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备验收管理制度

2022-11-06

在当今快速变化和不断变化的今天,我们都与制度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我们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新设备验收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新设备验收管理制度

设备进场验收制度

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管理制度

为加强项目建设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管理,确保设备材料质量、数量、规格符合要求,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是**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的主管部门,应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要求、检验程序和检验方法,明确各环节具体负责人。

第二条材料、设备进场时,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必须依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按照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程序(见附件),认真查阅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的原件。进口材料、设备进场时,应确保质量证明文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对进场实物与证明文件逐一对应检查,严格甄别其真伪和有效性,必要时可向原生产厂家追溯其产品的真实性。发现实物与其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不一致或存在疑义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要制作并提供标的样品。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封样,在施工现场封存。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运到施工现场后,要严格执行报验程序,对封样与到场产品进行比对,与封样不一致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重要设备应按照供货合同中约定的厂内初检的相关内容,于发货前在生产厂内进行初检。厂内初检由建设单位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供货合同双方共同监督设备重要参数出厂试验的全过程,确认产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

第五条材料、设备进场时,采购单位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必须实施旁站监理。监理人员对进场的材料必须严格审查全部质量证明文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认。监理人员在检验批验收过程中,发现材料、设备存在质量缺陷的,应该及时处理,签发监理通知,责令改正,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场的材料、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六条涉及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设备进场后,除严格依照相关标准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外,单一种类材料必须按照合同采购总量的1%(不少于1组的试样)取样,对其产品全部性能指标按照国家相应产品质量检测标准进行检测。

第七条材料的取样和送检工作应100%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未经检验的不得使用,检验不合格以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严禁使用,必须清出施工现场。

第八条 设备安装工程未经系统检测,不得组织工程验收。经检测发现主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相关技术质量标准或者不满足合同约定的,必须更换并重新检测。

附: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程序

供货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设备、材料进场时间——→监理方、施工方及建设方现场验收——→监理方审查出厂证明、质保单等证明资料并鉴证是否符合要求——→施工方在监理方鉴证下取样送检——→符合资质规定的单位检测、试验——→检测、试验报告单经监理方、建设方签证后分别存档。

第二篇:设备验收、采购、报废制度

一、设备报废:

1.设备使用年限长,破损严重,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 2.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检验中给予判定报废。 3.能耗过大,污染环境超标,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

4.主要结构和部件损耗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

二、设备修理:

1.要求参照相应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锅炉受压元(部)件更换不低于原设计要求。

2.不应当在有压力或者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部)件。

3.在锅筒(锅壳)挖补和补焊之前,修理单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工艺试件应当由修理单位焊制。

4.锅炉受压元(部)件采用挖补修理时,补板应当是规则的形状,如果采用方形补板时,四个角应当为半径不小于100mm的圆角。

5.受压元件不能采用贴补的方法修理,受压元(部)件因应力腐蚀、蠕变、疲劳而产生的局部损伤需要进行修理时,应当更换或者采用挖补方法。

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维护:

1.在用锅炉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一般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校验后加锁或铅封,安装中不能摔、砸、碰撞,锅炉运行中的安全阀应当定期进行排放试验,安全阀整定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当计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2.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压力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压力表必须安装三通旋塞,定期对压力表存水弯管进行冲洗。

3.水位表应当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根据表内介质清晰度,每班至少冲洗一次。

4.对蒸汽锅炉安装的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应当经常检查,定期进行高低水位报警试验。

四、设备保养

1.锅炉检修时要保证安全措施,做好通风、照明。 2.参加检修人员要持证上岗、技术熟练,受压部件的焊接必须由有证焊工进行。

3.锅炉检修后,未经验收合格不允许投入运行,临时故障处理完成后,由检修人员、司炉人员验收签字方可运行。

4.各转动部件轴孔要定时注油,各部积灰、污垢及时清除。

5.试验安全阀、水位表(计)、压力表、温度表是否灵敏,严禁超期使用或未经检验使用。

6.检查鼓风机、引风机、炉排减速机、水泵、水处理设备、恒压装置、微机自动化变频控制设备、除尘器等附属设备运行状态,做好记载。

7.发现锅炉及附属设备故障,应及时处理,当班故障不交下一班,暂时处理不了的应立即停炉,并报告供暖调度或总值班室。

8.施工后检查无异物遗漏在设备中,填写检修处理记录,按时回访。

五、设备采购

1.确定设备采购方式,一般分为招标采购(标底数额较大,无特殊要求)、直接采购(有特殊要求)和询比价采购(标底数额较小的标准设备)。

2.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开标及评标,评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根据资格审查情况、技术标和商务标,由评委投票的方式推荐1-2个预中标单位,意见不统一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3.成交结果的确定原则,在满足货物各项性能指标、安装调试要求及相关服务要求的前提下,报价最低者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出现两个或以上最低报价者,以技术指标优者成为候选供应商;如报价相同,技术指标优劣相同、售后服务及企业信誉优异也相同,则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成交结果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4.合同签订,确定中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各相关部门负责签订、审核设备采购合同。

5.设备验收,分设备到货验收和设备投产验收,锅炉设备 必须由具备安装资质的的单位负责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前必须获得国家规定的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颁发使用的相关证书。

6.设备质保期,填写《设备质保期报告单》,相关部门与设备供应厂(商)保持沟通,发现问题及时与供应厂(商)联系,严格按照签订的技术协议相关条款处理,

六、设备验收

1.检查由安装单位填写的锅炉、锅炉房设备及管道的施工安装记录,质量检验记录。

2.检查锅炉、附属设备及管道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热力设备和管道保温刷油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各安全附件安装是否合理正确,性能是否可靠,压力容器有无合格证明。

