0;C:100M:0Y:100K:50)和黄色(C:0M:20Y:100K:0)为专用标志的基本组成色。

第四条 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时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该专用标志,并可以标明该地理标志注册号。

第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人可以将专用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六条 使用专用标志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七条 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对专用标志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专用标志应严格按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布的专用标志样式使用,不得随意变化。

第九条 专用标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保护的官方标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用标志实施管理。对于擅自使用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近似的标记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30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24日

1月30日 (中央法规)

实施日期:2007年0

第三篇:农产品地理标志

天政发„2011‟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

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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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

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从城市向农村延伸,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现就加强全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理标志是标识商品来源地区、特定质量、信誉等特征的标志,主要由来源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地理标志和商标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进行保护。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农产品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从服务“三农”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把我市农产品地理标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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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与商标注册工作推向深入。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市场为导向,以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为手段,以发展农产品品牌为重点,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建立制度,规范程序,加大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力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工作方式,推行“专业协会和农技推广机构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发展机制。

(三)主要任务。以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注册为基本手段,积极挖掘开发和利用特色、优质农产品地理资源,加强产地环境检测和生产技术规程及产品标准的学习、宣传,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力度,推进农业品牌化战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申请注册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积极鼓励、引导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把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工作摆到重要 - 3 -

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管理到位、措施到位。要加强对农产品商标申请注册工作的指导,尤其是要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工作的指导。

(二)加大宣传力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各新闻媒体积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和生动活泼的实例,大力宣传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观念和质量意识;广泛宣传和推广普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的有关知识,使广大农民切身了解、真正懂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作用,自觉主动地通过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来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明确职责任务。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注册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农业、林业、畜牧、气象、质监等部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商标注册工作的健康发展。各级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地域的日常监督检查,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宣传、学习和培训,生产基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检验检测等技术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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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合力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查处侵犯已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

四、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一)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的普查。农业、林业、畜牧部门尤其是县、乡基层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开展本地区农产品地理资源普查,深入了解符合地理标志保护要求的农产品资源状况、数量、类型、分布、品质特征、加工、流通等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开展对已注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市场发展情况的调查。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发展规划及推进措施。

(二)发挥专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商标的申请主体。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依法享用和质量管理的责任。

(三)加强技术指导。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积极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导生产者严格按照特定的生产规程生产地理标志农产品,及时组织生产者学习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和生产规程,引导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生产、经营地理标志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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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市场监管。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保护力度,加强市场监管,切实保护注册人和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对于已核准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农业、林业、畜牧部门,积极指导注册人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行为。对于侵犯已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权益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查处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地理标志标识的使用管理。为保证已注册地理标志和商标农产品的品质信誉,避免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标识出现混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积极指导注册人规范使用、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标识。

主题词:经济管理商标通知

抄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省工商局,市委办公室,市人共印600份- 6 -

第四篇: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通知

邛府办发〔2015〕7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已于2015年11月17日经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

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邛酒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持邛酒的质量和特色,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邛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邛酒是指在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自然微生物生态圈内按邛酒(浓香型白酒)生产技术规范生产,其质量特征符合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邛酒(浓香型白酒)加工技术规范》及邛酒(浓香型白酒)质量技术要求的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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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邛崃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邛酒生产及销售活动并自愿申请使用邛酒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邛酒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邛崃市人民政府,由邛崃市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护办)具体负责地理标志产品及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保护办设在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

第五条 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为邛崃市临邛街道、文君街道、卧龙镇、宝林镇、桑园镇、固驿镇、前进镇、高埂镇、平乐镇9个镇乡(街道)现辖行政区域。

第二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

第六条 在邛崃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邛酒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有申请使用邛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的资格。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生产企业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且注册地址在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销售企业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且注册地址在邛崃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生产企业应属规模以上企业,年入库税金达到300万元以上,或是四川邛酒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企业;销售企业应属限上商业企业,或是四川邛酒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企业。

(三)产品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92号公告中关于邛酒的质量技术要求。

(四)采用固态发酵酿造工艺,按照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邛酒(浓香型白酒)加工技术规范》组织生产,产品由国家酒类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邛崃实验室(筹)检验,并建立有完整的、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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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批准的邛酒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

(六)连续两年无质量违法记录。

(七)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的现场核查报告。

(九)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邛酒文字组成,专用标志的印制和标识方法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的要求。产品名称使用统一的邛酒字样。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企业应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销售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由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保护区域范围内的证明;

(四)国家酒类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邛崃实验室(筹)出具的检验报告;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邛酒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条 市保护办对邛酒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公告后,发给《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三章 专用标志使用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获准使用邛酒专用标志的企业可在其生产的白酒标签、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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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说明书、广告、相关经营,展销场所以及白酒销售活动中使用邛酒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

第十三条 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在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定条件和相关要求前提下,建立邛酒生产、销售台账,原料及基酒基地档案或者相应的原料收购台账,以备查用。

第十四条 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应确保产品质量,维护邛酒声誉。 第十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保护办报送本《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报表》和上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由市保护办汇总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四章 保护和监管

第十六条 市财政每年列支邛酒地理标志产品宣传专项预算资金,用于邛酒宣传,以提升邛酒知名度。

第十七条 建立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邛酒地理标志产品品牌使用和管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发挥邛酒地理标志产品功能,推进邛酒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八条 市保护办负责对邛酒专用标志发放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市保护办要对邛酒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二十条 市保护办要对保护区域内的邛酒生产情况、质量安全、品质和工艺保护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质量标志,受法律保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或伪造邛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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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符合邛酒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但使用邛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三)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名称或标识、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邛酒地理标志产品的。

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对上述违法行为可监督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或停止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邛酒(浓香型白酒)加工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产品质量全年连续2次以上(含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邛酒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产品被国家、省、成都市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从事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技术秘密。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原2014年5月27日印发的《邛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邛府办发﹝2014﹞3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网

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Pub/detail.action?id=77891&tn=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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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书附件清单

注:

1、申请表封面要有企业公章;

2、汇总表要写明批次并加盖质监局公章;

3、检验报告数据如果和总局质量技术要求公告不符,总局将不予受理。

附件还需:

1、产品检验报告,要求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依据省级地方标准/县政府出台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规范+质量技术要求出具);

2、企业资质证明(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执照复印件);

3、企业产品产地来自保护范围内的证明(质监局出具);

4、企业专利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如有最好);

5、省级地方标准文本/省级地方标准或县政府出台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规范+质量技术要求;

6、企业产品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如有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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