4.锅炉房电气设备安装是否正确,安全可靠,自动控制、信号系统及仪表是否调试合格,灵敏可靠。

5.检查上煤、燃烧、除渣系统的运行情况,有无跑风漏烟现象,检查消烟除尘设备的效果和锅炉附属设备噪声是否合格。

6.检查水处理设备及给水设备的安装质量,查看水质化验指标是否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

7.检查烘炉、煮炉、安全阀调试记录,了解试运行时各参数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8.检查与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规定,包括安全疏散、通道、消防、安全防护等。

9.总体验收合格后,由安装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整理竣工文件,并交由建设单位保管,作为建设单位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的《锅炉使用登记证》证明文件之一,并存入锅炉技术管理档案中。

第三篇:特种设备设施验收制度

一、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二、每年年初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会以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报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和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三、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按特种设备有关法规、安全监察部门以及检验部门的要求进行,但至少应执行下列规定:

1、锅炉: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2、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至六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3、起重设备: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4、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根据工作环境、工作级别和存在隐患程度调整缩短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提前一个月与有资质的检验单位预约检验时间。安技办根据检验单位确定的检验时间,提前告知生产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

五、特种设备检验前,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清洁、清洗、检修以及为安全检验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六、特种设备检验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在场配合检验单位做好检验工作。

七、特种设备检验后,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特种设备存在问题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将检验报告内指出的存在问题告知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

八、特种设备检验时发现的问题,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组织整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实施监督并向监察和检验单位汇报整改情况。

九、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十、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十一、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主要有: 十

二、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十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的记录。 十

四、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十五、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十

六、特种设备运行障碍和事故记录。

上海浦东蔡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01日

第四篇:设备采购、安装、验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生产设备采购管理工作,确保采购的设备达到安全、经济、合理,满足生产过程能力要求。 2.职责

2.1使用部门负责根据需要提出采购申请,负责协助验收以及后续的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写; 2.2供应部负责设备采购的实施工作,以及就设备验收、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与供货商的沟通、处置事宜。

2.3技术部负责对采购设备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并协助设备的验收工作。

2.4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设备的验收工作,设备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设备验收单据的填写等工作。

2.5财务部负责依据合同及必要的验收单据、报告办理款项事宜。 3.工作程序

3.1. 设备的申购、选型控制

3.1.1根据新产品开发、现有设备运行情况、产能需要等由使用部门及时提出《设备采购申请/评审表》。

3.1.2技术部根据产品质量特性要求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过程工艺参数等技术要求、对设备提出要求;对于非标设备拟定技术要求。 3.2.审批

设备价值5万以内由生产副总审批;设备价值以上5万或特殊设备由总经理审批。 3.3 采购控制

供应部采购实行货比三家的原则,在质量上、价位上、性能上、服务上进行综合比较,结合技术部提出的技术要求,拟定《采购合同》,并负责与供货单位签订。 3.4.设备验收、归档

3.4.1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生产部、供应部、技术部现场进行验收,设备验收内容包括:档案接收、开箱检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三部分。 3.4.1.1设备档案接收、归档

新设备到货后,供应部通知设备部门,设备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验收工作,设备在验收过程中,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记录填写《设备安装移交验收单》。档案验收部分,相关档案资料可包括合格证、说明书、线路图、操作说明、保养手册等,具体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要求执行。 3.4.1.2开箱检查部分 a.检查外观及包装情况。

b.按照装箱单清点零件、部件、工具、附件、备品、说明书和其他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有无缺损。

c.检查设备有无锈蚀。

d.核对实物是否符合图纸要求。

3.4.1.3设备安装调试验收

a.按国标或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出厂检验的主要精度标准和项目进行检验。 b.设备的空运转、负荷运转时,操作传动部分的灵活性。

c.电气控制设备的状况。

d.液压装置及渗漏情况。

e.安全防护装置。

f.其他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条件及验收项目。

3.4.2上述验收项目无误后,设备相关的档案资料由设备部门负责保管,其他部门如需使用到设备部门复印后使用;备件、工具、零件等物质验收完毕后,由设备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设备管理部门对验收合格设备列入“设备台帐”,编写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要求,投入使用,进行正常的设备管理。

3.4.3验收过程中,如出现与合同或者协议不符的情况,供应部负责与供货商协调处置。 3.5付款及后续事宜

3.5.1财务部根据合同的要求办理款项事宜,具体分为首付部分、验收合格部分、尾款部分(质保金);首付比例执行合同要求;验收部分款项必须有设备部门提供的合格验收单才能支付;尾款部分,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后,供应部通知设备使用部门编写《设备使用情况报告》,设备部门、供应部、生产部会签后,一式两份,一份设备管理部门存档,一份提交财务部作为尾款支付的依据。 4.相关表单

TJ-SC-59-5设备采SB-16设备安装移TJ-SB-17设备使用购申请评审表.doc交验收书.doc情况报告.doc

第五篇:变电站设备验收制度

电力施工

第一条:凡新建、扩建、大小修、预试的设备验收,经按部颁规程及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二条:运行设备定期大小修试验及保护均应由当值人员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作模拟操作及跳合闸

整组实验。

第三条:对修、试、校的检修人员所作的现场记录应

进行审查分析,必要时应询问清楚,并签字后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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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在对修、试、校设务验收和施工记录中,发现有重大明显的缺陷时,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和

生技服务部汇报,提出能否投入运行的意见,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和负责工程师最后决定。

第五条:新建工程或进行设备修、试、校均应按质量标准严格检查把关,通过验收后的设备,投入运

行后若发生故障,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责任。

第六条:设备基建、厂房及辅助建筑土建部分,站应负责检查验收。好范文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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